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357-2005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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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协调保护与建设发展为自的:以确定 保护的原则、内容和重点,划定保护范围,提出保护措施为主要 内容的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中的专项规划
2.0.9建设控制地带
development control area
在保护区范围以外允许建设,但应严格控制其建(构)筑物 的性质、体量、高度、色彩及形式的区域。
煤炭标准2.0.10环境协调区
coordination ar
在建设控制地带之外,划定的以保护自然地形地貌为主要内 容的区域
2. 0. 11 风貌
本规范指反映历史文化特征的城镇景观和自然、人文环境的 整体面貌。
candidacy listing building
具有较高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规划认为应按文物保护单 位保护方法进行保护的建(构)筑物。
historic building
有一定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反映城市历史风貌和地方 特色的建(构)筑物。
2.0.14历史环境要素
historic environment element
除文物古迹、历史建筑之外,构成历史风貌的围墙、石阴 地、驳岸、树木等景物
conservation
conservation
对保护项目及其环境所进行的科学的调查、勘测、鉴定、 修、维修、改善等活动。
preservation
对文物古迹的保护方式,包括日常保养,防护加固、现状 重点修复等。
对历史建筑和历史环境要素所进行的不改变外观特征的加固 和保护性复原活动。
2. 0. 18 改善
improvement
improvement
对历史建筑所进行的不改变外观特征,调整、完善内部布周 及设施的建设活动,
对与历史风貌有冲突的建(构)筑物和环境因素进行的改建 活动。
rehabilitation
为体现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风貌完整性所进行的各 项治理活动。
3.1.1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内容应包括:历史文化名城的格局 和风貌;与历史文化密切相关的自然地貌、水系、风景名胜、古 树名木;反映历史风貌的建筑群、街区、村镇;各级文物保护单 位;民俗精华、传统工艺、传统文化等。
3.1.2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必须分析城市的历史、社
济背景和现状,体现名城的历史价值、科学价值、艺术价值和文 化内涵。
3.1.3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建立历史文化名城、历
3.1.4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确定名城保护目标和
3.1.5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包括城市格局及传统风
持与延续,历史地段和历史建筑群的维修改善与整治,文物古迹 的确认。
3.1.6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划定史地段、历史建筑群、
?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合理调整历史城区的职能, 人口容量,蔬解城区交通,改善市政设施,以及提出规划的 实施及管理的建议,
3.1.8地下文物理藏区保护界线范围内的道路交通建设、市政
.1.9历史城区内除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年
以外的其他地区,应考虑延续边史风貌的要求
3.2.1历更文化衔区应划定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具体界线: 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划定坏境协调区的界线 3.2.2文物保护单位应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具体界 线,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划定环境协调区的界线, 3.2.3保护建筑应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其体界线: 泡可根据实际需要划定环境协谢区的界线。
3.2.5历史文化街区内应保护文物古迹、保护建筑、历虫
3.2.6沥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内应严格控制建筑的性质,
3.2.了位下历史文化街区外的历业建筑群,应按照历史
3.2.了位丁历更文化街区外的历业建筑群,应按照历史文化街 区内保护历史建筑的要求子以保护。
3,3.1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必须控制历史城区内的建筑
3,3.1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必须控制历史城区内的建筑高度。 在分别确定历史城区建筑高度分区、规线通内建筑高度、保护 范围和保护区内建筑高度的基础上,应制定历史城区的建筑高度 控制规定。
3.,2对历史风貌保存完好的历史文化名城应确建更为严
据,规定高度控制要求。视线通廊应包括观景点与景观对象相互 之间的通视空间及景观对象周围的环境,
街巷,应保持原有的空间尺度。
特色的街巷,应保持原有的空间尺度。
3.4.2历史城区道路规划的密度指标口在国家标准规定的上限
3.4.5历史城区应鼓励采用公共交通,道路系统应育
车和行人出行,并根据实际需要相应设置自行车和行人专 步行区。
4.6道路桥梁、轨道交通、公交客运枢纽、社会停车场、 场站、机动车加油站等交通设施的形式应满足历史城区历史 要求:历史城区内不宜设置高架道路、大型立交桥、高架 ,货运枢纽;历史城区内的社会停车场宜设置为地下停车场 可在条件允许时采取路边停车方式。 4.7道路及路口的拓宽改造,其断面形式及拓宽尺度应充
3.4.7道路及路口的拓宽改造:其断面形式及拓宽尺度应充分 考虑历史街道的原有空间特征。
3.4.7道路及路口的拓宽改造,其断面形式及拓宽尺度应充分
3.5.1历史城区内应完善市政管线和设施。当市政管线和设施 按常规设置与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及历史环境要素的保护发生穿 盾时,应在满足保护要求的前提下采取工程技术措施加以解决。
3.5.1历史城区内应完善市政管线和设施。当市政管线和设施
盾时,应在满足保护要求的前提下采取工程技术措施加以解决。 3.5.2历史城区内不宜设置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市政管线宜采 取地下敷设方式。市政管线和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历史城区内不应新建水厂、污水处理厂、枢纽变电站, 不宜设置取水构筑物。 2排水体制在与城市排水系统相衔接的基础上,可采用分
流制或截流式合流制。 3历史城区内不得保留污水处理厂、固体废弃物处理厂。 4历史城区内不宜保留枢纽变电站,变电站、开闭所、配 电所应米用户内型。 5历史城区内不应保留或新设置燃气输气、输油管线和贮 气、贮油设施,不宜设置高压燃气管线和配气站。中低压燃气调 压设施宜采用箱式等小体量调压装置。 3.5.3当多种市政管线采取下地敷设时,因地下空间狭小导致 管线问管线与建(构)筑物间净距不能满总觉规要求时一应平
3.5.3当多种市政管线采取下地敷设时,因地下空
3.6.1防灾和环境保护设施应满足历史城区保护历史风貌的要
6.2历史城区必须健全防灾安全体系,对火灾及其他灾害
3.6.3历史城区内不得布置生产、贮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
6.3历史城区内不得布置生产、贮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 物品的工厂和仓库
6.4历史城区内不得保留或设置二、三类工业,不宜保留 置一类工业,并应对现有工业企业的调整或搬迁提出要求。 史城区外的污染源对历史城区造成大气、水体、噪声等污 ,应进行治理、调整或搬迁。
3.6.5历史城区防洪堤坝工程设施应与自然环境和历史
,保持滨水特色,重视历史上防洪构筑物、码头等的保护与
4.1.1历史文化街区应具备以下茶件
4.1.1历史文化街区应具备以下茶件! 1有比较完整的历更风貌: 2构成历史风貌的历史建筑和历史环境要素基上是历史 存留的原物; 3历史艾化街区用地面积不小手1hm; 4历史文化街区内文物古迹和历史建筑的用地面积宜达到 保护区内建筑总用地的60络以上。 4.1.2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确定保护的自标和原则,严格 保护该街区历史风貌,维持保护区的整体空间尺度,对保护区内 的街巷和外围景观提出真体的保护要求。 4.1.3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按详细规划深度要求,划定保 护界线并分别提出建【构!筑物和历史环境要素维修,改善与整 治的规定,调整用地性质,制定建筑高度控制规定,进行重要节 点的整治规划设计,拟定实施管理措施。 4.1.4历史文化街区增建设施的外观、绿化布局与植物配置应 特合历史风魏的要求。 4.1.5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包括改善居民生活环境、保持 街区活力的内容。 4.1.6位于历史文化街区外的历史建筑群,应依照历史文化街
4.1.5边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包括改善居民生活理
历史文化街区保扩界线的划定应按下列要求进行定位: 文物古迹或历史建筑的现状用地边界:
文物古迹或历史建筑的现状用地边界:
2在街道、广场、河流等处视线所及范围内的建筑物用地 边界或外观界面; 3构成历史风貌的自然景观边界。 4.2.2历史文化街区的外围应划定建设控制地带的具体界线, 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划定环境协调区的界线。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控 制要求应符合本规范3.2.6条的规定。 4.2.3历史文化街区内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建筑的保护界线 划定和具体规划控制要求,应符合本规范3.2.2、3.2.3、3.2.4
划定和具体规划控制要求,应符合本规范3.2.2、3.2.3、 条的规定。
4.3.1对历史文化街区内需要保护的建(构)筑物应根据各自 的保护价值按表4.3.1的规定进行分类,并逐项进行调查统 计
表 4. 3. 1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建(构)筑物一览表
注:1为必填项目,△为选填项
备注中可说明该类别的历史概况和现
4.3.2 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历史环境要素应列表逐项进行调查统 计。
按表4.3.3的规定选定相应的保护和整治方式。
表4.3.3 历史文化街区建(构】筑物保护与整治方式
表中“与历史风貌无冲突的建构筑物”和“与历史风貌有冲突的建构筑物 是指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建筑和历史建筑以外的所有新旧建筑。
4.3.4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历史建筑不得拆除。
4.3.7历史文化街区外的历史建筑群的保护方式应为维修、改 善。 4.3.8历史文化街区内拆除建筑的再建设,应符合历史风貌的 要求
.3.7历史文化街区外的历史建筑群的保护方式应为维修、
.3.8历史文化街区内拆除建筑的再建设,应符合历史风貌 要求。
4.3.8历史文化街区内拆除建筑的再建设,应符合历史
4.4.1历史文化街区的道路交通规划应符合本规范3.4节的规 定,并对限制性内容的限制程度适度强化。 4.4.2历史文化街区应在保持道路的历史格局和空间尺度基础 上,采用传统的路面材料及铺砌方式进行整修。 4.4.3历史文化街区内道路的断面、宽度、线型参数、消防通 道的设置等均应考虑历史风貌的要求。 4.4.4从道路系统及交通组织上应避免大量机动车交通穿越历 中文化街区,历中文化街区内的
高架道路、立交桥、高架轨道、客运货运枢纽、公交场站等交通 设施,禁设加油站。
5.1历史文化街区的市政工程规划应符合本规范3.5节的 ,并对限制性内容的限制程度适度强化。
4.5.2历史文化街区不应设置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小型市
设施应采用户内式或适当隐蔽,其外观和色彩应与所在街区! 史风貌相协调。
4.5.3历史文化街区内的所有市政管线应采取地下敷设方
管线强度、加强管线保护等措施,并对所采取的措施进行技术论 证后确定管线净距
4.6.1历史文化街区的防灾和环境保护规划应符合本规范3.6 节的规定,并对限制性内容的限制程度适度强化。 4.6.2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地段内应设立社区消防组织,并配 备小型、适用的消防设施和装备。在不能满足消防通道要求及给 水管径DN<100mm的街巷内,应设置水池、水缸、沙池、灭 火器及消火栓箱等小型、简易消防设施及装备。
5.0.1文物保护单位应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进行
5.0.2保护建筑应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具
5.0.2保护建筑应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具体界线: 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划楚环境协调区的界线,并按被保护的文物保 护单拉的保扩要求提出规划措施,
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划楚环境协调区的界线,并按被保护的文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 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1表示充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按 执行”或“应符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
总则 19 2 术语· 23 3 历史文化名城·· 27 3.1 一般规定 27 3. 2 保护界线划定 28 3. 3 建筑高度控制 29 3. 4 道路交通 31 3. 5 市政工程 32 3.6 防灾和环境保护· 33 4 历史文化街区· 35 4. 1 一般规定 35 4. 2 保护界线划定 37 . 4. 3 保护与整治 37 4.4 道路交通 39 4.5 市政工程 40 4. 6 防灾和环境保护 41 文物保护单位
1.0.2本条规定本规范的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历史文化名
城、历更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 本规范包括了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 三个层次的规划,由于不同层次有不同的规划重点和深度要求 因此,在本规范以后各章中有具体的规定。 根据《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两 个阶段。大中城市在总体规划基础上应编制分区规划。本规范中 所指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相当于总体规划的深度,历史文化 街区的规划相当于详细规划的深度,有的根据需要还要深化
1.0.3本条确定保护规划应遵循的原则
保护规划首先应该明确保护原则。文物古迹和历史环境中不 仅提供直观的外表和建筑形式的信息,同时是历史信息的物化载 体,它能传递今天尚未认识:而于明天可能认识的历史和科学的 信息。文物古迹和历史环境是不可再生的,因此,保护是第一位 的,必须认真保护。多年来,在许多历史文化名城和一些历史城 市中,把重建、恢复一些古建筑,修庙造塔,或是修建仿古街 市,认为也是一种保护,实际是对保护的误解。新建的仿古建筑 和街市不含有历史的信息,同时也给人造成了错觉,起到了以假 乱真的恶劣效果,冲淡和影响了对历史文化名城中真正历史遗存 的保护。 任何历史遗存均与其周围的环境同时存在,失去了原有的环 境,就会影响对其历史信息的正确理解。有一些历史文化名城仅 是保护了单个的文物古迹,而恣意改变了周围的环境,使其丧失 了原来的历史氮围,这种做法是不正确的。 台理利用和永续利用的原则强调历史文化遗产的利用不能急 功近利,不能过分追求经济效益,当前的利用方式应保证以后可 以继续利用,
1.0.4本条规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内容目标。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要按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 求》进行全面深人调查。只有在掌握大量可靠资料的基础 能正确确定保护的内容、价值和特色,从而确定正确的保护 和保护原则,采取正确的保护措施。
1.0.5本条提出处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发展二者关系的原则
历史文化名城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城市,具有一般城市的基本 功能。名城不能采取博物馆式的保护方式,不能冻结在某一时 段,城市现代化是历史的必然,应当在保护城市风貌的基础上, 使名城走向现代化。
1.0.6 本条提出对历史文化名城的利用要求。
历史文化名城区别于一般城市的特点在于它保存着大量的历
史文化遗产。历史文化名城中现存格局完整的城市很少,对格局 和风貌的保护往往重视不够。规范明确提出应研究历史文化遗产 的保护与利用途径,发掘文化内涵,展示其价值。同时提出合理 利用的一些要求。 1.0.7本条规定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规划与其城市总体规划的 关系。保护规划应从城市总体的高度考采取战略性措施,为名 城的保护创造条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一 项专项规划,应该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在编制过程中遇到的城市发展方向、用地布局等需要在城市总体 规划中综合考虑。有的历史文化名城的总体规划与名城保护规划 可时编制:较好协调;也有名城的保护规划编制的时间滞后于总 体规划,可能会造成矛盾。因此,从保护规划的角度提出应考虑 的问题,建议城市总体规划作出调整或补充以有利于历史文化名 城的保护工作。 1.0.8对于现存的历史文化遗产,我们可能在保护工作中会有 新的认识,也有可能发现新的历史文化遗产。申报是指在历史文 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过程中和编制完成后都应该进行的工作,对 于广解和丰富名城保护内容,有着重要意义。由于历史文化名城 现状积累的资料普遍不够丰富和完整,这项工作对于推进名城保 护法制化进程,是必备的步骤。 1.0.9本条是对非历史文化名城的历史城区等保护对象提出的 要求。非历史文化名城城市中的历史城区、历史地段、文物的保 护可以依照本规范执行,这是因为非历史文化名城的历史城市 中,同样存在众多的文化遗产,需要认真保护。不能因为没有历 史文化名城的称号,就不采取保护措施。有些省市公布了历史文 化名镇、名村,这些地方是历史文化遗产集中分布的地方,应当 认真保护。名镇、名村包括古镇、古村落的保护规划可以依照本 规范执行。
史文化遗产。历史文化名城中现存格局完整的城市很少,对格局 和风貌的保护往往重视不够。规范明确提出应研究历史文化遗产 的保护与利用途径,发掘文化内涵,展示其价值。同时提出合理 利用的一些要求。
关系。保护规划应从城市总体的高度考虑采取战略性措施,为名 城的保护创造条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一 项专项规划,应该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在编制过程中遇到的城市发展方向、用地布局等需要在城市总体 规划中综合考感。有的历史文化名城的总体规划与名城保护规划 同时编制:较好协调;也有名城的保护规划编制的时间滞后于总 体规划,可能会造成矛盾。因此:从保护规划的角度提出应考虑 的问题,建议城市总体规划作出调整或补充以有利于历史文化名 城的保护工作。
1.0.8对于现存的历史文化遗产,我们可能在保护工作中会有 新的认识,也有可能发现新的历史文化遗产。申报是指在历史文 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过程中和编制完成后都应该进行的工作,对 于了解和丰富名城保护内容,有着重要意义。由于历史文化名城 现状积累的资料普遍不够丰富和完整,这项工作对于推进名城保 护法制化进程,是必备的步骤。 1.0.9本条是对非历史文化名城的历史城区等保护对象提出的 要求。非历史文化名城城市中的历史城区、历史地段、文物的保 护可以依照本规范执行,这是因为非历史文化名城的历史城市 中,同样存在众多的文化遗产,需要认真保护。不能因为没有历 史文化名城的称号,就不采取保护措施。有些省市公布了历史文 化名镇、名村,这些地方是历史文化遗产集中分布的地方,应当 认真保护。名镇、名村包括古镇、古村落的保护规划可以依照本
1.0.8对于现存的历史文化遗产,我们可能在保护工作
斤的认识,也有可能发现新的历史文化遗产。申报是指在历史 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过程中和编制完成后都应该进行的工作, 了解和丰富名城保护内容,有着重要意义。由于历史文化名 状积累的资料普遍不够丰富和完整,这项工作对于推进名城 法制化进程,是必备的步骤
1.0.9本条是对非历史文化名城的历史城区等保护对象
要求。非历史文化名城城市中的历史城区,历史地段、文物的保 护可以依照本规范执行,这是因为非历史文化名城的历史城市 中,同样存在众多的文化遗产,需要认真保护。不能因为没有历 史文化名城的称号,就不采取保护措施。有些省市公布了历史文 化名镇、名村,这些地方是历史文化遗产集中分布的地方,应当 认真保护。名镇、名村包括古镇、古村落的保护规划可以依照本 规范执行。
法》、《环境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及本规范外,还需同时执行
相关的标准、规范和规定。自前主要有以下这些标准和规范: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规范》、《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消 防规划规范》等。上述规范与本规范出现矛盾时,应在本规范保 护要求的前提下,通过其他措施达到各规范的要求。比如,防火 规范要求的防火通道的宽度,在历史文化街区不能达到时,可以 通过消火栓或其他措施,满足或高于一般建筑消防要求的标准。
2.0.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第二章第14 条规定名城的定义。有关法规要求,被列人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 应符合以下三条标准: 1城市的历史悠久:仍保存有较为丰富、完好的文物古迹 具有重大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 2城市的现状格和风貌仍保留着历史特色,并具有一定 数量的代表城市传统风貌的街区。 3文物古迹主要分布在城市市区和郊区,保护和合理使用 这些历史文化遗产对该娥市的性质、布局、建设方针有重要影 响。 2.0.2历史城区是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1987年《保护历史城镇 与城区宪章》(华盛顿宪章)中采用的名词概念。我国也用这个 概念,但口头上有老城区、旧城区、古城区等多种提法。本规范 用历史城区涵盖通称的古城区和旧城区。因老城区和旧城区无本 质区别,故不采用老城区:但本规范特指历史城区中历史范围清 楚、格局和风貌保存较为完整的需要保护控制的地区。这是因 为,真正保存完好的历史城区数量很少,对它们提出严格的保护 要求是完全必要的,但大多数历史文化名城的历史城这很难实施 本规范中在交通与工程方面对历史城区的要求,为广区别对待 提出了特指的历史城区的概念。 2.0.3历史地段是国际上通用的概念。可以是文物古迹比较集 中连片的地段,也可以是能较完整体现出历史风貌或地方特色的 区域。地段内可以有文物保护单位:也可以没有文物保护单位 历史地段可以是街区,也问以是建筑群、小镇、村寨等。 历史街区是历史地段的重要类型之一。找国历史地段的保护
史地段是唐你上通用的概。 可定文物白灿比牧集 中连片的地段,也可以是能较完整体现出历史风貌或地方特色的 区域。地段内可以有文物保护单位,也可以没有文物保护单位 历史地段可以是街区,也可以是建筑群、小镇、村寨等。 历史街区是历史地段的重要类型之一。我国历史地段的保
首先是从历史街区开始的,这是因为历史街区内涵丰富,是城市 生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以整体的环境风貌体现其历史文化 价值,展示着某历史时期的典型风貌特色,反映着城市历史发展 的脉络。2002年修改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采 用“历史文化街区”这个法定名词后,历史街区这个名词将被逐 步取代。
照明设计标准2.0.42002年修改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移动的实物遗存的通称。在保护规划编制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 情况进行分类,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
2.0.6文物保护单位的定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
2.0.7地下文物理藏区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重要内容
2.0.7地下文物理藏区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重要内容之一。 我国著名的郑州商城、洛阳隋唐古城等,就位于现在建成区之 下。地下文物理藏区根据其研究成果可以分为已经确切定位的地 下文物理藏区、经过探测基本明确范围的地下文物理藏区和尚未 完全确定范围的地下文物埋藏区。北京市人民政府自1993年至 今,已经公布了三批地下文物理藏区共50处。《历史文化名城和 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保护条例》第十八条也要求历史文化名城保 护规划划定地下文物埋藏区的范围界限。
不锈钢标准本条是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保护内容及与总体规划
2.0.9历史文化街区与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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