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ECS 10078-2019 转炉普碳钢钢渣通用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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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2.1表观密度、压碎值

    安JTGE42的规定进行。

    按YB/T4188的规定进行。

    按JTGE42的规定进行

    路桥设计、计算按7.3.3的规定进行。

    按7.3.3的规定进行。

    取样接GB/T17849的规定进行;颗粒吸附物含量试验方法按GB/T17850.11的规定进行,其1 指标试验方法按 GB/T17849 的规定进行。

    按7.5.1的规定进行

    按YB/T148的规定进行。

    钢渣碱度按式(1)计算:

    R 钢渣碱度; m1 氧化钙(CaO)的质量分数,%; m2 二氧化硅(SiO2)的质量分数,%; 一五氧化二磷(P2Os)的质量分数,%。 氧化钙(CaO)、二氧化硅(SiO,)、五氧化二磷(P,O,)的质量分数按YB/T140的规定进行。

    按YB/T022的规定进行。

    3.1.1沥青混凝土用钢渣、水泥混凝土用钢渣、回填及路基用钢渣、喷砂磨料用钢渣出厂前按同工艺进 行编号和取样。每一编号为一个取样单位。出厂编号按钢渣生产厂年生产能力规定如下: a)生产能力60×10*t以上,不超过3000t为一编号; b)生产能力30×10*t60×10*t,不超过1000t为一编号; c)生产能力10×10*t~30×10*t,不超过500t为一编号; d)生产能力10×10*t以下,不超过200t为一编号。 3.1.2水泥生产用钢渣应为相同处理工艺、每3000t为一批。当钢渣处理工艺不同时,不足3000t也 为一批。

    8.2.1沥青混凝土用钢渣、水泥混凝土用钢渣、回填及路基用钢渣、喷砂磨料用钢渣取样应按GB/T12573 规定随机取样,要有代表性,可连续取样,也可在20个以上不同部位取等量样品。每个样品总质量至少 20kg。试样混合均匀后,按四分法缩分取出比试验所需量多一倍的试样。每一个编号的钢渣应分为两 等份,一份供产品出厂检验用,另一份密封保存3个月,以备复验或仲裁时使用。 8.2.2水泥生产用钢渣取样不得少于10个点,取样点应按堆放场上下及周边均匀布置,每点取样量不 少于2kg。采集的子样汇集后,经均匀混合,按二次“堆锥四分法”缩分成两份,一份用作最大粒径和含 水率测定,另一份继续缩分至其他检验项目所需量(包括留样),经干燥、研磨后进行检验。

    8.3.1.1沥青混凝土用钢渣出厂检验项目为浸水膨胀率。 8.3.1.2水泥混凝土用钢渣出厂检验项目为体积安定性。 8.3.1.3回填及路基用钢渣出厂检验项目为最大粒径。 3.3.1.4 喷砂磨料用钢渣出厂检验项目为含水率。 8.3.1.5水泥生产用钢渣出厂检验项目为含水率,

    3.3.2.1根据钢渣分类,型式检验项目为第5章和第6章规定的所有技术要求。 .3.2.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涂料标准规范范本,应进行型式检验: a) 钢渣处理工艺发生变化时; b)停产一个月或更长时间,恢复生产时; 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d)正常生产,每年进行一次检验。

    2.1根据钢渣分类,型式检验项目为第5章和第6章规定的所有技术要求。 2.2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钢渣处理工艺发生变化时; b) 停产一个月或更长时间,恢复生产时;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d)正常生产,每年进行一次检验。

    检验后,各项性能指标均符合本标准的技术要求,可判定为该产品合格;技术要求中若有一项性 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应从同一批产品中按双倍量取样,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项目进行复验。者 后,仍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则该批产品判为不合格。

    9购存、运输与质量证明书

    钢渣应按不同分类分别堆放、防止混料园林绿化标准规范范本,不得露天堆放且不应堆放在硬化地面。

    钢渣在运输时,应认真清 杂物混人,且应采取覆盖措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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