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3/ 1270-2019 黑龙江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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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17流量控制阀flow control

    可在一定的压差条件下,保持设定流量不变的阀门。 2.0.18压差控制阀pressuredifferencecontrol valve 可在一定的压差条件下,保持设定压差不变的阀门。

    勿内按住户形成环路的热水供暖

    人孔标准2.0.20 中和面 neutral surface

    建筑物中室内外压差为零的界面

    3.0.1 冬李供暖室内热环境计算参数: 1 室内温度取 18℃ ; 2换气次数取 0.5 次/h。

    4.1.1黑龙江省主要城市的气候分区区属及供暖度日数 HDD18、空调度日数CDD26应按附录A确定。 4.1.2建筑群的总体布局,单体建筑的平面、立面和剖面设计, 应有利于冬季日照、避风和夏季自然通风。建筑物的朝向宜采用 南北向或接近南北向。建筑物不宜设有三面外墙的房间。 4.1.3建筑平面宜规整,避免过多的凹凸变化,应合理加大进深 建筑物平面布局在保证使用功能合理的同时,尚应考虑热环境的 合理分区。

    4.1.4建筑物的体形系数不应大于表 4.1.4规定的限值。当体形

    系数大于表4.1.4规定的限值时,必须按照本标准第4.3节的要 求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表4.1.4居住建筑体形系数限值

    4.1.5建筑物的窗墙面积比不应大于表4.1.5规定的限值。

    4.1.5建筑物的窗墙面积比不应大于表4.1.5规定的限值。当窗 墙面积比大于表4.1.5规定的限值时,必须按照第4.3节的要求 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表4.1.5居住建筑窗墙面积比限值

    注:1敬开式阳台的阳台门上部透明部分计入窗户面积,下部不透明部分 不计入窗户面积: 2窗墙面积比应按开间计算。表中的“北”代表从北偏东小于60°至北 偏西小于60°的范围;“东、西”代表从东或西偏北小于等于30°至偏南小于 60°的范围;“南”代表从南偏东小于等于30°至偏西小于等于30°的范围; 3确定外墙窗墙比时,应同时保证居住建筑室内采光满足《建筑采光 设计标准》GB50033的要求。

    应能通畅地向室外排放空气和自室外吸入空气;

    2在排出空气与吸入空气之间不应发生气流短路; 可方便地对室外机的换热器进行清扫; 应避免受污浊气流对室外机组的影响: 5 室外机组应有防积雪、结冰和太阳辐射措施; 对化霜水应采取有组织排放的可靠措施; 对周围环境不得造成热污染和噪声污染。 .1.11 建筑的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同 步施工。

    4.1.12采用可再生能源的建筑,其建筑方案和初步设计阶

    设计文件应在建筑节能专篇中包含可再生能源利用内容。施工图 设计文件中宜注明与可再生能源利用相关的施工、验收与建筑运 营管理的技术要求。运行技术要求中宜明确采用优先利用可再生 能源的运行策略。

    设计文件应在建筑节能专篇中包含可再生能源利用内容。施工图 设计文件中宜注明与可再生能源利用相关的施工、验收与建筑运 营管理的技术要求。运行技术要求中宜明确采用优先利用可再生 能源的运行策略。 4.1.13建筑物上安装太阳能热利用或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不 得降低本建筑和相邻建筑的日照标准。 4.1.14室内空气质量应满足《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 的要求,

    4.1.14室内空气质量应满足《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

    4.2.1建筑外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表4.2.1规定的限 值,周边地面和地下室外墙的保温材料层热阻不应小于表4.2.1 规定的限值。当建筑外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参数不满足上述规 定时,必须按照本标准第4.3节的规定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 权衡判断。

    表4.2.1外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参数限值

    注:1外墙和屋面的传热系数为考虑了热桥影响后计算得到的平均传热 系数; 2外窗玻璃系统的遮阳系数应不小于0.60;透光折减系数Tr应大于 0.45; 3周边地面是指室内距外墙内表面2m以内的地面,周边地面的当 量传热系数按附录C的规定计算。周边地面和地下室外墙的保温 材料层热阻计算不包括土壤和其他构造层的热阻: 4 变形缝两侧墙体之间应设置贴装不燃保温材料的构造,且保温材 料的热阻不应小于本条规定,

    4.2.2建筑内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表4.2.2规定的限

    4.2.2建筑内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表4.2.2规定 值。

    表4.2.2内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参数限值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参数计算应符

    4.2.3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参数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外墙和屋面的平均传热系数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的规定,一般建筑外墙和 室面的平均传热系数可按本标准附录C的方法确定: 2 窗墙面积比应按建筑升间计算: 3 地面的传热系数应按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计算: 4 建筑遮阳系数应按附录D的规定计算。

    外墙、屋面构造层应进行内部冷

    4.2.5外围护结构构造设计应符合下述规定

    外围护结构构造设计应符合下述

    1供暖期间,外墙、屋面的保温材料因为内部冷凝受潮而 增加的重量湿度允许增量,应符合表4.2.5的规定。当不满足表 4.2.5要求时,应根据房间使用性质,在外墙、屋面构造层的适 当位置设置防水层或隔气层:

    2保温材料的重量湿度允许增量按照《民用建筑热工设计 规范》GB50176的规定计算

    表4.2.5供暖期间围护结构中保温材料因内部冷凝受潮 而增加的重量湿度允许增量

    4.2.6外墙宜采用外墙外保温系统。当外墙采用自保温系统或 来芯保温系统时执桥部位应采取可靠保温措施

    4.2.6 外墙宜采用外墙外保温系统。当外墙采用自保温系统或

    夹芯保温系统时,热桥部位应采取可靠保温措施

    夹芯保温系统时,热桥部位应采取可靠保温措施

    4.2.7居住建筑的外围护结构热桥部位及与室外空气接触的

    ../ 属设施构件室内部分的内表面温度,在室内外空气设计温、湿度 条件下应高于露点温度不少于2℃。露点温度依据《民用建筑热 工设计规范》GB50176的规定计算。以下围护结构、热桥部位 及与室外空气接触的附属设施应进行详细的保温、防水构造设 计: 1外墙挑出构件及附墙部件的热桥部位; 2 外窗(门)洞口室外部分的周边墙面: 3伸出屋顶的结构构件及砌体; 4变形缝两侧墙体的临外墙、距屋面变形缝外侧2.0m范围 无地下室的居住建筑首层室内地面标高以下1.0m区域: 5防排烟系统中的进风口、排烟口、排烟井道,落水管及 导光管等设施接触室外空气的开口,外墙、屋面孔洞部位及伸出 屋(墙)面管道室内局部; 6装配式建筑外围护结构内外构件的连接件部位。 4.2.8住宅室内与相邻用户房间在室内供暖设计温度下温差大于 5K时,其相墙体、楼板的传热系数限值,应符合4.2.2条的限 直要求。使用的保温、防护等材料应满足相关规范的防火要求。

    4.2.9体形系数满足本标准要求的居住建筑,当层高超过3.0m

    的楼层多于两层时,必须按照第4.3节的规定进行围护结构热工

    施,并应安装闭门器; 2楼梯间宜供暖。楼梯间的外墙和外窗的热工性能应满足 本标准4.2.1的要求。不供暖楼梯间与供暖房间隔墙及户门的热 工性能应符合4.2.2条的要求; 3建筑出入口应设置保温门斗等设施。门斗与户内相邻或 相连的板、隔墙及外墙应按外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参数进行保 温设计,地面应设置保温构造: 4楼梯间出屋面门或孔盖应采用与单元入口保温门相同材 质,传热系数应不大于1.5W/(m·K)。楼梯间出屋面部分的外墙 屋面应做保温; 5高层楼梯间楼层门、电梯前室门的气密性应不小于5级 均应设置闭门器。 4.2.11 封闭式阳台的保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阳台和直接连通的房间之间应设置隔墙和门、窗; 2当阳台和直接连通的房间之间不设置隔墙和门、窗时, 应将阳台做为所连通房间的一部分。阳台与室外空气接触的外围 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应符合本标准第4.2.1和4.2.2条的规定,阳台 的窗墙面积比应符合本标准第4.1.5条的规定; 3当阳台和直接连通的房间之间设置隔墙和门、窗,且所 设隔墙、门、窗的热工性能符合本标准第4.2.1和4.2.2条的规定 窗墙面积比符合本标准表4.1.5的规定时,阳台栏板、底板及顶 板应有防热桥措施,阳台外表面无其他特殊热工要求; 4当阳台和直接连通的房间之间设置隔墙和门、窗,且所

    施,并应安装闭门器; 2楼梯间宜供暖。楼梯间的外墙和外窗的热工性能应满足 本标准4.2.1的要求。不供暖楼梯间与供暖房间隔墙及户门的热 工性能应符合4.2.2条的要求; 3建筑出入口应设置保温门斗等设施。门斗与户内相邻或 相连的顶板、隔墙及外墙应按外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参数进行保 温设计,地面应设置保温构造; 4楼梯间出屋面门或孔盖应采用与单元入口保温门相同材 质,传热系数应不大于1.5W/mK)。楼梯间出屋面部分的外墙 屋面应做保温; 5高层楼梯间楼层门、电梯前室门的气密性应不小于5级 均应设置闭门器

    1阳台和直接莲通的房间之间应设置隔墙和门、窗; 2当阳台和直接连通的房间之间不设置隔墙和门、窗时, 立将阳台做为所连通房间的一部分。阳台与室外空气接触的外围 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应符合本标准第4.2.1和4.2.2条的规定,阳台 的窗墙面积比应符合本标准第4.1.5条的规定; 3当阳台和直接连通的房间之间设置隔墙和门、窗,且所 设隔墙、门、窗的热工性能符合本标准第4.2.1和4.2.2条的规定, 窗墙面积比符合本标准表4.1.5的规定时,阳台栏板、底板及顶 板应有防热桥措施,阳台外表面无其他特殊热工要求; 4当阳台和直接连通的房间之间设置隔墙和门、窗,且所

    设隔墙、门、窗的传热系数不符合本标准第4.2.1和4.2.2条的规 定时,阳台与室外空气接触的墙板、顶板、地板的传热系数不应 大于本标准第4.2.1条表中所列限值的120%,阳台窗的传热系 数不应大于2.0W/m·K),阳台外表面的窗墙面积比不应大于 0.6,阳台和直接连通房间隔墙的窗墙面积比不应超过本标准表 4.1.5的限值。当阳台的面宽小于直接连通房间的开间宽度时, 可按房间的开间计算隔墙的窗墙面积比。

    4.2.12外窗应具有良好的密闭性能,外窗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

    4.2.12外窗应具有良好的密闭性能,外窗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

    4.2.13外门窗气密性应符合下列要求:

    1高层住宅的首层门斗保温门、地下车库(人员)出入口 门、出屋面保温门的气密性应不低于7级,均应设置闭门器; 2高层住宅楼梯间中和面以上区域,除消防防排烟要求必 须设置的可开启外窗以外,应采用气密性良好的固定窗。

    4.2.15凸窗设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1南向不宜设置凸窗,凸窗不应落地设置; 2设置凸窗时,凸窗凸出外墙外表面不应大于400mm。凸 窗的传热系数限值应比普通窗低15%,其不透明的顶部、底部、 则面的传热系数应比外墙的传热系数限值低10%: 3计算窗墙面积比时,凸窗的窗面积应按洞口面积计算。 权衡判断计算传热量时,凸窗的窗面积和凸窗所占的墙面积应按

    足4.2.7条要求。 4.2.16 建筑物北向不应设落地窗。 4.2.17 居住建筑采用外墙外保温系统时,外窗宜靠外墙主体部 分的外边缘设置。 4.2.18 3外门、窗洞口周边的构造设计及门、窗安装应满足以下 要求: 1外门、窗与墙体之间构造缝隙,应采用高效保温材料填 塞,其内外侧应采用弹性耐候密封胶密封,不得采用普通水泥砂 浆或其他非保温材料补缝; 2外门、窗框与墙体之间及窗框周边墙体应设有防水构造: 3外窗(门)设计、安装附框时,附框传热系数宜不大于 外门窗型材的传热系数。附框内表面温度应高于露点温度2℃以 上。如需设置保温,保温层应设置在附框室外侧; 4外窗台宜安装成品防水窗台板。 4.2.19室内地面以下的外墙、室内地面、伸出主体外的地下室 室面、地下室及半地下室外墙的保温系统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应采取可靠的保温、防水构造措施,应采用强度高、吸 水率低、不易变形的保温材料: 2室内地面宜全部保温。周边地面保温材料热阻应满足第 4.2.1条的限值要求;

    .2.16建筑物北向不应设落地窗

    4.2.18外门、窗洞口周边的构造设计及门、窗安装应

    面相同。当室内外高差>0.60m时,外墙外保温层应做至室外 地坪下不小于1.0m,首层室内地面以下外墙内侧应设置高度不 小于1.0m的保温层,并与室内地面周边保温层连续设置;当室 内外高差≤0.60m时,外保温层应做至室外地坪下不小于1.5m; 4地下室应根据使用功能设置外墙外保温构造。室外地坪 以下外墙保温材料层热阻应不小于表4.2.1中限值的120%。当 地下室地面低于室外地坪<1.40m时,外保温层应做至地下室地 面下不少于0.50m;当地下室地面低于室外地坪≥1.40m时,外 保温层应做至地下室一层地面下不少于0.20m; 5伸出建筑主体以外的地下室屋面,宜采用整体铺装且具 有防水功能的保温材料。地下室屋面的保温层、防水层应与地上 相建筑墙面的保温层、防水层连续封闭设置。地下室屋面应设 置不小于0.5%的排水坡度。当地下室屋面为种植屋面时,宜设 置不小于2%的排水坡度,防水面层必须选择具有防植物根系穿 刺能力的材料; 6当理入地下的保温层采用有机类保温材料时,保温层应 设置防生物侵害的构造措施。 4.2.20 室内沿外墙地面以下设有供暖地沟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应在地沟盖板上设计保温(隔热)构造; 2当地沟地面标高低于相邻基础(承台梁)底面标高并小 于室外地坪下1.5m时,首层地面以下外墙及承台梁外侧应设置 呆温层,设置在低于承台梁以下的地沟外侧墙体及地沟地面应设 置保温层

    4.2.21当居住建筑采用桩基础,承台梁埋深>1.50m时,仅设 置外墙地面以下外侧保温层;承台梁理深≤1.50m时,首层地面 以下承台梁及上部墙体内外侧均应设置保温层,墙体内侧保温层 应与首层地面保温层连续设置

    4.2.22当墙体保温层采用不少子

    计应给出复合层的粘结强度、复合后保温板的抗拉强度、水蒸气 渗透性能等指标要求。当使用不少于两层保温板材复合时,应在 工厂加工生产。应对使用复合保温材料的外墙外保温系统给出详 细的构造设计及安装、锚固等要求。

    4.3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4.3.1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应以建筑物供暖能耗

    卫 为判据。所设计居住建筑的供暖能耗应小于或等于本标准附录A 中表A.0.2的限值。并应按附录J提供权衡判断文件

    4.3.2权衡判断的节能建筑应

    q= 24ZqH qs=q / ni q, = q /nn2

    式中:q一交 建筑物供暖能耗(kWh/(m·a)); b—锅炉房供热能耗(kWh/(m·a)); qH一建筑物耗热量指标(W/m); Z一计算采暖期天数,天,根据附录A中的附表确 n1—室外管网输送效率,取0.92; n2一热源运行效率,燃煤锅炉取0.75,燃油、燃气锅 取 0.85。

    中:q建筑物供暖能耗(kWh/(m·a)); qs一供热系统能耗(kWh/(m·a)); b—锅炉房供热能耗(kWh/(m·a)); qH一建筑物耗热量指标(W/m); Z一计算采暖期天数,天,根据附录A中的附表确定 n1—室外管网输送效率,取0.92; n2一热源运行效率,燃煤锅炉取0.75,燃油、燃气锅炉 取 0.85。

    建筑物耗热量指标按式(4.3.4)计算:

    代中:qH一交 建筑物耗热量指标(W/m): qHT一折合到单位建筑面积上单位时间内通过建筑围护 结构的传热量(W/m): 透耗热量(W/m); 得热量(W/m),取5.02W/m。 .3.5折合到单位建筑面积上单位时间内通过建筑围护结构的 生执量..按式(435)计算

    4.3.5折合到单位建筑面积上单位时间内通过建筑围护结构的 传热量9HT按式(4.3.5)计算:

    THT = AHg +Hw + qHd + AHm

    量(W/m); qHw—折合到单位建筑面积上单位时间内通过屋顶的传 热量(W/m); 热量 (W/m); 传热量(W/m)。 3.6折合到单位建筑面积上单位时间内通过墙的传热量qHq 式(4.3.6)计算:

    按式(4.3.6)计算:

    注:1阳台温差修正系数用来计算封闭阳台对外墙传热的影响; 2表中凸阳台包含正面和左右侧面三个接触室外空气的外立面,凹阳台只有正面 个接触室外空气的外立面;包含正面和一个侧面接触室外空气的外立面阳台,取 凸阳台和凹阳台的平均值

    注:传热系数的修正系数ε,用来修正太阳辐射和夜间天空辐射对外墙、屋顶传热的影响。

    4.3.7折合到单位建筑面积上单位时间内通过屋顶的传 gH按式(4.3.7) 计算。

    4.3.7折合到单位建筑面积上单位时间内通过屋顶的传热量

    4.3.7折合到单位建筑面积上单位时间内通过屋顶的传热量

    gHw按式(4.3.7)计算

    4.3.8折合到单位建筑面积上单位时间内通过地面的传热量qHd 应按式(4.3.8)计算:

    应按式(4.3.8)计算:

    表4.3.9典型玻璃的光学性能

    续表4.3.9典型玻璃的光学性能

    5供暖、通风、空气调节和燃气

    5.1.1供暖和空气调节系统的施工图设计,必须对设置

    备的选择,应根据资源情况、环境保护、能源效率及用户对供暖 费用可承受的能力等综合因素,经技术经济分析比较后确定。 5.1.3居住建筑供暖热源应采用高能效、低污染的清洁供暖方 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有可供利用的废热或低品位工业余热的区域,宜采用废 热或工业余热; 2技术经济条件合理时,应根据当地资源条件采用太阳能 热电联产的低品位余热、空气源热泵、地源热泵等可再生能源建 筑应用形式或多能互补的可再生能源复合应用形式; 3不具备本条1、2款的条件,但在城市集中供热范围内时 应优先采用城市热网提供的热源

    5.1.4只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允许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作为 供暖热源: 1无城市或区域集中供热,且采用燃气、煤、油等燃料受 到限制,同时无法利用热泵供暖的建筑; 2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且其发电量能满足建筑自身电加

    热用电量需求的建筑: 3利用蓄热式电热设备在夜间低谷电进行供暖或蓄热,且 不在用电高峰和平段时间启用的设备; 4电力供应充足,且当地电力政策鼓励用电供暖时。 5.1.5 当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作为供暖热源时,应分散设置。 5.1.6 太阳能热利用系统设计应根据工程所采用的集热器性能 参数、气象数据以及设计参数计算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集热系统 效率,且宜符合表5.1.6 的规定。

    5.1.7居住建筑的集中供暖系统,应按热水连续供暖进行设计。 舍住区内的商业、文化及其他公共建筑的供暖形式,可根据其使 用性质、供热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5.1.7居住建筑的集中供暖系统,应按热水连续供暖进行设计。

    5.1.8除集中供暖的热源可

    5.1.9建筑物供暖耗热量的贸易结算点,必须设置用于建筑物

    5.1.10集中供暖系统的热量计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锅炉房和热力站的总管上,应设置计量总供热量的热量 计量装置; 2室内供暖系统根据设备形式和使用条件设置热计量装置。

    1宜以栋为单位在建筑物的热力入口设置热量结算表; 2建筑用途相同、建设年代相近、建筑形式、平面、构造 等相同或相似、建筑物耗热量指标相近、户间热费分摊方式一致 的小区(组团),可以多栋建筑为单位统一安装一块热量结算表; 3连接在一个支路上的建筑用途相同、建设年代相近、建 筑形式、平面、构造等差异不大、建筑物耗热量指标不同、户间 热费分摊方式一致的多栋建筑,可以利用软测量技术,以多栋建 筑为单位统一安装一块热量结算表; 4对于一栋建筑有多个热力入口,无法单独设置一块热量 表时,可在每个热力入口设置热量表,以每个热力入口的读数之 和作为整栋楼的结算热量。

    热量表的选择及安装应满足下达

    1应使系统的设计流量处于热量表公称流量的65%~85% 并校核在设计流量下的压降: 2热计量表流量传感器的前后直管段的长度应满足仪表说 明书要求; 3热量表的使用环境温度及湿度应满足仪表的使用条件要 求; 4应为热计量装置提供运行核查条件。

    5.1.13集中供暖系统,应设置用户室温自动调控装置。

    表5.1.14家用燃气灶具的能效限定值

    5.2热源、换热站及管网

    5.2.1当地没有热电联产、工业余热和废热可资利用的地区,应 建设以集中锅炉房为热源的供热系统。 5.2.2在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独立建设的燃煤锅炉房的单台 锅炉容量不宜小于29MW。其他地区,锅炉的单台容量不宜小 于7.0MW。

    锅炉容量不宜小于29MW。其他地区航空标准,锅炉的单台容量不宜小 于 7.0MW。

    5.2.3新建锅炉房时,应考虑与城市热网连接的可能性

    宜建在靠近热负荷密度大的地区

    炉的设计热效率不应低于表5.2.4的数值。燃煤锅炉的运行效率

    用2~3台,不应多于5台。在低于设计负荷条件下多台锅炉联合 运行时,单台燃煤锅炉的运行负荷不应低于锅炉额定负荷的 60%。

    5.2.7燃气锅炉房的设计工程造价标准规范范本,应符合下列规定:

    1供热半径应根据区域的情况、供热规模、供热方式及参 数等条件合理确定,供热规模不宜过大。当受条件限制供热面积 较大时,应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采用分区设置热力站的间接供 热系统; 2模块式组合锅炉房,宜以楼栋为单位设置;锅炉不应多 于10台;每个锅炉房的供热量宜在1.4MW以下。当总供热面 积较大、且不能以楼栋为单位设置时,锅炉房应分散设置; 3直接供热的燃气锅炉,其热源侧的供、回水温度和流量 限定值与负荷侧在整个运行期对供、回水温度和流量的要求不 致时,应按热源侧和用户侧配置二次泵水系统: 4燃气锅炉应安装烟气回收装置,有条件时宜选用冷凝式 燃气锅炉。

    5.2.8在有条件采用集中供热或在楼内集中设置燃气热水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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