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CS292-2011 气体消防设施选型配置设计规程
- 文档部分内容预览:
2.0.5内贮压式气体灭火系统
灭火剂在储瓶内用驱动气体(一般为N2)加压储存,系统动作 时依靠储瓶内的充压气体输送灭火剂。如贮压式六氟丙烷、七氟 丙烷、卤代烷1301气体灭火系统等。 内贮压式气体灭火系统在灭火剂喷射时储存容器内的扩容压 九降较为明显
深圳标准规范范本2.0.6外贮压式(备压式)气体灭火系统
火火剂瓶组和增压气体瓶组分开设置,系统动作时灭火剂由 专设的充压气体(一般为N2)瓶组按设计压力对灭火剂瓶组进行 增压,并在规定时间内保持恒压驱动输送灭火剂的气体灭火系统。 如外贮压式(备压式)七氟丙烷灭火系统。 外贮压式气体灭火系统在灭火剂喷射时储存容器内的扩容压 力降较不明显。
2.0.7自压式气体灭火系统
gas fire extinguisher
充装气体灭火剂的灭火器。在灭火器筒体内灭火介质以气态 或液化气态储存,自喷嘴喷出后灭火介质以纯气态的或气态夹带 细小液滴的射流快速灭火。
2.0.9注氮控氧防火系统
向防护区的相对封闭空间内预先并随时注入氮气,在防护 区内保持和控制规定的氮气浓度范围,使防护区内的可燃物不 致燃烧,并能保证防护区内的工作人员呼吸安全的预淹没式防 火系统。
guishingsystem 20℃时储存容器的充装压力小于5.6MPa且大于2.5MPa的 气体灭火系统。例如三氟甲烷、六氟丙烷、卤代烷1301及充装压 力为4.2MPa的七氟丙烷气体灭火系统等,
2.0.19低压气体灭火系统
.0.19低压气体灭火系统
2.0.19低压气体灭火系统
20℃时储存容器的充装压力小于或等于2.5MPa的气体 系统。例如六氟丙烷、卤代烷1301和一18℃时充装压) 2.1MPa的低压二氧化碳及充装压力为2.5MPa的七氟丙烷 灭火系统等,
2.0.20抑爆/惰化系统
在无人场所的防护区密闭空间内预先注入规定浓度的 剂,以防止可燃的气体、蒸气、粉尘燃烧及爆炸的系统。
flooding inadvance
在防护区的相对封闭空间内预先并随时注入规定浓度的 灭火介质,以防止可燃的气体、蒸气、粉尘等燃烧的防火系统 如注氮控氧防火系统等。
2.0.22全淹没式气体灭火系统
在规定的时间内,向防护区内喷放设计用量的气体灭火剂 其均匀地充满被保护的有限空间,并达到和保持一定浓度,进 方位灭火的固定系统。
2.0.23 局部应用气体灭火系统 local application gas extin guishing system
2.0.23局部应用气体灭火系统
将气体灭火剂以一定的喷射强度直接喷放到被保护对象上或 被保护区域中,进行局部灭火的固定系统。
protected area
全腌没灭火系统要求的有限封
2.0.25管网气体灭火系统
按一定的应用条件,将灭火剂储存装置和喷放组件等预 计、组装成套且具有联动控制功能的灭火系统。如:七氟丙烧 氟甲烷、六氟丙烷、高压二氧化碳(CO,)预制灭火系统等。
灭火剂喷射管很短或仅有喷嘴的气体灭火装置。例如悬 气体灭火装置等。
2. 0.28 组合分配系统
套气体火火剂储存装置保护两个或两个以上防护区的 系统。
2.0.29单元独立系统
在垂直距离的变化小于或等于3m(平均1层的层高为31 不跨层)的条件下,储瓶间与防护区的水平距离大于60m的 灭火系统。
在垂直距离的变化小于或等于3m(平均1层的层高为31 不跨层)的条件下,储瓶间与防护区的水平距离小于或等于 的气体灭火系统。
通过与固定的灭火剂储存容器相连,布置在易发生火灾 的火探管自动探测火灾,用火探管或释放管向防护区内喷射 浓度的气体灭火剂,使灭火剂均匀地充满整个防护区并实施 的自动探火灭火成套设施
smmgsysremuesairetracetube 由储存灭火剂的容器、开启容器的容器阀以及自动探火及 输送、喷射气体灭火剂的火探管等三大部分组成的自动探火灭 火系统。直接式火探管式气体灭火系统是火探管通过容器阀 连接到灭火剂储存容器上,遇火时火探管在受热温度最高处自 动爆破,通过火探管的爆破孔喷射灭火剂实施灭火的成套设 施。
2.0.35间接式火探管式气体灭火系统
由储存灭火剂的容器、开启容器的容器阀、自动探火的火探 管、输送气体灭火剂的释放管及喷嘴等五大部分组成的自动探火 灭火系统。间接式火探管式气体灭火系统是火探管通过容器阀连 接到灭火剂储存容器上,遇火时火探管在受热温度最高处自动爆 破,利用火探管中的压力下降,打开容器阀,灭火剂通过释放管从 喷嘴喷射并实施灭火的成套设施,
2.0.36可全代用的卤代烷替代物
能够全部达到卤代烧替代物各项要求的气体灭火介质。即勿 需动原卤代烷灭火设备(包括储存容器、管道、阀门等的规格、数 量),仅仅更换灭火剂的卤代烧替代物。也曾称为可直接代用的卤 代气体替代物。
3气体消防设施的基本要求与适用场所
3.1.1气体消防设施充装使用的气体灭火剂应符合国
定,并应优先选择符合下列要求的洁净气体灭火剂: 1对大气和水土环境等应无危害。 2不破坏大气臭氧层,其臭氧耗减潜能值ODP应小于或等 于0.05,ODP等于0者应优先选用。 3不产生温室效应或温室效应相对较小,其温室效应潜能值 GWP应小于COz(CO2的GWP等于1),GWP等于0者应优先 选用。 4对人体应无毒性危害,或仅有轻微影响。无毒或微毒者应 优先选用。 5不可燃,灭火效能较高,设计灭火浓度较低。设计灭火浓 度接近5%(体积分数)和在10s内能灭火者应优先选用。 6喷射后应能全部汽化、闪蒸,在防护区封闭空间内各方向 (上下左右)分布迅速、均匀。 7不导电,其击穿电压和绝缘电阻应合格。 8灭火后不得含有固相和液相残留物,对被保护现场和设备 应无污损。 9存储稳定性(包括耐热稳定性和化学稳定性)良好,对金属 的腐蚀性较小。 10与弹性密封元件的相容性良好,长久封存不应发生气体 灭火剂泄漏。 11若有能完全达到上述各项要求的可直接代用的卤代烷替 代物,应优先选用。
3.1.2气体消防设施充装使用的气体灭火剂充许使用政策情 国内工程可按本规程附录A执行;涉外工程可按本规程附录 行。
3.1.3气体消防设施充装使用的气体灭火剂应符合现行国 准和公安部行业标准的规定,并应取得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 验机构检测合格报告或国家强制认证证书。常用气体灭火剂 量性能指标可按本规程附录C中的有关数据采用。 3.1.4部分气体灭火剂的技术性能指标可按本规程附录D 关
3.1.5气体消防设施所选用的主要组件的性能指标应
3.1.6气体消防设施适用于扑救下列火灾
A类火灾:固体物质的表面火灾; 2 B类火灾:液体火灾; 3 C类火灾:灭火前可切断气源的气体火灾; 4 E类火灾:电气火灾。 3.1.7 气体消防设施不适用于扑救下列火灾: 1 硝化纤维、硝酸钠等氧化剂或含氧化剂的化学制品火灾; 2 钾、镁、钠、钛、、铀等活泼金属火灾(D类火灾); 3 氢化钾、氢化钠等金属氢化物火灾; 4 过氧化氢、联胺等能自行分解的化学物质火灾。 3.1.8 除二氧化碳灭火系统以外的气体消防设施不宜用于扑救 固体物质的深位火灾。
3.1.9气体消防设施应在各自适用的场所配置使用。常用
3.1.9气体消防设施应在各自适用的场所配置使用。
3.2氢氟类气体灭火系统
3.3纯天然气体类灭火系统
3.3纯天然气体类灭火系统
3.4注氮控氧防火系统
3.4.3可用于下列相对密闭空间的场所: 1有固体、液体、气体可燃物的电气设备场所; 2有人短暂停留场所,如机房、无人职守间、配电室、电缆夹 层间、电缆槽、电缆隧道、仓库、烟草仓库、银行金库、档案馆、珍藏 馆、文物馆、通信和电信设备间等; 3无人停留场所,如储油罐、危险品仓库等; 4低氧环境下对人体无不良影响的场所。 3.4.4不可用于非密闭空间,或带有新风补给的空调系统的场 所。 3.4.5不得用于有明火作业(如锅炉房、厨房等)的场所。
.6不可用于有硝化纤维、火药、炸药等含能材料,或钾、钠、 钛、锆等活泼金属,或氢化钾、氢化钠等氢化物制品,或磷等易 然物质的场所。
4气体消防设施的选型配置原则
4.1.1在重要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场所或军事要害场所,凡
.1.1在重要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场所或军事要害场所,应根报 家现行消防规范和其他行业的综合类消防规范的规定,选择酉 气体消防设施。
4.1.2气体消防设施的选型,应根据建筑物的性质、被保护又 的特点、火灾种类、防护区的数量及大小、灭火剂输送距离、人 留情况等因素,经综合比较确定,可按本规程附录F选用
4.1.3有必要配置卤代烧1301灭火系统的建筑场所和不必要配 置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的建筑场所,应根据国家现行消防规范的 规定和国家环境保护的最新法规进行确认。 4.1.4所有建筑场所,包括必要场所和非必要场所,也包括有人 场所和无人场所,均不得选配卤代烧1211气体灭火系统。 4.1.5非必要场所不得配置卤代烷灭火器。必要场所可配置卤 代烷灭火器
置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的建筑场所,应根据国家现行消防规 规定和国家环境保护的最新法规进行确认
4.2.1在经常有人停留或短暂有人停留的建筑场所,应慎重选用 气体灭火剂,必须保证现场人员的呼吸安全,应确保在场人员在 30s之内撤离现场,并应设置30s延迟喷射气体灭火剂的延时装 置。
4.2.2在经常有人停留或短暂有人停留的建筑场所,气
的设计火火浓度应在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气体火火系统设计规 范》GB50370要求的前提下取小于或等于其无毒性反应浓度 (NOAEL)值,必要时可取大于其无毒性反应浓度(NOAEL)值,
低度 4.2.3在经常有人停留或短暂有人停留的建筑场所,氢氟烃类气 体灭火系统的设计灭火浓度不得大于24%(体积分数),并应保证 在喷入氢氟烃类气体灭火剂之后防护区内的氧气浓度不低于 16%(体积分数)。
气体灭火系统的设计灭火浓度超过其无毒性反应浓度(NOAE 时,应控制在场人员接触氢氟烃类气体灭火剂的时间,不得大 规程附录G的规定,
4.2.5在经常有人停留或短暂有人停留的建筑场所,当纯天
体类灭火系统的设计灭火浓度小于43%(体积分数,相当于12% 的氧气浓度)时,现场人员与之接触时间不得大于5min;当纯天然 气体类灭火系统的设计灭火浓度为43%~52%(体积分数,相当 于12%~10%的氧气浓度)时,现场人员与之接触时间不得大于 3min;当纯天然气体类灭火系统的设计灭火浓度为52%~62% (体积分数,相当于10%~8%的氧气浓度)时,现场人员与之接触
4.3.1在无人停留的建筑场所,当氢氟烃类气体灭火系统的设计 灭火浓度超过其无毒性反应浓度(NOAEL)值时,应限制偶尔暴 露人员接触氢氟烃类气体灭火剂的时间,不得大于本规程附录G 的规定。
2在无人停留的建筑场所,当纯天然气体类灭火系统的设计
4.3.2在无人停留的建筑场所,当纯天然气体类灭火系
灭火浓度大于62%(体积分数,相当于8%及以下的氧气浓度) 禁止人员暴露在该气体浓度的气氛之中。
4.3.3二氧化碳等气体灭火系统适用于无人停留的建筑
4.4可选配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的必要场所
4.4.1在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 95(2005年版)第7.6.7条规定的场所,必要时可选配卤代烷 气体灭火系统。
4.4.2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
4.5不得选配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的非必要场所
4.5.1在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一 95(2005年版)第7.6.6条和第7.6.8条规定的场所,不得配置卤 代烷1301气体灭火系统。
8.5.5条第6、7款规定的场所,不得配置卤代烷1301气体灭火系 统。
4.6系统构成型式的选择
4.6.1当建筑场所的个防护区的面积和容积符合本规程表 6.1.1关于管网系统的规定时,可配置设计管网式气体灭火系统。 4.6.2当建筑场所的一个防护区的面积和容积符合本规程表 6.1.1关于预制系统的规定时,可配置设计悬挂式或箱柜式预制气 体灭火系统。
4.6.3当建筑场所的一个防护区的容积不大于100m时,可选
配间接式七氟丙烧火探管式气体灭火系统、间接式六氟
当建筑场所的一个防护区或一个电气设备柜内的容积不大于 10m3时,可选配直接式七氟丙烷火探管式气体灭火系统、直接式 六氟丙烷火探管式气体灭火系统或直接式二氧化碳火探管式气体 灭火系统。
求的有限封闭空间时,可选配全淹没式气体灭火系统
成满足全淹没灭火系统要求的有限封闭空间时,可选配局部 气体灭火系统,并应将气体灭火剂直接喷放到着火物上或被讠 的危险区域内,
保护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防护区时,可选配全没式气体灭火 的组合分配系统。此时,防护区宜以单个的封闭空间划分,同 间的吊顶层和地板下需同时保护时,可将三者合为一个防护区
4.6.7当需用一套气体灭火剂储存装置仅直接保护个防护区 的单个封闭空间时,可选配全淹没式气体灭火系统的单元独立系 统,
5气体消防设施的配置安全要求
5.1.5储瓶间的门应向外开启,储瓶间内应设应急照明。储
留的建筑场所或有人短暂停留的建筑场所,必须设置不大于 的灭火剂可控延迟喷射。对于平时无人停留的防护区,可设 无延迟的喷射。
5.1.8气体灭火系统自动控制装置应在接到两个独立的火灾信
作的警示标志和具体措施。 5.1.10经过有爆炸危险和变配电场所的灭火剂输送管道,应 防静电接地。
NOAEL)的防护区,应设手动控制和自动控制的转换装置。 人员进入防护区时,应能将灭火系统转换为手动控制方式。当 员离开时,应能恢复为自动控制方式。防护区内外应设手动、目 空制状态的显示装置。
5.1.12防护区内应设火灾声报警器,必要时,可增设闪光报警
器。防护区入口处应设火灾声、光报警器和灭火剂喷放指示灯 及防护区采用的相应气体灭火系统的永久性指示牌。灭火剂喷 的指示灯信号,应保持到防护区通风换气后,以手动方式解除
口部位的四周缝隙应采用密封条加以密封。防护区的楼板、屋 及围护结构上不应有常开的孔洞。必须穿越的管道、线槽等应 阻断空气对流的措施,四周形成的孔洞缝隙应采用具有相同而 极限的材料封堵严密。
5. 1. 14采用注氮控氧防火系统的防护区入口部位应设置采
系统的警示标志,并有防护区氧浓度上限、下限设定值的明示 牌。当氧浓度达到规定值时,应能提示无关人员不得进入。队 区的门应能自行关闭。防护区内的空气流动速度不宜大于2m 必要时应采取挡风措施
气体灭火剂的无毒性反应浓度
5.2.1当防护区内经常有人停留时,应优先选择设计灭火浓度低 于其毒理学指标NOAEL(无毒性反应浓度)的气体灭火系统。 5.2.2当设计灭火浓度与毒理学指标NOAEL(无毒性反应浓 度)接近时,应严格扣除防护区内的无效体积,根据防护区的有效 容积计算灭火剂用量,使设计灭火浓度既可满足灭火要求,又不高
5.2.1当防护区内经常有人停留时,应优先选择设计灭火浓度低
于无毒性反应浓度(NOAEL)。
5.2.3几种常用气体灭火剂的无毒性反应浓度(NOAEL)可按 表 5. 2. 3 确定。
表 5.2.3几种常用气体灭火剂的无毒性反应浓度
气体灭火剂的有毒性反应浓
5.3.1经常有人停留防护区内的火火设计浓度或实际使用浓度 不应大于灭火剂的有毒性反应浓度(LOAEL)。 5.3.2几种常用气体灭火剂的有毒性反应浓度(LOAEL)可按表 5. 3. 2 确定。
5.4防护区内的氧气浓度
5.4防护区内的氧气浓度
5.4.1对于IG类纯天然气体灭火系统,若防护区内的氧气浓度 小于8%(相当于设计灭火浓度大于62%),只能用于无人停留场 所,并应配置延时喷射装置。 5.4.2对于经常有人停留场所,采用氢氟烃类气体灭火系统防护 区内的氧气浓度不得低于16%。
5.4.2对于经常有人停留场所,采用氢氟烃类气体灭火系统防护 区内的氧气浓度不得低于16%。 5.4.3对采用IG类纯天然气体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针对不同 的氧气浓度,采取不同级别的安全措施: 1当防护区内的氧气浓度为12%时(相当于火火设计浓度 为43%),应有保证人员停留时间不超过5min的疏散措施; :2当防护区内的氧气浓度为12%~10%时(相当于灭火设 计浓度为43%~52%),应有保证人员停留时间不超过3min的疏
1当防护区内的氧气浓度为12%时(相当于火火设计浓度 为43%),应有保证人员停留时间不超过5min的疏散措施: 2当防护区内的氧气浓度为12%~10%时(相当于灭火设 计浓度为43%~52%),应有保证人员停留时间不超过3min的疏
散措施; 3当防护区内的氧气浓度为10%~8%时(相当于灭火设计 浓度为52%~62%),应有保证人员停留时间不超过30s的疏散 措施。 5.4.4采用注氮控氧防火系统的防护区内氧浓度的上限、下限设
4来用注氮控氧防火系统的防护区内氧浓度的上限、下限设 ,及其高、低浓度报警设定值应符合表5.4.4的规定。
表5.4.4氧浓度的设定值
5.5防护区内的二氧化碳浓
5.5防护区内的二氧化碳浓度
5.5.1当气体灭火剂喷射时,若防护区内的二氧化碳浓度大于 5%,只应用于无人停留场所,并应设置延时喷射装置。 5.5.2当气体灭火剂喷射时,若防护区内的二氧化碳浓度小于或 等于5%,可用于短暂有人停留场所,并应设置延时喷射装置。
5.6防护区最高环境温度下的灭火剂浓度
5.6.1在气体灭火系统设计时,应复核当防护区达到最高温度 时,在气体灭火剂喷射后防护区内的气体灭火剂实际浓度。 5.6.2对经常有人停留场所,应使防护区内的气体灭火剂实际浓 度在最高温度时不大于有毒性反应浓度(LOAEL)
5.6.1在气体灭火系统设计时,应复核当防护区达到最高温度
1在浓度达到43%(体积分数)的纯天然气体类灭火剂的气 ,人员安全停留时间不得超过5min,当其浓度超过62%(体积
分数)时,人员不得停留
2在含有不浓度的氢氟烃类气体灭火剂的防护区中,人员 停留时间不得超过本规程附录G的规定
5.8防护区气体灭火剂增压阈值与泄压口
5.8.1防护区围护结构应能承受气体灭火剂喷入所引起的内压 升高,允许增加压强不得低于1200Pa。 5.8.2采用气体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设置泄压口,并安装不小于 泄压计算面积的泄压阀。泄压口面积应按相应气体灭火系统设计 规定计算。
5.8.3泄压口宜设在外墙上。当防护区无外墙时,可设在与 相邻的内墙上。
5.8.6喷放气体灭火剂前,防护区内除泄压口外的开口应能自行 关闭。
5.8.6喷放气体灭火剂前接地线标准,防护区内除泄压口外的开口应能自行
6气体消防设施的配置设计要点
6.1防护区的面积与容积限制
1气体消防系统单个防护区的面积与容积不宜大于表6.1.1 定值
表6.1.1防护区的面积与容积
6.1.2当纯天然气体类和氢氟烃类气体灭火系统的两个或两个 以上的防护区采用组合分配系统时,一个组合分配系统所保护的 防护区数量不得超过8个。二氧化碳组合分配系统的防护区数量 不宜大于5个。当防护区数量大于上述规定时,应设100%的灭
6.1.3单台供氮装置的注氮控氧防火系统的有管网组合分配系 统保护的防护区数量不应超过8个医院建设标准,所有防护区的总容积不宜大 于8000m
6.2系统管网型式的选择
....- 相关专题: 消防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