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46-039-2016 海南省住宅建筑节能和绿色设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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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6可再利用材料reusablemate
不改变物质形态可直接利用的,或经过简单组合、修复后可直 接再利用的回收材料,
2.0.17可再循环材料recyclablema
通过改变物质形态可实现循环利用的回收材料
电力标准3.0.1夏季空调室内设计计算指标应按下列规定取值 1居住空间室内设计计算温度:26℃; 2计算换气次数:1.0次/h。 3.0.2辐射供冷室内设计温度宜提高0.5~1.5℃
3建筑节能设计计算指标
4.1.1项目选址应符合海南省各地城乡规划,且符合各类保护区、 文物古迹保护的控制要求。 4.1.2场地应无洪涝、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威胁,无危险化学 品、易燃易爆危险源的威胁,无电磁辐射、含土壤等危害。 4.1.3场地内不应有排放超标的污染源。 4.1.4住宅建筑规划布局应满足日照标准,且不降低周边建筑的日 照标准。
4.2.7住宅建筑的主要功能房间具有良好的户外视野,与其相邻建筑 的直接间距应超过18米
4.3.1场地内环境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的有关规定。 4.3.2场地内风环境应有利于室外行走、活动舒适和建筑的自然通 风,并符合以下要求: 1冬季典型风速和风向条件下,建筑物周围人行区风速应低于 5m/s,且室外风速放大系数应小于2;除迎风第一排建筑外,建筑迎 风面与背风面表面风压差不大于5Pa; 2过渡季、夏李典型风速和风向条件下,场地内人活动区不应 出现涡旋或无风区;50%以上可开启外窗室内外表面的风压差大于 0.5Pa
5.1.1住宅建筑不得采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011规定的特别不规则或严重不规则的建筑形体 5.1.2住宅建筑的主要朝向宜采用南北向或接近南北向 5.1.3各朝向的单一朝向窗墙比,南、北向不应大于0.4;东、西向不 应大于0.3。当设计建筑的外窗不符合上述规定时,其空调年耗电 指数(或耗电量)不应超过参照建筑的空调年耗电指数(或耗电量)。 5.1.4住宅建筑的天窗面积不应大于屋顶总面积的4%,传热系数 不应大于4.0Wl(m·K),遮阳系数不应大于0.40。当设计建筑的天 窗不符合上述规定时,其空调年耗电指数(或耗电量)不应超过参 照建筑的空调年耗电指数(或耗电量)。 5.1.5建筑造型要素应简约,且无大量装饰性构件,建筑功能和技 术的要求应合理,不宜采用纯装饰性构件,应对具有太阳能集热 遮阳、导光、导风、载物、辅助绿化等功能的建筑室外构件进行建筑 体化设计。 5.1.6建筑照明设计避免产生光污染,室外夜景照明光污染的限制 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163的规定
5.2.1住宅建筑屋顶和外墙的传热系数和热惰性指标应符合表 5.2.1的规定,当设计的南、北外墙不符合表5.2.1的规定时,其空调 年耗电指数(或耗电量)不应超过参照建筑的空调年耗电指数(或 耗电量)。
外墙的传热系数K[W/(m?·K)]和热情性
注:D<2.5的轻质屋顶和外墙,还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 范》GB50176所规定的隔热要求
5.2.2住宅建筑1~9层的外窗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 准《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7106中 规定的4级水平;10层及10层以上外窗的气密性能不应低于现行国 家标准《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7106 中规定的6级水平。建筑外窗的建筑物理性能分级见附录B。 5.2.3住宅建筑外窗平均综合遮阳系数应符合表5.2.3的规定。当设 计建筑的外窗不符合表5.2.3的规定时,建筑的空调年耗电指数 (或耗电量)不应超过参照建筑的空调年耗电指数(或耗电量)。
表5.2.3住宅建筑外窗的平均综合遮阳系数限值
:1外窗包括阳台门。 2为外墙外表面的太阳辐射吸收系
2p为外墙外表面的太阳辐射吸收系数。
5.2.4住宅建筑的东、西向外窗应采取建筑外遮阳措施,建筑外遮阳 系数SD不应大于0.8。外遮阳设施应优先考虑与建筑一体化设计, 结构安全可靠。 5.2.5住宅建筑南、北向外窗应采取建筑外遮阳措施,建筑外遮阳系 数SD不应大于0.9。当采用水平、垂直或综合建筑外遮阳构造时 外遮阳构造的挑出长度不应小于表5.2.5A规定
表5.2.5A建筑外遮阳构造的挑出长度限值(m)
5.2.6任宅建筑的屋和外墙宜采用下列 措施,隔热措施的当 量附加热阻值应按表5.2.6取值: 1反射隔热外饰面: 2屋顶内设置贴铝箔的封闭空气间层; 3屋面蓄水; 4屋面遮阳; 5屋面种植; 6东、西外墙采用花格构件或植物遮阳。
表5.2.6隔热措施的当量附加热阻
后的屋顶或外墙面外表面的太阳辐射吸
5.2.7窗口的建筑外遮阳系数SD可采用本标准附录A的简化方 法计算,取夏季的建筑外遮阳系数。窗口上方的上一楼层阳台或 外廊应作为水平遮阳计算;同一立面对相邻立面上的多个窗口形 成自遮挡时应逐一窗口计算。典型形式的建筑外遮阳系数可按表 5.2.7取值。
表5.2.7典型形式的建筑外遮阻系数SD
注:位于窗口上方的上一楼层的阳台也作为遮阳板考虑。
5.2.8建筑幕墙设计应考虑光反射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玻璃幕墙可 见光反射比不大于0.2。
5.3.1外窗(包含阳台门)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房间地面面积 的10%或外窗面积的45%。户内有两个及以上卫生间,应至少一个 明卫。 5.3.2住宅建筑应能自然通风,每户至少应有一个居住房间通风开口
5.3.1外窗(包含阳台门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房间地面面积 的10%或外窗面积的45%。户内有两个及以上卫生间,应至少一个 明卫。 5.3.2住宅建筑应能自然通风,每户至少应有一个居住房间通风开口 和通风路径的设计满足自然通风要求。 5.3.3可采用下列措施加强住宅建筑内部的自然通风: 1设有中庭的建筑宜在适宜季节利用烟卤效应引导热压通风: 2设置通风器,有组织地引导自然通风
1设有中庭的建筑宜在适宜季节利用烟效应弓引导热压通风: 2设置通风器,有组织地弓导自然通风
5.4.1主要功能房间的采光系数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 计标准》GB/T50033的要求外,尚应满足下列要求: 1建筑的卧室、书房、起居室等主要房间的房间窗地面积比不 应小于1/6。 2当房间窗地面积比小于1/5时,外窗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不 应小于0.40
5.4.2可采用下列措施改善室内的天然
1采用采光井、采光天窗、下沉广场、半地下室等措施 2采用反光板、散光板、棱镜玻璃、集光导光设备等措
5.5.1住宅建筑中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噪声级应满足现行国家 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中的低限要求。 5.5.2住宅建筑主要功能房间的外墙、隔墙、楼板和窗的隔声性能 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中的低限 要求。 5.5.3建筑平面、空间布局合理,没有明显的噪声干扰。并应符合以 下条件: 1建筑平面设计时,当卧室、起居室(厅)布置在噪声源一侧时 外窗应采取隔声降噪措施; 2当居住空间与可能产生噪声的房间相邻时,分隔墙和分隔楼 板应采取隔声降噪措施; 3当内天井、凹天井中设置相邻户间窗口时,宜采取隔声降噪 措施; 4起居室(厅)不宜紧邻电梯布置。受条件限制起居室(厅)紧邻
电梯布置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和减振措施。
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综合判困
式中:EC一一所设计建筑的空调年耗电量; ECre 一参照建筑的空调年耗电量。 3对节能设计进行综合判断的建筑,其天窗的遮阳系数和传热 系数应符合本标准第5.1.4条的规定,屋顶、东西墙的传热系数和 热惰性指标应符合本标准第5.2.1条的规定,
5.6.2参照建筑应按以下规定确定:
.6.2参照建筑应按以下规定确定
1参照建筑的建筑形状、大小和朝向均应与设计建筑完全相同; 2参照建筑各朝向和屋顶的开窗洞口面积应于所设计建筑相 司,但当所设计建筑某个朝向的窗(包括屋顶的天窗)洞面积超过 本标准第5.1.3条、第5.1.4条的规定时,参照建筑该朝向(或屋顶
的窗洞口面积应减小到符合本标准第5.1.3条、第5.1.4条的规定; 3参照建筑外墙、外窗和屋顶的各项性能指标应为本标准第 5.2.1条和第5.2.3条规定的最低限值。其中墙体、屋顶外表面的太 阳辐射吸收系数应取0.7;当所设计建筑的墙体热惰性指标大于 2.5时,参照建筑的墙体传热系数应取1.5W/(m·K),屋顶的传热 系数应取0.9W/(m?·K);当所设计建筑的墙体热情性指标小于2.5时 参照建筑的墙体传热系数应取0.7W/(m?·K),屋顶的传热系数应取 0.4W/(m?·K)。 5.6.3建筑节能设计综合判断指标的计算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内计算温度应取26℃; 2室外计算气象参数应采用本地典型气象年数据; 3换气次数应取1.0次/h; 4空调设备的额定能效比应取3.0: 5室内不应考虑照明得热和其他内部得热: 6建筑面积应按墙体中轴线计算;计算体积时,墙仍按中轴线 计算,楼层高度应按楼板面至楼板面计算;外表面积的计算应按墙 体中轴线和楼板面计算: 7当建筑屋顶和外墙采用反射隔热外饰面(p<0.6)时,其计算用 的太阳辐射吸收系数应取按本标准附录C修正之值,且不得重复 计算其当量附加热阻。 5.6.4建筑的空调年耗电量应采用动态逐时模拟的方法计算。
6.1.1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小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度 统一标准》GB50068的规定,结构构件的抗力和耐久性应满足相应 使用年限的要求。 6.1.2地基基础设计应结合海南省实际情况,坚持节约资源、保护环 境、提高效率的原则,依据勘察结果、结构特点及使用要求,综合考 虑施工条件、场地环境和工程造价等因素,对地基基础设计方案及 其构件进行优化设计,节省基础材料用量
6.2.1结构设计应在满足安全性和耐久性要求的前提下,优先考虑 资源消耗少环境影响小的建筑结构体系,并充分考虑节省材料、 施工安全、环境保护等措施。 5.2.2应适当提高结构构件布置和设计对变换建筑室内空间使用功 能改变隔墙布置的适应性。
6.3.1不得采用国家和海南省禁止或限制使用的建筑材料及制品。 6.3.2现浇混凝土应采用预拌混凝土。
6.3.3合理采用高强建筑结构材料,高强钢筋和钢材的类型、强度和 使用比例应满足以下要求: 1混凝土结构中梁、柱纵向受力普通钢筋应采用不低于 400MPa级的热轧带肋钢筋; 26层以上混凝土结构,400MPa级及以上受力普通钢筋(包括 梁、柱、墙、板、基础等构件中的纵向受力筋及箍筋)的用量应达到 钢筋总量的85%以上; 3对于钢结构,Q345及以上高强钢材的用量应达到钢材总量 的70%以上; 4对于混合结构,混凝土结构部分400MPa级及以上受力普通 钢筋用量应达到钢筋总量的85%以上;钢结构部分,0345及以上 高强钢材用量应达到钢材总量的70%以上。 6.3.4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使用可再利用建筑材料和可再循环建 筑材料,其质量之和占建筑材料总质量的比例不应小于6%
7.1.1采用集中式空调方式或户式(单元式)中央空调的住宅建筑应 进行逐时逐项冷负荷计算;采用集中式空调方式的住宅建筑,应设 置分室(户)温度控制及分户冷量计量设施。 7.1.2住宅建筑空调方式及设备的选择,应根据建筑规模、本省当地 资源情况、可再生能源利用政策,充分考虑节能、环保因素,并经技 术经济性分析后确定。 7.1.3住宅建筑卧室、起居室等重要功能区域通风与空调工况下的气 流组织设计合理,应满足热环境设计参数要求。
7.2.1空调房间的排风宜经厨房、卫生间等非空调房间排出,充分利 用排风中的冷量。 7.2.2厨房应设置外窗和局部机械排风,就近捕集和排除炊事油烟 厨房排风应采用高空排放。当采用竖向通风道时,应采取防止支管 回流和竖井泄漏的措施。 7.2.3采用集中空调或户式中央空调的住宅建筑,如果经济上合理 技术上可行,宜设置高效的带排风热回收功能的新风系统,利用室 内排风对新风进行预冷。
7.4.2采用多联式空调机组作为户式集中空调机组时,所选用机组 的制冷综合性能系数IPLV(C)i比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 计标准》GB50189 提高 8%,如表 7.4.2 所示。
表7.4.2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制冷综合性能系数
7.4.3采用分散式房间空调器进行空调制冷时,应选择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能级》GB12021.3和《转 速可控型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21455中 7.4.4当采用蒸汽、热水型漠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或直燃型漠化锂吸 收式冷(温)水机组作为住宅小区或整栋楼的冷源机组时,所选用 机组的能效比(性能系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 计标准》GB50189中的规定值
8.1.1给排水系统方案设计阶段应制定水资源利用方案,统筹利用 各种水资源。 8.1.2给排水系统设置应合理、完善、安全。
8.2.1给水系统应充分利用市政管网的供水能力直接供水。 8.2.2给水系统应无超压出流现象,用水点供水压力不高于 0.20MPa,且不低于用水器具要求的最低压力。 8.2.3景观水体用水不得采用市政供水和地下水井供水。 8.2.4合理衔接和引导屋面雨水、道路雨水进入地面生态设施,并采 取相应的径流污染控制措施。 8.2.5应充分利用太阳能热水系统满足建筑的部分生活热水需求。 8.2.6新建建筑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应与建筑一体化设计、施工,与 建筑物同时投入使用。既有建筑增设太阳能热水系统应优先考虑与 建筑一体化。
8.3.1应采用用水效率等级不低于3级的节水器具。 8.3.2给排水系统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管网漏损。管材管件应使用 低阻力、耐腐蚀和耐久性能好的产品,阀门、设备应选用密闭性能好
的产品,并选择适宜的管道基础处理方式。 8.3.3绿化灌溉应采取喷灌、微灌等节水高效灌溉方式, 8.3.4给水系统应按照使用用途,对厨房、卫生间、绿化、空调系统 游泳池、景观等用水分别设置用水计量装置,统计用水量设置。
8.4.1景观水体补水应优先利用场地的雨水资源,对进入景观水体 的雨水采取控制面源污染的措施, 8.4.2室外绿化灌溉、道路浇酒、室内冲厕和洗车用水等不与人体接 触的生活用水宜采用雨水、市政再生水、建筑中水、海水等非传统 水源,并应达到相应的水质标准。 8.4.3使用非传统水源时,必须明确非传统水源的水压、供应位置 系统设计和用水安全保障措施,不得对人体健康与周围环境产生 不良影响,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非传统水源供水管道严禁与生活饮用水管道连接,供水系统 应设有备用水源、溢流装置及相关切换设施等。 2非传统水源在储存、输配等过程中应有防止污染的消毒杀菌 等措施 3应根据非传统水源水质考虑管材和设备的防腐,以及使用后 的处理和排放。 4供水管道应设标识,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中水设计 规范》GB50336、《建筑与小区雨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50400的 规定。 5水池(箱)、阀门、水表及取水口等均应设置有效的防止误接 误用误饮的措施。
9.1.1电气系统的设计应经济合理、高效节能。 9.1.2电气系统宜选用技术先进、成熟、可靠,损耗低、波发射量 少、能效高、经济合理的节能产品。
9.2.1电气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当地供电条件,合理确定供电电压 等级。 9.2.2配变电所应靠近负荷中心、大功率用电设备。 9.2.3配电系统三相负荷的不平衡度不宜大于15%。 9.2.4供配电系统设计应进行电力负荷、无功功率计算,并合理选择 变压器容量和数量,合理选择无功功率补偿方案
9.3.1照明设计应选用高效照明光源、高效灯具及其节能附件。 9.3.2照明功率密度值(LPD)不应高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 计标准》GB50034中规定的现行值 9.3.3建筑照明数量和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 准》GB50034的规定。 9.3.4建筑照明控制方式的设计应采用节能措施。在走廊、楼梯间、 门厅、大堂、地下停车场等场所的照明系统采取分区、定时、感应等
9.4.1变压器应选用能效值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三相配电变压器 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0052中能效标准节能评价值的产品 9.4.2配电变压器应选用[D,Yn11结线组别的变压器。 9.4.3电梯设计应选用具有节能拖动及先进节能控制措施的产品 当2台及以上的电梯集中布置时,电梯控制系统应具备按程序集 中调控和群控的功能。 9.4.4选用的水泵、风机等设备,及其他电气装置应满足相关现行国 家标准的节能评价值要求。
9.5 计量与智能化设计
9.5.1住宅建筑户内应实施分户计量。对公共部分的照明、电梯、通 风空调、给水排水等系统的用电能耗宜进行分项、分区的计量。 9.5.2住宅建筑的智能化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居住 区智能化系统配置与技术要求》CJ/T174的基本配置要求。
10.1.1景观环境设计应遵循因地制宜的设计原则充分利用场地现 有地形、水系和植被进行统一设计,营造优良微气候环境,提高景观 的生态效应,达到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的绿色建筑设计 的目的。 10.1.2景观环境设计应和绿色设计策划、建筑方案设计、初步设计 施工图设计同步进行。
10.2.1绿化设计应根据海南省自然条件选择合理的绿化方式,科学 配置绿化植物.采用乔、灌、草结合的复层绿化,种植区域覆土深度 和排水能力满足植物生长需求,乔木种植数量应不少于3株/100m? 10.2.2乔木、构筑物等遮阴措施的遮荫面积之和占红线范围内户列 活动场地面积的比例,对于普通住宅建筑应达到20%,对于保障性 主房应达到10%。 10.2.3屋顶绿化设计应根据屋面形式,合理配置植物,宜选择耐旱 耐移栽、生命力强、抗风力强、外形较低矮的植物,不应选择根系穿 刺性强的植物。 10.2.4垂直绿化宜以地栽、容器栽植藤本植物为主,可根据不同的 衣附环境选择不同的植物对建筑外墙、围墙、围栏、棚顶、车库出入 口、景观小品等进行垂直绿化。 10.2.5实土绿化场地绿地标高宜低于周边地面标高5~10cm,形成
下凹式绿地。下凹式绿地、雨水花园等有调蓄雨水功能的绿地和水 本的面积之和占总绿地面积的比例宜达到30%。下凹式绿地内的 种植设计宜选择耐水湿的植物。
10.3.1水景设计应结合场地的自然条件合理设置。 10.3.2景观用水应优先使用再生水和屋面雨水、道路雨水,对于雨 水、再生水的利用采取相应的径流污染控制措施
10.4.1充分利用场地空间合理设置绿色雨水基础设施,场地占地面 积大于10hm?的项目应进行雨水专项规划设计,不大于10hm?项 目应编制雨水综合利用方案。 1下凹式绿地、雨水花园等有调蓄雨水功能的绿地和水体的面 积之和占绿地面积的比例应达到30%; 2硬质铺装地面中透水铺装面积的比例应达到50%。 10.4.2合理规划地表与屋面雨水径流,对场地雨水实施外排总量控 制,其场地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应达到55%。 10.4.3室外硬质地面铺装材料的选择应遵循平整、浅色、耐磨、防滑 透水的原则,宜选用太阳辐射反射系数不低于0.4的铺装材料,且比 例不应低于70%。
附录A 建筑外遮阳系数的计算方法
A.0.1建筑外遮阳系数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SD=ax°+bx+1 X=A/B
表A.0.1建筑外遮阳系数计算公式的系
A.0.2当窗口的外遮阳构造由水平式、垂直式、挡板式形式组合,并 有建筑自遮挡时,外窗的建筑外遮阳系数应按下式计算:
SDs·SD·SD·SD
式中:SDs、SDH、SDv、SD一一分别为建筑自遮挡、水平式、垂直 式、挡板式的建筑外遮阳系数iso标准,可按本标准第A.0.1条规定计算:当 组合中某种遮阳形式不存在时,可取其建筑外遮阳系数值为1。 A.0.3当建筑外遮阳构造的遮阳板(白叶)采用有透光能力的材料 制作时,其建筑外遮阳系数按下式计算:
式中:SD一一外遮阳的遮阳板采用不透明材料制作时的建筑 外遮阳系数,按A.0.1规定计算;
表A.0.3遮阳板(构造)材料的透射比
附录 B建筑外窗的建筑物理性能分级
表B.0.1建筑外门窗气密性能分级表
附录C反射隔热饰面太阳辐射吸收系数的修正系数
土地标准寸隔热饰面太阳辐射吸收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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