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CS288-2011 建筑装饰工程木制品制作与安装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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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木材碎料(木刨花、锯末或类似材料)或非木材植物碎料(立 屑、甘蔗渣、麦秸、稻草或类似材料)与胶粘剂一起热压而成的板材
2. 0. 8 细木工板
食品添加剂标准具有实木板芯的胶合板。
blockboard
多层整幅(或经拼接)单板按顺纹为主组坏胶合而成的板材
创切方法生产的薄片状木质材米
sliced veneer
经过阻燃处理的胶合板,燃烧性能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 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8624中B级要求的难燃普通胶合板 和难燃装饰单板贴面胶合板的统称。
2.0.12难燃中密度纤维板
2.0.12难燃中密度纤维板
ensity fibreboar
、按照设计图纸,根据构部件的尺寸、规格和质量要求,将 或人造板锯割成各种规格毛料(或净料)的加工过程。
将数层涂过胶的单板按要求配成一定厚度的板坏,然后放在 特定的模具中加压弯曲、胶合和定型,制得曲面型构部件的过程,
yellowing resist
能有效抵御自然太阳光、紫外线的长期照射等外界影响,长时 间不产生颜色发黄的现象。
shop drawingdesign
施工单位、木业工厂根据施工和生产加工的需要,对设计师的 图纸进行的细化设计。
assembly unit
若王装配在一起的构件所组成
化学反应、物理作用后的物质随着压力、温度的变化,或 间的发展逐步形成稳定物质的过程
3.0.3单件或成套产品应使用相同材质的材料。
3.0.8整件木制品或成套产品见光面色泽应一致
4.1.1锯材的含水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锯材干燥质量》GB/T 6491的要求。 4.1.2锯材的最终含水率应按用途和所处地区平衡含水率确定 以用途为主,地区为辅。干燥锯材含水率应比使用地区的木材平 衡含水率低1%~2%。
6491的要求。 4.1.2锯材的最终含水率应按用途和所处地区平衡含水率确定 以用途为主,地区为辅。干燥锯材含水率应比使用地区的木材平 衡含水率低1%~2%。 4.1.3 锯材选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按构部件在木制品中所处部位选料; 2 根据构部件在木制品中的受力方式、强度和使用易损程度 选料; 3 根据构部件采用的涂饰工艺选料: 4 根据胶合和胶拼制作工艺的构部件选料。
1 按构部件在木制品中所处部位选料; 2 根据构部件在木制品中的受力方式、强度和使用易损程度 选料; 3 根据构部件采用的涂饰工艺选料: 4 根据胶合和胶拼制作工艺的构部件选料
4.2.1木制品制作选用的指接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指接材 非结构用》GB/T21140的规定。 4.2.2木制品制作选用的各种胶合材甲醛释放量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GE 18580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的有关规定。 4.2.3木制品制作选用胶合材应根据木料配置的不同受力部位 选用不同等级(或树种)的胶合材,做到量材适用
4.2.1木制品制作选用的指接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指接材 非结构用》GB/T21140的规定。 4.2.2木制品制作选用的各种胶合材甲醛释放量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GH 18580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的有关规定。 4.2.3木制品制作选用胶合材应根据木料配置的不同受力部位 选用不同等级(或树种)的胶合材 ,做到量材活用
木制品制作使用的薄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刨切单板》
GB/T13010的规定。
4.3.2木制品的薄木纹理、颜色应基本一致,整体效果自然。 4.3.3 薄木应按刨切顺序分擦堆放和干燥,标明树种、尺寸和厚 度。 4.3.4薄木储存的室内空间应保持阴凉,相对湿度宜为65%,薄 木含水率不应低于12%,室内应避免阳光直接照射引起薄木变 色。 4.3.5厚度为0.3mm以下的薄木含水率应保持在20%左右,以
1人造板表面应做砂光处理,砂光后人造板的厚度允许偏差 应符合表 4. 4. 1 要求。
4.1砂光后人造板厚度允许偏差(
2人造板的甲醛释放量及使用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GB 18580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的有 关规定。 3人造板各项指标的测定试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 造板及饰面人造板理化性能试验方法》GB/T17657的规定。 4应根据生产木制品的质量等级和室内外不同使用部位选 用不同类型、等级的人造板。
4.4.2胶合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胶合板》GB/T 98
9846.8的有关规定。
4.4.3中密度纤维板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中密度纤维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中密度纤维板》GB/T 11718的规定; 2中密度纤维板密度宜大于或等于650kg/m。 4.4.4刨花板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刨花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刨花板》GB/T4897.1~ 4897.7中的有关规定及在干燥状态下使用的家具及室内装修用 板的要求; 2 刨花板密度宜大于或等于650kg/m。 4.4.5细木工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细木工板》GB/T5849的 规定。 4.4.6单板层积材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板层积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单板层积材》GB/T 20241的规定; 2单板层积材应根据受力不同及外观要求选用相应的单板 层积材产品。 4.4.7难燃胶合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难燃胶合板》GB18101 的规定。 4.4.8难燃中密度纤维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难燃中密度纤维 板》GB/T18958的规定。 4.4.9其他覆面板应符合下列规定: 1装饰单板贴面人造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装饰单板贴面 人造板》GB/T15104的规定; 2浸渍胶膜纸饰面入造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浸溃胶膜纸 饰面人造板》GB/T15102的规定; 3热固性树脂浸溃纸高压装饰层积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热固性树脂浸渍纸高压装饰层积板(HPL)》GB/T7911的规定:
4.3中密度纤维板应符合下列
1中密度纤维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中密度纤维板》G 11718的规定;
4.4.4刨花板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创花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创花板》GB/T4897. 4897.7中的有关规定及在干燥状态下使用的家具及室内装1 板的要求;
4.4.6单板层积材应符合下列规定:
4.4.8难燃中密度纤维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难燃中密度
1装饰单板贴面人造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装饰单板贴面 人造板》GB/T15104的规定; 2浸渍胶膜纸饰面人造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浸溃胶膜纸 饰面人造板》GB/T15102的规定; 3热固性树脂浸渍纸高压装饰层积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热固性树脂浸溃纸高压装饰层积板(HPL)》GB/T7911的规定; 4人造板及饰面人造板理化性能试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人造板及饰面人造板理化性能试验方法》GB/T17657的 定。
4.5.1胶粘剂应符合下列规定
1胶粘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 控制规范》GB50325的规定; 2胶粘剂的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内装饰装 修材料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3的规定; 3胶粘剂的检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材胶粘剂及其 树脂检验方法》GB/T14074的规定; 4脉醛、酚醛、三聚氰胺甲醛树脂类胶粘剂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木材工业胶粘剂用脲醛、酚醛、三聚氰胺甲醛树脂》GB/T 14732的规定; 5胶粘剂应根据产品说明进行储存,并在其有效期内使用; 6应根据被粘结材料及其材料强度选用相应的胶粘剂,确定 粘结工艺,所选胶粘剂不应对被粘物有腐蚀性,必要时应做相容性 试验。 4.5.2涂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1溶剂型木器涂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 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及《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溶剂型木 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1的相关规定; 2水性木器涂料和水性腻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 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及《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水性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24410的规定; 3涂料、填充料、催干剂、稀释剂等材料选用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的相关规 定;
4.5.2涂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1溶剂型木器涂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 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及《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溶剂型木 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1的相关规定; 2水性木器涂料和水性腻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 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及《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水性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24410的规定; 3涂料、填充料、催干剂、稀释剂等材料选用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的相关规 定; 4涂料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5涂料的品种、类型、颜色及成品后外观效果应符合设计要 求; 6在阳光和灯光长期照射下的木制品,应选用耐黄变的涂 料; 7在潮湿环境下的木制品,应选用具有耐水性能的涂料和耐 水腻子;
1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颜色、品种、类型及材质应由设计确认,使用功能应符 计要求。
4.5.4辅助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4.5.4辅助材料应符合下列热
1颜色、规格品种、类型及材质应由设计确认,样板应符合设 要求; 2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5.1.1深化设计前应根据设计图纸进行现场踏勘和测绘。 5.1.2深化设计应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对设计原图进行深化,包括 制作结构和安装节点。 5.1.3'设计师应为深化设计提供能反映颜色、纹理及材质的制品 色板及五金。 5.1.4木业工厂深化设计应按照木制品及其各部件的空间位置 对其进行逐一编号,编号应科学、合理,便于识别。 5.1.5深化设计图应经加工委托方或设计师书面确认后,再进行 制作。
5.1.6木制品组成构件的高度、宽度设计宜与板材的标准
1同工程用科标推应统一; 2批量木制品制作尺寸和结构应统一; 3木制品表面木纹排版应符合材料特性; 4五金安装位置、安装节点及构件详图设计应符合来样五金 尺寸; 5安装节点设计应根据现场条件,设计固定构造和安装工 艺,满足安全性要求; 6同一建筑内相同产品安装在不同位置,应采用对称、互换 或调节板等形式解决建筑误差; 7木制品构件尺寸大小应满足工厂和现场的水平与垂直运 输设备条件。
5.2.1配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配料时应根据制作工艺设计要求进行,不得随意更改相关 材料的材质、等级; 2材料应进行筛选,并剔除有瑕疵的材料; 3开料宜采用计算机优化裁料排版,人造板及片材的配料在 裁板之前应先设计裁板图。
5.2.1配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配科时应根据制作工艺设计要求进行,不得随意更改相关 材料的材质、等级; 2材料应进行筛选,并剔除有瑕的材料; 3开料宜采用计算机优化裁料排版,人造板及片材的配料在 裁板之前应先设计裁板图。 5.2.2锯材构件配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木制品质量要求,按构件所处部位,合理确定各构 件所用成材的纹理、规格和含水率等; 2配料时,应合理留出加工余量,选用的锯材或订制材的规 格尺寸宜和加工时的构部件规格尺寸相衔接。 5.2.3人造板材配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造板配料时应优先考虑套裁余料的合理利用; 2 对于连续组合安装木构件,应整板贴薄木后精裁再对纹拼接; 3 对于珍贵薄木,应先裁板后贴薄木; 4人造板及片材的裁板精度宜控制在士1mm以内。 5.2.4 锯材构件加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加工精度和表面光洁度要求较高的构部件,应放大加工余量;
应根据木制品质量要求,按构件所处部位,合理确定 件所用成材的纹理、规格和含水率等; 2配料时,应合理留出加工余量,选用的锯材或订制材 格尺寸宜和加工时的构部件规格尺寸相衔接
格尺寸宜和加工时的构部件规格尺寸相衔接。 5.2.3人造板材配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造板配料时应优先考虑套裁余料的合理利用; 2 对于连续组合安装木构件,应整板贴薄木后精裁再对纹拼接; 3 对于珍贵薄木,应先裁板后贴薄木; 人造板及片材的裁板精度宜控制在土1mm以内。 5.2.4 锯材构件加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加工精度和表面光洁度要求较高的构部件,应放大加工余量; 加工余量应视生产设备、刃具、夹具和模具的精度而定; 3 生产中加工余量宜按表5.2.4执行;
5.2.3人造板材配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表5.2.4加工余量参考表(mm)
4对于不同的构部件,应根据其使用部位的质量要求,确定 应加工的基准面,基准面的选择应便于构部件的安装和加工; 5对曲线形方材毛料宜选择平直面作为基准面,再选择凹面 作为基准面。
5.2.5弯曲造型锯材构件加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用锯材制作用于承重部位的弯曲构件时,宜采用蒸汽弯 曲,并注意其木材纹理与受力方向的关系; 2非承重部位的弯曲构件可采用锯制加工法; 3曲率大的弯曲构件应根据构件在木制品中的部位和受力 情况逐段对纹弯曲胶合。 5.2.6样头和样孔制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贯通连接时,样头长度宜天于孔深度(5~8)mm; 2 当采用非贯通样连接时,样头长度宜小于样孔深度(2~3)mm 3棒头长度宜取(25~30)mm,单样样头的厚度应为方材厚 度(或宽度)的1/2; 4当方材断面尺寸大于40mm×40mm时,应采用双样接 合,样头总厚度应大于方材断面尺寸的1/3。样头厚度应小于槿 孔宽度(0.1~0.2)mm; 5对方样,端两边或四边宜加工成20°~30倒角; 6对于样头的宽度,当采用开口样接合时,样头宽度应与连接样 槽同宽;当采用闭口样接合时,样头宽度应比样孔长度大(0.5~1)
mm,普通规格的硬材宜取o.5mm,而软材宜取1mm。当采用截 肩样时,其截肩部分应为方材宽度的1/3,或宜取(10~15)mm; 7圆棒材料宜选用比重较大、无疤节、腐朽、纹理通直的硬阔 叶材; 8 圆样含水率应低于被连接构部件含水率的2%~3%; 9 生产中常采用圆样的直径宜为6mm、8mm和10mm,圆样 的长度宜采用32mm; 10圆样的尺寸要求可按下列公式计算(表5.2.6): 1圆雄的直径
式中:L一一圆样长(mm)。
D = (0. 4 ~ 0. 5)S
L =(3 ~ 4)D
表5.2.6圆样的规格尺寸(mm)
11接合构部件厚度超过40mm时,圆样的规格尺寸应专项 设计; 12圆样两端应加工成一定的倒角,倒角宜为30°~45°。圆 样除定位外,必须使用两个圆样以上,以防止转动;
2.7板材构件加工应符合下列
.2.8弯曲造型板材构件加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薄板弯曲胶合后宜陈放(8~24)h,使部件在自由状态 释放内应力; 2薄板胶合弯曲时应选择合理的胶压方式和模具 3薄板胶合弯曲时应控制薄板的厚度公差以确保整个弯 生尺。
5.2.9薄木加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8薄木贴面热压卸压后,应陈化12h以上,使其应力均衡, 胶粘剂充分固化; 19对薄木贴面产生的脱胶、透胶、裂纹等常见缺陷,宜按本 规程附录B中的处理方法处理。
5.3.1构件胶结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中密度纤维板和刨花板采用热熔胶封边处理时,涂胶量应 在(250~300)g/m以上,其他材料的涂胶量应为(200~250) g/m; 2方材胶合时,被胶合的小料方材宜为同一树种或材性相似且 纹理相近,含水率基本一致的不同树种,且相邻胶合材料的含水率
编差应小于1%; 3方材宽度方向宜采用企口胶合,长度方向宜采用指接胶合; 4企口胶合时涂胶量应控制在(150~180)g/m,指接胶合 寸涂胶量应控制在(200~250)g/m; 5方材胶合时,胶合面施加压力宜为(0.7~0.8)MPa,垂直 交合面宜为(0.1~0.2)MPa; 6当小料方材在厚度上进行胶合时,各层拼板长度上的接头 应错开; , 7胶压或胶合后的构部件,应陈化(8~12)h。 8胶粘剂使用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对AB组分的胶粘剂,应按说明书的要求进行配比; 2)对AB组分、单组分溶剂型或水剂型的胶粘剂,使用前 应充分搅拌均匀; 3)待粘接材料表面应打磨平整,并不得有油污、灰尘等杂 质; 4)粘接接头应进行合理设计,提高接头粘接强度; 5)胶粘剂使用时,宜现配现用,留置时间不宜太长;溶剂型 胶粘剂涂胶后,应留置到不粘手后再进行粘合; 6)在保证两个胶合面都有胶粘剂情况下,胶层应做到均 匀,涂胶不宜太厚; 7)粘接物件时,应使用专用夹具施压,单位压力宜在(0.5~~ 1.0)MPa; ,
5.3.2构件样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采用圆样定位时,径向宜采用间隙配合,其间隙宜为(0.1~ 0.2)mm。轴向应留有一定的间隙,其间隙量宜为3mm; 2采用多个圆样连接时,样间距宜为(100~150)mm,且为 32mm的倍数。 5.3.3构件金属连接时宜根据其受力情况构造要求、连接方式
外观要求合理选择材质、品种、类型等。
5.4构件表面修整加工
5.4.1实木构部件砂光时,砂带号数应在80~200之间,涂饰表 面底漆或面漆砂光时,砂带号数应为200~1500之间。 5.4.2对于较宽大的构部件,应首先进行木材纹理横向砂光,再 进行木材纹理纵向砂光。
5.4.1实木构部件砂光时,砂带号数应在80~200之间,
5.4.3所有构部件应先清理修补残缺、非正常孔隙、破材、
5.5.1组装前应首先检查各加工构件是否砂光处理合格,整套构 件加工是否正确。 5.5.2构件组装时应根据工艺结构确定组装顺序。 5.5.3构件组装应在水平操作平台上进行。 5.5.4构件组装时,当遇胶粘剂溢出时,应在胶粘剂未干时清理 干净。 5.5.5构件组装后应认真检查是否有构件遗漏及其他不良情况, 确认无误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 5.5.6由多个构件组成的木制品,应先将固化后的构件组装成部 件,最后将部件组装成木制品。 5.5.7.构件组装应根据被粘木材种类、所要求的粘接性能、制品 使用要求及操作条件等合理选择胶粘剂。操作过程中,应掌握涂 胶量、晾置和陈放、压紧、操作温度、粘接层厚度五大要素。 5.5.8构件组装成部件后,不符合准确形状和精确要求时,应对 构部件进行再加工。
5.5.1组装前应首先检查各加工构件是否砂光处理合格,整套构 件加工是否正确。
木制品在表面涂饰时应符合工
面距离应控制在(0.2~0.3)m 8喷涂作业时,每一喷涂幅度的边缘,应与前面已经喷好的 幅度边缘搭接1/3~1/2,搭接宽度应保持一致; 9喷面漆时不应一次性喷涂太厚,手工喷漆不应少于两遍底 漆、两遍面漆,自动喷漆宜为四遍底漆、两遍面漆; 10对多维面喷涂时,应遮挡留出一个作业面,反复交替进行 喷涂,达到漆膜厚度要求; 11最后一遍面漆完成,应充分干燥后方可进行包装; 12木制品涂饰应根据其常见的不同缺陷采取相应的消除方 法。
7.1木制品中有害物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内装饰装修 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4的规定。 7.2制品包装前的检验应符合表5.7.2的规定。
5.7.1木制品中有害物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内装
5.7.2木制品包装前的检验应符合表5.7.2的规定。
表 5.7.2木制品检验项目
5.7.3用人造板等易吸水膨胀材料制作的部件或产品,应采取防 潮措施。
5.7.4对易碎、易变形的构部 5.7.5包装材料应选用可循环再利用的绿色环保材料。 5.7.6各部件包装后应确定同一包装箱中各构部件的合理位置 和固定形式。
刷品 二应有完整、明确的产品标识。标识内容 括:工程名称、订单号、产品编号、生产单位、厂址、数量、体积、重 、搬运装卸警示图标、生产日期、质检批次号及合格标志等。
6.1.1木制品运输宜采用箱式货车。运输前,应根据产品形状、 体积、重量等制定装车方案。 6.1.2木制品成品与半成品在搬运过程中应轻拿轻放,运输过程 中应加衬垫或包装。 6.1.3木制品到达现场后,应分类堆放在干燥、通风的室内空间给排水工艺、技术, 用水平垫木与地面隔开。
6.2.1住宅类木制品现场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装饰装 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的相关规定。 6.2.2木制品安装前应对照图纸,并对安装位置和安装条件进行 验收确认,确认无误后再安装。 6.2.3安装人员应对产品部件、五金配件、辅料等进行检查,确认 左幼生一提玩和质是险
,2.4各类木制品安装应依据木制品安(拆)装顺序图进行
6.2.6木制品在框、架固定时,应先校正、套方、吊直、核对标高, 尺寸、位置满足要求后进行固定。 6.2.7木制品与混凝土墙面应采用射钉或锚栓法固定;与实心砖 墙应采用锚栓法固定,且锚栓应避开砖缝;与空心砖或轻质砖墙体 固定时,应用混凝土或钢结构对墙体加固;与轻钢龙骨墙体固定 时,应预先考虑吊挂件的位置及对相应部位补强加固。 6.2.8木制品悬挑固定采用锚栓法时,应根据木制品使用功能、 荷载大小选择相应承载力的锚栓。 6.2.9木制品安装的锚固件应避开墙体内预埋管线,锚固件数量 及锚固强度不低于原设计要求。 6.2.10木制品背后用挂条形式来固定的,挂条分布应等距均匀, 排布距离应满足承重要求,木挂条应进行防腐处理。 6.2.11木制品安装过程中连接件不宜一次紧固到位,应先预紧 并校核木制品的安装定位准确无误后,再逐个紧固到位。 6.2.12木制品现场安装过程中,应遵循建筑标高基准线,木饰面 工艺槽和拉手应在同一水平线上。
6.2.13门框、门扇及五金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门框宜采用主副门框设计。副门框应采用18mm多层板 或细木工板制作,并按设计要求做防腐、防潮处理; 2副门框应在土建墙体砌筑或浇捣完成后铁路标准规范范本,墙面抹灰前安 装。主门框安装宜在土建湿作业、机电安装基本完成后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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