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35379-2017 木门分类和通用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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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353792017
注1:凡在外观质量检验环境条件下,不能清晰地观察到的缺陷即为不明显 注2:倒角上的漆膜粒子不计。 注3:双方协商对特征处理不作为本表要求。
.2PVC、CPL、HPL、装饰纸、浸渍纸等非装饰单板以及异型包覆贴面的木门,外观质量应满足 要求。
PL、HPL、装饰纸、浸渍纸等贴面的木门外观质量
灌注桩标准规范范本GB/T353792017
注1:轻微指正常视力在距离板面0.5m以内可见,不明显指在距板面1m可见,明显指在1m以外可 注2:干、湿花是对浸渍胶膜纸饰面的要求。
5.3.2门扇、门框构造尺寸及外形可根据门洞口尺寸、门框结构、安装缝隙、用户要求等确定。 5.3.3门扇的厚度根据设计要求或供需双方协议确定,优先选用(mm):35、38、40、45、50、55、60。 5.3.4门框用板材的厚度根据设计要求或供需双方协议确定,优先选用(mm):28、30、38、40、45、50 5.3.5木门尺寸偏差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木门尺寸偏差及检验方法
5.3.6门扇和门框的组装留缝、高低差(含部件高低差和组装高低差)应测量门扇与门框、门扇与地面 门扇和门框各部位间对应每边的最大组装缝隙、高低差值,精确至0.1mm。木门安装精度应符合表4 的规定。
.6门扇和门框的组装留缝、高低差(含部件高低差和组装高低差)应测量门扇与门框、门扇与地 扇和门框各部位间对应每边的最大组装缝隙、高低差值,精确至0.1mm。木门安装精度应符合表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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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木门留缝限值及检验方法
5.4.1表面理化性能
实木门表面理化性能要求应符合GB/T3324一2008中表5的规定,见表5。特殊试验条件及要 由供需双方协定
表5木门表面理化性能要求
质构件的平均含水率应不小于6%,不大于使用
5.4.5门扇耐冲击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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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选门扇上、下部中心位置(薄弱点)为撞击点,如图1所示。按照GB/T14155一2008规定的误 法,测定时,连续撞击正面3次,经冲击试验后,门扇应保持完整、无开裂、无变形
5.4.6反复启闭可靠性
图1门扇耐冲击试验撞击点示意图
与启闭不灵活,门扇与门框缝隙无变化、螺钉无松动
木门其他性能,如防火(按照GB12955的相关要求执行)、隔音(按照GB/T8485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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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其他性能如有机挥发物(VOC)等要求,根据供需双方协商.在合同中约定
门扇的外观质量通过目测和逐个检验的方法进行检验,材质及其加工缺陷的检验方法按 GB/T4823一1995中第4章的规定执行。检验时应在自然光或近似自然光(光照度3001x~6001x范 围内)下,视距为700mm~1000mm内。存在争议时由三人共同检验,以多数相同结论为检验结果。 首选照明光源为40W日光灯管三只,灯管间距约400mm,灯管长度方向与木门长度方向平行,灯管距 检验台高度约1000mm~2000mm。门框的外观质量检验参照门扇的检验方法执行,
6.2尺寸及偏差的检验
量具包括: a) 钢卷尺,量程为5m,分度值为1.0mm; 钢板尺,量程为1m,分度值为0.5mm; c) 游标卡尺,分度值为0.02mm; d) 千分尺,分度值为0.01mm; e) 塞尺,分度值为0.01mm; f) 直角尺,长度为300mm,分度值为0.01mm g) 量角器,分度值为1°; 坡度尺,分度值为士1°; i) 钢丝绳或线绳
6.2.2.1门扇和门框的高度和宽度
按照GB/T22636一2008中相应的方法测量。
按照GB/T22636一2008中相应的方法测量。
6.2.2.2门扇厚度
按照GB/T22636—2008中相应的方法测量
6.2.2.3门扇表面平整度
按照表1中相应的方法测量
6.2.2.4门扇局部平面度
按照GB/T22636—2008中相应的方法测量
6.3.1漆膜涂层及覆面的表面理化性能检
.3.1漆膜涂层及覆面的表面理化性能检测
1931中含水率检验的规定进行计算平均值,精确
J(包括门扇和门框)重金属限量按GB18584中
6.3.4甲醛释放量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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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门(包括门扇和门框)产品的甲醛释放量,出厂检验按GB/T17657一2013中4.39规定的干燥器 法检测;型式检验和仲裁采用GB18580中规定的气候箱法检测
6.3.5耐冲击性能检测
检测方法按GB/T14155一2008中的要求进行 ,撞击点和撞击次数参照5.4.5的规定执行
6.3.6反复启闭可靠性检测
6.3.7其他性能检测
按照相应的标准规定或供需双方协商一致的方案
6.4.1漆膜涂层及覆面的表面理化性能检测
过取样位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试件在距离门扇边部50mm以外的部位和在距离门框边部20mm以外的平面部位随机选 天
按照GB/T9758(所有部分)中规定的方法进行
6.4.4甲醛释放量检测
门扇试件在距离边部200mm以外的平面部位随机选取;门框试件在距离端部200mm,距离边部 0mm以外的平面部位随机选取。如门扇部位不能取样(如取样位置为玻璃等非木质材料或特殊造型 部位)时,可只在门框部位取样
6.4.5耐冲击性能检测
按照GB/T14155中规定的相关检验规则进行
按照GB/T14155中规定的相关检验规则进行
6.4.6反复启闭可靠性检测
按照GB/T29739一2013中规定的相关检验规则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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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7其他性能的检测
按照相应的检测、抽样规定或供需双方协商一致
产品外观质量、尺寸及其偏差、理化性能检验结果均符合要求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有1项不合 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7.1.1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
7.1.1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1.2出厂检验项目包括
a) 外观质量检验; b) 规格尺寸检验; c) 理化性能必测项目的检验,包括含水率。 7.1.3 型式检验包括5.4.1~5.4.6所列的所有检验项目,供需双方协商一致、原材料和生产工艺未发生 改变可不包括5.4.6所列的检验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试制定型鉴定时; b) 当原辅材料及生产工艺发生较大变动时; c) 长期停产(停产半年),恢复生产时; d) 正常生产时,每年检验一次; e) 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术门产品包括门扇和门框,门框的环保性能、外观质量应与门扇同时检验并达到规定的指标要求。 木门产品的检验要求如表6所示
表6木门产品的检验要求
7.3.1检验样品抽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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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检验应在同批产品中按规定抽取试样,并对所抽取试样逐一检验,木门试样均按槿计算
7.3.2外观质量检验
7.3.3规格尺寸检验
规格尺寸采用逐一全检的方式对出厂前产品进行
7.3.4理化性能检验
理化性能检验的抽样方案见表7,初检样本检验结果有某项指标不合格时,允许进行复检一次,在 同批产品中加倍抽取样品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复检后全部合格,判为合格;若仍有一项不合格,判为不 合格。
表7理化性能抽样方案
8标识、包装、运输及购
产品出厂时,应在明显部位作标志。其内容应包括制造厂名称、产品名称、材质说明、产品 执行标准号
工业标准产品发货时应将材质说明随同产品一起交给用户。其内容至少应包括门扇材料的名称和表面材 种)名称
B.1.2 产品合格证
产品发货时应将产品合格证随同发 其内容至少应包括编号、制造厂名称 产品名称、材质说明、等级、规格、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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璃木门在运输过程中要有特别防范标识,避免损
bs标准木门采用包装箱包装。标志应符合GB/T191和GB/T6388的规定。包装内应附《木门 说明书》。
木门在运输过程中要避免雨淋、受潮,避免擦伤表面或碰坏边角,加防雨、防潮标识。
木门应在干燥通风的仓库内贮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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