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465-2008 煤炭工业矿区总体规划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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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3矿区并矿】田划分

    3.3矿区并【矿】田划分

    3.3.1矿区井(矿)田划分,应根据地质构造形态、煤层赋荐条件、 资源/储量与煤质分布状况、开采技术条件、水文地质条件、地形地 貌和地物特征,以及外部建设条件,并结合矿并(露关矿)规划生产 能力及开拓方式等因螺栓标准,综合分析比较确定。

    3.3.2下列情况宜利用自然境界和重要建、构)筑物划分并(矿)田:

    1当有地质构造、河流、地形地貌分界线等可作为井(矿) 自然境界时。 2地面有铁路、高速公路、大型水库等重要建(构)筑物可作 为井(矿)田境界时。

    3.3.3并(矿)田的划分,应利于集约化开发、井(矿)田开拓部署 与初期采区布置、各矿井的井口和工业场地位置选择、矿区铁路和 公路选线接轨,以及矿井(露天矿)建设施工。 3.3.4井(矿)田尺寸及资源/储量应与矿区开发强度、矿井(露天 矿)规划生产能力及服务年限相适应, 3.3.5有条件的矿区,当技术可行、经济合理时,宜留设一部分井 (矿)田或勘查区作为后备区,

    3.3.6矿区内国家规定的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

    34矿并(案天矿)规划生产能力及开拓方式

    3.4.1矿并(露天矿)的规划生产能力,应根据地质构造、资 源/储量、开采技术条件、合理的开采程序、煤层产出能力、技 术装备、外部建设条件、市场需求和经济效益等因索,综合分析 确定。

    3.4.2矿井(解天矿)的开拓方式,应根据地形、地晾、并田地质及

    水文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开采技术条件、规划生产能力、技术 装备、外部建设条件、施工技术与设备条件、生态环境及经济效益 等因素,综合分析确定。 3.4.3当矿区自然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及围岩性质适宜,经济合 理时宜用微无正拓方式

    3.4.3当矿区自然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及围岩性质适宜,经济合

    3.4.4矿区开发规划,应对各矿井的井口位置、第一水平高程、初

    期采区位置和露天矿的拉沟位置、首采区位置、开采程序的选择提 出规划意见,

    3.5矿区础设规概和服务年限

    3.5矿区础设规概和服务年限

    矿区建设规模,应根据资源条件、外部建设条件、环境承

    能力、匡民经济和区域经济发展需要、市场需求、投资效果和矿区 服务年限等因索、经技术经济分析论证确定。

    能力、国民经济和区域经济发展需要、市场需求、投资效果和矿区

    3.5.2矿区建设规模可按裘3.5.2划分。

    废35.2矿区建设规授划分

    3.5.3矿区应有适当的均衡生产服务年限。各类建设规模的矿 区均衡生产服务年限,不应小于表3.5.3的规定。

    3.5.3矿区应有适当的均衡生产服务年限。各类建设规模的矿 区均衡生产服务年限,不应小于表3.5.3的规定。

    3.5.3矿区应有适当的均衡生产服务年限。客类建设规模的矿

    志353矿区均街生产微务年限

    注:1露天开采或以露天开采为主的矿区,其均衡生产服务年限可超当醋短,并 应充分论证、合理确定。 2留有后备区或附近有接续区的矿区、缺煤地区的矿区,其均衡生产服务年 限可适当缩短,但不宜小于表中规定的85%。 3开果特殊和格缺煤类的矿区,其均衡生产服务年宜大于录中规定的15% 以上

    注:1露天开采或以露天开采为主的矿区,其均衡生产服务年限可适当端短,并 应充分论证、合理确定。 2留有后备区或附近有接续区的矿区、缺煤地区的矿区,其均衡生产服务年 限可适当缩短,但不宜小于表中规定的85%。 3开果特殊和格缺煤类的矿区,其均衡生产服务年宜大于录中规定的15% 以上

    :1露天开采或以露天开采为主的矿区,其均衡生产服务年限可适当缩望 应充分论证、合理确定

    矿区投产年限长短、保有资源/储量多少,结合经济发展和市场需 要,区分情况,经技术经济分析确定。投产不久的新矿区的服务年

    限可接表3.5.3扣除已生产年限确定;生产多年的老矿区,矿区内 的新建、改建、扩建煤矿的服务年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煤炭工 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和《煤炭工业露天矿设计规范"GB 50197的有关规定。

    3.5.6计算矿区各矿井(露天矿)的服务年限时,资源/储量备用 系数应根据地质条件及勘查程度确定,矿并宜取1.4~1.6,露天 矿宜取1.1~1.3。

    勘盒工作安排顺厅、矿区和矿开(露大矿的综合经济效益等因系 综合分析确定。 3.6.2同一矿区内有露关矿和矿井时,宜先开发露天矿,后开发 矿井。当煤田沿倾斜方向划分为数个井田时,宜先开发浅部矿井, 后开发深部矿井。 3.6.3同一矿区内有平确、斜井和立井开拓方式时,宜先开发平 码、斜并,后开发立井。 3.6.4同一矿区内,应先开发地质构造简单、煤层赋存稳定、开采 技术条件简单、外部建设条件好、施工条件简单的矿井(露天矿), 后开发地质条件复杂、外部建设条件差、施工条件复杂的矿并(露 天矿)。

    3.6.5矿区内有不同的煤类和煤质时,应先开发具有国家和市场 急需的煤类、煤质的矿并(露天矿)。对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果 的特殊和稀缺煤类,应实行有计划的开采。

    3.6.5矿区内有不同的煤类和煤质时,应先开发具有国家和市场

    3.7.1矿区开发规划,对地质勘查报告中涉及矿山安全的开菜技

    术条件,应进行分析评价,并应对其不足部分提出补充或进一步勘 查意见。

    3.7.2矿区开发规划,应根据开采技术条件,特别是瓦斯、煤与瓦 斯突出、煤尘爆炸和突水等危害严重的不安全因素,以及当前的灾 害防治技术水平,确定矿井(露天矿)规划生产能力和矿区建设规 模。

    3.7.2矿区开发规划,应根据开采技术条件,特别是瓦斯、煤与瓦

    3.7.3在规划矿区建设顺序和建设周期时,应执行安全设施“三

    3.7.4高瓦斯和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区,应根据本矿区的瓦

    3.7.5有地表水和地下水水害威胁的矿区,应分析本矿区可能

    3.7.6矿区开发规划,应对矿区及各矿井(露天矿)制定防范生产 安全事故发生的措施和应急处理预案,并应对建立健全安全生产 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提出原则要求。

    3.7.6矿区开发规划,应对矿区及客矿并露天矿)制定防范生产

    4煤炭分选加工与综合利用

    4,1.1矿区的原煤应进行加工处理,矿区总体规划应统筹规划全

    4,1.1矿区的原煤应进行加工处理,矿区总体规划应统筹规划全 矿区的煤炭分选加工设施,并应与规划的矿井或露天矿同步建设, 协调投产。

    4.1.2矿区的煤炭产品方向应根据矿区赋存的煤类和煤质特性,

    用户要求:以及选后经济效益综合论证确定。 4.1.4矿区的选煤厂或分选加工设施应合理布局。其规划生产 能力应与矿区规模相适应,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大、中型矿并(露天矿)应配套建设与其生产能力相适应 的选煤厂、筛选厂或其他加工设施。经技术经济比较后,亦可建设 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群矿型或矿区型选煤厂。 2小型矿并(露天矿)应根据具体条件建设集中或分散的煤 炭加工设施。

    4.2.1矿区总体规划应按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统筹规 划与煤炭相关的其他资源的综合利用项目,或提出规划意见。

    4.2.2矿区洗选加工的副产品和洗选研石,应就地消化,并应符 合下列要求: 1规划与资源总量相匹配的低热值煤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应 实行热电联产。 2不能用于发电的煤研石以及矿区内电厂排弃的粉煤灰、炉 渣,可用于生产建材、铺路、回填沉陷区等。 4.2.3矿区总体规划应对石煤、风化煤、天然焦、油页岩等低热值 资源,因地制宜地加以利用。 4.2.4矿区总体规划应对有提取价值的与煤共生的元素和有开 采价值的煤层共生、伴生矿物,因地制宜地分选和回收, 4.2.5矿区抽采的瓦斯应合理利用。

    4.2.3矿区总体规划应对石煤、风化煤、天然焦、油页岩等低热值 资源,因地制宜地加以利用

    4.2.4矿区总体规划应对有提取价值的与煤共生的元素和有开

    4.3煤炭深加工及煤炭转化

    4.3.1矿区总体规划应对矿区的煤炭深加工和煤炭转化统筹规 划和合理安排。在符合国家煤炭大区规划、地方经济总体发展规 划和相关行业规划的前提下,可发展煤炭深加工和煤炭转化等高 附加值产业

    4.3.2矿区可规划适合本矿区煤质特性和市场需求的配煤、型

    4.3.3矿区总体规划可根据矿区煤质特性、水资源、环境容量和

    4.3.3矿区总体规划可根据矿区煤质特性、水资源、环境容量和

    5.1矿区地面总布置

    5.1,1矿区地面总布置应对矿区内规划的各矿并、露关、选煤 厂、筛选厂及其排研场、排土场,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及其灰场,矿区 铺助企业及设施、供电系统、供水系统、地面运输设施,行政中心、 居住区或规划的新兴城镇、工业园区,规划和二列项的相关企业进 行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并应与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总体 规划相协调

    铺助企业及设施、供电系统、供水系统、地面运输设施,行政中心、 居住区或规划的新兴城镇、工业园区,规划和二列项的相关企业进 行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并应与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总体 规划相协调。 5.1.2矿区地面总布置应根据地形、工程地质和煤田地质条件、 井田划分、井田开拓、外部运输方式等,合理处理地面与井下、矿区 内部与外部、集中与分散、近期与远期等关系, 5.1.3矿区地面总布置宜与邻近矿区、地方或相关的工业规划相 协调,有条件时,辅助企业及设施和生活设施应相互协作,并应避 免重复建设。 5.1.4矿区地面总布置应利于分步实施,初期建设的工程项目宜 集中布置,对可能发展的项目应留有发展余地。 5.1.5矿区行政生产管理机构、矿区辅助企业及设施、居住区.宜 集中布置形成矿区中心区,并应位于交通方便的地点:有条件时, 宜靠近或位于城镇。 5.1.6矿区内各工矿企业及设施和居住区等场地选择,应满足生 产、运辑、场地总平面布置和土地利用、环保及生态建设等要求,并 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充分利用荒山坡地,应不占或少占基本农田、良由、果 园,应不拆迁或少拆进村庄。 2应不压或少压可采煤层,特别是初期开采的煤层和其他有

    5.1.2矿区地面总布置应根据地形、工程地质和煤田地质条件、

    5.1.3矿区地面总布暨宜与邻近矿区、地方或相关的工业规划相

    5.1.4矿区地面总布置应利于分步实施,初期建设的工程项目宣

    5.2矿区行政、文教、卫生设施和居住区

    5.2.1行政生产管理机构及附属设施建筑面积可按表5.2.1的

    规定,并结合矿区建设具体情况确定,其附属设施宜依托地方,不 设置或少设置,

    表5.21行政生产管理机构及附屋设施建筑面积

    5.2.2:矿区内文教、卫生设施、居住区及其公共服务设施宜依托 邻近城镇布置。当确无城镇可依托时,可按本规范第5.1.5条的 ·15

    5.2.2矿区内文教、卫生设施、居住区及其公共服务设施宜依托 邻近城镇布置。当确无城镇可依托时,可按本规范第5.1.5条的 .15.

    5.2.2,矿区内文教、卫生设施、居住区及其公共服务设施宜依托 邻近城镇布置。当确无城镇可依托时,可按本规范第5.1.5条的 ·15.

    规定布置;矿区医院规模可根据需要按矿区职工总数每千人18~ 20床位确定,矿区医院用地及建筑面积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执 行

    5.2.3集中居住区宜统一规划,宜分期与矿、厂同步或提前建设

    5.2.3集中居住区宣统一规划,宜分期与矿、厂同步或提前建设。 其居住建筑、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和面积指标宜按国家或所在地现 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执行。

    5.2.3集中居住区宣统一规划,宜分期与矿、厂同步或提前建设。

    5.2.4矿并工业场地距离居住区较远时,可就近设置职工公寓。

    5.3,1矿区防洪排涝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以矿区内的建设规划为依据,并应与当地防洪规划、城 镇规划、流域治理规划和农田水利规划相协调,综合治理、统筹兼 顾、防治结合、以防为主。 2应以矿区开采可能引起的地形变化和防洪工程可能产生 的对环境和煤炭开采的影响为依据。 3不应轻易改变行洪河道的自然形态,确需改变时,应有技 术、经济的依据,大、中河流还应得到有关部门同意

    5.3.2矿区内各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定。 2露天矿防洪标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煤炭工业露关矿设 计规范》GB50197的有关规定执行。 3矿区内其他企业和设施的防洪标准,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 推的规定执行。 4位于城镇的职工居住区的防洪标准,应与所在城镇规划的 防洪标准一致。单独设置的职工居住区的防洪标准,应按重现期 50~20a规划。 5当防护区内有两种以上的防护对象,且不能分别进行防护 时,防洪标准应按要求较高者确定

    表53.2矿非,选燃厂和矿区辅助企业防洪标测

    当用测进水高于麦中所烈规划重现现时,应按观得水观划

    3.3洪水流量应根据资料情况及地区特点,选用适宜的

    算或用多种方法计算比较确定。大、中河流应充分利用已有实测 资料,并应重视运用历史洪水资料:小流域洪水计算,宜采用摊理 公式或执区经验公式。

    5.3.4洪水位的计算图式,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计算断面上下游有足够长度范围内河道顺直、断闻规 整、河底纵坡均一、河床糙率变化不大,河段上下游也无卡口变水 或跌落等情况,且无较大支流汇人或分流时,可将该段河道近似地 按稳定均匀流计算确定水位。 2当计算段河道特点不符合稳定均匀流时,宜按稳定非均勾 流计算水面曲线、推求水位。

    5.3.5水库地区的防洪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矿区各场地应按水库修建后对河道水文要素、岸玻稳定和 泥沙淤积、冲刷的影响采取相应措施。 2规划场地位于水库下游,当水库防洪标准低于场地的防洪 标准时,应与有关部门协商采取措施,否则应按渍项规划。 3规划场地位于水库上游时,应布置在水库回水曲线范围以 外

    5.3.6防洪规划高程应按规划洪水重现期计算水位包拍星水租

    风浪袭击高度)加安全高度确定,安全高度在平原地区应采用 0.5m,山区应采用1.0m。矿井并口规划高程还应以校核标准检 验,并应取两者中的大值。

    5.3.7在受洪水和内涝威胁的矿区,当地区性防洪堤的防洪标准 与矿区防洪标准相符时,可按防洪堤内内涝水进行防洪规划,其防 洪标准应符合本规范第5.3.2条的规定。当地区性的防洪堤标准 低于矿区防洪标准时,其各单项工程的防洪排涝设计应经有关审 批部门审定,

    6.1.1,矿区辅助企业和设施,应根据矿区生产和建改的需要、 所在地区国家大型煤炭基地规划、社会协作条件统筹规划,并 应区别新老矿区,同时应充分利用社会化、市场化和协作化模式。 6.1.2矿区辅助企业和设施,应直接为矿区煤炭生产服务。矿山 救护和消防设施、机电设备修理设施、机电设备租赁站、中心试验 站、器材供应等设施,可根据矿区需要规划

    6.1.1,矿区辅助企业和设施,应根据矿区生产和建改的需要、

    6.2.1煤矿矿区应设立矿山救护队。

    1矿山教护大队不应少于2个教护币队。 2矿山教护中队不应少于3个救护小队。 3 每个敦护小队不应少于9人。 6.2.3矿山救护队的位置和数量,应根据矿井的分布和矿区的交 通条件确定。矿山救护队与服务矿井的距离,应保证行车时间不 超过30min。

    6.2.4矿山救护队的建设规模指标,应符合表6.2.4的规定。例 山护队的救护装备应符合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6.2.4矿山救护队的建设规模指标,应符合表6.2.4的规定。碍

    6.2.5消防站的设置,应根据地面设施布置和矿区交通条件确 定,并应征得当地公安部门的同意。

    6.3机电设备修理设施

    6.3机电设备修理设施

    6.3.1矿区机电设备修理设施规划,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根据矿区建设规模和主要设备类型的要求,并综合矿区 所在地区或相邻矿区的机电设备修理能力和制造厂协作条件规 划。 2矿区宜建一个矿区机电设备修理厂,矿区规模较小时,可 与适中的矿井修理厂合并建设。 3对修理难度大、专业性强的机电设备,宜委托企业、主机制 造厂或定点修理厂承担。当拥有一定数量时,也可在矿区设专业 修理厂或车间。 4应充分运用市场竞争机制论证比选机电设备修理经营模 式:并应结合矿区具体需要确定矿区机电设备修理设施。 5.3.2矿区机电设备修理厂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新老矿区规模及 发展、开采工艺和主要设备类型及数量确定。 矿区机电设备修理厂的建设规模指标,可按表6.3.2选 双

    6.3.2矿区机电设备修理广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新老矿区规模及

    矿区机电设备修理厂建设规模护

    连kt为矿区建设规惠单位

    kt为矿区建设规惠单位

    4.1矿区机电设备租赁站的组成及任务,应符合下列要

    1应负责租赁设备的验收、出租、更新、配件和油脂供应,开 应对用户进行技术服务。 2租赁设备的大修和一般修理,宜由租负站负责外委、用户 负责设备的保养。 3可按设备库、配件库、油脂库、油脂分析室、设备故障诊断 室等生产、技术服务设施规划。租赁站的设备库、配件库、油脂库 应与矿区总器材库明确分工。

    6.4.2矿区机电设备租赁站的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有条件的矿区,宜根据租赁设备的种类和数量,组围家 大型煤炭基地区域性专业租赁站;无条件的矿区,宜设置矿区机电 设备租赁站。 2矿区机电设备租赁站,宜与矿区机电设备修理厂统一规 刻、邻近设置。 6.4.3矿区机电设备租赁站的建设规模,应根据矿区租赁设备的 规格和数量确定,可按表6.4.3选取。

    6.5.1矿区中心试验站,应根据矿区的计量和检测项目的要求进 行规划,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负责矿区煤质、水质、井下气体、部分矿用材料的分析和

    6.5.1矿区中心试验站,应根据矿区的计量和检测项目的要求进

    鉴定。 2 应负责电工、热工、压力和矿用安全仪表的检修及校验。 3应负责部分电气设备的检测和性能试验。 4当利用国家大型煤炭基地、本地区的专职机构或由矿区机 电设备修理等部门承担部分任务时,矿区中心试验站可减少计量, 检测项目。 5矿区中心试验站,可由化验室、电气试验室、计量鉴定室等 组成。 6.5.2矿区中心试验站的建设规模,应根据计量、检测项目的内

    6.5.2矿区中心试验站的建设规模,应根据计量、检测项目的内 容确定,可按表6.5.2选取

    表65.2矿区中心试验站建设规模指标

    6.6.1矿区器材供应设施,应根据矿区的规模及开采工艺确定, 并应综合本地区协作情况统一规划。 6.6.2矿区总器材库的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负责本矿区生产所需的各种设备、器材(不包括租赁设 备及其备件和油脂)、金属材料、化工橡胶制品(不包括爆炸材料) 及有关建材、物资的贮存和供应。 2矿区器材和设备的贮存和供应,宜集中设置在矿区总器材 库。各矿或厂可设供应站。 3矿区总器材库的规划,应根据先进的仓贮工艺知设备确 定。 4矿区总器材库建设规模,应根据矿区规模及开采工艺的需 2

    要确定,可按表6.6.2选取,

    表6.6.2矿区总器材库建设规模指标

    6.6.3矿区爆炸材料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矿区爆炸材料总库及分库的位置、总库区的外部和内部安 全距离,以及矿区爆炸材料库内的建筑,必须符合现行《煤矿安全 规程》及国家标准《民用爆破器材工程建设设计安全规范》 GB50089的有关规定。 2矿区爆炸材料库的布置,应根据地形和环境条件确定。矿 区爆炸材料库的防护屏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爆破器材工 程建设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的有关规定。 3矿区爆炸材料总库内爆炸材料的贮存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有爆炸材料制造厂的矿区爆炸材料总库,所有库房贮 存各种炸药的总容量不得超过该厂1个月的生产量,需 管的总容量不得超过该厂3个月的生产量; 2)无爆炸材料制造厂的矿区爆炸材料总库,所有库房贮存 各种炸药的总容量不得超过由该库所供应的矿并2个月 的计划需要量,需管的总容量不得超过6个月的计划需 要量; 3)矿区爆炸材料总库单个库房的最大容量,炸药不得超过 200t,雷管不得超过500万发。 4各种爆炸材料的每一品种都应专库贮存;当条件限制时, 应按国家的有关同库贮存的规定贮存。 5矿区爆炸材料总库建设规模,应根据矿区炸药年消耗量确 定,可按表6.6.3选取。

    表6.6.3矿区爆炸材料总库建设规模指标

    6.6.4矿区可不规划木材加工厂。当地木材供应围难时,可根据 需要量规划矿区木材加工厂。木材贮存量可按矿区60~90的 木材消耗量规划

    6.6.4矿区可不规划木材加工厂。当地木材供应围难时,可根据

    7.0.1矿区地面运输规划,应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并应正确处 理与矿区井(矿)田开发、地面布置、城乡规划、农田水利规划、工农 业发展及地方客货运输等关系,同时应选择矿区与煤淡用户或销 煤地区之间经济合理的运输路径,并应与铁路路网、公路路网、水 运系统的发展规划相适应。矿区地面运输系统宜减少压煤。当矿 区附近有尚得开发的煤田时,应为煤田发展创造运输条件。 7.0.2矿区煤炭对外运输方式,应根据运量、运距、服务年限等条 件,经综合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宜采用标准轨距铁路有条件时,可 采用水运或水陆联运;运量较小时,可经技术经济比较采用公路等 其他运输方式。 7.0.3大(中)型矿井、露天矿和选煤厂的煤炭,宜采用标准轨距 铁路直接装车外运。当地形复杂、井口附近选择装车场地围难,且 集中装车较为经济合理时,可采取标准轨距铁路集中装车外运;小 型矿井的煤炭,宜采取标准轨距铁路集中装车外运。 7.0.4集中装车站的位置,可在就近的铁路路网车站、矿区铁路 运输系统中的车站或矿并装车站中比较确定。 7.0.5’煤炭集运方式,应根据运量、运距、地形、地质等条件,并结 合开拓和提升方式,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可采用公路或窄轨铁 路、架空紫道、带式输送机运输。 7.0.6当矿区设有集中选煤厂、电厂、化工厂或其他助企业时 其内部运输方式可根据厂址、来煤矿井个数、运量、运距以及矿区 标准轨距铁路运输系统布局,经方案比较确定,可采用带式输送 机、公路、窄轨铁路或标轨距铁路等运输。

    7.0.1矿区地面运输规划,应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开应正确处 理与矿区井(矿)田开发、地面布置、城乡规划、农田水利规划、工农 业发展及地方客货运输等关系,同时应选择矿区与煤淡用户或销 煤地区之间经济合理的运输路径,并应与铁路路网、公路路网、水 运系统的发展规划相适应。矿区地面运输系统宜减少压煤。当矿 区附近有尚待开发的煤田时,应为煤由发展创造运输条件。

    7.0.7矿区机电设备修理厂、总器材库、总木材场,宜设在矿区铁

    路集配站或其他车站附近,可采用标准轨距铁路联通。 7.0.8矿区的旅客运输和职工通勤,宜采用公路运输;当客流量 较大、利用矿区铁路运输条件方便时,可采用铁路运输。 7.0.9矿区标准轨距铁路,宜由矿区企业管理(自营),条件适宜 时,也可由铁路部门代管或统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由矿区企业管理(自营)时,应自成系统,并应设置有关车 站、线路和辅助、附属设施等。 2由铁路部门代管或统管时,不应设交接站(场、线)。当有 可能改为矿区企业管理(自营)时,应预留增设交接站(场、线)和机 车车辆维修等有关设施的位置。 7.0.10矿区标准轨距铁路宜与国家路网铁路集中接轨,应设一 个接轨点;当路网铁路与矿区煤田紧邻、平行分布或穿过煤田,或 因其他因索与路网铁路集中接轨有困难时,可经方案论证并与铁 路主管部门协商后采用数个接轨点。 7.0.11矿区标准轨距铁路,宣与路网铁路的区段站或中闻站接 轨:特殊情况时,经与铁路主管部门协商后,可在区间与正线接轨, 但应在接轨地点设置车站或辅助所。 7.0.12矿区铁路集配站的设置,应根据矿区装车站分布、矿区地 面总布置、煤炭运量、流向、行车组织、路网铁路机车交路及接轨站 性质和条件,结合地形、地质等条件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矿区铁路运输系统中各装车站装煤外运不能全部按路网 铁路列车牵引质量整列装车,而需进行集配作业时,应设集配站。 2矿区铁路运输系统中各装车站装煤外运均按路网铁路列 车牵引质量整列装车或采用重载单元列车装车时,可不设集配站, 3大型矿区铁路在路网万吨重载列车专线铁路上接轨时,可 任矿区铁路接轨站前适当位置设方吨重载列车组合站(线),其站 线有效长度应满足组织方吨重载列车长度的需要。 7.0.13矿区集配站的位置应设置在重车车流汇合的出口处,并 宜靠近矿区,但应不压煤或少压煤,有条件时,集配站可与装车站

    7.0.14.矿区企业管理(自营)的标准轨距铁路与路网铁路及车辆 交接作业,应设置交接站(场、线),其地点应经综合技术经济比较 确定,条件允许时,宣与接轨站或集配站合并设置, 70.15·各种运输方式的工作制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标轨距铁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矿区铁路应与路网铁路一致,采用365d; :2)煤矿铁路应与所服务的煤矿企业一致,采用330d。 2.其他运输方式应与所服务的煤矿企业一致。 7.0.16矿井年运量应按年牛产能力计算,日运量应按年运量除 以矿井年工作天数,并乘以下列不均衡系数计算: 1标准轨距铁路为1.1~1.2。 2窄轨铁路为1.15~1.25。 :3公路为1.15~1.25。 4架空索道为1.1~1.2。 7.0.17矿区铁路应按矿区运量计算需要的道过能力,并应预留 与路网铁路相同的储备能力,单线应采用20%,双线应采用15%, 煤矿铁路可不预留储备能力。 7.0.18矿区标准轨距铁路运输,应根据衔接的路网铁路近、远期 的技术条件,进行车流组织规划,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煤炭外运量大、流向固定、到站集中,在路网重载单元列车 戴方吨电藏组合列车专线铁路上接轨的大型矿并、露大矿、选煤媒 厂、集中装车站,宜按路网重载单元列车牵引质量规划。 2矿铲区铁路在一般路网铁路上接轨,车流组织规划应符合下 列规定: 1)矿区铁路由铁路部门代管或统管时,大型矿井、露天矿、 选煤厂、集中装车站,宜接路网铁路列车肇引质量整列车 规划,按整列车规划工程艰苣时,经方案比较论证,可采 用半列车。中小型矿井、露天矿、选煤广装至站,受条件

    ,0.18矿区标准轨距铁路运输,应根据衔接的路网铁路近、远期 的技术条件,进行车流组织规划,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煤炭外运量大、流向固定、到站集中,在路网重载单元列车 或方吨重载组合列车专线铁路上接轨的大型矿井、露天矿、选煤 厂、集中装车站,宜按路网重载单元列车牵引质量规划。 2矿铲区铁路在一般路网铁路上接轨,车流组织规划应符合下 列规定: 1)矿区铁路由铁路部门代管或统管时,大型矿井、露关矿、 选煤厂、集中装车站,宜接路网铁路列车牵引质量整列车 规划,按整列车规划工程艰苣时,经方案比较论证,可采 用半列车。中小型矿井、露天矿、选煤厂装车站,受条件

    限制不能集中装车时,可采用半列车; 2)矿区铁路由矿区企业管理(自营)时,装车站可按路网铁 路列车牵引质量整列车或半列车规划,个别困难的可采 用1/3列车: 3)因受条件限制,装车站不能接路网铁路列车牵引质量整 列车规划时,宜在集配站组成符合路网铁路列车牵引质 量整列车要求的列车; 4)单个装车站或小型矿区的集配站,其铁路直接与路网铁 路接轨,无条件组织符合路网铁路列车牵引质量整列车 的要求时,成经方案比教论证,并与铁路主管部门协陷 后,确定其列车组成。 19矿区内集中选煤产、电厂或化工厂等标准轨距铁路内部 的车流组织,应按固定车底循环列车规划。 20矿区公路应根据矿区客货运输的需要,并按现行国家标 矿道路设计规范GB22的有关规定规划。矿区道路(公 应设置相应的养路机构,

    限制不能集中装车时,可采用半列车; 2)矿区铁路由矿区企业管理(自营)时,装车站可按路网铁 路列车牵引质量整列车或半列车规划,个别困难的可采 用1/3列车: 3)因受条件限制,装车站不能按路网铁略列车牵引质量整 列车规划时,宜在集配站组成符合路网铁路列车牵引质 量整列车要求的列车; 4)单个装车站或小型矿区的集配站,其铁路直接与路网铁 路接轨,无条件组织符合路网铁路列车牵引质量整列车 的要求时,应经方案比较论证,并与铁路主管部门协商 后,确定其列车组成。 矿区内集中选煤产、电厂或化工厂等标准轨距铁路内部 车流组织,应按固定车底循环列车规划。 )矿区公路应根据矿区客货运输的需要,并按现行国家标 矿道路设计规范GB22的有关规定规划。矿区道路(公 应设置相应的养路机构,

    8.0.1矿区供电规划应根据矿区煤炭生产和分类加工企业、辅助

    8.0.1矿区供电规划应根据矿区煤炭生产和分类加工企业、辅助 企业和其他非煤企业电力负荷的性质、分布、大小和发展情况,并 结合地区电力系统的现状及规划,合理确定供电电源点、电源电压 等级、供电系统和建设顺序

    8.0.2矿区供电规划应利于分期建设,并应远近期结合、以近期

    2矿区有可靠的热负荷,具备集中供热条件,适合发展热电 联产工程。 3矿区所处位置远离电力系统,短期内延伸电力网为矿区取 得电源或第二电源有困难或技术经济不合理时。 8.0.6矿区内的自备电厂的电力系统规划和厂址选择,应符合下 列规定: 1自备电厂宜与地区电力系统并网运行,并应符合自发自用 多余电量上网原则。 2自备电厂宜靠近矿山或选煤厂等燃料供给处。 8.0.7矿区变电所可根据电力系统变电所和矿区用电单位的分 布情况设置,并应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8.0.8,矿区变电所位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节约肃地、不压或少压地下资源。 2应靠近负荷中心,并应远离污移及火灾、爆炸危险环境,同 时应便于进出线。 3应具有适宜的地质、地形和地貌条件,并应避开断层、滑 坡、沉陷区等不良工程地质地带。 4所址高程应在百年一遇的洪水位之上,并应避免山洪危 害。 5条件适合时,可与用户变电所或矿区内的自备电厂的高压 配电装置联合建设。 8.0.9矿区变电所主变压器的台数、电压等级、容量,应经技术经 济论证确定。主变压器台数不得少于二台,当断开一台变压器时 其余变压器应能保证维持正常煤炭生产所需电力负荷,且不得少 于全部负荷的75%。 8.0.10..矿区内部配电电压宜采用6~110kV。当有两种电压可 供选择时,应做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当技术可行、经济指标相差不 大时,宜采用较高电压。 3.0.11矿区供电系统应简单可靠,同一电压等级的配电级数不

    要求: 1不应架设在爆破作业区和未稳定的排废区内,并应与燥破 作业区和未稳定的排废区保持适当安全距离, 2宜利用井田境界、断层煤住或其他煤柱;当元煤栏可利用 时,线路宜减少通过煤田地表的路段长度,并宜避免通过初期沉陷 区。 3通过沉陷区的两回电源线路之间应有足够的安全距离,并 应采取其他必要的安全措施;在电源线路有可能通过产生沉陷的

    9.1矿区信息网的主要内容

    9.1矿区信息网的主要内容

    9.1.1矿区总体规划应根据矿区的具体情况和国家及所处地区

    9.2矿区信息网的传输网

    9.2.1构建矿区信息传输专用网或利用当地公用传输网应进行 综合技术经济比较确定。有条件的地区,矿区信息传输网的建设 宜与本地公用网的建设相结合;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建设矿区专 用信息传输网,但应留有与公用传输网的接人方式。 9.2.2矿区信息传输网的骨干网应选择光纤传输系统,对传输距 离较远、光缆敷设困难的地区可采用微波传输系统。条件适宜时 可采用卫星通信系统,

    .3.6矿区电活局(站》中继线的客量:应符合下列费求

    9.4矿区调度通信网

    9.4.3矿区内各企业的调度交换机的功能应与矿区调度总机租

    9.4.4矿区生产调度总机与矿区内各矿(厂)、辅助部门、附属企 业调度交换机之间,宜采用数字中继方式;当条件受限时,应至少 设置2对模拟中继线路。

    9.4.4矿区生产调度总机与矿区内各矿(厂)、辅助部门、附属企

    9.5矿区移动通信和应急通信网

    9.5矿区移动通信和应急通信网

    9.5.1矿区无线移动通信和应急通信宜利用当地公用移动通信 系统。当条件不具备时,可建设企业专用无线集群通信系统。 9.5.2矿区总调度室与矿区救护大队和消防队之间应设置专用 的无线通信系统。

    9.6矿区管理数据通信网

    9.6矿区管理数据通信网

    9.6.1大、中型矿区宜建设独立的管理数据通信网。 9.6.2矿区管理数据通信主干网的传输速率不宜低于1000Mbit/s 并应满足传输语音、数据、文字和图像等综合数字业务的需要。有 条件的矿区,宜设置远程视频会议系统。 9.6.3矿区管理数据通信网应根据矿区的规模以及各矿(厂)的 地理分布情况确定,并应统筹规划各矿(厂)局域网的布局;各矿 (厂)的局域网宜经矿区信息中心接入当地公用数据网,当情况特 殊时,各矿(广)的局域网也可就近接入当地公用数据网。 9.6.4矿区信息中心的管理数据通信网的核心交换机应采用具 有三层交换功能的网络交换机,并宜设置路由器、Web服务器及 数据库服务器等。系统应采取网络安全措施

    9.7矿区安全、生产监控数据通信网

    9.7.1矿区宜建设统一的安全、生产监控中心。矿区安全、生产 监控中心宜与矿区信息中心合建。 9.7.2矿区安全、生产监控中心应接人矿区管理数据通信网。有 条件的矿区,宜建设独立的矿区安全、生产监控数据通信网,并应

    与矿区管理数据通信网联网。

    9.7.3矿区内各矿(厂)的安全、生产监控中心应通过矿区管理数 据通信网或矿区安全、生产监控数据通信网接人矿区安全、生产监 控中心:条件不具备时,矿区内各矿(厂)的安全、生产监控中心可 通过当地公用传输网接人矿区安全、生产监控中心。 9.7.4矿区安全、生产监控中心应设置独立的网络交换机、服务 器和网络安全设备,并应采取保证监控数据安全的指施。 9.7.5·矿区安全、生产监控中心宜通过公用传输网与当地安全监 察部门联网

    9.8.1矿区产播电视系统应具有双向传输功能,并宜采用光纤和 同轴电缆混合网组网。 9.8.2矿区的广播电视用户宜接人当地公用有线广播电视网。 条件不具备时,也可设置矿区卫电视接收系统。 9.8.3矿区工业电视系统应能将矿区内各矿(厂)工业电视视频 监控信息传送至矿区安全、生产监控中心,

    矿区给水、排水、供热与燃气

    0矿区给水、排水、供热与燃气

    注:1中等载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大于20万且小于50万的城市;小城 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小于20万的城市, 2 分区划分: 1)一区包括:潮北、潮南、江西、浙江、福建、广东、广西、湾南、上海、江苏 安徽、重庆 2)二区包括:四川、州、云南、黑龙江、吉林、辽宁、北京、天津、河北、山 36

    西、河南、山东、宁夏、陕西、内蒙吉河套以东和甘嘴黄河以尔的地区 3)三区包括:新疆、青海、西献、内蒙古阿套以西和甘肃黄河以西的地区。 3当居佳区规划有中水作为冲圆用水时,用水定额应相应减少。 4该指标为规划最高日用水指标,当矿区所在地区有明确用水措标时应以当 ·地规定为依据, 2企业生活用水定额可按6595L/人,班估算。 3煤炭企业生产用水指标,可按现行国家标准《煤炭工业矿 计规范》GB50215、煤炭工业小型矿井设计规范》GB50399、 荧工业露天矿设计规范》GB50197和《煤炭洗选工程设计规 GB50359的有关规定执行。

    胖,本表热探已包括管网品实水量。

    10.1.6矿区给水系统应满足水量、水质、消防和安奎结水的要 求。 10.1.7矿区给水系统的调蓄水量宜为给水规模的10%~20%。 10.1.8.消防用水量、水压及延续时间等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 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2005年版)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 (2005年版)的有关规定执行。

    10.2.1矿区内的非水系统,应根据矿区和企业规划,当地雨量情 况和排放标准,以及地形、水体条件等因素确定。矿区的排水系统 ·37·

    宜采用分流制。 10.2.2矿区内的排水量可按居民生活污水、井下排水、工业生产 废水和雨水进行估算, 10.2.3在规划污水处理厂时,进厂污水水质可按当地污水水质 资料参比估算,并应同时对污泥进行处理。 10.2.4污水处理工艺应采用技术先进、流程简单、运行安全、出 水水质可靠的工艺。处理后的出水水质应达到国家及地方有关水 质的要求,排出口位置的设置应征求当地有关部门的意见。

    安全标准规范范本11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

    11.1.1矿区总体规划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指导方 针,遵循国家和地方现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定,坚 持煤焱工业可持续发展和循环经济原则,合理开发和充分利用国 家煤炭资源,严格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 境友好型矿区。 11.1.2矿区总体规划的建设项目宜采用资源利用率高、能耗物 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装备。 11.1.3.矿区各类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 准,并应符合国家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11.1.4矿区规划环境保护目标应与当地政府制定的区域环境保 护目标相协调。矿区总体规划应根据规划内容和所在区域的环境 特征,并按全面保护环境和利于生态建设的要求,对矿区发展规 模、产业结构以及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布局的环境可行性进行分析。 11.1.5..矿区内国家规定的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 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自然保护区及重要水源地等,应根据国 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提出保护要求。 11.1.6矿井排水和露天矿疏干水应作为水资源进行重复利用 选煤、水力采煤、防火灌浆、井下消防酒水、露天矿酒水降尘、绿化 等用水,应使用经处理后达到水质要求的矿井水和露天矿疏干水, 重复利用率应达到国家现行环保技术政策的要求。选煤厂和水力 采煤矿井用水应实行闭路循环,并应达到零排放。 11.1.7.在有条件的矿区宜使用瓦斯等洁净燃料;矿区宜采用封 闭式储煤仓(场)或挡风抑尘网。开放式的露天储煤场应采取酒水

    抑尘措施,周围应设置围挡和隔尘绿化带, 11.1.8矿区总体布局应根据所在区域声环境功能区划合理规划 布局。 11.1.9矿区规划应按“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进行煤研 石、煤泥的综合利用。矿区不应设置永久排研场,周转排场应采 取防止水土流失和研石自燃的措施。 11.1.10矿区规划应根据国家和地方土地复垦的有关规定,实施 矿区土地复垦和生态恢复,并应边开采、边复垦,破坏土地的复垦 率应达到国家现行环保技术政策的要求。露天矿排土场应进行边 坡整治、覆土绿化。 11.1.11矿区绿化规划应结合当地农林和环保部门的发展规划, 并应符合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 11.1.12矿区应设置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并应根据矿区的规模、 监测任务和监测范围,设置必要的监测机构与相应的监测手段。 11.1.13矿区总体规划阶段应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应编制 环境影响报告书。

    11.2.1区息体规划应贯彻“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 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结合地方水土保持规划和生 态建设规划,编制矿区水土保持规划,制定矿区水土流失防治目 标。 11.2.2矿区的废弃研石、剩离物、灰渣等应规划专门的堆雄放周转 场地,严禁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 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堆放废弃物的地点倾倒、 堆放固体废物。 11.2.3矿区建设应减少植被坏,矿区铁路、公路两侧地界内的 山坡地应修建护坡或采取其他防止滑坡和水土流失的整治措施: 取土场、弃土场应统一规划,并应采取控制水土流失的措施。

    11.2.4煤炭开采破坏的土地应进行复垦。矿区总体规划应根据 矿区自然条件、采煤工艺及采后对土地的破坏程度,制定因地制宜 的土地复垦规划。在规划布局上应处理好与生态建设和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煤炭开采规划、当地农村经济发展规划、矿区生产建设 进度的协调关系。

    12.0.1矿区总体规划劳动定员应包括达到规划生产能力时所需 的各单项工程的全部生产工人、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和其他人员。 12.0.2矿区总体规划劳动定员应根据各单项工程的规划生产能 力、开拓开采条件、机械化装备水平等因索,经综合分析类比估算 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矿并(露天矿)和选煤广劳动定员可按同类项目,结合本矿 区具体条件类比分析估算。 2矿区辅助企业劳动定员可按企业的类型和规模并按同类 项目估算。 3矿区行政福利设施劳动定员可根据管理体制估算。 12.0.3矿区总体规划劳动定员的在籍人数,可按各类人员的出 勤人数乘以各类人员的在籍系数确定。在籍系数宜采用下列系 数: 1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其他人员在籍系数可取1.0。 2井下工人在籍系数可取1.4~1.5。 3地面工人在籍系数可取1.3~1.4。 12.0.4矿区总体规划应按下式估算矿区原煤生产人员综合全员 数露:

    12.0.5矿区总体规划投资估算应按单项工程列出静态投资估算 汇总表。估算的项目静态投资准确率应控制在士30%以内。 12.0.6矿区总体规划生产成本和煤炭销售价格pvc标准,可根据当地或

    周边的市场状况进行预测 2.0.7矿区总体规划应根据矿区资源和外部建设条件、市场调 查与分析等,对矿区建设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论证。 12.0.8矿区总体规划应对社会效益进行初步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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