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359-2016 煤炭洗选工程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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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选煤厂必须实现洗水闭路循环

    2.0.8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工业卫生、消防、节能设施等工程

    档案标准8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工业卫生、消防、节能设施等工程应 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3.1.1受煤坑或浅受煤槽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受煤坑或浅受煤槽的有效长度,窄轨侧、底卸矿车可采用 列车长度的1/31/2;标准轨距车辆来煤可根据实际卸车需求 确定。 2准轨列车来煤时,受煤坑的有效容量可为设计车组的净载 重量;浅受煤槽宜满足受煤要求,对储存容量可不作要求。 3准轨来煤的受煤坑或浅受煤槽上应设置调车设施。 4标准轨距车辆除底开车外,应设置卸车设施。 5汽车来煤时,不宜直接卸人储煤场,宜采用受煤坑受煤,单 个受煤坑的有效容量不宜小于单车运量的2倍。 6受煤坑上宜设置300mm×300mm的铁算子。当接受含 有大于300mm特大块来煤时,应设置大块物料处理设施。 3.1.2当采用标准轨距翻车机时,翻车机受煤仓容量不应小于 次卸载车辆净载重的2倍

    3.2.1选煤厂应设原煤储存设施。原煤储存设施的形式应根据 要求的原煤储量、原料煤来煤方式以及场地地形、工程地质情况和 其他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合理确定。当入选煤层多,煤质变化 大时,宜设混煤场或其他均质化设施。 3.2.2原煤储存和均质化设施总容量应根据选煤厂设计生产能 力、运输、市场等条件确定,并应与产品仓容量统筹确定。原料煤 上文日性体直 出一口店雄

    得低于矿并1d的设计生产能力

    3.2.3当大容量原料煤储煤设施为旁路设计时,宜设置

    3h设计能力的在线原料煤储存仓。原料煤储存仓宜布置

    镇附近的选煤厂、储配煤场,应采用封闭方式储存原煤;其 厂、储配煤场在露天储存原煤时,应采取防风抑尘措施

    .2.1选煤厂不宜采用人工栋研。

    4.2.2检查性手选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手选带式输送机速度不应超过0.3m/s。 2手选带式输送机宜水平布置,当需要倾斜布置时,其倾 不应大于12°

    4.2.3当用户对产品含杂率有要求时,宜设机械除杂、除铁设施 或装置。

    4.2.3当用户对产品含杂率有要求时,宜设机械除杂、除

    4.3.1破碎工艺流程应根据原料煤粒度上限、分选入料粒度上限 和所选择破碎机的破碎比确定。破碎机处理能力可按表4.3.1选 取或采用厂家提供的保证值

    表4.3.1破碎机处理能力

    :1破碎机处理能力与人料物料性质(硬度、粒度、粒度组成等)、破碎比、破碎 机齿型等因素有关,在选用时应加以注意。 2表中所列均为二段破碎机,一段破碎机可采用厂家提供的保证值

    4.3.2破碎机入料口前必须设置除铁装置。

    4.3.2破碎机入料口前必须设置除铁装置。

    皮碎机入料口前必须设置除铁装置。 当原料煤矿井井下未设置大块煤处理装置时,可在原煤储 前设置土300mm大块煤处理环节

    4.3.3当原料煤矿井井下未设置大块煤处理装置时,可在原煤储

    4.3.3当原料煤矿井并下未设置大块煤处理装置时,可在

    5.1.1原煤应根据煤质特性、用户需求、经济效益和环保要求进 行分选加工。选后产品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煤炭产品品 种和等级划分》GB/T17608的有关规定,稀缺煤类的产品灰分可 高于其他煤类。稀缺、特殊煤炭资源的利用方向,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稀缺、特殊煤炭资源的划分与利用》GB/T26128的有关 规定。 5.1.2入选原煤的分选上限可根据所选择的选煤方法、分选设备 允许的分选上限确定。

    吹用煤分选深度必要时可为0,化工及动力用煤分选深度可根据 煤质情况及综合效益论证确定

    次用煤分选深度必要时可为0,化工及动力用煤分选深度

    5.1.4入选原煤的可选性等级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煤炭可

    5.1.4入选原煤的可选性等级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煤炭可选性评 定方法》GB/T16417划分

    5.1.6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应对筛分、浮沉试验资料的代表

    5.1.6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应对筛分、浮沉试验资料的代表性 进行评述。当筛分、浮沉试验资料代表性不足时,应按下列规定 调整: 1可按邻近煤矿、选煤厂的实际生产情况调整。 2应根据煤田地质报告、采煤方法、运输提升方式等因素,先

    1可按邻近煤矿、选煤厂的实际生产情况调整。 2应根据煤田地质报告、采煤方法、运输提升方式等因素,先 预测生产原煤灰分,再进行资料调整。 3当预测生产原煤灰分与筛分资料灰分的差值小于2%时, 可采用灰分系数法对筛分资料进行校正,当大于2%时,应按筛分

    资料中各粒级灰分分布趋势和硅石特性,分别调整各粒级灰分。

    5.1.7选煤方法应根据原煤性质、产品要求、分选效率、销售收 人、生产成本、基建投资等相关因素,经过技术经济综合比较后 确定。

    5.1.8选煤工艺产品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8选煤工艺产品计算应符合下列

    空气脉动跳汰机、动筛跳汰机不完善月

    5.1.9工艺设备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5.1.9工艺设备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技术先进、性能可靠 2 应经济实用,并应综合节能、使用寿命和备品备件等因素 3噪声宜小于85dB。 5.1.10浓缩机底流泵应100%安装备用,其他泵类可不备用,也 可同种型号库存备用1台。

    .1.11工艺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布局应紧凑合理,功能分区应明确。 应方便设备检修,并应留有必要的场地和通道

    3应便于生产操作管理。 5.2跳汰选煤

    3应便于生产操作管理。

    5.2.1跳汰机的处理能力可按表5.2.1选取或采用厂家提供

    5.2.1跳汰机的处理能力可按表5.2.1选取或采用厂家提供的 保证值。

    5.2.1跳汰机处理

    注:1采用单段跳汰机排 2跳汰机单位宽度(面积)处理能力,易选煤取偏大值,难选煤取偏小值

    5.2.2跳汰机缓冲仓的设置应根据原煤给料系统的配置情况 确定。原煤给料系统能够保证跳汰机连续稳定给料时,可不设 缓冲仓,原煤给料系统不能保证跳汰机连续稳定给料时,应设置 缓冲仓,其有效容量宜为该跳汰机5min~10min的处理能力。 动筛跳汰机人料前是否设置缓冲仓,应根据煤质和系统配置情 况确定。 5.2.3跳汰机分选循环用水量宜符合表5.2.3的规定

    5.2.3跳汰机分选循环用水量宜符合表5.2.3的规定。

    表5.2.3跳汰机分选循环用水量

    5.2.4跳汰机的工作风压及风量宜符合表5.2.4的规定

    4跳汰机的工作风压及风量宜符合表5.2.4的规定。

    表5.2.4跳汰机工作风压及风量

    注:当分选块煤采用柱体滑阀时,风量指标宜增加1.5m/(mmin)

    5.3.1斜(立)轮重介质分选机、刮板重介质分选机的处理能力:

    5.3.1斜(立)轮重介质分选机、刮板重介质分选机的处理能力: 可按表5.3.1选取或采用厂家提供的保证值

    5.3.2无压人料重介质旋流器的原煤入料高差不宜小于1.5m: 有压人料重介质旋流器的给料方式可采用泵或定压漏斗。重介质 旋流器标准给料压力、处理能力及悬浮液循环量,可按表5.3.2选 取或采用厂家提供的保证值

    注:1无压旋流器的入料压力取偏大值,有压旋流器的入料压力取偏小值。

    注:1无压旋流器的人 科压力取偏小值, 2重产物含量多时,旋流器处理能力取偏小值 3生产低灰产品时,介质循环量取偏大值,

    5.3.3重介质旋流器分选工艺应控制入料粒度上限。重介质悬 浮液的密度应自动检测与调节。

    5.3.3重介质旋流器分选工艺应控制人料粒度上限。重介质悬 浮液的密度应自动检测与调节。 5.3.4除块煤重介分选的重产物外,重介质分选设备选出的产品 进入脱介筛前宜设固定筛或弧形筛进行预脱介;脱介筛上应设喷 水装置,且不宜采用双层筛。脱介筛的处理能力、喷水量及喷水压 力可按表5.3.4选取,或采用厂家提供的保证值

    5.3.4除块煤重介分选的重产物外,重介质分选设备选出的产

    5.3.4除块煤重介分选的重产物外,重介质分选设备选

    表5.3.4脱介筛的处理能力、喷水量及喷水压力

    5.3.5磁选机的磁性物回收率不应低于99.8%。

    5.3.6当采用磁铁矿粉作加重质时,其磁性物含量不应小于 95%,密度不宜小于4.5t/m3。磁铁矿粉的粒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用于斜(立)轮、刮板重介质分选机分选块煤的磁铁矿粉粒 度,小于0.074mm的含量应占90%以上。 2用于重介质旋流器分选的磁铁矿粉粒度,小于0.045mm 的含量应占85%以上。

    5.3.7采用重介质选煤工艺的选煤厂,应设磁铁矿粉储在

    有效容量可根据市场及运输条件确定,也可按下列规定确定: 1一般情况0.5个~1个月的磁铁矿粉消耗量; 2运输不便地区1.5个2个月的磁铁矿粉消耗量; 3寒冷地区4个~5个月的磁铁矿粉消耗量。

    5.3.8分选每吨煤的磁铁矿粉技术耗量,块煤应小于0.8kg;混 煤、末煤应小于 2.0kg。

    5.4.1浮选设备的处理能力宜按《煤粉(泥)实验室单元浮选试验 方法》GB/T4757做单元浮选速度试验,按试验确定浮选时间的 2.5倍计算。当没有试验资料时,其处理能力可按表5.4.1确定 或采用厂家提供的保证值,并按同类煤质实际浮选时间校核。

    表5.4.1浮选设备处理能力

    注:1浮选机处理能力是按浮选机总容积计算的单位体积的能力。 2浮选柱处理能力按圆柱断面面积计算,矩形柱(浮选床)按其内切圆的断面 面积计算。 3入浮浓度80g/L以下时,选型指标宜采用矿浆处理能力,校核指标宜采用 干煤泥处理能力。 4易浮煤取偏大值,低人料浓度取偏大值

    注:1浮选机处理能力是按浮选机总容积计算的单位体积的能力。 2浮选柱处理能力按圆柱断面面积计算,矩形柱(浮选床)按其内切圆的断面 面积计算。 3入浮浓度80g/L以下时,选型指标宜采用矿浆处理能力,校核指标宜采用 干煤泥处理能力。 4 易浮煤取偏大值,低人料浓度取偏大值。

    5.4.2车间内浮选药剂箱的容量可按0.5d~1.0d的药剂

    确定,易燃类浮选药剂箱容积和布置要求应符合现行煤炭行业 关防火规范的规定。

    5.4.3浮选药剂站宜由药剂储存罐及油泵组成,必要时可

    药剂池。药剂储存罐的容量不宜小于15d的药剂消耗量,当采用 标准轨距油罐车运输药剂时,药剂储存罐的总容量应大于两辆油 罐车的容量。

    5.4.4浮选机前应设置搅拌、矿化等调浆设施或装置。

    5.4.4浮选机前应设置搅拌、矿化等调浆设施或装置。

    5.4.5浮选药剂用量可按试验室浮选剂配比试验结果选定,也可 按类似选煤厂实际生产用量选取。

    5.5.1摇床或螺旋分选机可用于易选、中等可选的粗煤泥降灰和 脱除黄铁矿。缺水地区、处理脏杂煤或对高灰原煤进行预先降灰 处理的煤炭洗选工程,可采用干选(风选)或滚筒分选机分选。摇 床、螺旋分选机和复合式干选机的处理能力,可按表5.5.1选取或 采用厂家提供的保证值。滚筒分选机处理能力可采用厂家提供的 保证值

    表5.5.1摇床、螺旋分选机和复合式干选机的处理能力

    主:1摇床的处理能力为单层单位面积的处理

    5.5.2于扰床分选机可用于粗煤泥的分选,其处理能力及循环水 用量可按表5.5.2选取或采用厂家提供的保证值

    表5.5.2王扰床分选机的处理能力及循环水用量

    6.1.1产品脱水可采用脱水筛,脱水筛前可设弧形筛或固定筛预 脱水。末精煤脱泥可采用脱泥筛,脱泥筛上宜设喷水装置。脱水 筛、脱泥筛的处理能力及筛上物水分可按表6.1.1选取或采用厂 家提供的保证值。

    表6.1.1脱水筛、脱泥筛处理能力及筛上物水分

    6.1.2末精煤、未中煤最终脱水应采用离心机。离心机处理能力 及产品水分可按表6.1.2选取或采用厂家提供的保证值

    表6.1.2离心机处理能力及产品水分

    注:产品水分与入料量、水分、粒度等入料条件有关。细粒级含量高时,产品水分 宜取偏大值,

    6.1.3脱水斗式提升机的处理能力应根据运输物料的种类、装满 系数及采用的提升速度计算,也可按表6.1.3选取,

    6.1.3脱水斗式提升机的处理能力应根据运输物料的种类、装满

    6.1.3脱水斗式提升机的处理能力应根据运输物料的种类、装满 系数及采用的提升速度计算,也可按表6.1.3选取

    3脱水斗式提升机处理能力及产品水

    主:脱水斗式提升机处理能 单位时间、单位斗宽、单位斗子间距的处理能力。 预脱水取偏大值,最终脱水取偏小值,

    6.1.4煤泥产品可采用加压过滤机、沉降过滤式离心机、煤泥离 心机、快开式隔膜压滤机、箱式压滤机、带式压滤机、高频振动筛等 设备脱水。过滤机、压滤机、离心机等设备的处理能力及产品水分

    6.1.5加压过滤机应配备空压机和其他配套设备。空压机出口

    6.1.5加压过滤机应配备空压机和其他配套设备。空压机出口 压力和空气消耗量宜符合厂家提出的有关要求,也可按表6.1.5 选取。

    表6.1.5加压过滤机所需空气压力及其耗风量

    6.2.1当精煤的外在水分不能满足用户要求时,可设置晾干或干 燥设施。严寒或寒冷地区,当精煤的外在水分大于8%,煤泥全水 分大于28%时,应根据精煤的流向和运输距离采用产品干燥或防 冻措施。

    施时,防冻剂用量每吨煤宜为0.9kg~1.2kg。防冻剂储量宜按

    10d~15d的防冻剂消耗量确定。 6.2.3干燥车间的生产工艺,热工控制系统应采用自动化及集中 控制。 6.2.4干燥车间废气排放浓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煤炭工业污 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相关规定。 6.2.5干燥后的产品运输及转载处必须设置密闭罩,并应采取相 应的除尘措施。 6.2.6干燥车间按干燥设备的特性,必须采取相应的防火、防爆 等安全措施。

    6.2.5干燥后的产品运输及转载处必须设置密闭罩,并应采取 应的除尘措施。 6.2.6干燥车间按干燥设备的特性,必须采取相应的防火、防 等安全措施。

    6.2.7干燥机处理能力宜按表6.2.7选取或采用厂家提供的保

    6.2.7干燥机处理能力宜按表6.2.7选取或采用厂家提供的保 证值。

    表6.2.7干燥机处理能力

    注:1滚筒式干燥机的处理能力为单位时间内单位滚筒体积的处理量。 2煤泥碎干机处理能力为单位时间内穿流网板单位宽度的处理量。

    6.2.8严寒地区室外输送液体的管网,可根据需要采取相应的防 冻措施。

    7.1煤泥水的输送和粗煤泥的水力分级

    7.1.1煤泥水的输送应符合下列规定: 1输送方式可采用压力或自流,有条件时应采用自流输送 方式。 2煤泥水的流速应大于临界流速并小于最大流速。有稳定 流量的自流管渠坡度不宜小于15%,无稳定流量的自流管渠坡度 应大于15%。

    7.1.2煤泥水系统的水泵选型及管路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别选型。 2各类水泵均宜采用压入式吸水方式,水泵进水管宜单独设 置,水泵进水口应采用偏心异径管,并应设置由阀门控制的泄 水管。 3水泵进水管应设置阀门,且不得利用进水阀门调节水泵流 量;水泵出水管是否设置阀门或止回阀,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4浓缩机底流泵、冲洗排水泵出水管宜架空敷设。当采用理 设时,应在转弯、三通或四通和直线段上每隔25m处设置检查井。 7.1.3循环水池、澄清水池的布置应结合浓缩池、煤泥沉淀池的 布置情况统一设计,并宜设计成相互连通且能独立使用的两格, 循环水池、澄清水池的有效容量应根据调节容积等因素确定,宜为 10min~15min的水泵流量。

    7.1.4各类管路上阀门开启形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自动化程度要求高时,进入集中控制系统的阀门应采用电 动或电控气动(液动)。

    7.1.6选煤厂的生产废水应汇集后进入煤泥水系统,并应经沉 处理后循环使用

    选煤厂的生产废水应汇集后进入煤泥水系统,并应经沉淀 后循环使用。

    7.1.7室内冲洗排水的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有洗选系统时,宜进人洗选系统的煤泥水处理系统。 2无洗选系统时,可进人井下排水净化站进行处理,也可单 独设置水处理设施。 3有条件时,全厂室内冲洗给水和冲洗排水应自成一个独立 的闭路循环体系。 7.1.8露天储煤场应在其周围进行雨水收集,并应经沉淀处理回 用或外排。

    7.2细煤泥的沉淀与浓缩

    7.2.1细煤泥的沉淀与浓缩应首选煤泥浓缩机,当满足环保要求 时,也可采用煤泥沉淀池。 7.2.2细煤泥沉淀与浓缩前可设置混合反应设施,煤泥水与絮凝 剂或凝聚剂的混合反应时间可根据试验或相似运行数据确定。 7.2.3浓缩机或沉淀塔的选型应根据煤泥沉降速度并结合泥化 程度、疏水特性等因素确定,其有效沉淀面积可按表面水力负荷率 或分级粒度法确定。浓缩机或沉淀塔的沉淀面积有效利用系数可 取0.90~0.95。 业主品业出名路注货

    剂或凝聚剂的混合反应时间可根据试验或相似运行数据确定。 7.2.3浓缩机或沉淀塔的选型应根据煤泥沉降速度并结合泥化 程度、蔬水特性等因素确定,其有效沉淀面积可按表面水力负荷率 或分级粒度法确定。浓缩机或沉淀塔的沉淀面积有效利用系数可 取0.900.95。 7.2.4当按表面水力负荷率进行浓缩机或沉淀塔选型时,应根据 由试验得出的最小沉速及安全系数等因素计算。当无相关资料 时给水标准规范范本,宜按下列规定执行: 1对中等可沉降的细煤泥,表面水力负荷率可按表7.2.4

    1对中等可沉降的细煤泥,表面水力负荷率可按表7.2.4 取值。

    对中等可沉降的细煤泥,表面水力负荷率可按表7.2.4

    冶金标准2.4中等可沉降细煤泥表面水力负荷

    续表 7. 2. 4

    注:表中表面水力负荷率为加絮凝剂或絮凝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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