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477-2009 纺织工业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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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3,区建筑物的平面与空间布置应有良好的自然采光和自

    4.0.4厂区运输道路和跨越道路的管线设计,除应满足工艺生产 要求和消防车的畅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广区运 输安全规程》GB4387的有关规定。宜避免运输的交叉与倒运,厂 区的出人口不应少于两个,并应设在两个不同的方向,同时应做到 人流、货流分开。 4.0.5厂区内采用内燃机车辆运输时,在防爆区域内应采取必要 的安全及防火措施。 4.0.6改、扩建工程应解决厂区内建筑物的过分拥挤和易燃物品 的堆放位置。原料、成品、化学品、包装材料库等宜做到分类集中

    4.0.6改、扩建工程应解决厂区内建筑物的过分拥挤和易燃 的堆放位置。原料、成品、化学品、包装材料库等宜做到分类 布置。

    4.0.8生活设施及辅助用房应符合国家有关工业企业设计卫生 标准的相关规定建设工程标准规范范本,相应的生产卫生用房、生活卫生用房及医疗卫生 机构的设置可按国家现行标准《纺织工业企业厂区行政管理及生 活设施建筑设计规定》FJJ107的有关规定执行。

    4.0.9生产、生活辅助用房的位置,应避免有害物质、病原体、噪 声、高温、高湿等有害因素的影响。 4.0.10厂区绿化设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现行 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的有关规定执行。

    5.0.1车间内原料、半成品、成品、废丝、废料应分类堆放,设计中 应留有满足生产要求的场所,不得占用运输及人员蔬散通道。 5.0.2车间内凡产生有害气体、烟尘、噪声及使用易燃、易爆物料 的设备宜相互分开,有害与无害作业应分开。 5.0.3车间内有关生产、生活卫生辅房的设置应符合国家有关工 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卫生特征分级规定,并应布置在其服务车 间的周围。纺织工业企业生产车间的卫生特征分级应符合表 5.0.3的规定。

    表5.0.3 生产车间的卫生特征分级

    S.0.4车间内门与通道的位置、数量、尺寸,应与设备布置、运输 方式、操作路线相适应,并应满足操作、检修和安全的需要。设备 之间和设备与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应满足操作、检修和安全的要 求。对有传动或高温的设备之间的距离,应适当加大。 5.0.5车间内疏散通道、安全出入口、疏散梯的设计,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纺织工业企业有关防 火标推的规定。

    5.0.6设计应采用不产生或少产生危险和有害因素的新技术、新 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产工艺的需要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推《生产设备安全卫生 计总则》GB5083和电气设备安全设计导则》GB4064的有关 定,同时应选用有生产许可证的制造厂生产的设备。

    5.0.8企业自行设计、制造、安装的设备和利用原有设备,均应经

    有关部门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或鉴定后采用。

    6.1.1纺织工业企业工程的防火、防爆设计,应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消防法》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爆 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和纺织工业企业 有关防火标准的规定。

    6.1.1纺织工业企业工程的防火、防爆设计,应符合《中华人民共

    .2纺织工业企业车间的火灾危险

    6.1.3厂区总平面布置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消防水管网的合理

    布置和消防用水的水量、水压的要求。车间内外消火栓的设置、 给水设施和固定灭火装置等设计,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 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纺织工业企业有关防火标准的 规定。

    6.1.4在易燃易爆的罐区、车间、作业区和储存库,应设

    灭火设施及室内外消火栓。

    6.1.5厂房面积或相邻两个车间的面积(包括仓库)超过现行国

    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纺织工业企业有关防火 标准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面积时:应设防火墙。因生产需要 不能设防火墙时,可采取防火分隔水幕、特级防火卷帘等其他措 施。

    6.1.6原材料和生产成品应存放在堆场或仓库内。原料、成品仓 军或堆场与烟窗、明火作业场所的距离不得小于30m:烟图高度超 过30m,其间距应按烟高度计算。

    6.1.7麻纺织工厂严禁设地下麻库,

    6.1.8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应贮存在危险品库内,危险品库应布 置在厂区内人员稀少、偏解的场所,危险品库的安全防护距离及房 屋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 有关规定。

    6.1.9通风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和非燃烧体楼板等防火分

    须穿过时,应在穿过处设防火阀。穿过防火墙两侧各2m范目 的风管保温材料应采用非燃烧材料,穿过处的空隙应采用非烧 材料填塞。

    6.1.10在有爆炸危险的厂房内,应采用防爆型设备通风,

    按楼层分别设置,不同火灾危险类别的生产厂房送排风设备不应 设在同一机房内。

    按楼层分别设置;不同火灾危险类别的生产广房送排风设省

    火规范》GB50016和纺织工业企业有关防火标准的规定,厂房应 设置排烟措施、应急照明和火灾报警系统。

    6.1.12排出容易引起火灾或爆炸危险的可燃气体、可燃粉尘的 场所,应避免直接采用排风机排出,宜采用带有喷淋装置的通风设 各

    6.1.13车间的控制室宜布置在安全区,当必需布置在防爆区域

    6.1.13车间的控制室宜布置在安全区,当必需布置在防爆区域 内时,应通风良好,室内应保持正压;设备、管道应密封性良好,不 应有泄漏。

    1滤尘室宜布置在独立建筑物内或有直接对外开门窗的附 房内,不得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滤尘室上面不宜布置生产或 辅助用房,相邻房间不宜设置变配电室。 2滤尘室的建筑宜采用框架结构,严禁用木结构。滤尘室与 相邻房间的隔离应为防火墙,滤尘室地面应采用不产生火花的地 面。滤尘室应有足够的泄压面积,泄压比值应按现行国家标推《建 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执行。 3生产车间的滤尘设备不得与送排风和空调装置布置在 一 个公用空间内,滤尘室应专用。不同车间的滤尘设备应分别设置 滤尘设备的安装位置与四周墙壁之间宜保持1m以上的距离(挂 墙式纤维分离器除外)。一切无关的管线严禁穿过滤尘室。 4室外空气进风口不应布置在有火花落入或产生火花的地 方,并应布置在排风口的上风向。 5设计应保证滤尘系统的密封性,系统的漏风量不应超过 5%。 6工艺设备与所属滤尘系统应设电气联锁装置,应设置车间 与滤尘室的相互报警装置。 7系统应采用预除尘器等装置,并应防止火源进入滤尘系 统。 8吸尘装置应加设金属网或采取防止金属杂物进人滤尘系 统的措施。 9王式除尘器应布置在滤尘系统的负压段

    10风道设施宜短捷,并应少用支管、弯管、新缩管。滤尘系 统设计应采用适当的风速。滤尘风算应设计成圆形,管道上应留 有适量的检查口,风營宜架空明设。 11滤尘系统的金属件均应防静电接地,被绝缘体相隔的金 属件应用导线相连接地。

    6.2.1纺织工业企业建(构)筑物的防雷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有关规定。 6.2.2纺织广及化纤厂的原料、成品库应按库房规模及当地气 象、地形、地质及周围环境等因素确定防雷设防类别,宜按第三类 防雷设防。十法和湿法氨纶工厂的主车间,聚酯生产装置的建筑 物应按第二类防雷设防。

    荷宜为一级或二级用电负荷,宜采用两路电源供电。 2.4工作接地、保护接地、防雷接地以及防静电的接地装置, 地电阻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接地 规范》GBJ65的有关规定。

    6.2.5纺织工业企业生产车间和辅助用房中的有火灾和

    险场所的电气设备、装置和线路的设计,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 电气防爆、防火的安全技术措施应按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等级 划分以及其危险程度及物质状态的不同确定

    6.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

    6.3.1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和检修,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钢制压力容器》GB150.等的有关规定。 6.3.21 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和检修,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GB50316和《工业金属管道施工

    及验收规范》GB50235等的有关规定。

    6.4.1高温设备和管道应隔热,保温后表面温度应小于60℃ 当工艺需裸露,表面温度高于60℃时,在基准面上2.1m以内,距 平台0.75m范围内应采取操作人员的防烫保护,并应按现行国家 标准《安全标志》GB2894的有关规定设置警示标识。 6.4.2熔融纺丝工艺宜使用真空清洗炉,吊装过程中应注意防止 烫伤,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安全标志》GB2894的有关规定设置 警示标识,

    《固定式钢直梯安全技术条件》GB4053.1、《固定式钢斜梯安全技 术条件》GB4053.2、《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安全技术条件》GB 4053.3、《固定式工业钢平台》GB4053.4及各专业设计规范等的 有关规定。

    6.5.4平台、楼梯、架空人行通道、坑池边、升降机口和安装

    6.5.5有上人要求的吊顶建筑物,吊顶内宜设置检修通道。通道

    和栏杆要求应与安全通道相同。检修通道高差变化处应采 措施,并应保证通道上部的净空高度。

    .5.6在操作面设置的地沟或管沟,应设有年固、平稳的

    5.7车间潮湿地面应采取防滑

    6.6安全色、安全标志

    6.6.1易发生事故与危及安全的设备、管道及地点,均应按现行 国家标推《安全色》GB2893和《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 的有关规定涂安全色和设置安全标志

    6.6.2严禁开启和关闭的阀门应加锁,并应挂以明显的标志牌

    6.6.4传动设备除应设置防护罩外,尚应设置安全标志牌。 6.6.5包装、卷装较大与较重的原材料、产成品,在搬运、储存、装 卸过程中应设置警示标识。

    7.1.5滤尘设备不宜直接放在

    7.1.6纺织工业企业应采用不产生或少产生粉尘的工艺和设备。 产生粉尘的生产过程和设备宜机械化,自动化或密闭隔离操作,并 应配有吸入、净化和排放装置。

    7.2.1防毒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相关 规定。工作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浓度应符合国家有关工作场所有 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相关规定。 一生宝来三车间没

    规定。工作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浓度应符合国家有关工作场所有 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相关规定。 7.2.2产生有害、有毒气体的车间设计应积极改革工艺流程, 应降低有害、有毒气体量,同时应保证车间有足够的换气次数。对 散发有害、有毒气体的设备,应设局部排风,并应采取保持车间内

    .2.2产生有害、有毒气体的车间设计应积极改单工艺流

    7.2.3生产排出的有害、有毒的废弃物,应采取妥善的

    .2.3生产排出的有害、有毒的废弃物,应采取妥善的处理措放 下得造成二次污染。

    的建(构)筑物,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 50046的有关规定进行防腐处理

    ,2.6凡接触酸、碱等腐蚀性、危险性物品,或因事故发生化学 伤,以及经皮肤吸收引起急性中毒的工作场所,应配置现场急 品,并应设置盟洗、冲洗眼睛、紧急事故淋浴设施,同时应设置 斤水的供水设备、报警装置和应急通道,

    7.2.7放射性工作场所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放射

    基本标准》GB4792的有关规定。对放射性源和盛放放射性 的容器应设明显的标记,并应单独存放。与工作场所应有防 离,并应采取屏蔽、遥控、除污保洁等措施。

    护基本标准》GB4792的有关规定。对放射性源和盛放放射性发 物的容器应设明显的标记,并应单独存放。与工作场所应有防护 距离,并应采取屏蔽、遥控、除污保洁等措施。 7.2.8产生非电离辐射的设备应有良好的屏蔽措施。工作场所 的非电离辐射职业接触限值应符合国家有关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 业接触阳值的相关胡定

    7.3噪声防护、防振动

    7.3.1设计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应合理布置。 7.3.2产生噪声的设备应采取消音减振、隔振吸声及综合控制措 施。工作场所应采取各种降噪技术措施,噪声值应符合国家有关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相关规定

    7.3.3对防振有要求的场所,应来取减振器、减振垫、防振沟或有

    柔性连接的防振措施。对震动设备的基础应进行合理设计。工作 场所的振动强度应符合国家有关工业企业卫生设计标准的相关规 定。

    7.3.4织机宜安装在厂房底层,织机布置在楼层时:,房结构应 采取防振措施。其他有强烈振动的设备不宜布置在楼板或平台 上。工艺需要在楼板或平台上设置有振动的设备时,应采取减振 措施。

    7.3.5振动较大的电气设备及部件应采取防振和减振

    7.4防暑、防寒、防湿

    4.1防暑降温、防寒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工业企业设计卫生 圭的相关规定

    7.4.2不设空调的生产车间,应其有食好的自然通风条件,也可

    7.4.3有温湿度要求的车间空调设计应满足工艺和职业安全卫

    布置在常年最小频率风向上风侧或单独的车间内。高温操作区应 设置局部送风降温设施,并应加强通风换气。

    生大量水蒸气的间歇性生产设备,宜集中或相对集中排列,并应设 排汽罩和机械排风装置。冬季应送暖风,

    7.4.6高温作业车间应设工间休息室,夏季休息室室内气注

    高于室外温度;设有空调的休息室室内气温应保持在25℃~ 27℃。

    4.7车间空调室可适当利用回风:回风点应远离散发有害气 设备,并应组织好气流。车间内如有散发有害气体的设备,应, 隔离、单独排风。

    体情况设置门斗、外室或热风空气幕等

    7.5.1厂房应综合工艺、建筑、空调、通风的要求进行采光设计: 应充分利用自然采光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 准》GB/T50033的有关规定

    1.5。1,房应综合1艺、建筑、空调、通风的要求进行来光设计, 应充分利用自然采光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 》GB/T50033的有关规定。 7.5.2纺织厂、服装厂的天然采光应采取防止眩光或遮阳猎施。 7.5.3工厂的照明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 准》GB50034的有关规定,应采取对直接眩光、反射眩光产生的危 害加以限制的措施。当大面积采用荧光灯照明时,还应采取抑制 频闪效应的措施。

    7.5.3工厂的照明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 准》GB50034的有关规定,应采取对直接眩光、反射眩光产 害加以限制的措施。当大面积采用荧光灯照明时,还应采 频闪效应的措施。

    7.5.5手提式照明灯应采用不超过24V的安全电压供电

    7.5.6纺织工业企业下列车间或场所应设置应急照明

    1工作照明中断,由于误操作会引起爆炸、火灾的场所和引 起人身伤亡事故的场所,应设置安全照明,其照度不应低于该场所 一般照明照度的5%。 2自备电站、变电所、工艺控制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泵间、电 话机房、总值班室等场所,其照度不应低于该场所一般照明照度的 10%。 3在车间主要疏散通道处应设疏散照明,其照度不应低于 .51x。当为高层厂房时,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 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的有关规定。

    7. 6 生活用水卫生

    6.2当工厂自备生活饮用水系统需用城镇供水系统作为后备 水时,应采用补人清水池的方法进行补充。工厂自备生活饮用 系统严禁与城镇供水系统直接连接

    ..2工厂目备生活饮用水系统需用城镇供水系统作为

    7.6.3生活饮用水管道通过有毒物污染及有腐蚀性地区时

    防护措施;当与排水管道平行或交叉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和《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 有关规定。

    7.6.4生活饮用水管道不得与非饮用水管道连接。在特

    下,必须以生活饮用水作生产用水水源时,由城市给水管直接向生 产设备供水的给水管上应设管道倒流防止器或其他防止污染的装 置

    8.0.6机构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国家有关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的相关规定。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 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米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本规范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推、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 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1.0.1本规范适用的纺织工业企业的范围是依据国家标准《国民 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一2002的规定,即为C门类制 造业中的17大类纺织业171中类的棉、化纤纺织及印染精加工, 172中类的毛纺织和染整精加工,173中类的麻纺织:174中类的 丝绢纺织及精加工,175中类的1757小类无纺布制造,176中类的 针织品、编织品及其制品制造;18天类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中 181中类的纺织服装制造;28大类化学纤维制造业281中类纤维 紧纤维原料及纤维制造,282中类合成纤维制造等。涵盖广现行 的纺织工业绝大部分的工业企业类型,不包括维尼纶工厂、特种合 成纤维制浩工

    造业中的17大类纺织业171中类的棉、化纤纺织及印染精加工 172中类的毛纺织和染整精加工,173中类的麻纺织:174中类的 丝绢纺织及精加工,175中类的1757小类无纺布制造,176中类的 针织品、编织品及其制品制造;18大类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中 181中类的纺织服装制造;28大类化学纤维制造业281中类纤维 紧纤维原料及纤维制造,282中类合成纤维制造等。涵盖广现行 的纺织工业绝大部分的工业企业类型,不包括维尼纶工厂、特种合 成纤维制造工厂。 1.0.2本规范根据纺织工业企业中的主要生产车间职业安全卫 生的特征编制的。对建筑物(包括钢结构)、辅助生产车间(例如机 械工艺的机修车间):配套的公用工程站房和除了子原料、成品外的 一般仓库、办公、生活设施等职业安全卫生的设计,应符合相关专 业的规范规定。 1.0,3劳动保护(职业安全卫生)与环境保护、节约资源一样是我 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工程设计中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节药能源 必须协调一致。本规范要求各专业米取技术先进、切合实际、经济 合理;利于环保和节能的安全卫生措施,为工,创造安全、文明生 产的必要条件。同时纺织行业的市场依存度高,工程设计要为企 业提高竞争能力创造条件

    1.0.2本规范根据纺织工业企业中的主要生产车间职业安 生的特征编制的。对建筑物(包括钢结构)、辅助生产车间(例 械工艺的机修车间):配套的公用工程站房和除了原料、成品 一般仓库、办公,生活设施等职业安全卫生的设计,应符合相 业的规范规定。

    3.0.1广址选择是政策性狼强和综合性要求很高的工作。要做 到统筹兼顾、合理布局,为工厂职业安全卫生形成良好条件。厂址 选择在现有设施齐全的地区,如在城镇或工业开发区内,有助于安 全卫生设施的综合利用或与邻近企业进行协作。 3.0.4~3.0.7参照国家有关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编写。

    4.0.8关于生活设施及辅助用房的设置,根据纺织、服装、化纤工 工人数量多,女工比例高的特点,设置有全厂性的更衣室、浴室、 厕所、职工食堂、冷饮制备间,卫生所和乳儿托儿所等,为职工创造 良好的生活卫生环境。车间内的生产、生活卫生辅房的设置应按 国家有关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卫生特征分级要求执行。全厂 性和各车间的生活卫生辅房应统筹规划,不要漏掉或重复。

    5.0.3车间内的生产、生活卫生辅房的设置应按国家有关工业企 业设计卫生标准的卫生特征分级要求执行。全厂性的(参见本规 范4.0.8条说明)和各车间的卫生设置应统筹规划,不要遗漏或重 复。 表5.0.3并没有涵盖纺织工业的全部生产车间类型,各类工 厂设计中生产卫生设置应按照各专业标准的规定执行。 5.0.8企业自行设计、制造、安装的设备也要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和《电气设备安全设计导 则》GB4064的规定。要慎重选用原有设备,其安全卫生性能应符 合规定。上述两类设备的选用均应经有关部门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或鉴定。

    6.1.5当设计中采用防火分隔水幕时,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

    1.5当设计中采用防火分隔水幕时,按现行国家标维《建筑 防火规范》GB50016规定,不宜用于尺寸超过15m(宽)×8 高的开口。

    6.1.6纺织工业企业的原料和成品基本是可燃材料,储存数量 大、价值高。原料、成品仓库是防火的重点单位。防火设施必须符 合现行国家标维《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相关规范的规 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和《纺织 工业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等规范都同时在修订和编制。本条文根 据原纺织工业部L82纺生字第052号文中第于八条的规定

    6.1.14纺织纤维加工广存在火灾、火情、爆炸的危险。在棉、毛、 麻纺织广等程度较小的粉尘爆炸常有发生。重大的和最具影响的 是1987年3月15自哈尔滨亚麻厂的粉尘爆炸,这次事故造成 巨大的损失:职工伤亡235人,其中死亡58人,重伤65人,轻伤 112人,1.3万平方米的厂房遭破坏,直接经济损失时值881.9万 元。这次特天恶性事故给出的教训主要是,纺织!不但要重视防 火,还要重视防爆。粉尘的爆炸具有突发性,儿秒钟的连续爆炸 可以导致严重后果。一般情况下,爆炸的火源是静电,首爆器是除 尘器。因此,滤尘系统的设计规定是纺织工业企业安全措施的重 点。

    6.2.2纺织厂、化纤厂的仓库多为单层建筑物,但一般均应为23

    6.2.2纺织厂、化纤厂的仓库多为单层建筑物,但一般均应为23

    6.2.2纺织厂、化纤厂的仓库多为单层建筑物,但一般均应为23

    区火灾危险场所,按《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一94的防雷 分类标准,宜划为三类防雷建筑物

    6.2.3化纤厂在生产过程中断电时,会造成重天的经济损失,而 且恢复生产时间较长,所以化纤厂的用电负荷一般应为一级或二 级负荷,且宜采用双回路电源供电。

    6.4.1防烫主要针对在聚酯工厂、熔融纺合成纤维工厂和印染厂 等高温热源中的高温设备和高温介质输送管道管接头标准,此类介质(如热媒 温度为260330℃)应该采取隔热、防烫措施。

    道、梯子、平台、栏杆、地坑等防

    6.5.2架空走道的栏杆的高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固定式工业 防护栏杆安全技术条件》GB4053.3的规定。 6.5.3在专业规范中,对操作平台宽度、护栏高度、出入口等另有 详细规定时,应按照各专业规范执行。 6.5.4在平台、楼梯、人行通道(指平台上人行通道)、坑池边、升 降机口和安装孔等位置上,应设置栏杆、围栏和盖板。栏杆和围栏 的设计按本规范第6.5.3条规定执行。 6.5.5有上人要求的吊顶建筑物,既要保证便于安装和检修,又

    6.5.5有上人要求的吊顶键筑物,既要保证便于安装和检修,义 要保证安全。一般情况下,帛顶内走道不通行,当必须有人通行 时,通行人数也很少。因此,走道和吊顶净空高度的设计可因地制 宜,

    1.5本条文中的滤尘设备是指通排风系统中的滤尘设备,而 工艺要求的随主机相连接的滤尘设备可放在车间内,如和毛机 滤尘设备。

    7. 2防毒、防腐、防辐射

    7.2.5纺织、化纤工业企业常用的魔蚀介质参照表1。

    7.2.5纺织、化纤工业企业常用的魔蚀介质参照表1。

    起重机标准规范范本表1纺织工业中常用的腐蚀介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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