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规定(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8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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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行为,建立科学公正、真实有效、责任清晰的工程质量验收机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以下简称阶段验收或竣工验收)活动以及对房屋建筑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应当遵循组织程序严谨合规、内容结论齐全明确的原则。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阶段验收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建筑节能工程阶段完工后,在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验收合格的基础上,由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
地基阶段验收是指地基子分部、全部基桩等工程全部完工,进入建筑基坑、基槽基础垫层施工前的工程质量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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