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50353-2013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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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室内外地坪或同楼层不同标高而设置的阶梯形踏步
3.0.1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自然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之和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 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2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时,对于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 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且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 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3对于形成建筑空间的坡屋顶,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 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 积
3.0.3对于形成建筑空间的坡屋顶,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 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 积。 3.0.4对于场馆看台下的建筑空间,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 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 积。室内单独设置的有围护设施的悬挑看台,应按看台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有顶 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面积。 3.0.5地下室、半地下室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 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6出入口外墙外侧坡道有顶盖的部位,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1/2计算面积。 3.0.7建筑物架空层及坡地建筑物吊脚架空层,应按其顶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 2.20m及以上的施工安全资料,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8建筑物的门厅、大厅应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设置的走廊应按走廊结构底板 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 的,应计算1/2面积。 3.0.9对于建筑物间的架空走廊,有顶盖和围护设施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 积;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 3.0.10对于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 算建筑面积;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结构层 的应按一层计算,有结构层的应按其结构层面积分别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 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11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 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12附属在建筑物外墙的落地橱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 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13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凸(飘)窗,应按其 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
3.0.14有围护设施的室外走廊(挑廊),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有围护 设施(或柱)的檐廊,应按其围护设施(或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 3.0.15门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且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 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16门廊应按其顶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有柱雨篷应按其结构板水平投影 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无柱雨篷的结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在2.10m及以上的,应 按雨篷结构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3.0.17设在建筑物顶部的、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结构层高在2.20m及 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18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的楼层,应按其底板面的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净高在 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 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3.0.19建筑物的室内楼梯、电梯井、提物井、管道井、通风排气竖井、烟道,应并入建筑物的 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有顶盖的采光井应按一层计算面积,且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应计算 全面积;结构净高在2.1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20室外楼梯应并入所依附建筑物自然层,并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3.0.21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应 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 3.0.22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等,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 的1/2计算建筑面积。 3.0.23以幕墙作为围护结构的建筑物,应按幕墙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3.0.24 建筑物的外墙外保温层,应按其保温材料的水平截面积计算,并计入自然层建筑面积 3.0.25与室内相通的变形缝,应按其自然层合并在建筑物建筑面积内计算。对于高低联跨的建 筑物,当高低跨内部连通时,其变形缝应计算在低跨面积内。 3.0.26对于建筑物内的设备层、管道层、避难层等有结构层的楼层,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 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27下列项目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1与建筑物内不相连通的建筑部件:
3.0.27下列项目不应计算建筑面利
与建筑物内不相连通的建筑部件; 2 骑楼、过街楼底层的开放公共空间和建筑物通道; 3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和布景的天桥、挑台等:
4露台、露天游泳池、花架、屋顶的水箱及装饰性结构构件; 5 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和罐体的平台; 6勒脚、附墙柱、垛、台阶、墙面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料面层、装饰性幕墙,主体结构外的 空调室外机搁板(箱)、构件、配件,挑出宽度在2.10m以下的无柱雨逢和质盖高度达到或超过两个 楼层的无柱雨篷; 7窗台与室内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0m以下的凸(飘)窗,窗台与室内地面 高差在0.45m及以上的凸(飘)窗; 7室外爬梯、室外专用消防钢楼梯: 8无围护结构的观光电梯; 9建筑物以外的地下人防通道,独立的烟窗、烟道、地沟、油(水)罐、气柜、水塔、贮油(水) 池、贮仓、栈桥等构筑物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0.2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条文中所称建设全过程是指从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 至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过程
2.0.5具备可出入、可利用条件(设计中可能标明了使用用途,也可能没有标明使用用途或使用 用途不明确)的围合空间,均属于建筑空间。 2.0.13特指整体结构体系中承重的楼层,包括板、梁等构件。结构层承受整个楼层的全部荷载 并对楼层的隔声、防火等起主要作用。 2.0.14落地橱窗是指在商业建筑临街面设置的下槛落地、可落在室外地坪也可落在室内首层地 板,用来展览各种样品的玻璃窗。 2.0.15凸窗(飘窗)既作为窗,就有别于楼(地)板的延伸,也就是不能把楼(地)板延伸出 去的窗称为凸窗(飘窗)。凸窗(飘窗)的窗台应只是墙面的一部分且距(楼)地面应有一定的高 度。
0.16檐廊是附属于建筑物底层外墙有屋檐作为顶盖,其下部一般有柱或栏杆、栏板等的水 通空间。
2.0.19雨逢是指建筑物出人口上方、凸出墙面、为遮挡雨水而单独设立的建筑部件。雨逢划分 为有柱雨篷(包括独立柱雨逢、多柱雨篷、柱墙混合支撑雨篷、墙支撑雨篷)和无柱雨篷(悬挑雨 篷)。如凸出建筑物,且不单独设立顶盖,利用上层结构板(如楼板、阳台底板)进行遮挡,则不视 为雨篷,不计算建筑面积。对于无柱雨篷,如顶盖高度达到或超过两个楼层时,也不视为雨篷,不 计算建筑面积。
2.0.20门廊是在建筑物出入口,无门、三面或二面有墙,上部有板(或借用上部楼板)围护的 部位。
2.0.20门廊是在建筑物出入口,无门、三面或二面有墙,上部有板(或借用上部
0.24变形缝是指在建筑物因温差、不均匀沉降以及地震而可能引起结构破坏变形的敏感部 其它必要的部位,预先设缝将建筑物断开,令断开后建筑物的各部分成为独立的单元,或者是 为简单、规则的段,并令各段之间的缝达到一定的宽度,以能够适应变形的需要。根据外界破 素的不同,变形缝一般分为伸缩缝、沉降缝、抗震缝三种
2.0.25骑楼是指沿街二层以上用承重柱支撑骑跨在公共人行空间之上,其底层沿街面 筑物。
2.0.26过街楼是指当有道路在建筑群穿过时为保证建筑物之间的功能联系,设置跨越道 两边建筑相连接的建筑物
2.0.28露台应满足四个条件:一是位置,设置在屋面、地面或雨篷顶,二是可出入,三是有围 护设施,四是无盖,这四个条件须同时满足。如果设置在首层并有围护设施的平台,且其上层为同 体量阳台,则该平台应视为阳台,按阳台的规则计算建筑面积。
0.30台阶是指建筑物出入 (口不同标高地面或同楼层不同标高处设置的供人行走的阶梯式连 件。室外台阶还包括与建筑物出入口连接处的平台。
3.0.1建筑面积计算,在主体结构内形成的建筑空间,满足计算面积结构层高要求的均应按本条 规定计算建筑面积。主体结构外的室外阳台、雨篷、檐廊、室外走廊、室外楼梯等按相应条款计算 建筑面积。当外墙结构本身在一个层高范围内不等厚时,以楼地面结构标高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3.0.2建筑物内的局部楼层见图1
3.0.2建筑物内的局部楼层见图1
图1建筑物内的局部楼
—围护设施:2——围护结构:3—局部楼
3.0.4场馆看台下的建筑空间因其上部结构多为斜板,所以采用净高的尺寸划定建筑面积的计算 范围和对应规则。室内单独设置的有围护设施的悬挑看台,因其看台上部设有顶盖且可供人使用, 所以按看台板的结构底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所称的“场馆 为专业术语,指各种“场”类建筑,如:体育场、足球场、网球场、带看台的风雨操场等。 3.0.5地下室作为设备、管道层按本规范第3.0.26条执行;地下室的各种竖向井道按本规范第 3.0.19条执行;地下室的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的按本规范第3.0.18条规定执行。 3.0.6出入口坡道分有顶盖出入口坡道和无顶盖出入口坡道,出入口坡道顶盖的挑出长度,为顶 盖结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长度;顶盖以设计图纸为准,对后增加及建设单位自行增加的顶 盖等,不计算建筑面积。顶盖不分材料种类(如钢筋混凝土顶盖、彩钢板顶盖、阳光板顶盖等)。 地下室出入口见图2。
算1/2投影面积部位:2一一主体建筑:3一一出
3.0.7本条既适用于建筑物吊脚架空层、深基础架空层建筑面积的计算,也适用于目前部分住宅、 学校教学楼等工程在底层架空或在二楼或以上某个甚至多个楼层架空,作为公共活动、停车、绿化 等空间的建筑面积的计算。架空层中有围护结构的建筑空间按相关规定计算。建筑物吊脚架空层见 图3。
图3建筑物吊脚架空层
1——柱;2一—墙;3一一吊脚架空层:4—一计算建筑面积部位
无围护结构的架空走廊见图4。有围护结构的架空走廊见图5。
护结构的架空走廊见图4。有围护结构的架空走
图4无围护结构的架空走廊
1——栏杆:2——架空走廊
图5有围护结构的架空走廊 1一一架空走廊
3.0.10本条主要规定了图书馆中的立体书库、仓储中心的立体仓库、大型停车场的立体车库等 建筑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定。起局部分隔、存储等作用的书架层、货架层或可升降的立体钢结构停车 层均不属于结构层,故该部分分层不计算建筑面积。
3. 0. 14 檐廊见则图 6
3. 0. 14 檐廊见则图 6.
1——室内;2——门斗
1——室内;2——门斗
0.16雨篷分为有柱雨篷和无柱雨篷。有柱雨篷,没有出挑宽度的限制,也不受跨越层数的 均计算建筑面积。无柱雨篷,其结构板不能跨层,并受出挑宽度的限制,设计出挑宽度大于 于2.10m时才计算建筑面积。出挑宽度,系指雨篷结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弧形
3.0.18本规范的2005版条文中仅对围护结构向外倾斜的情况进行了规定,本次修订后条文对于 向内、向外倾斜均适用。在划分高度上,本条使用的是“结构净高”,与其他正常平楼层按层高划分 不同,但与斜屋面的划分原则相一致。由于目前很多建筑设计追求新、奇、特,造型越来越复杂, 很多时候根本无法明确区分什么是围护结构、什么是屋顶,因此对于斜围护结构与斜屋顶采用相同 的计算规则,即只要外壳倾斜,就按结构净高划段,分别计算建筑面积。斜围护结构见图8。
3.0.19建筑物的楼梯间层数按建筑物的层数计算。有顶盖的采光并包括建筑物中的采光并和地 下室采光井。地下室采光井见图9。
3.0.20室外楼梯作为连接该建筑物层与层之间交通不可缺少的基本部件,无论从其功
室外楼梯作为连接该建筑物层与层之间交通不可缺少的基本部件,无论从其功能、还是
工程计价的要求来说,均需计算建筑面积。层数为室外楼梯所依附的楼层数,即梯段部分投影到建 筑物范围的层数。利用室外楼梯下部的建筑空间不得重复计算建筑面积;利用地势砌筑的为室外踏 步,不计算建筑面积。 3.0.21建筑物的阳台,不论其形式如何,均以建筑物主体结构为界分别计算建筑面积。 3.0.23幕墙以其在建筑物中所起的作用和功能来区分,直接作为外墙起围护作用的幕墙,按其 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设置在建筑物墙体外起装饰作用的幕墙,不计算建筑面积。 3.0.24为贯彻国家节能要求,鼓励建筑外墙采取保温措施,本规范将保温材料的厚度计入建筑 面积,但计算方法较2005年规范有一定变化。建筑物外墙外侧有保温隔热层的,保温隔热层以保温 材料的净厚度乘以外墙结构外边线长度按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其外墙外边线长度不扣除 门窗和建筑物外已计算建筑面积构件(如阳台、室外走廊、门斗、落地橱窗等部件)所占长度。当 建筑物外已计算建筑面积的构件(如阳台、室外走廊、门斗、落地橱窗等部件)有保温隔热层时, 其保温隔热层也不再计算建筑面积。外墙是斜面者按楼面楼板处的外墙外边线长度乘以保温材料的 净厚度计算。外墙外保温以沿高度方向满铺为准,某层外墙外保温铺设高度未达到全部高度时(不 包括阳台、室外走廊、「门斗、落地橱窗、雨逢、飘窗等),不计算建筑面积。保温隔热层的建筑面 积是以保温隔热材料的厚度来计算的,不包含抹灰层、防潮层、保护层(墙)的厚度。建筑外墙外 保温见图10。
图10建筑外墙外保温
1一—墙体;2一—粘结胶浆;3——保温材料;4一—标准网;5—一加强网; 6一一抹面胶浆:7一一计算建筑面积部位
1——墙体;2——粘结胶浆;3——保温材料;4——标准网;5——加强网; 6一一抹面胶浆:7一一计算建筑面积部位
3.0.25本规范所指的与室内相通的变形缝,是指暴露在建筑物内,在建筑物内可以看得见的变 形缝。 3.0.26设备层、管道层虽然其具体功能与普通楼层不同,但在结构上及施工消耗上并无本质区 别,且本规范定义自然层为“按楼地面结构分层的楼层”,因此设备、管道楼层归为自然层,其计算 规则与普通楼层相同。在吊顶空间内设置管道的,则吊顶空间部分不能被视为设备层、管道层
3.0.25本规范所指的与室内相通的变形缝,是指暴露在建筑物内建筑技术交底,在建筑物内可以看 形缝。
0.26设备层、管道层虽然其具体功能与普通楼层不同,但在结构上及施工消耗上并无本质 ,且本规范定义自然层为“按楼地面结构分层的楼层”,因此设备、管道楼层归为自然层,其计 则与普通楼层相同。在吊顶空间内设置管道的,则吊顶空间部分不能被视为设备层、管道层。
3. 0. 27 不计算建筑面积项目
3. 0. 27 不计算建筑面积项目:
指的是依附于建筑物外墙外不与户室开门连通,起装饰作用的开式挑台(廊)、平台, 不与阳台相通的空调室外机搁板(箱)等设备平台部件;2骑楼见图11,过街楼见图12:
图12过街楼 过街楼;2一一建筑物通道
密封圈标准1一一过街楼:2一一建筑物通道
3指的是影剧院的舞台及为舞台服务的可供上人维修、悬挂幕布、布置灯光及布景等搭设的天 桥和挑台等构件设施; 5建筑物内不构成结构层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包括:工业厂房、搅拌站和料仓等建筑中的 设备操作控制平台、上料平台等),其主要作用为室内构筑物或设备服务的独立上人设施,因此不计 算建筑面积。
6 附墙柱是指非结构性装饰柱; 7室外钢楼梯需要区分具体用途,如专用于消防楼梯,则不计算建筑面积,如果是建筑物唯 通道,兼用于消防,则需要按本规范的第3.0.20条计算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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