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405-2017 钢铁工业资源综合利用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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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0.2资源综合利用设计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工 艺、技术、设备。

    3.0.3资源综合利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 时投入运行。

    3.0.3资源综合利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

    柴油质量标准3.0.53 建设项自设计采用少用水、不用水的节水工艺、技术、 设备。 3.0.6 建设项自设计用水水源宜采用城市中水作为全部或部分 水水源

    3.0.6建设项目设计用水水源宜采用城市中水作为全部或部分

    3.0.7建设项目设计应根据各生产工序水处理系统及其排水的 水量、水质建立相应的循环水系统;并应在此基础上,建设工序间 的串级水系统和全厂性集中污水处理厂,最大限度地回收利用废 水资源。

    3.0.8建设项目设计应充分回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可燃气体和

    3.0.8建设项目设计应充分回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可燃气体和 余热、余压。

    4工序资源综合利用设计

    4.1.1露大采场和排土场、工业场地剥离的耕作层和熟土应单独

    4.1.3无毒废石宜作为露大采坑、地下采空区、开采塌陷

    4.1.4露天采坑水、地下矿井涌水经收集处理后,净化澄清水和

    4.1.5排土场产生的淋溶水宜净化处理后回收利用。 4.1.6废弃露天采场、排土场应采取士地复垦措施,因地制宜地 进行土地再利用。

    4.1.5排土场产生的淋溶水宜净化处理后回收利用。

    4.2.1选矿的尾矿综合回收设计应根据选矿试验研究部门提供 的选矿试验研究报告书进行。尾矿综合回收的试验方法和试验规 模应由设计单位与研究部门共同确定,

    4.2.2重介质选矿工艺应设置介质回收设施,分离出的稀相废液 应循环使用。

    4.2.3湿法选矿的精矿滤液、精矿输送管道冲洗水、尾矿

    4.2.3湿法选矿的精矿滤液、精矿输送管道冲洗水、尾矿浆浓缩 溢流水、尾矿库澄清水应回收循环利用,尾矿库坝前渗水宜收集 利用。

    清水应回收利用,沉淀污泥可根据含矿品位因地制宜地!

    4.2.5选矿作业工序除尘系统收集的粉尘以及磨矿、选别、脱水

    4.2.6焙烧回转窑、竖炉产生的高温烟气宜进行余热利用。

    宜进行尾矿再选,暂时无条件再选的尾矿应单独妥善堆存

    4.2.8无回收利用价值的尾矿宜用于充填矿山地下采空区和露

    4.3.1原料场产生的含铁尘泥、含煤尘泥、石灰石粉尘应分类 回收。 4.3.2原料场应设有尘泥贮存、混勾、输送设施,污泥应经脱水后 送往原料场。

    4.3.3设备间接冷却水应冷却后循环使用,冲洗废水及其他浊废

    4.4.2烧结机头电除尘器兰、四电场除尘灰宜单独收集、综合 利用。

    4.4.2烧结机头电除尘器兰、四电场除尘灰宜单独收集、综合

    应串级使用和循坏利用。 4.4.5烧结生产宜采用烟气循环技术,回收烟气显热,降低固体 燃料消耗烧结矿显热应回收并梯级利用。 4.4.6球团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热烟气、热风等余热应综合回收利用。 4.4.7烧结、球团焙烧烟气应采用副产物能综合利用的烟气净化 技术。

    4.4.7烧结、球团焙烧烟气应采用副产物能综合利用的烟

    4.5.1焦化厂宜采用自动配煤炼焦。 4.5.2 新建焦炉必须同步建设千爆焦装直。 4.5.3大型十熄焦装置宜配置高温高压、自然循环锅炉。 4.5.4 煤粉碎机室除尘器捕集的煤粉尘应返回上煤系统。 4.5.5焦处理系统、装煤和出焦以及干法熄焦的除尘地面站捕集 的粉尘宜送烧结厂作为燃料使用。 4.5.6 湿法熄焦产生的焦粉经脱水后宜送烧结厂作为燃料便用 4.5.7焦炉烟道气余热宜回收利用。 4.5.8煤气净化装置应设有焦油氨水分离和煤气脱硫脱氰、脱氨 脱苯单元。

    4.5.9脱硫脱单元产生的废液应根据不同的工艺流程,回收下

    1提取硫氰酸盐和硫代硫酸盐产品; 2与回收的硫磺混合焚烧,制取硫酸。 4.5.10煤气净化装置和焦油加工装置排出的焦油渣、硫铵单元 排出的酸焦油宜混人炼焦煤料中回收利用。 4.5.11粗苯蒸馏单元的洗油再生残渣、溶剂脱酚单元的溶剂油 再生残渣应混入焦油中回收利用。

    4.5.12酚精制及吡啶精制的蒸馅残渣宜直接配制燃料泪

    4.5.13从工业萘蒸馏单元和精萘装置的结片包装捕集的升华萘 应返回工艺系统。

    4.5.14酚盐分解单元宜采用二氧化碳分解工艺,产生的含碳酸

    4.5.18经生化处理达标后的废水可用于炼钢闷渣、烧结

    湿、炼铁冲渣。在无法全部消纳的情况下,应进行深度处理后用作 循环水系统的补充水。

    理能力应达到年处理无水焦油15万t及以上

    仪从 4.5.22焦炉煤气应采取减少煤气放散的措施,并应对焦炉煤气 进行综合利用。

    4.6.1炼铁工艺应采取清洁生产技术措施降低焦炭消耗,应回收

    6.4冲渣水余热宜回收利用

    4.6.5炼铁干渣应回收渣中铁素后用作建筑材料

    4.6.10煤气净化宜设法煤气净化系统,煤气余压利用

    4.6.11热风炉应配置烟气余热回收装置,并应采用助燃空气和 煤气预热工艺,以低热值煤气替代优质气体燃料

    4.6.11热风炉应配置烟气余热回收装置,并应采用助燃空气和

    4.7.1钢渣应全部综合利用。钢渣宜采用热闷、滚筒处理工艺粒 化,应设钢渣磁选分选线,分选出的金属应返回生产利用,尾渣宜 资源化深加工利用。

    4.7.3车 转炉煤气湿法净化废水应经处理后循环使用。 4.7.4连铸二次冷却水处理后应循环使用,收集的氧化铁皮应综 合利用。

    4.7.6转炉煤气净化宜采用干法净化工艺,转炉煤气回收指标不 应小于90Nm/t钢,热值不应小手1800kcal/Nm。 4.7.7转炉应设置汽化冷却装置回收转炉烟气余热,未燃法余热 蒸汽回收量不应低于80kg/t钢。 4.7.8电炉应设置炉内排烟的余热回收利用设施。 4.7.9连火焰切割机、火焰清理机熔渣及金属废料应送炼钢

    4.8 轧钢、金具制品

    4.8.1新建型材、线材、薄板坏轧制生产线应采用连铸坏热送热 装技术,并应提高热装率和热装温度,新建中厚板生产线宜采用连 铸坏热送热装技术。

    4.8.2轧钢工业炉烟气余热回收及利用装置的设置应符合现行

    4.8.4轧钢和金属制品酸洗产生的废酸液应回收再生处理或综

    4.8.5大中型轧钢企业应设置净油设施,并应在线去除油中杂 质,减少废油产生。对于产出的废油,应首先自用,剩余的按照危 险废物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进行处置。

    16 钢丝磷化处理所产生的磷化渣应回收利用。

    4.9冶金石灰、耐火材料

    4.9.1石灰石原料应按粒级范围及性质分别搬烧,细颗粒可供炼 钢、烧结或其他行业使用。 4.9.2石灰石原料洗石用水应经处理后循环使用,泥料宜采取措 施综合利用。 4.9.3细颗粒石灰可压制成球供炼钢或制成细粉作为脱硫剂使 用,也可供烧结或其他行业利用。 4.9.4各生产环节收集的石灰石粉宜掺和到细颗粒石灰石中使 用,石灰粉宜掺和到细颗粒石灰中使用。 4.9.5冶金石灰窑密炉搬烧石灰时宜使用低热值煤气。 4.9.6冶金石灰窑炉产生的尾气宜综合利用。 4.9.7耐火材料窑炉产生的尾气余热宜回收利用。 4.9.8冶金石灰、耐火材料企业新建或改建密炉时应优先使用节 能环保不定形耐火材料。 4.9.9采用气态或液态燃料熳烧镁砂、白云石砂时所收集的细粉 及粉尘宜回收利用,可压制成球供炼钢使用。 4.9.10耐火制品生产中的废坏宜按比例送回混炼工序。 4.9. 11 耐火制品生产的废砖和治金炉窑更换、拆除的耐火材料 宜回收用于不定型耐材、火泥或制砖颗粒的原料。 4.9.12耐火制品理炭热处理时,应设有粉焦回收再利用装置。 4.9.13 设备冷却用水应采取措施循环使用或梯级利用。 4.9.14 轻烧白云石生产的资源综合利用设计可按本规范第4.9 节中石部分设计

    4.9.3细颗粒石灰可压制成球供炼钢或制成细粉作为脱码

    4.10.1全封闭式电炉煤气宜作为化工行业合成原料及燃料利 用,应减少煤气放散,并应配套建设煤气柜,电炉煤气除自用外,多

    4.10.1全封闭式电炉煤气宜作为化工行业合成原料

    全封闭式电炉煤气宜作为化工行业合成原料及燃料利 少煤气放散,并应配套建设煤气柜,电炉煤气除自用外,多

    余部分可利用燃气发电。 4.10.2半封闭式电炉炉气的余热应回收用于生产蒸汽或发电。 4.10.3原料预处理的回转窑及烧结机产生的烟气宜进行余热回 收利用。 4.10.4精炼锰铁电炉宜采用热装热兑工艺技术,并宜回收利用 其显热。 4.10.5钅 锰铁高炉煤气应综合利用,高炉瓦斯灰宜用作生产四氧 化三锰的原料。 4.10.6氢氧化铬法生产金属铬过程产生的废液应回收利用。 4.10.7 湿法生产五氧化二钒过程中产生的沉钒废液宜回收钒。 4.10.84 钼铁生产过程中钳矿焙烧产生的低浓度二氧化硫烟气应 回收利用。 4.10.9锰铁、铬铁及镍铁生产过程回收的粉尘、烟尘、粉料宜用 于造球或直接返至原料并配制炉料综合利用。 4.10.10 锰铁、铬铁及铁生产过程回收的炉渣可供建材行业 使用。 4.10.11 还原电炉生产硅铁产生的硅尘应综合利用。 4.10.12 冶炼钨铁产生的钨铁粉尘应作为钨资源回炉使用或用 于生产钨酸钠。 4.10.13 冶炼钼铁产生含钼量高的粉尘应回炉做原料使用。 4.10.14金属铬浸出渣及五氧化二钒的浸出渣可分别用作生产 含铬、含钒生铁的原料。 4.10.15电解金属锰浸出渣经处理后进行处置或综合利用应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9的有关规定。 41016冶炼粗磷结娠垢产生的残留物可用王生产磷酸和过磷酸钙

    余部分可利用燃气发电。

    4.11.1原料库、中碎配料和制品加工各生产环节除尘器收集的

    4.11.1原料库、中碎配料和制品加工各生产环节除尘器收集的

    粉料和制品加工过程产生的碎料可返回配料利用。 4.11.2沥青熔化、凉料、焙烧、高压浸渍工序沥青烟中回收的焦 油和吸附沥青烟的焦粉宜送混配料利用。 4.11.3石墨化炉填充料分离出的焦炭和碳化硅应综合利用,

    4. 12公用、辅助设施

    4.12.1燃煤锅炉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粉煤灰及煤渣应根据其成分、数量和市场调研结果进行综 合利用; 2采用干法除尘的燃煤锅炉应根据粉煤灰的利用途径,设置 相应规模的供应原状干灰的贮运设施; 3钢铁联合企业自备电厂宜使用高炉煤气发电,不宜采用全 烧煤发电。

    1机修设施所产生的酸洗废液和废油应回收利用; 2电镀件漂洗应采用逆流梯级清洗工艺,电镀含铬废液、废 水的处理宜首先回收其中有价值的组分: 3机修设施产生的金属切屑及边角余料应分类堆存,对于产 生金属切屑较多的大型机修设施宜设置打包或压块设施; 4大型铸造车间的废型砂宜综合利用; 5铸造用炼钢炉及化铁炉的炉渣和尘泥应经处理后综合 利用。 4.12.5乙炔站电石渣可因地制宜地加以回收利用。

    4.12.6水处理设施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工序冷用水应采用循环用水; 2全厂应建立生产废水回收处理站,处理后废水应综合利 用,宜建设生产废水深度处理回用设施: 3钢铁企业宜回收利用雨水,雨水利用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钢铁企业节水设计规范》GB50506的有关规定。 4.12.7大型车间及其附属站房采用蒸汽采暖和采暖换热站热媒 采用蒸汽换热时,其结水应回收利用。 4.12.8厂区道路照明宜采用太阳能、风能结合路灯。 4.12.9全厂余热回收产生的蒸汽应根据蒸汽用户对蒸汽品质的 需求,按照能级匹配原则,做到“按质用能、温度对口、梯级利用、热 尽其用”。 4.12.10焦炉、高炉、转炉煤气的综合利用应根据各煤气用户对 煤气特性的需求,遵循“高质高用、能级匹配、稳定有序、高效糖合” 的原则。 4.12.11燃油库的含油污水及残油排放的油品应集中收集进行 水、油分离,分离出的油品应回收利用。

    4. 12. 12 全广产生的含水废油较多时,宜设置集中性废油再 生站。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 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充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 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 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充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 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钢铁厂工业炉设计规范》GB50486 《钢铁企业节水设计规范》GB50506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

    钢铁工业资源综合利用设计规范

    《钢铁工业资源综合利用设计规范》GB50405一2017,经住房 城乡建设部于2017年5月27日以第1573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规范是在《钢铁工业资源综合利用设计规范》GB50405 2007(以下简称原规范)的基础上修订而成。原规范的主编单位是 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原北京钢铁设计研究总院),参编单 位是中冶长天国际工程有限责佳公司(原长沙冶金设计研究总 院)、中赛迪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原重庆钢铁设计研究总 院)、中冶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原鞍山冶金设计研究总院)、中 冶焦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原鞍山焦耐设计研究总院)、宝山钢铁 股份有限公司、中冶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原武汉钢铁设计研究 总院)、济南钢铁集团总公司、中冶东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原包头 钢铁设计研究总院),主要起草人是祁国琴、杨晓东、刘志鹏、颜学 宏、王冬、昌梦华、蔡承祐、沈晓林、李少岩、叶冰、胡政波、钮心洁 胡明甫、李丽、陈惠民、朱慧玲、庞宏、周玉莲、范凯、钱理业、谭小 华、吴运厂、励战拱、李友琥、励文珠。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 (1)更新了钢铁工业资源综合利用的工艺技术; (2)删除了与稀土金属资源综合利用设计的相关内容; (3)采矿工序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废石、尾矿和 矿渣的综合利用作为主要设计内容; (4)细化了各工序生产中产生的余热、余压、可燃气体等再生 资源的综合利用设计内容。 本规范的修订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政策 以及国家关于钢铁产业发展政策的有关规定

    本规范修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国内钢铁工业资源综合利 用现状、近儿年资源综合利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应用以及国 家钢铁产业政策变化等多方面的调香研究,总结了我国钢铁工业 建设的实践经验,以国家技术政策为导向,认真研究近年来国内外 钢铁工业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和应用经验,积极采纳国内外已有的 科技成果和先进标准。 为便于产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 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钢铁工业资源综合利用设计 规范》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 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还着重 对强制性条文的强制性理由做了解释。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 与规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规范规 定的参考。

    总则 (23) 基本规定 (24) 工序资源综合利用设计 (25) 4. 1 采矿 (25) 4.2 选矿 (26) 4. 3 原料场 (28) 4.4 烧结、球团 (29) 4. 5 焦化 (29 4.6 炼铁 4.7 炼钢、连铸 (34) 4.8 轧钢、金属制品 (36) 4.9 冶金石灰、耐火材料 (37 4.10 铁合金 (37 4. 11 炭素 40 4.12 公用辅助设

    4工序资源综合利用设计

    1.0.2本规范中矿产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主要是对废不

    0.2本规范中矿产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主要是对废石、尾

    1.0.2本规范中矿产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王要是对废石、尾矿、 废渣的二次利用:钢铁工业再生资源的综合利用主要是对钢铁生 产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具有利用价值资源的综合利用

    煤气、转炉煤气和高炉煤气)和具有相当高温度的烟气(炉气)、半 成品和成品。上述煤气各有不同的热值(化学热),可作为燃料使 用。高压炉顶的高炉煤气压力较高(≥0.15MPa),具有压力能,可 通过透平膨胀机将其转化为机械能,驱动发电机发电。焦炉生产 的焦炭,出炉时温度很高,每吨赤热的红焦含显热1600MJ,如采 用干法熄焦可回收热量发电。热烧结矿冷却废气温度较高(达 300℃~400℃),其余热可回收利用。连铸机生产的连铸坏热态时 温度可高达800℃以上,如不经冷却直接热装热送进行轧制就可 节药燃料用量。由此可见,钢铁联合企业如能充分回收利用生产 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二次能源,对提高能源利用率、降低吨钢 综合能耗将发挥重要作用。

    耕作层和熟土单独堆存期间要采取有效的水土流失防治

    4.1.2来砂生产过程中将低品位砂石、炸选砂石作为废石外排, 会造成矿石资源浪费和流失。自前我国已有部分矿山企业和研究 机构在做相关方面的研究工作,包括:对低品位矿石、难选矿石进 行资源化利用关键技术研究;对采场废石中极贫矿通过磁选提取 铁矿物,并将处理后的尾矿制成新型墙体建材砖的研究等。研究 表明:企业投人生产运营后,将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有条件的矿山可积极开展相关的资源化回收利用工作,暂时 无条件的矿山应将低品位矿石、难选矿石单独妥善堆存,条件成熟 后再进行资源化利用

    4.1.3无毒废石是指属于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废石,钢铁行

    现行国家标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 准》GB18599一2001规定: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场址选择应 优先选用废弃的采矿坑、陷区。 现行国家标准《钢铁企业节能设计规范》GB50632一2010规 定:缓倾斜矿体及走向长分区开采的露天矿应开辟内部排土场

    矿山采用充填法采矿时,宜利用井下采掘废石和利用尾矿充填。 为节约宝贵的土地资源以及节能降耗,保护环境,有条件的矿 山应采用内排的方式,将产生的无毒废石用于露天采坑、地下采空 这或地下开采塌陷坑的充填。 采矿废石可作为建材的原料或配料进行综合利用

    4:1.4钢铁业的矿山路大米坑水、 修开小一波具有两入 特点:一是水量大,外排将浪费大量的水资源;二是有害物质含量 相对较小,除部分矿体伴生多种金属和硫化物的矿物所产生的酸 性废水含有少量重金属离子外,有害物质主要为矿岩微粒和少量 残余炸药、油垢等,经自然沉或处理后可满足回用要求。回用可 优先用作采矿作业用水和降尘、绿化用水或供选矿厂使用,也可就 近作为其他工业用水或农、林、牧、渔业等生产用水。废水处理沉 淀污泥主要含矿物成分宜回收利用。

    4.2.1选矿试验报告是选矿工艺设计的主要依据。选矿试验成 果不仅对选矿设计的工艺流程、设备选型、产品方案、技术经济指 标等的合理确定有看直接影响,而且也是选矿厂投产后,能否顺利 达到设计指标和获得经济效益的基础。确定试验单位后,设计单 位应会同建设单位提出选矿试验方法及规模等试验要求。

    4.2.2重介质是指密度大于水的介质。选矿常用黄4

    矿、硅铁和刚玉废料等作为加重剂。重介质选别后可用重选、磁选 等方法回收重复利用,因此要求设置重介质回收设施。脱介采用

    直线振动筛,脱介后的稀相废液可用空气提升器提升,返回流程循 环使用。

    面,工艺过程中需加水,另一方面,选矿在以下工艺过程会产生大 量的废水:精矿浆过滤脱水后才能成为合格产品精矿输送管道用 水冲洗回收残余精矿;尾矿浆浓缩后输送到尾矿库;尾矿堆存在尾 矿库将产生大量的澄清水。这些过程产生的废水若外排会造成水 资源浪费及污染环境。因此,这些废水均应回收,进入选矿循环水 系统循环利用

    4.2.4选矿厂在下列情况下,需要设置洗矿作业:

    (1)当处理含泥含水较多的矿石时,容易堵塞矿仓、溜槽、漏斗 及破碎筛分设备,影响正常生产的进行。 (2)对某些沉积锰矿、富铁矿及石灰石矿等矿石,通过洗矿可 以清除矿泥,使有用矿物富集并得到合格产品。 洗矿废水中的沉淀污泥成分与矿物的含泥成分有关。当沉淀 污泥中矿物品位较高时,应返回选矿工艺系统回收利用。对于泥 砂含量很大、矿物品位很低的沉淀污泥,可排人尾矿系统。

    砂含量很大、矿物品位很低的沉淀污泥,可排人尾矿系统。 4.2.7、4.2.8受技术经济条件的限制,自前我国仍有大量有价值 资源存留于尾矿之中。尾矿堆存于尾矿库或尾矿堆场,不仅占用 土地、污染环境、引发安全事故,还造成极大的资源浪费。 为此,我国正加大力度开展尾矿综合利用的相关推户和攻关 研究工作。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10年4月11日以【2010】 174号文发布的《金属尾矿综合利用专项规划(2010一2015)》,近 年我国重点推厂的铁矿尾矿综合利用技术包括:钒钛磁铁矿型尾 矿中残余钒、钛、铁及其他有价金属元素高效分离回收的产业化技 术;白云博型铁尾矿中残余的、稀土及其他伴生金属元素的高 效分离回收的产业化技术;大型尾矿库尾矿高效安全回采技术;尾 矿的高效输送与磁选分离技术;尾矿干排技术;全尾砂胶结充填采 矿技术等,

    回收利用其中的尾矿时,应进行闭库设计和土地复垦设计。对闭 库后的尾矿库或尾矿堆场进行土地复垦,不仅能减轻环境污染,消 除尾矿库安全隐患,还使宝贵的土地资源得到再次利用,

    4.3.1原料贮存、破碎、筛分、转运过程产生的除尘灰就是收集的 细颗粒原料,成分基本与原料相同,可直接返回到供料胶带机上作 为原料利用,不能返回供料胶带机的除尘灰应返回原料场。 4.3.2原料场承担有含铁尘泥利用的任务,应设计含铁尘泥利用 所需的设施,或在原有基础上设计含铁尘泥的处理能力。要求原 料场设计各种尘泥的贮存设施、混匀设施等,以及具备将尘泥输送 到其他综合利用设施的功能,

    废水的回收利用,本次修订补充了间接冷却水重复利用的要求

    对浊废水重复使用的要求也提高了,几乎包括所有浊废水均要求 收集后重复利用,不论在原料场设置独立的循环水系统,还是排入 全厂废水处理站处理后重复使用,都是符合本规范要求的。

    4.3.4本次修订补充了封闭式贮料工艺的要求,采用封闭式贮米

    工艺可以减少刮风、降雨等自然因素造成的物料损失,对暴雨和大 风频率较高的地区效果较好。采用封闭式贮料工艺的主要自的是 减轻扬尘污染,在环境保护设计规范中已经做出污染控制的要求, 从资源利用角度不强制要求建设封闭式料场。

    4.4.1~4.4.3条文所提及的粉尘、尘泥,主要是铁矿粉、熔剂、燃 料、烧结矿粉、球团矿粉等有用矿物微粒,回收这部分粉尘、尘泥返 回生产系统参加配料,既可充分利用资源,又能消除对环境的 污染。

    4.4.4烧结、球团生产使用的新水、循环水应串级使用和循环使

    用,湿式除尘系统的废水需经合理处理后,循环使用,做到 废水外排。

    4.4.5烧结烟气循环,指的是烧结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热炬

    全部排人大气,将其中一部分返回到烧结机料面上再次参与烧结 过程使用。采用烟气循环技术可回收一部分烧结显热,减少排放 烟气造成的热损失,循环烟气中的CO穿过烧结料层时氧化放热 可为烧结过程提供热量,降低固体燃料消耗。 烧结矿显热温度梯级回收利用,可以使余热回收效果最大化 如,高温段可用余热锅炉制取蒸汽或发电:低温段可用于点火器助 燃空气预热、生产热水、热风烧结、直接送往解冻库用来解冻、通过 余热锅炉制取蒸汽或发电等

    4.5.2与传统的湿熄焦相比,干熄焦装置能回收80%红

    传统的湿熄焦相比,干熄焦装置能回收80%红焦的显

    热生产蒸汽发电,避免了蒸汽中夹杂的酚、氧、硫化物等有害气体排 放,不仅回收了余热、保护了环境,还提高了焦炭质量,因此本规范 明确规定“新建焦炉必须同步建设干熄焦装置”,作为强制性条文。 4.5.3设计能力为125t/h及以下的干熄焦装置,由于锅炉蒸发 量相对较少,若选择为高温高压参数,则为其配套的锅炉给水泵的 流量小、扬程高、制造困难、质量不易保证。同时,额定发电功率为 15MW及以下的高温高压参数汽轮发电机组国内尚无定型产品。 因此,应根据企业对蒸汽需求的近远期规划和技术经济比较后 确定。 4.5.7目前生产实践中焦炉烟道气余热利用方式主要有两种:当 气体温度高于240℃时,可采用余热锅炉回收利用其余热,以获取 循环经济效益。当气体温度低于240℃时,焦炉烟道气可作为煤 调湿热源加以利用。一般采用余热锅炉来利用焦炉烟道气余热, 生产的低压蒸汽井人焦化厂的蒸汽管网。 4.5.9氧化法焦炉煤气脱硫一一般均产生有害的脱硫废液,因此必 须进行处理。当以煤气中的氮为碱源时,废液中主要有害物是硫

    热生产蒸汽发电,避免了蒸汽中夹杂的酚、鼠、硫化物等有害 放,不仅回收了余热、保护了环境,还提高了焦炭质量,因此 明确规定“新建焦炉必须同步建设干熄焦装置”,作为强制性

    4.5.3设计能力为125t/h及以下的干熄焦装置,由于锅

    4.5.14酚盐分解采用二氧化碳分解工艺,能大大减少硫酸钠废

    (1)炼铁产生的高炉煤气; (2)焦炉炼焦采用高炉煤气加热,由此产生的烟道气: (3)由纯二氧化碳与空气混合配制气体,配制的混合气体中二 氧化碳的含量不小于15%(质量),不大于25%(质量)。 4.5.16可收集的凝结水主要指生产装置蒸汽间接加热器的凝结

    4.5.16可收集的凝结水主要指生产装置蒸汽间接加热器的凝结 水和采暖蒸汽凝结水,需根据蒸汽凝结水量、水质和技术经济条件 确定。

    4.5.19生活污水的可生化性较好,将其纳入到酚鼠废水

    装修标准规范范本4.5.20焦油加工的基本方向就是最大限度地从焦油中分离产

    。由于焦油是非常复杂的混合物,其中许多组分的含量力 ,所以只有将焦油集中加工,建设大型的焦油蒸馏装置才育 地得到数量足够的中间馏分,从中提取用途广泛的稠环化合 据2014年修订的《焦化行业准人条件》,只有自产煤焦油量送 万t/年及以上的钢铁联合企业宜配套建设煤焦油加工装置

    并人钢铁厂的总管网供各用气用户,如果还有剩余,不应利用煤气 放散设施放散,需进一步深加工。

    4.6.1焦煤是冶金焦的主要原料,因焦煤资源短缺,凡采用冶金 焦作为燃料的炼铁生产,应在技术上采取措施降低冶金焦的单耗 节约焦煤资源,如高炉喷吹煤粉是一种替代冶金焦的先进技术,新 建炼铁项目应设置喷煤设施。煤粉喷吹量是衡量高炉技术装备水 平的重要指标之一,一般向高炉炉缸内喷吹1t煤粉可以替代0.8t 治金焦。

    4.6.2炼铁煤气是钢铁联合企业的重要气体能源石油标准,占

    业回收的全部煤气的60%左右(以热值计),占钢铁联合企业能源 消耗的22%左右。就炼铁单元来说,使用的高炉煤气量占工序总 能耗的35%左右。因此高炉煤气的回收率和利用率不论是对全厂 能耗指标还是对工序能耗指标的影响均很大。炼铁煤气的回收和 净化工艺已经很成熟,目前煤气净化技术能够达到含尘5mg/N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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