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46-018-2019 海南省预拌混凝土应用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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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海水影响的工程建筑物所处的环境,包括受海水影响的河 口环境。 2.0.17 海工混凝土 marine concrete 应用于海洋工程建设的混凝土。 2.0.18海工胶凝材料marinecementitiousmaterials 海工硅酸盐水泥,或由通用硅酸盐水泥和海工混凝土矿物掺 合料配制的海工混凝土用胶凝材料。 2.0.19海工混凝土矿物掺合料mineraladmixturesformarineconcrete 由适量天然石膏、矿渣粉、粉煤灰、硅灰等矿物材料的一种或 多种,经粉磨混合均匀而成的具有潜在活性并能增强混凝土抗海水 侵蚀性能的辅助性胶凝材料。
由适量天然石膏、矿渣粉、粉煤灰、硅灰等矿物材料的一种或 多种,经粉磨混合均匀而成的具有潜在活性并能增强混凝土抗海水 复蚀性能的辅助性胶凝材料
3.0.1混凝土生产、施工、检验和工程验收应实行全过程质量控制。 3.0.2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厂区选址应符合规划、建设和环境保护 的的要求。 3.0.3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设立满足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控制 要求的实验室。实验室应具备原材料常规性能检测、混凝土配合比 没计,以及《预拌混凝土》CB/T14902规定的混凝土出厂检验(例如 工作性、含气量、凝结时间、强度、抗渗性等基本性能)的实验条件 且实验设备经有计量校准/检定资质的机构进行计量校准/检定。 3.0.4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参照《质量管理体系要求》GB/T19001 S09001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 3.0.5预拌混凝土必须具有设计要求的强度等级无损检测标准规范范本,在设计使用年限 内必须满足结构承载和正常使用的功能要求;预拌混凝土应用过 程中应针对混凝士所处环境和预定功能进行耐久性设计
4.1.1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建立原材料质量管理体系,对原材料 供应商的供货能力、质量管理体系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以书面 形式确认。选用的原材料应附有产品说明书和具备资质的检测机 构提供的型式检验报告。进厂的每批原材料应附有产品合格证、出 厂检验报告和散装卡片等技术资料。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不得选 用技术资料不完整的原材料。 4.1.2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行业和本标准的相关 规定进行原材料的进厂检验,尤其应严格检验各种原材料的氯离 子含量。 4.1.3同一工程相同部位的混凝土,宜使用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品 种、同一规格的原材料。 4.1.4新型原材料应经过技术检验或专家论证,证明其对预拌混凝 土性能无不良影响后方可使用,其掺量应根据试验确定。 4.1.5对有预防混凝土碱骨料反应要求的混凝土工程,原材料应符 合《预防混凝士碱骨料反应技术规范》GB/T50733的相关规定 4.1.6原材料的选用应遵循“节约能源资源”和“环境友好”的原则 4.1.7原材料放射性指标应符合《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门 6566,其有害物质含量应符合国家现行环保法规,不应对人体和自 然环境产生不利影响
定;高性能混凝土用水泥的技术要求还应符合《高性能混凝土评价 标准》JGJ/T385的有关规定。 4.2.2应根据工程特点和设计、施工的要求及所处环境,选用适当品 种和等级的散装水泥。 4.2.3水泥应按不同的品种、等级分别存储在专用的仓罐内,做好明 显标记并对其品种、等级、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 4.2.4水泥进厂检验频率应符合《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 的相关规定。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为一个月)时 应重新检验并相应调整混凝土配合比。 4.2.5对有预防混凝土碱骨料反应要求的混凝土工程,宜采用碱含 量低于0.6%的水泥。 4.2.6高性能混凝土宜采用硅酸盐水泥和普通硅酸盐水泥,水泥强 度等级不应低于42.5,比表面积不应大于380m/Kg,铝酸三钙含量 不应大于8%。
4.3.1粗细骨料技术要求应分别符合《建设用砂》GB/T14684、《建设 用卵石、碎石》CB/T14685和《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 标准》JGJ52 的有关规定。 4.3.2根据工程需要,可使用机制砂或再生骨料。机制砂的技术要求 应符合《建设用砂》GB/T14684和《人工砂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 JGJ/T241的有关规定。再生骨料的技术要求应符合《混凝土和砂浆 用再生细骨料》GB/T25176和《混凝用再生粗骨料》GB/T25177 的有关规定。 4.3.3原材料生产厂家应至少每半年提供一次型式检验报告。当使 用新产源的骨料时,生产厂家应重新进行型式检验。 4.3.4粗、细骨料应按不同产地、规格分隔堆放并做好明显标记,不 得混杂。在装卸与运输、贮存过程中应避免混人影响混凝士性能的
4.4.1液态和粉状外加剂的技术要求均应符合《混凝土外加剂 GB8076、《混凝士外加剂中释放氨的限量》GB18588和《混凝土列 加剂应用技术规程》GB50119等国家行业标准相关规定。 4.4.2预拌混凝士生产企业应根据混凝土性能要求、施工工艺及气 候条件,结合混凝土的原材料性能、配合比、外加剂对水泥的适应 性等技术资料,通过试验确定使用外加剂的品种与掺量。 4.4.3生产厂家应至少每半年提供一次型式检验报告。外加剂配比 发生变化时,生产厂家应重新进行型式检验
4.4.4外加剂应存放在固定场所或专用仓库妥善保管,以易于识别、 便于检查和提货为原则,运输时应轻拿轻放,防止破损和受潮。 4.4.5进厂检验频率应符合《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的相 关规定。存放期超过三个月的外加剂,应重新检验并相应调整配 合比。 4.4.6不同品种外加剂复合使用时,使用前应进行相容性试验,并验 证混凝土性能,满足要求方可使用。 4.4.7根据工程需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可采用自行配置的复合 型外加剂(液态或粉状),但应检验其对混凝土性能的影响,受检 凝土的性能应满足设计和施工要求。 4.4.8外加剂应控制氯离子含量、碱含量,使其不对混凝士性能产生 不利影响。
4.5.1矿物掺合料的技术要求应符合《矿物掺合料应用技术规范》 GB/T51003和《混凝土用复合掺合料》JG/T486。高性能混凝土用 矿物掺合料的技术要求还应符合《高强高性能混凝土用矿物外加 剂》GB/T18736和《高性能混凝土评价标准》JGJ/T385的有关规定。 4.5.2原材料生产厂家应至少每半年提供一次型式检验报告和放射 性检验报告。 4.5.3矿物掺合料应按不同品种、等级分别储存在专用的仓罐内,做 好明显标志并防止受潮或其它有害物质混入。 4.5.4矿物掺合料的进厂检验频率应符合《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 (GB50164)的相关规定及《矿物掺合料应用技术规范》GB/T51003 等国家、行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5.5矿物掺合料的掺量应根据原材料与工程情况进行配合比试验 后确定。 4.5.6预拌混凝土应使用Ⅱ级(含)以上的粉煤灰和S95(含)以上级
别的粒化高炉矿渣粉。
4.6.1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根据设计与施工要求选择纤维种类和 技术要求。 4.6.2纤维的技术要求应符合《纤维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JGJ/T221 《钢纤维混凝土》JG/T472等的有关规定。 4.6.3原材料生产厂家应至少每半年提供一次型式检验报告,必要 时还应提供放射性检验报告。 4.6.4纤维应按不同品种、规格分别储存在阴凉、干燥的专用场所 防止与其他腐蚀性化学产品混放。 4.6.5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纤维,以同一出厂编号 为一检验批,一批的质量不超过10吨,不足者仍按一批计,每批抽 样检验不得少于一次。 4.6.6纤维的品种、等级、规格(直径、长度长径比)应根据混凝土性 能要求进行试验后确定。 4.6.7对于有耐腐蚀要求的钢纤维混凝土结构,宜使用不锈钢钢纤维。
4.6.1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根据设计与施工要求选择纤维种类和 技术要求。 4.6.2纤维的技术要求应符合《纤维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JGI/T221 《钢纤维混凝土》JG/T472等的有关规定。 4.6.3原材料生产厂家应至少每半年提供一次型式检验报告,必要 时还应提供放射性检验报告。 4.6.4纤维应按不同品种、规格分别储存在阴凉、干燥的专用场所, 防止与其他腐蚀性化学产品混放。 4.6.5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纤维,以同一出厂编号 为一检验批,一批的质量不超过10吨,不足者仍按一批计,每批抽 样检验不得少于一次。 4.6.6纤维的品种、等级、规格(直径、长度长径比)应根据混凝土性 能要求进行试验后确定。 4.6.7对于有耐腐蚀要求的钢纤维混凝土结构,宜使用不锈钢钢纤维。
4.7.1混凝土用水的技术要求应符合《混凝土用水标准》JGI63的有 关规定 4.7.2除饮用水外,其它来源的水应经型式检验合格后方可作为混 凝土用水。 4.7.3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冲洗设备的回收水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 用,但不宜用于预应力混凝土、装饰混凝土及暴露于腐蚀环境的混 凝土的拌制,且不得用于使用碱活性或潜在碱活性骨料的混凝土 的拌制。
5.1.3混凝土拌合物应具有良好的工作性,不得有离析、泌水和骨料 外露等工作性不良的现象。 5.1.4泵送混凝土应根据泵送高度、管道、设备条件等确定压力泌水 率,压力泌水率不宜大于40%。
5.1.5混凝土拌合物中水溶性氯离子最大含量应符合表5.1.5。对设 计年限超过50年的重要建筑,混凝土拌合物水溶性氯离子含量应 小于0.06%。
表5.1.5混凝土拌合物中水溶性氯离子最大含量 (单位为水泥用量的质量百分比.%)
5.2.1混凝土强度等级应划分为:C10、C15、C20、C25、C30、C35、 C40、C45、C50、C55C60、C65、C70、C75、C80、C85、C90、C95和C100。 5.2.2不同种类混凝土的最小强度等级要求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 有关标准的规定。
5.3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
6.1.1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主要生产设备应符合《混士搅拌机> GB/T9142、《建筑施工机械与设备混凝土搅拌站(楼)》CB/T10171 和《混凝土搅拌运输车》GB/T26408的有关规定,生产设备的使用 管理、保养和维修应做到规范化、制度化。 6.1.2在混凝土生产过程中,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做好有关天气 生产、检验等方面的记录,根据大气变化对混凝土生产做出相应调 整,并对水泥入仓温度等影响混凝土性能的情况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6.1.3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配备、使用搅拌设备计算机控制系统 控制系统应当具备混凝士原材料每盘用量数据实时存储和任意时 间段查询功能。 6.1.4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保存混凝土原材料每盘用量实时数 据,不得篡改、伪造,保存期限应不少于1年,有特殊要求的经供需 双方另行纳定。每台生产机组不得采用两套或两套以上生产管理 信息系统。 6.1.5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生产用于浇筑同一部位的混凝土,宜使 用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原材料,并执行相同的配 合比。 6.1.6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在混凝土生产过程中应对取得的相关数 据定期进行统计分析,指导后续生产。 6.1.7生产企业与施工企业应及时核对确定混凝土生产任务单,其 内容应包括施工企业、联系人、工程名称、施工部位、浇筑时间、交 货地点、发货量、浇筑方式和强度等级、落度等其他技术要求。混 凝土生产任务单应于混凝土浇筑前一大发至预拌混凝土生产企
6.1.1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主要生产设备应符合《混凝士搅拌机 GB/T9142、《建筑施工机械与设备混凝土搅拌站(楼)》CB/T10171 和《混凝土搅拌运输车》GB/T26408的有关规定,生产设备的使用 管理、保养和维修应做到规范化、制度化。 6.1.2在混凝土生产过程中,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做好有关天气 生产、检验等方面的记录,根据大气变化对混凝土生产做出相应调 整,并对水泥入仓温度等影响混凝土性能的情况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6.1.3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配备、使用搅拌设备计算机控制系统 控制系统应当具备混凝士原材料每盘用量数据实时存储和任意时 间段香询功能。
业,也可由双方协商约定。
6.2配合比设计与管理
6.2.1预拌混凝士配合比设计应符合《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 IGJ55、《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预拌混凝土》CB/T14902 《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GB/T50476、《混凝士结构设计规 范》GB50010和《高性能混凝土评价标准》JGJ/T385等国家和行业 标准的的有关规定。 6.2.2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在设计、计算、试配及调整后,确定 个满足设计和施工要求且经济合理的配合比。有特殊要求时,还应 对混凝土进行专项配合比设计 6.2.3预拌混凝土配合比的确定应综合考虑运输距离运输时间、现 场停置时间、卸料时间天气条件、施工条件、泵送水平距离和垂直 距离等因素。 6.2.4预拌混凝土的用水量使用卵石时不应大于170kg/m3,使用碎 石时不应大于180kg/m。强度设计等级不大于C20的混凝土可不 受此限制。 6.2.5高性能混凝土的配合比设计应结合历史数据,通过试验确定 配合比。同一生产厂家的原材料,试验次数不应少于三次。常规品 高性能混凝的水胶比不应大于0.45,胶凝材料用量不应大 于550kg/m。 6.2.6混凝土生产应严格按照实验室提供的配合比执行。在改变混 凝土品种及交接班时,应由实验室工作人员核对配合比。 6.2.7混凝土生产过程中,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对混凝土质量动态信 息做好记录。 6.2.8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建立配合比档案并进行相关技术储 备,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对混凝土配合比重新进行设计,并 由企业技术负责人审定:
1对混凝土性能指标有新的特殊要求: 2原材料质量有显著变化; 3该配合比的混凝土生产间断半年以上; 4根据统计资料反映的信息,混凝土质量出现异常
6.3.1计量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6.3生产过程质量控制
6.3.1计量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计量与投料设备应采用计算机控制的电子计量设备,通过信 息技术实现智能化和精确化控制。计量控制系统应具有粗、精称功 能和误差自动修正补偿功能: 2计量设备应能连续计量不同配合比混凝土的各种材料: 3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制定自校规程,并定期进行自校: 4计量设备应经有资质的计量机构定期检定/校准,获得计量 证书,并确保计量证书在有效期内。在预拌混凝士生产过程中不得 使用检定/校准不合格或超过检定/校准期限的计量设备; 5计量设备经中修、大修或迁移至新的地点后,应重新进行检 定/校准。 6计量设备的维护应按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6.3.2计量 1原材料的计量宜按质量进行计量,固体原材料必须按质量进 行计量,水和液体外加剂可按体积进行计量。原材料的计量充许 偏差应符合《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CB50164和《预拌混凝土》GB/ T 14902的有关规定。 2混凝土原材料计量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3.2。
表6.3.2混凝土原材料计量允许偏差(%
3拌制混凝土期间,应测定骨料的含水率,每一工作班不应少 于一次。当含水率有显著变化时,应增加测定次数,然后根据检测 结果及时调整用水量及骨料用量。 6.3.3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定期对搅拌设备进行匀质性指标检 验;当混凝土拌合物匀质性指标不符合《混凝土搅拌机》GB/T9142 时,应及时对设备进行更换或维修。 6.3.4搅拌设备的维护保养应按有关说明书执行,易损件应及时更 换,以保证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1搅拌的最短时间应符合设备说明书的规定,同时应满足混凝 土拌合料搅拌均匀的最短时间; 2搅拌站操作人员应随时观察搅拌设备的工作状况和落度 的变化情况,发现异常应及时向主管负责人或主管部门反映,严禁 任意更改配合比; 3高性能混凝土应根据使用要求,适当延长搅拌时间;搅拌最 短时间除应符合搅拌设备说明书的规定外,从投料完毕至搅拌结 束不得少于1分钟;搅拌C50以上强度等级的混凝土或采用引气 剂、膨胀剂、防水剂、纤维和其它添加剂的混凝土,应适当延长搅抖 时间。
6.4.1同一工程项目的同一品种混凝土配合比的第一次生产应实行 开盘鉴定。参加开盘鉴定的人员应包括:建设单位代表或监理单位 工程师、施工企业技术部门或质量检验部门工作人员、预拌混凝士 生产企业质量检验部门工作人员。 6.4.2参加开盘鉴定人员应在生产前到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检查混 凝土的设计强度等级、配合比、原材料、工程名称及部位是否与混 凝士配合比报告单、生产任务单相符:混凝士运送至现场时,应检
查其珊落度、粘聚性是否满足合同规定的配合比要求;符合要求 后,鉴定人员应在开盘鉴定记录上签字确认:开盘鉴定记录应保存 归档。 6.4.3当开盘鉴定出现异常时应进行混凝土拌合物性能实验室验 证,如确实需要改变配合比的,应根据试验数据,并经预拌混凝士 生产企业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方可进行调整。
6.5.1混凝土出厂前应按《预拌混凝士》GB/T14902和《混凝土质量 控制标准》GB50164相关规定进行出厂检验,并建立质量统计分析 档案。 6.5.2用于出厂检验的混凝土试样应在搅拌地点采取,取样应具有 代表性。 6.5.3用于出厂检验的试样,每100盘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 得少于一组;每一个工作班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盘时,取 样不得少于一组。 6.5.4混凝土拌合物应严格控制工作性,每车混凝土应目测检验工 作性,且应随机取样进行试验检测,取样频率应符合《预拌混凝士》 CB/T14902。工作性检验不合格的混凝土不得出厂,应由预拌混凝 上生产企业技术负责人进行调整,并分析原因,做好记录。 6.5.5混凝土出厂质量证明书应包括以下信息,出厂质量证明书可 参照附录《预拌混凝土出厂质量证明书》的样式: 1混凝土生产企业名称; 2混凝土购货单位名称; 3工程名称、工程部位; 4合同编号; 5供货数量; 6配合比编号;
7供货日期; 8执行标准; 9原材料品质信息; 10混凝土品质指标及检验结果等。 6.5.6预拌混凝土企业应按《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5010 的有关规定对出厂混凝土的强度进行合格评定,且应对一个统计 周期内的相同等级和龄期的混凝土强度进行统计分析,统计周期 可取一个月,统计结果应包括强度均值、标准差和实际强度不低 于要求强度等级值的百分率(P),并符合《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 GB 50164的的有关规定。
6.6.1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制定运输管理制度,运输前应充分了 解道路、交通、施工等状况,合理指挥调度车辆,并宜采用定位系统 监控车辆运行。 6.6.2预拌混凝土的运输应保证施工现场泵送,浇筑的连续进行,不 得脱节及积压,混凝土供应频率由供需双方事先约定。 6.6.3混凝士搅拌运输车在装料前应保持料口清洁、罐体内不得有 积水、积浆,并宜采用白色涂装, 6.6.4在装料及运输过程中,应保持混凝土搅拌运输车罐体匀速旋 转,卸料前宜使罐体高速旋转不少于3分钟,确保混凝土拌合物的 均匀性,不产生分层、离析现象。 6.6.5当混凝士在卸料前出现班落度经时损失过大,影响施工时,应 依据不改变水胶比原则通过调整外加剂掺量等措施改善拌合物性 能。外加剂掺入后滚筒应快速旋转进行搅拌,外加剂掺量和搅拌时 间应有经试验确定的预案,严禁随意加水。整个过程应由预拌混凝 土生产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操作并在施工企业工作人员、现场监理 见证下进行,并做好记录。
6.6.6预拌混凝土从搅拌机卸入搅拌运输车至卸料时的运输时间不 宜大于90分钟,延长运输时间应有经试验确定的预案;当采用翻 斗车时,运输时间不应大于45分钟。 6.6.7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在运输过程中应避免滴漏;卸料完毕后,应 及时清洗并排尽积水。 6.6.8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定期检查混凝土搅拌运输车滚筒的厚 度及搅拌叶片的磨损情况,必要时应及时更换。
7混凝土绿色生产与管理
7.1.1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与管理应符合《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 管理技术规程》JGJ/T328的有关规定满足节地、节能、节材、节水 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7.1.2厂区内生产区、办公区和生活区宜分区布置,可设置围墙或绿 化带来规范引导人员和车辆流动。 7.1.3厂区道路应硬化,功能满足生产和运输要求,保证排水通畅 未硬化的空地应进行绿化或采取其他防止扬尘的措施,且应保持 清洁卫生。 7.1.4厂区内应建立雨水收集系统并有效利用,实现雨污分流。 7.1.5生产区内应设置生产废弃物存放处,废弃物应分类存放、集中 处理。 7.1.6预拌混凝土生产用大宗粉料不宜使用袋装方式。 7.1.7当掺加纤维等特殊原材料时,应安排专人负责技术操作和环 境安全。
7.2.1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宜选用技术先进、低噪声、低能耗、低排 放的搅拌、运输和试验设备。 7.2.2搅拌站主楼应实行整体封团,安装除尘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 降低粉尘与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7.2.3搅拌站(楼)的搅拌层和称量层宜设置水冲洗装置,冲洗产生 的废水宜通过专门的管道进入生产废水处置系统
7.2.4搅拌主机卸料口应设置防喷溅设施。装料区域的地面和墙壁 保持清洁卫生。 7.2.5粉料仓应标识清晰并配备料位控制系统,料位控制系统应定 期检查维护。 7.2.6骨料堆场地面应硬化并保证排水通畅,堆场应进行封闭,安装 喷淋或其它抑尘装置。 7.2.7配料地仓宜与骨料仓一起封闭,配料用皮带输送机宜侧面封 闭且上部加盖。 7.2.8搅拌站(楼)宜在皮带传输机、搅拌主机和卸料口等部位安装 实时监控系统。
7.3.1绿色生产监测控制对象应包括生产废水、废浆、噪声和生产性 粉尘。应编制监测控制方案,并针对监测控制对象定期组织第三方 监测和自我监测。
表7.3.2环境监测频率最小限值
7.3.3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应定期检查和维护废水、废浆处理和降 噪、除尘等环保设施,并应记录运行情况。
7.4废弃混凝土和废水、废浆的处
7.4.1区应配置处理废弃混凝土的设备设施,如砂石分离机、压滤 机或小型预制构件成型设备,对废弃混凝土进行处理。 7.4.2废弃混凝土可用于生产小型预制构件,或采用砂石分离机进 行处置,或其他有效环保的处理方式。分离回收后的砂石应及时进 行清理、分类使用。 7.4.3厂区应配备完善的生产废水处置系统,可包括排水沟系统、多 级沉淀池和管道系统。排水沟系统应覆盖连通搅拌站(楼)装车层 骨料堆场、砂石分离机和车辆清洗场等区域,并与多级沉淀池连 接;管道系统可连通搅拌主机和多级沉淀池。/ 7.4.4经沉淀或压滤处理的生产废水和废浆经沉淀池静置澄清后的 登清水可用于硬化地面降尘和设备设施与运输车辆清洗,也可用 作混凝土拌合用水,掺量应通过混凝土试配确定。生产废水的检测 方法应符合《混凝土用水标准》JGJ63的有关规定。 7.4.5在混凝土用水中可掺入适当比例的废浆,废浆应控制固体颗 粒的浓度,并在使用前进行均化处理,废浆使用前应通过试验验证 爱浆的固体颗粒含量检测方法可参照《混凝土外加剂匀质性试验 方法》CB/T 8077的有关规定。 7.4.6生产废水、废浆不得用于制备预应力混凝土、装饰混凝土、高 生能混凝土、高强混凝土和暴露于腐蚀环境的混凝土,不得用于制 备使用碱活性或潜在碱活性骨料的混凝土。 7.4.7压滤机压滤后的固体应做无害化处理
7.5.1预拌混凝土生产应根据《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管理技术规 程》JGJ/T328、《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 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的有关规定以及规划,确定厂界和厂区声
环境功能区类别,制定噪声区域控制方案和绘制噪声区划图,建立 噪声监测制度,评价和控制声环境质量。 7.5.2环境噪声的测点分布和监测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监测厂界环境噪声时,应在厂界均匀设置四个以上监控 点,并应包括受被测声源影响大的位置; 2当监测厂区内环境噪声时,应在厂区的骨料堆场、搅拌站 (楼)控制室、食堂、办公室和宿舍等区域设置监控点,并应包括噪 声敏感建筑物的受噪声影响方向: 3各监控点应分别监测夜环境噪声,且应单独评价 7.5.3应对产生噪音的主要设备设施进行降噪处理。搅拌站(楼)的) 界声环境功能区类别划分和噪声最大限值应符合表7.5.3的要求
站厂界声环境功能区类别划分和噪声最
7.6.1预拌混凝土生产应根据《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管理技术规 程》JGJ/T328、《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和《水泥工业大气污
染物排放标准》GB4915的有关规定以及环境保护要求,确定界 和厂区空气环境功能区类别,制定厂区生产性粉尘监测点平面图, 建立空气监测网络与制度,评价和控制空气环境质量。 7.6.2生产性粉尘排放的测点分布和监测方法除应符合《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GB/T15432、《环境空气PM10和 PM2.5的测定重量法》HJ618和《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 术导则》HJ/T55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监测厂界在正常生产时间生产性粉尘排放时,应在厂界外 20m处、下风口方向均匀设置二个以上监控点,并应包括受被监测 粉尘源影响大的位置,各监控点应分别监测1小时平均值,并应单 独评价; 2当监测厂区在正常生产时间内生产性粉尘排放时,当日24小 时细颗粒物平均浓度值不应大于75μg/m,应在厂区的骨料堆场 觉拌站(楼)的搅拌层、称量层、办公和生活区域设置监控点,各监 控点应分别监测1小时平均值,并应单独评价; 3当监测参照点大气污染物浓度时,应在上风口方向且距离厂 界50m位置均匀设置二个以上参照点,各参照点应分别监测24小 时平均值,取算数平均值作为参照点当日24小时颗粒物平均浓度。 7.6.3搅拌站(楼)的)界空气环境功能区类别划分和污染物控制要 求应符合表7.6.3规定值:
表7.6.3搅拌站厂界空气环境功能区类别划分和污染物控制要求
1厂界平均浓度差值应是在厂界处测试1小时颗粒物平均浓 度与当地发布的当日24小时颗粒平均浓度的差值。 2当地不发布或发布值不符合混凝土站(楼)所处实际环境时, 界平均浓度差应采用在厂界处测试1小时颗粒物平均浓度与参 照点当日24小时颗粒物平均浓度的差值。 7.6.4厂区内生产时段无组织排放总悬浮颗粒物的1小时平均浓度 符合下列规定: 1搅拌站(楼)的计量层和搅拌层不应大于1000μg/m; 2骨料堆场不应大于800μg/m3; 3搅拌站(楼)的操作间、办公区和生活区不应大于400μg/m。 7.6.5搅拌站(楼)应采取有效防尘技术措施: 1对产生粉尘排放的设备设施或场地进行封闭处理,安装除尘 装置; 2采用低粉尘排放量的生产、运输和检测设备; 3利用喷淋装置对砂石进行预湿处理
7.7.1运输车辆应达到当地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并定期保养。 7.7.2原材料和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采取有效防止扬尘的措施,且 保持清洁卫生,符合环境卫生要求。 7.7.3运输车辆与设备设施清洗场地应进行一体化建设,清洗宜使用 循盾环水,控制清水用量,清洗产生的废水应导入废水回收利用设施。
7.8.1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符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 GB/T28001的有关规定。 7.8.2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小组和专业安全工
作人员,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每年度组织 不少于一次的全员安全培训。 7.8.3在生产区内噪声、粉尘污染较重的场所,工作人员应佩戴相应 的防护器具。 7.8.4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一年不少于一次的定期组织工作人员 进行体检。 7.8.5生产区的危险设备和地段应设置醒目的安全标识,安全标识 的设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的 有关规定
8.2.1预拌混凝土在施工现场输送过程中应注意尽量缩短时问,减 少转运次数。特别要注意合理安排运输力量,注意与搅拌运输车的 衔接,保证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到工地后能及时卸料。 8.2.2施工现场转运预拌混凝土时,应根据发货单的信息正确指弓 到相应的施工部位进行卸料,并在各种转载容器上做好产品标识 防止误用。 8.2.3预拌混凝土泵送应符合《混凝土泵送施工技术规程》JGJ/T1C 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尽量缩短混凝土输送管长度,少用弯管和软管;管线宜布 设得横平竖直,必要时可绘制布管简图并由供需双方认可。 2混凝土泵应设置在场地平整坚实、道路畅通、供料方便、距离 烧筑地点近、便于配管、接近排水设施和供水、供电方便处,且以在 完成整个浇筑工作过程中尽量少移动泵车为宜。 3泵送混凝土之前应先用水润湿管道,再用同配合比去石砂浆 或1:2水泥砂浆润滑管道壁。润滑用的水泥砂浆应要善处理,不得 用于构件混凝土。 4对于不同泵送高度入泵时的混凝土通用品珊落度可参照表 8.2.3选用。特制品可不受此表限制,合同另有规定的按合同规定 执行。
表8.2.3不同泵送高度入泵时混凝士落度参照值
5现场泵送时严禁加水。
6泵送混凝土宜连续进行,有计划的中断时,应预先确定中断 烧筑部位,且中断时间不宜超过1小时。 7施工现场气温高于30℃时,宜用湿草袋等遮盖外露输送管 辟免阳光直接照射。 8泵送混凝土施工现场应有统一的指挥,采用有效通讯手段 在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所在地、搅拌运输车、混凝土泵和混凝土浇 筑面之间及时联络协调供应量,供应频率等。 9当用多台混凝土泵进行施工时,应预先规划各自的浇筑区域 尧筑量和浇筑程序,各泵车的工作量应尽量均衡,明确分工,互相 配合,使得浇筑工作基本同时结束,避免留设施工缝。 10混凝土模板必须满足《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4的有关规定。 11施工现场严禁在钢筋上直接铺设泵送管道。
8.3.1应制定浇筑工艺方案并进行技术交底,对于补偿收缩、自密 实、大体积等特种混凝土工程或难度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 程,其浇筑方案应经相关单位审批,明确结构分段分块的间隔浇筑 顶序,尽量减少后浇带或施工缝。 8.3.2预拌混凝土浇筑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仔细检查模板、支架、钢筋、预埋件的紧固程度和保护层垫块 的位置、数量等,以确保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尺寸满足要求, 大体积混凝士应采取降温防裂措施。 2采用木模板时,在浇筑混凝土前应先湿润模板,且不得有明 显积水。 3浇筑竖向结构混凝土时,布料设备的出口离模板内侧面不应 小于5cm,不得向模板内侧面直冲布料,也不得直冲钢筋骨架及预 埋件,应分层均匀布料,并设专人检查支架模板的稳固情况。柱、墙
等竖向结构浇筑高度超过2m时,应采用串筒、溜管或振动溜管浇 筑混凝土,以保证混凝土拌合物不发生离析。 4浇筑水平结构混凝土时,不得在同一处连续布料,应在2~3m 范围内水平移动布料,且宜水平或上扬布料。 5普通混凝土浇筑入模温度不宜高于35℃,宜在早间或晚间进 行,必要时可采取遮阳措施浇筑。 6阴雨天气不宜进行混凝土露天浇筑,若浇筑则应采取必要的 防水措施,并尽量避免大面积施工;狂风暴雨等恶劣天气不得进行 混凝土露天浇筑。 8.3.3混凝土振捣前应对振揭工进行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施工企 业在浇筑前应对振揭工进行专项交底,避免过振或漏振,以保证混 凝土密实、均匀。 8.3.4混凝土应分层浇筑,分层厚度应根据搅拌与运输能力、浇筑速 度、振捣能力和结构特点等条件确定。泵送混凝土的摊铺厚度不宜 大于600mm,其它混凝士摊铺厚度不宜大于400mm 8.3.5混凝土构件的浇筑应保持较好的连续性并严格控制浇筑间歇 时间。浇筑间歇时间不得超过混凝土的初凝时间。分层浇筑时应保 证当层混凝士在前一层混凝士初凝之前完成浇筑振捣。在遇到浇 筑间歇情况时,应注意保护混凝土工作面。可采用塑料布、麻袋等 简易措施遮盖混凝士表面,保持间歇前后混凝土状况的一致性。 8.3.6混凝土浇筑后,在混凝土初凝前和终凝前宜分别对混凝土裸 露表面进行抹面处理。 8.3.7结构面标高差异较大处,应采取防止混凝土返涌的措施,并且 宜按”先低后高”的顺序浇筑混凝士。 8.3.8浇筑高性能混凝土应加强振揭,宜采用高频振器垂直点 振。当混凝土较粘稠时,应加密振点分布。应特别注意二次振捣和 二次振捣的时机,确保有效地消除塑性阶段产生的沉缩和表面收缩 裂缝
适用于薄膜覆盖保湿养护的可选用薄膜养护。薄膜应拉力好、韧性 强,厚度不小于0.02mm,并能保证养护的湿度维持一周以上。 8.4.4外墙面、悬挑构件、高墩等高空临边部位,不适于人工养护作 业的,宜采用智能喷淋系统养护。 8.4.5施工企业应记录所采取的养护措施,并做好养护记录。 8.4.6在已浇筑的混凝土上开展施工活动时电动汽车标准规范范本,应满足以下规定: 1混凝土浇筑24小时后,方可进行施工放样等轻微活动,不得 在其上堆加荷载。 2不得在混凝土板面上集中堆载模板、支架等施工材料 3吊装模板、钢筋时,应使模板、钢筋缓慢落在设有垫板的混 8.4.7高性能混凝土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性能混凝土必须加强保湿养护,特别是底板、楼面板等大 面积混凝土结构浇筑后,应立即采用塑料薄膜严密覆盖。二次振捣 和压抹表面时,可卷起覆盖物操作,然后及时覆盖。混凝土终凝后 可采用水养护,采用水养护时,水的温度应与混凝土温度相适应 避免因温差过大使混凝土出现裂缝。 2当高性能混凝土中胶凝材料用量较大时,应采取合理养护措 施,养护期间应控制混凝土结构内部温度不超过75℃,内外温差不 超过25℃。可通过调节人模温度控制混凝土结构内部最高温度,通 过保湿蓄热养护控制结构内外温差,还应防止混凝土表面温度因
8.4.7高性能混凝土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性能混凝土必须加强保湿养护,特别是底板楼面板等大 面积混凝土结构浇筑后,应立即采用塑料薄膜严密覆盖。二次振捣 和压抹表面时,可卷起覆盖物操作,然后及时覆盖。混凝土终凝后 可采用水养护,采用水养护时,水的温度应与混凝土温度相适应 避免因温差过大使混凝土出现裂缝。 2当高性能混凝土中胶凝材料用量较大时,应采取合理养护措 施,养护期间应控制混凝土结构内部温度不超过75℃,内外温差不 超过25℃。可通过调节人模温度控制混凝土结构内部最高温度,通 过保湿蓄热养护控制结构内外温差,还应防止混凝土表面温度因 环境影响(如暴晒、气温骤降等)而发生剧烈变化
8.5装配式建筑混凝土施工
8.5.1装配式建筑混凝施工应符合《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技术标准》GB/ T51231的有关规定,混凝土在浇筑地点的落度应符合配合比设 计和施工工艺要求。 8.5.2叠合楼板浇筑混凝土之前,应浇水湿润,清理松动的结合面
预埋管线不得超过三层,浇筑时应振捣密实。应对叠合楼板浇筑成 型面采取适宜的收面措施,使其平整,无明显高差、塌陷, 8.5.3预制构件连接部位后浇混凝土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预制构件结合面疏松部分的混凝土应剔除并清理干净 2应根据钢筋密集程度,提前做好混凝土浇筑预处理措施。 3浇筑时,应加密振揭,并适当延长振时间,也可采用将振捣 捧紧贴在模板外侧进行贴振的措施,确保混凝土浇筑密实。 4同一连接部位的混凝土应连续浇筑,并应在底层混凝土初凝 之前将上一层混凝土浇筑完毕。 5后浇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所连接的各预制构件混凝土 强度等级中的较大值。 6应对模板及支架进行定期维护,浇筑和振捣时应对其进行观 察,发生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应采取措施防正模板、钢筋、预理件、 连接构件及其他定位件的移位,可利用钢筋定位器进行钢筋定位, 钢筋定位器可采用钢板木方等多种材料。 7浇筑时,应对外露的竖向主筋采取防污染措施,浇筑完成后 应及时清理模板边缘、钢筋上的残留混凝土。
预埋管线不得超过三层,浇筑时应振捣密实。应对叠合楼板浇筑成 型面采取适宜的收面措施,使其平整,无明显高差、塌陷
9.1.1预拌混凝土的质量检验应符合《预拌混凝土》GB/T14902、《混 凝土质量控制标准》CB50164、《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规范》GB50204、《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CB/T50107、《混凝 土耐久性检验评定标准》JGJ/T193、《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 验方法标准》GB/T50080、《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 GB/T50081和《普通混凝土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试验方法标准》 GB/T50082等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的规定。 9.1.2预拌混凝土质量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交货检验。出厂检验的 取样与试验应由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在其企业内完成。交货检验 应实行见证取样,由经过相应培训合格的技术人员承担。混凝土工 作性能检验应在交货地点完成。强度、抗渗等耐久性能检验应委托 第三方检测机构完成,检验结果应在检验结束10天内通知施工 企业。 9.1.3施工企业必须在混凝士浇筑现场设置标准养护室,并做好现 场试件同条件养护工作,不得留置未按规定标识的混凝土试件,不 得要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代替制作、养护混凝土试件。预拌混凝 土生产企业亦不得向施工企业提供用于质量检验的混凝土试件。 9.1.4监理企业应认真审查施工企业制定的混凝土现场试件同条件 养护计划,核对施工企业留取试件的数量涂料标准规范范本,检查试件的养护情况。 9.1.5判定预拌混凝土质量是否合格应以交货检验结果为依据。供 方出具的出厂检验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仅作为参考,不作为工程 质量评定与验收的最终依据。供需双方与监理单位应共同做好交 货检验记录。
于1000m时,超过1000m部分每200m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组。 2建筑主体混凝土施工,取样频率除满足本条第1款外,还应 满足每一现浇楼层(段)的同配合比混凝土取样不少于一组。 3混凝土试件的组批条件,应符合《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 GB/T50107的有关规定。 9.2.8试件的制作与养护应符合《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 准》GB/T50081的有关规定,采用标准养护的试件:应在温度为 (20±5)℃的环境中静置一昼夜至二昼夜,然后编号拆模。拆模后 应立即放人温度为(20±2)℃,相对湿度为95%以上的标准养护室 中养护,或在温度为(20±2)℃的不流动氢氧化钙饱和溶液中养护。 标准养护室内的试件应放在支架上,彼此间隔10mm~20mm,试件 表面应保持潮湿,并不得被水直接冲淋。采用蒸汽养护的构件,其 试件应先随构件同条件养护,然后置人标准养护条件下继续养护, 两段养护时间的总和为龄期, 9.2.9对于强度等级不低于C60的混凝主,应采用标准尺寸试件进 行评定。 9.2.10设计单位应根据工程实际提出混凝土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 的要求,混凝土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的检验评定应符合《混凝土耐 久性检验评定标准》JGJ/T193的有关规定 9.2.11有抗渗要求的混凝土,抗渗试件留置组数应视结构的规模和 要求而定。当连续浇筑同配合比、同抗渗等级混凝土时,每500m 取样不得少于一组,且每项工程不少于两组。当使用的原材料、配 合比或施工方法有变化时,均应另行取样,留置试件。 9.2.12有其它性能要求的混凝土,其质量指标按有关规定或合同约 定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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