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GT510-2016 纺织面墙纸(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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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面墙纸(布)物理性能见表4
表4纺织面墙纸(布)物理性能
特种设备标准规范范本纺织面墙纸(布)中有害物质的限量值见表5
表5纺织面墙纸(布)有害物质限量值
按GB/T250的规定进行测试。
6.1.2.1抽查或验收应采用检验机或平摊在桌面上进行检验。若检验设备为检验机,采用40W白炽 光灯管3支~4支,光照度应不低于7501x,检验光源与布面距离为1.0m~1.2m,布行速度不大于 40m/min 6.1.2.2评定检验应按检验机上作出的疵点标记评定。 6.1.2.3检验时,检验人员的视线应正视布面,眼睛与布面的距离宜为60cm左右
式中: L,——幅宽实测值,单位为米(m);
L。——幅宽探称值,单位为米(m)
14801的规定进行测试
按QB/T4034一2010中附录A的规定进行测试
6.3.1.2耐摩擦色牢度
按GB/T3920的规定进行测试。
按GB/T3920的规定进行测试。
按QB/T4034一2010中附录C的规定进行测
6.3.1.4水漫尺寸稳定性
B/T459中试样浸水干燥后尺寸变化率方法的
6.3.1.5面层与基底剥离强度
测试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a)在墙纸(布)横向的左中右处各裁取三块试样,左、右二块试样裁取时应距墙纸(布)边10cm。 每块试样尺寸为200mm×(50.0士0.5)mm,试样裁取时长边平行于墙纸(布)纵向,短边平行 于墙纸(布)横向。将裁取的试样置于GB/T6529规定的标准大气中平衡4h; ) 试验设备采用等速伸长型拉力试验机,试验时拉伸速度为(100土10)mm/min; 将试样一端的面层与底纸手工剥开约50mm裂口,裂口交界处应保持在一条直线上,并与试 样长边垂直; d)将试样一端已剥开的面层与底纸分别夹人拉力机的两只夹钳,启动拉力机,经5s后开始来集 拉力数据,记录拉伸100mm长度内的平均值; 测验结果取三次测试结果的平均值。
测试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a)在墙纸(布)横向的左中右处各裁取三块试样,左、右二块试样裁取时应距墙纸(布)边10cm。 每块试样尺寸为200mm×(50.0士0.5)mm,试样裁取时长边平行于墙纸(布)纵向,短边平行 于墙纸(布)横向。将裁取的试样置于GB/T6529规定的标准大气中平衡4h; b)试验设备采用等速伸长型拉力试验机,试验时拉伸速度为(100士10)mm/min; 将试样一端的面层与底纸手工剥开约50mm裂口,裂口交界处应保持在一条直线上,并与试 样长边垂直; d)将试样一端已剥开的面层与底纸分别夹人拉力机的两只夹钳,启动拉力机,经5s后开始来集 拉力数据,记录拉伸100mm长度内的平均值; e)测验结果取三次测试结果的平均值,
6.3.2有害物质限值
按GB18585的规定进行测试网
7.1.1墙纸(布)的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为长度偏差率、幅宽偏 、外观质量、耐摩摄色年度、遮蔽性、水 层与底纸剥离强度。
型式检验项目为第5章规定的全部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工程质量标准规范范本,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投产鉴定; b)当结构、工艺、材料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d)正常情况下,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型式检验; 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7.2.1产品应按批检验。同品种、向一规格尺寸、向一配方、同一颜色、向一花纹为一批。当批量超 过2×10*m时,以2×10*m为一批。 7.2.2抽验产品长度偏差时,应平摊在桌面上用钢直尺量取,每批至少随机抽取1%卷数。 7.2.3抽验产品外观质量时,在检验机或平摊在桌面上进行,每批至少随机抽取10m。 7.2.4检测物理性能时,每批应至少随机抽取1m,试样裁取时距离端部1m以上,取样面积不应少于 需要试验面积的2倍。剩余的墙纸应卷齐并标明规格、批号、取样时间。
7.3.1外观质量中一项不合格时,应从原批中任意抽取双倍试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复验后仍有 一个试样不合格判整批产品不合格。 7.3.2尺寸偏差中一项不合格时,应从原批中任意抽取双倍卷数,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复验后仍有 一个试样不合格判整批产品不合格。 7.3.3物理性能指标中一项不合格时,应从原批中任意抽取双倍试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复验后 仍有一个试样不合格判整批产品不合格。 7.3.4有害物质限量指标中一项不合格,应从原批中任意抽取双倍试样分成2份,对不合格项目进行 复验,若2份复验结果均符合本标准规定,则判定该批产品合格,若复验结果仍有不符合标准规定的,则 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锅炉标准规范范本8标志、包装、运输和存
8.1.1每卷或每箱成品墙纸的标志应有下列中文标识内容:
d)可拭性或可洗性符号; e)图案拼接符号; f))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 g)合格证; h)产品施工说明书。 8.1.2标签、标志应放在明显处,标志符号应符合表6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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