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建筑工程规划指引(南规发[2014]141号 南宁市规划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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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宁市建筑工程规划指引》
为了进一步规范城乡规划审批管理工作,经研究并结合《南 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现印发《南宁市建 筑工程规划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请认真贯彻执行。 《指引》适用于南宁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城乡规划审 批管理,《指引》,自2014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指引》颁布之日到2014年7月1日为试行阶段,该阶段 按以下要求执行:1.已获方案批复的项目按已批方案执行;2. 在技术审查和行政审批中的方案原则上按《指引》执行,不涉及 重大原则、结构安全的问题可一事一议;3.新报技术审查阶段的 方案按《指引》执行;4.涉及行政审批调整的项目按《指引》执 行。 特此说明
南宁市建筑工程规划指弓
一、关于阳台的修订规定 (一)套型住宅户内阳台(包括户内绿化阳台)的设置 须符合以下规定: 1.住宅阳台外侧不允许外接各类设备板和结构板。 2.住宅阳台(包括绿化阳台)的开间、进深应>1.1米。 3.住宅凹阳台为凹入相邻房间的阳台。住宅凹阳台、半 凸半凹阳台进深(含结构板)应≤2.8米。当住宅凹阳台、 半凸半凹阳台的层高≥4.4米时,该阳台应按2层计算1/2 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4.住宅凸阳台为凸出建筑外墙面(相邻房间)的阳台。 住宅凸阳台不得设结构柱和剪力墙。如造型需要,凸阳 台外缘可设尺寸应<0.35米X0.35米的装饰柱,当装饰柱尺 寸≥0.35米X0.35米时,凸阳台应按投影全面积计算建筑面 积,并计入容积率。 5.住宅每个套型的阳台(包括绿化阳台)建筑面积(按 阳台结构外缘与外墙外缘围合区域在水平面上的投影的面 积)总和不应超过套型建筑面积的20%。阳台应按水平投影 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但是,住宅套型 内设置的绿化阳台在同时满足以下要求时可不计入容积率, 乃应计算建筑面积(可参照附图一):三面开敲并采用通透 式栏杆;绿化覆土深度≥0.6米;绿化覆土部分的结构板底 面低于楼板面≥0.4米,外侧顶面结合相关规范进行了安全 防护措施设计(但栏板部分高出楼板面应≤0.3米),覆土
绿化面积≥阳台面积的80%。不满足以上要求的绿化阳台, 其建筑面积均应计入容积率。套型住宅绿化阳台的绿化方 案、构造详图应与建筑设计方案同步设计。
(二)单元式住宅的公共绿化空间 单元式住宅充许在公共架空层设置集中式大面积的公 共绿化空间,其它地方不允许设置公共绿化空间(含公共绿 化阳台)。当公共绿化空间同时满足以下要求时,可不计入 容积率,但应计算建筑面积(可参照附图二):公共绿化空 旬的绿化覆土深度应0.6米,且绿化覆土部分不应高于楼 板面,外侧栏板顶面应结合相关规范进行安全防护措施设计 (但栏板部分高出楼板面应≤0.1米)。单元式住宅公共绿化 空间的绿化方案、构造详图应与建筑设计方案同步设计。 (三)通廊式住宅的公共绿化阳台
1.通廊式住宅的公共绿化阳台在同时满足以下要求时, 可不计入容积率,但应计算建筑面积(可参照附图二):通 廊式住宅每层设置的公共绿化阳台建筑面积(按平台栏杆外 缘与外墙外缘围合区域在水平面上的投影的面积)总和≤该 层总建筑面积的7%;两面开散、公共通道可达(对外开放, 不允许划归私有或独享);并应全面积进行深度≥0.6米的覆 土绿化,且绿化覆土部分不应高于楼板面,外侧栏板顶面应 结合相关规范进行安全防护措施设计(但栏板部分高出楼板 面应≤0.1米)。通廊式住宅公共绿化阳台的绿化方案、构造 详图应与建筑设计方案同步设计。 2.不满足前款要求的通廊式住宅公共绿化阳台应计算 建筑面积和容积率。 (四)公共建筑的公共绿化阳台须符合以下规定 1.公共建筑的公共绿化阳台在满足以下要求时,可不计 入容积率,但应计算建筑面积(可参照附图二):公共建筑 每层设置的公共绿化阳台建筑面积(按平台栏杆外缘与外墙 外缘围合区域在水平面上的投影的面积)总和≤该层总建筑 面积的7%;两面开、公共通道可达(对外开放,不允许划 日私有或独享);并应全面积进行深度0.6米的覆土绿化, 且绿化覆土部分不应高于楼板面,外侧顶面应结合相关规范 进行安全防护措施设计(但栏板部分高出楼板面应<0.1 米)。公共建筑的公共绿化阳台的绿化方案、构造详图应与 建筑设计方案同步设计。 2.不满足前款要求的公共建筑的公共绿化阳台应计建 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二、关于花池的修订规定
(一)居住建筑的花池应结合阳台栏杆(板)和窗台设 置;花池覆土深度应≥0.3米;花池顶面须与阳台栏杆(板) 顶或窗台面同高,且花池结构底板应高于阳台结构板和室内 楼板≥0.45米。(可参照附图三) (二)居住建筑在18层以上不允许设置花池。 (三)花池的防坠物措施应在建筑设计方案中提出,并 提供防坠物措施设计详图
、天于结构极的补充规定 (一)住宅室外结构梁板 1.住宅户内房与房之间(含客厅、餐厅、卧室、阳台、 卫生间、厨房等)不得设置任何结构连梁或连板。 2.因建筑结构需要,可在户与户之间、户与核心筒之间 合理设置结构连梁或连板,且应符合以下规定: (1)当板宽≥1米时,按结构板水平投影全面积的1/2 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当板宽<1米时,不计建筑 面积,不计容积率。 (2)不计容积率的结构拉梁和结构板,设计单位须出 具结构设置必要性说明;建设单位须出具有关承诺书(承诺 该部分结构拉梁和结构板今后不改为其它用途)。 (二)建筑设备挑板 1.户型建筑面积>144平方米的住宅可设置一处集中式 设备挑板,设备挑板不可设置在阳台外侧,应与建筑结构主 本相连,并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详图。设备挑板外侧不 可设立柱,且设备挑板的水平投影全面积应<3平方米,该 设备挑板应计算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 2.户型建筑面积<144平方米的住宅可设置分散式设备 挑板。每个主要功能用房外可设置1处面积≤1平方米的设 备挑板,分散式设备挑板不允许2处以上的合设(允许两 处合设)。 四、关于飘窗的修订规定 (一)居住建筑的飘窗应三面临空开:若紧临飘窗 侧设置空调设备井,可两面开
(二)飘窗的上下构件应外挑,飘窗进深(从外墙内边 线至构件外边线)应≤1.1米,上下构件的净高(上构件的 下表面与下构件的上表面之间)应≤2.2米,飘窗的窗台高 度(下构件的上表面至楼面)应≥0.45米。 (三)上下楼层飘窗之间的楼板不允许挑出外墙。 (四)上下楼层飘窗的出挑构件之间不允许用实墙封 闭。 (五)开间宽度≥3.3米的房间,其飘窗宽度较房间开 间宽度应≤1米。开间宽度<3.3米的房间,其飘窗宽度可与 房间开间同宽;同时相邻飘窗需须足消防要求。 五、关于层高(楼板到楼板的距离)的补充规定 (一)当办公建筑层高≥5.1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夹 层,容积率指标均按该层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若层高》7.6 米则按3倍计算),依次层高每增加2.5米,增计一层计容 建筑面积。 (二)商业建筑层高应满足以下规定: 1.当大型商业建筑(如超市、大型商场、专卖店、餐饮 酒店、娱乐等)的单个房间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时,该房 间的层高可不受限制。 2.当大型商业综合体的沿街商铺层高≥5.4米时,不论 层内是否有夹层,容积率指标均按该层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 (若层高≥7.9米则按3倍计算),依次层高每增加2.5米, 曾计一层计容建筑面积。 3.当独立的沿街商铺层高≥5.1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 夹层,容积率指标均按该层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若层高》
7.6米则按3倍计算),依次层高每增加2.5米,增计一层计 容建筑面积。 (三)住宅、办公、商业等建筑的门厅层高可不受限制 (四)当工业厂房的建筑层高≥8米时,容积率指标均 按该标准层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施工工艺比较复杂、对层 高有特殊要求的工业厂房则视具体项目情况确定。 六、关于居住建筑天井的补充规定 (一)内天井是指四面围合的天井;若天井三面围合封 闭、一面开散,且开散面遮挡部分大于开散面开间宽度的 1/4,则视为内天井。内天井主要用以解决2户及2户以上 住宅建筑的采光和通风;单独1户住宅套内不允许设置内天 井。 1.住宅区内新建住宅的主要功能用房(客厅、卧室、书 房)及外接阳台不得采用内天井采光。 2.旧区改建住宅区内新建住宅的主要功能用房(客厅、 卧室、书房)可采用内天井采光,内天井最小净宽应≥6米 3.厨房、餐厅、卫生间、楼梯间用于通风、采光的内天 并最小净宽应≥3米。 (二)开口天井(指三面封闭、一面开,且开面被 遮挡部分小于开面开间宽度1/4的天井。又称凹口或采光 缝。) 1.开口天井两侧均为主要功能用房(客厅、卧室、书房), 或一侧为主要功能用房(客厅、卧室、书房)、另一侧为辅 助用房时,如两侧均开设窗口时,两侧窗口应错位开设,且 开口天井最小净宽应≥6米
2.开口天并两侧均为辅助用房且两侧均开设窗口时,开 口天井的最小净宽应2.4米。 3.开口天井两侧一侧开窗、一侧不开窗时,如开窗一侧 为主要功能用房(客厅、卧室、书房),开口天井的最小净 宽应≥3米;如开窗一侧为辅助用房时,开口天井的最小净 宽应≥2.4米。 4.开口天井仅在尽端(正对采光面的一侧)开设窗口时 开口天井的最小净宽应≥2米。 七、关于工业项目配套设施建设的补充规定 (一)关于建设用地面积、建筑面积比例的问题 工业项目配套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不 能超过工业项目净用地面积的7%,其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可 不做限制。 (二)关于建筑间距和退距的控制问题 工业项目的配套设施用地与本项目或其他相临的工业 用地毗邻时,其建筑间距、退距应按照相关规范的防火间距 进行控制;工业项目的配套设施用地与非工业用地或城市道 路相临的电器标准,其建筑间距、退距应按照《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 技术规定(2011版)》的相关要求进行控制。 八、关于公寓的修订规定 (一)公寓在图纸上应详细标注为“公寓式住宅”、“公 寓式酒店”、“公寓式办公”、“公寓式宿舍”,不能标注为“公 寓”。 (二)“公寓式住宅”、“公寓式酒店”、“公寓式办公”、 “公寓式宿舍”应分别执行相应的住宅、酒店、办公、宿舍
建筑规范。 (三)公寓式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和住宅居住 空间相同标准的日照时间;公寓式宿舍不得出售,只能由开 发商自持。 (备注:本规划指引各条款是对《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 技术规定(2011版)》(以下简称《技术规定》)有关内容的 补充和修订,分“补充规定”和“修订规定”两类,“补充 规定”是对《技术规定》相关条款的补充,原相关条款继续 沿用;“修订规定”是对《技术规定》相关条款的修订,原 相关条款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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