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实施细则(湘建设[2016]201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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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一一条为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 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的监督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质 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 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以下简 称第13号部令)等法规、规章,结合湖南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 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 程施工图(含勘察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 的,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省按照国家规定实施施工图审查制度。 本实施细则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 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 础设施工程施工图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 标准内容进行的审查。施工图审查应遵循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 设施工程施工图均应进行审查。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不得使用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手续。从事房屋建筑和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及质量安全监督等活动,应以审查 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对全省施工图审查工作实 施指导和监督管理,并对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项 目施工图审查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 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州、县市区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项 目施工图审查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省实行施工图计算机选审查机构送审和数字化 审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统一建设和管理施工图管理信息系 统,提供计算机选和数字化审查服务。 第二章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 第六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第13号部令确定相应数量 的审查机构,建立全省施工图审查机构名录,并实行上限限额管 理。 列入名录的审查机构应满足第13号部令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施工图审查人员(以下简称审查人员)是指由审查 机构聘用,专职从事施工图审查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审查人员 应满足第13号部令规定的条件。 第八条审查机构按承接业务范围分为两类,一类机构可承 接相应专业大型及以下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区域不限;二类机 构可承接相应专业中型及以下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区域不限。承 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的审查机构,除符合房屋建 筑工程专业一类审查机构条件外,其所聘结构专业审查人员中具

    备主持超限高层建筑或者100米以上建筑工程结构设计人员不少 于3人。 审查机构可承接工程的规模划分参照国家《工程设计资质标 准》执行。 第九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列入名录的审查机构核发施工 图审查机构确定书、施工图审查合格专用章和审查人员专用章, 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审查机构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并记录审 查人员的执业信息。 第十条施工图审查机构确定书、施工图审查合格专用章和 审查人员专用章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托相关单位统一一制发,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或转让。 第十一条审查机构发生注册名称、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审查人员等信息变更的,应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办 理相应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审查人员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相关专 业知识的学习,按第13号部令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第三章送审管理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勘察文件编制完成后槽钢标准,应通过施工图 管理信息系统述选确定审查机构,签订施工图审查服务合同,将 相关资料送审查机构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后,方可作为后续施 工图设计文件编制依据。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 应将相关资料送之前述选确定的同一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因规模

    变化、结构超限等因素导致之前选确定审查机构业务范围不满 足要求或之前述选确定审查机构不在名录之列的,建设单位应另 行述选确定审查机构。 对无需进行勘察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 完成后,通过施工图管理信息系统选确定审查机构,签订施工 图审查服务合同,将相关资料送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通过施工图管理信息系统选确定审查机构后: 建设单位不得变更审查机构,审查机构不得拒绝承担审查业务。 建设单位不得规避述选自行确定审查机构。 磷选确定的审查机构不应与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存在利 害关系。一经发现存在利害关系的,有管辖权的住房城乡建设主 管部门应责令建设单位重新进行选。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指定审查机构,不得划 定审查机构服务范围。 第十五条对本省审查机构无力承担的项目,经省住房城 建设厅同意,建设单位可委托外省具备相应审查能力的审查机构 进行审查,并将相关信息录入施工图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向审查机构提交以下资料。 (一)勘察文件审查 1.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及相关专题报告: 2.勘察纲要; 3.勘察单位资质证明资料; 4.经建设单位、勘察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项目负责人授

    权书。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1.全套施工图; 2.各专业主要计算书; 3.设计单位资质证明资料; 4.作为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5.经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项目负责人授权书。 (三)专项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1.全套施工图; 2.专项计算书; 3.设计单位资质证明资料。 专项工程主要是指建设项目中的建筑装饰装修、建筑智能化 系统、建筑幕墙、轻型钢结构、消防设施、场地边坡支护、园林 绿化等配套专项工程。 第十七条施工图送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机构应不 予受理: (一)建设单位未按规定通过施工图管理信息系统述选确定 审查机构: (二)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供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与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存在利害关系。 第四章审查程序、内容及要求 第十八条审查机构应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的施工图审 查要点进行政策性审查和技术性审查。政策性审查和技术性审查

    均合格的,方可出具审查合格书。 (一)政策性审查内容包括: 1.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是否符合要求; 2.勘察设计企业项目负责人资格是否符合要求; 3.施工图签字盖章是否符合要求; 4.是否符合政府有关部门审批要求。 (二)技术性审查内容包括: 1.是否符合施工图编制深度规定; 2.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3.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是否安全; 4.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审查的其他内容。 对绿色建筑,审查机构应按绿色建筑标准审查。 第十九条施工图审查应在下列时限内完成: (一)勘察文件:乙级及以下勘察项目为5个工作日,甲级 勘察项目为7个工作日。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 础设施工程为10个工作日;大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 程为15个工作日,大型城市综合体、城市轨道交通等复杂工程, 审查时限可延长3一5个工作日;单独送审的专项工程为5个工作 日。 以上时限不包括勘察设计单位的施工图修改时间和审查机 构的复审时间。 第二士条对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出具审查情况报告书

    和审查合格书,并在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上加盖审查合格专用章。 对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向建设单位出具施工图审查意 见告知书,说明不合格原因。建设单位收到审查意见告知书后, 应要求原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补充,将修改补充后的施工图以 及修改补充说明函送原审查机构复审。 第二十一条审查机构应在出具审查合格书后5个工作日内 将审查合格书、审查情况报告书报有管辖权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 部门备案。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自收到备案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 内对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 的施工图。确需修改的,凡涉及第13号部令第十一条规定内容的 建设单位应将修改的施工图以及相关材料送原审查机构审查。审 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意见,并在修改 的施工图上加盖审查合格专用章;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向建 设单位出具审查意见告知书。涉及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相关内容变 更的,审查机构应重新出具审查情况报告书和审查合格书并履行 重新备案手续。修改的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不得用于施工。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对审查意见告 知书存在异议的,可在10个工作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住房城乡建 设主管部门提出复查申请。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 日内指定第三方审查机构或组织专家进行复查并出具复查意见。 复查意见与原审查意见一致时,维持原审查意见,相关费用由申

    请人承担。复查意见与原审查意见不一致的,以复查意见为准, 相关费用由原审查机构承担 第二十四条审查机构应通过施工图管理信息系统按季度 和年度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送施工图审查情况统计信息,其中 年度统计信息还需通过“勘察设计质量管理信息系统”上报住房城 乡建设部。季报应于下一季度首月10日前报送,第四季度季报和 当年年报应于下一年度1月15前报送 第五章审查质量管理与责任 第二十五条审查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聘任一名 主导专业审查人员作为技术负责人,负责施工图技术审查。审查 意见告知书、审查合格书应有各专业审查人员和技术负责人的签 字盖章,经法定代表人签发。 审查机构应将审查合格书、审查情况报告书、审查意见告知 书等有关资料进行归档保存。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应保存至项自峻 工验收备案。 第二十六条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审查结果负责,承担相应审 查责任。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仍有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 强制性标准的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审查机构依法承担 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审 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及时受理对施工图审查工作中违法、违规行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审 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及时受理对施工图审查工作中违法、违规行 为的举报、投诉。

    第二十八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定期对审查机构进行满意度 调查,相关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审查机构 报告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勘察设计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 进行依法查处,并将相关结果向社会公布。市州、县(市)区住 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查处的设备安装规范,应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第三十条审查机构列入名录后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省住 房城乡建设厅向该机构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改或整改不 到位的,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 第三十一条审查机构经查实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 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认定上报不良行为记录。 (一)未按规定通过施工图管理信息系统磷选程序承接审查 业务的; (二)超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 (三)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 (四)未按规定内容进行审查的; (五)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六)未按规定出具审查意见告知书、审查情况报告书和审 查合格书的; (七)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施工图上盖章的; (八)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仍然存在违反工程建设 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 第三十二条审查机构在一个年度内经查实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省任房城乡建设厅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 (一)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 (二)2次及以上超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 (三)2次及以上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 (四)3次及以上未按规定内容进行审查的; (五)3次及以上未按规定上报违法违规行为的; (六)3次及以上未按规定出具审查意见告知书、审查情况 报告书和审查合格书的 (七)3次及以上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施工图上盖章的; (八)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中,错审、漏审强制性条 文5条次及以上的: (九)2次及以上未按规定通过施工图管理信息系统述选程 序承接审查业务的。 第三十三条审查人员在虚假审查合格书上签字的,终身不 得担任审查人员。审查人员受到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城 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认定上报不良行为记录。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违反法律 法规及第13号部令规定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给予处罚。 第三十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建立勘察设计质量信 用档案,及时将施工图审查中相关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审 查机构和勘察设计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记入信用档案。 第三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施工图审查监督管理工 乍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询私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空刑

    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 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军用房屋建筑工程以及由交通、水利等其他 政府部门监管的工程不适用本细则。 ? 第三十八条本细则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 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军用房屋建筑工程以及由交通、水利等其他 政府部门监管的工程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十八条本细则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防火标准规范范本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6年11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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