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江苏省给排水专业施工图审查技术问答
- 文档部分内容预览:
给排水专业施工图审香技术问答
第一章消火栓消防给水系统
1、如何理解“消水规”表3.3.2中的“地下建筑”、“建筑总体积”、“单座建筑”、“成 组布置的建筑物”? 答:1)地下建筑:是指修建在地表以下的供人们进行生活或其他活动的房屋或场 所,是广场、绿地、道路、停车场、公园等用地下方相对独立的地下建筑(不含建 筑物附属的地下室),其中地下轨道交通设施、地下市政设施、地下特殊设施除外。 为地下建筑服务的地上建筑,其面积也计入地下建筑面积。地下室上方的独立建筑 称为单栋建筑。 2)单座建筑:是指地下室投影线范围内互相有连通的所有建筑(含地面各栋建 筑通过地下室电梯、楼梯相互连通),两个地下室之间若仅以通道相连,并仅考虑通 行,不停车,且两个地下室之间有防火门或防火卷帘分隔,则可算两个地下室。 3)建筑总体积:应为单座建筑的所有建筑围合表面内的容积。如果一座建筑既 有地上建筑也有地下建筑,该座建筑的体积应为地上部分和地下部分的体积之和, 该建筑的地下部分看作为建筑的地下层。这些建筑的面积之和为单座建筑的面积。 即单座建筑地上各栋建筑的建筑面积之和+地下室总建筑面积。 当建筑的地上部分与地下部分完全不连通(包括电梯与楼梯均不连通)时,建 筑的体积地上部分与地下部分分开计算体积,地下部分(汽车库除外)按地下建筑 考虑。散开阳台、不封闭的走廊等建筑虽计算建筑面积,但可不计算建筑体积。 根据建筑的体积为建筑围合表面内容积的定义,如建筑没有地下室,计算总体 积时高度取室内地面至屋顶楼面的高度。 4)成组布置的建筑物 “建规”3.4.8条:“除高层厂房和甲类厂房外, 电面积之和
小于本规范第3.3.1条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按其中较小者确定,但防 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者,不应大于10000m2)时,可成组布置。当厂房 建筑高度不大于7m时,组内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当厂房建筑高度大于 7m时,组内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 应根据相邻两座中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按本规范第3.4.1条的规定确定。” 《建规》5.2.4条:“除高层民用建筑外,数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住宅建筑或办公建 筑,当建筑物的占地面积总和不大于2500m2时,可成组布置,但组内建筑物之间的 间距不宜小于4m。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5.2.2条的 规定。 由上述规定可知,成组布置的建筑物需要满足一定条件:有建筑面积要求,工 业建筑<10000m2,民用建筑<2500m2;有防火间距要求;只适合特定建筑,高层厂 房、甲类厂房不适合,民用建筑只适合住宅和办公楼 成组布置的建筑物由于建筑物之间防火间距变小,发生火灾时相邻建筑会波及 到,因此在表3.3.2中确定成组布置的建筑物的体积时,应为消火栓设计流量较大的 相邻两座建筑物的体积之和。 2、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作为人防用,按地下建筑还是按人防计算室内消火栓设 计流量? 答:1)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作为人防用时,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按表3.5.2的人 防工程取值。 3、当汽车库设置在人防区域时,汽车库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是否按《消水规》 表3.3.2平战结合的人防工程计算确定? 答:汽车库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按平战结合的人防工程计算确定,按《汽车库 规范》计算确定。 4、当汽车库与其他功能的建筑合建时,汽车库室内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如何计 算? 答:汽车库室内外消火栓设计流量根据汽车数量(车库的防火分类)按《汽车 库规范》计算确定,其他功能的建筑按《消水规》表3.3.2及表3.5.2计算确定,室
内外消火栓系统设计流量取二者的大值。 5、当建筑内存在多种用途的房间或场所时,如何确定该建筑有几种功能?如何 计算该建筑的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 答:1)当建筑内存在多种用途的房间或场所,在确定该建筑有几种功能时,可 参照《建规》第1.0.4条的条文解释:“当同一建筑内,可能会存在多种用途的房间或 场所,如办公建筑内的会议室、餐厅、锅炉房等,属于同一使用功能”,即建筑内有 几种功能的判定标准为:看不同使用性质的房间是否属于为同一功能服务的配套用 房,若是,就可认定为同一功能。也即办公楼内设有会议室、餐厅、锅炉房、水泵 房、自行车库、汽车库时,该建筑仍定性为办公楼;宾馆内设有会议室、餐厅、锅 炉房、水泵房、小卖部、库房、自行车库、汽车库时时,仍定性为宾馆;当一座建 筑内设有办公、商业(含餐饮)、汽车库、自行车库时,该建筑可定为办公、商业二 种功能。 2)当一座多层建筑有多种使用功能时,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根据多层建筑总 体积按表3.5.2中的不同功能分别计算,取最大值。如市民中心,内设有图书馆、档 案馆及旅馆,应根据总体积分别计算图书馆、档案馆、旅馆的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 取大值。当多层建筑有连通的地下室、汽车库等时,总体积应包括地下室、汽车库 等的体积。 3)当一座高层建筑有多种使用功能时(有住宅功能的除外),室内消火栓设计 流量应根据建筑总高度按表3.5.2中的不同功能分别计算,取最大值。建筑总高度按 《建规》附录A第A.0.1条计算。 6、当住宅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如何计算该建筑的室内消火栓设计流 量? 答:按《建规》第5.4.10条第3款:“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防火分 区和室内消防设施配置,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本规范有关住宅建筑和公 共建筑的规定执行”的规定,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可根据 《消水规》表3.5.2分别计算。当住宅设置在非住宅上部时,住宅部分高度按《建规 附录A第A.0.1条计算,非住宅部分高度为室外地面至非住宅部分的顶面面层高度
室内消火栓系统设计流量取二者的大值。 7、《消水规》表3.5.2中未规定的建筑,其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如何确定? 答:应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建筑功能性质、耐火等级和建筑体积等参照相似建 筑确定。如单独建造的单层及多层餐饮建筑的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可参照表3.5.2中 的“商店”确定。 8、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m2,耐火等级为二级且可燃物较少的五、六层丁戊类 房(仓库)是否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 答:根据《建规》8.2.2条,当可燃物较少的五、六层丁戊类厂房(仓库)的建 筑高度不大于24m时,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但宜设置消防软管转盘。 9、是否消防系统设囊式气压罐后,即使计算水锤压力值超过管道试验压力值时 也可不采取消除停泵水锤的技术措施。当气压罐设于很远的屋面时,是否可以不设 水锤消除器? 答:当通过计算设置在消防泵出水口的囊式气压罐能吸纳水锤产生的压力时 可不另外设置消除停泵水锤的设施。当气压罐设于很远的屋面且当计算所得的水锂 压力值超过管道试验压力值时,消防泵出水口仍需采取消除停泵水锤的技术措施。 10、对于单栋建筑,室外消防用水量40L/S,消防水池储存室内外消防用水量 设2个消防车取水口,建筑在消防车取水口150m保护范围内。请问:a.按一个取水 口等同于1个室外消防栓,室外消防水泵的流量可否减少30L/S. b.如果可以减,当水池分成2格,每格设1个取水口,此时能减少多少? c.当市政管网为环状,建筑在1个市政消火栓的保护范围内,室外消防水泵的 量是否可以减少15L/S? 答:1)如果建筑在消防水池取水口150保护范围内、取水口距消防水泵接合器 不大于40m,且取水口数量满足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要求时(当取水口的尺寸大小 及周围场地能满足2台消防车取水时,可按2个室外消火栓30L/s计算),该建筑可 不设室外消火栓泵(若地下出入口距取水口距离大于40m,可由市政自来水引入管 上接出的室外消火栓保护,引入管可以是二路,也可以是一路)。 2)如果建筑在消防水池取水口保护半径150m以外,则需设室外消火栓泵、室
答:上述方案均可行,图1顶部阀门可取消。但应注意,二根立管与水平环管 车接点之间应有阀门。 16、《消水规》1.0.2条的条文说明 1)扩建”是指原有建筑轮廓基础上的向外扩建。建筑内部增加隔层算不算?如果 是面积不大,又如何界定? 2)“改建”是指建筑变更使用性质和用途或全面改造。全面改造是否包括比如装修 或者后期改造阶段整栋楼内部分隔全部变化而功能不变的情况?商业改成餐饮,是 否属于功能改变? 答:1)建筑内部增加隔层定义为“改建”更合适。 2)改建应指建筑功能、用途、性质、外观或内部布局、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 结构、工艺、设备等任一项发生变更或全面改造的建筑。改建应发生在建筑竣工投 入使用后。建筑竣工投入使用前的建筑使用性质,用途或装修原因等发生的变更属 于新建建筑的设计变更。 3)商业包括餐饮,但商场改为餐饮可能会影响消防标准的执行,如餐厅建筑面 积大于1000m2的餐馆或食堂,其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设自动灭火装 置。 17、地下室仅为汽车库,是否按《汽车库防火规范》要求的消防水量执行?如 地下室内除汽车库外还有储藏、非机动车库等综合功能,消防水量如何取值? 答:地下室仅为汽车库时,按《汽车库防火规范》要求确定室内外消火栓设计流量 如地下室内除汽车库外还有储藏、非机动车库等综合功能,应分开计算,取大值。 18、《消水规》5.1.16条提出了防止水泵低流量空转过热要求,在出水管上设置 旁通管通至水池或者进水管上是否可行? 答:可以。但应注意:平时消防系统的水不应通过该管产生泄漏;消防泵的实 标供水量应能满足系统设计流量。 19、《消水规》5.3.3条第2款:“稳压泵的设计压力应保持系统自动启泵压力设 置点处的压力在准工作状态时大于系统设置自动启泵压力值,且增加值宜为 0.07MPa~0.10MPa",第3款:“稳压泵的设计压力应保持系统最不利点处水灭火设
1)单独按车间部分考虑(室内10L/S,室外20L/S,室内外合计30L/S)。 2)单独按办公部分考虑(室内消火栓可不设,室外25L/S)。本案例由于车间设 置消火栓,故办公也设(按车间的消火栓水量就是10L/S,按办公就为15L/S) 3)室内消火栓设计水量按10L/S,室外消火栓设计水量按25L/S。 答:通常此类建筑办公部分与厂房有防火门连通,应按一座建筑考虑。室内外 消火栓设计流量用总体积,按不同功能分别计算,取大值。 25、《消水规》5.2.6条第6款与《建水规》3.2.4C条内容有矛盾,审图时如何把 握? 答:消防水箱、消防水池补水管接自生活给水系统时,应按《建水规》3.2.4C 条执行。 26、两个消防电梯能否共用消防集水坑,如果能共用,集水坑容积是否需要叠 加设置,排水泵流量参数是否需要叠加? 答:按1次火灾考虑,两个消防电梯可以共用消防集水坑。集水坑容积和排水 泵流量参数不需叠加。 27、移动式潜水泵和消防泵是否可以作为排空水池的一种措施? 答:可以,但消防水池宜设放空管。 28、《消水规》第12.4.1.1条要求消防管网安装完毕后,应进行严密性试验,此
他功能合建的建筑。在确定火灾延续时间时,当住宅与二种及二种以上的公共建筑 合建时,按综合楼确定火灾延续时间。如小区只有住宅(含底部设有商业服务网店 的住宅)、汽车库、自行车库、小区活动用房时,汽车库、自行车库可视为住宅的配 套用房,则该小区只有小区活动用房一种公共建筑,不按综合楼考虑。 32、两栋建筑满足防火间距要求,中间用连廊连接,消防用水量是否需要按两 栋建筑加连廊的体积总和计算消防水量? 答:如果中间连廊只有顶,无侧面维护结构,可以按二座建筑进行设计,如果 中间连廊有侧面维护结构,应按总体积(包括连廊体积)计算消火栓设计流量。 33、消防系统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分区供水? 答:《水消规》6.2.1条:符合下列条件时,消防给水系统应分区供水: 1系统工作压力大于2.4MPa; 2消火栓栓口处静压大于1.0MPa; 3自动水灭火系统报警阀处的工作压力大于1.6MPa或喷头处的工作压力大于 1.2MPa。 34、消防系统什么情况下需要采用重力消防给水系统? 答:根据省消防部门要求,当建筑高度大于200m时,需要采用重力消防给水系 统。
第二章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住宅楼地下自行车库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大于500m,是否应设自动喷 水灭火系统? 答:目前住宅楼的地下自行车库属于非机动车库,一般存放多种车辆,有人力 自行车水电站标准规范范本,还有电动自行车、燃油摩托车等,已非无可燃物的丁、戊类库房,因此当 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应按《建规》8.3.2条第6款执行,此可燃物品地下库房应 设自喷系统(如当地消防部门另有规定,按当地消防部门规定执行)。非机动车库的自 喷火灾危险等级可按中危险级I级考虑
有些消防部门不同意在设计、施工中采用中国工程建设协会有关消防标准作 因此当工程中要采用中国工程建设协会有关消防标准时,应征得当地消防 同意。 中国工程建设协会有关消防的标准有: 《合成型泡沫喷雾灭火系统应用技术规程》CECS156:2004 《注氮控氧防火系统技术规程》CECS189:2005; 《厨房设备灭火装置技术规程》CECS233:2007; 《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用技术规程》CECS219:2007; 《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技术规程》CECS245:2008;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薄壁不锈钢管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ECS229:2008;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CPVC管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ECS234:2008; 《大空间智能型主动喷水灭火系统技术规程》CECS263:2009; 《气体消防设施选型配置设计规程》CECS292:2011; 《旋转型喷头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技术规程》CECS213:2012; 《情性气体灭火系统技术规程》CECS312:2012; 《干粉灭火装置技术规程》CECS322:2012; 《探火管灭火装置技术规程》CECS345:2013; 《三氟甲烷灭火系统技术规程》CECS359:2014 《外储压七氟丙烷灭火系统技术规程》CECS386:2014; 《烟雾灭火系统技术规程》CECS169:2015; 《七氟丙烷泡沫灭火系统技术规程》CECS394:2015。 根据《大空间喷水灭火规程》4.2.7条,大空间智能型主动喷水灭火系统可以 系统合用一套供水系统(当地消防部门另有规定,按当地消防部门规定执行) 智能型主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消防给水设计流量按《大空间喷水灭火规程》确 15、《喷规》10.2.1条规定系统应设独立的供水泵,《消水规》8.1.7条规定 火栓系统可以合用消防泵,审查时如何把握? 规范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地方,可以执行较新版本规范的规定
些消防部门不同意在设计、施工中采用中国工程建设协会有关消防标准作为 因此当工程中要采用中国工程建设协会有关消防标准时,应征得当地消防部 同意。 国工程建设协会有关消防的标准有: 《合成型泡沫喷雾灭火系统应用技术规程》CECS156:2004; 《注氮控氧防火系统技术规程》CECS189:2005; 《厨房设备灭火装置技术规程》CECS233:2007; 《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用技术规程》CECS219:2007; 《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技术规程》CECS245:2008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薄壁不锈钢管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ECS229:2008: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CPVC管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ECS234:2008; 《大空间智能型主动喷水灭火系统技术规程》CECS263:2009; 《气体消防设施选型配置设计规程》CECS292:2011; 《旋转型喷头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技术规程》CECS213:2012; 《情性气体灭火系统技术规程》CECS312:2012; 《干粉灭火装置技术规程》CECS322:2012; 《探火管灭火装置技术规程》CECS345:2013; 《三氟甲烷灭火系统技术规程》CECS359:2014; 《外储压七氟丙烷灭火系统技术规程》CECS386:2014; 《烟雾灭火系统技术规程》CECS169:2015; 《七氟丙烷泡沫灭火系统技术规程》CECS394:2015。 根据《大空间喷水灭火规程》4.2.7条,大空间智能型主动喷水灭火系统可以与 系统合用一套供水系统(当地消防部门另有规定,按当地消防部门规定执行)。大 智能型主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消防给水设计流量按《大空间喷水灭火规程》确定。 15、《喷规》10.2.1条规定系统应设独立的供水泵,《消水规》8.1.7条规定自喷 火栓系统可以合用消防泵,审查时如何把握? 规范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地方,可以执行较新版本规范的规定。
....- 相关专题: 排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