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41/T 078-2015 预拌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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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特定条件下存放的新拌砂浆,稠度损失率不天于25%的保 存时间。

    2.2.1预拌砂浆按生产的搅拌形式分为两种:千混砂浆与湿拌砂

    螺栓标准2.2.2王混砂浆按使用功能分为两种:普通王混砂浆和特种王温

    沙浆。普通干混砂浆按用途分为干混砌筑砂浆、干混抹灰砂浆和 干混地面砂浆

    2.2.3湿拌砂浆按用途分为湿拌砌筑砂浆、湿拌抹灰砂浆和湿拌

    2.2.3湿拌砂浆按用途分为湿拌砌筑砂浆、湿拌抹灰砂浆和湿手 地面砂浆。

    2.3.1用于预拌砂浆标记的符号,应根据其分类及使用材料的不 同按照下列规定使用:

    6稠度和强度等级用数字表示

    十混砌筑砂浆、干混抹灰砂浆和干混地面砂浆标记符号可按 其种类、强度等级、稠度和胶凝材料种类符号的组合表示,标记示 例为:

    2.3.3特种干混砂浆

    2.3.4湿拌砂浆标记

    湿拌砌筑砂浆、湿拌抹灰砂浆和湿拌地面砂浆标记符号可按 照其类别、强度等级、稠度、凝结时间和胶凝材料种类符号的组合 表示,标记示例为:

    3.1.1预拌砂浆应满足本规程的要求,当有其他特殊设计要求 时,可由供需双方另行商定。 3.1.2当预拌砂浆需同时满足几种类型砂浆的要求时,其相同技 术指标应以要求较高的指标为准。 3.1.3预拌砂浆外观色泽应均匀,干混砂浆还应无结块。 3.1.4预拌砂浆以70.7mm×70.7mm×70.7mm立方体,28天 标准养护试件的抗压强度划分强度等级。 3.1.5预拌砂浆放射性核素放射性比活度应满足《建筑材料放 射性核素限量》GB6566标准的规定。 3.1.6预拌砂浆与传统砂浆的对应关系见表3.1.6。其他砂浆

    表3.1.6预砂浆与传统砂浆的对应关系

    3.1.7湿拌砂浆的可操作时间可根据使用要求由供需双方协商 确定。 3.1.8干混砂浆凝结时间由供方按一般情况,在产品设计中确 定,需方也可在有特殊的操作要求时向供方提出并由双方协商 确定。

    3.2.1干混砂浆技术要求见表3.2.

    表3.2.1干混砂浆技术要求

    3.2.2特种干混砂浆技术要求

    特种干混砂浆技术要求在符合表3.2.1要求的基础上,可租 据需要增加相应的项目。

    3.2.3散装混砂浆的均匀性要求应满足表3.2.3的规定

    3.2.3散装干混砂浆的均匀性要求应满足表3.2.3的规定

    注:均匀性试验方法见附录A。

    湿拌砂浆技术要求见表3.3

    3.3湿拌砂浆质量标准

    表3.3湿拌砂浆技术要求

    3.4.1机械喷涂施工可使用干混砂浆和湿拌砂浆

    3.4机械喷涂抹灰砂浆质量标准

    .4.2机械喷涂抹灰砂浆的性能指标除应符合表3.2.1、 3.2.3和表3.3的规定外,还应符合表3.4.2的要求

    表3.4.2机械喷涂抹灰砂浆性能指标

    4预拌砂浆生产质量控制

    4.1.1预拌砂浆的配合比应严格编号管理,定期检验、考核、分 析。当主要原材料和生产工艺发生变化时,应重新进行配合比的 设计和试配。

    4.1.2砂应经过筛分系统筛分.按一定的级配配比使用

    4.1.3计量设备应满足计量精度要求,由法定计量部门检定合 格,使用时应定期校验。应采用电脑控制并兼有手动称量功能的 配料装置,该装置应具有将实际计量结果逐盘记录和存储的功能 4.1.4所有生产设备应符合安全、环保的规定。所有粉料的储 存、输送及计量工序均应在密闭状态下进行,并应有收尘装置。

    4.1.3计量设备应满足计量精度要求,由法定计量部门检定合

    4.2.1预拌砂浆所用的材料不得对环境有污染及对人体有害,并 应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的有关 规定。

    1水泥宜选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并应符合《通 用硅酸盐水泥》CB175的规定。采用其他水泥时应符合相应标准 的规定。 2水泥应使用散装水泥,并相对固定水泥生产厂家。 3水泥进场时必须具有质量证明文件,对进场水泥应按国家 现行标准的规定批量检验其强度和安定性,若有要求时还应检验 10

    其他指标,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4预拌砂浆所用石膏必须满足《建筑石膏》GB9776的要求。 顶拌扶未灰砂浆所用石膏还必须满足《抹灰石膏》GB/T28627的要 求,并且所配制的预拌抹灰石膏砂浆性能必须满足表3.2.1的要 求,散装抹灰石膏砂浆均匀性必须满足表3.2.3的要求。 5石营进场时必须有质量证明文件,并应按国家现行标准的 规定批量复检,复检合格方可使用

    1天然砂、机制砂、再生细骨料应经过筛分处理,天然砂和机 制砂应符合《建设用砂》GB/T14684和《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 及检验方法标准》JG52的规定,且不应含有公称粒径天于4.75 nm的颗粒。采用天然砂,宜选用中砂。抹灰砂浆的最天粒径应 通过2.36mm筛孔。机制砂及混合砂应符合《人工砂质量标准及 应用技术规程》DBJ41/TO48的要求。再生细骨料应符合《混凝土 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25176的规定。 2砂进场时应具有质量证明文件,对进场细骨料应按相应现 行标准的规定批量复检,复检合格方可使用 31类再生细骨料可用于配制各种强度等级的预拌砂浆;Ⅱ 类再生细骨料宜用于配制强度等级不高于M15的预拌砂浆:Ⅲ类 再生细骨料宜用于配制强度等级不高于M10的预拌砂浆。 4再生细骨料占细骨料总量的百分比不宜天于50%,当有 可靠试验依据时可适当提高再生细骨料的掺量,

    1粒化高炉矿渣粉、天然沸石粉、石灰石粉、硅灰应分别符合 《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炉矿渣粉》CB/T18046、《天然沸 石粉在混凝土与砂浆中应用技术规程》JGJ/T112、《石灰石粉在混 凝土中应用技术规程》JGJ/T318、《砂浆和混凝土用硅灰》GB/T 27690的规定。

    2矿物掺合料进场时应具有质量证明文件,并应按相应现行 标准的规定批量进行复检,其掺量应符合有关规定并通过试验确 定。 3粉煤灰作为矿物掺合料时,宜采用符合《用手水泥和混凝 王中的粉煤灰》GB/T1596标准规定的I级或Ⅱ级粉煤灰。 4采用其他品种矿物掺合料时,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并 应通过试验确定。 5严禁使用黏土膏硬化石灰膏、消石灰粉

    1可再分散乳胶粉、纤维素醚、颜料应符合《建筑干混砂浆 用可再分散乳胶粉》JC/T2189、《建筑干混砂浆用纤维素醚 JC/T2190和《混凝土和砂浆用颜料及其试验方法》JC/T539的规 定。其他添加剂等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或经过试验验证。 2外加剂应符合《混凝土外加剂》CB8076和《砂浆、混凝土 防水剂》JC474等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3外加剂的释放氨限量应符合《混凝土外加剂中释放氨的 限量》GB18588的要求。 4纤维材料应符合《水泥混凝土和砂浆用合成纤维》GB/T 21120的规定。 5配筋砌体所用的砌筑砂浆、抹灰砂浆以及特种干混砂浆均 不得采用氯化物盐类的早强剂及与其复配的砂浆外加剂

    预拌砂浆拌和用水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用水标准》 JGJ63的规定。

    4.3.1预拌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中的试配强度应按照《砌筑破 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T98的规定执行,预拌抹灰砂浆和预拌

    4.3.1预拌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中的试配强度应按照《砌筑砂

    4.3.1预拌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中的试配强度应按照《砌筑砂

    地面砂浆的试配强度参照执行。

    4.3.2预拌砂浆配合比设计后,应经试配调整,其结果用质量比

    4.3.2预拌砂浆配合比设计后,应经试配调整,其结果用质量比 表示。当预拌砂浆的组成材料有变更时,其配合比应重新确定。 4.3.3对于用水泥作为胶凝材料的抹灰砂浆,水泥用量不宜少于 物料总质量的15%,且水泥用量不宜少于250kg/m 4.3.4对于用水泥作为胶凝材料的地面面层砂浆,水泥用量不宜 少于300kg/m

    4.3.6在确定湿拌砂浆稠度时,应考虑砂浆在运输和储存 的稠度损失。

    4.4干混砂浆生产质量控制

    4.4.1干混砂浆用砂子等细骨料应进行干燥、除泥,并满足以下 要求: 1干混砂浆用砂子等细骨料必须经干燥处理,含水率宜控制 在<0.5%。 2干混砂浆用砂子等细骨料必须经除泥处理,含泥量宜控制 在≤1%,含泥量试验应按《建设用砂》GB/T14684的有关规定进 行。 3使用纤维素醚作为添加剂时,砂子温度宜控制为小于纤维 素醚的凝胶温度。

    1细骨料必须经过分级筛分,宜分成粗、中、细三个及以上不 同粒径等级,按不同粒径等级分别储存在不同的专用简仓内。 2不同种类的其他原材料应分别储存在专用简仓内,并标记 清楚。

    王混砂浆的配料应采用自动控制配料系统。

    2配料过程应防止原材料的交叉污染。 3应按照产品设计配方的配料比例进行配料,必须保证配料 的准确性。 4应记录生产及投料时的每一个环节。 5计量应采取质量法计量,计量允许误差应满足表4.4.3的 规定。

    表4.4.3原材料计量允许误差

    1十混砂浆的揽拌应采用全自动控制的强制式搅拌机。 2干混砂浆搅拌时间应参照搅拌机的技术参数通过试验确 定,必须保证砂浆搅拌均匀,搅拌均匀性宜控制在≥90%。均匀性 的测试方法应按附录A进行。 3品种更换时,搅拌及运输设备必须清理干净

    干混砂浆可用纸袋、复合袋、复膜塑编袋或复合材料袋以糊底 或缝底方式包装,包装袋的牢固度、外观质量等均应符合《水泥包 装袋》GB9774的要求,袋装干混砂浆每袋包装质量不得小于其标 志质量的98%,也不得大于其标志质量的2%,且随机抽取20袋 总质量不得小于标志的总质量。 2散装 散装干混砂浆运输可分为散装车运输和罐装运输,散装车或

    散装干混砂浆运输可分为散装车运输和罐装运输,散装车或

    罐装的储存罐应密封、防水、防潮和备有除尘设备。 3标志 干混砂浆用的包装袋(或散装罐相应的卡片)上应有清晰标 志以显示产品的以下内容: (1)产品名称; (2)产品标记; (3)生产厂名称和地址: (4)生产日期; (5)生产批次号; (6)加水量要求; (7)加水搅拌时间; (8)内装材料质量; (9)产品储存期。 生产厂家也可视产品情况在包装袋(或散装罐相应的卡片) 上加注以下标志: (1)产品用途; (2)产品色泽; (3)使用限值; (4)安全使用要求等

    1袋装干混砂浆在运输和储存过程中,不得淋水、受潮、靠近 高温或受阳光直射,储存环境温度应为5~35℃装卸时应防止硬 物划破包装袋。 2袋装干混砂浆应按照不同种类、不同强度分级、不同批号 分开堆放,存放仓库应防水、防潮。 3散装干混砂浆采用罐装车将干混砂浆运输至施工现场,应 提交与袋装标志相同内容的卡片。 4干混砂浆应按进场顺序先后使用。干混砂浆的储存期为

    3个月,超出储存期的应经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4.5湿拌砂浆生产质量控制

    4.5.1原材料储存 1各种原材料必须分仓储存,并应有明显的标识。 2水泥应按生产厂家、水泥品种及强度等级分别储存,同时 应具有防潮、防污染措施。 3细骨料的储存应保证其均匀性,不同品种、规格的细骨料 应分别储存。细骨料的储存地面应为能排水的硬化地面。 4矿物掺合料的储存应保证其均匀性,不同品种、规格的粉 料应分别储存。 5添加剂应按生产厂家、品种分别储存,并应具有防止质量 发生变化的措施

    1各种粉体原材料的计量均应按质量计,水和液体外加剂的 计量可按体积计。 2原材料的计量允许偏差不应大于表4.5.2规定的范围

    表4.5.2原材料的计量允许偏差 (%)

    1搅拌机应采用符合《混凝土搅拌机》GB/T9142规定的全

    自动控制的强制式搅拌机。 2计量设备应能连续计量不同配合比砂浆的各种材料,并应 具有实际计量结果逐盘记录和储存功能。 3湿拌砂浆搅拌时间应参照搅拌机的技术参数通过试验确 定,必须保证砂浆搅拌均匀。 4生产中应测定细骨料的含水率,每一工作班不宜少手1 次,当含水率有显著变化时,应增加测定次数,并应依据检测结果 及时调整用水量和用砂量。 5湿拌砂浆在生产过程中应避免对周围环境的污染,搅拌站 机房应为封闭式建筑,所有粉料的输进及计量工序均应在密封状 态下进行,并应有收尘装置。

    1运输应采用搅拌运输车。装料前,装料口应保持清洁,筒 本内不得有积水、积浆及杂物 2在装料及运输过程中,应保持搅拌运输车简体按一定速度 旋转,使砂浆运至储存地点后,不离析、不分层,组分不发生变化, 并能保证施工所必需的稠度。 3运输设备应不吸水、不漏浆,并保证卸料及输送畅通,严禁 在运输过程中加水。 4湿拌砂浆在搅拌车中运输的延续时间应符合表4.5.4的

    1砂浆运至储存地点后除直接使用外,必须储存在不吸水的 容器内,并防止水分的蒸发。夏季应采取遮阳措施,冬季应采取保 温措施。砂浆装卸时,应有防雨措施。 2储存容器应有利于储运、清洗和装卸。 3砂浆在储存过程中严禁加水。 4 储存容器标识应明确,应确保先存先用,后存后用,严禁使 用超过凝结时间的砂浆,严禁不同品种的砂浆混存混用。 5砂浆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使用完毕。 6用料完毕后,储存容器应立即清洗,以备再次使用。 7 砂浆储存地点的环境温度宜为5~35℃。

    5.1.1预拌砂浆的检验形式分为型式检验、开盘检验、出厂检验 进场检验。

    5.1.2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型式检验:

    1 新产品投产或产品定型鉴定时。 正常生产时,每年进行一次。 主要原材料、配合比或生产工艺有较大改变时。 4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天差异时。 5 设备维修、连续停产超过3个月,恢复生产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5.1.3 预拌砂浆生产厂在同一品种、同一规格、同一配比砂浆连 续生产的第一盘必须取样进行开盘检验,根据其检验结果对生产 工艺参数进行调整。开盘检验的项目与出厂检验的项目相同。 5.1.4预拌砂浆出厂前应按本规程要求按批次进行检验,对存放 超过3个月的干混砂浆,应按出厂检验要求进行复验,合格后方能 出厂。 5.1.5预拌砂浆进入施工现场后,需方应委托具备资质的检测单 位对其质量进行进场检验,供方应司时提交型式检验报告和该批 产品发货单和质量证明文件,不合格产品不得用于建设工程中。 5.1.6进场检验的结果应在交货之日起35天内通知供方。 517供需双方南在合同完的地占交货需方应指完专人及时

    1 新产品投产或产品定型鉴定时。 2 正常生产时,每年进行一次。 3 主要原材料、配合比或生产工艺有较大改变时。 4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天差异时 5 设备维修、连续停产超过3个月,恢复生产时。 6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续生产的第一盘必须取样进行开盘检验,根据其检验结果对生产 工艺参数进行调整。开盘检验的项目 检验的项且相同

    5.1.6进场检验的结果应在交货之日起35天内通知供方。

    对所供预拌砂浆的质量、数量进行确认,供方应在发货时附上产品

    5.1.8干混砂浆在运输时应有防扬尘措施,不应污染环境;湿拌 砂浆运输时应不漏浆,不污染运输道路,污水、粉尘排放及噪声应 符合环保要求。

    5.1.8干混砂浆在运输时应有防扬尘措施,不应污染环境

    1生产厂家应按品种、规格型号对产品进行组批、编号和取 样,每一个生产批次为一个编号,具体组批规则如下: 年产量10×104t以上,不超过800t或1d产量为一批: 年产量4×104~10×10,不超过600t或1d产量为一批; 年产量4×10*t以下,不超过400t或1d产量为一批; 年产量1×10*t,不超过200t或1d产量为一批。 2出厂检验试样应在出料口随机采取并混合均匀后组成 份试样,取样总量不应少于各项试验用量总和的4倍且不少于20 kgo 3进场检验应由供需双方在交货地点共同取样后签封。每 批取样应随机进行,散装砂浆可在出料口莲续取样,袋装砂浆应随 机从20个以上的不同部位取等量样品。取样总量不应少于各项 试验用量总和的8倍且不少于40kg,将其缩分为两等份,一份由 供方封存40天,另一份由需方按本规程规定进行检验。 在40天内,需方对干混砂浆质量提出疑问需要仲裁时,双方 应将供方保存的另一份试样送交省级或省级以上国家认可的质量 监督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1湿拌砂浆组批应符合以下规定: (1)同一品种、同一等级、同一配合比、同一批号的湿拌砂浆, 每100m取样不得少于1次:不足50m的,取样也不得少于1次:

    (2)每车湿拌砂浆均应进行自测检查拌和物状态,井取样进 宁稠度检验。 2湿拌砂浆取样应符合以下规定: (1)试样应在搅拌机出口或运输车卸料过程中卸料量的 /4~3/4随机抽取,且应从同一运输车中取样: (2)抽取试样总量不应少于砂浆质量检验项目所需用量的4 倍,且不宜少于0.02m: (3)开盘检验和出厂检验取样后应立即送到试验室,并在30 min内完成试验; (4)进场检验和型式检验取样后应立即送到具备资质的检测 单位,并在操作时间内完成试验; (5)其他特殊要求项目的取样及检验频率可参照本规程以合 同方式约定。

    4对有抗冻性要求的工程,应进行抗冻性试验。 5对有抗渗、防水要求的工程,应进行抗渗压力试验。 6有其他特殊要求的检验项目可参照本规程和相应产品标 准的规定以合同方式定

    厂样品安求 (1)湿拌砂浆应按实际供货稠度进行试验: (2)干混砂浆试验时的稠度为:砌筑砂浆70~80mm:抹灰砂 浆90~100mm;地面砂浆45~55mm 2凝结时间、稠度、保水率、抗压强度、黏结强度、抗渗压力 收缩率、抗冻性试验应按照《建筑砂浆基本性能试验方法标准》 JGJ/T70的有关规定进行。 3稠度损失率按《预拌砂浆》GB/T25181附录A的有关规 定进行。 4可操作时间按附录B的有关规定进行

    5放射性按《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6566的有关规 定进行。

    5.4.1全部检验项自符合本规程相关要求时,可判定该批产品合

    5.4.1全部检验项自符合本规程相关要求时,可判定该批产品合 格;当有一项指标不符合要求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5.4.2其他合同约定项目的检验结果符合合同要求为单项合格。 5.4.3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疑问或争议时,可委托有资质的检 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

    5.4.1全部检验项自符合本规程相关要求时,可判定该批产品合 格;当有一项指标不符合要求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5.4.2其他合同约定项目的检验结果符合合同要求为单项合格。 5.4.3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疑问或争议时,可委托有资质的检 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

    6.1.1供方应提供相应的预拌砂浆使用说明书,包括砂浆特点、 生能指标、干混砂浆有效日期、使用范围、加水量、凝结时间、使用 方法,注意事项等:施工人员应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施工。 6.1.2当室外日平均气温连续5天稳定低于5℃时,砌体工程应 采取冬季施工措施。气温根据当地气象资料确定。冬季施工期限 以外,当日最低气温低于0℃时,也应按照冬季施工的规定执行。 1现场的砂浆拌和料应采取保温措施 2 砂浆拌和料的温度及施工面的温度应不低于5℃。 3 抹灰(粘贴)层应有防冻措施。 4 湿拌砂浆可掺入防冻剂,其掺量应经试配确定。 5 湿拌砂浆可适当减少缓凝剂掺量,缩短砂浆凝结时间,但 应经试配确定。

    6.1.3各种用途砂浆的稠度宜按照表6.1.3的规定选择。

    6.1.3各种用途砂浆的稠度宜按照表6.1.3的规定选择

    5.1.3预拌砂浆的稠度 (单位:m

    6.2干混砂浆施工过程质量控

    6.2.1凡符合国家标准的饮用水,可直接用于拌制砂浆;当采用 其他水源时,必须按照《混凝土用水标准》JGJ63的规定进行检 验,合格后方可用于拌制砂浆。 6.2.2在拌制干混砂浆时,应按产品说明书的规定加水,稠度应 满足现行施工规范的有关规定,除水外不得添加其他成分。 6.2.3千混砂浆应采用机械搅拌,搅拌时间应符合包装袋或送货 单标明的规定,并保证搅拌均习,随拌随用。 6.2.4千混砂浆拌和料应在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时间内用完。 6.2.5干混砂浆拌和料在使用前应尽量覆盖表面,以防止水分蒸 发,如砂浆出现泌水现象,应在使用前再次拌和。 6.2.6干混砂浆在使用前应检验砂浆的稠度,稠度应满足现行施 工规范的有关规定。

    6.3.1湿拌砂浆使用前应检验稠度和保水性,确保砂浆符合产品 质量要求,

    6.3.2湿拌砂浆在储存中如出现少量泌水现象商业标准,使用前应人工搅

    6.3.2湿拌砂浆在储存中如出现少量泌水现象,使用前应人工拉 拌均勾但严禁加水。

    6.3.3湿拌砂浆必须在规定的可操作时间内使用完毕。

    6.3.3湿拌砂浆必须在规定的可操作时间内使用完毕。 6.3.4用料完毕后,储存容器应立即清洗,以备下次使用

    6.4机械化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7.1.1 预拌砂浆的施工质量验收应提供下列资料: 1 设计文件。 预拌砂浆原材料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 3 预拌砂浆进场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4 预拌砂浆进场检验报告。 5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6 其他必要的文件和记录。 7.1.25 施工完成后的工程资料验收按照相应的工程施工及工程 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7.1.3当预拌砂浆的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 行: 1 经返工、返修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经返修或加固处理能够满足结构安全使用要求的检验批 可根据技术处理方案或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7.1.4对预拌砂浆施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进行工程峻工验 收

    工 经返工、返修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经返修或加固处理能够满足结构安全使用要求的检验批 可根据技术处理方案或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7.2砌筑砂浆施工质量验收

    7.2.1对同品种、同强度等级的砌筑砂浆学校标准,湿拌砌筑砂浆应以50 m为一个检验批,干混砌筑砂浆应以100t为一个检验批:不足 个检验批的数量时,应按一个检验批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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