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GT486-2015 混凝土用复合掺合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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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合矿物掺合料可分为普通型、早强型和易流型,其中普通型可分为I级、Ⅱ级、Ⅲ级
复合矿物掺合料的标记由复合矿 分类代号和本标准编号三部分 如下:
6.1复合矿物掺合料的技术指标
卫生标准复合矿物合料的技术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复合矿物掺合料的技术指标
混合均勾,压蒸安定性试验按GB/T750进行,沸煮安定性试验按GB/T1346进行。
按GB/T176进行,
按GB/T176进行。
复合矿物掺合料出厂前按同类别、同级别进行编号和取样。复合矿物掺合料出厂编号按单线年生 力规定为: 60×10*t以上,不超过2000t为一编号; 30×10°t~60×10*t,不超过1000t为一编号; 10×10*t~30×10*t,不超过600t为一编号; 10×10*t以下,不超过200t为一编号。 当散装运输工具容量超过该厂规定出厂编号吨位时,允许该编号数量超过该厂规定出厂编号吨数。
a)每一编号为一取样单位。 b)取样方法按GB/T12573进行。取样应有代表性,应从10个以上不同部位取样。袋装复合矿 物掺合料应从10个以上包装袋内等量抽取;散装复合矿物掺合料应从至少3个散装集装箱 (罐)内抽取,每个集装箱(罐)应从不同深度等量抽取。抽取的样品总质量不应少于10kg。样 品混合均匀后,按四分法取出比试验需要量大一倍的试样, 检验样品应留样封存,并保留至少6个月。当有争议时,对留样进行复检或仲裁检验。
a):每一编号为一取样单位。 b)取样方法按GB/T12573进行。取样应有代表性,应从10个以上不同部位取样。袋装复 物掺合料应从10个以上包装袋内等量抽取散装复合矿物掺合料应从至少3个散装集 (罐)内抽取,每个集装箱(罐)应从不同深度等量抽取。抽取的样品总质量不应少于10kg 品混合均匀后,按四分法取出比试验需要量大一倍的试样, 检验样品应留样封存,并保留至少6个月。当有争议时,对留样进行复检或仲裁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表1中的细度、 活性指数、含水量、氟离子含量、三氧化硫、对于 类粉煤灰、钢渣或钢渣粉中一种或几种为组分的复合矿物掺合料,还应包含沸煮法安定性试验
4.1型式检验项目包括第6章的全部要求。 碱含量应由生产厂家根据原材料实测值及原材料比例进行加权换算后提供。 4.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8.4.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正常生产时胶砂抗压强度增长比每6个月进行一次,其他指标为12个月进行一次; 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出厂检验结果和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5.1出厂检验符合本标准出厂检验 年在同一批次中重新取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加倍试验复检。复检结果均合格时,判为出厂检验合格
仍有一组试验结果不符合要求时,判为出厂检验不合格。复检不合格时,应根据复检结果降级使用或不 使用。 型式检险丝合本标维型 松验全技艺甘市任所一商云洗合西金时会
使用。 8.5.2型式检验符合本标准型式检验要求时,判为型式检验合格。若其中任何一项不符合要求时,允 许在同一批次中重新取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加倍试验复检。复检结果均合格时,判为型式检验合格;当 仍有一组试验结果不符合要求时,判为型式检验不合格
检验报告内容应包括检验项目、复合矿物掺合料组分及其含量范围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技术要求。 当用户需要时,生产厂应在复合矿物掺合料发出之日起11d内寄发除28d活性指数和胶砂抗压强度增 长比以外的各项试验结果。28d活性指数和胶砂抗压强度增长比分别应在复合矿物掺合料发出之日 起32d和94d内补报。
3.7.1交货时复合矿物掺合料的质量验收可抽取实物试样以其检验结果为依据,也可以生产者同编号 复合矿物掺合料的检验报告为依据。采取何种方法验收由买卖双方商定,并在合同或协议中注明。卖 方有告知买方验收方法的责任。当无书面合同,或未在合同中注明验收方法的,卖方应在发货票上注明 “以本厂同编号复合矿物掺合料的检验报告为验收依据”字样。 3.7.2以抽取实物试样的检验结果为验收依据时,买卖双方应在发货前或交货地共同取样和签封。取 样方法按GB/T12573进行,取样数量为20kg,缩分为二等份。一份由卖方保存6个月,一份由买方按 本标准规定的项目和方法进行检验。在40d以内,买方检验认为产品质量不符合本标准要求,而卖方 存有异议时,则双方应将卖方保存的另一份试样送省级或省级以上国家认可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 仲裁检验。复合矿物掺合料安定性仲裁检验时,应在取样之日起10d以内完成。 3.7.3以生产者同编号复合矿物掺合料的检验报告为验收依据时,在发货前或交货时买方在同编号复 合矿物掺合料中取样,双方共同签封后由卖方保存120d,或认可卖方自行取样、签封并保存120d的同 编号复合矿物掺合料的封存样。在120d内,买方对复合矿物掺合料质量有疑问时,则买卖双方应将共 同认可的试样送省级或省级以上国家认可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
9标志、包装、运输与购存
袋装复合矿物掺合料的包装袋上应清楚标明产品名称、分类与标记、执行标准号、主要原材料 比例、批号、生产厂名称和地址、净质量、包装日期和出厂编号。 散装时应提交与袋装标识相同内容的卡片。
复合矿物掺合料可以散装或袋装。袋装每袋净质量为50kg或25kg,且不应少于标识质 3%。随机抽取20袋,其总质量不得少于标准质量的20倍。复合矿物掺合料包装袋应符合GB9 规定。其他包装规格可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
合料在运输和贴存时不应受潮、混入杂物,购存期
合矿物掺合料流动度比、活性指数、胶砂抗压强质
本附录规定了复合矿物掺合料 抗压强度增长比的测定
A.2主要仪器设备及材料
A.3.1试验室应符合GB/T17671的规定
A.3.2确定流动度比、活性指数及胶砂抗压强度增长比的胶砂配合比应符合表A.1的规定
A.3.3按照GB/T17671的规定进行胶砂的搅拌
1.3.4.1按照表A1的胶砂配合比和GB/T2419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分别测定对比胶砂和试验 的流动度。
式中: F一复合矿物合料的流动度比,%; 试验胶砂的流动度,单位为毫米(mm):
复合矿物掺合料的流动度比,%; 试验胶砂的流动度,单位为毫米(mm):
一对比胶砂的流动度,单位为毫米(mm)。 复合矿物掺合料的活性指数试验与计算 按照GB/T17671的规定分别测定对比胶砂和试验胶砂相应龄期的抗压强度。 复合矿物掺合料各龄期的活性指数按式(A.2)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
A.3.5.2复合矿物掺合料各龄期的活性指数按式(A.2)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
A一复合矿物掺合料活性指数,%; R,受检胶砂相应龄期的抗压强度,单位为兆帕(MPa) R.一 对比胶砂相应龄期的抗压强度,单位为兆帕(MPa)
A.3.6胶砂抗压强度增长比试验与计算
P 复合矿物掺合料胶砂抗压强度增长比,精确到0.01; R90 受检胶砂90d的抗压强度,单位为兆帕(MPa); 受检胶砂28d的抗压强度,单位为兆帕(MPa); Ro.90 对比胶砂90d的抗压强度,单位为兆帕(MPa); Ro2n 对比胶砂28d的抗压强度,单位为兆帕(MPa)
(Rg0/R28) (Ro.90/R.28)
附录规定了复合矿物掺合料的含水量测试方法
高层标准规范范本LIG/T4862015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复合矿物掺合料含水量试验方法
B.2.1电热干燥箱及电热鼓风干燥箱:可控温度不低于110℃,最小分度值不大于2℃。 B.2.2天平:量程不小于100g,准确至0.01g。
B.3.1称取复合矿物合料试样约50g,准确至0.01g,倒人烘干至恒重的蒸发血中。 B.3.2将烘干箱温度调整并控制在105C~110℃。 B.3.3将复合矿物掺合料试样放入烘干箱内烘至恒重,取出放在干燥器中冷却至室温后称量,准确至 0.01g。
B.4.1含水量按式(B.1)计算,精确至0.1%
含水量按式(B.1)计算,精确至0.1%
式中: Pw一含水量环保标准,%; m烘干前试样的质量,单位为克(g); m烘干后试样的质量,单位为克(g)。 B.4.2每个样品应称取两个试样进行试验,取两个试样含水量的算术平均值为试验结果。当两个试样 含水量的绝对差值大于0.2%时,应重新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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