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ECS10092-2020 角部连接装配式轻体板房屋用墙板和楼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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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轻体板外观质量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轻体板外观质量要求

    轻体板的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的规定。

    园林工艺、表格表3轻体板的尺寸允许偏差

    6.3.1轻体板物理及力学性能应符合表4

    经体板物理及力学性能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轻体板物理及力学性能

    注:允许荷载指轻体板荷载的准永久组合,

    6.3.2轻体板面板性能应符合表5的要求

    每组试件的要求与数量应符合表6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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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1测试用轻体板长度不应小于3600mm,宽度不应小于3000mm。 7.2.2表2中序号1~9项目,在视距0.5m左右进行目测;表2中序号10~11项目,用精度为0.5m 钢直尺量测,读数精读至1mm;表2中序号12项目,用精度为0.02mm的刻度放大镜测量裂纹宽度, 并记录缺陷数量

    应按GB/T30100—2013中5.3.1的规定进行测

    应按GB/T30100一2013中5.3.6的规定进行测定。

    安GB/T30100—2013中5.3.5的规定进行测定

    应按GB/T30100—2013中5.3.7的规定进行测

    通过轻体板的端沿对角线拉直测线,再沿另外一条对角线拉直测线,用钢板尺测两条测线交点间的 距离,受测轻体板分别测试两个表面,取测量值的最大值乘以2作为轻体板翘曲的检测值,读数精确至 b.1mm

    7.3.8 洞口宽度、长度

    安GB/T36140—2018中7.3.9的规定进行测定

    7.3.9洞口对角线差

    分别沿门、窗洞口两条对角线拉直钢卷尺测量对角线的长度,结果精确至1mm。取两条对角线 量值的差值作为检验结果,精确至1mm

    应按GB/T36140一2018附录C的规定进行

    安GB/T36140一2018附录C的规定进行测定

    7.4.2允许荷载下挠度

    应按GB/T50152的规定进行测定

    应按GB8624的规定进行测定

    7.4.4空气声隔声量

    应按GB/T19889.3的规定进行测定

    立按GB/T19889.3的规定进行测定

    应按GB/T9978.1的规定进行测定

    应按GB/T30100一2013中14.3.1的规定进行测定

    应按GB/T30100一2013中14.3.1的规定进行测定。

    应按GB6566的规定进行测定

    T/CECS100922020

    应按JG/T396一2012附录D的规定进行测定

    应按JG/T396—2012中C.5的规定进行测定。

    应按.JG/T396—2012中C.6的规定进行测定

    表7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项目

    注1:“/”表示必检项目;“ 表示不检项目 注2:允许荷载指轻体板荷载的准永久组合。

    8.1.2.1检验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投产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正式生产后,当原材料、产品设计、工艺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正常生产时,每两年进行一次; d) 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8.1.2.2检验项目

    型式检验项目应包括表7的所有项目

    产品以批为单位进行验收。以同一批原材料、同一生产工艺、同一规格型号的轻体板为 量为1000块,不足1000块可组成一批。

    检验批的产品中抽取10块;充许荷载 度的检验样品,应用随机抽样法从外观质量和外形尺寸检验合格的样品中抽取3块。

    8.4.1外观和尺寸偏差

    根据检验结果,受检板的外观、尺寸偏差均符合第6章的相应规定,则判该批板合格;若受检板有不 合格(检验项目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时,应逐件自检,以合格品补齐后,再交付重新检验一次,结果 为合格时,判该批板合格:若仍有不合格时,则判该批板不合格

    8.4.2物理及力学性解

    根据检验结果,受检板的物理及力学性能符合第6章的相应规定,判该批板物理及力学性能合格 若受检板有不合格(检验项目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时,应对该项目进行第二次抽检,抽检数量应加 倍,抽检结果合格则判该项目为合格;若该项目第二次抽检结果仍不合格,则判该批板物理及力学性能 不合格。

    8.4.3出厂检验合格判定

    出厂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则判该批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若有不合格项目时,应对该项目进行第二 检,抽检规则按8.4.1和8.4.2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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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4.4型式检验合格判定

    型式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则判型式检验为合格;若有不合格项目时,应对该项目进行第二次抽检! 数量应加倍,检验结果合格则判定型式检验为合格,若该项目第二次抽检结果仍不合格则判该型式 不合格。

    9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9.1.1标志应标注在产品的外包装或产品表面上,

    9.1.1标志应标注在产品的外包装或产品表面上, 9.1.2在每个包装件上的明显位置或产品表面的角部位置应粘贴产品标签,并应注明以下内

    9.2.1散装应按长度分类堆放,宜采用角铁护边、绳索固定

    9.2.1散装应按长度分类堆放,宜采用角铁护边、绳索固定。 9.2.2箱装宜采用型钢及金属薄板或木板等材料包装。 9.2.3轻体板之间宜衬垫聚乙烯膜或牛皮纸隔离, 9.2.4每个包装件内应规整、清洁、干燥

    9.3.1产品可用汽车、火车、船舶或集装箱运输,当采用汽车运输时,产品可散装,当采用其他运输工具 运输时,产品应箱装或捆装运输。运输途中,堆垛高度及宽度应符合各地道路运输法规要求。 9.3.2运输过程中,轻体板应侧立贴实、用绳索等紧箍、支撑合理,应避免破损和变形。 9.3.3存放处应平整、减少震动、防止碰撞,应避免受压或机械损伤,应有防雨措施,严禁烟火。 9.3.4对于有侧立搬运要求的产品,严禁平。 9.3.5严禁同化学活性物质及潮湿材料装在同一个车厢、轮船内运输。 9.3.6产品装卸时地铁标准规范范本,应避免碰撞,严禁抛掷

    9.3.1产品可用汽车、火车、船舶或集装箱运输,当采用汽车运输时,产品可散装,当采用其他运输工具 运输时,产品应箱装或捆装运输。运输途中,堆垛高度及宽度应符合各地道路运输法规要求。 9.3.2运输过程中,轻体板应侧立贴实、用绳索等紧箍、支撑合理,应避免破损和变形。 9.3.3存放处应平整、减少震动、防止碰撞,应避免受压或机械损伤,应有防雨措施,严禁烟火。 9.3.4对于有侧立搬运要求的产品,严禁平。 9.3.5严禁同化学活性物质及潮湿材料装在同一个车厢、轮船内运输。 9.3.6产品装卸时,应避免碰撞,严禁抛掷

    体板应在清洁、干燥、通风、无腐蚀性气氛、防止雨雪浸入的仓库内贮存;当露天贮存时,应隔

    离侵蚀介质,并应采取防水、防潮措施。 9.4.2贮存场地应坚实、平整,散装堆放高度不应超过1.5m;轻体板底部应用木条或泡沫板铺垫,垫木 间距不应大于2.0m。 9.4.3立式贮存时,板面与铅锤面夹角不应大于15°,堆长不应超过4m,堆层不应超过一层。平式贮存 时,轻体板底部应加垫木,垫木应与轻体板的纵梁或横梁对齐,垫点应保证构件不产生弯曲变形。 9.4.4贮存时应远离热源,不应与化学药品接触。 9.4.5产品应按型号、规格分类贮存。拆除维修后暂不使用的轻体板,应重新进行防护处理,分类 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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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A.1轻体楼板构造示意图

    A.2轻体墙板构造见图A.2

    A.2轻体墙板构造见图A.2

    环境标准图A.2轻体墙板构造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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