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481-2009 棉纺织工厂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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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示纱线的粗细程度,国家法定单位用特(tex)表示
moisture regain
在规定条件下测得的纺织材料,纺织品的含湿量称回潮率,以 试样的湿重与干重的差数对干重的百分率表示
压力容器标准2.0.3 公定回潮率
为了检验和贸易等需要,而对纺织材料,纺织品规定的回潮率 称公定回潮率
cleaner production
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 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制用等措施,源头削减污染,提 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 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 害。
ring spinning
以罗拉、锭子,钢领和钢丝圈作为纺纱部件对罗拉输出的纤维 须条进行连续牵伸、加捻和卷绕的纺纱方法,
rotorspinning
以纺纱杯内的负压气流开松输送纤维,利用纺纱杯的高速回 转凝聚纤维并加捻成纱的纺纱方法,是自由端纺纱的一种,俗称 “气流纺”
棉纺织工厂环锭细纱机或转杯纺纱机之前的工序,包括开清 棉、梳棉、精梳、并条和粗纱等。
preparatory weaving
棉纺织工厂织布机之前的经纱维备和纬纱准备工序,包括缩 简、整经、浆纱、穿、卷纬和定捻等
3.1.1总图布置应贯彻国家节约集药用地、保护环境、安全卫生 和防火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工广所在地的城乡规划要求。 3,1.2总图布置应依据可靠的设计基础资料进行,在满足总图各 项技术经济指标的条件下确定总图方案: 3.1.3厂外配套设施,给水排水、供电、供热、道路、环境保护等工 程,应结合建厂地区条件,与相关部门协调后确定方案。
3.2.1 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
1总平面布置应在规划基础上根据生产要求和自然地理条 件,经济合理确定厂区建(构)筑物、堆场、道路运输、工程管线、绿 化等设施的平面及竖向关系。 2总平面布置宜进行合理的功能分区,可按功能模块进行布 置。产生污染源的车间或场所应位于厂区、生活区常年最小频率 风向的上风侧。 3总平面布置应满足生产要求,各辅助和附属设施应靠近所 服务的部门或车间。 4厂区建(构)筑物宜合并,组合成联合厂房。 5预留发展用地应合理规划。近期建设项目应集中布置,并 应给后期工程和生产联系创造良好条件
1厂房应布置在地势平坦、地质均匀的地段,并应综合与 其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交通运输和工程管线敷设等因
素确定。 2单层锯齿厂房宜选择北偏东的天窗朝向。 3单层无窗、多层厂房宜选择矩形,受到场地限制时,也 用其他形式。
2单层锯齿厂房宜选择北偏东的天窗朝向。 3单层无窗、多层厂房宜选择矩形,受到场地限制时,也可采 用其他形式。 3.2.3仓储建筑物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原棉、废棉仓库宜靠近纺部车间分级室,成品库宜靠近车 简成品出口处。根据工厂规模,原棉仓库、成品仓库可合建。原棉 库附近宜有固定堆场。 2机物料仓库宜靠近主广房,也可和车间的机物料库合 建。 3仓储区应与厂内外道路运输相协调,并应避开人流集中地 段。 4仓储区宜设专供货物运输的出入口。 3.2.4动力设施和辅助建(构)筑物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锅炉房(煤厂、灰场)应布置在厂区边缘,并应处在厂区常 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采用燃油,燃气锅炉的储罐区布置,应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2热力站宜靠近负荷中心,可建在车间附房内。 3高压配电站宜结合进线方向在广区独立设置,也可建在车 间附房内。多层厂房宜布置在底层。 4空压站、制冷站宜靠近负荷中心,布置在散发烟尘场所的 全年最小频率风向下风侧,并应与有防噪、防震要求的场所保持防 护距离。空压站、制冷站房应满足通风和采光的要求。 5给水建(构)筑物应集中布置,并应位于总管短捷和与用户 支管连接较短的地段。 6机修、电修辅助生产部门可集中布置,附近宜有堆场。 汽车库、停车场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 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的规定。
3.2.3仓储建筑物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3.2.4动力设施和辅助建(构)筑物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3.2.5行政管理建筑物应布置在厂前区。
规划周围建筑、城镇干道和厂区道路相协调
规划、周围建筑、城镇十道和厂区道路相协调。 3.2.6生活区应单独布置。集体宿舍和行政管理布置在同一区
3.2.6生活区应单独布置。集体宿舍和行政管理布置在同一区 域时,应相对独立。生活区宣有员工活动场地和生活服务配套设 施。
3.3.1竖向设计应根据广址自然地形条件、工程地质、生产工艺 运输方式、雨水排除及土石方量平衡等因素,确定各建(构)筑物场 地标高。
3.3.2棉纺织工厂的竖向设计宜采用平坡式。地形复杂地段也
3.3,4主厂房和主要辅助建筑物的室内地坪标高,应高出室外场 地设计标高0.15m~0.30m。
3.3.4主厂房和主要辅助建筑物的室内地坪标高,应高出室
3.4.1厂区管线布置应满足生产、施工、检修和安全生产要求。 3.4.2管线应平行或垂直于建筑物、道路中心线布置。干管(线) 应布置在靠近负荷中心及连接支管(线)较多一侧。 3.4.3厂区主要道路地下不宜布置管线。主要道路上方净空高 度4,5m以内,不应有架空管线。 3.4.4管线敷设方式应根据管线性质、自然条件、管理维护及工 E
3.5.1厂区道路布置应满足生产、交通运输、消防、管线和绿化布
置等要求。人行道应结合人流路线和厂区道路统一进行布置。 3.5.2厂区道路宜采用正交和环行布置,干道宜与主要建筑物平 行,主厂房周围宜设环行道路。 3.5.3装卸区和厂区边缘尽头路,应根据通过的最大车型设回车 场。 3,5.4道路标高和坡度应满足运输要求,并应与厂区土石方工程 最坚向设计相协调
量、竖向设计相协调。 3.5.5道路等级及其技术指标应综合工规模、道路类别、使用 要求和交通流量等因素确定。厂区道路主要技术指标及距建(构) 筑物最小间距,可按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进行取值。 3.5.6厂区道路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I22的规定。
3.5.5道路等级及其技术指标应综合工厂规模、道路类别、
3.6.1厂区绿化布置应满足工厂所在地的规划要求,并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纺织工业企 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50425的规定
7.1 总图设计宜采用下列技术经济指标 1 厂区占地面积(m) 2 建筑物、构筑物占地面积(m) 3 固定堆场占地面积(m); 4 总建筑面积(m); 5 厂区道路占地面积(m); 6 绿化占地面积(m); 7 土石方工程量(m); 8 建筑系数(%); 绿地率(%)。 S
3.7.2总图技术经济指标计算方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
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GB/T50353的规定执行。
4.1.1棉纺织工厂的工艺设计应包括纺部、加工部和织部,以及 生产辅助设施的设计。 4.1.2工艺设计应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并应符合“技术先进、经 济合理、成熟可靠、安全适用”的原则。 4.1.3工艺设计应根据产品方案确定的原料性能和产品用途,采 用技术路线和生产工艺流程。
4.1.4工艺设计应有利于提高产品产量、质量和降低消耗,有利
4.2.1工艺流程应满足产品的生产要求,并应适应市场需要。 4.2.2 工艺流程宜选择优质高效、短捷、连续化和自动化的工艺 技术。 4.2.3环锭纺纱工艺流程可按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确定,也可
4.2.8涤棉混纺纬纱、中长纤维纬纱、同向加捻股线纬纱和
度纬纱,应增加直接纬纱、间接纬纱的定捻工序。纱线定捻可采用 蒸纱锅、人工给湿或自然吸湿定捻。
4,2.9经纱采用同种原料不同线密度或不同抢向的纱线,以及采 用两种或两种以上原料经纱的织物,可采用分条整经。 4.2.10织机箍幅超过280cm时,在浆纱工序后可采用并轴工序 或直接在织布机上采用两个以上的织轴并轴制织。 4.2.11结经机宜部分代替穿箍机。结经机的生产能力不宜超过 穿籍设备总能力的60%。 4.2.12制织高密织物可在浆纱工序后米用并轴和分绞工序。 4.2.13刷布工序可根据产品需要配置。建厂地区潮湿,坏布回 潮率达不到要求时,宜配置烘布工厚。 4.2.14无梭织机可采用大卷装(联匹)布轴,以及布卷收卷机(机
4.2.9经纱采用同种原料不同线密度或不同抢向的纱线,以及采
4.3.1工艺计算应根据纱线及织物的种类、采用原料、产品规格 质量要求,技术条及设备性能等进行计算。工艺计算参数可按 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选用。 4.3.2 工艺设计应计算下列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1 年产量; 2 年原材料消耗量; 3 纱线平均线密度; 4 织物平均纬密。
4.3.1工艺计算应根据纱线及织物的种类、采用原料、产品规格 质量要求、技术条及设备性能等进行计算。工艺计算参数可按 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选用
,3.3平均线密度可采用下式计
式中:T 平均线密度(tex):
4.3.4平均纬密可采用下式计算:
式中:P 平均纬密(粮/10cm); P:一一某种织物的纬密(根/10cm); L:一一某种织物的产量(m); n一一织物品种个数。 4.3.5计算年设计生产能力和消耗的设备有效运转时间,可按下 列规定进行计算: 1三班三运转工作制,可按年306d,6885h计算。 2四班三运转工作制,可按年350d.7875h计算
4.4.2 车间运输工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车辆应安全适用、结构紧凑、灵活轻便和刹车可靠。 2车辆轮缘应采用橡胶、塑料和尼龙等材料,不应使用钢铁 硬质材料。 3电动运输设备易产生火花的部位应封闭。 4多层厂房采用垂直运输的电梯轿厢规格应与车间运输工 具相适应。 4.4.3车间运输工具种类和数量宜根据生产设备和规模确定,也
4.4.3车间运输工具种类和数量宜根据生产设备和规
可按本规范附录D的规定确定
4.4.4车间吊轨运输应符合下列
1吊轨运输的轨道布置应满足生产和安全要求。 2 轨道端点应加装阻止器。 3 装载装置应安全可靠,润滑部分应密封。 4车间吊轨运输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起重机设计规范》GB/T3811、《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的 规定。
5.1.1工艺设计不应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不应采用不符合 国家技术标准的工艺主、辅机设备和装置。 5.1.2设备选择应满足生产要求,并应符合技术先进、性能可靠 操作简单和维修方便的原则。 5.1.3清棉车间的首道开松抓棉设备与其后连接的混、开棉机之 间的输棉管道中必须安装火星探除器。 5.1.4清梳联的输棉风机与梳棉机喂棉箱之简的输棉管道中必 须安装火星探除器。
5.1.3清棉车间的首道开松抓棉设备与其后连接的混、开棉
5.2.1设备选型宜采用机电一体化、大成形、大卷装和定长 的工艺及辅助设备。
5.2.1设备选型宜采用机电一体化、大成形、大卷装和定长卷绕 的工艺及辅助设备。 5.2.2各工序的工艺设备配台,应保证连续生产、产量平衡和品 种调整。前纺产能宜大于环锭细纱机或转杯纺纱机产能,织前准 备产能宜大于织机产能,但都不宜超过15%。 5.2.3工艺设备配台数应根据生产要求,综合工艺条件和参数 以及设备运转效率和停台率,通过计算确定。主要工艺参数可按 本规范附录的规定选用,也可根据产品和采用的技术设备进行 调整。
5.2.2各工序的工艺设备配台,应保证连续生产、产量平衡
5.2.3工艺设备配台数应根据生产要求,综合工艺条件和
以及设备运转效率和停台率,通过计算确定。主要工艺参数可按 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选用,也可根据产品和采用的技术设备进行 调整。
5.3.1常用生产厂房的柱网尺寸,可按表5.3.1日
5.3.1常用生产厂房的柱网尺寸,可按表5.3.1的规定采 用。
表S.3.1常用生产厂房柱网尺寸
注:多层厂房采用预应力结构时,B方向柱距可选用18.0m,20.0m
.3.2厂房柱网应符合下列规定
1,房柱网应根据采用的工艺设备和厂房的结构形式确定 并应满足工艺设备布置、挡车操作、设备维修、车间运输和节约厂 房面积的要求。 2厂房柱网规格宜采用符合建筑构件模数的柱网尺寸。 3柱网规格应有利于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 4柱网规格应有利于空调送(回)风道、滤尘管道及其他管线 的布置。 5.3.3广房高度应根据工艺设备、输棉管道、车间通风和采光等 要求确定。单层锯齿厂房的梁底高度可为3.8m~4.2m,单层无 窗和多层厂房高度(地坪到吊顶或到主梁底)可为4.0m~4.5m。 单层锯齿厂房的清棉、浆纱车间的梁底高度可为4.5m,单层无窗 和多层厂房的清棉、浆纱车闻的高度(地坪到吊顶或到主梁底)可 为4.5m~~5.0m。 5.3.4设备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备布置应符合工艺流程,生产过程衔接应紧凑顺畅。 2设备排列间距应满足挡车,维修及车间运输要求,并应留 有存放半制品或成品的临时堆放空间。 3米用多层厂房时,织布机宜布置在底层,细纱、络井捻、整 经等设备,可布置在楼上。 5.3.5设备排列间距可按本规范附录E的规定确定,也可根据 采用的设备进行调整。
5.3.4设备布置应符合下列规
5,3.5设备排列间距可按本规范附录E的规定确定,也可
5,3.5设备排列间距可按本规范附录E的规定确,也可根据 采用的设备进行调整。
6.1.1纺部、加工部、织部的生产辅助设施设置及建筑面积,可按 本规范附录F的规定确定,也可根据生产类型、规模及生产组织 形式调整。 6,1.2纤维检验室、纺部试室、织部试验室、包磨针室、皮辊室、 综箱室、车间浆料室和保全保养室宜靠近所服务的部门,其他生产 辅助设施可设在厂区内。 6.1.3检验检测仪器和辅机设备可按本规范附录G的规定确 定,也可根据生产需要进行调整。 6.1.4经轴室存放经轴宜采用经轴架和经轴搬运吊轨设施。经 轴单层存放在地坪上时的经轴室面积,按下式让算
1 纺部宜设废棉处理车间。 2废棉处理车间应单独设置,并应设滤尘系统。 3采用自动入废棉处理工艺流程时,在抓棉机与该机后设 备的输棉管道中必须安装火星探除器。 4采用手工哦入废棉处理工艺流程时,在进入处理设备前的
棉管道中必须安装火星探除器。
6.2.1仓储建筑物应满足各类生产物资的储备要求,并应符合保 证生产、加快周转、合理储备的原则。 6.2.2仓库宜采用多层或单层建筑结构形式。单层原料库、成品 库的梁底高度可为6.0m。机物料仓库宜采用货架式,梁底高度可 为3.5m~4.0m。原料堆放可采用固定堆场。 6.2.3 原材料和成品的储存周期宜符合下列规定: 原棉的储存周期宜按90d计算,化纤原料可按60d计算, 包装及辅助材料储存周期宜按30d计算。 成品及废棉的储存周期宜按15d计算。 6.2.4 荷重法计算仓库面积时,可按下式计算:
6.2.1仓储建筑物应满足各类生产物资的储备要求,并应符合保 证生产、加快周转、合理储备的原则。 6.22仓库宜采用多层或单层建筑结构形式。单层原料库、成品 库的梁底高度可为6.0m。机物料仓库宜采用货架式,梁底高度可 为3.5m~4.0m。原料堆放可采用固定堆场。
了.0.1控制系统设计宣根据工厂的信息化建设、生产控制要求及 艺设备选型进行。 7.0.2控制系统选择应符合技术先进、结构简捷和经济实用的原 则,并应有开放性、可互操作性,可维护性,可集中性的特点。 7.0.3棉纺织工厂的控制方案可采用基于现场总线技术的生产 控制系统。 7.0,4现场总线控制系统可采用列结构配置: 1 现场总线控制层; 2 现场总线监控层; 3 现场总线管理层; 现场总线信息层。 7.0.5 现场总线技术的生产控制系统应配备UPS或EPS应急 电源
8.1.1供配电系统设计应满足生产要求,并应符合安全可靠、技 术先进,操作方便和经济合理的原则。 8.1.2供配电设计应采用技术先进、性能可靠和节能环保的电气 设备和材料。
8.2.1棉纺织工厂的下列场所用电负荷应为二级负荷: 1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厂房、仓库的消防用电负 荷。 2 消防用水量大于35L/s的原棉堆场的消防用电负荷。 3 工厂的数据处理中心。 厂房的应急照明。 5 消防泵房,应急电源机房和变配电所的备用照明。 8.2.2 除本规范第8.2.1条规定以外的用电负荷应为三级负 荷。 8.2.3 棉纺织工,的二级负荷宜采用双回路供电或自备应急电 源。
8.3.1电源电压等级与供电回路数应根据工厂建设规模、用电容 量和供电条件确定。
8.3.2棉纺织工厂宜采用10kV供电,低压配电宜采用220V 380V。35kV电源可采用35kV/0.4kV直变方式进行供配电设计。
8.3.2棉纺织工厂宜采用10kV供电,低压配电宜采用220V
8.3.3棉纺织工厂的用电负荷计算应采用需要系数法,消防负荷 不应计入总负荷。
8.3.4棉纺织工厂应设高压配电室,10kV供电的高压
1车间变电所应根据建设规模和负荷分布设置变电所。 2车间变电所宜靠近负荷中心,可建在车间附房内。 3 相邻两个车间变电所之间,宜设低压联络线。 8.3.6 变压器选择和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变压器的总容量、单台容量和台数应根据计算负荷及经济 合理运行的原则确定。 2变压器应选择D,ynl1结线组别的三相变压器。 3无防护外壳的干式变压器应安装在单独的变压器室。 4有防护外罩的十式变压器可与不带可燃油的高概乐配电 装置安装在同一房间内,也可多台安装在同一房间。 5油浸变压器应安装在单独的变压器室,并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的规定。 6车间变电所写高压配电室不在同一处时,变压器的一次侧 应设隔离电器。 83.7低压配由系统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
8。4.1棉纺织工厂的车间照明宜米用一般照明,穿韬,验和修
8.4.1棉纺织工厂的车间照明宜采用一般照明,穿、验布和修 布工序可采用混合照明。车间一般照明应采用节能荧光灯,混合 照明可根据用途及工作环境采用适用的光源。
8.4.2灯具布置应根据建筑结构灯具形式和生产要求确定。
表8.4.3生产车间及辅助部门的照
注:1统一眩光值是度量处于视觉环境中的照明装置发出的光对人眼引起不舒 适感主观友成的心理参数
2一般显色指数,8个一组色试样的CIE1974特殊显色指数平均值。 8.4.4车间一般照明的照度均匀度不应小于0.7,照明功率 不应低于0. 9,
8.4.4车间一般照明的照度均匀度不应小于0.7,照明功率因数 不应低于0.9。 8.4.5生产厂房应设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8.4.5生产厂房应设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
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8.4.6照明配电系统应采用三相四线制,并应采取防频闪措施。 车间照明应按工序、工段或操作工车位设照明配电箱,
8.5.1棉纺织工厂的厂房、仓库和原棉堆场,应按第三类防 筑物采取防雷措施。
筑物采取防雷措施。 8.5,2建筑物的防雷设施宜利用钢结构或钢筋混凝土结构厂房 的结构主钢筋、钢柱和建筑基础钢筋做防雷装置的组成部分。 8.5.3棉纺织工1的低压配电接地形式宜采用TN系统,接地电 阻值不应大于4Q。不同接地系统共用接地装置时,接地电阻应按 最小值要求。
接,不应采用将需接地保护的设备相互串联后与保护十线连接的 方法。
8.5.5易产生静电危害的设备和管道应做防静电接地,滤坐设备
系统必须做防静电接地。
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系统接地的型式及安全技 术要求》GB14050的规定。
石化标准8.6无功补偿与谐波治理
8.61棉纺织工!的供电系统应设无功功率集中补偿装置,补偿 后的功率因数不应低于0.9。供电部门另有要求时,应符合供电 部门的有关规定。 8.6.2谐波治理宜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和供电部门的要求 采取洽理措施。
8.6.2谐波治理宜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和供电部门的要求 采取治理措施
8.7.1棉纺织工厂应根据工广类型、规模和场所,设置
8.7.2火灾报警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
范》GB500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给排水工艺、技术,以及有关 纺织工业企业防火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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