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 5026-2014 山东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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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表中的”北”代表从北偏东小于60*至北编西小于60°的范围;”东、西“代表从东或 西偏北小于等于30°至偏南小于60°的范围:“南"代表从南偏东小于等于30°至偏编 重小于等于30°的范围

    4.1.6窗墙面积比应按下列要求进行计算

    1散开阳台的阳台门计入窗户面积; 2凸窗的窗面积按窗洞口面积计算: 3封闭阳台的窗墙面积比按下列规定计算: 1)阳台与直接相通房间之间设置保温隔墙和门窗时,按隔墙 上的窗(含门)计算窗墙面积比: 2)阳台与直接相通房间之间无保温隔墙和门窗时,按封闭阳 台的外窗(含门)计算窗墙面积比。 4.1.7屋面设置太阳能热水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无南向遮挡的平屋面和南向坡屋面的最小投影面积不应 小于计算集热器总面积A的2.5倍: 2屋面装饰构架等设施不应影响太阳能集热器的日照要求: 3女儿墙实体部分高度距屋面完成面不宜大于1.1m

    4.2围护结构热工设计

    4.2.1建筑各部位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K不应大于表4.2.1规 定的限值质量标准,当传热系数K不满足限值要求时,必须按本标准第4.3 节的规定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

    表4.2.1围护结构传热系数K限值

    2供暖房润与室外直接接触的外门应按阻台们计

    4.2.2下列围护结构部位的传热系数K或保温材料层热阻R应 符合表4.2.2规定的限值要求且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 时亦应符合本条规定。

    表4.2.2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参数限值

    注:1周边地面和地下室外墙 王地面的盟 2当变形缝与室外接触的部位满填保温材料且填充深度均不小于300mm时,可认 为达到限值要求

    4.2.3围护结构传热系数K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外瑞和屋面的人值应是考了热桥影后计算得到的平 均传热系数,按本标准附录B计算确定; 2门窗的K值应为主体部分(包括透明玻璃和非透明门芯 板)和门窗框等的整体传热系数。部分外窗的K值可参考附录1; 3分隔供暖与非供暖空间的楼板及隔墙、变形缝墙的K值 按主断面传热系数确定。 4.2.4寒冷B区居住建筑的东、西向外窗,当窗墙面积比Co大于 0.30时,其综合遮阳系数SC不应大于表4.2.4规定的限值且进 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时亦应符合本条规定。

    表4.2.4寒冷B区东、西向外窗综合遮阳系数SC限值

    主:下列情况直接认定满足本条要求: 一 设置了展开或关闭后可以全部遮蔽窗户的活动外遮阳: 2封闭阳台且阳台与直接相通房间之闻设置了保温隔墙和门室

    4.2.5外窗的综合遮阳系数SC应按下式计算:

    1)凸窗凸出墙面(从外墙外表面至凸窗外表面)不应天 于500mm; 2)凸窗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外窗的传热系数限值,不透明的 顶板、底板、侧墙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0.45W/m:K)。 4.2.7当在坡屋面上设置采光窗时,采光窗的窗地面积比不应大 于1/11,其窗的传热系数和遮阳系数应符合本标准表4.2.1和表 4.2.4的限值规定

    4.2.8阳台和室外平台的热工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1阳台下列部位的传热系数应符合本标准表4.2.1对外墙 和外窗的限值规定: 1)散开阳台内侧的外墙和外门窗: 2)封闭阳台内与房间之间直接相通且不设置隔墙和门窗时的 阳台墙(栏板)与阳台门窗: 3)封闭阳台内与房间之间设置隔墙和门窗时,阳台内侧的隔 墙和门窗或阳台墙(栏板)与阳台门窗。 2封闭阳台内侧设置符合本标准表4.2.1对外墙和外窗的 限值规定的隔墙和门窗,应与建筑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和同步 验收。 3底层阳台底板及顶层阳台顶板的传热系数应分别符合本 标准表4.2.1对外挑楼板和屋面的限值规定。 4室外平台的传热系数应符合本标准表4.2.1对屋面的限 值规定。 4.2.9非供暖楼梯间、封闭外廊和其他与室外接触的非供暖空间 的热工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围护结构外墙、外窗、外门、屋面等的传热系数应符合本标 准表4.2.1的限值规定; 2楼梯间、封闭外廊等公共空间与室外连接的开口处应设置

    能自动关闭的外门: 3建筑物出人口宜设置过渡空间或门斗。 4.2.10外窗、散开阳台内侧的外门窗应具有良好的密闭性能,其 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 检测方法》CB/T71062008中规定的7级,即单位缝长空气渗透 量q不应大于1.0m/(m·h),单位面积缝长空气渗透量42不 应大于3.0m/(m.h)。

    4.2.11建筑遮阳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东、西向房间的窗墙面积比C大于0.30的外窗(不包括 封闭阳台内侧隔墙上的门窗),宜设置展开或关闭后可以全部遮蔽 窗户的活动外避阳; 2南向外窗宜设置水平外遮阳或活动外遮阳; 3外遮阳装置的结构和机电设计、施工安装、工程验收应符 合《建筑遮阳工程技术规范》JGJ237的规定,设计、施工和验收应 与建筑工程同步进行; 4三玻单中空或双中空外窗,靠近室内侧的玻璃为中空玻璃 其外侧玻璃的中间层设遮阳帘,且遮阳帘关闭时可以全部遮蔽窗户, 冬季也可以全部收起时,可等同于全部遮蔽窗户的活动外遮阳。 4.2.12居住建筑外窗的实际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所在房间地 板面积的1/15,或采用可以调节室内换气量的设施。 4.2.13围护结构的下列部位应进行保温构造设计: 1外保温的外墙和屋顶宜减少混凝土出挑构件、附墙部件 屋顶突出物等:当外墙和屋顶有出挑构件、附墙部件和突出物时, 应采取隔断热桥的保温措施,保温构造做法示意见附录B; 2外墙采用外保温时,外门窗的安装宜靠近外墙主体部分 的外侧设置,否则外门窗口外侧周边墙面应进行保温处理; 3外门窗框与墙体之间的缝隙,应采用高效保温材料填充

    并做密封防水处理,不得采用水泥砂浆补缝; 4变形缝两侧墙体做内保温时,每一侧墙体的传热系数不 应大于本标准表4.2.2的限值规定。 4.2.14外墙及屋面的热桥部位均应采取保温措施,并保证热桥部 位的内表面温度不低于室内空气设计温、湿度条件下的露点温度。 4.2.15在自然通风条件下,房间的屋顶和东、西外墙内表面的最 高温度应符合《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CB50176的规定。 4.2.16住宅建筑分户墙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1.50W/(m·K) 供暖房间层间楼板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1.50W/(m·K)。 4.2.17与土壤接触的外墙外侧应设保温层,其保温层的热阻应 符合本标准第4.2.2条的规定,保温层的外侧应有保护措施,且应 符合下列规定: 1未设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外墙,保温层的埋置深度在室外 地面以下不应小于500mm; 2、当地下室、半地下室空间为供暖空调房间时,其外墙保温 层的理置深度应至少与地下室、半地下室供暖空间的室内建筑楼 地面标高齐平; 3当地下室、半地下室空间为非供暖空调房间时,其外墙保 温层的埋置深度应至少与室外地面以下一层的室内建筑楼地面标 高齐平。

    4.3.1/当居住建筑的体形系数不大于本标准第4.1.4条表中规 定的限值,窗墙面积比不大于本标准第4.1.5条表中规定的基本 限值且围护结构各部分的传热系数均符合本标准第4.2.1、4.2.2、 4.2.4条表中规定的限值时,可直接判断该设计建筑物的耗热量 指标符合本标准第4.3.2条的规定。当不满足本标准第4.1.4、 16

    4.1.5、4.2.1条的限值要求时,应以建筑物耗热量指标为依据,进 行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 4.3.2进行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判断时,所设计建筑的建筑物 耗热量指标不应大于表4.3.2规定的限值。

    4.1.5、4.2.1条的限值要求时,应以建筑物耗热量指标为依据,进

    表4.3.2建筑物耗热量指标4m限值

    4.3.3建筑物耗热量指标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4.3.3建筑物耗热量指标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一室内计算温度,取18℃;当外墙内侧是非供暖楼梯间、 封闭外廊和其他与室外接触的非供暖空间时,取12℃; t一供暖期室外平均温度(℃),应根据本标准中的表 3.0.1确定: 8—外墙传热系数的修正系数,应根据本标准附录C中 的表C.0.1确定; K——外墙平均传热系数[W/(m·K)],应根据本标准附 录B计算确定: F一外墙的面积(m),可根据本标准附录H的规定计算 确定; A。建筑面积(m),可根据本标准附录H的规定计算确定。 6折合到单位建筑面积上单位时间内通过屋面的传热量应 下式计算:

    代中:9——折合到单位建筑面积上单位时间内通过屋面的传热 量(W/m); —屋面传热系数的修正系数,应根据本标准附录C中 的表C.0.1确定; K—屋面传热系数[W/(m·K)]: F屋面的面积(m),可根据本标准附录H的规定计算 确定。 .3.7折合到单位建筑面积上单位时间内通过地面、地板的传热 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9m 折合到单位建筑面积上单位时间内通过外墙的传热 量(W/m):

    9INE= av Ao

    aVa Iisy = Ao

    式中:V。建筑体积(m),按本标准附录H的规定计算确定: αα空气换气耗热量计算系数,根据附录G确定。

    5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节能设计

    5.1.1供暖系统和集中空气调节系统的施工图设计,必须对每一 个房间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并应作为选择末端 设备、确定管道规格、选择冷热源设备容量的基本依据。 5.1.2居住建筑供暖和空气调节的室内、外设计计算参数应按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和《住宅设计 规范》GB50096及其他相关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5.1.3居住建筑的供暖、空调方式及其热源、冷源选择,应根据当 地资源情况、节能要求、环境保护、能源的高效率应用、用户对供暖 空调预期运行费用可承受能力等综合因素,经技术经济分析确定。 住宅不宜采用集中空调系统。

    5.1.6居住建筑的集中供暖系统,应按热水连续供暖进行设计。

    5.1.7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外,不得采用直接电热设备作为供暖

    1电力供应充足,且电力需求侧管理鼓励用电时; 2无城市或区域集中供暖,采用燃气、煤、油等燃料受到环保或 消防限制,且无法利用热泵或其他方式提供供暖热源的居住建筑: 3采用蓄热式电散热器、发热电缆或电锅炉在夜间低谷电时 段进行蓄热,且不在用电高峰和平段时间启用的居住建筑: 4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设备供电,且其发电量能够满足自身 电加热用电量需求的居住建筑。

    5.1.8集中供热系统应有

    1锅炉房和热力站的供热量应来用热量表或热量测量装置 行计量检测; 2居住建筑应以楼栋为对象设置楼栋热量表,并以此作为热 结算点;住宅分户热计量应采取以楼栋热量表为热量结算点,每 设置用户热量分配装置的方法; 3居住建筑的公共部分应单独设置热计量装置: 4热量表应具备数据通讯和远传功能; 5热计量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 设计标准》JGJ26及相关国家产品行业标准的规定。 1.10居住建筑室内主要供暖和空调设施应设置室温自动调控 装置。 1.11 热水供暖管道的材质和壁厚,应根据其工作温度、工作压 24

    力、使用寿命、安装方式及环保性能等因素,经综合考惠和技术经 济比较后确定,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 5.1.12、管道绝热层厚度应按《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CB/T 8175中的经济厚度和防表面结露厚度的方法计算,也可按本标准 附录K选用。采用其他保温材料或其导热系数与附录K中数值 差异较大时,最小保温层厚度应按下式修正

    式中:8n 修正后的最小保温层厚度(mm): 8一附录K中最小保温层厚度(mm): 入一一实际选用的保温材料在其平均使用温度下的导热系 数[W/(m·K)]; 入。——附录K中保温材料在其平均使用温度下的导热系 数[W/(m·K)]。 5.1.13除小于等于3层住宅外,普通住宅的供暖设计热负荷指 标不宜超过25W/m

    5.2.1没有热电联产、工业余热和废热可供利用的地区,应建设 以集中锅炉房为热源的供热系统。 5.2.2新建锅炉房时,应考虑与城市热网连接的可能性。锅炉房 宜建在靠近热负荷密度大的地区,并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地方标 准和相关管理部门对锅炉房的设置位置和选址的规定。 5.2.3锅炉房的总装机容量QB,应按下式确定:

    式中:Q锅炉房的总装机容量(W):

    Q。—锅炉负担的供暖设计热负荷(W);不应低于设计供热量的65%。5.2.6燃气锅炉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5.2.4锅炉的选型,应与当地长期供应的燃料种类相适应。名义1锅炉房的供热半径应根据区域情况、供热规模、供热方式工况下锅炉的热效率不应低于表5.2.4的限定值。及参数等条件来合理确定,供热半径不宜大于300m,每个直接供表5.2.4名义工况下锅炉热效率(%)热的锅炉房的供热面积不宜大于10万平方米。当受条件限制供锅炉额定蒸发量D(Vh)/额定热功率Q(MW)热面积较大时,应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采用分区设置热力站的间锅炉类型及燃料种类DB/接供热系统:Q<0707≤0≤1414H02单台锅炉的负荷率不应低于30%;重油86(90)88(92)燃油燃3锅炉台数不宜过多,在满足本条第2款的条件下,宜为2~3台:气锅炉轻油88(92)90(94)4采用模块式组合锅炉的锅炉房,宜以楼栋为单位设置。总燃气88(92)90 (94)供热面积较大,且不能以楼栋为单位设置时,锅炉房应相对分散设层状燃烧锅炉75(81)78(84)80(86)81(87)82(88)置;每个锅炉房设置的模块数宜为4~8块,不应多于10块,总供抛煤机链条Ⅲ类热量宜在1.4MW以下:炉排锅炉82(88)83(89)烟煤5应采用全自动锅炉,额定热功率在2.1MW以上的燃气锅流化床燃84(90)炉其燃烧器应采用自动比例调节方式,并具有同时调节燃气量和烧锅炉燃烧空气量的功能;额定热功率小于2.1MW的锅炉宜采用比例式注:1括号外为限定值,括号内为目标值。燃烧器。2燃料收到基低位发热量,Ⅲ类烟煤>21000(kJ/kg),燃油燃气锅炉按燃料实际化验值。5.2.7燃气锅炉房的设计应充分利用锅炉的烟气余热,并应符合5.2.5燃煤(燃散煤)锅炉房应设置区域锅炉房,并应采用设热力下列规定:站的间接供热系统。锅炉的容量和台数应按下列原则合理配置:1供水温度不高于60℃的低温供热系统,应设烟气余热回1单台锅炉的设计容量应以保证其具有长时间较高运行效收装置;率的原则确定,不宜小于14MW,且其实际运行负荷率不宜低于2供水温度高于60℃的散热器供暖系统,宜设烟气余热回60%;收装置;2全年使用的锅炉台数不应少于2台,非全年使用时不宜少3锅炉烟气余热回收装置后的排烟温度不应高于100℃:于2台,但总台数不宜超过5台。在保证锅炉具有长时间较高运4当供热系统的设计回水温度不高于50℃时,宜直接选用行效率的前提下,各台锅炉的容量宜相等;冷凝式燃气锅炉。3当其中一台锅炉因故障停止运行时,剩余锅炉的总供热量5.2.8间接供暖的燃煤、燃气锅炉,应采用高温和大温差的设计2627

    参数。设计供水温度不应低于115℃,且不宜高于130℃,设计供 回水温差不应小于40℃

    5.2.9热力站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供暖系统的规模较大时,宜设置热力站并采用间接连接 的一、二次水系统,一次水的设计供水温度宜取115℃130℃,回 水温度应取50℃~80℃。 2为城市热网和区域燃煤、燃气锅炉间接供热配套的热力 站,供热半径不宜天于500m,供热面积不宜天于10万平方米。 3地面辐射供暖系统的热交换或混水装置宜接近终端用户 设置,不宜设在远离用户的热源机房或热力站。 4应选用高效、紧、便于维护管理、使用寿命长的换热器, 其类型、构造、材质与换热器介质理化特性及换热系统使用要求相 适应。水一水换热器宜采用板式换热器 5换热器的总台数不应多于4台。全年使用的换热系统中 不应少于2台,非全年使用的不宜少于2台。 6换热器的总换热量应在换热系统设计热负荷的基础上乘 以附加系数,宜按表5.2.9取值,供暖系统还应同时满足本条第不 款的要求。 7供暖系统的换热器,当其中1台停止工作时,剩余换热器 的设计换热量不应低于设计供热量的65%

    表5.2.9换热器附加系数取值表

    5.2.10在有条件采用集中供热或在楼内集中设置燃气热水机组 (锅炉)的高层建筑中,不应采用户式燃气供暖炉(热水器)作为供 暖热源。如必须采用户式燃气供暖炉(热水器)作为热源时,应符 28

    合下列要求: 1额定热量应与室内供暖负荷相适应,容量不宜过大: 2应采用具有同时自动调节燃气量和燃烧空气量功能的产 品,并配置有室温或水温自动调控功能; 3宜采用冷凝式燃气供暖炉(热水器): 4额定热效率不应低于《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 水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0665中节能等级(2级)的规定值; 5配套循环水泵应与系统特性相匹配: 6应设置专用的进气通道和排烟通道。 5.2.11.区域供热锅炉房应采用计算机进行自动监测与控制,并 应设计下列节能自动监控内容: 1锅炉的运行参数和室外温度的监测; 2供热参数的预测; 3根据热网的需求,通过调节投入燃料量实现锅炉供热量调节; 4燃料消耗量和补水用量的监测和计量。 5.2.12对于未采用计算机进行自动监测与控制的小型锅炉房 和换热站,应设置供热量自动控制装置,根据室外气温等条件变 化,对热源侧和用户侧系统自动进行总体调节。 5.2.13空气源热泵机组作为居住建筑集中供暖热源时,冬季设 计工况时机组性能系数(COP),冷热风机组不应小于1.80,冷热 da

    合下列要求: 1额定热量应与室内供暖负荷相适应,容量不宜过大: 2应采用具有同时自动调节燃气量和燃烧空气量功能的产 品,并配置有室温或水温自动调控功能: 3宜采用冷凝式燃气供暖炉(热水器): 4额定热效率不应低于《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 水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0665中节能等级(2级)的规定值; 5配套循环水泵应与系统特性相匹配: Rm

    2.,区域供热锅炉房应米用计 可控制,开 设计下列节能自动监控内容: 1锅炉的运行参数和室外温度的监测: 2供热参数的预测: 3根据热网的需求,通过调节投入燃料量实现锅炉供热量调节 4燃料消耗量和补水用量的监测和计量

    5.2.12对于未采用计算机进行自动监测与控制的小型锅炉房

    3空气源热泵机组作为居住建筑集中供暖热源时,冬季设

    5.3.1锅炉房直接供暖系统,当锅炉对供回水温度和流量的限定

    5.3.2通过设置换热器间接供暖的二次侧水系统,以及

    5.3.5集中供暖工程设计必须进行室外供暖管网的水力平衡计算。

    1用户侧室外供暖管网最不利环路管道的比摩阻和压力损 失,应以循环水泵的耗电输热比EHR=h不大于本标准第5.3.3 条规定的限值为原则确定; 2与最不利环路并联的其他环路管道的比摩阻和压力损失, 应根据水力平衡的原则确定:

    3应计算室外管网在每一建筑热力人口的资用压差,并对照 整内系统的总压力损失正确选择入口调节装置。室外热力管网施 工图的各热力人口应标注下列内容: 1)各热力人口资用压差: 2)建筑设计热负荷及单位建筑面积热负荷指标: 3)设计供回水温度、额定流量: 4)室内供暖系统的供回水压差(不包括静态水力平衡阀、流 量控制阀或压差控制阀阻力)。 注:同一供暖系统中所有建筑物(包括公共建筑)的热力人口均应标注。 5.3.7集中供暖系统中,各建筑物热力人口应安装静态水力平衡 阀:并应根据室外管网的水力平衡要求、建筑物内供暖系统形式和 所采用的调节方式,决定是否设置自力式流量控制阀、自力式压差 控制阀或其他装置。 5.3.8水力平衡阀的选择和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定流量水系统的各热力人口,可设置自力式流量控制阀替 代静态水力平衡阀,且应根据设计流量进行选型; 2变流量系统的各热力人口,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根据技术经济比较确定是否设置自力式压差控制阀,但 不应设置自力式流量控制阀。 2)当设置自力式压差控制阀时,应根据各热力人口设计流量 和所需控制的压差确定阀门规格,并宜在设置自力式压差控制阀 的供水或回水管路的另一侧设置静态水力平衡伐作为压差测点。 3热力站出口总管上,不应设置自力式流量控制阀或自力式 压差控制阀: 4当有多个分环路时,各分环路总管上可根据热力人口水力 平衡阀的设置情况和水力平衡的要求设置静态水力平衡阀; 5设置静态水力平衡阀的管段,不应再另外设置检修阀;

    6阀门两端的压基范围,应符合其产品标你准的要求: 7应根据阀门流通能力及两端压差,选择确定静态水力平衡 阀的口径与开度。对于旧系统改造工程,当设计资料不全时,可接 管径尺寸配用同样口径的静态水力平衡阀,同时应做压降校核计 算,必要时应调整静态水力平衡阅的口径; 8水力平衡阀的安装位置应保证阀门前后有足够的直管段, 阀门前直管段长度不应小于5倍管径,阀门后直管段长度不应小 于2倍管径。 5.3.9设计室外供暖、供冷管道时,应采用经济合理的敷设方式。 当采用地下敷设时,宜采用直埋敷设,且直埋管道的埋设深度应在 冰冻线以下

    5.4.2新建居住建筑的供暖系统宜采用共用立管的分户独立循

    1采用散热器供暖时,水平管道宜采用双管异程式布置:当 水平管道采用单管式时,应在每组散热器的进出水支管之间设置 跨越管,且串联的散热器不宜超过6组: 2对室内具有足够的无家具覆盖的地面可供布置加热管的居 住建筑,宜采用地面辐射供暖方式供暖,并应按每个主要房间或区 或配置独立的供暖环路。管道系统的设计应符合《辐射供暖供冷技 术规程》JGJ142的有关规定,且系统的工作压力不宜大于0.8MPa。 5.4.3住宅室内水平供暖干管的环路应均匀布置,且设置在集中供 住宅户外管道井内的各共用立管负荷宜相近。共用立管和入户装 置的布置和设计,应符合现行山东省有关地方标准的相关规定。 5.4.4施工图设计时,应进行室内供暖系统的水力平衡计算。当 不满足各并联环路间(不包括公共段)的压力损失差额不天于 15%的要求时,应采取其他水力平衡措施。当设置水力平衡阀时, 应符合本标准第5.3.8条的规定

    5.4.5室内供暖系统水力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户内系统的计算压力损失(不包括户用热量表、室温调控 网门),宜控制在不大于30kPa范围内: 2散热器供暖的垂直双管、分户或分区独立循环系统的共用 立管、在同一环路中而层数不同的并联垂直单管系统,当重力水头 的作用高差大于10m,且设计工况供回水温差大于10℃时,并联环 格之间的水力平衡应计算重力水头,其值可取设计供回水温度条 件下计算值的2/3; 3室内供暖系统的总压力损失(不包括静态平衡阀、流量控 前阀或压差控制阀阻力),应考患10%的余量。 5.4.6采用温度面积法、散热器热分配计法及户用热量表法进行

    分户热计量(热分配)的集中散热器供暖系统,每组散热器均应设 置恒温控制阀,其选型与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室内供暖系统为垂直或水平双管系统时,应在每组散热 器的进水支管上设置高阻力的三通恒温控制阀: 2当室内供暖系统为垂直或水平单管跨越式系统时,应在供 水支管上设置低阻力的二通恒温控制阀,并应在每组散热器的供 回水支管之间设置跨越管,或选用三通恒温控制阀。 5.4.7散热器应明装,设有恒温控制阀的散热器必须暗装时,应 选择温包外置式恒温控制阀。散热器的外表面应刷非金属性涂 料。 5.4.8设有恒温控制阀的散热器系统.选用铸铁散热器时应选用 内腔无砂的合格产品。 5.4.9地面辐射供暖系统的室温调控可采取分环路控制或分户 总体控制两种方式,室温自动控制阀宜采用电热式控制阀,也可采 用自力式温控阀和电动阀,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分环路控制时,应在分水器或集水器的各个分支管上 分别设置自动控制阀,控制各房间的室内空气温度: 2.采用总体控制时,应在分水器或集水器总管上设置自动控 制阀,控制整个用户的室内温度

    5.4.10单体建筑供暖工程施工图应标注下列内容

    1各层地面辐射供暖系统平面图中应标注加热管的管径、管 长及管间距; 2热力人口应标注建筑设计热负荷、单位建筑面积热负荷指 标、设计供回水温度、额定流量及室内供暖系统的总压力损失(不 包括静态水力平衡阀、自力式流量控制阀或自力式压差控制阀的 阻力)。

    5.5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

    5.5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

    5.5.1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设计应结合建筑设计,首先确定全年 各季节的自然通风措施,并应做好室内气流组织,提高自然通风效 率,减少机械通风和空调的使用时间。当在大部分时间内自然通 风不能满足降温要求时,宜设置机械通风或空气调节系统,设置的 机械通风或空气调节系统不应妨碍建筑的自然通风。 5.5.2当采用分散式房间空调器进行空调和供暖时,应选择符合 (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12021.3和《转速可 控型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1455中节能型 产品(即能效等级2级)的规定

    5.5.3住宅采用户式集中空调系统时,所选用设备应符合下

    1采用名义制冷量大于7.1kW、电机驱动的单元式空气调节 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气调节机组时,其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 定条件下的能效比(EER)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CB 50189的有关规定; 2采用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时,其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 定条件下的制冷综合性能系数IPLV(C)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 计标准》CB50189的有关规定。 5.5.4当采用集中空调系统时,冷源设备的下列技术参数不应低 于《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的规定值: 1电机驱动的蒸汽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的制冷性能系 数(COP); 2电机驱动的蒸汽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的综合部分负 荷性能系数(IPLV); 3漠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性能系数:

    1采用名义制冷量大于7.1kW、电机驱动的单元式空气调节 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气调节机组时,其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 定条件下的能效比(EER)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CB 50189的有关规定; 2采用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时,其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 定条件下的制冷综合性能系数IPLV(C)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 计标准》CB50189的有关规定。

    4空调系统的电冷源综合制冷性能系数(SCOP)。 5.5.5采用分体式空气调节器(含风冷户用冷水与热泵机组、风 管机、多联机)时,室外机的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能通畅地向室外排放空气和自室外吸人空气: 2在排出空气与吸入空气之间不会发生明显的气流短路: 3可方便地对室外机的换热器进行清扫: 4对周围环境不得造成热污染和噪声污染,符合周围环境的 要求。 5.5.6设有集中新风供应的居住建筑,当新风系统的送风量大于 或等于3000m/h时,应设置排风热回收装置。无集中新风供应的 住宅,宜分户(或分室)设置带热回收功能的双向换气装置。 5.5.7当空调末端采用风机盘管机组时、应配置风速开关:集中 冷源空调系统的空调末端,应设置温控水路电动两通阀。 5.5.8选择地埋管地源热泵、地下水地源热泵和地表水地源热泵 系统作为居住区或户用空调(热泵)机组的冷热源时,应确保地下 水资源不被破坏和不被污染,并符合《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 范》CB50366的有关规定。

    6建筑给水排水节能设计

    6.1.1建筑给水排水节能设计应符合《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CB50015、《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民用建筑太阳能 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50364及《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50336 等的相关规定。 6.1.2热水供应系统中,应有保证用水点处冷水、热水供水压力 平衡和稳定的技术措施。 6.1.3给水系统应采用节水型卫生器具和器材,并应合理设置计 量装置。

    .2.1设有可靠的市政或小区供水管网的建筑,应充分利用供水 套网的水压直接供水。 .2.2给水系统采用分区供水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分区的最低卫生器具配水点的静水压力不宜大于0.45MPa 2居住建筑人户管的给水压力不应大于0.35MPa; 3用水点供水压力不宜大于0.20MPa,且不应小于用水器具 要求的最低压力; 4各加压供水分区宜分别设置加压泵,不宜采用减压阀分区 供水。 6.2.3应结合市政条件、建筑高度、安全供水、用水系统特点等因 素,综合考虑选用合理的加压供水方式。 6.2.4市政给水条件许可时,宜采用叠压给水设备,但应取得当 地供水行政部门的批准,并应符合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6.2.5应根据管网水力计算选择和配置供水加压泵。加压泵特

    .3.1任宅应设计生活热水供应系统 1应优先采用工业余热、废热和太阳能: 2当无利用上述热源的条件,且在城市热网供应范围内时, 宜采用城市热网: 3除有其他用汽要求外,不应采用燃气或燃油锅炉制备蒸 汽,通过热交换后作为生活热水的热源或辅助热源: 4当有其他热源可利用时,不应采用直接电加热作为生活热 水系统的主体热源。 6.3.2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规划和建筑设计,应符合山东省及各地 市的相关规定。 大阳能热水系统必须与建筑进行一体化设计

    式中:F 屋面能够设置太阳能热水系 积(m); F屋面水平投影面积(m): 0.4一一屋面能够设置太阳能热水系统集热器的有效面积占 屋面总投影面积的比值:具体工程,宜根据建筑实际

    情况计算确定: A一计算集热器总面积(m): m,一住宅总户数; 2.0一一太阳能保证率为50%时,满足每户热水量需要的屋 面集热器面积(m/户)。 具体工程,宜根据太阳能加热方式、户用热水量,并结合当地 气象资料计算确定。 6.3.5!当住宅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时,应根据屋面能够设置太阳 能热水系统集热器的有效面积F和计算集热器总面积A.按以 下要求进行设置: 112层及以下的住宅和12层以上F≥A的住宅,应设置 供应全楼所有用户的太阳能热水系统: 212层以上F

    7.1.1当配变电所设在居佳建筑内时,配变电所不应设在住户的 正上方、正下方、贴邻和住宅建筑疏散出口的两侧。当配变电所设 在住宅建筑外时,配变电所的外侧与住宅建筑的外墙间距,应满足 防火、防噪声、防电磁辐射的要求,配变电所宜避开住户主要窗户 的水平视线。

    7.1.2变电所、配电室的位置应靠近用电负荷中心。380/220V

    7.1.4当用电设备总容量达到250kW及以上或变压器

    供电。 7.1.5居住建筑的三相照明配电线,各相负荷宜分配平衡,最 大相负荷不宜超过三相负荷平均值的115%,最小相负荷不宜小 于三相负荷平均值的85%。 7.1.6在满足动热稳定、机械强度及末端电压损失要求的同时, 低压配电主干电缆宜按经济电流密度选择电缆截面。 7.1.7、住宅建筑套内的电源线应选用铜材质导体。高层住宅 建筑中明敷的线缆应选用低烟、低毒的阻燃类线缆。用于消防 设施的供电干线及应急照明线缆应符合《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 范》JGJ242的相关规定。

    7.1.8建筑物应选用与之同寿命的电线电缆

    7.1.9高层居住建筑分户电能表宜采用带远程抄表功能的电能 表分层就地安装。 7.1.10公共区域配电设备应设置分项计量能耗监测装置。 7.1.11应选用高效低耗、性能先进、安全可靠、绿色环保的电气 装置。

    7.1.9高层居住建筑分户电能表宜采用带远程抄表功能的电能

    .2.1居住建筑的楼梯间、走道等室内公共场所的照明,应采用 商效节能照明装置(光源、灯具及附件)和节能控制措施。应急、 硫散照明采用节能控制时,应采取消防时强制点亮的措施。公共 X域照明光源的平均发光效率不应低于601m/W。 7.2.2居住小区公共设施常用房间或场所一般照明的照明功率 密度值(简称LPD)及对应的照度值应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CB50034的规定。 7.2.3居住小区地下车库等公共空间,宜配合建筑专业设置导光 管等天然采光设施。在具有天然采光条件或天然采光设施的区 域,灯具布置及控制方式应按照环境照度分区设计。 7.2.4居住区道路照明、景观照明应采用节能光源和灯具,并具 有节能控制措施。 7.2.5有条件时宜设置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

    7.3.1合理选用电梯参数,采用节能型和具有开放协议接口的电梯。 7.3.2当2台及以上的电梯集中布置时,应设置按照节能运行程 序集中管理和控制的群控装置。 7.3.3地下车库应设置与排风设备联动的一氧化碳检测装置。 7.3.4排风机、污水泵等公共设备应设置分项计量装置,长期连 续工作的水泵、风机等应采取节能控制措施。

    附录A居住建筑围护结构热工设计专项

    A.0.1居住建筑围护结构热工设计汇总表可采用表A。

    附录B平均传热系数和热桥线传热系数计算 3.0.1一个单元墙体的平均传热系数可按下式计算:

    B.0.1一个单元墙体的平均传热系数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Km 单元墙体的平均传热系数LW/(m:K)I: K单元墙体的主断面传热系数[W/m·K)I: 亚一单元墙体上的第个结构性热桥的线传热系 数[W/(m·K)J; 单元墙体第j个结构性热桥的计算长度(m): A 单元墙体的面积(m)。

    交接处及由凸窗、阳台、屋顶、楼板、地板等构件形成的结构性热桥 图B.0.2)对墙体屋面传热的影响可利用线传热系数描述

    图B.0.2建筑外围护结构的结构性热桥示意图

    图B.0.3墙面典型结构性热桥示意图

    0.5墙面典型结构性热桥截面示

    B.0.6当墙面上存在平行热桥且平行热桥之间的距离很小时,应 一次同时计算平行热桥的线传热系数之和(图B.0.6)。

    一次同时计算平行热桥的线传热系数之和(图B.0.6)。

    图B.0.6墙面平行热桥示意下

    “外墙一楼板”和“外墙一窗框”热桥线传热系数之和应按下 武计算:

    表B.0.10外墙主断面传热系数的修正系数

    B.0.11屋顶平均传热系数等于其主断面的传热系数。当屋顶出现明显的结构性热桥时,屋项平均传热系数的计算方法与墙体平均附录C外围护结构传热系数的修正系数、传热系数的计算方法相同也应按本标准中式(B.0.1)计算。阳台及其他围护结构的温差修正系数C.0.1外围护结构传热系数的修正系数g可按表C.0.1确定。表C.0.1外围护结构传热系数的修正系数8城市屋面不透门窗及屋面外墙(包括外门及败开阳台的外增)明部分透明部分南向北向东(西)向青岛、威海、日照、德州0.951.00.810.940. 90新南、涌博、枣庄、东营、烟台潍坊、济宁、泰安、滨0.981.00.840.950.91州、韩城、临沂、荷泽、莱芜C.0.2阳台及其他围护结构的温差修正系数可按表C.0.2确定。表C.0.2阳台及其他围护结构的温差修正系数.城市厨护结构南向北向东(西)向西阳台0. 420. 600. 54青岛、威海、日照、德州非供暖封闭阳凹阳台0.310. 460, 41青南、淄博、枣庄、东营、台与房间之间的阳台、潍坊、济宁、泰安保温隔墙和门窗西阳台0. 450. 610.56京州、邦城、临沂、荷泽莱芜凹阳台0. 330.470,43不供最地下室上外墙上有窗户0. 75面的楼板、地下外墙上无窗户且青岛、威海、日照、德州、室供暖空间与不位于室外地坏以上0. 60济南、淄博、枣庄、东营、湖台、潍坊、济宁、泰安供暖空间之间的隔墙外填上无窗户具京州、鄂城、临沂、荷泽位于室外地坏以下0, 40莱芜变形缝墙0, 30其他暴露在室外空气中的外围护结构1.005657

    附录D山东省设区城市供暖期平均 太阳辐射热

    D.0.1窗(门)外表面供暖期平均太阳辐射热/,即为计算供暖期 太阳总辐射平均强度,1.可按表D0.1确定

    D.0.1窗(门)外表面供暖期平均太阳辐射热/,即为计算供暖期

    表D.0.1山东省设区城市供暖期平均太阳辐射热7.(W/m)

    表E.0.1周边地面传热系数K

    E.0.2非周边地面传热系数K.

    第(D组城市为:济南、青岛、成海、济宁、目照、尚泽、临沂、枣庄、泰安、菜无: 第2组城市为:滨州、东营、烟台、潍坊、澜博、城、德州

    附录F外遮阳系数的简化计算

    表F.0.1外遮阳系数计算用的拟合系数4.b

    表F.0.3遮阳板的透射比n

    水电标准规范范本附录G空气换气耗热量计算参数

    G.0.1空气换气耗热量计算参数可按照表G.0.1确定

    表G.0.1空气换气耗热量计算参数

    附录H面积和体积计算

    且.0.1建筑面积A。,应按各层外增外包线围成的平面面积的息 和计算。当半地下室或地下室为供暖空间时,A。应包括半地下室 或地下室的面积:当半地下室或地下室为非供暖空间时,A。不包 括半地下室或地下室的面积。保温层设在封闭阳台内侧墙体时 其封闭阳台的面积不计人。 H.0.2建筑外表面积F,为建筑物与室外空气接触的屋面、地 板面积和各朝向外墙、外窗、外门面积之和。当保温层设在封闭阳 台内侧墙体时,封闭阳台的外表面积按阳台内侧围护结构面积计 算。凸窗外表面积计算原则见本标准第H.0.6条。 H.0.3屋面面积F,应按支承屋面的外墙外包线围成的面积计 算。对于坡屋面,当保温做在供暖空间楼板的上面且满足节能要 求时,可按供暖空间楼板的水平面积计算,否则应按实际展开面积 计算:当坡屋面与水平面的夹角大于45°时,坡屋面应以屋脊线为 界按朝向分别计算,取外墙传热系数的修正系数。 H.0.4建筑体积V.应按与计算建筑面积4。所对应的建筑物外 表面与供暖空间底层地面或地板所围成的体积计算。 H.0.5换气体积V,当楼梯间及封闭外廊不采暖时,应按 =0.60V。计算:当楼梯间及外廊采暖时,应按V=0.65V。计算。 H.0.6外窗(包括外门及阳台门窗)面积F,应按不同朝向和开 间及有无阳台分别计算,取洞口面积。当保温层设在封闭阳台内 侧墙体时,计算窗墙面积比和传热量时为阳台内侧墙体上的洞口 6h

    面积,计算太阳辐射得热量时、按阳台内侧窗和外侧窗分别计算。 凸窗的面积按以下规定计算: 1计算体形系数、建筑物外表面积、窗墙面积比和建筑物耗 热量指标中太阳辐射得热量时按洞口面积计算: 2:计算凸窗的传热量时,侧窗可计入该凸窗的主朝向,按各 垂直立面外窗的实际总面积计算,凸窗顶板和底板的传热量分别 计人屋面和地板的传热量中。 H.0.7外墙面积F,应按不同朝向分别计算。某一朝向或开间 的外墙面积,应由该朝向或开间的立面面积减去外窗(门)的面 积。 H.0.8外门及阳台门面积F.,应按不同朝向分别计算,取洞口面 积。计算窗墙面积比时,应计算在所在朝向的外窗面积内。 H.0.9地面面积F,应按外墙内侧围成的与土壤接触的面积, 按周边地面、非周边地面分别计算。 H.0.10地板面积F业,应按外墙内侧围成的面积计算,并应区分 为与室外空气接触的架空或外挑楼板及分隔供暖空间与不供暖空 间的楼板。 H.0.11建筑物朝向确定范围如图H.0.11所示:北向包括从北 编东小于60°至北偏西小于60°的范围:东、西向包括从东或西偏 北小于等于30°至偏南小于60°的范围:南向包括从南偏东小于等 手30°至偏西小于等于30°的范围。

    图H.0.11朝向确定范围

    且.0.12某朝向有外凸部分时,外墙和外窗等面积的计算应符合 以下规定: 1当凸出部分的长度(垂直于该朝向的尺寸)小于或等于 1.5m时,该凸出部分的全部外墙和外窗面积应计人该朝向的外墙 和外窗总面积: 2当凸出部分的长度大于1.5m时垫圈标准,该凸出部分应按各自实 标朝向计人各自朝向的外墙和外窗总面积。 .0.13某朝向有内凹部分时,外墙和外窗等面积的计算应符合 以下规定: 1当凹人部分的宽度B(平行于该朝向的尺寸)大于等于凹 人部分的深度D时,该凹入部分的正面外墙和外窗、侧面外墙和外 窗应接各自的实际朝向分别计入各朝向的外墙和外窗总面积,见 图H.0.131; 2当凹人部分的宽度B(平行于该朝向的尺寸)小于凹入部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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