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352-2005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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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 为地下室。
房间地平面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 且不超过1/2 者为半地下室。
建筑物中专为设置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和配变电等的设备 和管道且供人员进人操作用的空间层。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为消防安全专门设置的供 人们疏散避难的楼层。
垫圈标准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升敬空间层。
均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升部
在室外或室内的地坪或楼层不同标高处设置的供人行走的阶 梯。
莲接不同标高的楼面、地面,供人行或车行的斜坡式交
2.0.23 栏杆 railing
高度在人体胸部至腹部之间,用以保障人身安全或分隔空 防护分隔构件。
由连续行走的梯级、休息平台和维护安全的栏杆(或栏板)、 扶手以及相应的支托结构组成的作为楼层之间垂直交通用的建筑 部件。
为防止建筑物在外界因素作用下,结构内部产生附加变形和 应力,导致建筑物开裂、碰撞甚至破环而预留的构造缝,包括伸 缩缝、沉降缝和抗震缝。
由金属构架与板材组成的,不承担主体结构荷载与作用的建 筑外围护结构。
suspended ceiling
吊在房屋屋顶或楼板结构下的
排除室内蒸汽、潮气或污浊空气以及输送新鲜空气的管道
.0.31 装修decoration; fini
以建筑物主体结构为依托,对建筑内、外空间进行的细部加 工和艺术处理,
为保证人们生活、工作或生产活动具有适宜的光环境,使建
筑物内部使用空间取得的天然光照度满足使用、安全、舒适、美 观等要求的技术。
在室内给定平面上的一点,由直接或间接地接收来自假定和 已知天空亮度分布的天空漫射光而产生的照度与同一时刻该天空 半球在室外无遮挡水平面上产生的天空漫射光照度之比。
室内和室外天然光临界照度时的采光系数值。
为保证人们生活、工作或生产活动具有适宜的空气环境,采 用自然或机械方法,对建筑物内部使用空间进行换气,使空气质 量满足卫生、安全、舒适等要求的技术。
响人们正常生活、工作、学习、休息,甚至损害身心健康 早干扰声。
3.1.1 民用建筑按使用功能可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网两大 类。
1住宅建筑按层数分类:一层至三层为低层住宅,四层至 六层为多层住宅,七层至九层为中高层住宅,十层及十层以上为 高层住宅; 2除住宅建筑之外的民用建筑高度不大于24m者为单层和 多层建筑,大于24m者为高层建筑(不包括建筑高度大于24m 的单层公共建筑); 3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为超高层建筑。 注:本条建筑层数和建筑高度计算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3.1.3民用建筑等级分类划分应符合有关标准或行业主管部门 的规定。
3.2.1 民用建筑的设计使用年限应符合表3.2.1 的规定。
表3.2.1设计使用年限分类
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基本要
中国建筑气候区划图见附录A
表3.3.1不同分区对建筑基本要
3.4建筑与环境的关系
应进行处理,并应对噪声、眩光等进行有效的控制,不应引起公 害; 6建筑整体造型与色彩处理应与周围环境协调; 7 建筑基地应做绿化、美化环境设计,完善室外环境设 施。
3.5.1居住区道路、公共绿地和公共服务设施应设置无障碍设 施,并与城市道路无障碍设施相连接。 3.5.21 设置电梯的民用建筑的公共交通部位应设无障碍设施。 3.5.3 残疾人、老年人专用的建筑物应设置无障碍设施。 3.5.4 居住区及民用建筑无障碍设施的实施范围和设计要求应 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 的规定
3.5.3残疾人、老年人专用的建筑物应设置无障碍设施。 3.5.4居住区及民用建筑无障碍设施的实施范围和设计要求应 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 的规定。
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 的规定。
3.6.1新建、扩建的居住区应就近设置停车场(库)或将停车 库附建在住宅建筑内。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位数量应符合有关 规范或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3.6.2新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应按建筑面积或使用人数,并根 据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建筑物内或在同一基地 内,或统筹建设的停车场(库)内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车 位。
3.6.3机动车停车场(库)产生的噪声和废气应进行处理,不 得影响周围环境,其设计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
3.6.3机动车停车场(库)产生的噪声和废气应进行处理,不
3.7无标定人数的建筑
.1建筑物除有固定座位等标明使用人数外,对无标定人 建筑物应按有关设计规范或经调查分析确定合理的使用人 以此为基数计算安全出口的宽度。
并使用同一出口时,在水平方向应按各部分使用人数叠加计算安 全疏散出口的宽度,在垂直方向应按楼层使用人数最多层计算 安全疏散出口的宽度。
4城市规划对建筑的限定
4.1.1基地内建筑使用性质应符合城市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 4.1.2基地应与道路红线相邻接,否则应设基地道路与道路红 线所划定的城市道路相连接。基地内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 3000m时,基地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4m,基地内建筑面积大于 3000m日只有一条基地道路与城市道路相连接时,基地道路的 宽度不应小于7m,若有两条以上基地道路与城市道路相连接时, 基地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4m。 4.1.3基地地面高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地地面高程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设计: 2基地地面高程应与相邻基地标高协调,不妨碍相邻各方 的排水; 3基地地面最低处高程宜高于相邻城市道路最低高程,否 则应有排除地面水的措施。 4.1,4相邻基地的关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物与相邻基地之间成按建筑防火等要求留出空地和 道路。当建筑前后各自留有空地或道路,并符合防火规范有关规 定时,则相邻基地边界两边的建筑可毗连建造; 2本基地内建筑物和构筑物均不得影响本基地或其他用地 内建筑物的日照标准和采光标准; 3除城市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空地外,紧贴基地用地红线建 造的建筑物不得向相邻基地方向设洞口、门、外平开窗、阳台、 格穴调宏外机座气排出口及排洲雨水
14怕外座地的 J 1建筑物与相邻基地之间应按建筑防火等要求留出空地和 道路。当建筑前后各自留有空地或道路,并符合防火规范有关规 定时,则相邻基地边界两边的建筑可毗连建造; 2本基地内建筑物和构筑物均不得影响本基地或其他用地 内建筑物的日照标准和采光标准; 3除城市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空地外,紧贴基地用地红线建 造的建筑物不得向相邻基地方向设洞口、门、外平开窗、阳台, 挑檐、空调室外机、废气排出口及排泄雨水。
与大中城市主于道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交叉点量
起不应小于70m; 2与人行横道线、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道(包括引道 引桥)的最边缘线不应小于5m; 3距地铁出人口、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5m; 4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使用建筑的出人口不应小 于20m; 5当基地道路坡度大于8%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连 接: 6与立体交叉口的距离或其他特殊情况,应符合当地城市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4.1.6大型、特天型的文化娱乐、商业服务,、体育、交通等人 员密集建筑的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地应至少有一面直接临接城市道路,该城市道路应有 足够的宽度,以减少人员疏散时对城市正常交通的影响; 2基地沿城市道路的长度应按建筑规模或疏散人数确定 并至少不小于基地周长的1/6; 3基地应至少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方向通向城市道路的 (包括以基地道路连接的)出口; 4基地或建筑物的主要出人口,不得和快速道路直接连 接,也不得直对城市主要干道的交叉口; 5建筑物主要出人口前应有供人员集散用的空地,其面积 和长宽尺寸应根据使用性质和人数确定; 6绿化和停车场布置不应影响集散空地的使用,并不宜设 置围墙、大门等障碍物
4.2.1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建造, 不得突出的建筑突出物为: 一地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结构挡土桩、挡土墙、地 下室、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化粪池等:
4.2.1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建造,
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门廊、连廊、阳台、室外 楼梯、台阶、坡道、花池、围墙、平台、散水明沟、地下室进排 风口、地下室出入口、集永并、采光井等: 一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的管线、隧道、天桥等市政公共设施 外的其他设施。
的建筑突出物应符合下列规定:
在有人行道的路面上空: 1)2.50m以上允许突出建筑构件:凸窗、窗扇、窗罩、 空调机位,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0.50m; 2)2.50m以上允许突出活动遮阳,突出宽度不应大于人 行道宽度减1m,并不应大于3m 3)3m以上允许突出雨篷、挑檐,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 2m; 4)5m以上充许突出雨篷、挑檐,突出的深度不宜大于 3mo 2在无人行道的路面上空:4m以上充许突出建筑构件 窗罩,空调机位,突出深度不应大于0.50m。 3建筑突出物与建筑本身应有牢固的结合。 4建筑物和建筑突出物均不得向道路上空直接排泄雨水, 空调冷凝水及从其他设施排出的废水。 4.2.3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用地红线范围内另行划定 建筑控制线时,建筑物的基底不应超出建筑控制线,突出建筑控
通及消防的安全:在有顶盖的公共空间下不应设置直接排气的空
调机、排气扇等设施或排出有害气体的通风系统。
4.3.1建筑高度不应危害公共空间安全、卫生和景观,下列地 区应实行建筑高度控制: 1对建筑高度有特别要求的地区,应按城市规划要求控制 建筑高度; 2沿城市道路的建筑物,应根据道路的宽度控制建筑裙楼 和主体塔楼的高度: 3机场、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 军事要塞工程等周围的建筑,当其处在各种技术作业控制区范围 内时,应按净空要求控制建筑高度; 4当建筑处在本通则第1章第1.0.3条第8款所指的保护 规划区内。 注:建筑高度控制尚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专业部 门的规定。 4.3.2 建筑高度控制的计算应符合卜列规定: 1第4.3.1条3、4款控制区内建筑高度,应按建筑物室外 地面至建筑物和构筑物最高点的高度计算; 2非第4.3.1条3、4款控制区内建筑高度:平屋顶应按建 筑物室外地面至其屋面面层或女儿墙顶点的高度计算;坡屋顶应 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下列突出物不 计人建筑高度内: 1)局部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辅助 用房占屋顶平面面积不超过1/4者; 2)突出屋面的通风道、烟窗、装饰构件、花架、通信 设施等; 3)空调冷却塔等设备。
4.4.1建筑设计应符合法定规划控制的建筑密度、容积率和绿
4.4.1建筑设计应符合法定规划控制的建筑密度、容积率和绿
4.4.2当建设单位在建筑设计中为城市提供永久性的建筑开放
空间,无条件地为公众使用时,该用地的既定建筑密度和容积率 可给予适当提高,且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 定。
5.1.1民用建筑应根据城市规划条件和任务要求,按照建筑与 环境关系的原则,对建筑布局、道路、竖向、绿化及工程管线等 进行综合性的场地设计。
.1.2建筑布局应符合下列
1建筑间距应符合防火规范要求; 2建筑间距应满足建筑用房大然采光(本通则第7章7.1 节采光)的要求,并应防止视线十扰: 3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应符合本节第3.1.3条建筑日照标准 的要求,并应执行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应的建筑 间距规定; 4对有地震等自然灾害地区,建筑布局应符合有关安全标 准的规定; 5建筑布局应使建筑基地内的人流、车流与物流合理分 流,防止干扰,并有利于消防、停车和人员集散; 6建筑布局应根据地域气候特征,防止和抵御寒冷、暑 热、疾风、暴雨、积雪和沙尘等灾害侵袭,并应利用目然气流组 织好风防北不良小气候产生: 7根据噪声源的位置、方向和强度,应在建筑功能分区 道路布置、建筑朝向、距离以及地形、绿化和建筑物的屏障作用 等方面采取综合措施,以防止或减少环境噪声; 8建筑物与各种污染源的卫生距离,应符合有关卫生标准 的规定。 一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该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有 关规定; 2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等的 日照标准; 3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 于3h的日照标: 4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医院、疗养 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应能获得冬 至日不小于2h的日照标准。
1基地内应设道路与城市道路相连接,其连接处的车行路 面应设限速设施,道路应能通达建筑物的安全出口; 2沿街建筑应设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 间),其间距不宜大于80m; 3道路改变方向时,路边绿化及建筑物不应影响行车有效 视距; 4基地内设地下停车场时,车辆出入口应设有效显示标 志;标志设置高度不应影响人、车通行; 5基地内车流量较大时应设人行道路。 5.2.2 建筑基地道路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车道路宽度不应小于4m,双车道路不应小于7m; 2 人行道路宽度不应小于1.50m; 3 利用道路边设停车位时,不应影响有效通行宽度; 4车行道路改变方向时,应满足车辆最小转弯半径要求; 消防车道路应按消防车最小转弯平径要求设置。 5.2.3道路与建筑物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5.2.3道路与建筑物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地内设有室外消火栓时,车行道路与建筑物的 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2基地内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距离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的有关规定; 3基地内不宜设高架车行道路,当设置高架人行道路与建 筑平行时应有保护私密性的视距和防噪声的要求。
1地下车库出入口距基地道路的交叉路口或高架路的起坡 点不应小于7.50m; 2地下车库出人口与道路垂直时,出人口与道路红线应保 持不小于7.50m安全距离; 3地下车库出入口与道路平行时,应经不小于7.50m长的 缓冲车道汇人基地道路。
1基地地面坡度不应小于0.2%,地面坡度大于8%时宜分 成台地,台地连接处应设挡墙或护坡; 2基地机动车道的级坡不应小于0.2%,亦不应大于8%, 其坡长不应大于200m,在个别路段可不大于11%,其坡长不应 大于80m;在多雪严寒地区不应大于5%,其坡长不应大于 600m;横坡应为1%~2%; 3基地非机动车道的纵坡不应小于0.2%,亦不应大于 3%,其坡长不应大于50m;在多雪严寒地区不应大于2%,其坡 长不应大于100m;横坡应为1%~2%; 4基地步行道的纵坡不应小于0.2%,亦不应大于8%,多 雪严寒地区不应大于4%,横坡应为1%~2%; 5基地内人流活动的主要地段,应设置无障碍人行道。 注:山地和丘陵地区竖向设计尚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
施,排水方式应根据娥市规划的要求确定,有条件的地区应采取
雨水回收利用措施; 2采用车行道排泄地面雨水时,雨水口形式及数量应根据 汇水面积、流量、道路纵坡等确定; 3单侧排水的道路及低洋易积水的地段。应采取排雨水时 不影响交通和路面清洁的施 口外应彩进施防止实外地面雨水回
5.3.3建筑物底层出人口处应采取措施防止室外地面
5.4.1建筑工程项目应包括绿化工程,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要 求: 1宜采用包括垂直绿化和屋顶绿化等在内的全方位绿化; 绿地面积的指标应符合有关规范或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 规定; 2绿化的配置和布置方式应根据城市气候、土壤和环境功 能等条件确定; 3绿化与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和管线之间的距离,应符 合有关规范规定; 4应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并应对古树名木采取保护措施: 5应防止树木根系对地下管线缠绕及对地下建筑防水层的 破坏。
5.5.1工程管线宜在地下敷设;在地上架空敷设的工程管线及 工程管线在地上设置的设施,必须满足消防车辆通行的要求,不 得妨碍普通车辆、行人的正常活动,并应防止对建筑物、景观的 不利影响。
5.5.2与市政管网衔接的工程管线,其平面位置和
管线受腐蚀、沉陷、振动、荷载等影响而损坏。
5.5.4工程管线应根据其不同特性和要求综合布置。对安全、
卫生、防干扰等有影响的工程管线不应共沟或靠近敷设。利用综 合管沟敷设的工程管线若互有干扰的应设置在综合管沟的不同沟 (室)内。
直。工程管线应从建筑物向道路方向由浅至深敷设。工程管线布 置应短捷,减少转弯。管线与管线、管线与道路应减少交叉。
5.5.7工程管线之间的水平、垂直净距及埋深,工程管线与建 筑物、构筑物、绿化树种之间的水平净距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规 定。
工程管线的检查并井盖宜有
6.1.1平面布置应根据建筑的使用性质、功能、工艺要求,合 理布局。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GBJ2等有关标准的规 定。
6.1.3根据使用功能,应使大多数房间或重要房间布置在有良 好日照、采光、通风和景观的部位。对有私密性要求的房间,应 防止视线干扰。
6.1.4平面布置宜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6.1.5 地震区的建筑,平面布置宜规整,不宜错层。
6.1.4平面布置宜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6.2.1建筑层高应结合建筑使用功能、工艺要求和技术经济条 件综合确定,并符合专用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 6.2.2室内净高应按楼地面完成面至吊顶或楼板或梁底面之间 的垂直距离计算;当楼盖、屋盖的下悬构件或管道底面影响有效 使用空间者,应按楼地面完成面至下悬构件下缘或管道底面之间 的垂直距离计算。 6.2.3建筑物用房的室内净高应符合专用建筑设计规范的规 一州国三
6.2.1建筑层高应结合建筑使用功能、工艺要求和技术经济条 件综合确定,并符合专用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
6.2.3建筑物用房的室内净高应符合专用建筑设计规 定;地下室、局部夹层、走道等有人员正常活动的最低处 不应小于2m
6.3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6.3.1 地下室、半地下室应有综合解决其使用功能的措施,合
理布置地下停车库、地下人防、各类设备用房等功能空间及各类 出入口部;地下空间与城市地铁、地下人行道及地下空间之间应 综合开发,相互连接,做到导向明确、流线简捷。 6.3.2地下室、半地下室作为主要用房使用时,应符合安全、 卫生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严禁将幼儿、老年人生活用房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2居住建筑中的居室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内;当布置在半地 下室时,必须对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 措施; 3建筑物内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应设置在地 下二层及二层以下;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 出人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l。 6.3.3地下室平面外围护结构应规整,其防水等级及技术要求 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的 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下室应在一处或若干处地面较低点设集水坑,并预留 排水泵电源和排水管道: 2地下管道、地下管沟、地下坑并、地漏、窗并井等处应有 防涌水、倒灌的猎施。 6.3.4地下室、半地下室的耐火等级、防火分区、安全疏散、 防排烟设施、房间内部装修等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理布置地下停车库、地下人防、各类设备用房等功能空间及各类 出入口部;地下空间与城市地铁、地下人行道及地下空间之间应 综合开发,相互连接,做到导向明确、流线简捷。
6.4设备层、避难层和架空层
6.4.11 设备层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备层的净高应根据设备和管线的安装检修需要确定; 2当宾馆、住宅等建筑上部有管线较多的房间抽样标准,下部为大 空间房间或转换为其他功能用房而管线需转换时,宜在上下部之 间设置设备层; 3设备层布置应便于市政管线的接人;在防火、防爆和卫 生等方面互有影响的设备用房不应相邻布置:
4设备层应有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当设备层设于地下室 又无机械通风装置时,应在地下室外墙设置通风口或通风道,其 面积应满足送、排风量的要求; 5给排水设备的机房应设集水坑并预留排水泵电源和排水 管路或接口;配电房应满足线路的敷设; 6设备用房布置位置及其围护结构,管道穿过隔墙、防火 墙和楼板等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5.4.2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超高层民用建筑,应设置避难层 (间)。 6.4.3 有人员正常活动的架空层及避难层的净高不应低于2m。
6.5厕所、盟洗室和浴室
6.5.1 厕所、盟洗室、浴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物的测所、盟洗室、浴室不应直接布置在餐厅、食 品加工、食品贮存、医药、医疗、变配电等有严格卫生要求或防 水、防潮要求用房的上层;除本套住宅外,住宅卫生间不应直接 布置在下层的卧室、起居室、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2卫生设备配置的数量应符合专用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 在公用厕所男女厕位的比例中,应适当加大女厕位比例; 3卫生用房宜有天然采光和不向邻室对流的耳然通风,无 直接自然通风和严寒及寒冷地区用房宜设自然通风道;当自然通 风不能满足通风换气要求时,应采用机械通风; 4楼地面、楼地面沟槽、道穿楼板及楼板接墙面处应产 密防水、防渗漏; 5楼地面、墙面或墙裙的面层应采用不吸水、不吸污、而耐 菌蚀、易清洗的材料; 6楼地面应防滑,楼地面标高宜略低于走道标高,并应有 坡度坡向地漏或水沟; 7室内上下水管和浴室顶棚应防冷凝水下滴,浴室热水管 应防止烫人;
公用男女厕所宜分设前室、或有遮挡措施: 9 公用厕所宜设置独立的清洁间。 6.5.2 厕所和浴室隔间的平面尺寸不应小于表6.5.2的规定。
表6.5.2厕所和浴室隔间平面尺寸
6.5.3 卫生设备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洗脸盆或盟洗槽水嘴中心与侧墙面净距不宜小于0.55m; 2 并列洗脸盆或洗槽水嘴中心间距不应小于0.70m; 单侧并列洗脸盆或盟洗槽外沿至对面墙的净距不应小于 1.25m; 双测并列洗脸盆或盟洗槽外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 1.80m; 5浴盆长边至对面墙面的净距不应小于0.65m;无障碍盆 浴间短边净宽度不应小于2m; 6并列小便器的中心距离不应小于0.65m; 7单侧厕所隔间至对面墙面的净距:当采用内开门时,不 应小于1.10m;当采用外开门时不应小于1.30m;双侧厕所隔间 之间的净距:当采用内开门时,不应小于1.10m;当采用外开门 时不应小于1.30m; 8单侧厕所隔间至对面小便器或小便槽外沿的净距:当采 用内开门时,不应小于1.10m;当采用外开门时工程造价标准规范范本,不应小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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