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406-2007 钢铁工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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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在一定的计量时间内,企业在生产全过程中的重复利用水 量与总用水量之比。
一切能刺激人体膜觉器官引起人不愉快及损害生活环功 体物质。
快递标准2.0.14绿化用地率
反映企业!区绿化土地面积情况的指标,它是绿化用单 积占该厂区用地总面积的百分比。
3.0.1钢铁生产的工艺设计应符合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的原则, 必须贯彻我国《钢铁产业发展政策》。应采用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 的原料、材料和燃料应采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无污染或少污染 以及不用水或少用水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3.0.2应贯彻执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与浓度控制相结合的原则,严 格控制污染物排放量和排放浓度,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对新建, 扩建和改建工程,应坚持“以新带老”、“总量控制”和“三同时”的原 则,淘汰污染严重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装备,对污染影响较大的有关 老污染源的防治设施应进行必要的改造和完善。 3.0.3对工艺过程中产生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可再生资源和二次 能源(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可燃气体、余热、余压等),应按照清洁 生产、循环经济的原则,采用有效的综合利用技术,进行回收利用。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厂供热应米用集中方式。 2应采用先进成熟的烟气、粉尘净化治理技术,宜采用干法 净化技术替代湿法净化。 3按照分级、分质供用水原则,采用清污分流、循环用水、串 级用水等技术,提高各工序生产水的重复利用率,降低单位产品的 取水量和外排废水量。在各工序生产废水处理回用或串级使用的 前提条件下,可建设全厂总排水处理设施,对处理后的废水作为工 业补充水回用。 废水处理应根据其水质和水量的不同,设置相应的废水处理 设施。对产生含有垂有害或有腐蚀性物质的废水,其生产区域及 输送此类废水的沟渠、道,必须采取防止渗漏、腐蚀的施。
须贯彻我国《钢铁产业发展政策》。应采用无毒无害或低毒低 原料、材料和燃料;应采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无污染或少润 及不用水或少用水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4固体废物(含废液)必须进行处理,最大限度地子以回收利 用;并应选用利用量大,能就地使用、产品附加值高、经济效益好的 技术方案,为其设置配套的运输、处理、加工和综合利用设施。 3.0.4贮存、运输、使用放射性物质及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必须符 合国家现行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现行国家 标推《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6566等有关规定。 3.0.5钢铁工业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环境保护设计宜选用 低噪声的生产工艺和设备,井应对噪声源进行控制。噪声和振动 超过国家、行业有关标准的,应根据噪声和振动的性质,分别采取 榻声、消声、吸声、减振、阻尼等撒施或综合控制措施
4固体废物(含废液)必须进行处理,最大限度地子以回收 并应选用利用量大、能就地使用、产品附加值高、经济效益好 术方案,为其设置配套的运输、处理、加工和综合利用设施
合国家现行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梁防治法》和现 标准《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6566等有关规定。
3.0.5钢铁工业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环境保护设计
乐声的生产工艺和设备,井应对噪声源进行控制。噪声和振 过国家、行业有关标准的,应根据噪声和振动的性质,分别采 声、消声、吸声、减振、阻尼等措施或综合控制措施
3.0.6建设项目产生的各种污染物(因子)的排放,必须符
现行有关污染物(因子)排放标准和有关法规的要求。对无地方污 染物排放标准的地区,则应符合国家或该地区环保部门确认的有 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建设项目建成投产后,其污染物的最终排放 浓度和年排放量应符合环保部门对建设项自审批意见的要求。对 引进项耳,其设备、装置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
应全面地考惠建设地区的自然、生态和社会经济环境。应根据拟 选厂址周围地理位置、地形、地质、气象、水文、城乡发展规划、水土 保持、工农业布局、自然保护区等状况,以及大气、水体、土壤等基 本环境要素的质量背景资料,提出多方案厂址选择,并进行选综 合分析比较和论证,最终选择对自然环境、生态环境和社会经济环 境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最小的最佳广方案。
4..3建设项目专用铁路、公路的选线,应减轻对沿线自然生态
4.0.4向大气环境排放大址有囊有害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4.0.5排放有囊有害气体,粉尘、烟雾、恶臭,噪声的建设项且应
布置在生活居住区常年最大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并应与生活居住 区保持有关规定的卫生防护距离。排放有毒有害废水的建设项 尽,除废水必须处理达标外,其废水排放口的位置还必须符合水源 保护的有关要求。根据废渣的物理、化学性质,选定废渣的堆放场 地,必须采取防止对环境敏感区污染的措施。
输顺畅等条件下,应将污染危害大的设施布置在厂区常年最大频 率风向的下风侧,并远离对环境质量要求较高区域。对其他有污
染影响的设施位置的确定,应减少其相互间的影响和污染物的叠 加。因技术问题暂缓建设的环保设施,应预留其位置。
计。绿化布置应结合总平面布置和生产要求,发挥缘化在卫生防 护、改善厂区环境和小气候的作用。建设项目的绿化用地率应符 合当地有关绿化规划的要求。老企业的改建、扩建工程应有相应 的绿化用地。绿化用地率应按项自所在地的规定执行。应在合理 用地的情况下提高绿化防护效能。
5设计文件的环保内容要求
5,0.1环境保护设计必须按国家规定的设计程序进行,建
5,0,1环境保护设计必须按国家规定的设计程序进行,建设项目 各阶段的设计文件必须有相应的环保内容,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 设计基本原则和广址选择与总图布置的环保要求。
1规划项自所在地区环境现状,即该地区的地理位置及地 形、地貌,气象条件和水文条件及其环境质量状况描述。 2规划项目可能产生的各类污染的宏观控制及最终排污状 况、排污去向的说明。 3规划项目对区域环境影响的宏观分析。 5.0.3项自建议书的环保内容应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生 产工艺和建设地区的环境状况等有关资料,简要说明建设项目建 成投产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其主要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的自然、社会、环境概况。 2 建设项目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简要分析。 3 当地环保部门对建设项回环境保护的德见和要求。 4 存在的重要环保尚题和对其采取的措施和意见。 5.0.4 可行性研究设计文件中的环境保护篇(章)的内容应符合 下列规定: 设计主要依据。 2 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环境状况。 3 项目概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 4 采用的滑洁生产技术。 主要污染源、污染物及其防治方案。 6 绿化建设。
7 环境监测相环保管理机构。 8 环保设施投资估算。 9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简要分析或环境影响评价情况简介。 5.0.5项目申请报告中的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其主要内容应符合 下列规定: 1主要设计依据应根据地方环境功能区划分,说明项目应执 行的空气、地表水、地下水、噪声等环境质量标准类别或级别,以及 相对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级别。 2建厂地区环境特征和环境质量现状应说明项目所在地区 环境条件状况,包括自然环境条件、社会环境条件和环境质量状 况。 3工程位置及项目概况应说明工程所处的地理位置,拟建工 程周围邻近的情况;说明工程的组成、规模、主要设施及设计分工 等情况。 4采用的清洁生产技术应说明设计中采用的清洁生产工艺 设备、技术(节能、降耗)等。 5主要环境保护措施应简要说明各主要生产工序的主要污 染源和污染物:主要环境保护措施(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危险废 物和噪声治理措施)以及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措施,绿化建设,环境 监测和环保管理机构设置等。 6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应估算拟建工程主要污染物排放情 况。 7项目施工对环境的影响分析应简述拟建工程在施工建设 过程中,主要产生的废气、废水、噪声和固体废物的情况及废气、废 水、声污染防治方案,固体废物利用、处置方案并说明其对环境的 影响。 8项目投产后对环境的影响分析应简要分析主要污染物排 放对大气、水体、声、生态环境的影响。 9环境影响评述应分别说明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气、水、
声),项目所在地区环境容拆愉况,污染物排放总量及控制愉况,拟 建项目对周围环境敏感点影响分析,卫生防护距离等。 10环境保护投资估算 5.0.6初步设计中的环境保护篇(章)其主要内容应符合下列规 定: 1设计依据应包括初形设计所依据的国家、地方及行业的有 关环保法规、标雅;环保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 审批意见:设计分工及有关协议等。 2工程概况应包括厂址、建设性质(新建、扩建和改建)、生产 规模、主要车间组成、主要生产设施、生产工艺流程、原材料、辅助 材料、燃料等消耗情况。 3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应说明设计中采用的清洁生产工艺、设 备、技术(节能、降耗)等。 4主要污染源、污染物及其防治撒施和预期效果应包括产生 废气、废水、噪声和固体废物等的生要污染源及其主要污染物,设 计对污染防治和综合利用所采取的措施内容;经治理后污染物排 人环境的数量和浓度(强度),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全厂(车间)工业 水的重复利用率、吨产品的排水量: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的途径和数 ,治理效果达标情况。 5绿化建设应包括绿化设计原则,绿化用地率。 6新建项国的环境监测应包据环境监测站设计方案和环境 与污染源监测制度、采样点布置(环境和污染源)监测项目等。对 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监测应说明环境监测任务承担机构,有无新 增监测项目及监测仪器、设备等。 7环保管理机构。 8环保设施投资应根据工程投资概算和本规范附录A,按废 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的治理和综合利用,以及环境监测、绿化 等统计各部分环保设施投资及环保设施投资总额占工程静态投资 的百分比。
9环境评价审批意见设计落实情况。 5.0.7施工图设计中各专业必须按已批准的初步设计及其环境 保护专篇(章)所确定的各项环保措施、环保指标和有关要求进行 设计。如主要环保措施较初步设计有重大更改时,除必须满足环 保指标,要求外,还应征得项自审批部门的同意后方可设计。
6.1.1露天和地下开采矿山的穿孔、凿岩应实行式作业。严重 缺水区采用干式作业时,应采取完善的密闭和除尘措施。露天和 地下开采的铲装、爆破作业区应采取抑尘措施。溜井放矿碣室应 采取喷雾洒水措施,溜井口宜采取密闭抽风净化等措施。
6.1.3井下破碎碉室、带式输送机等产尘点应采取密闭抽风除尘 或喷雾降尘措施。
3井下破碎碉室、带式输送机等产尘点应采取密闭抽风除生
应远离居民区。当条件受限制时,可设在居民区常年最大频率风 可的下风侧。主入风井(巷)应位于产生粉尘等空气污染源的常年 最大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其周围环境应保持清洁,并宜设置卫生防 护林带和采取洒水等改善空气质量的措施。干旱和风沙地区,吸 风口应背向常年最大频率风向,
6.1.5含放射性元素超过标准的矿石运输、存必须符合《中华
6.1.5含放射性元素超过标准的矿石运输、贮存必须符合
6.16并下作业不宜便用燃油动力设备,必须使用时应设耳 化装置。
6.1.7大型深凹露天矿山应设置小型气象观测站。
应设置集水沟(管)予以收集,并应导人废水调节池(库),废水经处
理后,宜返回生产使用。含有害物质或含重金属的废水应作特殊 处理,其废水调节池(库)应设防渗设施,有回收价值时应设置回收 利用设施。
,1.10采矿造成的土地破坏,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复
水土保持法》及相关要求,设暨完善的截排水系统和防治水土流失 的拦挡防护设施。
二场)应采取稳定处理措施,开应设置预防监测设施。 ,1.13矿山无毒废石宜用于采空区、地下开采塌陷坑的充 月作建筑材料。含有毒物质或放射性物质的废石处置或利用 子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
.1.14露天开采作业的穿孔机、挖掘机、自卸汽车宜设置隔!
作室。气动凿岩机宜在其排气口设置消声器,并应采用减振套、包 封套对其机械性、冲击性噪声采取减振、阻尼措施。多机凿岩台车 上宜设置隔声操作间。柴油机设备应在其排气口设置消声器。对 各类空压机应采取安装消声器及机房内密闭的隔声措施。宜采用 节能、低噪、体积小、随机移动的坑内移动空压机替代坑口集中空 压机。
6.1.15矿并多级机站通风机必须在基出风口设置消声
5.1.15矿并多级机站通风机必须在其出风口设算消声器,者矿 井仍采用地面主通风机(主扇)时,除应在其出风口设置消声器外, 还应设置隔声间,对其辐射噪声应采敢隔声、阻尼措施。 616一主开采地下开平均应平用深孔微关爆破技术
6.1.16露天开采、地下开采均应采用深孔、微差爆破技
6. 2. 1 选矿的污染防治应按选矿试验报告中所提出的污染物种
类、数量、浓度、排放方式及其污染治理措施方案进行设计。无污 染治理措施的试验报告不应作为设计依据。
6.2.4矿石的干粉矿仓应加以密闭。地下矿仓的地下操作
6.2.5选矿广应建立循环供水系统,对尾矿浆应进行浓缩并
6.2.8破碎、筛分、运输系统湿法除尘设备的排水及各广房冲洗
6.2.9设备冷却水冷却后应循环使用。
6.2.11选矿厂必须设有尾矿库,严禁将尾矿排入江、河、湖
统事故处理设施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选矿广尾矿设施设 计规范》ZBI1的有关规定。
市.2.13废弃尾矿应综合利用
6.2.14破碎筛分系统的振动筛宜选用橡胶筛网及弹簧减振器等
6.2.14破碎筛分系统的振动筛宜选用橡胶筛网及弹簧减振器等
措施降低噪声。球磨机宜采用橡胶衬板代替锰钢衬板。振动筛、 球磨机宜采取局部密闭措施。地下矿仓应选用低噪声给、排料设 备。
6.3.1原料场地的雨排水系统应采取防止物料流失的措施。原 料场应设置集水沟收集废水,并应导人废水沉淀池。废水经采取 必要的处理措施后,可返回原料场用于喷水抑尘。废水处理设施 收集的污泥必须予以综合利用。原料场地面应采取硬化措施。
6.3.2原料场、煤堆场的料堆应设置喷水抑尘装置或
6.3.9破碎筛分设备、风机、水泵等高噪声设备,应采取消声、隔 声、减振等措施。
在烧结工艺设计甲,应采用冷工艺。 烧结生产工艺应采用铺底料、厚料层和小球烧结技术,宜 含硫低的原、燃料。
更用易产生扬尘的干粉料时应采取密闭运输或增湿措施。产4 设置密闭抽风除尘系统,并应选用高效除尘器,
6.4.6球团产生的含低浓度二氧化硫的烟气,经除尘后应采用高
烟窗排放,必要时应采取脱硫或降硫措施。烧结产生的含低浓度 二氧化硫的烟气应采取脱硫或降硫措施;对含氟烟气应进行脱氟 处理。球团、烧结处理后排放的烟气中,有害物质的浓度和排放速 率必须满足国家或地方的排放标推限值。
大布置时,应对风机壳体、风管及消声器外壳结合防雨、隔热 隔声处理。
6.4.10各类破碎机应在设备与基础间设置减振器:在生产
6.4.12对烧结矿、球团矿的显热应设置回收装置,回收的表 予以利用。
6,4.12对烧结矿、球团矿的显热应设置回收装置,回收
6.5.1 露天贮煤场应设置抑尘设施,贮煤场端部应设丝煤泥沉淀 池。
6.5.1露大烂煤场应设置抑尘设施,煤场端部应设盘煤泥沉凝
逾送过程应采取密闭抽风措施,并应设置烟尘净化装置。 净化废水应送酚、纸废水处理站处理。
6.5.5焦炉采用焦炉煤气加热时,应采用脱硫后的焦炉烧
6.5.5焦炉采用焦炉煤气加热时,应采用脱硫后的焦炉煤气。 .5.6焦炉炉门应采用弹性刀边炉门;装煤孔盖应采用隔热节能 型,并应与底座球面密封;上升管盖应采用水封式;桥管与水封阀 承插应采用水封或其他密封材料。
6.5.7推焦机、拦焦机应设置炉门与炉框清扫装置。焦炉炉顶应 设置机械化清扫装置。
6.5.7推焦机、拦焦机应设置炉门与炉框清扫装置。焦炉炉顶应
酒,并应采用燃烧法或非燃烧法的除尘地面站,除尘地面站应配备 先进可靠的自动控制系统。装煤也可采用污染控制水平与除尘地 面站相当的式除尘装煤车或其他烟尘净化设施。
面站时,出焦除尘地面站应配备先进可靠的自动控制系统。 6.5.10焦炉集气管的压力控制应设有可靠的自动调节装置。焦 驴集气管荒煤气压力超过规定的放散压力上限时应能自动放散, 并应设自动点火装置;压力低于规定的放散压力下限时,应能自动 关闭。
6.5.12干熄焦装置的装焦、排焦、预存室放散及循环气体放散等 各产尘点处应采取密闭抽风除尘设施,除尘后应达标排放。当采 用湿法熄焦作为干法熄焦备用时,应采用先进的湿法熄焦工艺,熄 焦塔顶应设有折流板捕尘设施。粉焦沉淀池内的熄焦废水应实现 闭路循环使用不得外排,
6.5.3十法熄焦运焦系统带式输送机应设喷雾抑尘设万
6.5.15粗苯精制宜采用加氢精制技术。
6. 5. 16 蔡精制工艺宜采用结晶分离技术。 6.5.17 煤气净化系统应设置煤气脱硫脱筑装置。 6.5.18 用于化工产品精制的管式加热炉等煤气用户应使用净化 后的煤气。
6.5.19煤气净化及化工产品精制工艺设备等排放或放散的有
1冷凝鼓风装置各类贮槽的放散气体应接人压力平衡系统 返回煤气中,或经排气洗净塔洗净后达标排放。 2粗苯蒸馅、溶剂脱酚和苯精制装置苯类贮槽的放散气体应 接人压力平衡系统返回煤气中;当苯精制的放散气体接人压力平 衡系统有困难时,也可经苯捕集器洗涤后达标排放。 3硫铵干燥宜采用振动流化床干燥系统,尾气经旋风分离后 达标排放,排气点高度不应低于20m。 4焦油加工(含油库)系统排放的废气应经排气洗净装置净 化后达标排放,也可采用呼吸阀加以控制。 6.5.20对煤气净化及化工产品精制工艺产生的有害废水应采取 下列控制措施: 1煤气净化及化工产品精制生产工段的排水应按水质分类 严格执行清污分流的原则。 2氨水蒸馏装置应采用脱除固定铵盐工艺。 3粗苯蒸馅、溶剂脱酚、苯精制、焦油蒸馏等装置的各分离 器、中间槽和原料产品贮槽的分离水,应加以收集并送往冷凝鼓风 工段的焦油氨水分离设备处理。 4各塔器、贮槽及泵类等设备周围地坪应进行防渗漏处理。 5各生产装置区域内的排水应有初期雨水、地坪冲洗水的收 集措施,并应统一送酚废水处理站集中处理。 6洗罐车在冲洗前应尽量将废油或乳化剂排净,洗罐站的废 水应经油水分离处理,回收的油应回送各自工艺系统;废水应送酚 纸废水处理站处理。
7 设备或管道的放空液应进行收集并返回各自系统。 8 苯类等介质输送用,应选用屏蔽泵等无泄漏环保型泵。 6. 5. 21 低温冷却水的制取应来用节能环保型的制冷设备。 6.5.22含酚、氰等焦化废水应集中进行处理。经处理达标后的 废水闭用作凝法熄焦补充水,也可用作炼铁冲渣或洗煤补充用水。 6.5.23对煤气净化,酚氰废水处理工艺产生的废渣应采取下列 控制措施: 1焦油氨水分离设备、焦油贮槽等排出的焦油渣以及硫铵生 产装置排出的酸焦油,酚鼠废水处理站经脱水处理后的余污泥 应送配烘车间擦湿到炼准用烘出间收外理
7 设备或管道的放空液应进行收集开返回各目系统。 8苯类等介质输送用泵,应选用屏蔽泵等无泄漏环保型泵。 6. 5. 21 低温冷却水的制取应来用节能环保型的制冷设备。 6.5.22含酚、氰等焦化废水应集中进行处理。经处理达标后的 废水用作滤法熄焦补充水,也可用作炼铁冲渣或洗煤补充用水 6.5.23对煤气净化,酚氰废水处理工艺产生的废渣应采取下列 控制措施: 1焦油氨水分离设备、焦油贮槽等排出的焦油渣以及硫铵生 产装置排出的酸焦油,酚鼠废水处理站经脱水处理后的剩余污泥, 应送配煤车间掺混到炼焦用煤中回收处理。 2粗苯再生残渣应兑人焦油中回收利用。 3酚精制及吡啶精制的蒸馏残渣应与杂酚油一起配制燃料 油。 6.5.24煤气脱硫产生的废液严禁外排,可根据不同的脱硫工艺, 因地制宜地予以处理,同时应回收应的化工产品或硫资源。 6.S.25煤破碎机(破冻块)、煤粉碎机、装煤和出焦除尘风机、焦 炭整粒筛分设备、干熄焦循环风机等应设置减振降噪设施。 6.5.26煤气净化的煤气鼓风机,振动流化床干燥机,氰废水处 理站空气鼓风机等应采取减振降噪措施。
6.5.24煤气脱硫产生的废液严禁外排,可根据不同的脱
6.6.1高炉炼铁生产应采用精料、高风温、高压、富氧、脱湿鼓风、 大喷煤、煤气干式净化、煤气余压发电、余热利用、循环用水等清洁 生产技术,降低原料、能源和新水耗量,并应回收利用高炉煤气、炉 渣、尘泥。
6.6.2炼铁生产宜采用新工艺和新技术
6.6.3炼铁的购矿槽、贮焦槽及其槽上受料及槽下筛分、称量、
科、输送等产生粉尘的设施应采取密闭措施和除尘措施。转运 交带机头、尾卸料产尘点应进行密闭,并应设置除尘或抑尘装
6.6.4 炉顶装料设备的卸料点应设置除尘设施。 6.6.5 煤粉制备应采用密闭负压制粉工艺,各御粉点应采取除尘 措施。
6.6.6出铁场的铁沟、渣沟、搬渣器应采取加设沟盖等播施,烟尘
6.6.7高炉煤气应净化后回收利用。煤气净化宜采用干法净化, 也可采用湿法净化,不得向大气放散来经处理的煤气。 6.6.8碾泥机室、铸铁机和铁水预处理产生的烟(粉)尘应设置除 尘装置,
以高炉煤气或高炉和转炉混合煤气作为热风炉燃料。
6.6.12间接冷却水、煤气洗涤水、冲渣水、铸铁机用水、干渣坑冷 却水等应循环利用。各循环系统外排水宜根据用水水质要求实施 串级利用。高炉间接冷却水、煤气洗涤水循环系统应采取水质稳 定等水质保证措施。
6.6.14对含钒、钛和稀土元紧共生或伴生矿的高炉冶炼渣应寻 求综合利用途径;对一般高炉冶炼炉渣应进行资源化处理,并应采 用炉前水冲渣工艺。
6.6.14对含钒、钛和稀土元紧共生或伴生矿的高炉冶炼渣应导
6.6.15炼铁生产应少出渣。干渣处理应配置破碎、筛分
6.6.16除尘器排灰系统应设罩加湿装置,粉尘装卸、输送应采用 密闭装置。尘泥的贮存、堆放应有防止二次污染的措施。 6.6.17高炉生产系统产生的含铁尘泥宜设置集中处理设施,并 应对其进行混匀、干化、造块等处理。对锌、铅、钾、钠等含量较高
的尘泥,宜作脱除锌、铅、钾、钠处理后再返回烧结广利用。 6.6.18高炉系统的鼓风机、热风炉助燃风机、煤气减压阀组煤 气余压发电装置、放风阀、煤气均压放散阀、除尘风机等应采取消 声、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
6.7.11 炼钢、连铸工艺设计应推产采用高效连铸技术。 6.7.2对物料破碎、筛分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应采取密闭抽风除 尘措施。
6.7.3,炼钢散状料运输应减少倒运次数和降低落差高度。散状
筛分和上料系统(石灰)应采用密闭措施,各产尘点应设置 尘系统及相应的粉尘收集、装卸、运输、贮存设施。
6.7.5对现有混铁炉产生的烟尘应设置密闭或半密闭的抽风除
6.7.春转炉必须采用未燃法设计,并应设置煤气净化回收利用设
火装置。转炉应设置二次烟尘捕集系统,宜采用布袋过滤净化工 艺。
7.10连铸坏火焰切割,在线火焰清理机和中间包修理点
置烟尘捕集和除尘装置。
的循环水系统,并应选用高效沉淀设施,同时应采用水质 施。处理后的水质应满足循环供水的水质要求。
用高效沉淀或过滤设施。处理后的水质应满足循环供水的水质要 求。
利用。对含锌高的尘泥应经脱锌后综合利用。干粉、尘泥的 装卸、运输和贮存设施均应采取防止二次扬尘的措施,
6.7.15钢渣处理应根据钢渣的物理化学性质及其综合利
等具体情况,选用滚简法、浅盘热泼法、水淬法、热闷法等预处理工 艺以及相应的钢渣破碎、磁选、筛分工艺流程。各尘源设备应设置 封闭抽风途尘装置。
6.7.16供综合利用的钢渣产品,其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
6.1.16供综合利用的钢渣产品,其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美各 种钢渣产品的技术标准。对含有有害化合物的钢渣,应按国家或 行业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6.7.17炼钢的破碎、筛分设备均采取隔声措施。风机应采取消 声、隔声措施,风机的室外进气管道应采取隔声包扎。余热锅炉安 全阀、空气缸压力调节阀等应设置消声器。
6.7.19炉外精炼用蒸汽喷射真空泵应设置在封闭建筑物内,也 可对喷射器进行隔声包扎,其排气管与蒸汽放散管端应设罩消声 器。
轧钢热轧、冷轧)、金属制品
6.8.1轧钢生产应采用连铸坏热送热装、连续轧制、一
6.8.2各种热轧机组、冷轧机组、矫育机、平整机、酸
丸、拉伸涂层机组,以及钢坏修磨、除鳞等产生烟尘油雾等白 工序或部位应设置烟尘等捕集净化设施。
6.8.3轧钢工批炉窑应选用气体燃料或燃油等清洁燃料,
6.8.5在生产过程中散发有害气体的各种镀层、涂层或浴
6.8.7热轧机组水处理应包括净循环水系统、直接冷却水系统和 层流冷却水系统。
8.7热轧机组水处理应包括净循环水系统、直接冷却水系统
液破乳分解、废油回收、曝气、中和、絮凝、沉淀、中和剂制备及投 加、泥浆浓缩、污泥脱水和自控监测等设施。处理后的冷轧废水应 达标排放或深度处理后回用。
6.8.11电镀漂洗废水和含重金属离子废水应设置独立处理系 统。采用化学药剂法进行连续处理时,应回收重金属:采用离子交 换法处理时,不应混人其他废水。
6.8.12轧钢厂废油应回收再生利用,不具备条件时应送具有相
6.8.13钢厂及其他厂酸洗设施产生的各种有价值的废
送具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
6.8.15轧钢含铁尘泥可送原料场供烧结配料使用。轧钢的氧化 铁皮宜供粉末冶金或炼钢使用。含油渣泥应采用焚烧处理,处理 后的含铁渣料可供烧结使用
6.8.16轧钢厂(车间)多种机组和设施,应根据其噪
扎钢厂的教赋废尔且来用和处理,可统 味理: 电镀漂洗废水宜采用化学药剂法等进行连续处理,采用离子交换 法处理时,不应混入其他废水。电镀中心排出的含铬废水的处理 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含重金离子废水宜按系统单独处理, 应回收重金属。
6.8.21在使用放射源时,应采取警示、防护措施,
6.9冶金石灰、轻烧白云石、耐火材料
6.9.1石灰石、白云石等料场应设置洒水抑尘设施。 6.9.2冶金石灰、轻烧白云石、耐火材料的原料和产品贮存、破 (粉)碎、筛分及耐火材料混合、成型等过程中产生粉尘的设备和扬 尘点,应密闭抽风,并应设置有效的除尘装暨。
6.9.4耐火材料油浸过程产生的焦油、沥青烟气应经净化
6.9.5采用煤作燃料的竖窑、回转密搬烧原料,其含硫址! 有关规定。
6.9.6 石灰石、白云石、硅石等洗石废水应集中收集、处理并回用。
6.9.6石灰石、白云石、硅石等洗石废水应集中收集、处理并回用
在让广九讲的请优 下,,房内应设直捆水抑生设地或 水冲地坪,废水应集中收集、处理并回用。室外场地和道路应设置 酒水抑尘设施。
回收利用。无法利用的粉尘应妥善处置,并应防止二次污染。 6.9.9破碎机、筒磨机、球磨机、振动筛、承受大块矿石的溜槽、高 噪声的风机及空压机等应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措施。动力机械 设备应设置减振措施
6.10.1原料和产品被碎、筛分及运输过程的扬尘点应设置抽风 除尘设施。各扬尘点除尘设施应采用袋式除尘器。 6.10.2无法回收煤气的冶炼炉应采用密闭或半封闭烟罩捕集烟 气。烟气的净化宜采拥袋式除尘器。高温烟气应采用余热回收利 用设施。 6.10.3可回收煤气的冶炼电炉,均应设置全封闭罩及煤气回收 设施(包括煤气柜)。煤气净化宜采用干法净化工艺。 6.10.4铁合金厂原料焙烧窑炉的烟气应设置密闭抽风除尘装 置。 6.10.5硅石水洗产生的废水应经沉淀处理后循环使用。产生的 污泥应妥善处理。 6.10.6封闭电炉烟气湿法除尘的洗涤水应经处理后循环使用 洗涤水处理系统应包括沉淀、渣滤、化学处理、泥浆处理、监控和水 质稳定等设施。少量排污水可供水冲渣系统使用。 6.10.7铁合金封闭冶炼电炉烟气洗涤水处理系统的泥浆应经二 次浓缩处理后再进行脱水。脱水后泥饼应作为治炼原料回收利 用。含有害成分的污泥在堆放时应采取防止环境污染的措施,若
+ 用集 气。烟气的净化宜采用袋式除尘器。高温烟气应采用余热回收利 用设施。 6.10.3可回收煤气的冶炼电炉,均应设置全封闭罩及煤气回收 设施(包括煤气柜)。煤气净化宜采用干法净化工艺。 6.10.4铁合金厂原料焙烧窑炉的烟气应设置密闭抽风除尘装 置。 6.10.5硅石水洗产生的废水应经沉淀处理后循环使用。产生的 污泥应妥善处理。
6.10.5硅石水洗产生的废水应经沉淀处理后循环使用。产生的 污泥应妥善处理。
洗涤水处理系统应包括沉淀、渣滤、化学处理、泥浆处理、监控和水 质稳定等设施。少量排污水可供水冲渣系统使用。 6.10.7铁合金封闭冶炼电炉烟气洗涤水处理系统的泥浆应经二 次浓缩处理后再进行脱水。脱水后泥饼应作为冶炼原料回收利 用。含有害成分的污泥在堆放时应采取防止环境污染的措施,若 属危险废物则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产系统不得外排。含铬废水处理应自成系统。 6.10.9含钒废水处理应自成系统,不得与其他废水混合。 6.10.10锰铁高炉煤气洗涤含氙废水处理应自成系统。处理后 的废水应循环使用无损检测标准规范范本,不得外排。 6.10.11锰铁、高碳铬铁、磷铁、硅锰合金等铁合金炉渣应采用水 淬粒化处理。冲渣水应循环使用。 6.10.12精炼铬铁粉等粉化渣应采用封闭式处理和运输。处理 过程中的扬尘点应设置收尘罩,并应采用袋式除尘器除尘。 6.10.13金属铬浸出渣、五氧化二钒浸出渣等有毒渣应采取无 害化处理措施,并应综合利用。无条件进行综合利用的浸出渣,应 按国家现行《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处 置。 6.10.14原料和成品系统的破碎机、振动筛应在其底座与基础间 设置减振器;千、湿球磨机应设置隔声罩或隔声间;其他高噪声设 备声源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消声、减振、隔声等措施。
6. 11. 1 成型后生制品的焙烧应采用节能型环式焙烧炉。 6.11.2石墨化炉宜采用串接石墨化工艺。 6.11.3 原料库、中碎配料、焙烧填充料加工、石墨化填充料加工 制品加工等产尘部位,应采用密闭集尘和除尘设施。除尘回收的 物料应返回生产中使用
专窑、回转床烧或搬烧炉。对产生的高温尾气应密闭抽风、 并应设置余热回收装置。
6.11.5沥青熔化和高压浸渍产生的沥青烟,应密闭集气,并应设 置沥背烟净化装置。净化设备宜采用电捕焦油器。 6.11.6混捏产生的含尘低浓度沥青烟,应密闭集气,并应采用焦 粉吸附下法净化。
法净化或电捕焦油器净化。 6.11.8烧炉产生的沥青烟坐,应设置回收净化装置。电捕焦 油器前宣设置蒸发式冷却器。净化装置应设有防燃、防爆措施, 应设置旁通烟道。回收的焦油应综合利用。 6.11.9高纯制品石墨化烟气的氯、氟等有害物质,应配置相应的 除氯除氟净化措施。 6.11.10成型、浸渍工序的含油冷却水以及湿法净化沥青烟的洗 涤水,应除油后循环使用。 6.11.11生产中产生的废渣、石墨化过程中产生的碳化硅、制品 加工过程中产生的碎料等应综合利用。对不能利用或暂时不能利 用的废渣,应设置渣场堆存。渣场应设置防渗漏、扬散和流失以及 雨水收集等措施。 6.11.12对破碎机、振动筛、球磨机、空压机、高压风机和挤压机 等,应根据不同情况设置消声、减振、隔声等装置
安全网标准6.12公用、辅助设施
6.12.1燃煤锅炉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钢铁企业自备电厂、工业锅炉房的大、中型燃煤锅炉用的 煤,在其装卸、贮存、破碎、筛分、运输及上料等设施的产尘点应设 置机械抽风除尘设施,收集的煤坐应回收利用。煤堆场应采用喷 水增湿、表面覆盖剂或封闭式贮煤设施等防止扬尘措施。 2燃煤锅炉应使用低硫煤或燃煤同时掺烧煤气,井应设置烟 气净化设施。烟气净化设施可根据锅炉型号、所用煤质、地区情况 等条件面定,宜采用干式高效除尘器净化,也可采用文氏管麻石水 膜除尘等湿法净化。净化后烟气应由高烟排放。燃煤电厂应设 置脱硫装置。 3锅炉用水系统的外排水和锅炉排污水应用作锅炉水力冲 渣水。燃煤锅炉烟气湿式除尘的废水应经处理后回用。
4锅炉水力冲渣和湿式除尘废水应设置循环系统,并应根据 其废水的酸、特性,进行中和处理。 5自备电厂的粉煤灰应综合利用,并应设置专用堆场。设计 应根据干湿分排的原则,配置相应粉煤灰的输送贮运系统、挖灰和 装灰机具以及运灰车辆。 灰场周翻应设置往外运灰的道路。灰场应采取防止二次扬尘 措施。 6燃煤锅炉的鼓风机进口应设暨消声器,出风口与管道间宣 设置隔振挠性管;引风机及箕管道应做隔声包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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