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GT458-2014 建筑门窗自动控制系统通用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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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 布 人: 青沐诚信咨询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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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感应装置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

    府合国家现行相关产品标

    电磁兼容性应符合GB/T3797的规定

    控制系统应具有电源指示、运行指示功能!

    电力标准6.5门控、窗控接口功能

    门控、窗控接口应具备接收常用感应装置信号的功能,且能够通过感应装置信号控制门、窗 注1:常用门感应装置包括红外、微波、光电、压力、超声波、地磁、磁卡等。 注2:常用窗感应装置包括烟雾、雨水、风速、温度、湿度等

    在检测到感应装置持续输入信号1s时,应按预

    采用电压等级为500V的兆欧表进行测量。

    电磁兼容性试验按GB/T3797的规定执行

    磁兼容性试验按GB/T3797的规定执行。

    合闸供电,电源指示与实际操作相符:反复启闭5次,运行指示与实际操作相符

    操作开启键、关闭键,反复操作5次,门窗应启闭正常,在门窗运行过程中,不执行预设的自动控制 功能。

    7.5门控、窗控接口功能

    感应装置输出信号输入控制系统,门、窗应按设定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应符合表3的规定。

    出厂检验项目应符合表3的规定。

    8.2.2抽样和判定规则

    从出厂待检产品中,随机抽取5%且数量不应少于3套,检验结果应全部合格,判定出厂检验合格; 有不合格项时,应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仍有不合格项时,判定出厂检验不合格。

    型式检验项目应符合表3的规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包装标准,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定型鉴定或老产品转厂试生产时; b 已定型的产品,工艺或关键材料、器件更改,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产品连续生产2年时; d)产品停产2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时;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8.3.2抽样和判定规则

    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3套,检验结果全部合格,判定型式检验合格;有不合格项 口倍抽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仍有不合格项时,判定型式检验不合格

    产品标牌应固定在产品明显位置,标牌上应注明下列内容: a)产品名称、规格型号; b)产品标准编号; c)产品编号及生产日期; d)制造厂名称; e)厂址。

    产品出厂可采取分体包装,包装应牢固,有防止剧烈震动、撞击及防潮的措施。包装箱内应附有使

    LJG/T 458—2014

    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及装箱清单 191的规定,并应注明: a)产品名称、规格型号: b)“小心轻放”“防潮”“防雨”等标志。

    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 a)产品名称、规格型号 b)“小心轻放”“防潮”“防雨”等标志。

    产品贮运应满足以下要求: a)产品运输、收发货标志应符合GB/T6388的规定。运输过程中应避免包装箱相互碰撞; b)产品应贮存在通风、干燥及无腐蚀性介质的场所。严禁直接置于地面认证标准,底部垫高不应小 10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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