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 第一分册:房屋建筑工程(2020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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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6轮椅坡道起点、终点和中间休息平台的水平长度不应小于1.50m。 3.5.3门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5在单扇平开门、推拉门、折叠门的门把手一侧的墙面应设宽度不小于400mm的墙面; 3.6.2台阶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3三级及三级以上的台阶应在两侧设置扶手。 3.14.1应将通行方便、行走距离路线最短的停车位设为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 7.2.1居住绿地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2基地地坪坡度不大于5%的居住区的居住绿地均应满足无障碍要求,地坪坡度大于5%的居住区,应 全少设置1个满足无障碍要求的居住绿地: 7.3.1居住区内的居委会、卫生站、健身房、物业管理、会所、社区中心、商业等为居民服务的建筑应 设置无障碍出入口。设有电梯的建筑至少应设置1部无障碍电梯;未设有电梯的多层建筑,应至少设置1 部无障碍楼梯。

    .4.3居住建筑应按每100套住房设置不少于2套无障碍住房。

    耐根穿刺防水层应铺设在普通防水层上面; 2 耐根穿刺防水层表面应设置保护层,保护层与防水层之间应设置隔离层。 4.8.14防水层下不得理设水平管线。垂直穿越的管线应预理套管,套管超过种植土的高度应大于 150mm 4.8.15变形缝应作为种植分区边界,不得跨缝种植。 4.8.16种植顶板的泛水部位应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泛水处防水层高出种植土应大于250mm

    4.3.3保温层上的找平层应留设分格缝,缝宽宜为5mm~20mm,纵横缝的间距不宜大于6m 4.4.2 保温层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4屋面为停车场等高荷载情况时,应根据计算确定保温材料的强度, 7封闭式保温层或保温层干燥有困难的卷材屋面,宜采取排汽构造措施。 4.5.2防水卷材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5种植隔热屋面的防水层应选择耐根穿刺防水卷材。 4.5.3防水涂料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5屋面坡度大于25%时,应选择成膜时间较短的涂料。 4.5.4复合防水层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3挥发固化型防水涂料不得作为防水卷材粘结材料使用。 4水乳型或合成高分子类防水涂膜上面隧道标准规范范本,不得采用热熔型防水卷材。 5水乳型或水泥基类防水涂料,应待涂膜实干后再采用冷粘铺贴卷材。 4.8.3瓦屋面与山墙及突出屋面结构的交接处,均应做不小于250mm高的泛水处理。 4.8.4在大风及地震设防地区或屋面坡度大于100%时,瓦片应采取固定加强措施。 4.8.9 烧结瓦、混凝土瓦屋面的坡度不应小于30%。 4.8.13沥青瓦屋面的坡度不应小于20%。 4.9.12压型金属板采用咬口锁边连接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3在大风地区或高度大于30m的屋面,压型金属板应采用360°咬口锁边连接。 4大面积屋面和弧状或组合弧状屋面,压型金属板的立边咬合宜采用暗扣直立锁边屋面系统。 4.11.5檐口、檐沟外侧下端及女儿墙压顶内侧下端等部位均应作滴水处理,滴水槽宽度和深度不宜 于10mm

    3.0.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筑防水工程,应对设计文件组织专项论证: 1进行专项防水设计的工程; 2单体防水面积大于10000M2的I级防水设防屋面防水工程: 3埋置深度大于10m或防水面积大于20000m2的地下建筑防水工程; 4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外墙防水工程。 5.2.1屋面防水工程应根据建筑物的类别、重要程度、使用功能要求确定防水等级,并按相应等级进行 防水设防;对防水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屋面,应进行专项防水设计。屋面防水等级和设防要求应符合表 5.2.1的规定, 5.2.21级防水设防屋面应采用结构找坡,口级防水设防时宜采用结构找坡,结构找玻坡度不应小于3% 5.3.1地下建筑工程的防水等级应为一级或二级,各等级防水标准和适用范围应符合表5.3.1的规定。

    3.0.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筑防水工程,应对设计文件组织专项论证: 1进行专项防水设计的工程; 2单体防水面积大于10000M2的I级防水设防屋面防水工程: 3埋置深度大于10m或防水面积大于20000m2的地下建筑防水工程; 4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外墙防水工程。 5.2.1屋面防水工程应根据建筑物的类别、重要程度、使用功能要求确定防水等级,并按相应等级进行 防水设防;对防水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屋面,应进行专项防水设计。屋面防水等级和设防要求应符合表 5.2.1的规定。 5.2.21级防水设防屋面应采用结构找坡,口级防水设防时宜采用结构找坡,结构找玻坡度不应小于3% 坐一二

    2.8(地下车库)排风口不应朝向 当排风口与人员活动场所的距离小于 ,朝向人员活动场所的排风口底部距人员活动地坪的高度不应小于2.5m。 2.5车辆出入口及坡道的最小净高应符合表4.2.5的规定。

    表4.2.5车辆出入口及坡道的最小净高

    净高指从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至吊顶、设备管道、梁或其他构件底面之间的有效使用空间的垂直高度

    4.2.10坡道式出入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4当坡道纵向坡度大 其直线缓坡段的水平长度。 3.6m,缓坡坡度应为坡道坡度的1/2;曲线 长度不应小于2.4m,曲率半径不应小于 坡段的中心为坡道原起点或止点: 据车型确定缓坡的坡度和长度。

    3.0.14住宅及公共办公楼建筑工程配建停车泊位数的10%应设置为公共泊位。公共泊位可设置于地面 或地下,但必须单独划定区域并予以区分。 4.1.5基地机动车出入口与城市道路相交的角度应为75°~90°,并应具有良好的通视条件。 4.3.2建筑工程配置的机动车停车库出入口的坡道终点面向城市道路时,停车库出入口坡道终点距城 市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2米,机动车停车库出入口的坡道终点面向基地内部道路时,停车库出入 口坡道终点距基地内部道路边线的距离不得小于6米;坡道口不应采用车辆转弯半径不足的U型掉头 交通组织方式。 4.4.14停车场(库)内尽端式通道长度大于26米时,应满足回车条件;大型车库两侧或单侧停车的通道 长度大于85米时,应在通道垂直方向设置联通道。 4.5.2具有大量人流、车流集中疏散的体育场馆和住宅小区建筑(保障房除外)不宜采用机械式停车库 其他建筑工程停车场(库)配置的机械停车泊位数不宜超过其配建停车泊位总数的60%。 4.5.5地面机械停车库应设有不少于该停车库总泊位数15%的车位作为停侯区。 4.6.3当配建自行车停车场(库)车位数不大于300辆时,可设置一个出入口;当车位数为301~1200辆时 出入口不应少于二个;当车位数大于1200辆时,出入口不宜少于三个。 4.6.6自行车停车场(库)净空高度不应小于2.0米,

    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置与设计规范》DB33

    4.1.8充电设备不应妨碍电动汽车行驶和停放,其与电动汽车、建(构)筑物的安全、操作及检修距离应 符合下列规定:

    4.1.8充电设备不应妨碍电动汽车行驶和停放,其与电动汽车、建(构)筑物的安全、操作及检修距离应

    1电动汽车与充电设备之间应保证安全距离:充电设备安装在车侧且不妨碍车门开启时,充电设 备外廓(含防撞设施)距电动汽车净距不应小于0.4m;妨碍车门开启时,充电设备外廓(含防撞设施)距电动 汽车净距不应小于0.6m。充电设备安装在车尾时,充电设备外廓(含防撞设施)距电动汽车净距不应小于

    充电设备安装应预留检修与操作空间,其检修操作面与建(构)筑物之间距离不应小于0.8m

    4.3.4电梯不得紧邻卧室布置,也不宜紧邻起居室(厅)布置。受条件限制需要紧邻起居室(厅)布置时,应 采取有效的隔声和减振措施。 4.3.9商住楼内不得设置高噪声级的文化娱乐场所,也不应设置其他高噪声级的商业用房。对商业用房 内可能会扰民的噪声源和振动源,应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 5.3.1位于交通干线旁的学校建筑,宜将运动场沿干道布置,作为噪声隔离带。产生噪声的固定设施与 教学楼之间,应设足够距离的噪声隔离带。当教室有门窗面对运动场时,教室外墙至运动场的距离不应 小于25m。 5.3.5产生噪声的房间(音乐教室、舞蹈教室、琴房、健身房)与其他教学用房设于同一教学楼内时,应 分区布置,并应采取有效的隔声和隔振措施。 6.3.4病房、医护人员休息室等要求安静房间的邻室及其上下层楼板或屋面。不应设置噪声、振动较大 的设备,当设计上难于避免时,应采取有效的噪声与振动控制措施。 6.3.7穿过病房围护结构的管道周围的缝隙,应密封。病房的观察窗,宜采用固定窗。病房楼内的污物 井道、电梯井道不得毗邻病房等要求安静的房间。 7.3.1旅馆建筑的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3旅馆建筑中的餐厅不应与客房等对噪声敏感的房间在同一区域内。 4可能产生强噪声和振动的附属娱乐设施不应与客房和其他有安静要求的房间设置在同一主体结 构内,并应远离客房等需要安静的房间。 6可能在夜间产生干扰噪声的附属娱乐房间,不应与客房和其他有安静要求的房间设置在同一走 廊内。 8电梯井道不应毗邻客房和其他有安静要求的房间。 7.3.2客房及客房楼的隔声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动饮

    2旅馆建筑内的电梯间,高层旅馆的加压泵、水箱间及其他产生噪声的房间,不应与需要安静的 客房、会议室、多用途大厅等毗邻,更不应设置在这些房间的上部。确需设置于这些房间的上部时,应 采取有效的隔振降噪措施,

    5.0.5采光设计时,应注意光的方向性,应避免对工作产生遮挡和不利的阴影 5.0.7需识别颜色的场所,应采用不改变天然光光色的采光材料。 5.0.8博物馆建筑的天然采光设计,对光有特殊要求的场所宜消除紫外辐射、限制天然光照度 爆光时间。陈列室不应有直射阳光进入。 5.0.9当选用导光管采光系统进行采光设计时,采光系统应有合理的光分布。 7.0.4采光设计时,应采取以下有效的节能措施: 1大跨度或大进深的建筑宜采用顶部采光或导光管系统采光。 2在地下空间,无外窗及有条件的场所,可采用导光管采光系统: 3侧面采光时,可加设反光板、棱镜玻璃或导光管系统,改善进深较大区域的采光 7.0.5采用遮阳设施时,宜采用外遮阳或可调节的遮阳设施

    遮挡和不利的阴影。 5.0.7需识别颜色的场所,应采用不改变天然光光色的采光材料。 5.0.8博物馆建筑的天然采光设计,对光有特殊要求的场所宜消除紫外辐射、限制天然光照度值和减少 爆光时间。陈列室不应有直射阳光进入。 5.0.9当选用导光管采光系统进行采光设计时,采光系统应有合理的光分布。 7.0.4采光设计时,应采取以下有效的节能措施: 1大跨度或大进深的建筑宜采用顶部采光或导光管系统采光。 2在地下空间,无外窗及有条件的场所,可采用导光管采光系统; 3侧面采光时,可加设反光板、棱镜玻璃或导光管系统,改善进深较大区域的采光, 7.0.5采用遮阳设施时,宜采用外遮阳或可调节的遮阳设施。

    3.2.3每套住宅至少应有1个居室达到日照标准;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超过(含)4个居室或套内建筑 面积超过(含)120m2时,至少应有2个居室达到日照标准。 3.2.4宿舍应有不少于1/2的居室满足住宅日照标准。 3.2.5养老设施建筑设置供老年人休闲、健身、娱乐等活动的室外活动场地应保证有1/2的面积处于冬 至日日照2h等时线之外。 3.2.6文教和卫生类日照分析对象日照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1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窗台必须满足冬至日有效日照3h; 2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处在冬至日日照3h等时线之外; 3中、小学教学楼的普通教室和1间以上的科学教室(或生物实验室)窗台(或南外廊)必须满足冬至 日有效日照2h; 4医院、疗养院应有不少于1/2的病房和疗养室窗台满足冬至有效日照2h。 3.2.8居住区内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处在相应住宅日照标准的等时线之外。

    1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窗台必须满足冬至日有效日照3h; 2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处在冬至日日照3h等时线之外; 3中、小学教学楼的普通教室和1间以上的科学教室(或生物实验室)窗台(或南外廊)必须满足 有效日照2h: 4医院、疗养院应有不少于1/2的病房和疗养室窗台满足冬至有效日照2h。 2.8居住区内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处在相应住宅日照标准的等时线

    6.0.4居住街坊内附属道路的规划 、搬家等车辆的通达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要附属道路至少应有两个车行出入口连接城市道路,其路面宽度不应小于4.0m;其他附属道 路的路面宽度不宜小于2.5m; 2人行出入口间距不宜超过200m; 3最小纵坡不应小于0.3%,最大纵坡应符合表6.0.4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行的道路,其纵 坡宜按照或分段按照非机动车道要求进行设计。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发改运行[200312116号

    第六条建筑物需要以玻璃作为建筑材料的下列部位必须使用安全玻璃: (一)7层及7层以上建筑物外开窗: (四)倾斜装配窗、各类天棚(含天窗、采光顶)、吊顶; (五)观光电梯及其外围护; (六)室内隔断、浴室围护和屏风; (八)用于承受行人行走的地面板; (十一)易遭受撞击、冲击而造成人体伤害的其它部位。本款第十一项是指《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 程》JGJ113和《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所称的部位,

    5.4.3无前室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起居室(厅)或厨房。 5.4.6每套住宅应设置洗衣机的位置及条件。 5.8.3底层外窗和阳台门、下沿低于2.00m且紧邻走廊或共用上人屋面上的窗和门,应采取防卫措施 6.3.4楼梯为剪刀梯时,楼梯平台的净宽不得小于1.30m。 6.4.2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其中应设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 6.4.61 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多台电梯中最大轿厢的深度,且不应小于1.50m。 6.8.4厨房的共用排气道与卫生间的共用排气道应分别设置

    4.1.7宿舍的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敬楼梯平台的下部时,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防 护措施。 4.2.4贴邻公用盟洗室、公用厕所、卫生间等潮湿房间的居室、储藏室的墙面应在相邻墙体的迎水面作 防潮处理。 4.5.1宿舍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4楼梯防护栏杆最薄弱处承受的最小水平推力不应小于1.50KN/m。 4.6.2宿舍窗外没有阳台或平台,且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小于0.90m时,应设置防护措施。 4.6.5宿舍的底层外窗、以及其他各层中窗台下沿距下面屋顶平台或大挑檐等高差小于2m的外窗,应 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4.6.7居室和辅助房间的门净宽不应小于0.9m,阳台门和居室内附设卫生间的门净宽不应小于0.8m。 门洞口高度不应低于2.1m。居室居住人数超过4人时,居室门应带亮窗,设亮窗的门洞口高度不应低 于2.40m。 4.6.10多层及以下的宿舍开散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高层宿舍阳台栏板栏杆净高不应低于 1.10m;学校宿舍阳台栏板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20m。 中证发里

    4.1.7宿舍的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敲楼梯平台的下部时,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防 护措施。 4.2.4贴邻公用盟洗室、公用厕所、卫生间等潮湿房间的居室、储藏室的墙面应在相邻墙体的迎水面作 防潮处理。 4.5.1宿舍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4楼梯防护栏杆最薄弱处承受的最小水平推力不应小于1.50KN/m。 4.6.2宿舍窗外没有阳台或平台,且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小于0.90m时,应设置防护措施, 4.6.5宿舍的底层外窗、以及其他各层中窗台下沿距下面屋顶平台或大挑檐等高差小于2m的外窗,应 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4.6.7居室和辅助房间的门净宽不应小于0.9m,阳台门和居室内附设卫生间的门净宽不应小于0.8m。 门洞口高度不应低于2.1m。居室居住人数超过4人时,居室门应带亮窗,设亮窗的门洞口高度不应低 于2.40m 4.6.10多层及以下的宿舍开散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高层宿舍阳台栏板栏杆净高不应低于 1.10m;学校宿舍阳台栏板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20m。 622居室不应与电梯、设备机房紧邻布置

    2出入口严禁采用旋转门。 5.6.3老年人使用的走廊,通行净宽不应小于1.8m,确有困难时不应小于1.4m;当走廊的通行宽度大 于1.4m且小于1.8m时,走廊中应设通行净宽不小于1.8m的轮椅错车空间,错车空间的间距不宜大于 15.00m。 5.6.7老年人使用的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梯段通行宽度不应小于1.20m,各级踏步应均匀一致,楼梯缓步平台内不应设置踏步。 2踏步前缘不应突出,踏面下方不应透空。 6.1.4交通空间的主要位置两侧应设连续扶手。

    5.3.8每一间化学实验室内应至少设置一个急救冲洗水嘴; 5.3.9化学实验室的外墙至少应设置2个机械排风扇,排风扇下沿应在距楼地面以上0.10m~0.15m高 度处。在排风扇的室内一侧应设置保护罩,采暖地区应为保温的保护罩。在排风扇的室外一侧应设置挡 风罩。实验桌应有通风排气装置,排风口宜设在桌面以上。药品室的药品柜内应设通风装置。 6.2.12中小学校的卫生间应设前室。男、女生卫生间不得共用一个前室。 6.2.13学生卫生间应具有天然采光、自然通风的条件,并应安置排气管道。 818数学用良的门窗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5.3.9化学实验室的外墙至少应设置2个机械排风扇,排风扇下沿应在距楼地面以上0.10m~0.15m高 度处。在排风扇的室内一侧应设置保护罩,采暖地区应为保温的保护罩。在排风扇的室外一侧应设置挡 风罩。实验桌应有通风排气装置,排风口宜设在桌面以上。药品室的药品柜内应设通风装置。 6.2.12中小学校的卫生间应设前室。男、女生卫生间不得共用一个前室。 6.2.13学生卫生间应具有天然采光、自然通风的条件,并应安置排气管道。 8.1.8教学用房的门窗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疏散通道上的门不得使用弹簧门、旋转门、推拉门、大玻璃门等不利于疏散通畅、安全的门; 2各教学用房的门均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开启的门扇不得挤占走道的疏散通道 3靠外廊及单内廊一侧教室内隔墙的窗开启后,不得挤占走道的疏散通道,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4 二层及二层以上的临空外窗的开启窗不得外开。 8.5.5 教学用建筑物的出入口应设置无障碍设施,并应采取防止上部物体坠落和地面防滑的措施。 8.5.6 停车场地及地下车库的出入口不应直接通向师生人流集中的道路。 8.7.4疏散楼梯不得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 9.1.1中小学校建筑的室内空气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及《民用 建筑工程室内坏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的有关规定。

    栏杆高度不应低于0.9m,在室外看台后部危险性较大处严禁低于1.1m。 栏杆形式不应遮挡观众视线并保障观众安全。当设楼座时,栏杆下部实心部分不得低于0.4m:

    3横向过道两侧至少一侧应设栏杆。 4当看台坡度较大、前后排高差超过0.5m时,其纵向过道上应加设栏杆扶手;用无背座椅时不宣 超过10排,超过时必须增设横向过道或横向栏杆。 5栏杆的构造做法应经过结构计算,以确保使用安全。 4.3.10看台应进行视线设计,视点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根据运动项目的不同特点,使观众看到比赛场地的全部或绝大部分,且看到运动员的全身或主 要部分; 2对于综合性比赛场地,应以占用场地最大的项目为基础;也可以主要项目的场地为基础,适当兼顾 其他; 3当看台内缘边线(指首排观众席)与比赛场地边线及端线(指视点轨迹线)不平行(即距离不等)时 首排计算水平视距应取最小值或较小值; 4座席俯视角宜控制在28°~30°范围内。 4.3.11看台各排地面升高应符合下列要求: 1视线升高差(C值)应保证后排观众的视线不被前排观众遮挡,每排C值不应小于0.06m; 2在技术、经济合理的情况下,视点位置及C值等可采用较高的标准,每排C值宜选用0.12m。 4.4.8技术设备用房应符合下列要求: 2灯光控制室应能看到主席台、比赛场地和比赛场地上空的全部灯光; 3消防控制室宜位于首层并与比赛场内外联系方便,应有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4器材库和比赛、练习场地联系方便;器材应能水平或垂直运输;应有较好的通风条件;出入口大 小及门的开启方向应符合器材的运输需要; 5技术设备用房最低标准应符合表4.4.8规定: 6当泵房、发电机房、空调机组等设备安放在场馆内时,应避免设备产生的噪声对比赛区和观众 区的影响。 5.5.8比赛场地应有良好的排水条件,沿跑道内侧和全场外侧分别设一道环形排水明沟,明沟应有漏水 盖板。足球场两端也宜各设一道排水沟与跑道内侧的环形排水沟相连。足球场草地下宜设置排水暗管(或 盲沟)。 6.1.5当体育馆利用自然采光时,应考虑项目比赛和多功能使用时对光线的要求,配备必要的遮光和防 止眩光措施。 6.2.7综合体育馆比赛场地上空净高不应小于15.0m,专项用体育馆内场地上空净高应符合该专项的使 用要求。 6.4.2训练场地净高不得小于10m。专项训练场地净高不得小于该专项对场地净高的要求。 6.4.3训练房除应根据设施级别、使用对象、训练项目等合理决定场地大小、高度、地面材料和使用方 式,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训练房场地四周墙体及门、窗玻璃、散热片灯具等应有一定的防护措施,墙体应平整、结实,2m 以下应能承受身体的碰撞,并无任何突出的障碍物,墙体转角处应无棱角或呈弧形; 6训练房的门应向外开启并设观察窗其高度、宽度应能适应维修设备的进出; 7.1.7应根据城市规划、建筑群体、建筑造型等多方面因素确定游泳馆的结构选型。主体结构必须符合 本规范第1.0.8条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应有好的防腐蚀性能,围护结构及外墙门窗等必须从节能的要 求出发,解决好隔汽、防潮、保温、隔热等要求,防止产生结露现象;

    8.2.3疏散内门及疏散外门应符合下列要求

    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4m,并应向疏散方向

    2疏散门不得做门槛,在紧靠门口1.4m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 3疏散门应采用推外开门,不应采用推拉门,转门不得计入疏散门的总宽度。 9.0.1体育建筑应根据其类别、等级、规模、用途和使用特点,确定其声学设计指标,并在设计中采用 实现预定指标的相应措施。

    五、餐饮、旅馆、商业类建筑

    1.6建筑物的厕所、卫生间、盟洗室、浴室等有水房间不应布置在厨房区域的直接上层,并应避 在用餐区域的直接上层。确有困难布置在用餐区域直接上层时应采取同层排水和严格的防水措方 .8用餐区域、公共区域和厨房区域的楼地面应采用防滑设计,并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地 防滑技术规程》JGJ/T331中的相关要求。

    4.1.11电梯及电梯厅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四级、五级旅馆建筑2层宜设乘客电梯,3层及3层以上应设乘客电梯。一级、二级、三级旅 馆建筑3层宜设乘客电梯,4层及4层以上应设乘客电梯; 4.1.13中庭栏杆或栏板高度不应低于1.20m,并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应能承受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规定的水平荷载。 4.2.2无障碍客房应设置在距离室外安全出口最近的客房楼层,并应设在该楼层进出便捷的位置, 4.2.3公寓式旅馆建筑客房中的卧室及采用燃气的厨房或操作间应直接采光、自然通风。 4.2.9客房室内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客房居住部分净高,当设空调时不应低于2.40m;不设空调时不应低于2.60m 2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为客房时,应至少有8m2面积的净高不低于2.40m 4.2.11 客房部分走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面布房的公共走道净宽不得小于1.30m,双面布房的公共走道净宽不得小于1.40m; 无障碍客房走道净宽不得小于1.50m; 4.2.13 客房层服务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5 三级及以上旅馆建筑应设工作消毒间;一级和二级旅馆建筑应有消毒设施; 7客房层应设置服务人员卫生间:

    1四级、五级旅馆建筑2层宜设乘客电梯,3层及3层以上应设乘客电梯。一级、二级、三级旅 馆建筑3层宜设乘客电梯,4层及4层以上应设乘客电梯; 4.1.13中庭栏杆或栏板高度不应低于1.20m,并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应能承受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规定的水平荷载。 4.2.2无障碍客房应设置在距离室外安全出口最近的客房楼层,并应设在该楼层进出便捷的位置。 4.2.3公寓式旅馆建筑客房中的卧室及采用燃气的厨房或操作间应直接采光、自然通风。 4.2.9客房室内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客房居住部分净高,当设空调时不应低于2.40m;不设空调时不应低于2.60m 2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为客房时,应至少有8m2面积的净高不低于2.40m 4.2.11 客房部分走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面布房的公共走道净宽不得小于1.30m,双面布房的公共走道净宽不得小于1.40m; 3 无障碍客房走道净宽不得小于1.50m; 4.2.13 客房层服务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5 5三级及以上旅馆建筑应设工作消毒间;一级和二级旅馆建筑应有消毒设施; 7 客房层应设置服务人员卫生间:

    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4.1.4图书馆的四层及四层以上设有阅览室时,应设置为读者服务的电梯,并应至少设一台无障碍电梯。 4.2.6特藏书库应单独设置。珍善本书库的出入口应设置缓冲间,并在其两侧分别设置密闭门。 4.2.7卫生间、开水间或其他经常有积水的场所不应设置在书库内部及其直接上方。 4.2.8书库的净高不应小于2.40m。有梁或管线的部位,其底面净高不宜小2.30m。采用积层书架的书库 结构梁或管线的底面净高不应小于4.70m。 4.2.10二层至五层的书库应设置书刊提升设备,六层及六层以上的书库应设专用货梯。 4.3.13当阅览室(区)设置老年人及残障读者的专用座席时应邻近管理台布置。 4.4.6中心出纳台(总出纳台)应毗邻基本书库设置。出纳台与基本书库之间的通道不应设置踏步;当高 差不可避免时,应采用坡度不大于1:8的坡道。书库通往出纳台的门应向出纳台方向开启,其净宽不应 小于1.40m,并不应设置门槛,门外1.40m范围内应平坦、无障碍物。 4.5.5报告厅应符合下列规定: 1超过300座规模的报告厅应独立设置,并应与阅览区隔离; 2报告厅与阅览区毗邻设置时,应设单独对外出入口; 4.5.6图书馆的公共活动空间或辅助服务空间内应设置饮水供应设施。 5.3.3 3当书库设于地下室时,不应跨越变形缝,且防水等级应为一级。

    1超过300座规模的报告厅应独立设置,并应与阅览区隔离; 2报告厅与阅览区毗邻设置时,应设单独对外出入口; 4.5.6图书馆的公共活动空间或辅助服务空间内应设置饮水供应设施 5.3.3当书库设于地下室时,不应跨越变形缝,且防水等级应为一级 5.7.3食堂、快餐室、食品小卖部等应远离书库布置,

    筑的营业厅和人员通行区域的地面、楼面面层材

    2展厅内不应有直射阳光,采光口应有减少紫外辐射、调节和限制天然光照度值和减 的构造措施;

    4.1.4四层及四层以上的对外服务用房、档案业务和技术用房应设电梯。两层或两层以上的档案库应设 垂直运输设备。 4.2.2档案库应集中布置、自成一区。除更衣室外,档案库区内不应设置其他用房,且其他用房之间的 交通也不得穿越档案库区。 4.2.6每个档案库应设两个独立的出入口,且不宜采用串通或套间布置方式,

    自然米光的图地 2 应避免阳光直射和眩光,窗宜设遮阳设施; 3室内应能自然通风; 4每个阅览座位使用面积:普通阅览室每座不应小于3.5m2;专用阅览室每座不应小于4.0m2;若 采用单间时,房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0m2; 5阅览桌上应设置电源; 6室内应设置防盗监控系统。 4.3.3缩微阅览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避免阳光直射。 5.3.3档案库门应为保温门;窗的气密性能、水密性能及保温性能分级要求应比当地办公建筑的要求提 高一级。 5.3.4档案库每开间的窗洞面积与外墙面积比不应大于1:10,档案库不得采用跨层或跨间的通长窗。 5.4.1馆区内应排水通畅,不得出现积水。 5.4.2室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小于0.50m;室内地面应有防潮措施 5.4.3档案库应防潮、防水。特藏库和无地下室的首层库房、地下库房应采取可靠的防潮、防水措施。 屋面防水等级应为I级;地下防水等级应为一级,并应设置机械通风或空调设备。 5.5.1档案库、档案阅览、展览厅及其他技术用房应防止日光直接射入,并应避免紫外线对档案、资料 的危害。

    2库房门与地面的缝隙不应大于5mm,且宜采

    3.2.1剧场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总平面设计应功能分区明确,交通流线合理,避免人流与车流、货流交叉,并应有利于消防、 停车和人流集散。 2布景运输车辆应能直接到达景物搬运出入口。 3.2.3剧场总平面道路设计应满足消防车及货运车的通行要求,其净宽不应小于4.00m,穿越建筑物时 净高不应小于4.00m 5.1.1观众厅的视线设计宜使观众能看到舞台面表演区的全部。当受条件限制时,应使位于视觉质量不 良位置的观众能看到表演区的80%。 5.1.3观众厅视线超高值(C值)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视线超高值不应小于0.12m。 5.1.5对于观众席与视点之间的最远视距,歌舞剧场不宜大于33m;话剧和戏曲剧场不宜大于28m;伸 出式、岛式舞台剧场不宜大于20m。 5.1.6对于观众视线最大俯角,镜框式舞台的楼座后排不宜大于30°,靠近舞台的包湘或边楼座不宜大于 35°;伸出式、岛式舞台剧场的观众视线俯角不宜大于30°。 5.3.2对于池座首排座位,除排距外,与舞台前沿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50m,与乐池栏杆之间的净距 不应小于1.00m;当池座首排设置轮椅座席时,至少应再增加0.5m的距离。 5.3.7当观众厅座席地坪高于前排0.50m以及座席侧面紧临有高差的纵向走道或梯步时,应在高处设 栏杆,且栏杆应坚固,高度不应小于1.05m,并不应遮挡视线。 7.1.3后台区域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出入口、通道、化妆室、盟洗室、浴室、厕所等,应设置无障 碍专用设施。 7.2.1排练厅宜按不同剧种使用要求进行设定,尺寸宜与舞台表演区相近,当兼顾不同剧种使用要求时 厅内净高不应小于6.00m。室内净高大于5.00m的排练厅宜设马道。 丽合层从的宏斯通诺版入卡动锁

    1室内部分的坡度不应天于1:8,室外部分的坡度不应天于1:10,并应采取防滑措施,室内坡道的 装饰材料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为残疾人设置通道坡度不应大于1:12。 2地面以上2.00m内不得有任何突出物,并不得设置落地镜子及装饰性假门。

    9.2.2观众厅体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口净高的1.2倍;楼座下吊顶形式应有利于该区域观众席获得早期反射声。 3对于以扩声为主的剧场,观众厅内挑台的挑出深度宜小于楼座下开口净高的1.5倍,并应使主 扬声器的中高频部分能直投射至挑台下全部观众席;楼座、池座后排净高及吊顶下沿至观众席地面的净 高宜大于2.80m

    4.1.12当观众厅屋面工程采用轻型屋面时,应采取隔声、减振措施。

    1观众厅的设计应与银幕的设置空间统一考虑,观众厅的长度不宜大于30m,观众厅长度与宽度 的比例宜为(1.5±0.2):1; 3观众厅体形设计,应避免声聚焦、回声等声学缺陷; 4观众厅净高度不宜小于视点高度、银幕高度与银幕上方的黑框高度(0.5~1.0m)三者的总和。 4.4.8放映机房应有一外开门通至疏散通道,其楼梯和出入口不得与观众厅的楼梯和出入口合用

    3.2.1特大型展览建筑基地应至少有3面直接临接城市道路:大型、中型展览建筑基地应至少有2面直 接临接城市道路;小型展览建筑基地应至少有1面直接临接城市道路。基地应至少有1面直接临接城市 主要干道,且城市主要干道的宽度应满足布展、撤展或人员疏散的要求。 4.1.2展厅不应设置在建筑的地下二层及以下的楼层。 4.2.5展厅净高应满足展览使用要求。甲等展厅净高不宜小于12m,乙等展厅净高不宜小于8m,丙等 展厅净高不宜小于6m。 4.2.7展厅内展位通道尺寸除应满足安全疏散的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甲等、乙等展厅主要展位通道净宽不宜小于5m,次要展位通道净宽不宜小于3m; 2丙等展厅展位通道净宽不宜小于3m。 4.3.8展览建筑的会议、办公、餐饮等空间宜设置厕所。展厅应设置公共厕所,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甲等、乙等展厅宜设置2处以上公共厕所,位置应方便使用:

    4.2.2医院出入口不应少于2处,人员出入口不应兼作尸体或废弃物出口。 4.2.3在门诊、急诊和住院用房等入口附近应设车辆停放场地。 4.2.6病房建筑的前后间距应满足日照和卫生间距要求,且不宜小于12m。 4.2.7在医疗用地内不得建职工住宅。医疗用地与职工住宅用地毗连时,应分隔,并应另设出入口 5.1.2建筑物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2门诊、急诊、急救和住院主要出入口处,应有机动车停靠的平台,并应设雨篷。 5.1.4电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二层医疗用房宜设电梯;三层及三层以上的医疗用房应设电梯,且不得少于2台 2供患者使用的电梯和污物梯,应采用病床梯。 4电梯井道不应与有安静要求的用房贴邻。

    5.1.5楼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主楼梯宽度不得小于1.65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8m,高度不应大于0.16m。

    5.1.13 卫生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患者使用的卫生间隔间的平面尺寸,不应小于1.10mx1.40m;门应朝外开,门闫应能里外开启。 卫生间隔间内应设输液吊钩。 3卫生间应设前室,并应设非手动开关的洗手设施。 5.2.3候诊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2利用走道单侧候诊时,走道净宽不应小于2.40m,两侧候诊时,走道净宽不应小于3.00m; 5.2.4诊查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双人诊查室的开间净尺寸不应小于3.00m,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00m; 2单人诊查室的开间净尺寸不应小于2.50m,使用面积不应小于8.00m;

    5.1.13卫生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

    5.3.4抢救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5.5.5病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3单排病床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10m,双排病床(床端)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40m; 4病房门应直接开向走道; 病房门净宽不应小于1.10m,门扇宜设观察窗。 5.5.11 监护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5监护病床的床间净距不应小于1.20m; 6单床间不应小于12.00m。 5.7.2手术部用房位置和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2手术部不宜设在首层; 5通往外部的门应采用弹簧门或自动启闭门。 5.7.4手术室平面尺寸应符合下列要求: 2每2间~4间手术室宜单独设立1间刷手间,可设于清洁区走廊内。刷手间不应设门。洁净手术 室的刷手间不得和普通手术室共用。每间手术室不得少于2个洗手水龙头,并应采用非手动开关。 5.7.5推床通过的手术室门,净宽不宜小于1.40m,且宜设置自动启闭装置。手术室可采用天然光源或 人工照明,当采用天然光源时,窗洞口面积与地板面积之比不得大于1/7,并应采取遮阳措施。 10.2.9采用液氧供氧方式时大于500L的液氧罐应放在室外。室外液氧罐与办公室、病房、公共场所及 繁华道路的距离应大于7.50m。

    5.5.5病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4.2.1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合理进行功能分区,洁污、医惠、人车等流线组织应清晰,并应避免院内感染; 2主要建筑物应有良好朝向,建筑物间距应满足卫生、日照、采光、通风、消防等要求 4.2.2院区出入口不应少于两处。 4.2.6医院出入口附近应布置救护车冲洗消毒场地。 5.1.2门诊、急诊和住院部等主要出入口处,应设置带雨棚的机动车停靠处,并应设置无障碍通道 5.1.4两层的医疗用房宜设电梯,三层及三层以上的医疗用房应设电梯,且不得少于两台。当病房楼高度 超过24m时,应单设专用污物梯。供病人使用的电梯和污物梯,应采用专用病床规格电梯。 5.1.10在自然通风条件下室内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诊查室、病房不应低于2.80m; 2 医技科室不应低于3.00m。 5.1.13 卫生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3卫生间应设前室,病人使用的公用卫生间宜采用不设门扇的迷宫式前室,并应配备非手动开关龙 头的洗手盆; 5.2.5平面布局中病人候诊区应与医务人员诊断工作区分开布置,并应在医务人员进出诊断工作区出入 口处为医务人员设置卫生通过室。 5.2.6接诊区、筛查区应单设医务人员卫生通过室。 5.4.4中心(消毒灭菌)供应室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3按洁净区、清洁区、污染区分区布置,并应按生产加工单向工艺流程布置; 4应为进入洁净区与清洁区的工作人员分别设置卫生通过; 5.4.7检验科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7应在检验工作区出入口处分别设置男女医务人员卫生通过室。 5.4.8病理科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3应在病理科工作区出入口处设置男女卫生通过室; 3.6.3重症监护病区应在其出人口处设置缓冲间。 5.7.4医疗废弃物暂存间应设置围墙与其他区域相对分隔.位置应位于院区下风向处

    诊查室、病房不应低于2.80m; 医技科室不应低于3.00m。 5.1.13 卫生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3卫生间应设前室,病人使用的公用卫生间宜采用不设门扇的迷宫式前室,并应配备非手动开关龙 头的洗手盆; 5.2.5平面布局中,病人候诊区应与医务人员诊断工作区分开布置,并应在医务人员进出诊断工作区出入 口处为医务人员设置卫生通过室。 5.2.6接诊区、筛查区应单设医务人员卫生通过室。 一中消

    3按洁净区、清洁区、污染区分区布置,并应按生产加工单向工艺流程布置; 4应为进入洁净区与清洁区的工作人员分别设置卫生通过; 5.4.7检验科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7应在检验工作区出入口处分别设置男女医务人员卫生通过室 5.4.8病理科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3应在病理科工作区出入口处设置男女卫生通过室; 3.6.3重症监护病区应在其出人口处设置缓冲间。 5.7.4医疗废弃物暂存间应设置围墙与其他区域相对分隔.位置应位于院区下风向处

    4.0.4汽车进站口、出站口应满足营运车辆通行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二级汽车客运站进站口、出站口应分别设置,三、四级汽车客运站宜分别设置;进站口、 出站口净宽不应小于4.0m,净高不应小于4.5m; 2汽车进站口、出站口与旅客主要出入口之间应设不小于5.0m的安全距离,并应有隔离措施; 3汽车进站口、出站口与公园、学校、托幼、残障人使用的建筑及人员密集场所的主要出入口距 离不应小于20.0m; 4汽车进站口、出站口与城市干道之间宜设有车辆排队等候的缓冲空间,并应满足驾驶员行车安 全视距的要求。 4.0.5汽车客运站站内道路应按人行道路、车行道路分别设置。双车道宽度不应小于7.0m;单车道宽 度不应小于4.0m;主要人行道路宽度不应小于3.0m。 4.0.6港口客运站总平面布置应包括站前厂场、站房、客运码头(或客货滚装船码头)和其他附属建筑等 内容。

    4.0.4汽车进站口、出站口应满足营运车辆通行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二级汽车客运站进站口、出站口应分别设置,三、四级汽车客运站宜分别设置;进站口、 出站口净宽不应小于4.0m,净高不应小于4.5m; 2汽车进站口、出站口与旅客主要出入口之间应设不小于5.0m的安全距离,并应有隔离措施; 3汽车进站口、出站口与公园、学校、托幼、残障人使用的建筑及人员密集场所的主要出入口距 离不应小于20.0m; 4汽车进站口、出站口与城市干道之间宣设有车辆排队等候的缓冲空间,并应满足驾驶员行车安 全视距的要求。 4.0.5汽车客运站站内道路应按人行道路、车行道路分别设置。双车道宽度不应小于7.0m;单车道宽 度不应小于4.0m;主要人行道路宽度不应小于3.0m。 4.0.6港口客运站总平面布置应包括站前广场、站房、客运码头(或客货滚装船码头)和其他附属建筑等 宏

    6.2.2候乘厅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呆

    1普通旅客候乘厅的使用面积应按旅客最高聚集人数计算,且每人不应小于1.1m2 6.2.6港口客运站候乘厅检票口与客运码头间,可根据需要设置平台、廊道或其他登船设施,并应设避 雨设施,净高不应低于2.4m。登船设施的安全防护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2m。 6.8.2在客货滚装码头附近应设置乘船车辆待检停车场、安全检测设备和汽车待装停车场。汽车待装停 车场应符合下列规定: 1汽车待装停车场的停车数量不应小于同时发船所载车辆数量的2倍; 2汽车待装停车场应为候船驾驶员设置必要的服务设施。

    1普通旅客候乘厅的使用面积应按旅客最高聚集人数计算,且每人不应小于1.1m2; 6.2.6港口客运站候乘厅检票口与客运码头间,可根据需要设置平台、廊道或其他登船设施,并应设避 雨设施,净高不应低于2.4m。登船设施的安全防护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2m。 6.8.2在客货滚装码头附近应设置乘船车辆待检停车场、安全检测设备和汽车待装停车场。汽车待装停 车场应符合下列规定: 1汽车待装停车场的停车数量不应小于同时发船所载车辆数量的2倍; 2汽车待装停车场应为候船驾驶员设置必要的服务设施。

    7.0.3交通客运站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应单独划分防火分区。 7.0.6交通客运站内旅客使用的疏散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8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6m 8.0.1候乘厅宜利用自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并应满足采光、通风和卫生要求,其外窗窗地面积比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50033的规定,可开启面积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GB50189的有关规定。当采用自然通风时,候乘厅净高不应低于3.6m。 8.0.2售票厅应有良好的自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其窗地面积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 GB/T50033的规定。当采用自然通风时,售票厅净高不应低于3.6m。 8.0.3候乘厅室内空间应采取吸声降噪措施,背景噪声的允许噪声值(A声级)不宜大于55dB

    7.0.3交通客运站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应单独划分防火分区。 7.0.6交通客运站内旅客使用的疏散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8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6m 8.0.1候乘厅宜利用自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并应满足采光、通风和卫生要求,其外窗窗地面积比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50033的规定,可开启面积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GB50189的有关规定。当采用自然通风时,候乘厅净高不应低于3.6m。 8.0.2售票厅应有良好的自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其窗地面积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 GB/T50033的规定。当采用自然通风时,售票厅净高不应低于3.6m。 8.0.3候乘厅室内空间应采取吸声降噪措施,背景噪声的允许噪声值(A声级)不宜大于55dB

    4.1.5采用煤粉锅炉的锅炉房,不应设置在居民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主要环境保护区内。 4.2.7锅炉房建筑物室内底层标高和构筑物基础顶面标高,应高出室外地坪或周围地坪0.15m及以上。 锅炉间和同层的辅助间地面标高应一致。 4.3.2锅炉房集中仪表控制室,应符合下列要求: 5控制室应采用隔声门; 6布置在热力除氧器和给水箱下面及水泵间上面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振和防水措施。 4.3.8 锅炉房通向室外的门应向室外开启,锅炉房内的工作间或生活间直通锅炉间的门应向锅炉间内 开启。 13.1.1汽水管道设计应根据热力系统和锅炉房工艺布置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3管道敷设在通道上方时,管道(包括保温层或支架)最低点与通道地面的净高不应小于2m: 4管道不应妨碍门、窗的启闭与影响室内采光,

    2.0.1变电所的所址应根据下列要求,经技术经济等因素综合分析和比较后确定: 7不应设在厕所、浴室、厨房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处,也不宜设在与上述场所相贴邻的 地方,当贴邻时,相邻的隔墙应做无渗漏、无结露的防水处理; 2.0.3在多层建筑物或高层建筑物的裙房中,不宜设置油浸变压器的变电所,当受条件限制必须设置时: 应将油浸变压器的变电所设置在建筑物首层靠外墙的部位,且不得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正上方、正下 方、贴邻处以及疏散出口的两旁。高层主体建筑内不应设置油浸变压器的变电所。 2.0.4在多层或高层建筑物的地下层设置非充油电气设备的配电所、变电所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有多层地下层时,不应设置在最底层;当只有地下一层时,应采取抬高地面和防止雨水、消 防水等积水的措施。 2应设置设备运输通道。 2.0.5高层或超高层建筑物根据需要可以在避难层、设备层和屋顶设置配电所、变电所,但应设置设备 的垂直搬运及电缆敷设的措施。 6.2.1地上变电所宜设自然采光窗。除变电所周围设有1.8m高的围墙或围栏外,高压配电室窗户的底 边距室外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1.8m,当高度小于1.8m时,窗户应采用不易破碎的透光材料或加装格 栅;低压配电室可设能开启的采光窗。 6.2.2变压器室、配电室、电容器室的门应向外开启。相邻配电室之间有门时,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的 双向弹簧门

    6.2.3变电所各房间经常开启的门、窗,不应直通相邻的酸、碱、蒸汽、粉尘和噪声严重的场所 6.2.4变压器室、配电室、电容器室等房间应设置防止雨、雪和蛇、鼠等小动物从采光窗、通风窗、门、 电缆沟等处进入室内的设施。 6.2.6长度大于7m的配电室应设两个安全出口,并宜布置在配电室的两端。当配电室的长度大于60n 时,宜增加一个安全出口,相邻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40m。当变电所采用双层布置时,位于楼 上的配电室应至少设一个通向室外的平台或通向变电所外部通道的安全出口。

    5.7.1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布置应位于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布置在便于行政办公、环境洁净、靠近主要人流出入口、与城镇和居住区联系方便的位置 2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 5.7.5厂区围墙的结构形式和高度应根据企业性质、规模以及周边环境确定。围墙至建筑物、道路、铁 路和排水明沟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5.7.5的规定。

    3.0.3建、构筑物地面标高,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建筑物的室内地面标高应高出室外地面标高,其值不应小于0.15m; 2设有桥式、龙门起重机等露天库或堆场的地面标高,应高出周围场地0.15m,并应设0.3%~~ 0.5%的排水坡度; 3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物的室内外地面的标高差,应根据地基的湿陷类型、等级确定,其值宜采用 0.2m~0.3m; 4易燃、可燃液体仓库的室内地面标高,应低于仓库门口的标高0.15m; 5电石库的室内地面标高应高出室外地面,其值不应小于0.25m; 6建筑物内的铁路轨顶标高,应与建筑物地面标高相同。 3.0.4厂房内设有梁式起重机或桥式起重机时,起重机桥架外缘与上柱内缘的净距不应小于100mm; 其轨顶至屋架下弦或屋面梁底面之间的净空尺寸,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满足起重机的最小轮廓尺寸及起重机的限界尺寸和安全间隙的要求; 2应满足起重机检修的空间要求; 3应满足当厂房基础理置在软弱土、湿陷性黄土、膨胀土地基上及因厂房的地面堆载使相邻柱出 现沉降差时的要求; 4应满足当屋架或屋面梁底面悬挂带坡度的横向管道或屋架下弦直接安装照明灯具时的要求。 3.0.6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生产部位、仓库,宜设在单层厂房靠外墙处或多层厂房的顶层靠外墙处 其泄压面积与泄压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屋顶上的 泄压设施应采取防冰雪积聚措施。 5.0.9单层厂房外墙低侧窗窗台高度宜为0.8m~1.2m,但热加工车间的低侧窗窗台高度可适当降低 多层厂房楼层窗台高度小于0.8m时,应设护栏。 5.0.12厂房外墙采用金属压型墙板时,其勒脚部位宜采用吸水性小的砖、砌块砌筑,并应设置钢筋混 凝土构造柱、伸缩缝和现浇钢筋混凝土压顶板。

    凝王垫层的最小厚度不宜小于100mm,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 6.2.10寒冷、严寒地区室内采暖地面,在外墙内侧1m范围内宜采取保温措施,其热阻值不应小于外 墙热阻值。当室内无采暖地面采用混凝土垫层时,应在垫层下做防冻胀层处理。 6.3.6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物四周应设散水,其坡度不得小于5%;散水外缘宜高于平整后的场地。 7.1.9开启的门扇不得跨越变形缝,变形缝处不得利用门框盖缝。 7.2.6平开窗的开启扇,宽度不宜大于0.6m,高度不宜大于1.5m。推拉窗的开启扇,宽度不宜大于0.9m 高度不宜大于1.5m。 8.1.2楼梯梯段临空一侧应设栏杆扶手,梯段宽度大于或等于1.8m时,应两侧设扶手。当靠梯段边上 空有凸出墙面的框架梁,其梁下梯段净高小于2.2m,应设栏杆扶手。 8.1.6改变行进方向的楼梯中间平台的净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净宽度,并不得小于1.2m。直跑梯的休息 平台长度不应小于1.1m 8.1.9楼梯梯段中间窗及平台处窗,其窗台高度小于0.8m时,应设防护栏杆,且高度应与楼梯栏杆 致。 8.2.2多跨或有天窗的厂房及檐口高度大于或等于6m的厂房,应设上屋面检修钢梯,每部检修钢梯的 服务半径不应大于100m。檐口高度超过8.4m时,垂直检修钢梯应设梯间平台;超过14.4m时,宜采用 斜钢梯并设中间平台。当室内设有通达屋顶的检修人孔时,室外可不设检修钢梯。 8.2.3高低跨屋面高差大于2m时,应设垂直检修钢梯,钢梯下端距低屋面的高度宜为0.6m。天窗端壁 应设垂直检修钢梯,当天窗长度小于60m时可设一处。 8.2.4不经常上人的平台高度小于4.5m时,可采用垂直钢梯;高度大于或等于4.5m且经常上人的平 台,应采用斜钢梯;钢梯高度大于5m时,宜设中间平台。 8.2.8有驾驶室的起重机,应设置上驾驶室的钢梯。上起重机的钢梯平台面距起重机梁底及管道等其他 构件底净空,不应小于1.8m。钢梯应设于平行于起重机行走方向的柱间。 8.3.2电梯候梯厅的深度不宜小于电梯中最大轿厢深度的1.5倍,并不得小于大轿厢深度的1.5倍,同 时不得小于2.4m。 8.3.5除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多层戊类仓库外,其他仓库中供垂直运输物品的提升设施宜设置在仓库 外;当需设置在仓库内时,应设置在井壁的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井筒内。室内外提升设施通向仓库 入口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 8.4.1露天跨的桥式起重机两侧,均应在起重机梁面外侧设置走道板,不靠墙一侧应设置栏杆。 8.4.2设有一台工作制等级为A6以上的桥式起重机,以及工作制等级为A5以下有操纵室的起重机轨 顶标高大于或等于8m时,宜在起重机操纵室一侧的起重机梁面设置走道板,另一侧设置12m长的走 道板宜用作检修平台。 8.4.3同一跨内设有多台工作制等级为A6以上的桥式起重机时,起重机两侧梁面均应设置走道板。 8.4.4工作制等级为A5以下的起重机,轨顶标高小于8m时,可不设走道板,但每台起重机两侧宜各 设12m长的走道板用作检修平台,并应设在上起重机钢梯位置的梁面上。 8.4.5当起重机梁面靠墙一侧净空宽度小于500mm时,可不设走道板。 8.4.6不设走道板的起重机梁面上方,均应设钢管扶手或钢索扶手,扶手高度距轨顶宜为0.9m 8.4.7地面操纵的起重机,可不设走道板,但应设置检修平台,并应在厂房端头设置可上起重机梁面的 垂直检修钢梯 8.4.9走道板宽度,不应小于500mm。 12.0.1电离辐射室建筑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

    5.3.2洁净室内墙壁和顶棚的装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洁净室内墙壁和顶棚的表面应平整、光滑、不起尘、避免眩光,便于除尘,并应减少凹凸面。 2踢脚不应突出墙面。 3洁净室不宜采用砌筑墙抹灰墙面,当必须采用时宜采用干燥作业,抹灰应采用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中高级抹灰的要求。墙面抹灰后应刷涂料面层,并应 选用难燃、不开裂、耐腐蚀、耐清洗、表面光滑、不易吸水变质发霉的涂料。 5.3.6洁净室内的密闭门应朝空气洁净度较高的房间开启,并应加设闭门器,无窗洁净室的密闭门上宜 设观察窗。

    5.2.1医药工业洁净房内人员净化用室和生活用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人员净化用室应根据产品生产工艺和空气洁净度等级要求设置。不同空气洁净度等级的医药洁 净室(区)的人员净化用室宜分别设置。空气洁净度等级相同的无菌洁净室(区)和非无菌洁净室(区),其 人员净化用室应分别设置。 5.2.2人员净化用室和生活用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6厕所和浴室不得设置在医药洁净区域内,宜设置在人员净化用室外。需设置在人员净化用室内 的厕所应有前宝

    5.2.2人员净化用室和生活用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6厕所和浴室不得设置在医药洁净区域内,宜设置在人员净化用室外。需设置在人员净化用室内 的厕所应有前室。

    6.2.2洁净厂房内生产工作间的火灾危险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 有关规定。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本规范附录B。 6.2.3洁净厂房内防火分区的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为类生产的电子工业洁净厂房的洁净室(区),在关键生产设备设有火灾报警和灭火装置以及回风气流中 设有灵敏度严于0.01%obs/m的高灵敏度早期火灾报警探测系统后,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 面积可按生产工艺要求确定。 6.2.4洁净室的上技术夹层、下技术夹层和洁净生产层,当按其构造特点和用途作为同一防火分区时 上下技术夹层的面积可不计入防火分区 相应的消防措施

    2.2生产车间地面应有1%~2%的排水坡度。 2.6当洁净走廊设外窗时,应设双层密闭外窗。 3.1在洁净生产车间外墙之外约3m宽的范围内禁止种草种花,应做硬质地面,并宜再加30cm

    深和宽的沟,沟内应抹水泥并添以卵石。

    7.1.1物流建筑的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7除害熏蒸处理房应单独设置,应远离场区出入口和人员密集区,并应位于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 的下风向且相距不小于50m。 7.1.4物流建筑的围墙至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道路等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7.1.4的规定。 7.3.4物流建筑设计标高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物室内地面标高应高出室外场地地面设计标高,且高差不应小于0.15m; 8.1.5物流建筑场区的道路边缘至相邻建筑物等的最小净距应符合表8.1.5的规定。 8.1.7对于物流建筑场区道路的最小宽度,单车道不应小于4.0m,双车道不应小于7.5m。 8.1.8中型及以上规模等级的物流建筑群应至少设置两个出入口,且车辆应分口进出。有条件时,车辆 宜单向行驶。 8.1.9物流建筑的每一独立单元场区应至少设置2个通向城市道路的出入口。当不设缓冲路或辅路时 出入口不宜直接开在主路上。与城市道路直接相连的货运出入口,距主干路道路红线应留有缓冲带。 8.2.6停车场出人口不宜少于2个,且出人口之间的净距应天于10.0m;条件困难或停车小于100辆 时,可只设1个出入口,但其进出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7.0m。 9.2.9当单层或多层物流建筑内设车辆装卸停车位,且每层车辆装卸停车位大于50辆时,车辆出入口 不应少于2个,且出入口之间的净距应大于10m。 9.2.10符合下列条件的物流建筑,应设检修人员上下屋面的检修钢梯: 1 檐口高度大于或等于6.0m; 2屋面设有天窗; 3屋面装有机电设备。 9.5.2铁路专用线站台面距轨面高度应为1.1m,站台边缘至相邻铁路中心线的距离应为1.75m。 9.5.3物流建筑的坡道道面应采取防滑措施,坡道两侧应采取行走安全保护措施,物流建筑的坡道坡度 不宜大于表9.5.3的规定。 9.5.9物流建筑的外门应设置雨篷,且雨篷高度应根据门的开启、生产操作通行的需要以及照明灯具安 装高度等综合计算确定数据标准, 9.6.7对于物流建筑中储存有易爆和易燃危险品的房间,其地面应采用不发火地面。

    7.1.1物流建筑的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7除害熏蒸处理房应单独设置,应远离场区出入口和人员密集区,并应位于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 的下风向且相距不小于50m。 7.1.4物流建筑的围墙至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道路等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7.1.4的规定, 7.3.4物流建筑设计标高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物室内地面标高应高出室外场地地面设计标高,且高差不应小于0.15m; 8.1.5物流建筑场区的道路边缘至相邻建筑物等的最小净距应符合表8.1.5的规定。 8.1.7对于物流建筑场区道路的最小宽度,单车道不应小于4.0m,双车道不应小于7.5m。 8.1.8中型及以上规模等级的物流建筑群应至少设置两个出入口,且车辆应分口进出。有条件时,车辆 宜单向行驶。 8.1.9物流建筑的每一独立单元场区应至少设置2个通向城市道路的出入口。当不设缓冲路或辅路时 出入口不宜直接开在主路上。与城市道路直接相连的货运出入口,距主干路道路红线应留有缓冲带。 8.2.6停车场出人口不宜少于2个,且出人口之间的净距应天于10.0m;条件困难或停车小于100辆 时,可只设1个出入口,但其进出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7.0m。 9.2.9当单层或多层物流建筑内设车辆装卸停车位,且每层车辆装卸停车位大于50辆时,车辆出入口 不应少于2个,且出入口之间的净距应大于10m。 9.2.10符合下列条件的物流建筑,应设检修人员上下屋面的检修钢梯: 1 檐口高度大于或等于6.0m; 2屋面设有天窗; 3屋面装有机电设备。 9.5.2铁路专用线站台面距轨面高度应为1.1m,站台边缘至相邻铁路中心线的距离应为1.75m。 9.5.3物流建筑的坡道道面应采取防滑措施,坡道两侧应采取行走安全保护措施,物流建筑的坡道坡度 不宜大于表9.5.3的规定。 9.5.9物流建筑的外门应设置雨篷,且雨篷高度应根据门的开启、生产操作通行的需要以及照明灯具安 装高度等综合计算确定, 9.6.7对于物流建筑中储存有易爆和易燃危险品的房间,其地面应采用不发火地面。

    9.8.6业务与管理办公用房、辅助生产用房、生活用房等应与冷链存储区、作业区相分隔。 9.8.9处理食品、药品、初级农产品的冷链物流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取防止鼠、虫、蚊蝇侵入的措施; 2应防止异味、粉尘扩散,并应便于清洁; 3门窗应气密,内部应采用安全玻璃隔断门窗; 4内墙、顶棚或吊顶、门窗、地面应光滑、无毒、防霉、防渗、不易脱落;阴阳交角应设计成弧 形或采取措施避免灰尘累积。 9.8.10冷链物流建筑的隔热层应符合下列规定:

    9.8.10冷链物流建筑的隔热层应符合下列规定:

    冷间的墙、顶、地面的隔热层应连续,并应避免出现冷桥; 当围护结构两侧设计温差大于或等于5时,在温度较高一侧应增设隔汽层,且隔汽层应

    3当底层冷间设计温度低于0时水利标准规范范本,地面应采取防止冻胀的措施;当底层冷间设计温度不低 地基为岩层、砂砾层且地下水位较低时,地面可不做防止冻胀处理; 4隔热材料宜选用热导率小、难燃或不燃烧、温度变形系数小的材料。

    9.8.15医药物流建筑应配备操作人员的更衣室、洗室,当有洁净要求时,应增设消毒池及风淋室等。 (II)烟草物流建筑 9.8.20烟草及烟草制品存储区应采取有利室内环境温湿度控制的建筑隔热保温措施。 9.8.23烟草物流建筑库房的货运电梯应设置前室。

    (IV)除害熏蒸处理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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