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12523-2011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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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2523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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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测量仪器和校准仪器应定期检定合格,并在有效使用期限内使用;每次测量前、后必须在测量 现场进行声学校准,其前、后校准的测量仪器示值偏差不得大于0.5dB,否则测量结果无效。 5.1.3测量时传声器加防风罩。 5.1.4测量仪器时间计权特性设为快(F)档
5.1.4测量仪器时间计权特性设为快(F)
量应在无雨雪、无雷电天气环境标准,风速为5m/s以
根据施工场地周围噪声敏感建筑物位置和声源位置的布局,测点应设在对噪声敏感建 大、距离较近的位置。
5.3.2测点位置一般规定
一般情况测点设在建筑施工场界外1m,高度1.2m以上的位置。 5.3.3测点位置其他规定 5.3.3.1当场界有围墙且周围有噪声敏感建筑物时,测点应设在场界外1m,高于围墙0.5m以上的 位置,且位于施工噪声影响的声照射区域。 5.3.3.2当场界无法测量到声源的实际排放时,例如,声源位于高空、场界有声屏障、噪声敏感建筑 物高于场界围墙等情况,测点可设在噪声敏感建筑物户外1m处的位置。 5.3.3.3在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测量时,测点设在室内中央、距室内任一反射面0.5m以上、距地面 1.2m高度以上,在受噪声影响方向的窗户开启状态下测量。
施工期间,测量连续20min的等效声级,夜间同时测量最大声级。
5.5.1测量环境:不受被测声源影响且其他声环境与测量被测声源时保持一致。
5.5.1测量环境:不受被测声源影响且其他声环境与测量被测声源时保持一致。 5.5.2测量时段:稳态噪声测量1min的等效声级,非稳态噪声测量20min的等效声级。
噪声测量时需做测量记录。记录内容应主要包括被测量单位名称、地址、测量时气象条件、测量 仪器、校准仪器、测点位置、测量时间、仪器校准值(测前、测后)、主要声源、示意图(场界、声源 噪声敏感建筑物、场界与噪声敏感建筑物间的距离、测点位置等)、噪声测量值、最大声级值(夜间时 段)、背景噪声值、测量人员、校对人员、审核人员等相关信息。
0.7.1背景噪声值比噪声测量值低10B以上时服务质量标准,噪声测量值不做修正。 5.7.2噪声测量值与背景噪声值相差在3~10dB之间时,噪声测量值与背景噪声值的差值修约至个 位,按表2进行修正。 5.7.3噪声测量值与背景噪声值相差小于3dB时,应采取措施降低背景噪声后,视情况按5.7.1或5.7.2 款执行:仍无法满足前两款要求的,应按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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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各个测点的测量结果应单独评价。 6.2最大声级LAm直接评价。
给排水管理6.1各个测点的测量结果应单独评价。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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