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CT401.3-2013 建材机械用铸钢件 第3部分:缺陷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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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缘端面上的单个缺陷,长度应不超过该处圆周长的1/12,缺陷总面积应不超过所在面面 的4%,深度应不超过轮缘宽度的1/10 轮毂端面上的缺陷,长度应不超过该处圆周长的1/10,深度应不超过轮毂宽度的1/10: 轮缘外圆表面上的缺陷,其总面积应不超过所在面积的4%,深度应不超过轮缘厚度的1/1
5.2.4机械加工发现缺陷的处理
5.2.4.1机械加工过程中发现的铸造缺陷,不超过5.2.3规定的缺陷时,应留出一定的加工余量进行 焊补,焊补后应消除应力。 5.2.4.2机械加工完成后发现的缺陷,在不超过表3规定的缺陷时,允许不焊补使用,也可用其他适 当的方法修补,其他类似铸件可参照表3规定执行。 5.2.4.3机械加工完成后零件的缺陷面积乘以深度其数值不超过表3规定值的2倍时,允许焊补,焊 补后应消除应力。
表3机械加工后不焊补的缺陷充许值
路桥管理及其他5.3碳钢及低合金钢缺陷焊补的技术要求
6.3碳钢及低合金钢缺陷焊补的技术要求
6.1对铸件缺陷的焊补过程,应由制造广进行下列检查: a)焊接区域缺陷的清理; b)坡口的开制情况: c)焊工资格; d)焊条的烘干情况; e)铸件焊补部位应符合图样和技术要求规定,焊补处的评定按铸件相同的标准进行检验。 6.2对铸钢件重大缺陷及出口产品的焊补,应有焊补技术记录。焊补技术记录应及时、正确、真实地 记录焊补过程的实际情况。 6.3铸件缺陷焊补处,应由制造厂质检部门按铸件质量标准进行检查验收。
统一书号:155160·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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