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974-201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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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市政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率、建筑的组成和市政给水管网运行合理性等因素综合分析计算确定。3.2.2城镇和居住区等市政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和一起火灾灭火设计流量经计算确定。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和一起火灾灭火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3.2.2的规定。表3.2.2城镇和居住区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和一起火灾灭火设计流量人数N(万人)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起一起火灾灭火设计流量(L/s)N≤1.01511. 0
70. 01003.2.3工业园区、商务区等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宜根据其规划区域的规模和同一时间的火灾起数,以及规划中的各类建筑室内外同时作用的水灭火系统设计流量之和经计算分析确定。3.3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3.3.1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功能、体积、耐火等级、火灾危险性等因素综合分析确定。3.3.2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3.3.2的规定。表3.3.2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L/s)耐火等级建筑体积V(m)建筑物名称及类别V≤15001500 50000300050002000050000甲、乙1520253035工厂房内1520253040业丁、戌1520建筑甲、乙1525仓库丙15253545丁、戊1520.11民用#住宅普通15级建公共单层及多层15253040筑建筑高层253040地下建筑(包括地铁)、平战结15 2025合的人防工程30汽车库、修车库独立1520三级工业建筑乙、丙1520304045戊15202535单层及多层民用建筑15202530四、戊类工业建筑152025级单层及多层民用建筑152025注:1成组布置的建筑物应按消火栓设计流量较大的相邻两座建筑物的体积之和确定;2火车站、码头和机场的中转库房,其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按相应耐火等级的丙类物品库房确定;8 3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结构的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按三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物消火栓设 计流量确定。 3.3.3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按表3.3.2中的公共建筑确定。 3.4构筑物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3.4.1以煤、天然气、石油及其产品等为原料的工艺生产装置的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根据其规模、火 灾危险性等因素综合确定,且应为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泡沫灭火系统和固定冷却水系统等水灭火系统 的设计流量之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石油化工厂工艺生产装置的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 范》GB50160的有关规定; 2石油天然气工程工艺生产装置的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 防火规范》GB50183的有关规定。 3.4.2甲、乙、内类可燃液体储罐的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按最大罐组确定,并应按泡沫灭火系统设计流 量、固定冷却水系统设计流量与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之和确定,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泡沫灭火系统设计流量应按系统扑救储罐区一起火灾的固定式、半固定式或移动式泡沫混合液量 及泡沫液混合比经计算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的有关规定; 2固定冷却水系统设计流量应按着火罐与邻近罐最大设计流量经计算确定,固定式冷却水系统设计 流量应按表3.4.2一1或表3.4.2一2规定的设计参数经计算确定; 3当储罐采用固定式冷却水系统时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3.4.2一3的规定,当采用移动 式冷却水系统时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按表3.4.2一1或表3.4.2一2规定的设计参数经计算确定,且不 应小干15L/s
电力标准规范范本地上立式储罐冷却水系统的保护范围和喷水强度
注:1当浮顶、内浮顶罐的浮盘采用易熔材料制作时,内浮顶罐的喷水强度应按固定顶罐计算; 2当浮顶、内浮顶罐的浮盘为浅盘式时,内浮顶罐的喷水强度应按固定顶罐计算; 3 固定冷却水系统邻近罐应按实际冷却面积计算,但不应小于罐壁表面积的1/2: 距着火固定罐罐壁1.5倍着火罐直径范围内的邻近罐应设置冷却水系统,当邻近罐超过3个时,冷却水系统 可按3个罐的设计流量计算: 5除浮盘采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储罐除外,当着火罐为浮顶、内浮顶罐时,距着火罐壁的净距离大于等于0.4D的 邻近罐可不设冷却水系统,D为着火油罐与相邻油罐两者中较大油罐的直径;距着火罐壁的净距离小于0.4D范围内的 相邻油罐受火焰辐射热影响比较大的局部应设置冷却水系统,且所有相邻油罐的冷却水系统设计流量之和不应小于 45L/s;
表 3.4.2—2 卧式储罐、无覆土地下及半地下立式储罐冷却水系统的保护范围和喷水强度
2着火罐直径与长度之和的一半范围内的邻近卧式罐应进行冷却;着火罐直径1.5倍范围内的邻近地下、半地 下立式罐应冷却: 3当邻近储罐超过4个时,冷却水系统可按4个罐的设计流量计算; 4当邻近罐采用不燃材料作绝热层时,其冷却水系统喷水强度可按本表减少50%,但设计流量不应小于7.5L/s
2着火罐直径与长度之和的一半范围内的邻近卧式罐应进行冷却;着火罐直径1.5倍范围内的邻近地下、 下立式罐应冷却: 3当邻近储罐超过4个时,冷却水系统可按4个罐的设计流量计算: 4当邻近罐采用不燃材料作绝热层时,其冷却水系统喷水强度可按本表减少50%,但设计流量不应小于7.51 5无覆土半地下、地下卧式罐冷却水系统的保护范围和喷水强度应按本表地上卧式罐确定
3.4.3甲、乙、内类可燃液体地上立式储罐冷却水系统保护范围和喷水强度不应小于本规范表3.4.2一 的规定;卧式储罐、无覆土地下及半地下立式储罐冷却水系统保护范围和喷水强度不应小于本规范表 3.4.2一2的规定;罐区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本规范表3.4.2一3的规定,但当无固定冷却系统 时,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设计流量应按本规范第3.4.2条第3款的规定确定。 3.4.4覆土油罐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按最大单罐周长和喷水强度计算确定,喷水强度不应小于 0.30L/s.m;当计算设计流量小于15L/s时,应采用15L/s。 3.4.5液化烃罐区的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按最大罐组确定,并应按固定冷却水系统设计流量与室外消火 栓设计流量之和确定,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固定冷却水系统设计流量应按表3.4.5一1规定的设计参数经计算确定;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 应小于表3.4.5一2的规定值; 2当企业设有独立消防站,且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100m时,可采用室外消火栓等移动式冷却水系 统,其罐区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按表3.4.5一1的规定经计算确定,但不应低于100L/s:
液化烃储罐固定冷却水系统设计流量
注:1固定冷却水系统当采用水喷雾 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219的有关规定; 2全冷冻式液化烃储罐,当双防罐、全防罐外壁为钢筋混凝土结构时,罐顶和罐壁的冷却水量可不计;管道 进出口等局部危险处应设置水喷雾系统冷却,供水强度不应小于20.0L/min·m; 3距着火罐罐壁1.5倍着火罐直径范围内的邻近罐应计算冷却水系统,当邻近罐超过3个时,冷却水系统可 按3个罐的设计流量计算; 4当储罐采用固定消防水炮作为固定冷却设施时,其设计流量不宜小于水喷雾系统计算流量的1.3倍。
液化烃罐区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
注:1罐区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按罐组内最大单罐计 2当储罐区四周设固定消防水炮做为辅助冷却设施时,辅助冷却水设计流量不应小于室外消火栓设
空分站,可燃液体、液化烃的火车和汽车装卸栈台,变电站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
油品码头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
注:着火罐的直径与长度之和0.75倍范围内的邻近地上罐应进行冷却。 表3.4.11—2 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 名称 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L/s) 地上储罐加气站 20 埋地储罐加气站 15 加油和液化石油气加气合建站
4.12易燃、可燃材料露天、半露天堆场,可燃气体罐区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3. 规定。
易燃、可燃材料露天、半露天堆场,可燃气体罐区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
2当高层民用建筑高度不超过50m,室内消火栓用水量超过20L/s,且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室内、外消 方用水量可按本表减少5L/s: 3消防软管卷盘、轻便消防水龙及多层住宅楼梯间中的干式消防竖管,其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可不计入室内消防 给水设计流量。 3.5.3当建筑物室内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或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等 种或两种以上自动水灭火系统全保护时,室内消火栓系统设计流量可减少50%,但不应小于10L/s。
2当高层民用建筑高度不超过50m,室内消火栓用水量超过20L/s,且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室内、外消 防用水量可按本表减少5L/s; 3消防软管卷盘、轻便消防水龙及多层住宅楼梯间中的干式消防竖管,其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可不计入室内消防 给水设计流量
种或两种以上自动水灭火系统全保护时,室内消火栓系统设计流量可减少50%,但不应小于10 5.4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按本规范表3.5.2中的公共建筑确 5.5城市交通隧道内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3.5.5的规定
城市交通隧道内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
3.5.6地铁地下车站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20L/s,区间隧道不应小于10L/s.
方给水一起火灾灭火用水量应按需要同时作用的室内、外消防给水用水量之和计算,两栋或两 建筑合用时,应取其最大者,并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6.1消防给水一起火灭火火用水量应按需 座及以上建筑合用时,应取其最大者,并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V+V2 i=1
式中:V一 建筑消防给水一起火灾灭火用水总量,m3; VI——室外消防给水一起火灾灭火用水量,m’; Vz一一室内消防给水一起火灾灭火用水量,m3。 室外第i种水灭火系统的设计流量,L/s; n 建筑需要同时作用的室外水灭火系统数量。 室内第i种水灭火系统的设计流量,L/s; 12i 室内第i种水灭火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h; 建筑需要同时作用的室内水灭火系统数量。
3.6.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自动跟踪定位射流 灭火系统等水灭火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应分别按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219和《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 设计规范》GB50338的有关规定执行。
动喷水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自动跟踪定位射流 等水灭火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应分别按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 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219和《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 》GB50338的有关规定执行。
分隔墙的耐火极限一致的等效替代原则
通隧道的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表3.6.5的规定
应采用与保护的防火墙和
城市交通隧道的火灾延续时间
4.1.1在城乡规划区域范围内,市政消防给水应与市政给水管网同步规划、设计与实施 4.1.2消防水源水质应满足水火火设施火火、控火和冷却等消防功能的要求。 4.1.3消防水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1市政给水、消防水池、天然水源等可作为消防水源,宜采用市政给水管网供水; 2雨水清水池、中水清水池、水景和游泳池宜作为备用消防水源。 4.1.4消防给水管道内平时所充水的pH值应为6.0~9.0。 4.1.5严寒、寒冷等冬季结冰地区的消防水池、水塔和高位消防水池等应采取防冻措施 4.1.6雨水清水池、中水清水池、水景和游泳池必须作为消防水源时,应有保证在任何 足消防给水系统所需的水量和水质的技术措施。
4.1.2消防水源水质应满足水灭火设施灭火、控火和冷却等消防功能的要求。 4.1.3消防水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1市政给水、消防水池、天然水源等可作为消防水源,宜采用市政给水管网供水; 2雨水清水池、中水清水池、水景和游泳池宜作为备用消防水源。 4.1.4消防给水管道内平时所充水的pH值应为6.0~9.0。 4.1.5严寒、寒冷等冬季结冰地区的消防水池、水塔和高位消防水池等应采取防冻措施 4.1.6雨水清水池、中水清水池、水景和游泳池必须作为消防水源时,应有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均能满 足消防给水系统所需的水量和水质的技术措施。
4.2.1当市政给水管网连续供水时,消防给水系统可采用市政给水管网直接供水 4.2.2市政两路消防供水应符合下列条件,当不符合时应视为一路消防供水: 1市政给水厂应至少有两条输水干管向市政给水管网输水; 2市政给水管网应为环状管网; 3应有不同市政给水干管上不少于两条引入管向消防给水系统供水。
4.2.1当市政给水管网连续供水时,消防给水系统可采用市政给水管网直接供水 4.2.2市政两路消防供水应符合下列条件,当不符合时应视为一路消防供水: 1市政给水厂应至少有两条输水干管向市政给水管网输水; 2市政给水管网应为环状管网; 3应有不同市政给水于管上不少于两条引入管向消防给水系统供水,
4.3.1符合下列规定之一时,应设置消防水池
1当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大时,市政给水管网或引入管不能满足室内、外消防用水量时; 2当采用一路消防供水或只有一条引入管,且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大于20L/s或建筑高度大于50m 时; 3市政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小于建筑的消防给水设计流量时。 4.3.2消防水池有效容积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4.3.5火灾时消防水池连续补水应符合下列规
qf=3600AU (4.3.5) 式中:Af一一火灾时消防水池的补水流量,m/h; A一一消防水池给水管断面面积,m: U管道内水的平均流速,m/s。 3消防水池给水管管径和流量应根据市政给水管网或其他给水管网的压力、入户管管径、消防水池 给水管管径,以及消防时其他用水量等经水力计算确定,当计算条件不具备时,给水管的平均流速不宜 大于1.5m/s。 4.3.6消防水池的总蓄水有效容积大于500m时,宜设两个能独立使用的消防水池,并应设置满足最低 有效水位的连通管;但当大于1000m时,应设置能独立使用的两座消防水池,每座消防水池应设置独 立的出水管,并应设置满足最低有效水位的连通管。 4.3.7储存室外消防用水的消防水池或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水池应设置取水口(井),且吸水高度不应大于6.0m; 2取水口(井)与建筑物(水泵房除外)的距离不宜小于15m; 3取水口(井)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等构筑物的距离不宜小于40m; 4取水口(井)与液化石油气储罐的距离不宜小于60m,当采取防止辐射热保护措施时,可为40m 4.3.8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共用的水池,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量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式中:Af一一火灾时消防水池的补水流量,m/h; A一一消防水池给水管断面面积,m; U管道内水的平均流速,m/s。 3消防水池给水管管径和流量应根据市政给水管网或其他给水管网的压力、入户管管径、消防水池 给水管管径,以及消防时其他用水量等经水力计算确定,当计算条件不具备时,给水管的平均流速不宜 大于1.5m/s。 4.3.6消防水池的总蓄水有效容积大于500m时,宜设两个能独立使用的消防水池,并应设置满足最低 有效水位的连通管;但当大于1000m时,应设置能独立使用的两座消防水池,每座消防水池应设置独 立的出水管,并应设置满足最低有效水位的连通管。 4.3.7储存室外消防用水的消防水池或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水池应设置取水口(井),且吸水高度不应大于6.0m; 2取水口(井)与建筑物(水泵房除外)的距离不宜小于15m; 3取水口(井)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等构筑物的距离不宜小于40m; 4取水口(井)与液化石油气储罐的距离不宜小于60m,当采取防止辐射热保护措施时,可为40m 4.3.8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共用的水池,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量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4.3.9消防水池的出水、排水和水位应符合下列
1消防水池的出水管应保证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能被全部利用; 2消防水池应设置就地水位显示装置,并应在消防控制中心或值班室等地点设置显示消防水池水 位的装置,同时应有最高和最低报警水位; 3消防水池应设置溢流水管和排水设施,并应采用间接排水。 4.3.10消防水池的通气管和呼吸管等应符合下列要求: 1消防水池应设置通气管; 2消防水池通气管、呼吸管和溢流水管等应采取防止虫鼠等进入消防水池的技术措施。 4.3.11高位消防水池的最低有效水位应能满足其所服务的水灭火设施所需的压力和流量,且其有效容积 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所需消防用水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位消防水池有效容积、出水、排水和水位应符合本规范第4.3.8条和第4.3.9条的有关规定; 2高位消防水池应符合本规范第4.3.10条的有关规定; 3除可一路消防供水的建筑物外,向高位消防水池供水的给水管应至少有两条独立的给水管道; 4当高层民用建筑采用高位消防水池供水的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时,高位消防水池储存室内消防给水 起火灾灭火用水量确有困难,且火灾时补水可靠时,其总有效容积不应小于室内消防给水一起火灾灭 火用水量的50%; 5高层民用建筑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高位消防水池总有效容积大于200m时,宜设置蓄水有效容积 相等且可独立使用的两格;但当建筑高度大于100m时应设置独立的两座,且每座应有一条独立的出水 管向系统供水 6高位消防水池设置在建筑物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 位隔开,并应设甲级防火门:且与建筑构件应连接牢固
1消防水池的出水管应保证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能被全部利用; 2消防水池应设置就地水位显示装置,并应在消防控制中心或值班室等地点设置显示消防水池水 位的装置,同时应有最高和最低报警水位; 3消防水池应设置溢流水管和排水设施,并应采用间接排水。
10消防水池的通气管和呼吸管等应符合下列要
4.4.2当井水作为消防水源向消防给水系统直接供水时,深井泵应能自动启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井不应少于两眼,且每眼井的深井泵均应采用一级供电负荷时,可为两路消防供水; 2其他情况时可视为一路消防供水。 4.4.3江河湖海水库等天然水源,可作为城乡市政消防和建筑室外消防永久性天然消防水源,其设计 水流量保证率应根据城乡规模和工业项目的重要性、火灾危险性和经济合理性等综合因素确定,
90%~97%。但村镇的室外消防给水水源的设计枯水流量保证率可根据当地水源情况适当降低。 4.4.4当室外消防水源采用天然水源时,应采取防止冰凌、漂浮物、悬浮物等物质堵塞消防水泵的技术 措施,并应采取确保安全取水的措施。 4.4.5当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地表水作为室外消防水源时,应采取确保消防车、固定和移动消防水泵在枯水位取水的技术 措施;当消防车取水时,最大吸水高度不应超过6.0m; 2当井水作为消防水源时,还应设置探测水井水位的水位测试装置。 4.4.6天然水源消防车取水口的设置位置和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 中有关地表水取水的规定,且取水头部宜设置格栅,其栅条间距不宜小于50mm,也可采用过滤管。 4.4.7设有消防车取水口的天然水源,应设置消防车到达取水口的消防车道和消防车回车场或回车道
5.1.1消防水泵宜根据可靠性、安装场所、消防水源、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和扬程等综合因素确定水泵的 型式,水泵驱动器宜采用电动机或柴油机直接传动,消防水泵不应采用双电动机或基于柴油机等组成 的双动力驱动水泵。 5.1.2消防水泵机组应由水泵、驱动器和专用控制柜等组成;一组消防水泵可由同一消防给水系统的工 作泵和备用泵组成。 5.1.3消防水泵生产厂商应提供完整的水泵流量扬程性能曲线,并应标示流量、扬程、气蚀余量、功率 和效率等参数。 5.1.4单台消防水泵的最小额定流量不应小于10L/s,最大额定流量不宜大于320L/s 5.1.5当消防水泵采用离心泵时,泵的型式宜根据流量、扬程、气蚀余量、功率和效率、转速、噪声, 宝注之必应西能国险全磁
5.1.6消防水泵的选择和应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水泵的性能应满足消防给水系统所需流量和压力的要求 2消防水泵所配驱动器的功率应满足所选水泵流量扬程性能曲线上任何一点运行所需功率的要 求; 3当采用电动机驱动的消防水泵时,应选择电动机十式安装的消防水泵: 4流量扬程性能曲线应无驼峰、无拐点的光滑曲线,零流量时的压力不应超过设计压力的140% 且不宜小于设计额定压力的120%; 5当出流量为设计流量的150%时,其出口压力不应低于设计压力的65%; 6泵轴的密封方式和材料应满足消防水泵在低流量时运转的要求: 7消防给水同一泵组的消防水泵型号宜一致,且工作泵不宜超过3台; 8多台消防水泵并联时,应校核流量叠加对消防水泵出口压力的影响。 5.1.7消防水泵的主要材质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泵外壳宜为球墨铸铁; 2叶轮宜为青铜或不锈钢。 518当采用些油机消防水泵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柴油机消防水泵应采用压缩式点火型柴油机; 2柴油机的额定功率应校核海拔高度和环境温度对柴油机功率的影响; 3柴油机消防水泵应具备连续工作的性能,试验运行时间不应小于24h; 4柴油机消防水泵的蓄电池应保证消防水泵随时自动启泵的要求 5柴油机消防水泵的供油箱应根据火灾延续时间确定,且油箱最小有效容积应按1.5L/kW配置 柴油机消防水泵油箱内储存的燃料不应小于50%的储量。 5.1.9轴流深井泵宜安装于水井、消防水池和其他消防水源上,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轴流深井泵安装于水井时,其淹没深度应满足其可靠运行的要求,在水泵出流量为150%额定流 量时,其最低淹没深度应是第一个水泵叶轮底部水位线以上不少于3.2m,且海拨高度每增加300m,深 井泵的最低淹没深度应至少增加0.3m; 2轴流深井泵安装在消防水池等消防水源上时,其第一个水泵叶轮底部应低于消防水池的最低有 效水位线,且淹没深度应根据水力条件经计算确定,并应满足消防水池等消防水源有效储水量或有效 水位能全部被利用的要求;当水泵额定流量大于125L/s时,应根据水泵性能确定淹没深度,并应满足 水泵气蚀余量的要求; 3轴流深井泵的出水管与消防给水管网连接应符合应符合本规范第5.1.13条第3款的有关规定: 4轴流深并泵出水管的阀门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5.1.13条第5、6款的有关规定; 5当消防水池最低水位低于离心水泵出水管中心线或水源水位不能保证离心水泵吸水时,可采用 轴流深井泵,并应采用湿式深坑的安装方式安装于消防水池等消防水源上; 6当轴流深井泵的电动机露天设置时,应有防雨功能; 7其他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的有关规定 5.1.10消防水泵应设置备用泵,其性能应与工作泵性能一致,但下列情况除外: 1除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其他建筑室外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小于等于25L/s时; 2室内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小于等于10L/s时。 5.1.11一组消防水泵应在消防水泵房内设置流量和压力测试装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台消防给水泵的流量不大于20L/s、压力不大于0.50MPa时,泵组应预留流量计和压力计接 口,其他泵组宜设置泵组流量和压力测试装置; 2消防水泵流量检测装置的计量精度应为0.4级,最大量程的75%不应低于最大一台消防给水泵额 定流量的175%:
定压力的165%; 4每台消防水泵出水管上应设置DN65的试水管,并应安装DN65的消火栓。 5.1.12消防水泵吸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水泵应采取自灌式吸水; 2消防水泵从市政管网直接抽水时,应在消防水泵出水管上设置减压型倒流防止器: 3当吸水口处无吸水井时,吸水口处应设置旋流防止器, 5.1.13离心式消防水泵吸水管、出水管和阀门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组消防水泵,吸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损坏或检修时,其余吸水管应仍能通过全部 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2消防水泵吸水管布置应避免形成气囊; 3一组消防水泵应设不少于两条的输水干管与消防给水环状管网连接,当其中一条输水管检修 时,其余输水管应仍能供应全部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4消防水泵吸水口的淹没深度应满足消防水泵在最低水位运行安全的要求,吸水管喇叭口在消防 水池最低有效水位下的淹没深度应根据吸水管喇叭口的水流速度和水力条件确定,但不应小于 600mm,当采用旋流防止器时,淹没深度不应小于200mm; 5消防水泵的吸水管上应设置明杆闸阀或带自锁装置的蝶阀,但当设置暗杆阀门时应设有开启刻 度和标志;当管径超过DN300时,宜设置电动阀门: 6消防水泵的出水管上应设止回阀、明杆闻阀;当采用蝶阀时,应带有自锁装置;当管径大于 ON300时,宜设置电动阀门; 7消防水泵吸水管的直径小于DN250时,其流速宜为1.0m/s~1.2m/s;直径大于DN250时,宜为 1. 2m/s~1. 6m/s; 8消防水泵出水管的直径小于DN250时,其流速宜为1.5m/s~2.0m/s;直径大于DN250时,宜为 2. 0m/s~2. 5m/s; 9吸水井的布置应满足井内水流顺畅、流速均匀、不产生涡漩的要求,并应便于安装施工; 10消防水泵的吸水管、出水管道穿越外墙时,应采用防水套管;当穿越墙体和楼板时,应符合本 规范第12.3.19条第5款的要求; 11消防水泵的吸水管穿越消防水池时,应采用柔性套管;采用刚性防水套管时应在水泵吸水管上
1消防水泵应采取自灌式吸水:
设置柔性接头,且管径不应大于DN150。
5.1.14当有两路消防供水且允许消防水泵直接吸水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一条市政给水应满足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和消防时必须保证的其他用水; 2消防时室外给水管网的压力从地面算起不应小于0.10MPa; 3消防水泵扬程应按室外给水管网的最低水压计算,并应以室外给水的最高水压校核消防水泵的工 作工况。 5.1.15消防水泵吸水管可设置管道过滤器,管道过滤器的过水面积应大于管道过水面积的4倍,且孔 径不宜小干3mm
5.2.1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高位消防水箱的有效容积应满足初期火灾消防用水量的要求,并应符合 下列规定: 1一类高层公共建筑不应小于36m,但当建筑高度大于100m时不应小于50m,当建筑高度大于 150m时不应小于100m; 2多层公共建筑、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和一类高层居住建筑不应小于18m,当一类住宅建筑高度超 过100m时不应小于36m; 3二类高层住宅不应小于12m; 4建筑高度大于21m的多层住宅建筑不应小于6m; 5工业建筑室内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当小于等于25L/s时不应小于12m,大于25L/s时不应小于 18m; 6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m且小于30000m的商店建筑不应小于36m,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0m的商
5.2.1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高位消防水箱的有效容积应满足初期火灾消防用水量的要求,并应符合 下列规定: 1一类高层公共建筑不应小于36m,但当建筑高度大于100m时不应小于50m,当建筑高度大于 50m时不应小于100m; 2多层公共建筑、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和一类高层居住建筑不应小于18m,当一类住宅建筑高度超 过100m时不应小于36m; 3二类高层住宅不应小于12m; 4建筑高度大于21m的多层住宅建筑不应小于6m; 5工业建筑室内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当小于等于25L/s时不应小于12m,大于25L/s时不应小于 18m; 6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m且小于30000m的商店建筑不应小于36m,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0m的商
店不应小于50m,当与本条第1款规定不一致时应取其较大值, 5.2.2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位置应高于其所服务的水灭火设施,且最低有效水位应满足水灭火设施最不 利点处的静水压力,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类高层民用公共建筑不应低于0.10MPa,但当建筑高度超过100m时不应低于0.15MPa 2高层住宅、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多层民用建筑不应低于0.07MPa,多层住宅确有困难时可适当 降低; 3工业建筑不应低于0.10MPa; 4当市政供水管网的供水能力在满足生产生活最大小时用水量后,仍能满足初期火灾所需的消防 流量和压力时,可由市政给水系统直接供水,并应在进水管处设置倒流防止器,系统的最高处应设置 自动排气阀; 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水灭火系统应根据喷头灭火需求压力确定,但最小不应小于 0.10MPa; 6当高位消防水箱不能满足本条第1~5款的静压要求时,应设稳压泵。 5.2.3高位消防水箱可采用热浸锌镀锌钢板、钢筋混凝土、不锈钢板等建造。
1当高位消防水箱在屋顶露天设置时,水箱的人孔、以及进出水管的阀门等应采取锁具或阀门箱 等保护措施; 2严寒、寒冷等冬季冰冻地区的消防水箱应设置在消防水箱间内,其他地区宜设置在室内,当必 须在屋顶露天设置时,应采取防冻隔热等安全措施; 3高位消防水箱与基础应牢固连接。 5.2.5高位消防水箱间应通风良好,不应结冰,当必须设置在严寒、寒冷等冬季结冰地区的非采暖房 间时,应采取防冻措施,环境温度或水温不应低于5℃。 5.2.6高位消防水箱应符合下列规定:
5.2.6高位消防水箱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位消防水箱的有效容积、出水、 4.3.8杀和第4.3, 条的有关规定: 2高位消防水箱的最低有效水位应根据出水管喇叭口和防止旋流器的没深度确定 当采用出水管喇叭口应符合本规范第5.1.13条第4款的规定;但当采用防止旋流器时应 根据产品确定,不应小于150mm的保护高度:
3消防水箱的通气管、呼吸管等应符合本规范第4.3.10条的有关规定; 4消防水箱外壁与建筑本体结构墙面或其他池壁之间的净距,应满足施工或装配的需要,无管道 的侧面,净距不宜小于0.7m;安装有管道的侧面,净距不宜小于1.0m,且管道外壁与建筑本体墙面之 间的通道宽度不宜小于0.6m,设有人孔的水箱顶,其顶面与其上面的建筑物本体板底的净空不应小于 0.8m; 5进水管的管径应满足消防水箱8h充满水的要求,但管径不应小于DN32,进水管宜设置液位阀或 浮球阀; 6进水管应在溢流水位以上接入,进水管口的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高度应等于进水管管径,但 最小不应小于25mm,最大可不大于150mm; 7当进水管为淹没出流时,应在进水管上设置防止倒流的措施或在管道上设置虹吸破坏孔和真空 破坏器,虹吸破坏孔的孔径不宜小于管径的1/5,且不应小于25mm。但当采用生活给水系统补水时,进 水管不应淹没出流; 8溢流管的直径不应小于进水管直径的2倍,且不应小于DN100,溢流管的喇叭口直径不应小于溢 流管直径的1.5倍~2.5倍; 9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管径应满足消防给水设计流量的出水要求,且不应小于DN100; 10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应位于高位消防水箱最低水位以下,并应设置防止消防用水进入高位消防 水箱的止回阀 11高位消防水箱的进、出水管应设置带有指示启闭装置的阀门。
1宜采用单吸单级或单吸多级离心泵; 2泵外壳和叶轮等主要部件的材质宜采用不锈钢。 5.3.2稳压泵的设计流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稳压泵的设计流量不应小于消防给水系统管网的正常泄漏量和系统自动启动流量: 2消防给水系统管网的正常泄漏量应根据管道材质、接口形式等确定,当没有管网泄漏量数据时 稳压泵的设计流量宜按消防给水设计流量的1%~3%计,且不宜小于1L/s; 3消防给水系统所采用报警阀压力开关等自动启动流量应根据产品确定 5.3.3稳压泵的设计压力应符合下列要求:
的设计压力应满足系统自动启动和管网充满水的
2稳压泵的设计压力应保持系统自动启泵压力设置点处的压力在准工作状态时大于系统设置自动 启泵压力值,且增加值宜为0.07MPa~0.10MPa 3稳压泵的设计压力应保持系统最不利点处水灭火设施的在准工作状态时的压力大于该处的静水 压,且增加值不应小于0.15MPa。 5.3.4设置稳压泵的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应设置防止稳压泵频繁后停的技术措施,当采用气压水罐时 其调节容积应根据稳压泵启泵次数不大于15次/h计算确定,但有效储水容积不宜小于150L。 5.3.5稳压泵吸水管应设置明杆闸阀,稳压泵出水管应设置消声止回阀和明杆闸阀。 5.3.6稳压泵应设置备用泵
5.4.1下列场所的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应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 1高层民用建筑; 2设有消防给水的住宅、超过五层的其他多层民用建筑 3地下建筑和平战结合的人防工程; 4超过四层的厂房和库房,以及最高层楼板超过20m的厂房或库房; 5四层以上多层汽车库和地下汽车库; 6城市市政隧道, 5.4.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和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等水灭火系统,均 应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 5.4.3消防水泵接合器的给水流量宜按每个10L/s~15L/s计算。消防水泵接合器设置的数量应按系统设 计流量经计算确定,但当计算数量超过3个时,可根据供水可靠性适当减少;下列消防给水系统宜适 当减少: 1市政给水管网2路直接供水的高压消防给水系统; 2高位消防水池、水塔2路供水的高压消防给水系统。 5.4.4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向多栋建筑供水时,消防水泵接合器宜在每栋单体附件就近设置。 5.4.5消防水泵接合器的供水压力范围,应根据当地消防车的供水流量和压力确定。 5.4.6消防给水为竖向分区供水时,在消防车供水压力范围内的分区,应分别设置水泵接合器;当建筑 高度超过消防车供水高度时,消防给水应在设备层等方便操作的地点设置手抬泵或移动泵接力供水的
吸水和加压接口。 5.4.7水泵接合器应设在室外便于消防车使用的地点,且距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的距离不宜小于 15m,并不宜大于40m。 5.4.8墙壁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安装高度距地面宜为0.7m;与墙面上的门、窗、孔、洞的净距离不应小 于2.0m,且不应安装在玻璃幕墙下方;地下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安装,应使进水口与井盖底面的距离不 大于0.4m,且不应小于井盖的半径。 5.4.9水泵接合器处应设置永久性标志铭牌,并应标明供水系统、供水范围和额定压力,
吸水和加压接口。 5.4.7水泵接合器应设在室外便于消防车使用的地点,且距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的距离不宜小于 15m,并不宜大于40m。 5.4.8墙壁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安装高度距地面宜为0.7m;与墙面上的门、窗、孔、洞的净距离不应小 于2.0m,且不应安装在玻璃幕墙下方;地下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安装,应使进水口与并盖底面的距离不 大于0.4m,且不应小于井盖的半径。 5.4.9水泵接合器处应设置永久性标志铭牌,并应标明供水系统、供水范围和额定压力。
5.5.1消防水泵房内起重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水泵的重量小于0.5t时,宜设置固定吊钩或移动吊架; 2消防水泵的重量为0.5t~3t时,宜设置手动起重设备; 3消防水泵的重量大于3t时,应设置电动起重设备。
1相邻两个机组及机组至墙壁间的净距,当电机容量小于22kW时,不宜小于0.60m;当电动机容 量不小于22kW,且不大于55kW时,不宜小于0.8m;当电动机容量大于55kW且小于255kW时,不 宜小于1.2m;当电动机容量大于255kW时,不宜小于1.5m; 2当消防水泵就地检修时,应至少在每个机组一侧设消防水泵机组宽度加0.5m的通道,并应保证 消防水泵轴和电动机转子在检修时能拆卸; 3消防水泵房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2m。 5.5.3当采用柴油机消防水泵时,机组间的净距宜按本规范第5.5.2条规定值增加0.2m,但不应小于 1.2m。 5.5.4当消防水泵房内设有集中检修场地时,其面积应根据水泵或电动机外形尺寸确定,并应在周围留 有宽度不小于0.7m的通道。地下式泵房宜利用空间设集中检修场地。对于装有深并水泵的湿式竖并泵 房,还应设堆放泵管的场地。 5.5.5消防水泵房内的架空水管道,不应阻碍通道和跨越电气设备,当必须跨越时,应采取保证通道畅 通和保护电气设备的措施。 5.5.6独立的消防水泵房地面 底部间的净高,除应按通风采光等
条件要求外,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采用固定吊钩或移动吊架时,其值不应小于3.0m; 2当采用单轨起重机时,应保持吊起物底部与吊运所越过物体顶部之间有0.50m以上的净距; 3当采用桁架式起重机时,除应符合本条第2款的规定外,还应另外增加起重机安装和检修空间的 高度。 5.5.7当采用轴流深井水泵时,水泵房净高应按消防水泵吊装和维修的要求确定,当高度过高时,应根 据水泵传动轴长度产品规格选择较短规格的产品。 5.5.8消防水泵房应至少有一个可以搬运最大设备的门。 5.5.9消防水泵房的设计应根据具体情况设计相应的采暖、通风和排水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严寒、寒冷等冬季结冰地区采暖温度不应低于10℃,但当无人值守时不应低于5℃; 2消防水泵房的通风宜按6次/h设计; 3消防水泵房应设置排水设施。 5.5.10消防水泵不宜设在有防振或有安静要求房间的上一层、下一层和毗邻位置,当必须时,应采取下 列降噪减振措施: 1消防水泵应采用低噪声水泵; 2消防水泵机组应设隔振装置; 3消防水泵吸水管和出水管上应设隔振装置; 4消防水泵房内管道支架和管道穿墙和穿楼板处,应采取防止固体传声的措施 5在消防水泵房内墙应采取隔声吸音的技术措施, 5.5.11消防水泵出水管应进行停泵水锤压力计算,并宜按下列公式计算,当计算所得的水锤压力值超过 管道试验压力值时,应采取消除停泵水锤的技术措施。停泵水锤消除装置应装设在消防水泵出水总管上 以及消防给水系统管网其他适当的位置:
c—一水击波的传播速度,m/s; v一管道中水流速度,m/s; K一一水的体积弹性模量,宜取K=2.1×10°Pa; E——管道的材料弹性模量,钢管E=20.6×10°Pa,铸铁管E=9.8×10°Pa,钢丝网骨 架塑料(PE)复合管E=6.5×10Pa; d.一一管道的公称直径,mm; 8一管道壁厚,mm。 5.5.12消防水泵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独立建造的消防水泵房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与其他产生火灾暴露危害的建筑的防火距离应 根据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15m,石油化工企业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隹《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的有关规定; 2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水泵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 位隔开,其疏散门应靠近安全出口,并应设甲级防火门; 3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水泵房,当设在首层时,其出口应直通室外;当设在地下室或其他楼层 时,其出口应直通安全出口。 5.5.13当采用柴油机消防水泵时宜设置独立消防水泵房,并应设置满足柴油机运行的通风、排烟和阻火 设施。 5.5.14消防水泵房应采取不被水淹没的技术措施。 5.5.15独立消防水泵房的抗震应满足当地地震要求,且宜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1度采取抗震措 施, 但不宜做提高一度抗震计算, ,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 GB50032的有关规定。 5.5.16消防水泵和控制柜应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5.5.12消防水泵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施, 但不宜做提高一度抗震计算 GB50032的有关规定
5.5.16消防水泵和控制柜应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6.1.1消防给水应根据建筑的用途功能、体积、高度、耐火极限、火灾危险性、重要性、次生灾害、商 务连续性、水源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其可靠性和供水方式,并应满足水灭火系统灭火、控火和冷却等消 防功能所需流量和压力的要求
1城镇市政给水管网及输水干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的有关规定; 2工业园区和商务区宜采用两路消防供水; 3当采用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时,每个天然水源消防取水口宜按一个市政消火栓计算或根据消防 车停放数量确定; 4当市政给水为间歇供水或供水能力不足时,宜建设市政消防水池,且建筑消防水池宜有作为市政 消防给水的技术措施; 5城市避难场所宜设置独立的城市消防水池,且每座容量不宜小于200m。 6.1.3建筑物室外宜采用低压消防给水系统,当采用市政给水管网供水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用两路消防供水,除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住宅外,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小于等于20L/s时可 米用一路消防供水; 2室外消火栓应由市政给水管网直接供水。 5.1.4工艺装置区、储罐区、堆场等构筑物室外消防给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艺装置区、储罐区等场所应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但当无泡沫灭火系统、固定冷 却水系统和消防炮,室外消防给水设计流量不大于30L/s,且在城镇消防站保护范围内时,可采用低压 消防给水系统; 2堆场等场所宜采用低压消防给水系统,但当可燃物堆垛高度高、扑救难度大、易起火,且远离城 镇消防站时,应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 6.1.5市政消火栓或消防水池作为室外消火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供消防车吸水的室外消防水池的每个取水口宜按一个室外消火栓计算,且其保护半径不应大于 150m; 2建筑外缘5m~150m的市政消火栓可计入建筑室外消火栓的数量,但当为消防水泵接合器供水 时,建筑外缘5m~40m的市政消火栓可计入建筑室外消火栓的数量;
3当市政给水管网为环状时,符合本条第1、2款的室外消火栓出流量宜计入建筑室外消火栓设计 流量;但当市政给水管网为枝状时,计入建筑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宜超过一个市政消火栓的出流量。 6.1.6当室外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时,宜与室内消防给水合用。 6.1.7室外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宜采用稳压泵维持系统的充水和压力。 6.1.8室内应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且不应与生产生活给水系统合用;但当自动喷水灭火 系统局部应用系统和仅设有消防软管卷盘的室内消防给水系统时,可与生产生活给水系统合用。 3.1.9当室内采用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时,应设置高位消防水箱,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层民用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m且层数超过2层的公共建筑和其他重要建筑,必须设置 高位消防水箱; 2其他建筑应设置高位消防水箱,但当工业建筑设置高位消防水箱确有困难,且采用安全可靠的消 防给水时,可采用稳压泵稳压。 6.1.10当建筑物的室内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仅采用稳压泵稳压,且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于 20L/s和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住宅时,消防水泵的供电或备用动力应安全可靠,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 : 1消防水泵应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当不能满足一级负荷要求供电时应采用柴油发电机组作备用 动力; 2工业建筑备用泵宜采用柴油机消防水泵。 6.1.11建筑群共用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矿企业消防供水的最大保护半径不宜超过1200m,或占地面积不宜大于200hm; 2居住小区消防供水的最大保护建筑面积不宜超过500000m; 3公共建筑宜为同一物业管理单位。 3.1.12当市政给水管网能满足生产生活和消防给水设计流量,且市政允许消防水泵直接吸水时,临时高 压消防给水系统的消防水泵宜直接从市政给水管网吸水,但城乡市政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宜大于建筑的 室内外消防给水设计流量之和。 6.1.13当建筑物高度超过100m时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应采用安全可靠的消防给水;当高位消防水池无法 满足压力和流量的最上部儿层时,应采用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
6.1.6当室外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时,宜与室内消防给水合用。 5.1.7室外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宜采用稳压泵维持系统的充水和压力。 5.1.8室内应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且不应与生产生活给水系统合用;但当自动喷水灭火 系统局部应用系统和仅设有消防软管卷盘的室内消防给水系统时,可与生产生活给水系统合用。 5.1.9当室内采用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时,应设置高位消防水箱,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层民用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m且层数超过2层的公共建筑和其他重要建筑,必须设置 高位消防水箱; 2其他建筑应设置高位消防水箱,但当工业建筑设置高位消防水箱确有困难,且采用安全可靠的消 防给水时,可采用稳压泵稳压。 6.1.10当建筑物的室内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仅采用稳压泵稳压,且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天于 20L/s和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住宅时,消防水泵的供电或备用动力应安全可靠,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 : 1消防水泵应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当不能满足一级负荷要求供电时应采用柴油发电机组作备用 动力; 2工业建筑备用泵宜采用柴油机消防水泵。 6.1.11建筑群共用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矿企业消防供水的最大保护半径不宜超过1200m,或占地面积不宜大于200hm; 2居住小区消防供水的最大保护建筑面积不宜超过500000m; 3公共建筑宜为同一物业管理单位。 3.1.12当市政给水管网能满足生产生活和消防给水设计流量,且市政允许消防水泵直接吸水时,临时高 压消防给水系统的消防水泵宜直接从市政给水管网吸水,但城乡市政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宜大于建筑的 室内外消防给水设计流量之和, 6.1.13当建筑物高度超过100m时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应采用安全可靠的消防给水;当高位消防水池无法 满足压力和流量的最上部几层时,应采用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
6.2.1符合下列条件时,消防给水系统应分区供水: 1消火栓栓口处最大工作压力大于1.20MPa时; 2自动水灭火系统报警阀处的工作压力大于1.60MPa或喷头处的工作压力大于1.20MPa时; 3系统最高压力大于2.40MPa时。 5.2.2分区供水应根据系统压力、建筑特征,经技术经济和可靠性比较确定,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当建筑物无设备层或避难层时,可采用消防水泵并行或减压阀减压等方式分区供水; 2当建筑物有设备层或避难层时,可采用消防水泵串联、减压水箱和减压阀减压等方式分区供 水; 3构筑物可采用消防水泵并行、串联或减压阀减压等方式分区供水。 6.2.3采用消防水泵串联分区供水时,宜采用消防水泵转输水箱串联供水方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采用消防水泵转输水箱串联时,转输水箱的有效储水容积不应小于60m,转输水箱可作为高 位消防水箱; 2串联转输水箱的溢流管宜连接到消防水池 3当采用消防水泵直接串联时,应采取确保供水可靠性的措施,且消防水泵从低区到高区应能依 次顺序动; 4当采用消防水泵直接串联时,应校核系统供水压力,并应在串联消防水泵出水管上设置减压型 倒流防止器。
6.2.4采用减压阀减压分区供水时应符合下列规
1消防给水所用的减压阀性能应安全可靠,并应满足消防给水的要求; 2减压阀应根据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和压力选择,且设计流量应在减压阀流量压力特性曲线的有效 段内,并校核在150%设计流量时,减压阀的出口动压不应小于设计值的70%: 3每一供水分区应设不少于两个减压阀组; 4减压阀仅应设置在单向流动的供水管上,不应设置在有双向流动的输水干管上; 5减压阀宜采用比例式减压阀,当超过1.20MPa时宜采用先导式减压阀; 6减压阀的阀前阀后压力比值不宜大于3:1,当一级减压阀减压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采用减压阀 串联减压,但串联减压不应大于两级,第二级减压阀宜采用先导式减压阀,阀前后压力差不宜超过 0.40MPa; 7减压阀后应设置安全阀,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应能满足系统安全,且不应影响系统的供水安全
1消防给水所采用的减压阀性能应安全可靠,并应满足消防给水的要求 2减压阀应根据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和压力选择,且设计流量应在减压阀流量压力特性曲线的有效 段内,并校核在150%设计流量时,减压阀的出口动压不应小于设计值的70%: 3每一供水分区应设不少于两个减压阀组; 4减压阀仅应设置在单向流动的供水管上,不应设置在有双向流动的输水干管上; 5减压阀宜采用比例式减压阀,当超过1.20MPa时宜采用先导式减压阀; 6减压阀的阀前阀后压力比值不宜大于3:1,当一级减压阀减压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采用减压阀 串联减压,但串联减压不应大于两级,第二级减压阀宜采用先导式减压阀,阀前后压力差不宜超过 0.40MPa; 7减压阀后应设置安全阀,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应能满足系统安全,且不应影响系统的供水安全
5. 2.5 条、5. 2. 6 条第 2 款的有关规定
2减压水箱布置和通气管呼吸管等应符合本规范第5.2.6条第3款至第11款的有关规定: 3减压水箱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18m,且宜分为两格; 4减压水箱应有两条进、出水管,且每条进、出水管应满足消防给水系统所需消防用水量的要 求; 5减压水箱进水管的水位控制应可靠,宜采用水位控制阀; 6减压水箱进水管应设置防冲击和溢水的技术措施,并宜在进水管上设置紧急关闭阀门,溢流水宜 回流到消防水池。
消火栓和建筑室外消火栓应采用湿式消火栓系经
7.1.3室内环境温度低于4℃,或高于70℃的场所,宜采用干式消火栓系统, 7.1.4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多层住宅建筑设置室内湿式消火栓系统确有困难时,可设置干式消防竖管 SN65的室内消火栓接口和无止回阀和闸阀的消防水泵接合器。 7.1.5严寒、寒冷等冬季结冰地区城市隧道及其他构筑物的消火栓系统,应采取防冻措施电动汽车标准规范范本,并宜采用干 式消火栓系统和干式室外消火栓。 7.1.6干式消火栓系统的充水时间不应大于5min,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进水干管上宜设雨淋阀或电磁阀、电动启动阀等快速启闭装置,当采用电磁阀或电动阀时开启 时间不应超过30s; 2当采用雨淋阀时应在消火栓箱设置直接开启雨淋阀的手动按钮; 3在系统管道的最高处应设置快速排气阀。
7.1.3室内环境温度低于4℃,或高于70℃的场所,宜采用干式消火栓系统。 7.1.4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多层住宅建筑设置室内湿式消火栓系统确有困难时,可设置干式消防竖管 SN65的室内消火栓接口和无止回阀和闸阀的消防水泵接合器。 7.1.5严寒、寒冷等冬季结冰地区城市隧道及其他构筑物的消火栓系统,应采取防冻措施,并宜采用干 式消火栓系统和干式室外消火栓。 7.1.6干式消火栓系统的充水时间不应大于5min,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进水干管上宜设雨淋阀或电磁阀、电动启动阀等快速启闭装置,当采用电磁阀或电动阀时开启 时间不应超过30s; 2当采用雨淋阀时应在消火栓箱设置直接开启雨淋阀的手动按钮; 3在系统管道的最高处应设置快速排气阀。
7.2.1市政消火栓宜采用地上式室外消火栓;在严寒、寒冷等冬季结冰地区宜采用干式地上式室外消火 栓,严寒地区宜设置消防水鹤。当采用地下式室外消火栓,且地下式室外消火栓的取水口在冰冻线以 上时,应采取保温措施。
7.2.1市政消火栓宜采用地上式室外消火栓;在严寒、寒冷等冬季结冰地区宜采用干式地上式室外消火 栓,严寒地区宜设置消防水鹤。当采用地下式室外消火栓,且地下式室外消火栓的取水口在冰冻线以 上时,应采取保温措施。 7.2.2市政消火栓宜采用直径DN150的室外消火栓,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室外地上式消火栓应有一个直径为150mm或100mm和两个直径为65mm的栓口; 2室外地下式消火栓应有直径为100mm和65mm的栓口各一个。 7.2.3市政消火栓宜在道路的一侧设置,并宜靠近十字路口,但当市政道路宽度超过60m时,应在道 路的两侧交叉错落设置市政消火栓。 7.2.4市政桥桥头和隧道出入口等市政公用设施处,应设置市政消火栓。 7.2.5市政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超过150m,且间距不应天于120m。 7.2.6市政消火栓应布置在消防车易于接近的人行道和绿地等地点,且不应妨碍交通,并应符合下列规
: 1市政消火栓距路边不宜小于0.5m,并不应大于2m 2市政消火栓距建筑外墙或外墙边缘不宜小于5m 3市政消火栓应避免设置在机械易撞击的地点,当确有困难时应采取防撞措施。 7.2.7市政给水管网的阀门设置应便于市政消火栓的使用和维护,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 计规范》GB50013的有关规定。 7.2.8设有市政消火栓的给水管网平时运行工作压力不应小于0.14MPa,消防时水力最不利消火栓的出 流量不应小于15L/s,且供水压力从地面算起不应小于0.10MPa。 7.2.9严寒地区在城市主要干道上设置消防水鹤的布置间距宜为1000m,连接消防水鹤的市政给水管的 管径不宜小于DN200。 7.2.10消防时消防水鹤的出流量不宜低于30L/s,且供水压力从地面算起不应小于0.10MPa。 7.2.11地下式市政消火栓应有明显的永久性标志
7.3.1建筑室外消火栓的布置除应符合本节的规定外,还应符合本规范第7.2节的有关规定 7.3.2建筑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应根据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和保护半径经计算确定,保护半径不应大于 150m,每个室外消火栓的出流量宜按10L/s15L/s计算。 7.3.3室外消火栓宜沿建筑周围均匀布置,且不宜集中布置在建筑一侧;建筑消防扑救面一侧的室外消 火栓数量不宜少于2个。 7.3.4人防工程、地下工程等建筑应在出入口附近设置室外消火栓,且距出入口的距离不宜小于5m,并 不宜大于40m 7.3.5停车场的室外消火栓宜沿停车场周边设置,且与最近一排汽车的距离不宜小于7m,距加油站或油 库不宜小于15m 7.3.6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液化烃罐罐区等构筑物的室外消火栓,应设在防火堤或防护墙外, 数量应根据每个罐的设计流量经计算确定,但距罐壁15m范围内的消火栓,不应计算在该罐可使 用的数量内。 7.3.7工艺装置区等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场所,其周围应设置室外消火栓,数量应 根据设计流量经计算确定,且间距不应大于60.0m。当工艺装置区宽度大于120.0m时,宜在该装
7.3.10室外消防给水引入管当设有减压型倒流防止器时,应在减压型倒流防止器前设置一个室外消 火栓
7.3.10室外消防给水引入管当设有减压型倒流防止器时办公楼标准规范范本,应在减压型倒流防止器前设置一个室外消 火栓
7.4.13当住宝采用于式消防坚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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