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JJ 115-2007-T: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技术规范(无水印 带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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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规划批准后的施工图,依据房地产测量规范,对房屋 然特征进行计算,同时生成物理数据,为房屋预售管理提供 的过程。
房屋竣工后,依据房地产测量规范,对房屋进行实地测绘得 到包括建筑物在内的地形要素情况和房屋的物理属性等信息的 过程。
GIS (Geographic Information System) 地理信息系统 WebGIS (Web Geographic Information System) 互联网地理信息系统
统计分析与信息发布子系统; 新建商品房网上备案子系统; 存量房网上备案子系统; 从业主体管理子系统; 项目管理子系统; 登记管理子系统; 测绘及成果管理子系统
新建商品房网上备案子系统; 存量房网上备案子系统; 从业主体管理子系统: 一项目管理子系统; 登记管理子系统; 测绘及成果管理子系统。 3.1.2新建商品房网上备案子系统、存量房网上备案子系统、 从业主体管理子系统和项目管理子系统的建立应以登记管理子系 统和测绘及成果管理子系统为基础;统计分析与信息发布子系统 的建立应以其他6个子系统为基础。 3.1.3统计分析与信息发布子系统应实现统计、分析和发布房 地产市场信息的功能。 3.1.4新建商品房网上备案子系统应实现新建商品房预售许可 管理和预定、预售、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管理的功能。 3.1.5存量房网上备案子系统应实现经纪机构备案、存量房买 卖合同、租赁合同网上备案的功能石油标准,并为资金监管预留接口。 3.1.6从业主体管理子系统应实现房地产企业、房地产从业人 员的管理功能。 3.1.7项目管理子系统应实现房地产项目建设管理的功能。
测绘成果更新管理的功能
3.2.1、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的管理数据应包括:基础数据、从 业主体数据、业务数据、统计数据和发布数据5类。 3.2.2,基础数据应包括房地产物理数据和房地产权属数据。 3.2.3从业主体数据应包括房地产企业和从业人员的数据。 3.2.4业务数据应包括房地产市场活动中产生的各种必要的收 件、流程、文档、收费等业务管理数据。 3.2.5统计数据应在基础数据、从业主体数据和业务数据的基 础上产生。 3.2.6发布数据应在基础数据、从业主体数据、业务数据和统 计数据的基础上产生
3.3.1各子系统与数据之间的关系应如图3.3.1
3.3各子系统与数据之间的关系
图3.3.1各子系统与数据之间的关系
3.3.2统计分析与信息发布子系统应基于基础数据
从业主体管理子系统、项目管理子系统应生成并管理业务数据与 从业主体数据,并引用基础数据。
产物理数据,登记管理子系统应生成并管理基础数据中的房地产 权属数据。
3.3.5各子系统之间的数据交换宜采用数据库或数据文件式 实现。
3.3.5各子系统之间的数据交换宜采用数据库或数据文
系统和测绘及成果管理子系统应在内网运行。
4.3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宜考虑与土地、规划、金融等 务系统的接口。
4统计分析与信息发布子系统
4.1.1统计分析与信息发布子系统应按照公开、准确的原则发 布现势性的市场信息。
4.2.1统计分析应包括套数、建筑面积、均价和指数等统计 指标。 4.2.2 统计指标应按新建商品房/存量房、区域、时间段、价格
4.3.1统计分析与信息发布子系统应发布新建商品房网上备案
1)即时交易信息:应以项目为单位发布当日累计成交 的套数和建筑面积等信息; 2)可售统计信息:应以行政区或样本区域为单位发布 可售套数和可售建筑面积等信息; 3)成交统计信息:应以行政区或样本区域为单位发布 成交套数、成交建筑面积和成交均价等信息。 项目信息: 1)项目公示信息:应以项目为单位发布项目名称、项 目地址、许可证号、用途、开始销售日期和拟售价
项目公示信息:应以项目为单位发布项目名称、项 目地址、许可证号、用途、开始销售日期和拟售价
格等信息; 2)项目基本信息:应以项目为单位发布项目基本情况、 销售信息、价格信息和合同撤销情况等信息; 3)销售表信息:应以逻辑幢为单位发布各户的基本信 息和销售状态等信息。
1统计信息:应发布现有出售和出租房屋的挂牌总套数和 总面积,同时应以行政区域或样本区域为单位发布各个价格段 面积段和房屋类型的出售和出租房屋的挂牌套数和面积等信息; 2房源信息:应以户为单位发布房源信息,包括交易类型 所在区域、房屋坐落、房型、建筑面积和总价等信息。 4.3.4从业主体信息发布应包括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和经纪人
的基本信息及相应的诚信记录。
4.3.6统计分析与信息发布子系统宜通过互联网地理信息系统
4.3.7统计分析与信息发布子系统的
录A中第A.1节的规定
5新建商品房网上备案子系统
5.1.1新建商品房网上备案子系统应依托预售许可管理业务或 新建商品房初始瓷记业务建立。 5.1.2新建商品房网上备案子系统应采用在线方式实现新建商 品房预定、预售、销售和相应的合同备案功能。
5.1.1新建商品房网上备案子系统应依托预售许可管理 新建商品房初始登记业务建立
品房预定、预售、销售和相应的合同备案功能
1预售申请、预售审批:应实现预售申请、预售审批流程 的管理。新建商品房网上备案子系统应支持灵活的许可证数据 设置。 2预售许可证注销:应实现注销预售许可证的功能。 3预售许可证变更:应实现暂停预售许可证或变更预售许 可证的范围、使用期限的功能。 4预售许可证跟踪:应实现监视和跟踪预售许可证状态的 功能。 5.2.2预定、预售、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应包括下列功能: 1合同制定:应使用经工商部门和建设部门认定的合同样 本,制定定金合同、预售合同和销售合同模板,并在网上公示。 2合同签订:应按网上公示的统一合同模板签订定金合同 预售合同和销售合同。 3合同撤销:应实现合同撤销。 4合同跟踪:应实现合同状态的跟踪和分析。 5销售管理:应实现对销售活动的监督管理
息、房源信息、销售表信息、定金合同数据、预售合同数据、销 售合同数据以及其他相关业务数据。
5.3.2新建商品房网上备案子系统可为统计分析与信息发布子 系统提供房源情况、房屋状态、成交情况、合同状态等信息。 5.3.3新建商品房网上备案子系统可为登记管理系统提供预售 合同、销售合同等数据。 5.3.4新建商品房网上备案子系统应引用从业主体管理子系统 的从业主体数据,
合同、销售合同等数据。 5.3.4新建商品房网上备案子系统应引用从业主体管理子系统 的从业主体数据。
录 A 中第 A. 2. 1~A. 2. 3条的要求。
6存量房网上备案子系统
6.1.1存量房网上备案子系统应采用在线方式实现存量房经纪 合同、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的网上备案功能,并预留资金监管的 接口。
6.1.2存量房网上备案子系统应实时访问登记管理子
0.2.1 经纪机构备案应包括下列功能: 1备案:对经纪机构、经纪人进行备案,记录并审核从业 人员的基本信息、资质情况、诚信情况, 2年检:对经纪机构、经纪人的从业情况进行每年一度的 审查。 3变更:变更经纪机构、经纪人的有关信息。 4 注销:注销经纪机构。 6.2.2存量房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网上备案应包括下列功能: 1挂牌委托:受理、核准、发布网上挂牌委托,包括出售 挂牌委托和出租挂牌委托。 2合同备案:在线签订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 3合同监督:对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的格式、条款、有效 性进行监督。 6.2.3存量房网上备案子系统宜提供资金监管、买卖、租赁参
6.3.1存量房网上备案子系统的数据应包括房源数据、买卖合 同数据和租赁合同数据等。 6.3.2存量房网上备案子系统可为统计分析与信息发布子系统 提供房源情况、房屋状态、成交情况、合同状态等信息。 6.3.3存量房网上备案子系统可为登记管理子系统提供买卖合 同等数据。
6.3.4存量房网上备案子系统应引用从业主体管理子系统的从 业主体数据。
6.3.5存量房网上备案子系统的数据采集应符合本规范
中第A.2.2~A.2.4条的要求
7.1.1从业主体管理子系统应实现从业主体的统一认证管理
理系统实现从业主体的统一一以证管理 。2从业主体管理子系统宜采用在线方式实现从业主体类 申报功能。
7.1.3从业主体管理子系统宜实现利用公共通信资源与
管理子系统应包下列功能: 1企业基本信息管理:应实现企业新设立、企业投资主体 变更、分立、合并、注销、资质申请、资质变更等情况的管理 功能。 2企业内部人员管理:应实现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管理人 员、专业销售人员等人员基本信息的管理功能。 3企业信息申报:应实现企业各类上报信息、申请信息的 网上申报和办理功能。 4企业诚信行为管理:应实现房地产企业诚信情况的管理 功能。 5 查询统计:应实现灵活的企业情况查询和统计功能。 7.2.2 房地产从业人员管理子系统应包括下列功能: 1人员信息管理:应实现房地产从业人员基本信息的管理 功能。 12 变动管理:应实现房地产从业人员工作变动情况的管理 功能。 3 资质管理:应实现对房地产丛业人员资质情况的管理
功能。 4人员诚信行为管理:应实现房地产从业人员诚信情况的 管理功能。 5查询和统计:应实现灵活的房地产从业人员情况查询和 统计功能。
7.3.1从业主体管理子系统的数据应包括从业主体数据中的房 地产企业数据、从业人员数据。 7.3.2从业主体管理子系统可为统计分析与信息发布子系统提 供房地产企业数据、从业人员数据等信息。 7.3.3从业主体管理子系统的数据采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中 第A.3节的要求。
7.3。1从业主体管理子系统的数据应包括从业主体数据中的房 地产企业数据、从业人员数据。 7.3.2从业主体管理子系统可为统计分析与信息发布子系统提 供房地产企业数据、从业人员数据等信息。 7.3.3从业主体管理子系统的数据采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中 第A3节的要求。
1建设用地取得过程管理:应实现依法获得、登记土地使 用权过程的管理功能 2动拆迁进度管理:应实现动拆迁进度的管理功能 3建设进度申报管理:应实现建设工程完成进度申报的管 理功能
8.1.2企业上报数据应实现下列功能:
2企业上报数据应实现下列
1上报数据:应实现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月度上报项目数据 的功能。 2修正数据:应实现对上报数据容错、纠错的功能
8.2.1项目管理子系统中的数据应包括项目基本信息、项目建 设进度情况、项目分割转让情况、预售批准记录、动拆迁主要事 项信息等。
8.2.2项目管理子系统可为统计分析与信息发布子系统 信息。
8.2.3项目管理子系统的
A.2.5~A.2.10条的要求
9.1.1 登记管理子系统应在楼盘表的基础上实现房地产登记业 务流程,
务流程。 9.1.2 登记管理子系统应对各业务节点的操作进行记录。 9.1.3 登记管理子系统应提供与其他相关业务系统的接口。 9.1.4 登记管理子系统在业务办理过程和权证输出等方面应具 有较好的灵活性和扩展性。
9.2.1房地产登记业务流程应包括受理、审核、权证处理和归 档,具体应符合下列要求: 1受理节点应实现接受申请、确定登记类别、收件、计费 和收费的功能。 2审核节点应实现相关房地产物理数据、权属数据和申请 材料的审核功能,宜包括初审、复审和终审等步骤。 3权证处理节点应实现证、发证的功能。 4归档节点应实现申请材料和业务信息的归档功能。 9.2.2登记管理子系统应实现撤回、不予办理和灵活多样的查 询功能,
9.3.1登记管理子系统应产生和管理基础数据中的房地产权属
9.3.1登记管理子系统应产生和管理基础数据中的房地产权属 数据,权属数据应分为临时、现势和历史三种状态。其中部分数 据应来源于新建商品房网上备案子系统中的预售合同数据、销售 合同数据和存量房网上备案子系统中的买卖合同数据
9.3.2登记管理子系统应实现基础数据中的房地产权属数据与 房地产物理数据的关联。 9.3.3登记管理子系统可为统计分析与信息发布子系统提供房 地产权属数据和相关业务数据
9.3.4登记管理子系统的数据采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A.2.11~A.2.14条以及第A.4.1~A.4.2条的要求
10测绘及成果管理子系统
10.1.1在测绘及成果管理子系统建设初期应实现基础数据中的 房地产物理数据的初始建库,具体应符合下列要求: 1房地产物理图形数据的初始建库工作可根据已有数据数 量和质量情况采取不同的建库方案。 2房地产物理属性数据的初始建库应进行数据汇总、数据 情理、质量控制、格式转换和数据入库工作。 3对房地产物理图形数据和物理属性数据应建立关联关系 10.1.2测绘及成果管理子系统应实现对基础数据中的房地产物 理数据进行测绘采集的功能,具体应符合下列要求: 1测绘采集应能实现土地勘测定界、地籍修测变更、房地 产建筑面积预测绘和实测绘等业务类型的数据采集、变更测绘及 则绘业务的管理功能。 2测绘采集应能满足对预测绘和实测绘进行对应。 3变更测绘应能在变更操作中自动记录删除、新增和修改 等变更信息。 10.1.3测绘及成果管理子系统应实现对基础数据中的房地产物 理数据进行测绘成果更新管理的功能,具体应符合下列要求: 1测绘成果更新管理应对房地产物理数据制定更新规则 保证数据的现势性。 2测绘成果更新管理应能提供数据提取及变更后数据提交 的接口功能,同时应能根据提交的变更信息进行数据的更新 处理。 3测绘成果更新管理应能记录变更过程的历史数据,保证 数据的可追溯性
10.1.4测绘及成果管理子系统应采用地理信息系统(GIS)技 术管理基础数据中的房地产物理图形数据,具体应符合下列 要求: 1应具有地理信息系统(GIS)的基本功能,包括图层管 理、地图浏览、图属查询与定位等。 2应具有制图功能,能生成宗地图、房屋分户平面图等。
10.2.1基础数据中的房地产物理数据应通过房地产调查和测绘 获得。房地产物理图形数据可包括宗地图形、幢图形和房屋分户 平面图;房地产物理属性数据可包括宗地、幢和户的描述信息。 10.2.2宗地图形数据应按对象存储,应采用统一的坐标系。 10.2.3幢图形和幢属性数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幢的图形数据应以自然幢为单位管理,应按对象存储, 应采用统一的坐标系。 2幢的属性数据应以逻辑幢为单位管理。 10.2.4房屋分户平面图和户属性数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户属性数据应与房屋分户平面图关联。 户的编号应在本系统的管理范围内具有惟一值。 3 户应能通过与幢的关联关系确定其地理位置。 户的坐落应规范统一。 10.2.5 测绘及成果管理子系统宜增加地形数据,应符合下列 要求: 1地形数据宜采用数字线划图(DLG),也可以采用数字 正射影像图(DOM)或数字栅格图(DRG)。 2地形数据应采用统一的坐标系。 10.2.6测绘及成果管理子系统的数据采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 中第 A.4.3~A.4.4 条的要求
10.2.6测绘及成果管理子系统的
11.1.1计算机房安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计算站场地安全要
备、存储设备和个人计算机等应采取防盗、防毁、电源保护等安 全保护措施
并保存、维护和管理审计日志,定位、监控和捕提各 事件。
质备份和恢复系统数据,包括纸介质、磁介质、微缩载体 件许可时,系统宜建立容错容灾机制,
11.2.5系统应提供处理意外事件的应急措施。
11.2.6内网和外网之间的数据隔离应采用防火墙、网闸或物理 隔离等方式。
11.3.1系统应采用合理的安全配置参数,明确规定用户访问权
3.1系统应采用合理的安全配置参数,明确规定用户访旧 身份和许可的安全策略,监控策略的实施情况,事先制工 违反安全的隐患。
11.3.2系统应防止非法访问或盗用数据库数据,防正数据被非
法拷贝、篡改、删除和销毁,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和一致性。 11.3.3系统应提供设计、实现、使用及管理等各个阶段应遵循 的网络安全策略。
11.4.1系统应实现权限的分散管理,按照功能进行授权管理 不应出现权限的漏洞,使得某些用户拥有本不该拥有的权限
11.4.2 系统应提供用户身份鉴别功能 11.4.3 系统对用户权限的控制应满足岗位调整和人员调动的 需求。
12.0.1系统验收应以系统试运行成功为前提。宜以测评机构的 测评结果为参照,通过专家评审完成系统验收。 12.0.2系统验收应包括初始建库的数据验收和应用系统验收。
12.0.3 初始建库的数据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完整性原则:要求系统中的基础数据完整地覆盖真实 对象。 2 正确性原则:要求系统中的数据能够正确地描述真实 对象。 3 规范性原则:要求系统中的数据采用统一的标准。 12.0.4J 应用系统验收应包括功能验收、性能验收以及开发文档 验收等。
1逻辑幢的统计信息:应包括可售套数、预定套数、总套 数等。 2.逻辑幢的户销售状态,销售状态应按以下标准进行分类 并以规定颜色标识:限制销售(RGB值:192,192,192一灰 色)、可售(RGB值:0,255,0一一绿色)、预定(RGB值: 255,0,255—紫色)、已售(RGB值:255,255,0——黄 色)、已登记(RGB值:255,0,0—一红色)。 3户的详细信息:应包括房屋坐落、名义层/实际层、室 号、房屋类型、户型、预测绘和实测绘的建筑面积(包括套内建 筑面积和分摊面积)等。
A.2.1预售许可证数据应包括许可证号、房地产
预售许可证数据应包括许可证号、房地产开发企业信
息、项目信息、房屋类型、建筑类型、房屋结构、房屋坐落、房 屋幢号、层数、套数、总建筑面积、住宅面积、批准预售面积、 套数和具体幢室号、许可面积、许可套数、价格、币种、发证机 构、日期、预售许可证状态信息等。
人、中介人以及代理人、合同模板、合同时间、合同附属 合同状态等
A.2.3房源数据应包括交易类型、所在区域、房屋坐
型、建筑面积和总价等,新建商品房的房源数据还应包括项目名 称等信息。
A.2.4资金监管数据应包括资金监管协议信息、监
息、付款计划信息、代发计划信息、付款信息、代发信息、结算 信息、相关业务审核信息。
园林造价A.2.5房地产项目数据应包括项目基本信息、项目建设
息、项目分割转让记录信息、动拆迁主要事项信息、预售批准记 录信息。
拆迁户数、动拆迁完工日期等。
A.2.10预售批准记录信息应包括预售日期、预售许可证号
2.12收件数据应包括收件类别信息、证件/文件性质和 息、收件日期信息、件袋信息。
A.2.13流程数据应包括与权属数据关联信息、与收费数据关 联信息、与收件数据关联信息、流转信息、节点信息、操作人员 信息、流程文档和表格信息、流程管理信息。 A2.14文档数据应包括许可证、权证、证明文件、档案文书, 表单、合同等
A.2.14文档数据应包括许可证、权证、证明文件、档案文书、 表单、合同等
螺纹标准A.3.1房地产企业数据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企业工商登记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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