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406-2017 钢铁工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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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用于同一生产过程中的用水方式。

    根据生产过程中各工序、各车间或者在不同范围内对月 质的不同要求,将水按水质要求由高到低依序串级使用自 方式

    在一定的计量时间内,企业在生产全过程中的重复利用水量 与总用水量之比。

    3.0.1建设项目设计文件中应有环境保护设计内容。 3.0.2建设项自环境保护设计内容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 施工、同时投入运行。 3.0.3钢铁工业建设项自环保设计应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 并应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3.0.4钢铁工业建设项目废气、废水、固废、噪声环保治理设施设 计以及生态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净化防控技不应采用成熟的废气污染物技术,煤燥气净化等 宜采用干法净化技术替代湿法净化。在国家划定的大气污染防治 重点控制区,应设置废气污染防治要求。各工序废气污染物净化 后应符合钢铁工业及相关废气污染物排放要求。 2按照分级、分质供、用水原则,采用清污分流、循环用水、串 级用水等技术,提高各工序生产水的重复利用率,水源宜采用城市 中水作为部分供水来源。不得向环境排放炼焦酚氰废水以及冷轧 含重金属废水。各工序废水污染物净化后应符合钢铁工业及相关 废水污染物排放要求。 3固体废物应进行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评定标准,固体废物的贮存以 及处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 控制标准》GB18599、《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和 《危险废物填理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的有关规定。 4应选用低噪声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并应对噪声源进行控 制。厂界应符合钢铁工业及相关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要求。 5钢铁工业金属矿山采矿选矿在施工、运营以及闭矿过程应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做好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及实施工作

    3.0.5钢铁工业建设项自废气、废水等自动监测设计应符合相关 技术要求。 3.0.6对引进项自,其设备、装置的污染物排放应符合污染物排 放的相关要求。

    3.0.5钢铁工业建设项目废气、废水等自动监测设计应符合相关 技术要求。 3.0.6对引进项自,其设备、装置的污染物排放应符合污染物排 放的相关要求。

    4.1.1建设项目的厂址选择不得选址在国家和地方依法划定的 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内。 4.1.2厂址选择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主体功能区规划、环境保护 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环境功能区划及其他相关规划要求。新建项 自不得选址在城市建成区、地级及以上城市市辖区内。

    自不得选址在城市建成区、地级及以上城市市辖区内。 4.1.3建设项自厂址严禁选择位于下列位置: 1地表水和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内 2国家或地方设定的热水、矿泉水、温泉水特殊水资源保护 区、补给、径流区域。 4,1.4钢铁工业炼焦厂址不得选择位于主要河流两岸、高速公路 两旁和其他严防污染的食品、药品等企业周边1公里以内。 4.1.5建设项目专用铁路、公路的选线应减轻对沿线自然生态环 境的破坏和污染。 4.1.6向大气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自不应建在大气污染物 不易扩散的河谷、盆地、静风频率大的地区。 4.1.7对环境空气质量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布置在生活居住区、 医院、学校等环境敏感保护目标常年最大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并应 与生活居住区保持有关规定的卫生防护距离。 4.1.8建设项目的行政管理设施和生活设施应布置在靠近生活 民区的一彻并作为建设项日的非扩建端

    4.1.3建设项厂址严禁选择位于下列位置:

    中和有安静要求的场所,产生高噪声的生产设施与其相邻场所的 防噪声间距应符合国家现行噪声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

    4.2.1建设项目的总图布置,在满足工艺生产流程合理、物料运 输顺畅等条件下,应将污染危害大的设施布置在全厂常年最大频 率风向的下风侧,并应远离对环境质量要求较高区域。对其他有 污染影响的设施位置确定,应减少其相互间的影响和污染物的叠 加。因技术问题暂缓建设的环保设施,应预留其位置。

    2.2贮煤场、贮焦场宜与钢铁厂的综合料场联合布置。购 贮焦场单独设置时,宜布置在焦化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 侧。

    4.2.5钢铁工业建设项目厂

    5.1.1采矿作业过程的穿孔(凿岩)、爆破、铲装、运输等生产工序

    5.1.3地面破碎站、地下破碎碱室应采取有效的除尘措放

    .4地下开米矿山的主井和副井并工业场地、回风井并口位置 离居民区。当条件受限时,可设在居民区常年最大频率风向 风侧。

    5.1.6排土场应充分利用山坡、沟谷的荒地,少占耕地、林地,排

    土场场址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冶金矿山排土场设计规范》 GB51119的有关规定;排土作业区等产尘点应采取洒水或其他抑 尘措施

    防、监测设施。对可能发生塌陷灾害的采空区地面应设置预防、监

    5.1.11造成土地破坏的矿山,应按照有关土地复垦的要

    1.11造成土地破坏的矿山,应按照有关土地复垦的要求, 地复垦。

    5.1.12矿山无毒废石宜用于露天矿坑、地下采空区、开采塌陷坑

    3穿孔机、凿岩机、空压机、通风机等高噪声设备应采取适 肖声、减振、隔声等降噪措施。

    5.1.13穿孔机、凿岩机、空压机、通风机等高噪声设备贝

    5.2.1选矿的污染防治设计应按选矿试验报告中提出的污染物 种类、数量、浓度、排放方式及其污染防控措施方案进行设计。

    5.2.1选矿的污染防治设计应按选矿试验报告中提出的污染物

    带转运点使用粉尘无动力捕集装置。矿石运输、转载、矿仓 、筛分等工序或设施的产尘处应设置除尘系统,除尘器宜采 除尘器或静电除尘器,无法密闭且粉尘量小的产尘点应设1 抑尘装置。

    5.2.3磁化焙烧的回转窑和竖窑应配备高效的烟气净化

    5.2.4磨矿选别厂房、化验室、地面矿仓的地下操作空间应设置

    5.2.5浮选作业应选用无毒、无腐蚀或低毒、低腐蚀的浮选药剂,

    池溢流水、设备冷却水、厂房冲洗地坪水等生产废水和尾矿 水应进人循环水系统回用。

    2.7选矿厂应设置事故池收集事故排放的矿浆

    5.2.9选矿产生的废弃尾矿应妥善处置,不得随意排弃

    5.2.10尾矿库的选址、闭库和尾矿设施的环保措施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尾矿设施设计规范》GB50863的有关规定。 5.2.11破碎筛分系统的振动筛宜选用非金属材料筛网及弹簧减 振器等降噪措施。振动筛、球磨机宜采取局部密闭措施。地下矿 仓应选用低噪声给、排料设备。

    5.3,1原料场应采取防让扬尘产生的措施,处于重点控制区域范 围的原料场,以及重点控制区域以外但处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 原料场,散状物料应采用封闭式贮料工艺。不在重点控制区域也 不在城市规划区的原料场,应采取防尘网、喷水或喷洒表面覆盖剂 等污染防治措施,

    5.3.2散状物料输送应采用自动控制的连续输送设施,物

    5.3.3处于重点控制区范围的原料场,胶带运输机应设封闭式通

    廊或采用其他密闭运输方式,其余地区的胶带运输机应设胶带机 罩。胶带运输机转运、卸料、受料产尘点应采取封闭措施并设除尘 或抑尘设施。破碎、筛分等设施产尘点应采取封闭措施并设置除 尘设施。

    5.3.4火车翻车机和汽车受料槽应采取封闭措施并应设置除尘

    5.3.5除尘器排灰、输送、贮存应采用密闭装置,除尘灰远路

    5.3.5除尘器排灰、输送、贮存应采用密闭装置,除尘灰远距离输 送应采用气力输送方式或密闭式罐车等密闭输送方式,不得造成 二次污染。

    3.6原料场出口应设置汽车氵

    5.3.7原料场的雨排水系统应设置沉淀池,经沉淀处理后的雨水

    5.3.9破碎筛分设备、风机等高噪声源应米取消声、隔声、减振等 噪声控制措施,转运站、破碎筛分站等设有高噪声源的设备层应进 行封闭。

    5.3.9破碎筛分设备、风机等高噪声源应采取消声、隔声、减振等

    5.4.1 物料运输过程中,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运输应减少物料的转运次数,并应降低其落差; 2 运送易扬尘的物料时,应采取增湿措施或采用密闭方式 运输; 3产尘点应设置密闭抽风除尘系统,并应选用高效除尘器; 4火车、汽车等敞开式运输设备装卸物料时,应采取防尘、抑 尘措施。

    5.4.2配料生产过程中,应将易扬尘的物料集中布置,并

    5.4.3烧结工序宜采用烟气循环技术,减少

    量。烧结机、带式焙烧机、带式冷却机的排料端应设置大容积密闭 罩,其含尘废气排放前应采用高效除尘器净化处理;同时,应采用 高效密封技术防止冷却机粉尘外溢。

    5.4.4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焙烧烟气必须经过除尘和脱硫净化

    5.4.5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烟气中限制排放的其他污染物含量不 满足环保要求时,应采取相应的污染物脱除措施。处于重点控制 区域范围的烧结机应设置烟气综合净化设施。产生的烟气净化后 经烟图排放,烟图高度应满足相应技术要求。

    满足环保要求时,应采取相应的污染物脱除措施。处于重点控制 区域范围的烧结机应设置烟气综合净化设施。产生的烟气净化后 经烟图排放,烟图高度应满足相应技术要求。 5.4.6烧结机头电除尘器第三电场及以后电场收集的粉尘不宜 循环使用,应进行要善处理。脱硫、脱硝等烟气净化过程中产生的 废液、废气、固体物应根据其性质进行处理,不得造成二次污染

    5.4.6烧结机头电除尘器第三电场及以后电场收集的粉

    循环使用,应进行妥善处理。脱硫、脱硝等烟气净化过程中产生的 废液、废气、固体物应根据其性质进行处理,不得造成二次污染

    5.4.7冲洗地坪水和湿式除尘废水应收集处理后循环使月

    5.4.8对各类高噪声风机,应采取消声、隔声措施:其

    采取相应的消声或隔声措施。大型风机露天布置时,应对风 本、风管及消声器外壳结合防雨、隔热进行隔声处理。 4.9应根据各类破碎机、混合机、造球机、振动筛等大型设备的

    应采取相应的消声或隔声措施。大型风机露天布置时,应对风机 壳体、风管及消声器外壳结合防雨、隔热进行隔声处理,

    5.5.1贮煤设施应采用煤库或封闭型煤场,堆场内应设喷水抑牛

    5.1贮煤设施应采用煤库或封闭型煤场,堆场内应设喷水扣 置。煤库或煤场车辆出人口处应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及冲洗水 池,冲洗水经沉淀后应循环使用,

    5.5.2备煤系统带式输送机应采用密闭通

    应设置抑尘、除尘设施。煤粉碎机室应设置袋式除尘器,捕集 粉尘应回送到上煤系统炼焦

    5.5.3成型煤系统的粘结剂贮槽、粘结剂添加混合、成型

    5.3成型煤系统的粘结剂槽、粘结剂添加混合、成型及型 送过程应采取密闭抽风措施,并应设置烟气净化装置。其烟 化废水应送酚氰废水处理站处理,

    5.5.4焦炉以及管式加热炉应采用净化后的煤气

    节能型孔盖,上升管盖应采用水封式,桥管与水封阀承插应密闭 严密。

    5.5.6推焦机、拦焦机应设置炉门与炉框清扫装置。焦炉炉顶应

    5.5.6推焦机、拦焦机应设置炉门与炉框清扫装置。焦炉炉顶应 设置机械化清扫装置。

    5.5.7焦炉装煤应采取完善的烟尘防控措施。

    5.5.11新建焦炉应同步配套干熄焦装置。

    用封闭通廊或方便开启的封闭机罩。于熄焦装置排焦后的第 带式输送机的地下部分应设吸风除尘装置。转运站、炉前焦 炭整粒室、筛焦楼及贮焦槽各落料点应设集气除尘装置。

    5.5.16用于化工产品精制的管式加热炉等煤气用户应使用净化 后的煤气。

    1除苯类贮槽外的各类贮槽、水封槽、地下放空槽等放散气 应接人压力平衡系统或经排气洗净塔洗净后排放,大型贮槽还应 配有呼吸阀作为备用: 2苯类贮槽的放散气体应接入压力平衡系统或采用氮气密 封的内浮顶罐; 3铵干燥采用振动流化床干燥系统,尾气宜经旋风分离 和湿式除尘后排放; 4以氨为碱源的湿式氧化法脱硫工艺,其脱硫液再生尾气应 经洗涤净化后排放。 5.5.18对煤气净化及化工产品精制装置区域产生的废水应采取 下列防控措施: 1各装置区域的排水应按水质分类,严格遵循清污分流的 原则; 2氨水蒸馏装置应包含分解固定铵盐措施; 3粗苯蒸馏、溶剂脱酚、苯精制、焦油蒸馏等装置的各分离 器、中间槽和原料产品贮槽的分离水,应加以收集后送冷凝鼓风工 段的焦油氨水分离设备处理:

    4各生产装置区域内的排水应有初期雨水、地坪冲洗水的收 集措施,并应统一送酚氰废水处理站集中处理; 5洗罐站的废水应经油水分离处理,回收的油应回送至各工 艺系统,废水应送酚氰废水处理站处理; 6煤焦油加工装置酚盐分解单元分解工艺所产生的含碳酸 钠或硫酸钠废水应送酚氰废水处理站处理; 7设备或管道的放空液应进行收集并返回各自系统; 8苯类等介质输送用泵应选用无泄漏环保型泵; 9沥青成型冷却用浊循环水应独立自成系统,循环使用。 5.5.19粗苯加氢精制装置中工艺设备排放的有害气体应根据下 列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苯类液体贮槽应采用内浮顶槽,并应设置氮封系统和呼 吸阀; 2稳定塔排气应接入煤气初冷前的吸煤气管道或经过脱硫 处理后接人火炬系统; 3负压蒸馏真空机组排气应接人管式炉焚烧: 4其他工艺设备排放的气体应集中后接人负压煤气管道或 火炬系统。

    5.5.20焦油加工装置中工艺设备排放的有害气体应进行

    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轻油贮槽应采用内浮顶槽,并应设氮封系统和呼吸阀: 2其他有毒、可燃液体贮槽除应采用氮封系统并设置呼吸阀 外,各工艺设备及贮槽排放的气体还应接人排气洗净系统。 5.5.21含酚废水、其他废水及生活污水应集中进行处理,处理 应符合下列规定: 1煤焦油加工和粗苯加氢精制装置的生产废水宜送酚氟废 水处理站统一处理; 2酚氰废水应进行除油预处理,回收的油类宜送焦油氨水分 离设备;

    3经生化处理后的达标废水可用作炼铁炼钢渣处理或烧结 配料等用水; 4生化处理后的废水应进行深度处理,其回收的水应用作循 环水补充水; 5经处理后的废水应充分利用,不得问环境排放含酚氧废水。 5.5.22对煤气净化、酚氰废水处理工艺产生的废渣应采取下列 控制措施: 1焦油氨水分离设备、焦油贮槽等排出的焦油渣以及硫铵生 产装置排出的酸焦油、酚鼠废水处理站经脱水处理后的剩余污泥 等危险废物,应经无二次污染的措施处置后掺混到炼焦煤中,焦油 渣的输送应采用封闭方式: 2粗苯蒸馏及溶剂脱酚的再生残渣应兑人焦油中; 3酚精制及吡啶精制的蒸馏残渣应与杂酚油起配制燃 料油。 5.5.23煤气脱硫产生的废液不得外排,应按下列不同的脱硫工 艺进行无害化处理: 1湿式氧化脱硫工艺产生的废液宜进行提盐处理或将废液 与回收的硫磺混合焚烧制取硫酸; 2真空碳酸盐法脱硫工艺产生的废液宜单独预处理后送酚 氰废水处理站。 5.5.24焦化工程应采取防止地下水污染的分区防渗措施。 5.5.25煤破碎机(破冻块)、煤粉碎机、装煤和出焦除尘风机、焦 炭整粒筛分设备、于熄焦循环风机等应设置减振降噪设施。 5.5.26煤气净化的煤气鼓风机、振动流化床十燥机、酚氰废水处

    5.5.24焦化工程应采取防止地下水污染的分区防渗措施

    5.5.25煤破碎机(破冻块)、煤粉碎机、装煤和出焦除尘风机、焦

    5.6.1贮矿槽、贮焦槽的槽上受料及槽下筛分、称量、给料、输送 等产生粉尘的设施应采取密闭和除尘措施。转运站、胶带机卸料

    5.6.1贮矿槽、贮焦槽的槽上受料及槽下筛分、称量、

    等产生粉尘的设施应采取密闭和除尘措施。转运站、胶带机卸料

    点应进行密闭,并应设置除尘

    5.6.2上料炉顶卸料点应设置集气罩和除尘

    和其他产尘点应采取除尘措施

    5.6.4出铁场的出铁口、主沟、铁沟、渣沟、撇渣器、摆动流嘴等产

    6.4出铁场的出铁口、主沟、铁沟、渣沟、撇渣器、摆动流嘴等 点应采取封闭措施,出铁口应设侧吸和顶吸捕集措施收集灯 应设除尘设施。

    5.6.5炼铁煤气应净化后回收利用,高炉炼铁煤气净化凡

    法净化,非高炉炼铁煤气净化宜采用干法净化,不得向大气放散未 经处理的煤气。

    5.6.8间接冷却水、冲渣水、铸铁机用水、十渣坑冷却水等废水应 分别循环利用。各循环系统排污水应根据用水水质要求串级利 用。间接冷却水循环系统应采取水质稳定等水质保证措施。

    采用气力输送或密闭式罐车方式。除尘灰不应露天堆放。 5.6.12高炉鼓风机、热风炉助燃风机、煤气减压阀组、煤气余压 回收利用装置、放风阀、煤气均压放散阀、除尘风机等产生噪声的 设备均应采取消声、隔声、减振等噪声控制措施

    5.7.1对物料破碎、筛分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应采取密闭抽风除尘 措施。

    5.7.2炼钢散状料运输应减少倒运次数和降低落差高度。散装 料筛分和上料系统应采用密闭措施,各产尘点应设置抽风除尘系 统及相应的粉尘收集、装卸、运输、贮存设施。废钢应进行分选, 最大限度地减少含油脂、涂料、塑料等含氯,有机物废钢的人炉 量。

    5.7.3对铁水倒罐站和铁水预处理工艺产生的烟尘,应设置烟尘

    5.7.3对铁水倒罐站和铁水预处理工艺产生的烟尘,应设置烟尘 捕集和干式除尘系统

    5.7.4对混铁炉产生的烟尘,应设置密闭或半密闭的抽风

    5.7.5转炉应采用未燃法设计,并应设置煤气净化回收利用

    5.7.6转炉一次烟气净化应采用干法净化或新0G法工艺

    6转炉一次烟气净化应采用十法净化或新0G法工艺,其 系统应设置点火装置。转炉应设置二次烟尘捕集系统,宜采 过滤净化工艺。

    5.7.7炼钢电炉应设置冶炼烟气捕集净化系统。

    系统。真空吹氧脱碳精炼炉应设置布袋过滤器净化其产生的 烟气。

    5.7.10处于重点控制区域范围的炼钢车间厂房内应设置

    5.7.11炉外精炼直接冷却水应设置独立的循环水系统,并应选 用高效沉淀或过滤设施。处理后的水质应满足循环供水的水质 要求。

    5.7.12连铸二次冷却水处理应采用高效沉淀、除油等设施。处

    理后的水质应满足连铸循环供水的水质要求。

    5.7.13除尘系统和废水处理系统收集的含铁粉尘、尘泥)

    利用。对含锌高的尘泥,应经脱锌后综合利用。干粉、尘泥的收

    等具体情况,选用滚筒法、浅盘热泼法、热焖法等处理工艺以及相 应的钢渣破碎、磁选、筛分工艺流程。各尘源设备应设置封闭抽 除尘装置。

    5.7.15炼钢的破碎、筛分设备均应采取隔声措施。风机应采取 消声、隔声措施,风机的室外进气管道应采取隔声包扎。余热锅炉 安全阀、空气缸压力调节阀应设置消声器。

    5.7.17炉外精炼用蒸汽喷射真空泵应设置在封闭建筑物内,也 可对喷射器进行隔声包扎,其排气管与蒸汽放散管端应设置消 声器。

    5.8.1轧钢工业炉密应优先选用副产煤气,应采用低氮燃烧

    5.8.3轧钢机轴承润滑应采用闭路润滑技7

    5.8.5穿水冷却水可与轧机浊循环冷却水系统合并处理,穿水冷

    却水系统也可以单独回收处理。合并处理应经一次沉淀、二次沉 淀、除油(过滤)、冷却再循环使用。单独回收处理应经(沉淀)过 滤、冷却再循环使用。

    含铬废水应分别预处理后再集中处理。废水处理系统应包括水量 水质调节、除油、乳化液破乳分解、废油回收、曝气、中和、絮凝、沉 淀、中和剂制备及投加、泥浆浓缩、污泥脱水和自控监测等设施。 处理后的废水应回用。

    5.8.7对含油、乳化液废水和含油浓度高的浓碱废水,应设置独 立的破乳、除油废水处理系统,并应经单独处理或局部预处理后再 进行综合处理。

    5.8.8含铬废水应设置独立的还原、沉淀、分离废水处理系统,独

    比较后确定是回收利用还是作为废水处理。当作为废水处理时, 应设置独立处理系统,不应混入其他废水。采用化学药剂法进行 连续处理时,应回收重金属。

    5.8.10轧钢广废油应回收再生利用。

    5.8.11轧钢厂及其他厂酸洗设施产生的各种有价值的废酸液应 回收再生处理或用其他方法加以综合利用。 5.8.12含铬和石墨污泥应妥善堆存,储存位置及设施应符合相 关技术要求,或按照危险废物处理的相关要求进行处理。 5.8.13含油渣泥应采用焚烧处理,处理设施及排放浓度应符合 相关技术要求,处理后的含铁渣料可供烧结使用。 5.8.14镀锌、镀锡、连退机组的脱脂段宜设置脱脂液净化装置。 5.8.15轧钢厂多种机组和设施,应根据其噪声源的具体情况,分 别采取消声、隔声、吸声、隔振或阻尼等方法进行降噪。 5.8.16轧钢厂镀锌钢管的内吹,应在蒸汽喷射口设置消声器,并 应在镀锌钢管出口处设置隔声、集灰装置。 5.8.17金属制品厂的酸、碱废水宜采用中和处理,也可统一集中 处理,电镀漂洗废水宜采用化学药剂法等进行连续处理,采用离子 交换法处理时,不应混入其他废水。电镀中心排出的含铬废水的 处理应符合有关技术要求,含重金属离子废水宜按系统单独处理: 并应回收重金属。

    5.9.1石灰石料场应设置洒水或其他抑尘装置。

    5.9.1石灰石料场应设置洒水或其他抑尘装置。

    9.2冶金石灰、耐火材料生产中的各产尘点均应采取有效的 装置,同时应避免二次扬尘。

    5.9.3石灰粉输送宜采用气力输送方式,汽车运输宜采

    5.9.4搬烧石灰石、耐火原料的竖窑、回转窑及耐火原料干燥筒 应设置烟尘净化装置。

    5.9.5耐火材料油浸过程产生的焦油、沥青烟气应经净化处理后

    5.9.6石灰石、硅石等洗石废水应集中收集、处理并循环使用。 5,9.7在生产工艺允许情况下,广房内应设置洒水抑尘设施或地 坪冲洗装置,废水应集中收集、处理并回收利用。室外场地和道路 应设置洒水抑尘装置。

    9.8除尘装置宜按同一品种原料生产系统设置,收集的粉生 收利用。无法利用的粉尘应妥善处置,并应防止二次污染

    5.9.11轻烧白去石生产的环境保护设计应按本节中冶金石灰部 分设计要求执行。

    5.10.1原料处理、冶炼、浇铸、精整及装卸输送等所有产生粉尘 部位均应配备除尘及回收处理装置。各类铁合金电炉、高炉、转 炉、精炼炉、摇炉及金属热法熔炼炉应配备干法袋式烟气净化收尘 装置。

    预还原回转密应设十式烟气净化、静电除尘及脱硫装置,锰矿、铬 矿等粉矿的烧结、球团及造块设施的环境保护应按本规范第5.4 节要求进行设置,焙烧矿物的回转窑、多层炉、沸腾炉、干燥窑及竖 炉应设密闭式烟罩及相应除尘装置。

    炉应设密闭式烟罩及相应除尘装置。 5.10.4难以实施全封闭式电炉生产的75%硅铁(FeSi75)、硅钙 台金应采用矮烟罩半封闭式电炉装置,其烟气净化宜采用热能回 收型干法净化工艺,高温烟气应通过余热锅炉回收蒸汽直接利用 或发电。 5.10.5适宜实施全封闭式电炉生产的高碳锰铁、锰硅合金、高碳 铬铁及镍铁应采用先进实用的全封闭式电炉装置,并带有煤气回 收利用装置,电炉煤气宜采用干法净化除尘技术,回收高热值的煤 气除生产自用外,富余煤气可利用发电。 5.10.6精炼锰铁、精炼铬铁生产宜采用半封闭式或带盖式电炉 装置,并应设置烟气捕集系统及干法烟气净化除尘设施。 5.10.7硅石水洗产生的废水应经沉淀处理后循环使用。产生的 污泥及尾石应妥善处理或利用。 5.10.8全封闭式电炉煤气湿法除尘的洗涤水应自成系统并经处 理后循环使用。含酚、氰的洗涤水处理系统应包括沉淀、渣滤、化 学处理、泥浆处理、监控和水质稳定等设施。少量排污水可供水冲 渣系统使用。 5.10.9全封闭式电炉煤气洗涤水处理系统的泥浆应经二次浓缩 处理后再进行脱水。脱水后泥饼应作为冶炼原料回收利用。含有 害成分的污泥在堆放时应采取防止环境污染的措施,当属于危险 废物时,应按国家危险废物相关要求进行处置。 5.10.10金属铬生产废水、氢氧化铬反应废经处理后应返回生 产系统,不得外排。含铬废水处理应自成系统。电解金属锰生产 含铬废水经处理后应返至生产系统循环利用,不得外排。含钒废 水处理应自成系统,不得与其他废水混合。 5.10.11锰铁高炉煤气洗涤含氰废水处理应白成系统,处理局

    5.10.4难以实施全封闭式电炉生产的75%硅铁(FeS

    台金应采用矮烟罩平封闭式电炉装置,其烟气净化宜采用排 收型干法净化工艺,高温烟气应通过余热锅炉回收蒸汽直扌 或发电。

    的废水应循环使用,不得外排。 5.10.12高碳锰铁、锰硅合金、高碳铬铁、镍铁等铁合金炉渣采 用水萍粒化或干式热泼法处理。冲渣水应循环使用。 5.10.13精炼铬铁等粉化渣因其碱度高,易粉化形成粉尘污染 应采用封闭式处理和运输。处理过程中的扬尘点应设置收尘罩: 并应采用袋式除尘器除尘。 5.10.14金属铬浸出渣、五氧化二钒浸出渣等有毒渣应采取无害 化处理措施,并应分别掺配炉料内炼制含铬、含钒生铁等综合利 用。无条件进行综合利用的浸出渣,应按国家现行危险废物相关 控制的有关要求进行处置。 5.10.15原料和成品系统的破碎机、振动筛应在其底座与基础间 设置减振器,十、湿球磨机应设置隔声罩或隔声间,其他高噪声设 备声源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消声、减振、隔声等措施。

    11.1原料库、中碎配料、焙烧填充料加工、石墨化填充料加 品加工等产尘部位应采用密闭集尘和除尘设施。除尘回收的 应返回生产中使用。

    5.11.3沥青熔化和高压浸渍产生的沥青烟应密闭集气,并应设 置沥青烟净化装置。净化设备宜采用电捕集焦油器。 5.11.4混捏产生的含尘低浓度沥青烟应集气,并应采用焦粉吸 附干法净化。 5.11.5凉料产生的低浓度沥青烟应集气,并应采用焦粉吸附干 法净化或电捕焦油器净化。

    油器前宜设置蒸发式冷却器。净化装置应设有防燃、防爆措施,并

    应设置劳通烟道。回收的焦油应综合利用。 5.11.7高纯制品石墨化烟气的氯、氟等有害物质应配置相应的 除氯、除氟净化设施。 5.11.8成型、浸渍工序的含油冷却水以及湿法净化沥青烟的洗 涤水应除油后循环使用。 5.11.9生产中产生的废渣、石墨化过程中产生的碳化硅、制品加 工过程中产生的碎料应综合利用。对不能利用或暂时不能利用的 废渣·应设置渣场堆存。渣场应采取防渗漏、防扬散和防流失以及 雨水收集等措施。 5.11.10对破碎机、振动筛、球磨机、空压机、高压风机和挤压机 应根据不同情况设置消声、减振、隔声等装置。

    5. 12 公用、辅助设施

    1钢铁企业自备电厂、工业锅炉房的大、中型燃煤锅炉用的 煤,在其装卸、贮存、破碎、筛分、运输及上料等设施的产尘点应设 置机械抽风除尘设施,收集的粉尘应回收利用。煤堆场宜采用封 闭式贮煤设施; 2燃煤锅炉应使用低硫煤或燃煤同时掺烧煤气,并应设置烟 气净化设施。烟气净化设施可根据锅炉型号、所用煤质、地区情况 等条件而定,宜采用于式高效除尘器净化。净化后烟气应由高烟 卤排放。燃煤电,应设置脱硫、脱硝、脱求装置; 3采用排灰渣系统,锅炉炉体用水系统的外排水和软化水 系统排水应用作锅炉水力冲渣水。燃煤锅炉烟气湿式除尘和湿法 说硫的废水应经处理后回用: 4锅炉水力冲渣和湿式除尘废水应设置循环系统,并应根据 其废水的酸、碱特性,进行中和处理; 5自备电厂的粉煤灰应综合利用,并应设置专用堆场。设计 应根据干湿分排的原则,配置相应粉煤灰的输送贮运系统、挖灰和

    装灰机具以及运灰车辆; 6灰场周围应设置往外运灰的道路。灰场应采取防止二次 扬尘措施; 7燃煤锅炉的鼓风机进口应设置消声器项目管理和论文,出风口与管道间宜 设置隔振挠性管,引风机及其管道应做隔声包扎处理。

    2煤气站设计应符合下列规

    1建设煤气发生站宜选用新型节能煤气发生炉。煤气应脱 硫、除尘,可根据其含硫、含尘状况,选用适当的脱硫、除尘技术; 2煤气湿式净化处理的洗涤水应按水质条件分为热、冷两个 循环系统。冷循环水系统的外排水应补充给热循环水系统,冷循 环水系统的补充水应由工业水补给。在热循环水系统中应设置改 善水质的旁流处理设施。旁流处理司根据具体情况选用树脂吸附 法、化学累凝法或酸化法等方法; 3煤气发生站收集的焦油、焦油渣、煤气发生炉渣、筛下料应 进行综合利用,并应防止二次污染; 4煤气发生站焦油渣堆放场应采用防渗漏地坪,并应设置渗 漏析出水收集设施,经处理后返回循环系统: 5煤气发生站含酚废水,应根据含酚废水污染指标,选用相 应的预处理方法及最终防控方法,并应综合利用。 5.12.3乙炔发生站电石渣不得随意丢弃。电石渣废水应经沉淀 处理后循环使用。 5.12.4铸造、机械加工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机修铸造用化铁炉、电弧炉等的含尘烟气应进行捕集净 化,烟气净化宜采用袋式除尘器; 2包装材料加工厂喷漆工序应设置相应的漆雾尾气净化处 理装置,各种工业炉烟气和制芯尾气应设置相应的净化处理设施: 3机修型砂处理、铸件及轧辊喷丸处理、砂轮于式修磨、胶辑 干式修磨、粉煤灰输送、石灰石制备、木材加工等工序产尘点应设 置相应的除尘设施;

    4机修锻造、木模、木材加工间等噪声产生点应根据不同情 况采取相应的降噪措施; 5鱼雷罐车、铁水罐修理间各产尘点应设置相应的除尘 设施; 6铸造化铁炉冲渣废水、铸造水力清砂废水及热处理水萍废 水均应经沉淀处理后循环使用; 7机修系统湿式除尘废水、酸洗废水、含油(乳化液)废水、轧 辊冷却清洗、含重金属离子废水等均应设置相应的处理系统。 5.12.5检(化)验室、中心试验室、环境监测站产生的废水应根据 其水量和水质情况进行处理达标后排放。

    1氧气站的离心式空压机、氧压机及氮压机应采取隔声 措施; 2受压气体排放(放散)口应设置消声器。空气、氩气放散口 宜设置小孔喷注消声器,氧气放散口宜设置微穿孔板消声器; 3污氮切换阀及其前后管道宜放置在建筑物内;露天布置 时,对污氮切换阀体及其前后管道应做隔声处理;污氮排放可采用 地坑式消声器; 4循环水处理泵房内水泵出口宜设橡胶类柔性接头以降低 运行噪声污染; 5珠光砂应放置于指定的堆积场所,并应采取防止扬尘的 措施。 5.12.7水处理及其他设施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铁联合企业应节约用水,减少外排水,全厂应建立生产 污水回用处理站,宜建设生产废水深度处理回用设施。冷用水 应采用循环用水,并应根据水质采用软水密闭循环水系统、净循环 水系统或直接冷却水系统;生产废水应在各工序设置分质处理系 统,并应达标后排放或回收利用,不得采用稀释等方式处理排放; 2净循环水系统的排污水应优先作为独循环水系统的补充

    水使用,并应设置水质稳定装置。当循环水系统补充水采用中水 时,其补充水水质应处理至满足系统补充水水质要求; 3对于缺水或雨量充沛地区,宜设置雨水回收处理系统: 4集中制冷站制冷机组置采用环保型冷媒; 5物料贮运、破(粉)碎、筛分、混合等过程中产生粉尘的设备 和扬尘点应采取密闭措施,并应设置有效的除尘装置。厂房内应 设置洒水抑尘设施或水冲地坪,室外场地和道路应设置洒水抑尘 设施。废水应集中收集、处理并回用。 5.12.8大、中型钢铁联合企业应建立相应的环境监测站。环境 监测站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铁企业环境监测站应对本企业的污染源、广界、厂区和 生活区环境进行测: 2大型钢铁企业宜设置环境自动监测站同轴电缆标准,应对企业主要废气 污染源进行自动连续监测,对企业废水总排放口应进行自动连续 监测; 3被列为环境监测对象的废气污染源,应在其设备或烟 (排气筒)等有关部位设置符合技术要求的监测孔及监测工作平 台、梯子及电源。

    5.13.1全厂产生的含水废油较多时,宜设置集中性废油再生站, 含油泥渣应脱油处理后利用或进行回收处理。全广的含锌尘泥应 建设集中脱锌处理系统。 5.13.2企业在各车间(工序)建立各自的废水处理循环系统的前 提下,对各系统拟外排的废水,应设置集中性的总排水处理设施和 深度处理设施,经集中处理后的水用作工业补充水进一步回用。 浓盐水应优先进行冲渣、洒水等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的浓盐 水,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选择晾晒池、膜处理、热处理或者各类组 合技术进行处理。处理系统少量外排水应符合废水排放标准和总

    量控制要求。对不宜进入集中性总排水系统的废水应自成系统进 行深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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