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070-2020:矿山电力设计标准(无水印,带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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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6矿用一般型电气设备

    满足矿山特定安全要求,适用于井下正常无爆炸危险环境场 所的电气设备。

    2.0.7 并下主接地极

    生活垃圾标准规范范本设置在井下主、副水仓内的金属板式接地极

    没置在井下王、副水仓内的金属板式接地极。 井下局部接地极 underground local earthed electrode 徐主接地极外在井下集中或单个装有电气设备的地点设置的 极。

    2.0.8井下局部接地极

    除主接地极外在井下集中或单个装有电气设备的地点设置的 接地极,

    2.0.9并下保护导体

    为了并下电气安全设置的导体

    2.0.10并下接地装置

    undergroundearthdevice

    并下接地极、并下接地导体和并下接地母线的总和。其中含 有井下主接地极的接地装置称为主接地装置,含有井下局部接地 极的接地装置称为局部接地装置

    将井下多处分散的主接地装置、局部接地装置用接地 接,在井下一个或多个开采水平或井下局部区域范围构成 有良好导电性贯通的全部接地系统

    2.0.12并下约定接触电压

    rospectivetouchvoltagelimit 为保证人身安全,在并下环境允许无限定时间持续存在的 期接触电压的最大值

    1矿山电力负荷应划分为一级负荷、二级负荷和三级负荷, 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下列情况应划分为一级负荷: 1)井下有淹没危险环境矿井的主排水泵及下山开采的采区 排水泵; 2)井下有爆炸或对人体健康有严重损害的危险环境矿井的 主通风机; 3)矿井经常升降人员的立井提升机; 4)有淹没危险环境露天矿采矿场的排水泵或用井巷排水的 排水泵; 5)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应视为一级负荷的其他 设备。 2下列情况应划分为二级负荷: 1)大型矿山中除一级负荷外与矿物开采、运输、提升、加工 及外运直接有关的单台设备或互相关联的成组设备; 2)没有携带式照明灯具的井下固定照明设备,或地面一级 负荷、大型矿山二级负荷工作场所用于确保正常活动继 续进行的应急照明设备; 3)矿井通信和安全监控装置的电源设备; 4大型露天矿的疏干排水泵; 5)铁路车站的信号电源设备; 6)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应视为二级负荷的其他设备。 3不属于一级负荷和二级负荷的电力设备应划分为三级负荷。

    矿山供电电源宜取自地区电力系统的变电所、矿区

    所、煤电联营的发电厂或矿区(矿山)自备电厂。当难以从上述变 电所或电厂取得时,亦可从邻近企业变电所取得

    3.0.3矿山供电电源和电源线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有一级负荷的矿山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当一电源中断供 电,另一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且电源容量应至少保证矿山全部 一级负荷电力需求,并宜满足矿山二级负荷电力需求。 2大、中型矿山宜由两回电源线路供电;两回电源线路中的 任一回中断供电时,另一回电源线路应保证供给全部一、二级负荷 电力需求。 3无一级负荷的小型矿山,可由一回电源线路供电。 3.0.4矿区(矿山)自备电源的设置,应依据地区电力发展规划、 矿区总体规划、综合利用规划、国家有关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政策 和环境、水资源保护等政策,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并应符合下列 条件之一: 1矿山处于远离电力系统的位置,或难以从电力系统取得全 部所需电源; 2矿山生产和加工过程中产生有足量可供发电的低热值废 物或煤层气等采矿副产品作为燃料,适宜兴建矿山资源综合利用 电厂; 3矿山或矿山附近有可靠的热负荷,具备集中供热条件,适 合发展热电联产工程; 4具备发展其他分布式电源的条件。 3.0.5矿山电源的供电电压宜采用10kV~110kV;经技术经济 比较确定合理时,可采用其他等级电压。当两种电压经济技术指 标相差不大时,宜采用较高等级电压。 3.0.6矿山供电电压大于或等于20kV的矿山工程,矿山的一级 配电电压宜采用10kV;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合理时,也可采用 6kV或局部采用20kV及以上电压。

    3.0.7矿山地面主变电所的主变压器台数确定,应符合

    规定: 1大、中型矿山工程宜采用2台及以上; 2矿山一级负荷的两个电源均需经主变压器变压时,应采用 2台及以上; 3无一级负荷的小型矿山工程可采用1台。 3.0.8矿山地面主变电所的主变压器为2台及以上时,其中1台 停止运行,其余变压器容量应能保证一级负荷和二级负荷的供电。 3.0.9矿山6kV或10kV系统中性点接地方式,应根据矿山对 供电不间断的要求、单相接地故障电压对人身安全的影响、单相接 地电容电流大小、单相接地过电压和对电气设备绝缘水平的要求 等条件选择,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6kV或10kV系统发生单相接地故障不要求立即切除 故障回路而需要维持故障回路短时期运行时,应采用不接地、高电 阻接地或消弧线圈接地方式,并应将流经单相接地故障点的电流 限制在10A以内; 2当6kV或10kV系统发生单相接地故障要求迅速切除故 障回路时,可采用低电阻接地方式,且应将流经单相接地故障点的 电流限制在200A以内; 3向井下或露天矿采矿场和排废场供电的6kV或10kV系 统不得采用中性点直接接地方式。 3.0.10矿井和露天矿地面主变电所和向井下或露天矿采矿场和 排废场配电的其他变电所每回6kV或10kV馈出线上,应按下列 规定装设单相接地保护: 1矿山6kV或10kV系统中性点采用不接地、高电阻接地 或消弧线圈接地方式时,应装设有选择性的单相接地保护,保护应 动作于信号或跳闸; 2矿山6kV或10kV系统中性点采用低电阻接地方式时, 应配置二段零序电流保护;第一段应为时限不超过0.5s的零序电 流速断;第二段应为零序过电流保护,时限应与相间过电流保护

    3.0.11矿山供配电系统内部耦合点的电磁兼容水平宜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电磁兼容环境工厂低频传导骚扰的兼容水平》GB/T 18039.4对第3类工厂电磁环境的电磁兼容水平要求。 当配电系统内部耦合点供给对电源骚扰较敏感的设备、装置 使用时,宜采取措施改善其局部电磁环境或使该设备、装置与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电磁兼容环境工厂低频传导骚扰的兼容水平》 GB/T18039.4对第1类或第2类工厂电磁环境的电磁兼容水平 要求的电源连接。

    使用时,宜采取措施改善其局部电磁环境或使该设备、装置与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电磁兼容环境工低频传导骚扰的兼容水平》 GB/T18039.4对第1类或第2类工厂电磁环境的电磁兼容水平 要求的电源连接。 3.0.12矿山地面主变电所的位置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靠近负荷中心、进出线便利; 2应节约用地; 3 不宜压占地下资源; 4 应远离污移及火灾、爆炸危险环境和噪声、振动环境; 5宜避开断层、滑坡、低洼、沉陷区等不良地质地带; 6距露天矿采矿场开采边界的距离不应小于200m;与标准 轨距铁路的距离不应小于40m。 3.0.13在选择矿山固定式高压架空电力线路的路径时,除应符 合国家和电力行业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架设在爆破作业区和未稳定的排废区内,并应与其保 持适当安全距离。 2宜利用井(矿)田境界、断层矿柱或其他矿柱;当无矿柱可 利用时,线路宜减少通过矿井地表的路段长度和避免通过初期沉 陷区。 3当受条件限制必须通过沉陷区时,应减少通过沉陷区的路 段长度,并应使通过沉陷区两回电源线路之间有足够的安全距离 和采取其他必要的安全措施;同杆(塔)架设的矿井电源线路不宜 通过可能产生沉陷的地区和尚未稳定的沉陷地区。

    4.1.1并下变电所的设置应根据地面配电系统共下生产规模和

    4.1.1并下变电所的设置应根据地面配电系统、并下生产规模和 配电范围、排水方式和开采方法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并下主变电所应设置在主要开采水平,作为该水平或若干 个相邻开采水平的变、配电中心;井下主变电所宜设在主要开采水 平井底车场且与主排水泵房相毗邻。 2井下主变电所宜由地面主变电所直接供电。 3负荷较大或距井下主变电所较远的采区变电所、主排水泵 房变电所等,可由矿井地面主变电所或设在矿井地面的其他变电 所直接供电。

    1井下电力网的高压配电电压宜采用和地面高压电力网相 同等级的配电电压,且应满足下列条件: 1)井下有爆炸危险环境,不得大于10kV; 2)井下无爆炸危险环境,宜采用10kV;当超过10kV时,应 采取专门安全措施。 2井下电力网的低压配电电压宜采用380/660V或1140V, 小型矿山可采用220/380V。 3综合机械化采掘工作面配电电压可采用1140V或3300V, 超过3300V时应采取专门安全措施。 4手持电气设备电压不应大于127V。 5当安全需要时,可采用不大于36V电压。 4.1.3井下低压配电系统接地型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井下有爆炸危险环境,应采用IT系统

    1.1.4并下变电所的电源及供电回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由地面引至井下主变电所和其他井下变电所的电力电缆, 其总回路数不应少于两回路;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的 供电能力应能承担井下全部负荷。 2有一级负荷的井下主变电所、主排水泵房变电所和其他变 电所,应由双重电源供电。 3向大型矿并并下矿物开采、运输负荷配电的变电所,应采 用双回路供电。 4.1.5经由地面架空线路引入井下变电所的供电电缆,应在架空 线与电缆连接处装设避雷装置。

    1由地面引至并下主变电所和其他并下变电所的电力电缆, 其总回路数不应少于两回路;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的 供电能力应能承担井下全部负荷。 2有一级负荷的井下主变电所、主排水泵房变电所和其他变 电所,应由双重电源供电。 3向大型矿并并下矿物开采、运输负荷配电的变电所,应采 用双回路供电。 4.1.5经由地面架空线路引入井下变电所的供电电缆,应在架空 线与电缆连接处装设避雷装置。 4.1.6由地面向井下配电的线路和其他井下线路不得装设自动 重合闸装置。 4.1.7属于下列情况之一,宜采用移动变电站配电: 1 综合机械化采掘工作面配电; 2 由采区变电所等固定式变电所配电有困难或不经济时; 3 独头大巷掘进配电、附近无适宜低压电源可利用时。 4.1.8 井下照明电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要巷道的固定式照明电压可采用220V或127V; 2 天井以及天并至回采工作面之间应采用36V; 3采掘工作面应采用36V,当选择矿用防爆型灯具时可采用127V;

    4.1.6由地面向井下配电的线路和其他井下线路不得装

    1 综合机械化采掘工作面配电; 2 由采区变电所等固定式变电所配电有困难或不经济时; 3 独头大巷掘进配电、附近无适宜低压电源可利用时。 4.1.8 并下照明电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要巷道的固定式照明电压可采用220V或127V: 2 天井以及天井至回采工作面之间应采用36V; 3 采掘工作面应采用36V,当选择矿用防爆型灯具时可采用127V: 4 行灯电压不应大于36V。

    1.2.1井下电气设备类型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4.2.1井下电气设备类型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4.2电气设备及其保护

    1无爆炸危险环境矿并,宜采用矿用一般型电气设备; 2有爆炸危险环境矿井,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执行; 3并下不应采用油浸式电气设备。

    4.2.2并下主变电所和具有低压一级负荷变电所的配电变压器

    不得少于2台;当其中1台停止运行时,其余变压器应能承担 负荷。

    4.2.4除井下主变电所和直接从地面受电的变电所外,其他变电

    1双电源进线变电所,应设置电源进线断路器;当两回电 时送电时,母线应分段,并应设分段断路器; 2单电源进线的变电所,当变压器超过2台或有高压出线 应装设进线断路器; 3馈出线应装设断路器

    4.2.5 并下变压器一、二次侧开关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无爆炸危险环境矿井,变压器一次侧宜装设负荷开关;当 变压器容量在315kV:A及以下时,可装设隔离开关熔断器; 2有爆炸危险环境矿井,变压器一次侧应装设断路器; 3变压器二次侧的总开关宜装设断路器。 4.2.6并下高、低压线路应装设相间短路和过负荷保护。 4.2.7当低压配电线路的短路保护电器为断路器时,被保护线路 末端的最小短路电流不应低于断路器瞬时或短延时脱扣器整定电 流的15倍

    末端的最小短路电流不应低于断路器瞬时或短延时脱扣器整 流的 1. 5 倍。

    2.8并下6kV或10kV系统单相接地保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

    16kV或10kV系统中性点采用不接地、高电阻接地或消弧 线圈接地方式时,井下主变电所和直接从地面受电的变电所的高 压馈出线上应装有选择性的单相接地保护;接地保护应动作于跳

    闸或信号;向移动变电站供电的高压馈出线,应装设有选择性的单 相接地保护,保护应无时限地动作于跳闸。 26kV或10kV系统中性点采用低电阻接地方式时,并下各 级变电所高压馈线均应装设二段零序电流保护;其第一段应采用 动作时限不长于0.3s的零序电流速断,直接向电动机、变压器和 移动变电站供电的高压馈线应采用无时限的零序电流速断;第二 段应采用零序过电流保护,时限应与相间过电流保护相同。 4.2.9并下高、低压电气装置应设置电击防护措施,井应符合下 列规定:

    1在立并并筒简或倾角45°及以上的井巷内,固定敷设的高压 电缆应采用交联聚乙烯绝缘粗钢丝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 2在水平巷道或倾角小于45°的井巷内,固定敷设的高压电 缆应采用交联聚乙烯绝缘钢带或细钢丝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力 电缆; 3移动变电站的电源电缆,应采用矿用监视型屏蔽橡套 电缆; 4固定敷设的低压电缆,宜采用聚氯乙烯绝缘或交联聚乙烯 绝缘电缆; 5非固定敷设的高、低压电缆,宜采用矿用橡套软电缆; 6移动式和手持式电气设备宜采用专用橡套电缆; 7重要电源回路、移动式电气设备的电缆及有爆炸危险环境 并下的低压电缆应采用铜芯电缆; 8井下所有电缆应采用阻燃电缆 4.3.2 照明电缆线路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固定式照明线路宜采用橡套电缆或塑料电缆; 2移动式照明线路宜采用橡套电缆。 4.3.3日 电缆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平或倾斜巷道内的电缆悬挂的高度和位置,应使电缆在 矿车、机车掉道时或其他运输车辆运行时不致受到撞击,在电缆坠 落时不致落在运输机上或车辆正常运行的通道上。 2沿钻孔敷设的电缆,应紧固在钢丝绳上,钻孔应加装金属 套管。 3电缆与水管、风管平行敷设时,电缆应在管道上方,且净距 不得小于0.3m。 4高、低压电力电缆敷设在巷道同一侧时,高压电缆应敷设 在上方;高、低压电缆相互之间的净距应大于0.1m;高压电缆之 间、低压电缆之间的净距,不得小于0.05m。 5电力电缆与信息电(光)缆,不宜敷设在巷道的同一侧,当

    1水平或倾斜巷道内的电缆悬挂的高度和位置,应使电缆在 矿车、机车掉道时或其他运输车辆运行时不致受到撞击,在电缆坠 落时不致落在运输机上或车辆正常运行的通道上。 2沿钻孔敷设的电缆,应紧固在钢丝绳上,钻孔应加装金属 套管。 3电缆与水管、风管平行敷设时,电缆应在管道上方,且净距 不得小于0.3m。 4高、低压电力电缆敷设在巷道同一侧时,高压电缆应敷设 在上方;高、低压电缆相互之间的净距应大于0.1m;高压电缆之 旬、低压电缆之间的净距,不得小于0.05m。 5电力电缆与信息电(光)缆,不宜敷设在巷道的同一侧,当

    4.3.4除内铠装电缆外,电缆的铠装或金属外皮均应做防腐蚀 处理。

    4.4.1井下主变电所碉室应砌碴或用其他可靠方式支护。当井 下主变电所与主排水泵站毗邻布置时,其间应设置带有栅栏防火 两用门的隔墙;井下主变电所和主排水泵站均应设有单独通至巷 道的通路,通路上应装设向外开的栅栏防火两用门及防水密闭门, 两道门的启闭不应互相妨碍,且不得妨碍交通;当无被水没可能 时,应只设置栅栏防火两用门。 主变电所室的地面,应比其出口处井底车场或大巷的底板 高出 0. 5m。

    4.4.1并下主变电所碉室应砌或用其他可靠方式支护。当井

    4.4.2主变电所内配电设备应预留备用位置,并应符合下列

    1高压配电设备的备用位置不应少于安装总数的20%,且 不应少于2台; 2低压配电设备的备用回路数,宜按馈出线回路数的20% 计算; 3配电变压器为2台及以上时,可不预留备用位置;当所内 装设1台配电变压器时,宜预留1台备用位置。 4.4.3采区变电所的出口应装设向外开的栅栏防火两用门,采区 变电所和其他电气设备碉室的地面应高出其出口处巷道底板 0.2m。 4.4.4设有电机和变电设备的井下电气设备室,距碉室出口防

    火门5m内的巷道,应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碱室内不得有滴水, 电缆沟应有防积水措施。

    操作的地点,同时应采取防滴水和机械损伤的措施。电气设备与 机车车辆或输送机之间的净距不得小于0.7m。当移动电气设备 设置在岔线上时,应设防止机车车辆驶入电气设备安放区段的挡 车设施,工作面配电点应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4.4.6并下电气设备碱室的长度大于6m时,应在碱室的两端各 设1个出口。 4.4.7主变电所和需要值班的电气设备确室应留有人员值班和

    4.4.8装设电机和变、配电设备的碉室应有良好的通风。有人值

    4.4.9巷道中固定安装的电气设备,宜置于支护良好的壁龛内。

    4.5.1下列地点应安装固定式照明装置: 1变电所、调度室、机车库、信号站和水泵房等安装机电设备 的碉室; 2爆破器材库、候车室、保健室、井下修理间等; 3井底车场范围内的运输巷道、采区车场; 4有机车运行的主要运输巷道、有人行道的带式输送机巷 道、有人行道的斜井、升降人员的绞车道、升降物料及人行交替使 用的绞车道以及主要巷道交叉点等处; 5需经常有人值守的设置机电设备的处所、移动变电站等; 6风门、安全出口; 7溜井井口、天井井口等易发生危险的地点。

    4.5.2综合机械化采掘工作面的照明应使用与主机配套的灯

    1无爆炸危险环境矿并,宜采用矿用一般型灯具;井下爆在 馨材库,应采用矿用防爆型灯具或采用矿用一般型灯具库外透 照明方式。

    2有爆炸危险环境矿井,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执行

    表4.5.6并下固定照明照度标准(lx

    连接构成该开采水平的接地网。由地面经风井井筒或钻孔对井下 部分电气设备分区供电时,可在其供电范围单独形成该分区接 地网。

    6.2并下接地极的设置应符合

    1每一开采水平主接地极不应少于2组,并宜分别设置于开 采水平主、副水仓中。 2当下井电缆在钻孔中敷设时,主接地极可理埋设在地面或设 在井底水仓中或集水井内;加固钻孔的金属套管可作为主接地极 中的一组。 3当没有排水水仓可利用时,主接地极应设置在井底水窝或 专门开凿的集水井内。不得将两组主接地极置于一个集水井内。 4局部接地极可设置在排水沟、积水坑或其他适当地点。 4.6.3井下下列地点应设置局部接地装置: 1 装有电气设备的碱室; 2单独设置的高压电气设备; 3低压配电点或装有3台以上电气设备的地点; 4连接高压电力电缆的接线盒。 4.6.4当任一组主接地极断开时,并下接地网上任一接地点测得 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22。每一移动式和手持式电力设备与最 近的接地极之间的保护接地电缆芯线的电阻值,不得大于12。 4.6.5使用矿用电缆配电的移动式、手持式电气设备及照明灯具 的金属外壳,应采用配电电缆的接地芯线与井下接地网相连。 4.6.6井下接地极应符合下列规定: 1板式主接地极应采用镀锌钢板,其面积不应小于0.75m 厚度不应小于5mm。 2板式局部接地极应采用镀锌钢板,其面积不应小于

    1板式主接地极应采用镀锌钢板,其面积不应小于0.75m, 厚度不应小于5mm。 2板式局部接地极应采用镀锌钢板,其面积不应小于 0.60m,厚度不应小于3.5mm。 3管式局部接地极应采用镀锌钢管,其直径不应小于 35mm,厚度不应小于3.5mm,长度不应小于1.5m,管上钻孔数量

    不应少于20个,孔的直径不应小于5mm;管内及管外应充填吸水 材料;接地极应垂直埋入地下,埋深不应小于1.4m。 4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合理时,并下接地极亦可采用铜材或 其他材料。

    材料;接地极应垂直埋人地下,埋深不应小于1.4m。 4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合理时,并下接地极亦可采用铜材或 其他材料。 .6.7并下保护导体应按热稳定条件校验。固定敷设的裸导线 或绝缘导线作为保护导体时,其材质和最小规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并下接地母线和连接井下主接地极的接地导体: 1)铜质导线截面积不应小于50mm; 2)耐腐蚀扁钢截面积不应小于100mm,厚度不应小 于4mm; 3)耐腐蚀钢绞线截面积不应小于100mm。 2不属于本条第1款规定范围的井下保护导体: 1)铜质导线截面积不应小于25mm?; 2)耐腐蚀扁钢截面积不应小于50mm,厚度不应小于4mm; 3)耐腐蚀钢绞线截面积不应小于50mm。 3连接小于或等于127V的电气设备的并下保护导体可采 用截面积不小于6mm的铜质导线

    5.0.1采矿场的供电线路不宜少于两回路,两班生产的采矿场或 小型采矿场可采用一回路;排废场的供电线路可采用一回路。当 采用两回路供电的线路时,每回路的供电能力不应小于全部负荷 的70%;当采用三回路供电线路时,每回路的供电能力不应小于 全部负荷的50%。

    5.0.2采矿场和排废场的高压电力网配电电压,宜采用6

    5.0.4连续开采工艺和非连续开采工艺的配电线路宜分别架设

    5.0.5有淹没危险环境采矿场的排水泵或用井巷排水的持

    5.0.5有淹没危险环境采矿场的排水泵或用井巷排水的排水泵 应由双重电源供电。两回路供电线路中,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 其余回路的供电能力应能承担最大排水负荷。

    0.6采矿场和排废场供电线路的架设方式宜符合下列规定:

    1沿采矿场边缘宜架设环形或半环形的供电线路; 2排废场可采用干线式供电线路; 3固定式供电线路与采矿场最终边界线之间的距离宜大 于10m; 4当采矿场宽度较大且开采时间较长,架设在最终边界线以 外不合理时,可架设在最终边界线以内。

    5.0.7采矿场内的高压电气设备和移动变电站宜采用

    线供电。横跨线或纵架线应采用移动式或半固定式线路,移动 路应采用轻型电杆架设,横跨线的间距宜采用250m~300m

    5.0.8在采矿场和排废场的架空供电线路上设置开关设备时,应 符合下列规定: 1在环形或半环形线路的出口和需联络处应设置分段开关, 且宜采用隔离关; 2在横跨线或纵架线与环形线、半环形线或其他地面固定干 线连接处应设置开关,开关宜采用户外高压真空断路器或其他断 路器; 3高压电气设备或移动变电站与横跨线或纵架线连接处宜 设置带短路保护的开关; 4移动式高压电气设备的供电线路,应设置具有单相接地保 护功能的开关设备。 5.0.9采矿场内的架空线路宜采用钢芯铝绞线,其截面积不应小 于35mm。排废场的架空线路宜采用铝绞线。由横跨线或纵架 线向移动式设备供电时应采用矿用橡套软电缆。移动式电气设备 的拖曳电缆长度,不宜超过表5.0.9的数值。

    表5.0.9采矿场移动式电气设备拖电电缆长度(m)

    干采工艺的移动式电气设备拖曳电缆长度和有专用收、放电缆装置的移 日气设备拖电缆长度均不包括在本表内

    5.0.12露天矿山电气设备的防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户外严 酷条件下的电气设施》GB/T9089的有关规定。 5.0.13采矿场和排废场低压电力网的配电电压可采用380/ 660V或220/380V,手持式电气设备的电压不得大于220V,照明 电压宜采用220V或220/380V行灯电压不应大于36V。

    1采矿场的主接地极不应少于2组,排废场主接地极可设 1组; 2主接地极宜设在供电线路附近或其他土壤电阻率低的 地方; 3有2组及以上主接地极时,当任一组主接地极断开后,在 架空接地线上任一点所测得的对地电阻值不应大于42,移动式设 备与架空接地线之间的接地线电阻值不应大于10

    1架空接地线应采用标称截面积不小于50mm的钢绞线或 钢芯铝绞线,并应架设在配电线路最下层导线的下方,与导线任 点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0.5m。 2移动式电气设备,应采用矿用橡套软电缆的专用接地芯线 接地。 5.0.16采矿场、排废场的高、低压电气设备可共用接地装置。 5.0.17高土壤电阻率的矿山,可采用长效化学接地电阻降阻剂 等措施。

    卡全接地监视的拖电电缆,拖电电缆的接地保护芯线应进行电 续性监测。

    5.0.19采矿场的架空供电线路上装设避雷装置的地点,应

    1采矿场配电线路与横跨线或纵架线的连接处; 2多雷地区矿山的高压电气设备与横跨线或纵架线的连

    3 排废场高压电气设备与架空线的连接处。 5.0.20 夜间工作的采矿场和排废场,在下列地点应设置照明: 1 凿岩机、移动式或固定式空气压缩机和水泵的工作地点; 斜坡卷扬机道、人行梯和人行道: 汽车运输的装卸车处、人工装卸车地点的排废场、卸车线; 4 调车站、会让站。 5.0.21 挖掘机和穿孔机工作地点的照明宜利用设备附设的 灯具。

    5.0.22露天矿的照度标准,不宜小于表5.0.22的规定

    5.0.22露天矿的照度标准,不宜小于表5.0.22的规定。

    表5.0.22露天矿照度标准

    6.1.1矿山牵引网额定电压宜符合下列规定

    1标准轨距铁路宜采用直流1.5kV,也可采用单相工频交 流10kV; 2地面窄轨铁路宜采用直流250V、550V或750V; 3井下窄轨铁路宜采用直流250V或550V;当运输距离长、 运量大,在安全措施可靠时,大型矿井可采用直流750V; 4架线无轨胶轮车或架线电机车在主要进风巷可采用直流 1.5kV,并应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

    6.1.2直流牵引网的电压允许波动范围应符合表6.

    表6.1.2直流牵引网电压允许波动范围(V)

    6.1.3牵引网宜采用单边供电方式。牵引电流或电压降较大的 区段,牵引网可采用双边供电方式。 6.1.4矿山电力牵引直流制区段和交流制区段衔接时,应确定电 力机车在衔接站的引渡方式。

    6.2.3当牵引变电所的一次侧电压为35kV时,宜采

    .2.4标准轨距铁路牵引变电所的直流主接线,宜采用单母线 备用母线。窄轨铁路牵引变电所的直流主接线,可采用不分段 单母线。

    6.2.6牵引变电所直流出线开关型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750V及以上的出线开关,应采用直流快速开关; 2550V的出线开关,宜采用空气断路器,也可采用直流快 速开关; 3250V的出线开关,宜采用空气断路器。 6.2.7牵引变电所直流快速开关和空气断路器脱扣器的瞬时动 作电流整定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采用直流快速开关时,瞬时动作整定值不应小于线路上 经常出现的短时最大负荷电流的1.3倍,不应大于线路上最小短 路电流的0.77倍; 2当采用空气断路器时,其瞬时动作电流值不应小于线路上 经常出现的短时最大负荷电流的1.25倍,不应大于线路上最小短 路电流的0.8倍。

    6.2.9标准轨距铁路牵引变电所每段母线上的整流装置禾

    6.2.9标准轨距铁路牵引变电所每,

    配电装置,应设置直流接地速断保护,发生接地故障时保护应立即 断开该段母线上所有整流设备的交、直流电源。 6.2.10整流装置、直流配电装置的金属外壳应接地。在接地电 流流经直流接地继电器前的全部直流接地母、支线应与地绝缘,且 不应与交流设备的接地母线、建筑物钢筋、金属管道及金属构件等 金属连接

    流经直流接地继电器前的全部直流接地母、支线应与地绝缘, 应与交流设备的接地母线、建筑物钢筋、金属管道及金属构件会 属连接。

    0.52; 2 直流电压为1kV以下的地面牵引变电所,不应大于42; 3 井下牵引变电所,不应大于22。 6.2.12高土壤电阻率的矿山,可采用长效化学接地电阻降阻剂 等措施。 6.2.13直流设备与交流设备金属外壳的接地可共用一组接 地极。

    6.2.14地面直流牵引变电所,应在母线上装设直流避雷

    50V及以上或多雷地区的地面牵引变电所,应在每回出线装 流避雷装置。

    .3.1直流牵引网的线材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固定式线路的接触线,宜采用铜电车线、钢铝电车线或铝 合金电车线; 2移动式线路的接触线,应采用铜电车线; 3地面架空敷设的加强线、馈电线、回流线和辅助回流线,宜 米用铝绞线或钢芯铝绞线。

    表6.3.2牵引网导线使用电流密度值(A/mm)

    6.3.3标准轨距铁路牵引网导线应根据外部条件和计算电流做 温升校验。持续20min的最高温度,铜电车线不应大于100℃,钢 铝电车线、铝合金电车线、钢芯铝绞线和铝绞线不应大于80℃,

    .3.3标准轨距铁路牵引网导线应根据外部条件和计算电流1 升校验。持续20min的最高温度,铜电车线不应大于100℃,钅 品电车线、铝合金电车线、钢芯铝绞线和铝绞线不应大于80℃

    .3.3标准轨距铁路牵引网导线应根据外部条件和计算电流做

    1下列情况宜选用季节调整的简单悬挂方式: 1)行车速度小于或等于20km/h的线路; 2)行车速度大于20km/h,但行车次数较少的线路; 3车库线路。 2下列情况宜选用带补偿的简单悬挂或季节调整链形悬挂方式: 1)行车速度20km/h~30km/h的线路; 2)半固定式线路。 3下列情况宜选用带补偿链形悬挂方式: 1)行车速度大于30km/h的线路; 2)固定式线路

    6.3.5标准轨距铁路接触网移动式线路宜采用刚性简单悬挂

    下列情况宜采用单线刚性悬挂方式: 1)行车速度小于10km/h的线路; 2)行车速度为10km/h~20km/h且行车次数较少的线路; 3)车库线路; 4)移动式线路。 2下列情况宜采用单线弹性悬挂方式: 1)行车速度为10km/h~20km/h的线路;

    2)行车速度大于20km/h,但行车次数较少的线路; 3)井下主要线路。 3下列情况宜采用季节调整链形悬挂方式: 1)行车速度大于20km/h的较长直线段; 2)行车速度为10km/h~20km/h,但年温差为60℃及以上 和行车次数较多的较长直线段。 6.3.7标准轨距铁路接触线最大弛度时距轨面的高度,应符合下 列规定: 1编组站和有作业的站场内宜为6.0m。 2正弓受电的固定式及半固定式线路,当列车装载高度不 超过4.8m时,宜为5.5m;当列车装载高度超过4.8m,但不超 过5.3m时,宜为5.7m。 3旁弓受电的移动式线路宜为4.3m。 4在任何情况下不应超过6.4m。 6.3.8窄轨铁路接触线最大弛度时距轨面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并下不行人的巷道不应低于1.9m,行人巷道不应低于 2.0m;井底车场内从井底至乘车场一段不应低于2.2m;采用直流 750V电压时,各限制高度宜增加0.1m~0.2m。 2选用平碱露天型电机车,碱内不应低于2.0m,外不应低 于3.0m。 3选用露天型电机车的地面线路,宜采用4.2m。 4接触线与公路交叉处的高度,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必要 时可以断开接触线。 6.3.9桥梁、隧道等人工构筑物处的接触线最低高度可适当降 低。但标准轨距铁路不得低于受电弓最低工作高度;窄轨铁路在 桥梁下不得低于2.4m,隧道内不得低于1.9m。 6.3.10直线区段的接触线应按“之”字形架设。标准轨距铁路 “之”字形架设最大偏移值宜采用250mm~300mm,窄轨铁路“之” 字形架设最大偏移值宜采用100mm~150mm。曲线区段的拉出

    “之”字形架设最大偏移值宜采用250mm~300mm,窄轨铁路 字形架设最大偏移值宜采用100mm~150mm。 曲线区段的

    值,应根据曲线半径及跨距等计算确定。 6.3.11标准轨距铁路供电线路的供电范围应根据运输作业系 统、线路负荷和线路长度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6.3.12接触网应装设分区绝缘器或锚段关节,并应用分区开关 联络。

    3.13接触网应在下列区域单

    采用双边带补偿链形悬挂时,锚段长度可

    3.17标准轨距铁路接触网电杆外缘与铁路中心线的距离,不 小于表6.3.17规定的数值。窄轨铁路接触网电杆外缘与机车 车辆边缘的净距,不应小于0.7m。

    6.3.17标准轨距铁路接触网电杆外缘与铁路中心线白

    标准轨距铁路接触网电杆外缘与铁路

    准表6.3.17中规定的数值。 6.3.19牵引网及受电弓带电部分,与桥梁、平、巷道、管道等接 地部分的安全净距,不应小于0.2m。 6.3.20接触网的金属杆及钢筋混凝土杆上所有金属构件,应通 过接地线接在回流轨上;自动闭塞的区段,接地线宜通过火花间隙 接在钢轨上。距接触网带电部分5m以内的其他金属设施均应单 独设接地装置。

    3.20接触网的金属杆及钢筋混凝土杆上所有金属构件,应道 接地线接在回流轨上;自动闭塞的区段,接地线宜通过火花间阴 在钢轨上。距接触网带电部分5m以内的其他金属设施均应单 设接地装置。

    6.3.21作为回流导体的钢轨,其轨端与回流轨之间应进行

    连接。每个轨端的连接电阻值装修设计教程,不应大于同型钢轨每公里电阻值 的0.3%。回流轨之间宜每隔200m连接一次,线间宜每隔400m 连接一次。

    回流的钢轨和用作回流钢轨的连接处,必须装设两处可靠的轨道 绝缘。第一绝缘点应设在分界处;第二绝缘点应设在爆炸危险场 所以外,且与第一绝缘点的距离应大于一列车的长度。

    6.3.23采用电引爆的矿山,通向爆破区的轨道,在爆破期间严禁 作为回流导体,并应采取在爆破期间内能断开轨道电流的安全 措施。

    6.3.24地面牵引网应在下列地点装设防雷装置

    馈电线与接触线连接处; 2 机车库进口处; 3 矿井平碉碉口; 4 线路上每个独立区段内。

    6.3.25防雷装置宜采用角型放电间隔,接地线可接牵引网的回 流钢轨。

    6.3.25防雷装置宜采用角型放电间隔,接地线可接牵引

    35kV、20kV、10kV、6kV;低压配电电压宜采用380/660V污水处理厂标准规范范本

    于两回路,且宜采用放射式;供电距离较远的主要生产车间变申 和多级泵站变电所等主要负荷,宜采用双干线配电方式;辅助生 车间和生活用电负荷,可采用单干线配电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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