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489-2009 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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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化工区内或附近有气象台站时,化工区总体布置应符合气 象观测对环境的技术要求。观测场应位于化工区的全年最小频率 风向的下风侧;化工区内孤立的建筑物、构筑物距观测场边缘的距 离不应小于该建筑物、构筑物高度的3倍;成排布置的建筑物、构 筑物距离不应小于该建筑物、构筑物平均高度的10倍,且不应小 于50m。 4.1.10凡受洪水、潮水和内涝威胁的化工区,在布置中应充分利 用已有的防洪、防潮及排涝设施。新建的防洪工程设施应一次 建成。防洪工程的规划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防洪标准》 GB50201和《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CJJ50的有关规定。
4.1.11化工区内共用设施的防洪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化工区自备热电站和集中供热锅炉房 洪快 准,应与化工企业的防洪标准相一致;其他各类独立设施的防洪标 准,应根据其服务对象的防洪要求确定。 2化工区内独立石油库的防洪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 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的有关规定;液体化学品库的防洪标准 位为50年。 3化工废渣填埋场的防洪标准应为100年。 4.1.12全厂性高架火炬应布置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 侧,并应避免火炬的辐射热、光亮、噪声、烟尘及有害气体对居住区 及人员集中场所的影响。 全厂性高架火炬的卫生防护距离不宜小于表4.1.12的规定
表4.1.12全厂性高架火炬卫生防护距离
及用激汽与空气混合后送入火始焰燃烧区的火炬头的高架火炬, 3表中上限值适用于蒸汽与空气混合后送人火焰燃烧区,且蒸汽用量大于 10t/h的火炬头。 4本表不适用于注2和3以外的火炬。 5设计采用的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 4.1.13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其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声环境质量标准》 GB3096和《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的有关规定。 4.1.14化工区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排出口,应布置在当地生 活饮用水取水口的下游,其距离应符合水源卫生保护的有关要求。 4.1.15污水处理场及受污染消防水收集池,宜位于化工区边缘 或化工区外的单独地段,且地势及地下水位较低处电缆标准,并宜布置在化 工区全年最小颖率风向的上风侧
4.2.1化工区的交通运输规划.应根据下列条件进行编制,
4.2.1化工区的交通运输规划,应根据下列条件进行编制: 1当地城镇总体规划中的交通运输专业规划,并应结合现有 的交通运输方式及路线。 2当地公共交通系统及其发展规划和人流预测情况。 3化工区内运输货物的种类、包装方式、运量、流向、起迄地 的运输条件、货流预测及大件运输要求。 4当地社会运输现状和规划运输能力。
4.2.2化工区交通运输规划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宜利用城镇现有的及规划的交通运输设施和路线。 2化工区内运输路线和运输设施布置应满足生产、经营需要 及职工生活要求,并应方便职工通勤,同时应兼顾地方运输要求。 3化工区内运输量大的厂外道路和厂外铁路,不应穿越工厂 厂区;运输量较小的厂外道路和厂外铁路,不宜穿越工厂厂区。生 产关系非常密切的两个工厂不宜分别布置在厂外道路和厂外铁路 的两侧。
4应根据地形及工程地质等自然条件,结合地物状况,选择 路线短捷、工程量较小,并靠近运输量大的工厂的路线。 5交通运输规划应留有采用新型运输方式的可能。 4.2.3化工区道路网规划应与当地城镇现有的和规划的道路网 紧密结合。 4.2.4化工区道路的布置应有利于化工区土地合理利用和企业 发展、水陆联运及疏港,并应方便各工厂、公用设施、居住区相互间 的交通运输和消防
4.2.5化工区内经常运输易燃、易爆及有毒危险品道路的最大纵
4.2.6靠近现有港口的化工区,在化工区总体布置前应调查了
化工区自建企业专用码头时,码实位置选择及其陆域规划,应 满足化工区总体布置要求,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河港工程设计 规范》GB50192和《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JTJ237的有关 规定
4.2.7化工区内工业企业铁路接轨站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接轨站位置应符合当地城镇总体规划、铁路专业规划及化 工区总体布置要求。 2路网铁路或工业企业铁路的区间不宜接轨。在地形复杂, 工程量大、运输量相对较小等特殊情况下,经技术经济比较,并取 得铁路局或铁路局和工业企业铁路的主管单位同意时,可在区间 接轨。必要时,可在接轨点开设线路所或车站。 3接轨站应满足化工区运输要求,并应符合大宗货物流向和 主要车流的运行方向。 4应有利于路、厂协作,并应方便运营管理。 5接轨站布置应具有较强的适应性。
4.2.8当采用管道、索道、带式等运输方式时,应充分利用地形,
并应与铁路、道路、水路运输合理衔接,形成协调的运输系统。 4.2.9厂外管廊带应根据地形、地质、物料起终点的设施布局、管 渠形式等合理布置,并应沿道路平行布置,宜减少与铁路、道路交 叉。 4.2.10 )大宗散装物料采用栈桥带式运输时,其布置应符合下列 要求: 1 栈桥两端与运出及接受设施应有良好的衔接,且运距短而 顺。 2栈桥不宜与铁路和主要道路相交义。条件困难需要交叉 时,其交叉角不得小于30°,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标准轨距铁 路建筑限界》GB146.2和《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的有关规 定。 3栈桥路线宜沿边缘地带布置。 4.2.11架空索道线路不跨越工厂区和居住区,亦不宜多次跨 越铁路、公路、航道和架空电力线路。其线路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架空索道工程技术规范》GB50127的有关规定。
并应与铁路、道路、水路运输合理衔接,形成协调的运输系统。 4.2.9厂外管廊带应根据地形、地质、物料起终点的设施布局、管 渠形式等合理布置,并应沿道路平行布置,宜减少与铁路、道路交 叉。 4.2.10 )大宗散装物料采用栈桥带式运输时,其布置应符合下列 要求: 1 栈桥两端与运出及接受设施应有良好的衔接,且运距短而 顺。 2栈桥不宜与铁路和主要道路相交义。条件困难需要交叉 时,其交叉角不得小于30°,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标准轨距铁 路建筑限界》GB146.2和《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的有关规 定。 3栈桥路线宜沿边缘地带布置。 4.2.11架空索道线路不跨越工厂区和居住区,亦不宜多次跨 越铁路、公路、航道和架空电力线路。其线路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架空索道工程技术规范>GB50127的有关规定
4.3.1地下水取水点的位置应与化工区总体布置统一规划,并应 符合下列要求: 1应在水质良好、不易受污染的富水地段,宜靠近主要用户 成净水厂。 2应有利于敷设全厂给水管网,并宜方便施工、运行和维修。 3 与有可能污染土体和地下水的污染源之间应设卫生防护 距离。 4生活饮用水的地下水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 水卫生标准》GB5749和《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GB/T14848的有 关规定。 4.3.2地表水取水点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4.3.1地下水取水点的位置应与化工区总体布置统一规划,并应 符合下列要求: 1应在水质良好、不易受污染的富水地段,宜靠近主要用户 成净水厂。 2应有利于敷设全厂给水管网,并宜方便施工、运行和维修。 3 与有可能污染土体和地下水的污染源之间应设卫生防护 距离。 4生活饮用水的地下水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 水卫生标准》GB5749和《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GB/T14848的有 关规定。 4.3.2地表水取水点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应符合河道、湖泊、水库的整治规划及当地给永规刘的要 求。 2应在有较好水质、河床和岸边稳定及工程地质条件良好的 主河流或其他水体附近。 3不宜受泥沙、漂浮物、冰凌、冰絮、支流和威潮等影响。 4 取水构筑物不得妨碍航运和排洪。 5取水口应在排水口的上游,并应符合水源卫生防护的有关 要求。 6生活饮用水的地表水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 水卫生标准》GB5749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的有关 规定
4.3.3化工区总变电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靠近高压、中压蒸汽用户,并宜接近低压蒸汽负荷中心。 2以煤为燃料的热电站和集中供热锅炉房,应布置在运输方 便的地段。 3宜布置在化工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4季节性运行的集中供热锅炉房,宜布置在该季节最小频率 风向的上风侧。 4.3.6液化石油气站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和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宜位于地势较低且大气扩散条件较好的地段。 2宜靠近生产液化石油气的工厂,并应利用工厂现有的储存 设施。 3应远离有明火和飞火设备的设施,并应在其全年最小频率 风向的上风侧。 4液化石油气站的主要出入口应与化工区或当地主要道路 直接相通。 5应远离人员集中场所,并应在其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 侧。 4.3.7 化工区污水处理厂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布置在化工区和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2宜位于化工区地下水流向的下游、地势较低的地段。 3与水源地和居住区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满足有关规 定。 4宜靠近工厂污水排出口或城镇污水处理厂
4.4.1化工区内的仓库、堆场、储罐区的布置,应满足国家现行有
4.4.1化工区内的仓库、堆场、储罐区的布置,应满足国家现行有 关防火、防爆、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标准的要求,宜靠近服务对象,并 应有较好的运输和装卸条件。
4.4.2临江、河、湖、海岸边布置的可燃液体、液化烃的储罐区,应 位于临江、河、湖、海的城镇、居住区、工厂、船厂以及码头、重要桥 梁、大型锚地等的下游,并应采取防止泄漏的液体流入水体的措 施。液化烃储罐外壁距通航江、河、湖、海岸边的距离不应小于 25m。可燃液体储罐距水体的距离,应满足防洪、安全卫生防护以 及城镇水域岸线规划控制蓝线管理等要求。 4.4.3化工区内的甲、乙类液体和液化烃等的储罐区,宜布置在 化工区全年最小赖率风向的上风侧,且地势较低、扩散条件较好的 地段
4.5.1居住区规划设计,应符合当地城镇总体规划和化工区总体 布置。靠近城镇的居住区规划宜与城镇居住区现状及其规划结 合,并应利用城镇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共服务和公共交通设施。 4.5.2居住区规划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 设计规范》GB50180的有关规定。 4.5.3居住区应集中布置,宜与邻近企业协作组成集中的居住 区。 4.5.4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大气污染物的化工企业与居 住区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 生标准》GBZ1和《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 GB/T3840等的有关规定。在卫生防护距离内严禁设置经常居 住的房屋,并应绿化。 卫生防护用地,应利用城镇总体规划中的绿地、原有绿地、水 塘、河、湖、山岗。 4.5.5居住区应布置在化工区全年最小赖率风向的下风侧,以及 高架污染源的上风向。 4.5.6.居住区与工厂区宜布置在铁路的同一侧。当条件困难需 要布置在两侧时,两区之间的道路与铁路交叉处应设置护栏看守
4.5.1居住区规划设计,应符合当地城镇总体规划和化工区总体
道口或立体交叉,立体交叉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9.3.15条的规 定。 4.5.7当居住区一侧有铁路通过时,居住区至铁路的最小距离应 符合当地城镇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 4.5.8居住区不应布置在高速公路、一级和二级公路、一级工矿 企业厂外道路的两侧。当居住区一侧有公(道)路通过时,居住区 至公(道)路之间的量最小距离宜符合表4.5.8的规定
道口或立体交叉,立体交叉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9.3.15条的规
表4.5.8居住区至公(道)路的量小距离
4.5.9居住区大气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 准》GB3095和《居住区大气中可吸人颗粒物卫生标准》GB11667 的有关规定;居住区的环境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 标准》GB3096和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87的有关规
4.5.10居任区宜布置在可能对土体、地下水造成污架的工厂及 辅助生产设施的地下水水流方向的上游。 当化工区位于江河岸边时,其居住区宜布置在可能对江河造 成污染的工厂及辅助生产设施的上游。 4.5.11110kV及以上电压的架空输电线路,不应穿越居住区。 当在居住区一侧通过时,输电线路边导线至居住区街区建筑红线 的最小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110~500kV架空送电线路设 计技术规程》DL/T5092和当地城镇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
4.6施工基地及施工用地
4.6施工基地及施工用地
4.6.1需要独立设置的施工基地(生产、生活)的用地,应符合化 工区总体布置。施工生产基地在不影响企业发展用地时,应靠近 主要施工场地。施工生活基地宜与化工区的居住区统一规划,并 宜利用永久性居住建筑和公共服务设施。 4.6.2施工生产基地应具备施工机械和建筑材料等的运输条件, 并宜利用永久性铁路、道路和水运等运输设施和线路。 4.6.3施工用地宜利用厂区空隙地、堆场和卫生防护带。施工用 地内不得设置永久性或半永久性的设施
4.7.1化工区内固体废物堆场的布置应符合当地城镇总体规划 和化工区总体布置,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储 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 准》GB18598和《化工废渣填埋场设计规定》HG20504的有关规 定。 4.7.2凡可进行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堆存方式应按综合利用的 条件选择。储存周期不宜超过2年,并应减少堆存用地。 4.7.3固体废物堆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废物应分类堆存。堆存方式宜根据其形态、性质、数量及 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选择。 2不可综合利用的废物堆场的有效容积,宜满足10~20年 的堆存量。 3废物堆场应充分利用荒地、劣地和沟谷地。 4当利用江、湖、河、塘及海岸边滩地堆存废物时,不得妨碍 泄洪、航行,不得污染水体。 5用地范围较大的废物堆场,宜一次规划、分期实施。 6有害固体填埋场应选在地下水位较低的地段,其构筑物基
4.7.2凡可进行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堆存方式应按综合利用的
础应高出地下水位1.5m以上,并不得布置在地下水源的蓄水层 和补给区内。 4.7.4固体废物堆场应远离居住区,并应位于厂区和居住区全年 最小额率风向的上风侧。
5.1.1息平面布置应在总体布置的基础上,根据工/的性质、规 模、生产流程、交通运输、环境保护、防火、安全、卫生、施工、检修、 生产、经营管理、厂容厂貌及发展等要求,并结合当地自然条件进 行布置,经方案比较后择优确定。 5.1.2总平面布置应符合国家有关用地控制指标的规定,并应符 合下列要求: 1工艺装置在生产、操作和环境条件许可时,应露关化、联合 集中布置。 2生产及辅助生产建筑物,在生产流程、防火、安全及卫生要 求许可时,宜合并建造。 3宜利用生产装置区的管廊及框架等处空间布置有关设施, 4仓库设施宜按储存货物的性质及要求,合并设计为大体量 仓库或多层仓库。对大宗物料的储存,宜采用机械化装卸设施。 5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宜根据其性质及使用功能,分 别进行平面和空间的组合,并应按多功能综合楼建筑设计。 6应合理划分街区和确定通道宽度,街区、装置区和建筑物 构筑物的外形宜规整。 7铁路线路、装卸设施及仓储设施,应根据其性质及使用功 能,相对集中布置,并应避免或减少铁路进线在厂区内形成的扇形 地带。 8工厂改建或扩建时应结合原有总平面布置,以及生产运行 管理的特点,相互协调、合理布置。
5.1.3总平面布置的预留发展用地,应符合下列要求:
」分期建设的工厂,近远期工程应统一规划。近期工程应集 中、紧紫漆、合理布置,并应与远期工程合理衔接。 2远期工程用地应预留在厂外。当在厂内或在街区内预留 发展用地时,应有可靠的依据。 3除应满足生产设施发展用地外,尚应满足辅助生产设施、 公用工程、交通运输、仓储设施和管线敷设等相应的发展用地。 4一次建成的工厂,应根据工厂的生产发展趋势和当地建设 条件,在符合化工区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总平面布置应有发展的可 能。 5在预留发展用地红线内,不得修建永久性设施。 5.1.4厂区总平面应按功能分区布置,可分为生产装置区、辅助 生产区、公用工程设施区、仓储区和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区。辅助 生产和公用工程设施也可布置在生产装置区内。功能分区布置应 符合下列要求: 1各功能区内部应布置紧漆、合理并与相邻功能区相协 调。 2各功能区之间物流输送、动力供应便捷合理。 3生产装置区宜布置在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行政办 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区宜布置在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辅助 生产和公用工程设施区宜布置在生产装置区与行政办公及生活服 务设施区之间。 5.1.5街区外形宜为矩形。街区面积应根据生产装置、辅助生产 设施、公用工程、仓储设施的组成和用地要求,结合地形等因索综 合确定。甲、乙类生产装置内部的设备、建筑物区占地面积不宜大 于1hm;当占地面积为1~2hm"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 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有关规定。
5.1.6厂区通道宽度应根据下列因素经计算确
1应符合防火、安全、卫生间距的要求。 2应符合各种管线、管廊、运输线路及设施、坚向设计、级化
3应符合施工、安装及检修的要求, 4厂区通道的预留宽度应为该通道计算宽度的10%~ 20%。 5当厂区通道宽度不具备按本条第1~4款因素计算时,通 道的宽度可按表5.1.6采用
表5.1.6厂区通道宽度
注:1表中数值,当厂区用地面积接近上限时,宜采用上限值,接近下限时,宜采 用下限值管线较多的工厂宜采用上限值,管线较少的工厂宜采用下限值。 当厂区用地面积小于5hm时,通道宽度可适当减小, 2大型化工联合企业及化工区内厂际之间的通道,按用地规模取表中相应的 数值,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有 关规定, 3工厂周边通道的宽度按实际需要确定, 5.1.7总平面布置应合理利用场地地形,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地形坡度较大时,生产装置及建筑物、构筑物的长边宜 顺地形等高线布置。 2液体物料输送、装卸的重力流和固体物料的高站台、低货 位设施,宜利用地形高差合理布置。 5.1.8总平面布置应结合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进行设计,并 应符合下列要求: 1大型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大型设备、储罐,宜布置在工程 地质良好的地段。
2地下构筑物宜布置在地下水位较低的填方地段。 3有可能渗透腐蚀性介质的生产、储存和装卸设施,宜布置 在可能受其地下水流向影响的重要设施地段的下游。 5.1.9总平面布置应根据当地气象条件和地理位置等,使建筑物 具有良好的朝向和自然通风。生产有特殊要求和人员较多的建筑 物,应避免西晒。在丘陵和山区建厂时,建筑朝向应根据地形和气 象条件确定。
5.1.10总平面布置应防止或减少有害气体、烟雾、粉尘、振动、噪
5.1.11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宜相对集中布置,并应远离人 员集中和有安静要求的场所。总平面布置的噪声控制,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87的有关 规定。
5.1.14总平面布置应使建筑群体的平面布置与空间景观相协
表5.1.15工厂客积率控制指标
5.2.1生产设施的布置,应根据工艺流程、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 别、安全、卫生、施工、安装、检修及生产操作等要求,以及物料输送 与储存方式等条件确定;生产上有密切联系的建筑物、构筑物、露 天设备、生产装置,应布置在一个街区或相邻的街区内;当采用阶 梯式布置时,宜布置在同一台阶或相邻台阶上,
5.2.2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设施,宜布置在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在山区或丘陵地区时,应避免布置
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在山区或丘陵地区时,应避免布置 在窝风地段
5.2.3可能泄漏、散发有毒或腐蚀性气体、粉尘的设施,应避开人 员集中活动场所,并应布置在该场所及其他主要生产设备区全年 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5.2.3可能泄漏、散发有毒或腐蚀性气体、粉尘的设施,应避开人
5.2.4剧毒物品的生产设施,应布置在远离人员集中活动场所的
5.2.5要求洁净的生产设施,应布直在厂区内环境清洁、人流和
5.2.5要求洁净的生产设施,应布置在厂区内环境清洁、人流和 货流不穿越或少穿越的地段,并应位于散发粉尘、烟、雾和有害气 体的污染源全年最小率风向的下风侧,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073的有关规定,
5.2.6医药化工生产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医药洁净厂房的位置,应符合本规范第5.2.5条的规定。 2药品制剂的洁净生产区、空气净化设施应布置在同一建筑 物内;包装材料库、成品库等宜合并布置。 3生产高致敏性药品必须使用独立的厂房与设施,其厂房应 布置在其他药品生产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其分装室应 保持相对负压,排风口应远离其他空气净化系统的进风口。 4中药材的前处理、提取、浓缩以及动物脏器、组织的洗涤或 处理等生产操作,必须与其制剂生产严格分开
5.2.7生产装置内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装置区的管廊和设备布置,应与相关的厂区管廊、运输路 线相互协调、衔接顺畅。 2装置内的设备、建筑物、构筑物布置应满足防火、安全、施 工安装、检修的要求。 3装置的控制室、变配电室、化验室、办公室等宜布置在装置 外,当布置在装置内时,应布置在装置区的一侧,并应位于爆炸危 险区范围以外,且宜位于可燃气体、液化烃和甲、乙类设备全年最 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4生产装置中所使用化学品的装卸和存放设施,应布置在装 置边缘、便子运输和消防的地带, 5明火加热炉宜集中布置在装置的边缘,开宜位手可燃气 体、液化烃和甲类液体设备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6装置区内的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中间储罐或装 置储罐的布置,宜集中并毗邻主要服务对象布置,也可布置在毗邻 主要服务对象的单独地段内;宜布置在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 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应满足防火、防爆要求。 7装置街区内预留地的位置,应根据工厂总平面布置的要 求、生产性质及特点等确定。
5.2.8全厂性控制室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生产装置的全厂性控制室应独立布
置,当靠近生产装置布置时,应位于爆炸危险区范围以外,并宜位 于可燃气体、液化烃和甲、乙类设备以及可能泄漏、散发毒性气体、 腐蚀性气体、粉尘及大量水雾设施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2应避免噪声、振动及电磁波对控制室的干扰。 3沿主干道布置的控制室,最外边的轴线距主干道中心的距 离不宜小于20m
5.2.9需要大宗原料、燃料的生产设施,宜与其原料、燃料的储存 及加工设施靠近布置。生产大宗产品的设施宜靠近其产品储存和 运输设施布置。
5.2.9需要大宗原料、燃料的生产设施,宜与其原料、燃料的储存
5.2.10有防潮、防水雾要求的生产设施,应布置在地势较高、地
5.3公用工程及辅助生产设施
5.3公用工程及辅助生产设施
5.3.1总变电所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靠近厂区边缘、进出线方便的独立地段, 2不宜布置在易泄漏、散发液化烃及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 腐蚀性气体和粉尘的设施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和有水雾场 所冬季盛行风向的下风侧。 3室外总变电所的最外构架边缘与易泄漏、散发离蚀性气体 和粉尘的设施边缘之间的间距宜大于50m。 4不宜布置在强烈振动源附近。 5宜靠近负荷中心
5.3.2给水净化站及化学水处理设施,宜靠近水源或主要用户布
1应靠近主要用户。 2宜布置在通风良好的开阔地段,不应靠近加热炉等热源 体,并应避免粉尘和可溶于水的化学物质影响
3不宜布置在室外变电所、露关生产装置、铁路、主干道冬季 盛行风向的上风侧,并不应布置在受水雾影响而产生危害设施的 全年盛行风向的上风侧。 4沉淀池、集水池、循环水泵房,宜布置在能使回水白流或能 减少扬程的地段。 5机械通风冷却塔的长边,不宜与夏季盛行风向垂直。 6机械通风冷却塔应远离对噪声敏感的设施。 7机械通风冷却塔与相邻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 距,应符合表5.3.3的规定,
表5.3.3机械通风冷 之间的量小水平间距(m)
公路型时自路肩边缘算起。 2车间或装置的室外变、配电所与冷却塔之间的距离,应按表中数值减少 25% 3冬季采履室外计算温度在0℃以上的地区,冷却塔与室外总变电所和道路 之间的距离应按表中数值减少25%,冬季采暖室外计算温度在一20℃以 下的地区冷却塔与相邻设施(不包括室外总变电所和散发粉尘的原料、燃 料及材料堆场、道路)之间的间距应按表中数值增加25%,当设计规定在寒 冷季节不使用冷却塔风机时,其间距不增加。 4在改建、扩建工程中,当受条件限制时,表中间距可适当减少,但不得超过 25% 5小型机通风冷却塔与相等设施之间的闻距可适当减少, 5.3.4燃煤锅炉房的布置,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 规范》GB50041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宜布置在厂区边缘。 2宜布置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3应靠近高压蒸汽用户,宜和煤气发生站布置在同一区域。 4锅炉房不宜布置在煤堆场和中转灰渣场的全年最小额率 风向的上风侧。 5当采用自流回收冷凝水时,宜布置在地势较低,且不窝风 的地段。 5.3.5燃油、燃气锅炉房的布置,宜靠近用热集中的设施,并应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的有关规定。 5.3.6氧(氮)气站的布置,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氧气站设计 规范》GB50030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宜布置在空气洁净的地段,并宜靠近主要负荷中心。 2空分设备的吸风口,应位于二氧化碳气体发生源、乙炔站 和电石渣场及散发其他烃类和尘埃等设施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 下风侧。 3有振动机组的空分装置氧(氮)气站与有防振要求的设施 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 的有关规定
公路型时自路肩边缘算起。 ? 车间或装置的室外变、配电所与冷却塔之间的距离,应按表中数值减少 25%, 3冬季采展室外计算温度在0℃以上的地区,冷却塔与室外总变电所和道路 之间的距离应按表中数值减少25%,冬季采暖室外计算温度在一20℃以 下的地区冷却塔与相邻设施(不包括室外总变电所和散发粉尘的原料、燃 料及材料堆场、道路)之间的间距应按表中数值增加25%,当设计规定在寒 冷季节不使用冷却塔风机时,其间距不增加。 4 在改建、扩建工程中,当受条件限制时,表中闻距可适当减少,但不得超过 25% 小型机械通风冷却塔与相邻设施之闻的甸原可适当减少
5.3.7压缩空气站的布置,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压缩空气站 段计规范》GB50029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宜布置在空气洁净的地段,并应避免靠近散发爆炸性、腐 蚀性和有毒等有害气体及粉尘的场所,同时应位于散发爆炸性、腐 性和有毒等有害气体及粉尘场所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2压缩空气站的朝向,应结合地形和气象条件,保证有良好 的通风和采光,并应避免西晒,储气罐宜布暨在压缩机房北侧。 3宜靠近负荷中心。 4不应布置在对噪声、振动有防护要求的场所附近,与有防 振要求设施的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 范》GB50187的有关规定
5.3.8冷冻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靠近负荷中心。 2宜布置在通风良好的地段,并应避免靠近热源和人员集中 场所。 3宜位于散发腐蚀性气体、粉尘设施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 下风侧。 4附有湿式空冷器的冷冻站,不应布置在受水雾影响而产生 危害的设靠的全年靠行风向的上风侧, 5.3.9乙炔站的布置,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乙炔站设计规范》 GB50031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严禁布置在易被水淹没的地段。 2不应布置在人员集中活动场所和主要交通地段。 3与空分装置的吸风口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的有关规定。 4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 5.3.10煤气站、天然气配气站、液化气配气站宜布置在厂区边缘 地带,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 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50028的有关规定外,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煤气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煤气站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煤气安全 规程》GB6222的有关规定;发生炉煤气站的布置,应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50195的 有关规定; 2)应布置在运输条件方便的地段; 3)应避免其有害气体、烟尘和灰渣对周围环境的污染; 4)宜位于其主要用户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2天然气配气站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靠近天然气总管进厂的合理方向和各用户支管较短的 地点; 2)应位于有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 风侧。 3液化气配气站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布置在运输条件方便的地段; 2)宜布置在人员集中活动场所、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 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在山区或丘陵地区应避免布 置在窝风地带; 3)宜靠近主要用户
350028的有关规定外,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煤气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煤气站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煤气安全 规程》GB6222的有关规定;发生炉煤气站的布置,应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50195的 有关规定; 2)应布置在运输条件方便的地段; 3)应避免其有害气体、烟尘和灰渣对周围环境的污染; 4)宜位于其主要用户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2天然气配气站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靠近天然气总管进厂的合理方向和各用户支管较短的 地点; 2)应位于有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 风侧。 3液化气配气站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布置在运输条件方便的地段; 2)宜布置在人员集中活动场所、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 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在山区或丘陵地区应避免布 置在窝风地带; 3)宜靠近主要用户
5.3.11中央试(化)验室及仪表修理车间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
不应布置在散发毒性和腐蚀性及其他有害气体、粉尘以及 循环水冷却塔等产生大量水雾设施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 侧。 2宜有良好的朝向,并宜避免西晒。 3与振源的最小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 面设计规范》GB50187的有关规定。
5.3.12机修、电修车间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置集中布置在厂区一侧,并宜有较方便的交通运输条件。 2不宜位于散发毒性和腐蚀性气体、粉尘的设施全年最小频 率风向的上风侧。 3应避免机修车间的噪声、振动及粉尘对周围设施的影响, 其防振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50187的有关规定。 5.3.13机车、车辆维修间宜集中布置,应根据机车、车辆作业分 布情况,布置在机车作业较集中且机车出人库方便的地段。进出 车库的路线应避开运输繁忙的咽喉区。 5.3.14汽车修理车间,可独立设置或与汽车库联合布置,也可邻 近机修车间布置。应避免其烟尘、有害气体、噪声及污水对周围环 境的影响,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 火趣范》GB50067的有关规定
5.3.15工厂或装置内高架火炬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宜位于生产区、全厂性重要设施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 侧。 2在符合人身与生产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宜靠近火炬气的主 要排放源。 3火炬布置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 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有关规定。 5.3.16污水处理场宜位于厂区边缘或厂区外的单独地段,且地 势及地下水位较低处,并宜布置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 侧,同时应避免其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5.3.17受污染消防水收集池,宜布置在邻近污水处理场及厂区 边缘排雨水管出口地段。 5.3.18医药化工企业的实验动物养、实验设施与生活区的距 离应大于50m;实验动物房应采用实体围墙与其他区域严格分开。 实验动物房的设置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实验动物环境及设施》 GB14925的有关规定。
5.4,1原料、燃料、材料、成品及半成品的仓库、堆场及储罐,应根
5.4.2散装固体原料、燃料仓库或堆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宜邻近主要用户,并应方便运输及适应机械化装卸作业。 2堆场应根据物料性质和操作要求铺砌地坪,并应设置排水 设施。 3易散发粉尘的仓库或堆场,宜布置在厂区边缘地带,且宜 位于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5.4.3可燃液体和液化烃储罐区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宜集中布置在厂区边缘,且运输方便的安全地带。同时应 留有必要的发展用地。 2不宜布置在人员集中活动场所和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全 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并宜避免布置在宽风地带。 3不应布置在高于相邻装置、车间、全厂性重要设施及人员 集中活动场所的场地上,否则应采取防止液体泄漏的安全措施。 4不宜紧靠排洪沟布置。 5当沿江、河、湖、海岸边布置时,应符合本规范第4.4.2条 的规定。
6与罐区无关的管线、输电线严禁穿越罐区
1应布置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2宜布置在厂区边缘且地势较低处,并应避免对地下水的污 染。 3酸库及酸桶堆场应做成耐酸地坪,且应有不小于1%的排 水坡度,并应在四周采用耐酸材料修筑排水设施及污酸的收集池,
5.4.5液氢储罐、实瓶库及灌装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布置在厂区或所在街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2大型液氨储罐外壁、实瓶库及灌装站的边缘与人员集中活 动场所边缘的距离不宜小于50m;小型液氨储罐、实瓶库及灌装站 其距离不宜小于25m, 3常压低温液氨储罐应设防火堤,堤内的有效容积应为所围 个最大储罐容积的60%,堤内应铺设地坪。 4实瓶库应有装车站台及便于运输的道路
5.4.6液氯储罐、实瓶库及灌装站的布置,应特合下列要求:
4.6液氧储罐、实瓶库及灌装站的布置,应特合下列要求
1应布置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及地势较低的 开阔地带。 2应远离厂区主干道、易燃和易爆的生产、储存和装卸设施, 与人员集中活动场所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3地上液氯储罐的地坪应低于周围地面0.3~0.5m,或在储 罐周围做高出地坪0.3~0.5m的围埋。 4实瓶库应有装车站台及便于运输的道路。 5.4.7 金属钠(钾)仓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不应布置在人员集中活动场所。 2不应布置在产生大量水需设施附近,并不应布置在产生大 量水雾设施的全年盛行风向的下风侧。 3应位于不易受潮湿的场所,仓库四周应设置排水设施。 5.4.8电石库的布置,宜位于厂区地势较高、场地干燥和地下水 位较低的地段,不应与散发水雾设施吡邻布置。电石库与机械通 风冷却塔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应符合本规范表5.3.3的规定。 5.4.9粉状物料仓库的布置,应位于厂区全年最小赖率风向的上 风侧,并应避免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同时应靠近用户,且有方便的 运输条件。 5.4.10全厂性的公用仓库,应按储存物料的性质分类储存,并应 集中布置在运输方便的地方
5.4.11危险化学品仓库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危险化学
5.4.11危险化学品仓库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危险化学 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的有关规定。 5.4.12厂区内废弃物临时堆场宜布置在厂区边缘,且不影响厂 容的地方
5.5.1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区及汽车装卸场,宜接品种
5.5.1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区及汽车装卸场,宜接晶种 分类,并宜集中布置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同时应位 于厂区边缘地带
5.5.2铁路槽车洗罐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便于铁路线的引人和车辆取送,宜靠近液体装卸站场的 咽喉区。 2宜位于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宜有利于污水 的处理及排放。 3用于洗涤液化烃及甲、乙类液体的槽车洗罐站,其防火间 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 的有关规定。 5.5.3机车库应位于机车出人方便的地点,当设有企业车站时, 应布置在企业车站附近。 5.5.4轨道衡的布置,宜位于装卸点的进出线路上,应符合车辆 秤重流水作业的要求。 5.5.5液化烃、可燃液体的汽车装卸站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 范>GB50160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宜位于厂区边缘或厂区外,并应避开人员集中活动的场 所、明火和散发火花的地点及厂区主要人流出人口。 2宜设围墙独立成区,宜分设进、出口。当进、出口合用时, 站内应设置回车道。 3汽车液体装卸场外宜设置汽车停车场
5.5.6汽车库、停车场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 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和《厂矿道路设计规范》 GBJ22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靠近工厂主要货流出人口或仓库区布置。 2应避开主要生产区、储罐区、主要人流出入口和运输繁忙 的铁路。 3生产管理及生活用车单独设置车库时,宜布置在行政办公 及生活服务设施区。 4汽车停车场的面积应根据车型、停放形式及数量确定。 5洗车设施宜布置在车库入口附近, 6汽车加油站宜布置在车辆出库的地段。加油站的防火安 全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的有关规定。 5.5.7汽车衡的布置,宜位于秤量汽车主要行驶方向的右侧;进 出车端的平坡直线段长度不应小于一辆车长,且不应影响其他车 辆的正常行驶。 5.5.8叉车库和电瓶车库宜靠近用车的库房或装置布置,并宜与 库房或装置的建筑物合并建造。
5.6.1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厂区总用地 面积的7%。 5.6.2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应布置在厂区主要人流出入口处。 2 宜位于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且环境洁净的地 段。 3 建筑群体的组合及空间景观宜与周围的环境相协调。 4 宜设置相应的绿化、美化设施。 5.6.3 厂区应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
5.6,4厂区出人日的位置及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出人口的位置和数量,应根据工厂规模、厂区用地面积和 当地规划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不宜少于2个。 2人流、货流出入口应分开设置, 3主要人流出入口,应设在工厂主干道通往居住区和城镇的 一侧;主要货流出入口,应位于主要货流方向,并应靠近运输繁忙 的仓库、堆场,同时应与厂外运输路线连接方使。 4铁路出人口,应具备良好的赚望条件,且不得兼作其他出 人口。 5.6.5厂区围墙可根据工厂性质和所在地区的规划要求设置。 5.6.6工厂消防站的设置及其规模,应根据企业的规模、火灾危 验性、固定消防设施的设置情况,以及近协作单位条件等因素确 定。消防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消防站的位置应使消防车能迅速、方使地通往厂区内各街 区,并能顺畅通往厂外有关设施和居住区。 2消防站的服务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至甲、乙、丙类火灾危险场所最远点行车路程不宜大于 2.5km,且接到火警后消防车到达火场的时间不宜超过 5min; 2)对丁、戊类火灾危险的局部场所最远点可加大到4.0km; 3)超出服务半径的场所,应设消防分站或采取其他有效的 灭火措施。消防分站服务范围应与消防站相同, 3消防站布置宜远离噪声场所,并应位于厂区全年最小频率 风向的下风侧;消防站的主体建筑与全厂性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 设施等人员集中活动场所的主要疏散出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消防站布置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 防火规范》GB50160的有关规定。 4消防车库不宜与综合性建筑物或汽车库合并建筑。特殊 情况下,与综合性建筑物和汽车库合建的消防车库应有独立的功
1出人口的位置和数量,应根据工厂规模、厂区用地面积和 当地规划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不宜少于2个。 2人流、货流出入口应分开设置, 3主要人流出入口,应设在工厂主干道通往居住区和城镇的 一侧;主要货流出入口,应位于主要货流方向,并应靠近运输繁忙 的仓库、堆场,同时应与厂外运输路线连接方便。 4铁路出入口,应具备良好的赚望条件,且不得兼作其他出 入口
能分区和不同方向的出入口。 5消防站车库的大门应面向道路,距路面边缘的距离不应小 于15m;门应避开管廊、栈桥或其他障碍物,其地面应用水泥混凝 土或沥青等材料铺筑,并应向道路方向设1%~2%的坡度,
6.1.1竖向设计应符合当地城镇规划中有关竖向规划和化工区 息体布置的要求,并应满足厂区总平面布置对竖设计的要求。 当工厂分期建设时,尚应符合分期建设的要求。 6.12竖向设计应结合场地地形、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合 理确定各类设施、运输线路和场地的标高,并网与广区外部现有 和规划的有关设施、运输线路、排水系统及周围场地的标高相 协调。 6.1.3竖向设计应根据生产工艺、运输、防洪、排水、管线敷设及 厂区总平面布置等要求,结合土(石)方工程、护坡和挡土墙等工程 量,以及场地平整后对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等基础工程的影响,经 技术经济比较后择优确定。 6.1.4竖向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场地不应受洪水、潮水及内涝水的淹没。 2应满足生产、运输的要求。 3场地雨水排除应顺畅,并应满足火灾事故状态下受污染消 防水的有效收集和排放。 4应因地制宜地对自然地形加以充分利用和合理改造, 并减少土(石)方、建筑物及构筑物基础、护坡和挡土墙等工程 量。 5山区或丘陵地区建厂,应防止产生滑坡、填方,并应注意保 护植被,防止水土流失。 6应充分利用和保护现有排水系统,必须改造时,应使其水 流顺畅
61.1整间设计应付合当地城镇规划中有关整间规划和化上区 总体布置的要求,并应满足厂区总平面布置对竖向设计的要求。 当工厂分期建设时,尚应符合分期建设的要求。 6.12竖向设计应结合场地地形、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合 理确定各类设施、运输线路和场地的标高,并应与厂区外部现有 和规划的有关设施、运输线路、排水系统及周围场地的标高相 协调。 6.1.3竖向设计应根据生产工艺、运输、防洪、排水、管线敷设及 厂区总平面布置等要求,结合土(石)方工程、护坡和挡土墙等工程 量,以及场地平整后对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等基础工程的影响,经 技术经济比较后择优确定
6.1.4坚向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场地不应受洪水、潮水及内涝水的淹没。 2应满足生产、运输的要求。 3场地雨水排除应顺畅,并应满足火灾事故状态下受污染消 防水的有效收集和排放。 4应因地制宜地对自然地形加以充分利用和合理改造, 并减少土(石)方、建筑物及构筑物基础、护坡和挡土墙等工程 量。 5山区或丘地区建厂,应防止产生滑坡、方,并应注意保 护植被,防止水土流失。 6应充分利用和保护现有排水系统,必须改造时,应使其水 流顺畅
7改建、扩建工程应与现有场地及建筑物、构筑物、铁路、道 路等的标高相协调。 8分期建设的工程,近远期的竖向设计应相互协调。 9应与厂区景观相协调。 6.1.5竖向布置方式的选择,应根据场地地形和工程地质、水文 地质条件、厂区用地面积、总平面布置特点、生产运输和消防的要 求、建筑物、构筑物密集程度、管线敷设,以及施工方法和条件等选 择,可选择平坡式、阶梯式或混合式。 自然地形坡度小于或等于2%时,宜采用平坡式;大于2%时 宜采用阶梯式或混合式。 6fH
表6.1.6各类场地设计地面的适宜坡度
6.2设计标高的确定
6.2.1场地设计标高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3平坦地区,其场地设计标高应略高于场地自然地形标高。 4应与所在地区城镇、相邻企业、相关的运输线路和排水系 统的标高相协调。 6.2.2受江、河、湖、海的洪水或内涝水威胁的场地,其设计标高 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场地设计标高应按本规范表3.2.4规定的防洪标准确立 的设计率水位,再加上不小于0.5m的安全超高值,当有波浪侵 装或塑水现象时,尚应加上波浪侵袭或墨水高度。 2当按本条第1款规定的场地设计标高填方量很大时,经技 术经济比较后,可采用设防洪(潮)堤的方案,并应采取防、排内涝 措施,此时场地的设计标高可不作规定。 6.2.3场地的平整坡度应有利于排水,并应防止场地受到雨水冲 剧。其最大坡度应根据土质、植被、铺砌材料和运输要求等条件确 定,最小坡度不宜小于0.3%。 6.2.4建筑物室内地面与室外地面设计标高的高差确定,应符合 下列规定: 1应满足生产工艺和运输要求。 2一般生产及辅助生产建筑物可为0.15~0.30m;行政办公 及生活服务设施等建筑物可为0.30~0.45m。 3在可能散发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的装置内,控制室、变配 电室、化验室的室内地面,应至少比室外地面高0.6m。 4电石库应大于0.3m。 5在湿陷性黄土地区或位于地基可能沉陷或排水不良地段 和有特殊防潮要求,受淹后损失较大的建筑物,应根据需要加大室 内外地面的高差。 6露天生产装置区地坪的设计标高宜比相邻场地高0.1~ 0.3m。 6.2.5普通货物装卸作业站台高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或1.1m。 2汽车装卸站台高度应按选用汽车车底板高度确定,宜采 用0.80~1,5m。 3集装箱汽车装卸站台高度应按选用集装箱汽车的吨位和 集装箱尺寸确定,宜采用1.20~1.65m。 6.2.6厂内外铁路、道路、排水管沟等连接点标高,应按其线路平 面、纵断面的要求确定。 厂区出人口处的路面宜高出厂外路面标高;当低于时,应采取 防止厂外雨水流入厂内的截水措施。
6.3.1阶梯式竖向设计台阶的划分,应与地形和总平面布置相适 应,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联系密切的生产设施和建筑物、构筑物应布置在同一台阶 或相邻台阶上。 2荷重大或对基础沉降控制要求高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 装置及储罐区,宜布置在挖方或低填方地段。 3台阶的划分不宜大量切坡或高填土。 4台阶的长边宜平行于自然地形等高线布置。 5台阶的宽度,应满足建筑物、构筑物、露天设备、运输线路、 管线和绿化等布置要求,以及操作、检修、消防和施工等需要。 6台阶的高度,应按生产要求、地形和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 条件,结合台阶间运输联系和基础的埋置深度等因索综合确定,并 不宜高于4m。 6.3.2两相邻台阶之间的连接方式,应根据用地情况、工程地质 条件、台阶高度、荷载要求、降雨强度以及景观等因素确定,可采用 白然放坡、护坡、护墙或挡土墙等形式。 6.3.3台阶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的距离,应满足生产操作、管线 数设、交通运输、消防、施工和检修等要求。台阶坡脚至建筑物、构
筑物的距离尚应满足采光、通风及排水的要求,并应避免开挖基精 对边坡或挡土墙的影响,且不应小于2m;台阶坡顶至建筑物、构筑 物的距离尚应避免建筑物、构筑物基础侧压力对边坡或挡土墙的 影响,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 的有关规定,且不得小于2.5m。 6.3.4场地挖方、填方边坡的坡度允许值,应根据岩土类别、边坡 高度和拟采用的施工方法,结合当地的实际经验确定,且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建筑边坡工 程技术规范》GB50330的有关规定。
6.3.5台阶高度大于或等于1.2m且侧面临空时,应设置防护栏
6.4.1场地应清污分流,并有完整、有效的雨水排水系统。场地 排雨水管、沟应与厂外排雨水系统相衔接,场地雨水不得任意排泄 至厂外,不得对其他工程设施或农田造成危害。
排雨水管、沟应与厂外排雨水系统相衔接,场地雨水不得任意排泄 至厂外,不得对其他工程设施或农田造成危害。 6.4.2场地雨水的排水方式,应根据工厂性质、工程管线、运输线 路和建筑密度、地形和工程地质条件、道路型式及环境卫生要求等 因素,并结合工厂所在地区的排雨水方式,合理地选择暗管、明沟 成自然排渗等方式。 一般情况下,厂区宜采用暗管排水。 6.4.3场地雨水排水设计流量及水力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的有关规定。 6.4.4雨水明沟的设计宜符合下列要求: 1雨水明沟的断面形式,宜采用矩形或梯形;在岩石地段,雨 量少,汇水面积和流量小的地段,也可米用三角形。 2明沟的起点及分水点的深度,不宜小手0.2m,盖板明淘不 宜小于0.3m。明沟的沟底宽度,矩形明沟不宜小于0.4m,梯形明 沟不宜小于0.3m;明沟的纵坡,不宜小于3%;明沟最小设计流速
1雨水明沟的断面形式,宣采用矩形或梯形;在岩右地段,用 量少,汇水面积和流量小的地段,也可采用三角形。 2明沟的起点及分水点的深度,不宜小于0.2m,盖板明沟不 宜小于0.3m。明沟的沟底宽度,矩形明沟不宜小于0.4m,梯形明 沟不宜小于0.3m;明沟的纵坡,不宜小于3%;明沟最小设计流速
不应小于0.4m/s,最小纵坡不应小于2%。有腐蚀介质的明沟, 不宜小于5%0 3按流量设计的明沟,其沟项应高于计算水位0.2m以上。 4厂内明沟应进行铺砌,并宜加设盖板。 5 明沟边缘距建筑物基础外缘不宜小于3m。 6.4.5 当采用暗管排水时,雨水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雨水口应设置在汇水集中并与雨水管道连接短捷处;建筑 物出人口、地下管道的上方不宜设置雨水口。 2雨水口的型式、数量和布置,应按汇水面积所产生的流量、 雨水口的泄水能力及道路型式确定。 3雨水口的间距,宜采用25~50m,雨水口连接管的长度不 宜超过25m。 4当道路纵坡大于2%时,雨水口的间距可大于50m,其型 式、数量和布置应根据具体情况计算确定。坡段较短时可在最低 点处集中收水,其雨水口的数量和面积应适当增加。 5当道路交叉口为最低标高时,应增设雨水口。 6.4.6对不宜设置明沟及暗管的地带,可设置盲沟,其沟底纵坡 不应小于0.5%;在严寒地区,盲沟必须设置在冰冻线以下。 6.4.7煤堆场排雨水设计宜符合下列要求: 1煤堆场两侧宜设置1.0~1.5m高的挡煤墙,墙体应设泄 水孔,孔间距宜为3~5m。 2煤堆场周围宜设排水沟和沉淀池,排水沟和沉淀池应设在 挡煤墙的外侧3~5m处。 6.4.8在山坡地带建厂时,应在厂区上方的山坡设置截水沟。截 水沟至厂区挖方坡顶的距离不宜小于5m。当挖方不高且土质良 好或截水沟经铺砌加固时,该距离可减至2.5m。 截水沟不应穿越厂区。当确有困难必须穿越时,应从管线、铁 路、道路较少和建筑物、构筑物密集程度较小的地段穿越,穿过地 段的截水沟应加铺砌,并应确保厂区不受水害。
6.5土(石)方工程
6.5.1在厂区土(右)方填方、挖方工程量平衡计算时,应符合下
列要求: 1填方与挖方量宜基本平衡。 2填方与挖方量的平衡计算中,除应包括场地平整的土(石) 方量外,还应包括厂区铁路、道路、建筑物、构筑物和设备基础、管 线沟槽和排水沟等工程的土(石)方量,以及表土的清除量与回填 利用量,并应计算其松土量和压缩量。 土壤的松散系数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 3当厂区内的填方和挖方量不平衡时,可与厂外铁路、道路 等的土(石)方工程量统一计算。 4当厂区附近有弃土和取土条件,且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 时,可不强求填方和挖方量的平衡。 5厂区内暂不使用的填方地段,当土源不足时,可暂缓填筑, 待投产后可利用适于填筑场地的生产废渣逐步回填。 6.5.2场地平整土(石)方量的计算方法,可采用方格网法和断面 法。方格网的边长和断面的间距应根据设计阶段、场地地形复杂 程度、厂区面积大小和计算精度要求确定,宜采用20~50m。自然 地形复杂或设计地面突变处,可根据需要增加方格和计算断面。 6.5.3场地平整土(石)方工程的施工要求及其质量,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和《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 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的有关规定,
7.1.1管线综合布置应与工厂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和绿化布 置相结合,并应统一规划。管线之间、管线与建筑物、构筑物、 道路、铁路等之间在平面及竖向上应相互协调、紧凑合理、有 利厂容。 7.1.2管线敷设方式,可根据管道内介质的性质、地形、生产安 全、交通运输、施工、检修等因素综合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 定: 1有可燃性、爆炸危险性、毒性及腐蚀性介质的管道,应采用 地上数设。 2有条件的管线宜采用共架或共沟敷设。 3在散发比空气重的可燃、有毒性气体的场所,不宜采用管 沟敷设,否则应采取防止气体积聚和沿沟扩散的措施。 7.1.3管线综合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满足生产、安全、施工和检修要求。 2管线应敷设在规划的管线带内,管线带应平行于相邻的道 路布置。 3宜减少管线与铁路、道路交叉。必须交叉时,交叉角不应 小于45°。 4地下干管应布置在其用户较多的道路一侧,也可将干管分 类布置在道路两侧。 5装置内部管廊及地下管线的布置,应与主管廊及地下干管 在平面及竖向上合理连接,并应有效利用装置内管廊下方空间,布 置有关设施
7.1.4具有可燃性、爆炸危险性及有毒性介质的管道,不应穿 越与其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辅助生产及仓储设 施等。 7.1.5分期建设的工厂,管线带布置应全面规划、近期管线集中、 远近期结合。近期管线穿越远期用地时,不得妨碍远期用地的使 用。 新建厂区的管线带内,应预留中远期管线的用地,余量宜为 10%~20%。 7.16山区建厂时,管线敷设应充分利用地形。应避免山洪、泥 石流及其他不良地质的危害。 7.1.7管线宜按下列顺序,自建筑红线向道路综合布置: 1电信电缆。 2电力电缆。 3 热力管道。 4各种工艺管道及压缩空气、氧气、氮气、乙炔气、煤气等管 道、管廊或管架。 5 生产及生活给水管道。 消防水管道。 工业废水(生产废水及生产污水)管道。 8 生活污水管道。 9 雨水排水管道。 10 照明电缆及杆柱。 .1.8 改建、扩建工程中的管线综合布置,不应妨碍现有管线的 正常使用。当管线间距不能满足本规范表7.2.7和表7.2.8的规 定时,在采取有效措施后可适当缩小,但必须保证生产安全,并应 满足施工及检修要求。
7.1.4具有可燃性、爆炸危险性及有毒性介质的管道,不应穿
7.2.1地下管线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按管线的埋深,自建筑红线向道路由浅至深布置。 2管线和管沟不应布置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基础压力影响范 围内。 3铁路下面严禁与铁路平行敷设管线、管沟。 4道路路面下面可将检修少或检修时对路面损坏小的管线 设在路面下,给水管道可数设在人行道下面。 5直埋式地下管线不得平行重叠敷设。 7.2.2地下管线综合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压力管让自流管。 2 管径小的让管径大的。 3 易弯曲的让不易弯曲的。 ? 临时性的让永久性的。 5工程量小的让工程量大的。 6 新建的让现有的。 检修方便的或次数少的让检修不方便的或次数多的。 7.2.3 地下管线交叉布置时,其竖向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给水管道应在排水管道上面。 2可燃气体管道应在除热力管道外的其他管道上面。 3 电力电缆应在热力管道下面、其他管道上面。 4氧气管道应在可燃气体管道下面、其他管道上面。 5有腐蚀性介质的管道及碱性、酸性介质的排水管道,应在 其他管道下面。 6热力管道应在可燃气体管道及给水管道上面。 7.2.4地下管线(沟)穿越铁路、道路时,管顶或沟盖板顶覆土厚 度应根据其上面荷载的大小及分布、管材强度及土壤冻结深度等 条件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管项至铁路轨底的垂直净距,不应小于1.2m。 2管项至道路路面结构层底的垂直净距,不应小于0.5m。 3当不能满足本条第1、2款要求时,应加防护套管或设管 ·48·
沟。在保证路基稳定的条件下,套管或管沟两端应伸出下列界线 以外至少1.0m: 1)铁路路肩或路堤坡脚线; 2)城市型道路路面、公路型道路路肩或路堤坡脚线; 3)铁路或道路的路边排水沟沟边。 7.2.5地下管线不应敷设在有腐蚀性物料的包装或灌装、堆存及 装卸场地的下面,且距有离蚀性物料的包装或灌装、堆存及装卸场 地的边界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地下管线应避免布置在有腐蚀性 物料的包装或灌装、堆存及装卸场地的地下水下游方向,当无法避 免时,其距离不应小于4m
沟。在保证路基稳定的条件下,套管或管沟两端应伸出下列界线 以外至少1.0m: 1)铁路路肩或路堤坡脚线; 2)城市型道路路面、公路型道路路肩或路堤坡脚线; 3)铁路或道路的路边排水沟沟边。 7.2.5地下管线不应敷设在有腐蚀性物料的包装或灌装、堆存及 装卸场地的下面,且距有离蚀性物料的包装或灌装、堆存及装卸场 地的边界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地下管线应避免布置在有腐蚀性 物料的包装或灌装、堆存及装卸场地的地下水下游方向,当无法避 免时,其距离不应小于4m。 7.2.6管线共沟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热力管道不应与电力、通信电缆和压力管道共沟。 2排水管道应布置在沟底。当沟内有腐蚀性介质管道时,排 水管道应位于其上面。 3腐蚀性介质管道的标高,应低于沟内其他管线。 4凡有可能产生相互有害影响的管线,不应共沟敷设。 5共沟数设的地下管沟外降与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基础的水 平距离,应满足施工要求;与乔木的最小水平距离宜为3m,与灌木 的最小水平距离宜为2m。 7.2.7地下管线之间的水平间距,不应小于表7.2.7的规定。 7.2.8地下管线与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不宜小 于表7.2.8的规定。
7.2.6管线共沟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热力管道不应与电力、通信电缆和压力管道共沟。 2排水管道应布置在沟底。当沟内有腐蚀性介质管道时,排 水管道应位于其上面。 3腐蚀性介质管道的标高,应低于沟内其他管线。 4凡有可能产生相互有害影响的管线,不应共沟敷设。 5 共沟敷设的地下管沟外壁与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基础的水 平距离,应满足施工要求;与乔木的最小水平距离宜为3m,与灌木 的最小水平距离宜为2m。 7.2.7地下管线之间的水平间距,不应小于表7.2.7的规定。 7.2.8地下管线与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不宜小 于表7.2.8的规定。
7.3.1地上管线的敷设,可采用管架、低架、管墩、建筑物支撑式 及地面式。数设方式应根据生产安全、介质性质、生产操作、维修 管理、交通运输和厂容等因素综合确定。 7.3.2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腐蚀性及毒性介质的管道,除使用 该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外,均不得采用建筑物支撑式敷设。
7.3.1地上管线的敷设,可采用管架、低架、管墩、建筑物支撑式 及地面式。数设方式应根据生产安全、介质性质、生产操作、维修 管理、交通运输和厂容等因素综合确定 7.3.2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腐蚀性及毒性介质的管道,除使用 该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外,均不得采用建筑物支撑式敷设。
7.3.3管架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管架的净空高度及基础位置,不得影响交通运输、消防及 检修。 2不应妨碍建筑物的自然采光与通风。 3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管道,不得穿越或跨越与其 无关的化工生产单元或设施。 7.3.4管架与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宜符合表 7.3.4的规定
表7.3.4管架与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量小水平间距(m
注:1表中间距除注明者外,告架渠从最外边载算起:道路为城市型时,自路面边缘 算起,为公路型时,自路肩边缘算起, 2本表不适用于低架式、管嫩、建筑物支撑式。 3可燃液体、可燃气体与液化石油气、液化烃介质管道的管架与建筑物、构筑 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7.3.5架空电力线路不应跨越用可燃性材料建造的屋顶和生产 火灾危险性属于甲、乙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生产装置,以及储存 可然性、爆炸性物料的罐区及仓库区。 架空电力线路的布置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66kV及以下 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50061和《110~500kV架空送电线路 设计技术规程》DL/T5092的有关规定。
7.3.6引人厂区的35kV及以上的架空高压输电线路,应减少在 厂区内的长度,并应沿厂区边缘布置。 7.3.7通信架空线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通信 设计规范》GBJ42的有关规定 7.3.8架空管线、管架跨越铁路、道路的最小净空高度,应符合表 7.3.8的规定。
表7.3.8架空管线、管架跨越铁路、道路的量小净空高应
王:1表甲净空高度陈注 联邮力 算起。 2表中铁路一栏的最小净空高度,不适用于由电力机车牵引的线路。 有大件运输要求或在检修时有大型起吊设备以及有大型消防车通过的道 路,应根据需要确定其净空高度
8.1.1化工企业绿化设计应符合化工区总体布置要求,应与工厂 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及管线布置统一进行,并应合理安排绿化用 地。 8.1.2绿化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根据化工生产的性质、火灾危险性和防火、防爆、防噪 声、环境卫生及景观对绿化设计的要求,并结合当地的自然条件和 周围的环境条件,因地制宜进行绿化设计,应合理地确定各类植物 配置方式。 2绿化设计不应妨碍生产操作、设备检修、交通运输、管线敷 设和维修,不应影响消防作业和建筑物的采光、通风。 3应充分利用厂区非建筑地段及零星空地进行绿化;应利用 管架、栈桥、架空线等设施的下面及地下管线带上面的场地布置绿 化。 8.1.3工厂绿化,应以绿为主,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净化空气、减轻污染、保护环境、改善卫生条件。 2 调节气温、湿度和日晒、抵御风沙,改善小气候。 3 加固坡地堤岸、稳定土壤、防止水土流失。 美化厂容、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 8.1.4工厂绿化的植物选择,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抗污染、衰噪和滞尘能力强,净化大气效果好。 2 生长速度快、适应性强。 3 易成活、移植、病虫害少和养护管理方便。 4树木形态美观、挺拨。
8.1.5化工企业绿化设计指标应采用厂区绿地率,绿地率的计算 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一般化工企业内的厂区绿地 率不应小于12%,且不应大于20%;对环境洁净度要求高的化工 企业,厂区绿地率不得大于30%。在工业用地范围内不得设置集 中绿地。化工工厂的厂区绿地率可按表8.1.5选用。
表8.1.5厂区绿地率
上限,当工厂所在地的土囊及气候条件不利于绿化植物生长,或厂区用地 不许可时用下限 2当Ⅱ类厂设有酸类或氰碱生产装置时,厂区绿地率可按类选用。 3改建、扩建工厂当绿化用地圈难时,其厂区绿地率可适当降低,
8.2绿化布置及植物选推
8.2绿化布置及植物选择
8.2.1工厂的下列地段应重点进行绿化布置:
1工厂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区和主要出人口,以及主要 道路两旁。 2 洁净度要求高的生产设施周围。 散发有害气体、粉尘及产生高噪声的生产设施周围。 4 需改善建筑物西晒和卫生条件的地段。 易受雨水冲刷的地段。 8.2.2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区及工厂主要出入口的绿化设 58
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区绿化宜以景观效果为主。绿 化布置及植物选择应与建筑物造型、建筑群体布置形式相协调,应 具有空间艺术效果、利于人流活动。 2工厂出入口的绿化应有利于出人交通。 3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区与生产区之间可设置绿化用 地。 8.2.3在洁净厂房及对大气有一定洁净度要求的设施周围,应种 植对大气含尘、含菌不产生有害影响和不飞扬花絮或绒毛,且减滞 粉尘能力强、净化大气效果好的树种,不宜种植花卉,其附近地面 宜铺设草皮。 对大气洁净度要求高的工厂厂区地面,不得有裸露的土地表 面,应铺设草皮。
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区绿化宜以景观效果为主。编 化布置及植物选择应与建筑物造型、建筑群体布置形式相协调,应 具有空间艺术效果、利于人流活动。 2工厂出入口的绿化应有利于出人交通。 3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区与生产区之间可设置绿化用 地。 8.2.3在洁净厂房及对大气有一定洁净度要求的设施周围,应种 植对大气含尘、含菌不产生有害影响和不飞扬花絮或绒毛,且减滞 粉尘能力强、净化大气效果好的树种,不宜种植花卉,其附近地面 宜铺设草皮。 对大气洁净度要求高的工厂厂区地面,不得有裸露的土地表 面,应铺设草皮。 8.2.4散发有害气体的生产、储存和装卸设施周围,应种植对有 害气体耐性及抗性强的植物,广植地被植物或草皮,稀植矮小乔 木、灌木,不应混合密植乔木、灌木,并应在适当地点栽植相应敏感 性植物。 8.2.5散发液化石油气及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的生产、储存和装 卸设施附近,绿化布置应注意通风,不应种植不利于较重气体扩散 的绿篱及茂密的灌木丛。 8.2.6具有可燃、易爆特性的生产、储存和装卸设施及火灾危险 性较大的区域附近,不应种植含油脂较多及易着火的树种,应选择 水分较多、枝叶较密、根系深、萌葉力强,且有利于防火、防爆的树 种。其绿化布置交通标准,应保证消防通道的宽度和净空高度。 8.2.7可燃液体、液化烃及可燃气体储罐区的绿化布置及植物选 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可燃液体储罐组防火堤内,不得种植树木,可种植生长
8.2.5散发液化石油气及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的生产、储存和装
的绿篱及茂密的灌木丛。 8.2.6具有可燃、易爆特性的生产、储存和装卸设施及火灾危险 性较大的区域附近,不应种植含油脂较多及易着火的树种,应选择 水分较多、枝叶较密、根系深、萌葉力强,且有利于防火、防爆的树 种。其绿化布置,应保证消防通道的宽度和净空高度。 8.2.7可燃液体、液化烃及可燃气体储罐区的绿化布置及植物选 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可燃液体储罐组防火堤内,不得种植树木,可种植生长 高度不超过15cm,且含水分多的四季常青的草皮。 2液化烃储罐组防火堤内严禁绿化
3可燃液体、液化烃及可燃气体储罐组与周围消防车道之照明的设置。间,不应种植绿禽或茂密的灌木丛。8.2.15挡土墙、护坡及适宜绿化的建构筑物外墙面宜进行垂直8.2.8散发粉尘的生产、储存和装卸设施周围或有防尘要求的设绿化。施附近,宜栽植枝叶茂密、叶面粗糙、叶片挺硬、有绒毛、滞尘力强8.2.16厂区围墙内宜沿周边道路种植行道树或设置绿化带。的常绿树,并宜种植地被植物或草皮。8.2.17树木与建筑物、构筑物、管线等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应8.2.9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车间、生产装置或对防噪声要求较高符合表8.2.17的规定。的建筑物周围,宜选用分枝点低、枝叶茂密的常绿乔木,并宜与灌表8.2.17树木与建筑物、构筑物、管线等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m)木相结合,组成紧密结构的复层防噪声林带。最小水平间距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线等8.2.10循环水冷却设施周围的绿化布置及植物选择,不应妨碍至乔木中心至满木中心冷却设施的冷却效果,不应污染水质,应选择湿生植物,并应符合建筑物外墙(有窗)3, 00~5, 001. 50下列要求:建筑物外增(无窗)2. 001, 501冷却塔周围不应成排种植高大乔木,不应种植有绒毛、花围培2, 001. 00累的植物。挡土增项内侧或墙脚(沟)外侧2. 000, 50栈桥和管架边缘及电杆中心2. 00不限2冷却塔附近地面可铺草皮、栽植灌木,也可分散种植单株道路路面边缘1, 000, 50小乔木,树木距冷却塔外壁应在2m以外。人行道边缘0, 500, 508.2.11污水处理场周围宜栽植高大的常绿乔木,曝气池周围的厂内铁路中心线5. 003, 50绿化布置不得影响通风,应选择抗性强的植物。排水明沟边缘1, 000, 508.2.12管廊或管架的两侧,宜种植耐修剪、根系浅的灌木及小乔管沟3. 001. 50木,其下方可种植花卉及草皮。给水管、排水管1. 00~1. 50不限埋地管线(热力管道、直埋电缆除外)上部地面可种植草皮、花热力管2, 002, 00煤气管、天然气管、乙炔管2, 001, 50卉或栽植根系浅的灌木,当管线顶部埋深大于1.5m时,可种植小氧气管、压缩空气管1. 501. 00乔木。电缆2. 000, 50地上及地下管线附近的绿化布置不得妨碍管线的使用及检修。注:1表中间距除注明者外,建物、构筑物自最外边输线算起;市型道路,自8.2.13厂内道路的两侧应布置行道树,主干道两侧可由各类树路面边像算起;公路型道路,自路房边缘算起;管线自管费(沟费)或防护设木、花卉组成多层次的行道绿化带,并应与工程管线及管廊的布置施外缘算起;电缆按最外一根算起。相配合。道路交叉口、弯道内侧和道路与铁路平交道口处的绿化2灌木中心至建筑物、构筑物距离系指灌本丛最外边的一株灌术中心。布置,应符合行车视距的有关规定。3树本至建筑物外增(有窗)的距离,当树冠直径小于或等于5.00m时采用8.2.14厂内铁路沿线的绿化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3.00m,大于5.00m时采用5.00m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GBJ12的有关规定,并不得妨碍信号、4树木至铁路、道路弯道内侧的间距,应满足视距要求。. 60 . 61 ,
8.2.18树木与架空电力线路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国家现行
8.3.1卫生防护林带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卫生防护林带的位置应符合化工区总体布置要求,并应纳 人当地城市总体规划中统一考惠。 2卫生防护林带的位置、宽度、林带数量和结构形式,应根据 工厂产生污染物的性质和浓度、当地大气扩散条件、污染物最大浓 度落地位置,以及地形、地貌等自然条件确定。 新建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工厂卫生防护林带宽度不得小于 50m。 3卫生防护林带应垂直于由工厂污染源吹向居住区的主害 风向。当不能垂直于主害风向时,林带与主害风向的交角不应小 于45°。 4卫生防护林带的结构形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林带较窄时,可采用紧密结构式; 2)当林带有足够宽度时,可从工厂区一侧到居住区遂次来 用通透式、半通透式、紧密结构式的复式林带。 8.3.2卫生防护林带的树种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选用生长健壮、抗污性和耐污性强、滞尘和衰噪性能好、 病虫害少的树种。 2高大乔木应与低矮灌木相结合,常绿树应与落叶树相结 合,养木中常绿树比例不宜低于50%。 3喜阳树应与耐阴、喜阴树相结合。 4净化宜与美化相结合。靠工厂区一侧的树种应以净化空 气为主,靠居住区一侧的树种在满足净化要求的同时,应多选用有 观赏价值的树种。
8.3.3受风沙危害的工厂,应在厂区受风沙侵袭季节的盛行风向 的上风向,设置半通透结构的防风沙林带。林带的横断面宜为矩 形,林带宽度不宜小于25m。 防风沙林带应选用根系深、抗风沙性强、生长健壮、病虫害少 的树种,且乔木应与灌木相结合检测标准,常绿树应与落叶树相结合,乔木 中常绿树比例不宜低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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