CJJ 27-2012: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无水印 带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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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2.2 废物箱应有明显标识并易于识别 3.2.3 城市道路两侧的废物箱的设置间隔宜符合下列规定: 商业、金融业街道:50m~100m; 2 主干路、次干路、有辅道的快速路:100m~200m; 3支路、有人行道的快速路:200m~400m。 3.2.4 镇(乡)建成区的道路两侧以及各类交通客运设施、公 共设施、广场、社会停车场等的出人口附近等应设置废物箱。 3.2.5镇(乡)建成区道路两侧设置废物箱间隔宜符合本章第 3.2.3条的规定,并应乘以1.2~1.5的调整系数计算。 3.2.6广场应按每300m~1000m设置一处

    3.2.2废物箱应有明显标识并易于识别

    监理标准规范范本3.2.3城市道路两侧的废物箱的设置间隔宜符合下列规

    3.4.1城镇中居住区内部公共活动区、城镇商业街、文化街、港 口客运站、汽车客运站、机场、轨道交通车站、公交首末站、文体 设施、市场、展览馆、开放式公园、旅游景点等人流聚集的公共场 所,必须设置配套公共厕所,并应满足流动人群如厕需求。 42八共厕能没累密库饮合主24 2的切宝

    共厕所设置密度宜符合表3.4

    表3.4.2公共厕所设置密度指标

    续表3.4.2设置密度城市用地类别备注(座/km)交通设施用地(S)中的综合交通枢纽用地(S3)、公共交通设施用地(S41)、社会停车交通设施用地5~6场用地(S42)以及绿地(G)中的公园用地(S)、绿地(G)(G1)、广场用地(G3)的公共厕所设置以当地公共设施的布局情况而定工业用地(M)、仓储用地(W)、公1~2用设施用地(U)注:1城市用地类别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的规定。2公共厕所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和等级根据现场用地情况、人流量和区域重要性确定。3交通设施用地指标不含城市道路用地(S1)和轨道交通线路用地(S2)。3.4.3公共厕所设置间距宜符合表3.4.3的规定。表3.4.3公共厕所设置间距指标类别设置位置设置间距备注商业性路段步行(5km/h)3min内进<400m设1座入厕所城市400m~600m设步行(5km/h)4min内进生活性路段道路1座人厕所600m~1200m设交通性路段宜设置在人群停留聚1座集处开放式公园数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2hm应设置准《公园设计规范》CJJ48城市(公共绿地)的相关规定城市广场至少应设置1城市休座公共厕所,厕位数应满<200m服务半径憩场所城市广场设1座足广场平时人流量需求;最大人流量时可设置活动式公共厕所应急其他休憩600m~800m服务主要是旅游景区等场所半径设1座5

    注:1公共厕所沿城镇道路设置的,应根据道路性质送 ①商业性路段:沿街的商业型建筑物占街道上 ②生活性道路:沿街的商业型建筑物占街道上 ③交通性道路:沿街商业型建筑物在15%以下 2路边公共厕所宜与加油站、停车场等设施合建。

    注:1公共厕所沿城镇道路设置的,应根据道路性质选择公共厕所设置密度: ①商业性路段:沿街的商业型建筑物占街道上建筑物总量的50%以上 ②生活性道路:沿街的商业型建筑物占街道上建筑物总量的15%50% ③交通性道路:沿街商业型建筑物在15%以下

    的,应采用改建现有公共厕所、内部厕所对外开放、另建公共 厕则所等措施, 1各类公共场所未建设为室外人群服务的配套公共厕所的; 2原有公共场所配套公共厕所规模不能满足室外人群如厕 需求的; 3已建公共场所配套公共厕所设施设备配置不能满足国家 现行标准要求的。

    现行标准要求的。 3.4.5城镇新建、改建区域的公共厕所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 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的有关规 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公共厕所建筑形式应以固定式公共厕所为主、活动式公 共厕所为辅;公共厕所建设形式应以附属式公共厕所为主、独立 式公共厕所为辅。 2大中型商场、餐饮场所、娱乐场所及其他公共建筑内的 厕所,繁华道路及人流量较高地区单位内的厕所,应向路人 开放。 3附属式公共厕所宜设在建筑物底层或外部场地,应有单

    3.4.5城镇新建、改建区域的公共厕所的规划、设计和

    独出入口及管理室。 4公共厕所均应设置公共厕所标志及相应的指引标志,并 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环境卫生图形符号标准》CJJ/T125的相 关规定。 5公共厕所内部应空气流通、光线充足、沟通路平;应有 防臭、防、防蝇、防鼠等技术措施

    3.4.6公共厕所的粪便严禁直接排

    3.4.7有污水管网的地区,公共厕所的粪便宜排入污

    无污水管网的地区,公共厕所粪便应排入化粪池

    4.1.1环境卫生工程设施应根据安全、环保、经济日

    1卫生填埋设施、焚烧处理设施、堆肥处理设施、餐厨垃 圾处理设施绿化隔离带宽度不应小于10m并沿周边布置。 2粪便处理厂绿化隔离带宽度不应小于5m并沿周边 布置。

    4.2.2收集站的服务半径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人力收集,服务半径宜为0.4km以内,最大 过1km。 2采用小型机动车收集,服务半径不宜超过2km。

    4.2.4收集站宜设置在服务区域内市政设施较完善、方便环卫

    4.4.2码头泊位长度应满足船舶安全靠离、系缆和装年

    码头泊位长度应满足船舶安全靠离、系缆和装卸作业的

    Lb=L+1.5d Lh2 = L+d

    式中:Lb1 端部泊位长度(m); Lh2 中间泊位长度(m); L 设计船型长度(m); d 泊位富裕长度(m)。

    式中: Lb 一 泊位长度(m):

    Lb =Ly+1. 5d

    Ly 船舶移动所需的水域长度(m),移档作业时取 1.5倍~1.6倍设计船型长度(L),吊档作业时取 2倍设计船型长度; d 泊位富裕长度(m)

    注:相邻两泊位船型不同时,d值应按较大船型选取。

    4.6.1卫生填埋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卫生填埋设施污染源距居民居住区或人畜供水点等区域 应大于0.5km。 2卫生填埋设施使用年限不应小于10年,库容利用系数不 应小于8m3/m。

    焚烧处理设施污染源距离居民点等区域应大于0.3km。 2 焚烧处理设施综合用地指标采用(50~200)m/(t·d) 4.6.4 堆肥处理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堆肥处理设施污染源距离居民点等区域应大于0.5km。 2 堆肥处理设施综合用地指标采用(85~300)m/(t·d)

    表4.7.4粪便处理设施用地指标

    5.1基层环境卫生机构

    5.1.1基层环境卫生机构应按当地环境卫生管理体系(镇、街

    5.1.1基层环境卫生机构应按当地环境卫生管理体系(镇、街

    1.1基层环境卫生机构应按当地环境卫生管理体系(镇、 )的划分进行设置,其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应按行政区划 服务人口确定。

    1.2城镇基层环境卫生机构宜与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 运站合建。基层环境卫生机构的用地指标应按表5.1.2确定

    5.1.2基层环境卫生机构用地指

    5.2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

    5.2.1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宜设置在服务区范围内,应避开人 口稠密和交通繁忙区域。 5.2.2场内设施宜包括管理用房、修理工棚、清洗设施。 5.2.3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用地可按表5.2.3计算,环境卫生 车辆数可按2.5辆/万人估算

    5.2.3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用地指

    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人作

    卫生清扫、保洁工人作息场所设量

    km系指环卫工人的清扫保洁服务平半径

    十算指标中,人口密度大的取下限,人

    5.4酒水(冲洗)车供水器

    5.4.1洒水车和冲洗道路专用车辆的给水,可利用市政给水管 网及地表水、地下水、中水作为水源,其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的 规定

    5.4.2供水器可利用消防栓等其他城镇供水设施资源,

    5.4.3供水器的间隔应根据道路宽度和专用车辆吨位

    水器宜设置在次王道和支路上,间距不宜大于1500m。

    Q ave DaveA3 Vmax = KVave

    Nave EB Vmax A EB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 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 “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 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1.0.1本条款说明了本标准编制的指导思想,强调了环卫设施 的必要性和自的性。 1.0.2为加强农村地区环境卫生管理,将适用范围从城镇扩大 至农村地区。本标准中涉及的范围概念有城乡、城市、城镇、镇 (乡)、镇(乡)建成区、农村、村庄等。其中城乡包括城市和镇 (乡);镇(乡)包括镇(乡)建成区和农村:城镇包括城市和镇 乡)建成区;农村的村民聚集区为村庄。 1.0.3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应执行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

    1.0.1本条款说明了本标准编制的指导思想,强调了环卫设施

    1.0.3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应执行国家现行的有关

    2.0.1该标准适用于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 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 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环 竟卫生设施的设置不仅要与城市、村镇总体规划相协调,无其是 要与城市详细规划以及村镇建设规划相协调,以便于落实环境卫 生设施用地,

    2.0.3规定了各种环境卫生设施应统一进行规划和设置,并要 因地制宜。

    2.0.3规定了各种环境卫生设施应统一进行规划和设置 旅游标准,并要

    2.0.4在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过程中,环境卫生设施设

    .4在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过程中,环境卫生设施设置必 主体工程进度保持一致

    2.0.7为确保项自实施,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应列入城 计划。

    2.0.8本条是为了限制旧城改造中,被改建、拆除白

    设施还建不到位的现象纺织标准,明确了在替代环境卫生设施未交 得停止使用或拆除原有的环境卫生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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