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821-2012 煤炭工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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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噪声敏感区宜布置在自然屏障的声影区中。 2.2.7交通运输线路设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宜穿过人员稠密区。 2在生活区及其他噪声敏感区中布置道路宜采用尽端式 布置。 3铁路站场的设置应充分利用周围的建(构)筑物隔声。 4铁路专用线边界噪声值可按现行国家标准《铁路边界噪声 限值及其测量方法》GB12525的有关规定执行

    3.1.1煤炭项目的建设和开采应节约和保护土地资源。在建设 期、开采期以及开采结束后,应对因采掘、排土、排研、建设等活动 破坏的土地进行沉陷区防治和土地复垦,并应采取场地绿化和水 土保持措施。对受采煤影响严重的村庄居民或其他建(构)筑物应 实施搬迁安置或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水库标准规范范本3. 1.2土地复垦和水土保持设计应符合下列原则:

    1土地复垦规划应与区域王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水工保 持规划应与流域、区域水土保持规划相统一。当复垦区、治理区在 城市规划区内时,还应符合城市规划。 2应与环境污染防治工程相结合,环境效益与社会效益相 统一。 3应与开采、剥离、运输、排土、排歼等生产环节工艺统筹设 计,并应纳入煤矿生产统一管理。 4水土保持措施设计应贯彻“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 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并应做到植物措施与 工程措施相结合、人工营造与天然植被封育相结合。 5土地复垦设计应坚持“科学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经 济可行、合理利用”的原则,

    3.2.1复垦工程设计应明确复垦工程的对象(包括位置、范围、面 积、特征等)、达到矿区总体规划目标的工艺流程、工艺措施、机械 设备选择、材料消耗、劳动用工等指标,以及实施计划安排、资金

    3.2.1复垦工程设计应明确复垦工程的对象(包括位置、范围、面

    3.2.2煤炭建设项目应对采掘场、排土场、排砾场、沉陷区以及工

    业场地、道路施工等临时用地进行全面复垦,并应根据生产建设进 度统规划、合理确定各阶段土地复垦的目标和任务,同时应按期 统筹实施。

    3.2.3复垦土地的用途应根据复垦的原则、自然条件以及

    毁状态确定。复垦后的土地宜用于农业。 3.2.4矿井和露天矿需进行土地复垦的各类场地,经复垦后用于 不同用途的土地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土地复垦标准的规定。 3.2.5露天矿宜先单独剥离表土,剥离的厚度应根据赋存条件和 后期覆土用量确定。剥离的表土应采取妥善存放的措施。 3.2.6表士运输宜采用机械搬运。当运距较远、水源丰富或用来 改造矿区附近的贫士地时,也可采用泥浆法搬运表土。 3.2.7表土覆盖厚度应根据当地土质情况、气候条件、复垦土地 用途以及土源量确定,其厚度应满足复垦要求。表土覆盖经平整 后宜进行土壤改良。

    3.2.4矿井和露天矿需进行土地复垦的各类场地,经复垦

    剥、运、排设备协调一致。复垦设备的选型和数量应根据复垦工程 量、覆盖土的运距确定

    根据排研工艺、回填后的土地用途等综合确定。回填用于建筑场 地时,应根据建筑物的类型选择合理的地基处理方法和施工工艺, 充填物的含碳量不宜大于12%,含硫量不宜大于1.5%,当达不到 要求时应采取防自燃措施,

    3.3.1煤炭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应包括项目建设区

    3.3.1煤炭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应包括项目建设区 和直接影响区。

    3.3.2煤炭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计,应达到下列防治水土

    基本目标: 1项目建设区的原有水土流失得到基本治理。 2新增水土流失得到有效控制。 3生态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4水土保持设施安全有效。 5扰动土地整治率、水土流失总治理度、土壤流失控制比、拦 渣率、林草植被恢复率、林草覆盖率等指标,应达到现行国家标准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50434中相应等级指标值 的规定。 3.3.3防治水土流失应在充分调查项目区的地形地貌、气候条 件、植被类型及覆盖率、水土流失现状等的基础上,根据项目所处 的水土流失类型区,结合建设项目的工程特征以及防护要求,采取 相应的工程措施和植物措施。 3.3.4工程防护措施可包括拦渣工程、斜坡防护工程、防洪排导 工程、降水蓄渗工程、防风固沙工程、土地整治工程、临时防护工程 等。防治水土流失应根据环境条件和项目建设特征采取适宜的防 护措施,并应分阶段进行设计,设计内容和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50433的有关规定。 3.3.5植物防护可采取种草、造林等措施。项目建设的下列区 域,宜进行植被恢复工程: 1稳定性较好的开挖破损面、堆弃面、占压破损面及边坡。 2 工程建设不再使用的取土(料)场、弃土(渣)场以及临时占地 3项目区适宜种植林草的裸露地。 3.3.6项目建设应保护原地表植被、表土及结皮层。施工迹地应 及时进行士地整治。 , 3.3.7建设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合理安排施工、减少土方开挖量和废弃量。

    、植被类型及覆盖率、水土流失现状等的基础上,根据项目所 水土流失类型区,结合建设项目的工程特征以及防护要求,采 应的工程措施和植物措施。

    3.3.4工程防护措施可包括拦渣工程、斜坡防护工程、防

    1应合理安排施工、减少土方开挖量和废弃量。 2应合理安排施工进度与时序、减少施工扰动区域裸露面积 和裸露时间。

    3.3.8煤炭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开 挖、排弃、堆垫的场地必须采取拦挡、护坡、截排水以及其他整治 措施。

    3.3.8煤炭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临时防护措

    合下列要求: 1应有专门的存放地,并宜选荒沟、洼地作为弃土(石、渣)场。 2弃土(石、渣)场应按“先拦后弃”的原则采取拦挡措施,并 应及时采取植物措施。 3弃土(石、渣)场不得布设在江河、湖泊、建成水库及河道管 理范围内。

    .+.1 对矿开开来沉陷,应根据开采沉陷预测结果和沉陷区环境 条件进行防治。开采沉陷的预计和防治可按国家现行有关建筑 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的规定执行。

    度、重要程度、规模大小及压占资源量的情况,在综合分析社会、技 术经济等因素的前提下,确定最优防治对策。当采用采前加固、采 后维修、就地重建抗变形结构房屋及保护性开采等防治措施仍不

    能确保地面建(构)筑物正常、安全使用时,应采取搬迁或留保护煤 柱措施。

    常、安全运行时,可采取起垫路基、调整坡度、调整轨缝和轨距、加 宽或加高路基、限制行车速度、加强巡视观测等措施,也可采取保 护性开采措施

    3.5.1绿化设计应纳入到项目的环境保护设计中,并应按设计 施工。

    5.2矿区绿地规划应符合下发

    1应与国家有关用地政策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2应与当地农林和环境保护等部门的发展规划及生态功能 区划相协调。 3应与矿区开发规划结合,并应根据煤炭企业的规划、规模 及当地自然环境条件,设置企业本身必要的防护林带、绿地、矿区 公园等集中绿化区;对由行政、文教、卫生、医疗设施及居住区组成 的矿区中心区,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50180.的有关规定执行。

    宜保留施工现场有价值的大乔木及移植珍贵幼树;改建、扩建项目 宜保留已有的绿地和树木,不宜随意占用原规划的绿地,当需要占 用时,可采用垂直绿化等方法弥补减少的绿地面积。 3.5.4煤炭建设项目的工业场地绿化占地系数,除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和《煤炭工业露天矿设 计规范》GB50197的有关规定外,还应与国家及地方有关部门的 用地政策、规定相协调。 3.5.5工业场地的绿地布置,应符合煤炭建设项目总体规划要 求,并应结合总平面布置、竖向布置、土方施工、综合管网布设进行 全面规划,同时应分期实施。 : 3.5.6树种、花卉选择应根据企业性质、环境保护及厂容、景观的 要求,结合当地自然环境条件、植物生态习性、抗污性能和苗木来 源,确定各类适地植物的比例与配置方式。 3.5.7工业场地内不同区域的绿化布置方式和树种选择,可按现 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的有关规定执 行,并应对下列地段重点进行绿化布置: 1生产管理区、进厂主十道及主要出入口。 2洁净度要求较高的生产车间装置及建筑物周围。 3 散发有害气体、粉尘及产生高噪声的生产车间、装置及堆 场周围。 4易受雨水冲刷的地段。 5厂区生活服务设施周围。 3.5.8树木的种植不得影响建筑物的采光和通风。树木与建 (构)筑物及地下管线的最小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 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的有关规定。

    宜保留施工现场有价值的大养木及移植珍贵幼树;改建、扩 宜保留已有的绿地和树木,不宜随意占用原规划的绿地,当 用时,可采用垂直绿化等方法弥补减少的绿地面积,

    3.5.4煤炭建设项目的工业场地绿化占地系数,除应符合

    标准《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和《煤炭工业露天矿 规范》GB50197的有关规定外,还应与国家及地方有关部门 地政策、规定相协调。

    露天矿实施剥采前,应对首采区初始拉沟区域所涉及的所 居民或其他重要建(构)筑物实施搬迁安置,其他区域或采

    区应依据剥采计划提前完成搬迁安置。 3.6.2矿井对地面建(构)筑物的影响破坏程度,应根据地下开采 地表移动与变形预测值确定。当开采破坏达到严重影响地面建 (构)筑物的使用安全时,应根据当地的社会经济情况、压占资源 量、村庄规模以及建(构)筑物的重要程度等综合分析确定留煤柱 保护或搬迁。首采区内的首采工作面所涉及的地面建(构)筑物等 应在投产前实施搬迁安置,其他工作面或采区(盘区)应依据开采 计划提前完成搬迁安置。 3.6.3搬迁安置地的选址应符合当地土地利用规划:城镇建设规 划、新农村建设规划,并应具备建设地面建(构)筑物的自然地形条 件和配套建设保证居民正常生活的水、电、路、通信及其他生活服 务设施的条件

    4.1.1煤炭建设项目防治大气污染应包括对煤炭、砾石或剥离物

    等物料加工、储、装、运过程中产生的煤尘、粉尘,以及锅炉、各种炉 窑排放的烟气、烟尘等可能对大气环境造成污染的排放源进行治 理的工程设计。

    1.3新建项目应实现集中供热,改建、扩建项目也应逐步实 片供热。

    现行国家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或《工业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的有关规定。烟窗出口处的 不得低于该高度处平均风速的1.5倍。

    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及燃料情 况,采用满足环境保护要求的消烟除尘及减少其他有害气体的净 化装置或措施,

    4.1.6在煤炭储、装、运、破碎及筛分过程中宜采用产尘较

    1.6在煤炭储、装、运、破碎及筛分过程中宜采用产尘较少的 式作业工艺,并应在操作区设置抑尘设施,同时应减少开式 在其他干物料的储、装、运系统中,也应采取相应的抑尘措方 生产作业区或车间向外环境无组织排放的粉尘浓度,以及 除尘系统向室外排放的粉尘浓度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的有关规定。

    生产作业区或车间向外环境无组织排放的粉尘浓度,以及通 过除尘系统向室外排放的粉尘浓度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煤 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的有关规定。

    4.1.7露天储煤场内应设置洒水、喷雾等抑尘和防止自燃设施, 其周围应设置防风抑尘设施。在强风干燥地区不宜采用露天储 煤场。

    自燃倾向时,应采取分类堆放、覆盖黄土、碾压、浇灌石灰乳或喷酒 抑尘剂等防止自燃措施;并可根据研石性质采用可燃物、硫铁矿冻 选工艺或其他处理措施

    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产生烟尘、粉尘和有害气体的设备应采取除尘净化措施。 2爆破作业应采用无毒或少毒、少烟的炸药,并应采取向岩 体注水、爆破区洒水、钻机采用湿式除尘或干湿结合除尘等综合防 尘措施。 3采用汽车运输的露天矿,应配置洒水车或其他洒水设备 采剥、排土作业区内道路应定时洒水抑尘,必要时可添加抑尘剂。 4采场排放的污染物浓度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煤炭工 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的有关规定。 4.1.10露天矿开采有自燃倾向的煤层时,应采取减少煤层的暴 露体积和时间、增加开发强度、加强预测等防、灭火的措施。 4.1.11煤炭洗选产生的煤泥宜回收利用,煤泥干化宜采用密闭 设备。对露大煤泥晾十场和除尘装置所收集的粉尘,应采取防止 二次污染的措施。 4.1.12矿区汽车修理厂、机电设备修理厂及喷漆车间等相似类

    型的工厂、车间,应采取吸收、稳定、冷凝、密封、净化等措施。

    4.2.1煤炭建设项自目污(废)水处理工程应根据水质、水量、用途, 经过技术、经济、环境论证,确定最佳处理方法和处理工艺流程。 4.2.2煤炭建设项目产生的污(废)水处理后应达到排放标准,并

    4.2.2煤炭建设项目产生的污(废)水处理后应达到排

    内的生产废水应收集并入煤泥水处理系统,并应统一净化月 使用。选煤厂应设置事故水池,并宜用浓缩机代替事故水池 浓缩机宜与正常工作浓缩机同型号。

    4.2.5矿井井下排水、露天矿疏干排水及其他污(废)水厂

    处理,并应满足相应的回用水水质要求。经处理达标后的水宜根 据水质分别作为煤炭洗选补充水、井下生产用水、井下消防用水、 黄泥灌浆用水、电厂循环冷却水、绿化用水、道路洒水、农业灌溉用 水、其他工业用水或生活用水加以利用;处理后的污(废)水应建立 中水利用系统。

    分流制排水系统。污水处理工艺应根据当地接纳水体的实! 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因地制宜地经过多方案论证确定。污 应与污水处理同步实施,

    测数据或类比数据确定,当缺乏资料时,可按现行国家标准 工业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810一2012的有关规定设计。

    4.2.8矿区机电设备修理厂、汽车修理厂等应设置含油污水处理 设施。

    4.2.8矿区机电设备修理厂、汽车修理厂等应设置含油

    4.2.10经常受有害物质污染的装置、作业场所的墙壁和地面的

    4.2.11输送有毒、有害或含有腐蚀性物质的废水的沟渠、地下管

    线检查并等,必须采取防渗漏和防腐蚀的措施。

    4. 2. 12 有毒、有害废水严禁采用渗并、渗坑、废矿并或月

    4.3固体废物处置及治理

    4.3.2煤炭建设项目的固体废物宜作为二次资源进行

    须排放时应采取防止造成二次污染的措施,并应符合现行国 准《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和《一般工业固体废 存、处置场污染防治标准》GB18599的有关规定,

    4.3.3新建、扩建的矿井基建期的研石宜用于填筑公路、

    路基,填垫工业场地、铁路护坡或水土保持工程等;生产期的研石 宜进行综合利用。

    品时,应防止产生二次污染。综合利用过程中排放的烟尘 体、废渣、废水应满足国家或地方的有关排放标准的要求。

    4.3.5对热值很低、不易自燃而又无其他利用价值的研

    4.3.9对含有天然放射性元素的研石及废渣,当放射性

    量的确定和收集点(站)的规模、数量、服务半径以及布置,应 现行行业标准《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27的有关 ,并应设置绿化带。

    4. 4噪声与振动防治

    4.4.1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矿井、露大矿、选煤厂及矿区辅助附属 生产设施,应进行噪声控制,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 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的有关规定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 的有关规定,厂界外区域的环境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 质量标准》GB3096的有关规定。

    4.4.3对生产过程和设备产生的噪声,应首先从声源上

    声,可采用隔声间(室)的结构形式;对噪声传播途径进行的隔声, 可采用隔声屏障的结构形式。必要时也可同时采用隔声罩、隔声 间(室)隔声屏障等结构形式。

    .6混响较强的车间应采取室内吸声减噪措施。

    4.4.7产生较强振动或冲击可引起固体声传播及振动辐

    的机械设备,应根据相应的噪声标准采取隔振降噪猎施。当振动 对操作者、机械设备运行或周围环境产生影响与干扰时,应按国家 现行有关振动标准的规定进行隔振。

    类、过滤机、压滤机、运输机及落差较天的溜槽等煤矿以及 的高噪声设备,应采取消声、隔振、隔声、阻尼等综合降噪措

    4.4.9对影响露天矿采掘场周围工业和民用建筑物安全的生产 爆破,应根据爆破作业环境和保护对象的类别,采取控制一次起爆 药量等减振爆破措施。需要控制一次起爆炸药量部位的爆破,应 提出采取减振措施的爆破设计。

    4.4.10爆破振动安全允许距离计算及爆破设计,应符合现行国

    4.5煤炭资源综合利用

    伴生矿应统一规划,并应综合勘探、评价、开采、利用。在确定主采 煤类开采方案的同时应提出可行的共生、伴生矿回收利用方案。

    时建设动力配煤生产线,发展水煤浆技术,以及发展和推

    4.5.4对劣质烟煤、低质褐煤、洗中煤、石煤、煤研石、煤

    4.5.5煤炭资源综合利用应加强发展煤炭转化技术,应根

    条件,建设焦化厂或煤气站,并应采用煤类适应广、技术先 产工艺和设备。

    4.5.6高浓度瓦斯矿井对煤层气的利用量、利用方式,应

    4.5.7煤炭资源综合利用应加强煤砾石综合利用技术的

    4.5.8对煤研石的综合利用途径,可根据煤石矿物特性

    4.5.9对煤炭开采过程中产生的油母贞岩,应单独存放、作为资 源进行综合利用,可用于炼油,用作发电燃料,产生的废渣可作为 生产水泥、制砖的原料。

    5.1.1环境保护机构专职人员的编制应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和 具体情况确定

    5.1.I环境保护机构专职人员的编制应根据建设项自的规模和 具体情况确定。 5.1.2矿井、露天矿、选煤厂及矿区辅助附属企业应配备绿化专 业人员,负责绿化及水土保持管理工作。人数可按厂(场)区占地 面积大小进行设置,面积小于100000m时,宜按2人~3人配备; 面积大于100000m时,宜按2人/100000m配备;场外道路宜按1 人/km~2人/km配备。 5.1.3矿井采煤沉陷复垦规划和露天矿复垦规划,应纳人生产发 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中,并应由生产部门和环境管理部门协调组织 实施。

    5.1.3矿并采煤沉陷复垦规划和露天矿复垦规划,应纳人 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中,并应由生产部门和环境管理部门协 实施。

    5.2.1矿区应设置环境监测站,并应定期对下属各煤炭企业进行

    5.2.2环境监测站应根据煤炭建设项目的污染源特占配

    气、粉尘、污废水等基本监测仪器和应急监测仪器。污染源监测项 目应根据建设项目的生产工艺特点、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和特征污 染物的性质,以及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确定

    5.2.3工业场地污染源和内、外环境质量监测点的布置,应符合 下列规定: 1应符合国家现行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经批准的环境影响 评价文件的有关要求。

    2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进、出口和污染物总排放口应分别设置 监测点。 3污染源监测点应设置采样和测试用的通道(或平台)、电 源、防雨棚(或防雨罩)等设施。其设计应与相关工程同步。平台 最小宽度应为1m,

    应设置永久污染源监测采样、计量点,并应建立明显标志。旧有污 染排放源应结合技术改造逐步建立该源的监测采样、计量点。

    井宜在井田首采区内布置,露天矿应在露天采坑周边Tkm~zkm 范围内布置

    时,在设计时应按功能分区,人员通道、给排水、通风采暖:电力供 应应相对分离。

    5.2.7煤炭建设项目环境监测制度,应按经环境保护王管

    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境监测计划执行。

    5.2.8环境监测的采样、分析方法应按国家现行有关环境 术的规定执行。

    5.3.1煤炭建设项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清洁生产标准煤炭 采选业》HJ446的有关规定。

    1应采用能源消耗量小、资源综合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 少和占地面积小的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 2能源、资源消耗指标应达到国家有关标准或限额的要求。 3应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物、余热等进行综合利用 或循环利用。 ——一矿北共下平区及工作面采出率和露天矿煤层资源综合采

    出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和 《清洁生产标准煤炭采选业》HI446的有关规定

    儿陌及提高煤灰 率的技术措施,并应采取矿山生态恢复措施。沉陷土地治理 天矿排土场复垦率、排研场覆土绿化率等矿山生态保护指标, 合现行行业标准《清洁生产标准煤炭采选业》HJ446的有 定。

    矿井水和露天矿疏干水。煤炭生产对矿井水和露天矿疏干水的重 复利用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清洁生产标准煤炭采选业》 HJ 446 的有关规定。

    水量指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选煤厂洗水闭路循环等级》 MT/T810的有关规定。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 司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 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 《煤炭洗选工程设计规范》GB50359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50433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50434 《煤炭工业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810 《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 《爆破安全规程》GB6722 《辐射防护规定》GB8703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 《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GB12525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 《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 《煤层气(煤矿瓦斯)排放标准(暂行)》GB21522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27 《煤矿瓦斯抽放规范》AQ1027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天气环境》HJ2.2 《清洁生产标准煤炭采选业》HJ446 《选煤厂洗水闭路循环等级》MT/T810

    《煤炭工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50821一2012,经住房和城 乡建设部2012年10月11日以第1488号公告批准发布。 为便于各单位和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 条文规定,《煤炭工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 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及执行中需注 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规范正文 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规范规定的参考。

    1.0.2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编制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煤炭建设项目 在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等阶段的环 境保护设计。 本规范所指环境保护设计包括:对因项目建设、运行所产生的 各类污染源、污染物采取的污染防治工程(措施)和造成的项目区 生态环境损毁采取的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措施)及水土保持工程 (措施)以及环境管理等内容。 1.0.3本条为强制性条文,系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条的内容提出,必须严格执行。 1.0.4本条为强制性条文,系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条内容提出,必须严格执行。 1.0.5环境保护是一门边缘学科,牵涉面广,一项好的设计必须 保证建设项目的各个方面都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因而 需要各个专业设计人员通力合作。为此,专门列出本条,以引起各 专业设计人员的高度重视。 本条第2款系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 内容提出,阐述了煤炭建设项目必须执行的“三同时”原则,体现了 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理念。本款为强制性条款,必 须严格执行。

    1.0.6本条系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内

    1.0.7本规范有规定的应按本规范规定执行,没有规定

    2.1.1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建筑CAD图纸,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1.2本条系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第十条的内容

    选址是环境保护设计关键的一环。如果选址时没有考虑环境 保护的要求,待以后各环节再考虑,也只是一个“头痛治头”的方 案。为统筹兼顾,全面考虑,只有在选址一开始就充分考虑各个环 节的环境保护要求,才能真正达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 益”的统一。

    2.1.4本条系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第十三条的内 容提出。

    高层标准规范范本2.2.1本条系依据《建设项自环境保护设计规定》第十

    2.2.2本条系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的第十二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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