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JJ 85-2017-T:城市绿地分类标准(无水印 带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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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绿地的计算原则与方法

    3.0.1计算现状绿地和规划绿地的指标时,应分别采用相应的 人口数据和用地数据;规划年限、城市建设用地面积、人口统计 口径应与城市总体规划一致,统一进行汇总计算。 3.0.2用地面积应按平面投影计算,每块用地只应计算一次 3.0.3用地计算的所用图纸比例、计算单位和统计数字精确度 均应与城市规划相应阶段的要求一致。 3.0.4绿地的主要统计指标为绿地率、人均绿地面积、人均公 园绿地面和城幺绿地兹

    入g=[(Agl+Ag2+Ag3+A)/AX100%

    中: Aalm 人均公园绿地面积(m/人)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 方便面标准,对要求严格程度 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 “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 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总则 绿地分类. 绿地的计算原则与方法·

    划与设计的编制与审批;(2)绿地的建设与管理;(3)绿地的统 计等工作

    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与绿地相关的法律法规、 技术标准,尤其是强制性标准条文的规定

    重要类型之一。在城乡统筹发展的背景下,“城市用地分类标准 2011版)设立了“城乡用地分类”和“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两 部分,已覆盖市域范围内所有的建设用地和非建设用地。为此 本标准与“城市用地分类标准”(2011版)进行了充分的对接 提出绿地分类包活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绿地和城市建设用地之 外的“区域绿地”两部分。如此,既可满足绿地规划、设计、建 设、管理、统计等多方面多层次的工作需求,也可保证城乡用地 统计口径的一致性

    本标准与“城市用地分类标准”(2011版)进行了充分的对接 提出绿地分类包括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绿地和城市建设用地之 外的“区域绿地”两部分。如此,既可满足绿地规划、设计、建 设、管理、统计等多方面多层次的工作需求,也可保证城乡用地 统计口径的一致性。 2.0.2本标准从我国的具体情况出发,分析研究各地区绿地的 现状和规划特点,以及城乡统筹建设发展尤其是经济与环境同步 发展的需要,以绿地的功能和用途作为分类的依据。由于同一块 绿地同时可以具备生态、游憩、景观、文化、防灾等多种功能 因此,在分类时以其主要功能为依据,力求命名准确,名实 相符。 2.0.3本标准采用大、中、小三级分类,以反映绿地的实际情 况以及绿地与城市其他各类用地之间的层次关系:满足绿地的规 划设计、建设管理、科学研究和用地统计等工作使用的需要。

    2.0.2本标准从我国的具体情况出发,

    现状和规划特点,以及城乡统筹建设发展尤其是经济与环境同步 发展的需要,以绿地的功能和用途作为分类的依据。由于同一块 绿地同时可以具备生态、游憩、景观、文化、防灾等多种功能 因此,在分类时以其主要功能为依据,力求命名准确,名实 相符。

    2.0.3本标准采用大、中、小三级分类,以反映绿地的

    况以及绿地与城市其他各类用地之间的层次关系,满足绿地的规 划设计、建设管理、科学研究和用地统计等工作使用的需要

    用和绿地的管理,并与城市用地分类代码相对应,本标准使用英 文字母组合表示,或使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合表示。城市 建设用地内的绿地,大类主要采用英文G和一位阿拉伯数字表 示:中类和小类各增加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如:G1表示公园 绿地,G13表示公园绿地中的专类公园,G131表示专类公园中

    1)关于“综合公园”的说明 取消原标准中“综合公园”下设的小类。原标准中“综合公 园”下设“全市性公园”和“区域性公园”两个小类,其目的是 为了根据公园的规模和服务对象更合理地进行各级综合公园的配 置。但是,各地城市的人口规模和用地条件差异很天,且近年来 活民的出行方式和休闲需求也发生了诸多变化,在实际工作中难 以区分全市性公园和区域性公园。因此,在无法明确规定各级综 合公园的规模和布局要求的情况下,将综合公园细分反而降低了 示准的科学性和对实际工作的指导意义。 建议综合公园规模下限为10hm?,以便更好地满足综合公园 应具备的功能需求。考虑到某些山地城市、中小规模城市等由于 受用地条件限制,城区中布局大于10hm的公园绿地难度较大 为了保证综合公园的均好性,可结合实际条件将综合公园下限降 至5hm。 2)关于“社区公园”的说明 本标准沿用了原标准中的“社区公园”,但取消了该中类下 没的“居住区公园”和“小区游园”两个小类。 本标准*社区公园”是指“用地独立,具有基本的游想和服 务设施,主要为一定社区范围内居民就近开展日常休闲活动服务 的绿地”,并提出其规模宜在1hm以上。第一,强调“用地独 立”是为了明确“社区公园”地块的规划属性,而不是其空间属 生。即该地块在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其用地 生质属于城市建设用地中的“公园绿地”,而不是属于其他用地 类别的附属绿地。例如住宅小区内部配建的集中绿地,在城市控 制性详细规划中属于居任用地,那么即使其四周边界清晰,面积 再大,游憩功能再丰富,也不能算作“用地独立”的社区公园 而应属于“附属绿地”,此附属绿地即“城市用地分类标准 2011版)中R11、R21、R31中包含的小游园。第二,提出 “社区公园”的规模要求是考虑到现行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

    规范》GB50180-93(2016年版)要求居住区公园的最小规模 为1hm?。 取消“居住区公园”小类,是基于目前居住用地的建设规模 天部分属于《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16 年版)中的居住小区或居住组团级别,完整的居住区建设相对较 少,居住区公园已越来越少,在“城市用地分类标准”(2011 版)中已取消“居住区公园”一词。同时,在实际的管理和统计 工作中,对“居住区公园”的判别也存在困难。 本标准在“公园绿地”中取消“小区游园”小类,将其归入 附属绿地”。“小区游园”从国家标准和规划属性上一直属于 居住用地,是“附属绿地”的一部分。原标准将“小区游园”列 为“公园绿地”,在实际工作中引起了混乱,其中最重要的混乱 本现在数据统计方面,规划部门始终按照国家标准将“小区游 园”列为居住用地,而园林绿化部门却将其纳人城市公园绿地面 积进行重复统计。因此,将“小区游园”重新归入“附属绿地 可准确反映“小区游园”的规划属性,使本标准与“城市用地分 类标准”(2011版)在用地分类和归口统计上达到完全对应,避 免因分类不明晰和重复计算造成统计数据的失真,能够更加准确 地反映公园绿地建设的真实水平。 3)关于修改“历史名园”定义的说明 原标准将“历史名园”定义为“历史悠久,知名度高,体现 传统造园艺术并被审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园林”。其中“体现传 统造园艺术”和“审定为文物保护单位”是评定为“历史名园” 的关键指标。但随看着当代文化遗产理念的发展,除中国传统园林 以外,近代一些代表中国造园艺术发展轨迹的园林同样具有重要 的历史价值,其具有鲜明时代特征的设计理念、营造手法和空间 效果应当给予保护,而这些园林不一定是文物保护单位。因此 本次修订将“历史名园”的定义修改为“体现一定历史时期代表 性的造园艺术,需要特别保护的园林”

    4)关于增设“遗址公园”的说明 随看对历史遗迹、遗址保护工作的高度重视,近年来出现了 许多以历史遗迹、遗址或其背景为主体规划建设的公园绿地类 型。因此,本次修订增设“遗址公园”小类。G134所指的“遗 址公园”是位于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其用地性质在城市总体规 划或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属于“公园绿地”范畴。位于城市建 设用地范围内的遗址公园首要功能定位是重要遗址的科学保护及 相关科学研究、展示、教育,需正确处理保护和利用的关系,遗 址公园在科学保护、文化教育的基础上合理建设服务设施、活动 场地等,承担必要的景观和游想功能 5)关于取消“带状公园”的说明 本标准以绿地的主要功能作为分类依据,而“带状公园”是 以其形态进行命名的,根据原标准实施以来得到的反馈意见,本 标准取消“带状公园”中类。原标准带状公园主要是沿水滨、道 路、古城墙等建设的公园:取消“带状公园”后,沿古城墙等遗 迹设置的公园可归人“专类公园”中的“遗址公园”,其他沿水 宾、道路等设置的公园中,规模较大并有足够宽度的带状公园根 据居其功能可归人“综合公园”或“专类公园”。规模较小,不足 以归人“综合公园”或“专类公园”的,根据其功能将具备游憩 功能的绿地归人“游园”,不具备游想功能的归入“防护绿地”。 6)以“游园”替代“街旁绿地”的说明 本标准取消“街旁绿地”的命名主要出于以下考虑:第一 “街旁绿地”突出体现了用地的位置,与本标准的分类依据不统 一;第二,“街旁绿地”不能准确地体现其使用功能,反而造成 厂“公园绿地”是“公园”与“绿地”之和的误读。 城市公园绿地体系中,除“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 公园”之外,还有许多零星分布的小型的公园绿地。这些规模较 小、形式多样、设施简单的公园绿地在市民户外游憩活动中同样 发挥着重要作用。考虑到长期以来业界内外已形成的对“公园”

    标准对防护绿地不再进行中类的强行划分,在标准的实际运用中 各城市可根据具体情况由专业人员进行分析判断,确有需要的 再进行防护绿地的中类划分。 对于手一些在分类上容易混淆的绿地类型,如城市道路两侧绿 也,在道路红线内的,应纳入“附属绿地”类别。在道路红线以 外,具有防护功能、游人不宜进入的绿地纳入“防护绿地”。具 有一定游憩功能、游人可进的绿地纳人“公园绿地”。 3关于增设“广场用地”的说明 “城市用地分类标准”(2011版)因“满足市民日常公共活 动需求的广场与公园绿地的功能相近”,将“广场用地”划归 “G”类,命名为“绿地与广场用地”,并以强制性条文规定 规划人均绿地与广场用地面积不应小于10.0m/人,其中人均 公园绿地面积不应小于8.0m/人”。以上条文规定了人均公园绿 地的规划指标要求:保证了公园绿地指标不会因广场用地的归入 而降低,同时有利于将绿地与城市公共活动空间进一步契合。因 比,本标准与之对接,增设“广场用地”,大类。 “城市用地分类标准”(2011版)规定:广场用地”是指 以游憩、纪念、集会和避险等功能为主的城市公共活动场地” 不包括以交通集散为主的广场用地,该用地应划入·交通枢纤 用地”。 将“广场用地”设为大类,有利于单独计算,保证原有绿地 指标统计的延续性。同时,本标准提出“广场用地”的绿化占地 化例宜大于35%是根据全国153个城市的调查资料,并参考了 33位专家的意见以及相关文献研究等制定。85%以上的城市中 一场用地的绿化占地比例高于30%,其中2/3以上的广场绿化 占地比例高于40%,本标准将广场用地的适宜最低绿化占地比 列定为35%,是符合实际情况并能够达到的。此外,基于对市 民户外活动场所的环境质量水平的考量以及遮阴的要求,广场用 地应具有较高的绿化覆盖率

    4附属绿地 “附属绿地”是指附属于各类城市建设用地(除“绿地与厂 场用地”)的绿化用地,“附属绿地”不能单独参与城市建设用地 平衡。 “附属绿地”中类的划定与命名是与城市建设用地的分类 对应的。附属绿地的大类代码是XG,X表示包含多种不同的城 市用地。“城市用地分类标准”(2011版)对原有的城市建设用 地分类进行了调整,为此,本标准也应作出相应的调整。为方便 本标准的使用,将“城市用地分类标准”(2011版)的相关内容 摘录如下,

    “附属绿地”因所附属的用地性质不同,在功能用途、规划 设计与建设管理上有较大差异,应同时符合城市规划和相关规范 规定的要求。 5区域绿地 本标准对原标准的“其他绿地”进行了重新命名和细分。其 主要目的是:适应中国城镇化发展由“城市”向“城乡一体化” 转变电力弱电施工组织设计,加强对城镇周边和外围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控制,健全城乡 生态景观格局:综合统筹利用城乡生态游憩资源,推进生态宜居 城市建设:衔接城乡绿地规划建设管理实践,促进城乡生态资源

    地,“风景游想绿地”和城市建设用地内的“公园绿地”共同构 建城乡一体的绿地游想体系。本标准从促进风景资源保护与合理 利用角度出发,基于现实发展状况,进行分类梳理,同时考虑未 来发展需求,根据游览景观、活动类型和保护建设管理的差异 风景游憩绿地分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郊野公 元和其他风景游想绿地5个小类。 “风景名胜区”,指风景名胜资源集中、自然环境优美、具有 定规模和游览条件,供人们游览、观赏、休息和进行科学文化 活动的地域。主要包括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审定命名、划定范围 的各级风景名胜区。本分类不包含风景名胜区位于城市建设用地 以内的区域:位于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应归类于G139“其他专类 公园”。 EG12所指的“森林公园”位于城市建设用地范围以外,多 为自然状态和半自然状态的森林生态系统,其功能定位首先是资 原保护和科学研究,兼顾一定的旅游、休闲、娱乐等服务功能 EG13所指的“湿地公园”位于城市建设用地范围以外,是 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开展湿地保护、恢复、宣传、教育、科 研、监测等为主要目的:兼顾湿地资源合理利用:适度开展不损 害湿地生态系统功能的生态旅游活动。 “郊野公园”,是以较大规模的原生自然风貌和野趣景观为特 色,具有风景游憩、科普教育等功能。根据国内主要城市实践 并参考日本和英国同类公园面积要求情况,郊野公园应具有一定 面积规模,才能保持和发挥自然郊野特色。 “其他风景游憩绿地”,是指在城市建设用地以外、尚未列人 上述类别的风景游想绿地:主要包括野生动植物园、遗址公园 地质公园等。其中“地质公园是以具有特殊地质科学意义、桥 有的自然属性、较高的美学观赏价值,以及具有一定规模和分布 范围的地质遗迹景观为主体,并融合其他自然景观与人文景观而 构成的一种独特的自然区域。可开展地质遗迹展示、科普教育宣 传、地质科研、监测、旅游、探险等休闲娱乐等活动

    2)关于“生态保育绿地”的说明 指对于城乡生态保护和恢复具有重要作用,通常不宜开展游 憩活动的绿地,主要包括各类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地、湿地保 护区、需要进行生态修复的区域,以及生态作用突出的林地、草 原等。 3)关于“区域设施防护绿地”的说明 指对区域交通设施、区域公用设施进行防护隔离的绿地 包括各级公路、铁路、港口、机场、管道运输等交通设施周边 的防护隔离绿化用地,以及能源、水工、通信、环卫等为区域 服务的公用设施周边的防护隔离绿化用地。这类绿地主要功能 是保护区域交通设施、公用设施或减少设施本身对人类活动的 危害。 区域设施防护绿地在穿越城市建设用地范围时:因区域交 通设施、区域公用设施本身不属于城市建设用地类型,所以此 种情况区域设施防护绿地仍不计入城市建设用地的绿地指标 统计。 4)关于“生产绿地”的说明 指为城乡绿化服务的各类苗圃、花圃、草圃等,不包括农业 生产园地。随着城市的建设发展,“生产绿地”逐步向城市建设 用地外转移:城市建设用地中已经不再包括生产绿地:但由于生 产绿地作为园林苗木生产、培育、引种、科研保障基地:对城纟 元林绿化具有重要作用,此类绿地分类不宜消失,应作为单独的 绿地类型予以保留,因此本标准将“生产绿地”列为区域绿地下 的一个中类,

    3绿地的计算原则与方法

    3.0.1绿地作为城市用地的一种类型,计算时应采用相厂 口数据和用地数据,以利于用地指标的分析比较,增强绿 工作的科学性

    地计算的图纸比例、计算单位、数字统计精确度作了明确规定, 绿地计算时应与城市规划相应阶段的要求一致,以保证城市用地 统计数据的整合性。

    编制与审批,并利于开展城市间的比较研究,本标准提出了绿地 率、人均绿地面积、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城乡绿地率四项主要绿 地统计指标的计算公式。 现就四项指标的计算方式作如下说明: (1)绿地率、人均绿地面积和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三项指标如 无特殊指定范围,均以城市建设用地范围为用地统计范围。 (2)四项指标的计算方式既可以用于现状绿地的统计,也口 以用于规划指标的计算,但计算时应符合本标准第3.0.1条的规 定工程规范,即用于现状绿地统计时,采用城市现状人口和城市现状建设 用地数据;用于规划指标计算时,采用城市规划人口和城市规划 建设用地数据:用手城乡绿地率指标计算时,采用与城市总体规 划一致的相应的市(镇)域规模数据。 (3)根据对全国153个城市的调查结果显示,其中绝大多数 城市都建有绿地率高于65%的绿化广场,且此类绿化广场已纳 人公园绿地的统计范畴,为了管理及统计工作的顺延,根据各地

    具体需求和认知习惯,绿地率高于65%的绿化厂场仍可划入公 园绿地。 3.0.5本标准表3.0.5中“小计”项可得出绿地率、人均绿地 面积的指标。广场用地中仅将“广场用地中的绿地”参与小计及 合计,这样既保证城市建设用地内的所有绿地均统计在列,广场 用地中的非绿化面积不会影响指标计算,又便于衔接和延续现行 绿地统计指标。“合计”项可得出城乡绿地率,便于反映城市规 划区内的所有绿地情况。在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仍存在的生产绿 地,可在本标准表3.0.5中“小计”项之前自行加项,在类别名 称中明确类别,不在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生产绿地,则不应加 项,应计入区域绿地

    统一书号:15112:31380 定价: 1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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