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1102-2016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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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内工艺管道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GB50316的有关规定。当属于压 力管道时,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压力管道规范工业管道》 GB/T20801及有关安全技术规定。 6.3.2压缩天然气和天然气的管道、管件、设备与阀门的设计 压力或压力级别不应小于相应的系统设计压力,其材质应与天然 气介质相适应。 6.3.3压缩天然气管道应采用无缝钢管,技术性能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高压锅炉用无缝钢管》GB5310、《流体输送用不锈 钢无缝钢管》GB/T14976或《高压化肥设备用无缝钢管》GB 6479的有关规定。 6.3.4压缩天然气管道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管外径大于28mm的压缩天然气管道的连接宜采用焊 接,管道与设备、阀门的连接宜采用法兰连接 2钢管外径不大于28mm的压缩天然气管道及其与设备 阀门的连接可采用双卡套接头、法兰或锥管螺纹连接。双卡套接 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卡套式管接头技术条件》GB/T3765 的有关规定。 3管接头的复合密封材料和垫片应适应天然气介质的要求, 4当管道附件与管道采用焊接连接时,二者的材质应满足 焊接工艺要求。 6.3.5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内的天然气管道应采用钢管,可采用 技术性能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天然气工业管线输送系统用 钢管》GB/T9711有关规定的钢管。当设计压力不大于4.0MPa 时,也可采用技术性能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输送流体用无缝钢 管》GB/T8163有关规定的钢管;当设计压力不大于0.4MPa 时,也可采用技术性能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
钢管》GB/T3091有关规定的钢管。 6.3.6压缩天然气的加气、卸气软管应采用适应天然气介质的 气体承压软管,最高允许工作压力不应小于4倍的系统设计压 力。软管长度不应大于6.0m,有效作用半径不应小于2.5m。 6.3.7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内工艺管道在室外埋地敷设时,埋深 不应小于0.6m,穿越车行道路的埋深不应小于0.9m,冰冻地区 应敷设在冰冻线以下。 6.3.8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内架空敷设工艺管道与道路、其他管 线交叉的垂直净距不应小于表6.3.8的规定
表6.3.8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内架空工艺管道与道路、 其他管线交叉的垂直净距
在车行道和人行道以外的地区,可在从地面到管底高度不小于0.35m的低支 空工艺管道至车行道路路面的重直净距可取4.50m 柱上数设
园林标准规范范本6.3.9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内埋地钢质管道的防腐设计应符合现 行行业标准《城镇燃气埋地钢质管道腐蚀控制技术规程》CJJ95 的有关规定。 6.3.10压缩天然气供应站的进(出)站管道应根据需要设置电 绝缘装置。
7建(构)筑物与供暖通风换热
7.1.1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储配站内主要建(构)筑物的设计 使用年限不应小于50年。建(构)筑物结构的安全等级应符合 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7.1.2抗震设防烈度6度或6度以上地区,压缩天然气供应站 内建(构)筑物的抗震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 规范》GB50011和《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191的有关 规定。 7.1.3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内生产厂房及附属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耐 火等级二级”的有关规定。 7.1.4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内有爆炸危险甲、乙类生产厂房的设 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 规定。建筑物的门窗应向外开启。 7.1.5天然气压缩机室宜为单层建筑,净高不宜低于4.0m。当 压缩机的控制室毗邻压缩机室设置时,控制室门窗应位于爆炸危 险区范围外,控制室与压缩机室之间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分隔。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窗用于观察设备运转时,应设置非燃 烧材料密闭隔声的固定甲级防火窗。 7.1.6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内加气柱、卸气 柱附近应设置防撞柱(栏)。 7.1.7压缩天然气设备的罩棚宜采用避免天然气积聚的结构 形式。 7.1.8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内控制室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控制室设计规范》HG/T20508的有关规定
7.2供暖、通风及换热
7.2供暖、通风及换热
7.2.1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内封闭式生产建筑的供暖通风设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50019的有关规定。 7.2.2非供暖地区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内具有爆炸危险的建筑物 宜采用散开式、半散开式的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或钢结构,顶棚 宜采用隔热、防雨、不燃的轻质材料。 7.2.3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内具有爆炸危险的封闭式建筑物应采 取通风措施。工作通风的换气次数不应少于6次/h,事故通风的 换气次数不应少于12次/h。 7.2.4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内天然气加热装置宜采用热水或蒸汽 间壁换热形式,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内天然气加热装置宜采用 热水间壁换热形式,换热能力不应小于计算换热量的1.25倍。 加热装置宜具有温度自动控制功能,热水和蒸汽供热系统应设超 压泄放装置。 7.2.5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内天然气加热装置用供热管道的设计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GB50316的有 关规定。当属于压力管道时,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压力管道 规范工业管道》GB/T20801及有关安全技术的规定。 7.2.6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内属于压力容器的供热设备的设计应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压力容器》GB150和《管壳式换热器》GB 151及有关安全技术的规定
8.1.1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在同一时间内的 火灾次数应按1次考虑,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储气井、固定式储 气瓶组及固定车位气瓶车的一起火灾灭火消防用水量确定。站区 的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8.1.1的规定,
表8.1.1站区的消防用水量
表8.1.1站区的消防用水量
注:1总储气容积为储气并、固定式储气瓶组的储气总容积与气瓶车在固定车位最 大储气容积之和,按其几何容积(m)与最高储气压力(绝对压力,10°kPa)的 乘积并除以压缩因子后的总和计算。 当与天然气储配站合建时,合建站的消防用水量应将天然气储罐的储气容 租计人总储气客租后按本表执行
8.1.2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内消防设施设计和建筑物消防用水量 的确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的有关规定。 8.1.3下列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内的压缩天然气储气设施及工艺 装置区可不设置消防给水系统: 1五级压缩天然气供应站; 2固定式储气瓶组总几何容积不大于18m的四级压缩天然 气供应站; 3固定式储气瓶组总几何容积不大于18m、气瓶车固定车 位数量不大于1个且站址位于供水量不小于20L/s市政消火栓 30
保护范围150m以内的三级压缩天然气供应站
8.1.4当设置消防水池时,消防水池的容量应按火灾延续时间 不小于3h计算确定。当消防水池采用两路供水且在火灾情况下 连续补水能满足消防要求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可减去火灾延 续时间内补充的水量,但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100m" 当仅设有消火栓系统时,不应小于50m。 8.1.5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内消防给水管网 应采用环形管网,给水干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发生故障 时,其余的进水管应能满足消防用水总量的供给要求。寒冷地区 的消防给水管网应采取防冻措施 8.1.6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内室外消火栓宜 选用地上式消火栓。 8.1.7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内储气井应根据储气规模配置干粉灭 火器,每25个储气井配置8kg干粉灭火器的数量不得少于2个: 工艺装置区配置8kg干粉灭火器的数量不得少于2个;加气柱、 卸气柱配置8kg干粉灭火器的数量不得少于2个。建筑物灭火器 的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有关规定。
8.2.1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内水冷式压缩机 的冷却水系统设计应符合压缩机对水量、水压、水温、水质的 要求。 8.2.2压缩天然气供应站的生产生活用水量应按生产用水量 生活用水量、浇酒及绿化用水量之和计算。用水指标应根据生产 设备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 的有关规定确定。 8.2.3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的废油水、洗罐 水等应回收集中处理。 8.2.4站区场地应有完整、有效的雨水排水系统,并宜采用暗
8.2.5排出站外的污水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 准》GB8978和《污水排人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343的有关 规定
9.1.1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和作为可间断供气用户气源的压缩天 然气储配站内生产用电、生活用电的供电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中“三级负荷”的规 定,站内消防用电和自控系统用电的供电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中“二级负荷”的 规定。 9.1.2当压缩天然气储配站作为不可间断供气用户的气源时, 生产用电、消防用电和自控系统用电的供电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中“二级负荷”的 规定。 9.1.3压缩天然气供应站电气防爆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在爆炸危险区域电气设备的选型、安装和线路的敷 设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058的有关规定。 2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的划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 规定。本规范附录A未规定的情况,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 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 9.1.4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内6kV以下的变配电装置应采用干式 设备,6kV及以上变配电装置宜采用于式设备。20kV及以下的 配电变压器应采用干式变压器。 9.1.5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内供配电及控制电缆的选择与敷设应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的有关 规定。配电电缆应采用阻燃型,控制电缆宜采用阻燃型;消防系 统的配电及控制电缆宜采用耐火型
10.2.1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应设置自控系统,并宜作为燃气输配 数据采集监控系统的远端站。自控系统应包括工艺过程控制系 统、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和紧急切断系统。 10.2.2压缩天然气供应站的自控系统应采用不间断供电回路 供电。 10.2.3自控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用故障安全型设计。 2操作模式应包括自动控制、半自动控制、手动控制。 3应具有针对全站和特定设备的紧急切断功能。 4应对工艺控制参数、设备状态和报警信息等进行存储, 并支持查询、打印输出和声光报警。 5电路和接口的设计应具有通用性和兼容性,系统应具有 可扩性。 6软件和关键的硬件应采用元余技术,系统应有自诊断 功能。 7远程通信网络配置应满足数据采集系统的统一要求,通 信方式可利用城市公共数据通信网络。 10.2.4压缩天然气供应站的监测和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对管道天然气的进(出)站压力、温度、流量进行监 测,并应具有记录、显示、报警功能。进站压力信号应与进站紧 急切断阀连锁,实现超压自动切断。 2应对脱水装置工作压力、温度、再生温度、再生压力、 含水量进行监测,并应具有记录、显示、报警功能。 3应对压缩机的天然气各级进、出口压力和温度、冷却水 温度、油压、油温、电机运行状态进行监测,并应具有记录、显 示、报警功能。 4应对每个成组工作储气瓶组(储气井)的运行压力进行
10.2.1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应设置自控系统,并宜作为燃气输配 数据采集监控系统的远端站。自控系统应包括工艺过程控制系 统、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和紧急切断系统。 10.2.2压缩天然气供应站的自控系统应采用不间断供电回路 供电
10.2.3自控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监测,并应具有记录、显示、报警功能。运行压力信号应与紧急 切断阀连锁,实现超压自动切断。 5应对加气、卸气气瓶车的压力、流量(累计、瞬时、车 次)进行监测,并应具有记录、显示、报警功能。加气压力信号 应与紧急切断阀连锁,实现超压自动切断。 6应对各级调压后的压力、温度进行监控,并应具有记录、 显示、报警功能:压力信号应与紧急切断阀连锁,实现超压自动 切断。 7应对天然气加热装置的进出口水温、水压进行监控,并 应具有记录、显示、报警功能;出口水温宜与加热炉连锁,进行 水温自动调控。 8应对出站管道内天然气的加臭量进行监测,并应具有记 录、显示功能;加臭设备控制器应与天然气流量信号连锁,实现 加臭量的自动调控。 9根据工艺控制要求,应能实现全站紧急切断。 10紧急切断系统应只能手动复位。 10.2.5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生产、使用可燃气体的场所和有可燃气体产生的场所 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镇燃 气报警控制系统技术规程》CJJ/T146和《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 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的有关规定。 2可燃气体探测报警浓度应为天然气爆炸下限的20%(体 积百分数)。 3可燃气体探测器应采用固定式,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的 场所应配置声光报警器。 4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有人值守的监控室内,并应与自控 系统连接。 10.2.6紧急切断系统启动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加气柱、卸气柱(卸气装置)紧急切断阀的启动装置应 在就地和控制室设置,且可与全站紧急切断启动装置合并设置,
10.2.6紧急切断系统启动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
三级以下的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宜与全站紧急切断启动装置合并设 置。加气柱的紧急切断启动装置应同时连锁对应工作压缩机紧急 停机。 2独立或成组工作的固定式储气设施的紧急切断阀应在就 地和控制室设置启动装置,并应同时联锁对应工作压缩机紧急 亭机。 3每台压缩机的紧急停机启动装置应在就地和控制室设置 4进站天然气管道的紧急切断阀应在控制室设置启动装置 5全站紧急切断启动装置应在控制室、加气柱、卸气柱 (卸气装置)设置。 10.2.7自控系统的防雷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 设计规范》GB50057和《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 GB50343的有关规定。
附录A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内爆炸危险区域 等级和范围划分
A.0.1爆炸危险区域等级的定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 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 A.0.2站内生产装置所有场所的释放源应划分为二级释放源。 A.0.3露天设置的天然气工艺装置区(调压、计量、脱水、脱 硫、压缩等装置及阀门、法兰或类似附件)、储气井区、室外固 定式储气瓶组(撬体、阀门、法兰或类似附件等包括在内)四周 边缘外4.5m内,自地面向上至最高的装置顶部(有放散管的以 放散管口计)以上7.5m的空间范围应划分为2区(图A.0.3)。
A.0.4通风良好的压缩机室、调压室、计量室等生产用房的内 部及外壁(有放散管的一侧以放散管计)4.5m内,屋顶(有放 散管的以放散管管口计)以上7.5m内的空间范围应划分为2区 (图A.0.4)
通风良好的压缩机室、调压室、计量室等生产用房 的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划分 1一压缩机室、调压室等;2—放敢管管口:3—室外地损
A.0.5固定车位压缩天然气瓶车或车载气瓶组的爆炸危险区域 等级和范围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以气瓶车或车载气瓶组的密闭式注送口为中心,半径为 1.5m的空间范围和爆炸危险区域内地坪下的坑、沟应划分为1 区(图A.0.5)
图A0.5固定车位压缩天然气瓶车或车载气瓶组的爆炸 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划分 1一装卸口12一室外地
2气瓶车或车载气瓶组撬体(包括气瓶组、阀门、法兰或 附件等).四周边缘外4.5m以内,自地面向上至气瓶车或车载气 瓶组项部以上7.5m的空间范围应划分为2区(图A.0.5)。 A.0.6压缩天然气加气柱(装置)、卸气柱(装置)的爆炸危 险区域等级和范围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加气柱(装置)、卸气柱(装置)壳体内部空间及爆炸危 险区域内地坪下的坑、沟应划分为1区(图A.0.6)
(b)有封闭空间罩棚,底部至加气、卸气装置壳体顶部 (不包括计量显示装置)距离L不大于7.5m的情况 图A.0.6压缩天然气加气柱(装置)、卸气柱 (装置)的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的划分 坑或沟;2—地坪;3—计量显示装置;4—罩棚项; 时密面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 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 “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 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0.1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工程设计符合安全生产、保障供气、 支术先进、经济合理的要求是结合压缩天然气特点提出的。 压缩天然气具有压力高和易燃、易爆等特性,因此,强调安 全生产是非常必要的。保障供气的要求是与安全生产密切联系 的。要求压缩天然气在质上要达到一定的质量指标,同时,在量 的方面要能满足用户的要求。 1.0.2压缩天然气供应是城镇天然气供应的一种方式。目前我 国城市还不具备完全由输气干线供给天然气的条件,对于一些距 离气源(气田或天然气输气干线等)不太远(一般在200km以 内),用气量较少的城镇,可以采用气瓶车(气瓶组)运输压缩 天然气到城镇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及供暖通风和空调等各 类用户作燃料使用,并在城镇区域内建设城镇天然气输配管道或 工业企业供气管道。在选择压缩天然气供应方式时,应与城市其 他燃气供应方式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的主要供应对象是城镇的压缩天然气储配 站和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压缩天然气加气站一般供气规模较 大,可同时供应数个城镇的用气,可以远离市区设置。压缩天然 气加气站在供气对象上有别于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 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中仅用于向加气子站供气的加气母站 当然,压缩天然气加气站也可兼有向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供气 的能力。
3.0.1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计时应明确设计使用年限,现行国 家标准《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规定的是最低年限。 3.0.2压缩天然气采用气瓶车(气瓶组)运输,必须考虑硫化 物在高压下对钢瓶的腐蚀,因此,应严格控制天然气中硫化氢和 水分的含量。压缩天然气需要在储配站和瓶组供气站中进行调压 以适应城镇天然气管道输送(一般为中低压系统)的要求,调压 过程是节流吸热的过程,为防止温度过低影响设备、管道及附件 的使用,保证安全运行,除应对天然气进行加热控制温度外,还 应对天然气中不饱和烃类的含量进行控制。压缩天然气中H,S 含量不大于20mg/m"已可满足用于城镇燃气的需要,但当使用 压缩天然气作为汽车燃料时,为了保证发动机的正常运转,HS 的含量不应大于15mg/m。鉴于目前压缩天然气加气站的实际 运行状况,从保证钢瓶安全性和提高厂站兼容性、互补性等方面 考虑,本条规定压缩天然气的质量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车 用压缩天然气》GB18047的有关规定。 3.0.4本条引用了天然气产品的现行国家标准,并根据城镇燃 气的要求进行了适当补充。对由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压缩天然气 瓶组供气站向城镇管道燃气用户供应的天然气的技术指标作出了 规定。 1天然气的质量指标 现行国家标准《天然气》GB17820对一类气或二类气的规 定详见表1。
表1天然气的技术指标
续表1 一类 二类 三类 项目 S 60 200 350 碰(以硫计)(mg/m) S 6 20 350 直化氢(mg/m) 二氧化碳(%) ≤ 2.0 3.0 在交接压力下,水露点应比输送条件下最低 水露点he(C) 环境温度低5℃, 注:1*本标准中气体体积的标准参比条件是101.325kPa,20℃ 2在输送条件下,当管道管顶理地温度为0℃时,水露点不应高于一5℃, 3进人输气管道的天然气,水露点的压力应是最高输送压力。 城镇燃气对天然气中硫化氢含量的要求为不大于20mg/m, 因此,现行国家标准《天然气》GB17820中的二类气即可满足 减镇燃气的要求;但考到今后户内燃气管道暗装的要求,进一 步降低H2S含量以减少腐蚀也是适宜的,故提出应符合一类气 或二类气的规定。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一类、二类天然气对二氧 化碳的要求分别为不大于2%、3%(体积百分数),作为燃料用 的城镇燃气对这一指标的要求是不高的,其含量应根据天然气的 类别而定。例如,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分类和基本特性》 GB/T13611中10T天然气的二氧化碳与氮等情性气体的组分之 和不应大于14%,故本款对情性气体的含量未作硬性规定。对 于含情性气体较多、发热量较低的天然气,供需双方可在协议中 另行规定。 3天然气发热量和组分的波动 为保证燃气用具在其允许的适应范围内工作,提高燃气的标 准化水平,便于用户对各种不同燃具的选用和维修,便于燃气用 具产品的国内外流通,要求各地供应的城镇燃气(应按基准气分 类)的发热量和组分应相对稳定,偏离基准气的波动范围不应超 过燃气用具适应性的允许范围,也就是要满足城镇燃气互换的要 求。具体波动范围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分类和基本特 性》GB/T13611的有关规定
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分类和基本特性》GB/T13611对 天然气的规定见表2(华白数按燃气高发热量计算)。以常见的 10T和12T天然气为例(相当于国际联盟标准的L类和H类), 其成分主要由甲烧和少量情性气体组成,燃烧特性比较类似,一 般可用单一参数(华白数)判定其互换性。表2中所列华白数的 范围是指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分类和基本特性》GB/T 13611规定的最大允许波动范围,作为商品天然气供给作城镇燃 气时,应适当留有余地,参考英国规定,留有3%5%的余量 为宜。
表2天然气的分类(15℃,101.325kPa,
注:3T、4T为矿并气,6T为沼气,其燃烧特性接近天然气。
4通过城镇燃气输配管道向各类用户供应的天然气应具有 臭味的必要性及其标准。 1)关于“应具有可以察觉臭味”的含义 “应具有可以察觉臭味”与空气中的臭味强度和人的嗅觉能 力有关。臭味的强度等级国际上燃气行业一般采用Sales等级 是按嗅觉的下列浓度分级的: 0级一没有臭味; 0.5级一极微小的臭味(可感点的开端); 1级一弱臭味;
作为加臭剂的加人量分别为:18mg/m和(16~20)mg/m。 根据上述国内外加臭剂用量情况,对于爆炸下限为5%的天 然气,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向出站管道天然气中加注加臭剂 (THT)的量不宜小于20mg/m。 3.0.10本条根据目前常用的压缩天然气供应站的类型和规模, 对应瓶组供气站、单撬车型的储配站与加气站、小型储配站与中 型加气站、中型储配站与大型加气站、大型储配站等,对厂站的 等级划分作出了规定。将采用储气并大规模储气的大型储配站也 纳人其中。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的等级应在表3.0.10中的总储气容积, 压缩天然气储气设施总几何容积、压缩天然气瓶车总几何容积的 要求同时满足的情况下进行划分。 五级站对应瓶组供气站,压缩天然气设施总几何容积规定为 不大于4m。 四级站对应单撬车型储配站与加气站,压缩天然气瓶车总几 何容积不大于18m是依据现行产品标准及国家批准压缩天然气 瓶车运行的规格现状。 三级站对应小型储配站与中型加气站,压缩天然气瓶车的总 几何容积规定为不大于120m,储气总容积为不大于30000m。 站内停放的压缩天然气瓶车数量一般不大于6台。 二级站对应中型储配站与大型加气站,压缩天然气瓶车的总 几何容积规定为不大于200m,储气总容积为不大于200000m。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内停放的压缩天然气瓶车数量一般不大于10 台,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内停放的压缩天然气瓶车数量一般不大于 6台。 一级站对应采用储气井大规模储气的大型储配站,在天津建 设了两座,该种类型储配站虽然运行费用较高,经济性较差,但 对于城市景观的影响较建设大型储罐小,对居民心理的影响也较 小,其存在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天然气的压缩因子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天然气压缩因子的计
算》GB/T17747的规定进行计算。 3.0.11对天然气储配站、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与压缩天然气 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的合建站等级划分的原则作出了 规定。
4.1.1在城镇区域内建设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应符合城镇总体规 划和城镇燃气专项规划的要求,以适应城市发展和燃气系统整体 优化建设的需要。选址还应考虑环保及能源供应的要求。 4.1.2大型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发生事故时,影响范围较大,可 能造成严重后果,故规定其远离人员密集场所,避免造成重大人 员伤亡。 4.1.3不占或少占农田、节约用地是国家政策的要求;与周围 环境、景观相协调是符合城市规划建设风格的需要。 4.1.4、4.1.5对压缩天然气供应站站址选择的基本要求。压缩 天然气供应站必须有稳定、可靠的气源条件,压缩天然气加气 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宜靠近气源,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的供 气规模小,宜靠近用户。 交通、供电、给水排水及工程地质等条件不仅影响建设投 资,而且对运行管理和供气成本也有较大影响,是选择站址应考 虑的条件。对于涉及车载运输的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其与用户 (各城镇的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和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等)间的 交通条件尤为重要。 4.1.6对在城市中心区和城市建成区设置的不同等级压缩天然 气供应站及其与各级液化石油气混气站的合建站的规模作出了 规定。 城市中心区人口密集,压缩天然气供应站一且发生事故,影 响较大,因此,本规范限制在城市中心区建设大、中型的压缩天 然气供应站。鉴于某些城市的建成区已将城市规划区大部分覆盖 的实际情况,对于形成连片建筑的城市建成区,本规范限制建设
大型的压缩天然气供应站。
表3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等级划分
4.1.7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虽然规模较小,但如果在局部范 围内建设过多,一且发生事故可能会相互影响,进而造成重大事 故。因此,本条规定在人员较为密集的城市中心区、城市建成区 内,限制在一定距离内建设两个瓶组供气站。同时对为了减小防 火间距将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化整为零的做法起到限制作用:也在 一定程度上避免两个不同主体瓶组供气站的近距离恶性竞争供 气。两个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300m指最 外侧围墙之间的距离。 4.1.8明确了压缩天然气供应站的防洪标准,与现行国家标准 《防洪标准》GB50201的规定一致。
4.2.1明确了压缩天然气储气井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 距,尤其是对储配站内采用储气井进行较大规模储气时的防火间 距作出了规定
表4.2.1中,储气井与居住区、村镇及重要公共建筑(学 校、影剧院、体育馆等)的防火间距应从最外侧的围墙(无围墙 的按建、构筑物外墙)计算;储气井与铁路的防火间距应从最外 侧铁路线路的中心线计算,该起算点与现行行业标准《铁路工程 设计防火规范》TB10063的规定一致;储气井与公路、道路的 防火间距应从道路边缘计算,对公路是指用地界,对城市道路是 指道路红线。对于室外变、配电站的说明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 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一致。铁路的其他线仅指企业 专用线,除此之外的线路均应按正线执行,与现行行业标准《铁 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TB10063的表述基本一致。企业专用线 指的是:由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与国家铁路或者其他铁路线 路接轨连接至企业的岔线以及专为本企业或者本单位内部提供运 输服务的铁路。 4.2.2气瓶车在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内停留 时间较长,从厂站运行安全管理角度考虑,应将停靠在固定车位 的实车在安全防火方面视同储罐对待。气瓶车固定车位与站内外 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从固定车位外边界线计算。 4.2.3与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的规定基本一致。 4.2.4对集中放散装置的放散管口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 间距作出了规定。本规范第6.2.6条给出了集中放散装置的设置 要求。 4.2.5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规定了有 关要求。 4.2.6要求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内的储气瓶组设置在固定地 点以便于控制其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 4.2.7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一致。 4.2.8液化石油气混气站可以作为天然气管道供气系统的调峰 和应急气源。本条对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
与液化石油气混气站的合建站内压缩天然气储气设施、液化石油 气储存设施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作出了规定。规定的 原则是设置在非人口稠密地区的大型合建厂站的防火间距不变, 设置在人口相对稠密地区的中小型合建厂站的防火间距高于独立 建站的防火间距
5.1.1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内设有高压运1 的压缩天然气系统,气瓶车运输频繁,总平面布置分为生产区和 辅助区有利于避免互相干扰,便于进行生产管理,保证安全 运行。 5.1.2大型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置2个对外出入口,便于生产 车辆有序管理和消防车辆调度。 5.1.3对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围墙的设置作 出了规定。既保证了生产区的安全,也照顾到了辅助区与周边环 境的协调。 5.1.4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一般离用户较近,为保证安全管 理和安全运行,应设置围墙保护。 5.1.6为保证停靠在固定车位的气瓶车之间有足够的间距,各 固定车位的宽度不应小于4.5m。为操作方便和控制加气软管的 长度,每个固定车位对应设置1个加气嘴是适宜的。 5.1.7气瓶车在固定车位停靠对中后,可采用车带固定支柱等 设施进行固定,固定设施必须牢固可靠,在充装作业中严禁移动 以确保充装安全。 5.1.8对消防车道和回车场地作出了规定。气瓶车进站后需要 在固定车位前的回车场地上进行调整,以便倒车进入固定车位, 因此,要求在固定车位前有较宽敲的回车场地。 在测算固定式压缩天然气储气设施占地面积的基础上,参考 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对液化石油气、 液化天然气储存设施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的最小容积要求,规定当 固定式压缩天然气储气设施总几何容积达到500m时,应设置环 61
形消防车道。 5.1.10防止加气车辆和非管理人员进人合建站内的非加气区 域,保证非加气生产区的运行安全。 5.2站内设施的防火间距
.2.1在现行标准中,当气液两相状态可燃介质的储存设施设 置在地下时,其与周围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一般比设置在地 上时适当减少,本规范针对的储存介质为压力达到25MPa的压 缩天然气,虽然储气井理于地下,但由于储存压力高,一旦发生 事故,影响范围大。故本条参考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 范》GB50028中天然气储罐防火间距的有关要求,对储气井与 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作出规定,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 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也基本一致。 5.2.2本条补充了对压缩天然气储气井及其与天然气储罐之间 防火间距的规定。 5.2.3气瓶车固定车位应在场地上标志明显的边界线;在总平 面布置中确定气瓶车固定车位的位置时,储气井、天然气储罐 与气瓶车固定车位的防火间距应从气瓶车固定车位的边界线 计算。 5.2.4一些规模较大的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可选用液化石油气混 空气作为替代气源,以减少天然气储气量,也有的压缩天然气储 配站是在原液化石油气混气站、储配站站址内扩建的,这种合建 站内的天然气储罐与液化石油气储罐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本条补充了 合建站内储气井、气瓶车固定车位与液化石油气储罐的防火 间距。 5.2.6由于加气软管的长度不大于6m,根据气瓶车加气、卸气 的操作要求,气瓶车与加气柱、卸气柱的间距控制在2m3m 为宜。 5.2.8、5.2.9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的储气瓶组储气量小,且 S2
调压、计量、加臭装置为储气瓶组的附属设施,可设置在一起。 天然气放散管为储气瓶组及调压设施的附属装置,可设置在储气 瓶组及调压装置处
5.1.1压缩天然气加气站的供应对象是周边的城镇用户,硼定 其设计规模时应进行用户用气量的调查并落实气源供气能力。 5.1.2压缩天然气储配站设计首先应落实气源的供气能力,对 气瓶车的运输道路应作实地考察、调研,并在对用户用气情况调 研的基础上,进行技术经济分析确定设计规模。 6.1.3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应有必要的储气量,以保证在特殊的 气候和交通条件(如:洪水、暴雨、冰雪、道路及气源距离等) 造成气瓶车运输中断的紧急情况时,可以连续稳定的向用户供 气。一般地区的储配站至少应备有相当于其计算月平均日供气量 的1.5倍储气量。对有补充、替代气源(如液化石油气混空气 等)及气候与交通条件特殊的情况,应按实际情况确定储气 能力。 压缩天然气储配站的总储气量包括站内储气井、储气瓶组和 停靠在固定车位的气瓶车及站内天然气储罐等的储气量总和。 压缩天然气储配站通常是由停靠在站内固定车位的气瓶车供 气,气瓶车经卸气、调压等工艺将天然气通过城镇天然气输配管 道供给各类用户。气瓶车在站内是一种转换型的供气设施,一车 气用完后转由另一车供气。未供气的气瓶车则起储存作用。因此 压缩天然气储配站的天然气总储气量包括停靠在站内固定车位气 瓶车压缩天然气的储量、压缩天然气储气井或储气瓶组的储量及 站内天然气储罐的储量。气瓶车在站内应采取转换式的供气、储 气方式(运输、供气、储存按管理顺序转换),避免气瓶车在站 内储气时间(停靠时间)过长。气瓶车是一种活动式的储气设 施,储气量过大,停靠固定车位的气瓶车数量过多会给安全管
理、运行管理带来不便,增加事故发生概率。根据我国已投产和 在建的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实际情况调研,确定气瓶车在固定车位 的最大储气能力不大于30000m是比较适宜的。 当储配站天然气总储量大于30000m时,除采用气瓶车储气 外,应设置天然气储罐、储气井等其他储气设施。 6.1.4气瓶车在固定车位的最大储气总容积按在固定车位各气 瓶车的几何容积(m)与最高储气压力(绝对压力,10"kPa) 乘积并除以压缩因子后的总和计算。控制气瓶车在固定车位的最 大储气总容积和总几何容积,即是控制气瓶车在充装完毕后的实 车停靠数量,是安全管理的需要。 6.1.5、6.1.6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一般设置在用气用户附 近,为保证安全管理和安全运行,应限制其储气量和供应规模。 气瓶组最大总储气容积为气瓶组的总几何容积(m)与其最高 储气压力(绝对压力10"kPa)乘积之和,并除以压缩因子。 6.1.7压缩天然气周定式储气瓶组在地上设置,为保证运行安 全和便于管理,总容积不宜过大。通过对压缩天然气固定式储气 瓶组与储气井在安全、投资等方面的比较和收到的实际运行情况 反馈,采用储气井更为适宜。因此,压缩天然气储配站较大规模 储气时,不推荐采用储气瓶组,
最大工作压力的1.1倍,最低为1.05倍”。本条要求设计压力不 小于最高工作压力的1.1倍即是由此而来。安全阀的开启压力不 大于系统设计压力的要求是与国内外有关标准的规定相一致的。 6.2.3在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及瓶组供气站内停靠的气瓶车或储 气瓶组,具备运输、储存和供气功能,在站内停留时间较长,气 瓶车或储气瓶组在炎热天气受日晒或环境温度影响,将导致压缩 天然气压力升高。为控制储存、供气系统压缩天然气的工作压力 小于25.0MPa,应控制气瓶车或储气瓶组的充装压力。本条规 定充装温度为20℃C时,充装压力不应大于20.0MPa(表压),能 够使气瓶车或储气瓶组受日晒或环境影响工作温度达到90℃时, 工作压力小于25.0MPa,可以满足在国内正常环境的工作要求。 如果出现工作温度超过90℃的极端异常情况,则应降低充装压 力或采取降温措施
3储气井排污管道排污时会有震动,因此要求限位和支撑 装置必须牢固可靠。 4设置根部切断是为了在发生操作用切断阀故障或储气 井事故时,实现储气井自身的封闭切断,以保证运行安全和控制 事故范围。进、出气总管上设置紧急切断阅可以实现事故状态的 远程切断。 5由于储气井内的压力高,因此,排污操作必须控制好操 作阀的开度,避免由于压差过大造成危险;多个储气井的排污宜 设置中间罐缓冲后再行排放;排放管口引至安全地点是为了避免 排放压力较高造成事故。 6为了实现定期对储气井进行无损检测,要求井口为可开 启的形式。井口规格可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天然气工业钻井 和采油设备井口装置和采油树》GB/T22513的有关规定 执行。
6.2.5本条规定了压缩天然气瓶组的工艺设计要求
5固定式储气瓶组推荐选用气瓶的产品标准。
5固定式储气瓶组推荐选用气瓶的产品标准。
6移动式储气瓶组选用气瓶的产品标准
1明确了需要设置集中放散装置的情况和要求。 2明确了操作放散、检修放散、安全放散等放散管的设置 情况和设置要求;此类情况的放散量不大,即使设置共用放散管 汇总排放,也可不按本条第1款中的集中放散装置对待;但当与 本条第1款中规定的放散量较大的情况汇总排放时,则应设置集 中放散装置
6.2.7对天然气和压缩天然气管道压力的安全保护提出了要求
安全阀的开启压力不应大于管道的最高工作压力,以避 免超压。 3为便于安全阀的检修和标定,要求在安全阀进口管道设 置切断阀。 6.2.8符合国家对压力容器设计的要求,还应符合现行行业标 准《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4等的有关 规定。 6.2.9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内的加气柱、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内的 卸气柱、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内的卸气装置均是与压缩天然气 瓶车或移动式储气瓶组相连进行压缩天然气装卸的重要工艺设 备,且为事故多发环节,因此,必须加强设置安全保护设施。 6.2.10固定式压缩天然气储气设施的最高工作压力不应大于 25.0MPa(表压)与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 规范》GB50156的规定一致。 6.2.11在进站天然气管道上设置切断闵、紧急切断阀、安全 阀,是对事故状态的保护措施,可以避免事故扩大。切断阀设置 的安全地点应在事故情况下便于操作,能够快速切断气源,并应 避开事故多发区。 6.2.12进站天然气含硫量超过规定值则应在进人压缩机前进行 脱硫,可以保护压缩机和保证生产压缩天然气的含硫量达到要
对于不进入压缩机生产压缩天然气而直接进人出站管道的大 气,其硫化氢含量超过城镇燃气要求的20mg/m时,也应进 脱硫。 2.13保证压缩天然气中不含有游离水。 2.14本条规定了压缩机选型的要求。 3选用型号相同的压缩机便于运行管理和维护及检修。设 备用机组是保证不间断供气的措施。 4根据运行经验,多台并联压缩机的总排气量为各单机公 你排气量总和的80%~85%。 5.2.16本条规定了压缩机室的工艺设计要求。 1、4针对工艺管道施工设计有时缺少投产置换及停产维修 时必须的管口及管件而作出的规定。 5规定“压缩机宜单排布置”,使机组之间相互干扰少,管 理维修方便,通风也较好。但考虑新建、扩建时压缩机室的用地 条件不尽相同,故规定“宜”。 6.2.17控制进入压缩机天然气的含尘量、微尘直径是为了保护 压缩机,减少对活塞、缸体等磨损的措施。 6.2.18为保证压缩机的平稳运行,应在压缩机前设置缓冲罐, 并保证天然气在缓冲罐内有足够的停留时间。 6.2.19控制压缩机进口管道中天然气的流速是保证压缩机平稳 工作、减少振动的措施。 6.2.20本条规定了压缩机的控制及保护措施。受运行和环境温 度的影响而发生排气温度大于限定值(冷却水温度未达到规定 值)时,压缩机应报警并人工停车,操作及管理人员应根据实际 情况进行处理。 如果发生各级吸、排气压力不符合规定值、冷却水(或风冷 鼓风机)压力或温度不符合规定值、润滑油的压力和温度及油箱 液位不符合规定值、电动机过载等情况应视为紧急情况,应报警 并自动停车,以便采取紧急措施。 6.2.21压缩机停车后应卸载,然后方可启动。压缩卸载排气量
较多,为使卸载天然气安全回收,天然气应通过缓冲罐等处理 后,再引至进站管道。 6.2.22本条规定了对压缩机、冷却器、分离器排出冷凝液的处 理要求。 1冷凝液中可能含有较多的C、C等组分,若直接排人下 水道会造成危害,应进行分离回收。 2可采用设置压力平衡阀和止回阀的方式,避免冷凝液排 放相互影响
6.2.24本条规定了压缩天然气调压工艺要求。
1压缩天然气压力高,手动装置节流减压难以保证出口压 力稳定,频繁超压容易引发事故。 2为保证调压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保护设备、管道及附 件,必须严格控制各级调压器的出口压力,在出现调压器出口压 力异常,并达到规定值(切断压力值)时,紧急切断阀应切断。 3在一级调压器进口管道上设置快速切断阀,是在事故状 态下快速切断气源的保护措施,其安装位置应便于操作。 6.2.25对压差较大、流量较大的压缩天然气调压过程,吸热量 很大,如果系统运行温度过低,会造成危及设备、管道、阀门及 附件的安全事故,因此,应对天然气进行加热。 6.2.26液化石油气与空气的混合气又被称为代天然气,与天然 气具有较好的互换性。该特点也决定了液化石油气混气站在天然 气供应系统中作为备用、调峰、应急气源的首选地位。本条直接 引用现行国家标准对液化石油气混气站与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压 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合建站内液化石油气系统设计提出了要求。
6.3.1与我国压力管道的管理接轨。压力管道设计还应符合现
牛的基本要求,与国内外有关标准的规定相一。 .3.3压缩天然气管道材质的选用是由压缩天然气系统的压力 和温度决定的。本条对压缩天然气管道所采用钢管的选型作出了 现定,按本条规定之外其他制管标准生产的无缝钢管,如果相关 技术要求不低于条文中规定的标准,原则上也可采用。 6.3.4压缩天然气系统的工作压力最高可达25.0MPa,设计压 力不应小于系统最高工作压力的1.1倍;根据卡套式锥管螺纹管 接头的使用范围,公称压力为40.0MPa时为DN28,公称压力 为25.0MPa时为DN42。本规范考虑压缩天然气的性质以及对 压缩天然气系统设计压力的规定,所以限定外径小于或等于 28mm的钢管采用卡套连接是比较安全、可靠的。 6.3.5对天然气管道所采用钢管的选型作出了规定,按本条规 定之外其他制管标准生产的钢管,如果相关技术要求不低于条文 中规定的标准,原则上也可采用。 6.3.6对加气、卸气软管的选用作了规定,是安全使用的需要。 6.3.8与道路和其他管线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是参照现行国 家标准《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和上海市的规定 确定。 6.3.10电绝缘装置用于对站内、站外钢质管道阴极保护系统进 行分隔。
7建(构)筑物与采暖通风换热
7建(构)筑物与采暖通风换热
7.1.1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的要 求规定。 7.1.2本条规定的燃气设施应进行抗震设计的地区抗震设防烈 度等级与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 规范》GB50032的规定一致。 7.1.3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内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现行 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二级”的规定 是由站内生产介质天然气的易燃易爆性质决定的,用意是在事故 状态下降低火灾的危害性和减小引发次生灾害的可能性。 7.1.5压缩机设置在厂房内时,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GB50016的要求,压缩机室与控制室之间应设置耐火 极限不低于3h的非燃烧墙。但为了便于观察设备运转,本条规 定可设置生产必须的非燃烧材料密闭隔声固定甲级防火窗,观察 设备运转也可采用电视监控系统。 7.1.6加气柱、卸气柱附近是车辆停靠、启动频繁的区域。根 据实际运行经验,车辆控制的误操作极易造成加气设备损坏,进 而引发泄漏事故,因此,本条规定设置防撞柱(栏)进行保护。
7.2供暖、通风及换热
50016的相关规定一致。“换气次数”的定义应符合现行国家你 准《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术语标准》GB50155的规定。 7.2.5与我国压力管道的管理接轨。压力管道设计还应符合现 行行业标准《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 D0001的规定。 7.2.6符合国家对压力容器设计的要求。压力容器设计还应符 合现行行业标准《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的规定
8.1.1本条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 有关规定一致,固定车位气瓶车在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 气储配站计算消防用水量时应按天然气储罐对待。固定车位气瓶 车参照天然气储罐可不设固定水喷淋装置。表8.1.1的消防用水 量是指消火栓给水系统的用水量,为基本要全的用水量。表 8.1.1中总储气容积大于500m且小于等于10000m的要求,可 用于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与天然气储配站合建 的情况。 8.1.3对于五级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和地上固定式储气设施容积 不大的四级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固定式储气瓶组总几何容积不大 于18m),以及在外部具有一定消防条件且规模较小的三级压缩 天然气供应站(只有1辆气瓶车,固定式储气瓶组总几何容积不 大于18m),本条规定可不设置消防水系统,但不包括压缩天然 气供应站与天然气储配站合建时合建站内天然气储罐的储气容积 大于500m(标准状态)的情况。 8.1.4~8.1.5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和《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的规定一致。 8.1.7对储气井、工艺装置区、加气柱、卸气柱配置干粉灭火 器提出了明确要求。干粉灭火器指8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根 据场所的危险程度也可设置部分35kg或其他规格的手推式干粉 灭火器
原则,且为了便于系统调试,应稍有余量。 8.2.3废油水、洗罐水回收集中处理是环保和安全的要求,集 中处理可以节省投资。
9.1.1压缩大然气加气站的生产用电可以暂时中断,依靠其下 游用户(各城镇压缩天然气储配站或瓶组供气站)的储气量能够 保证稳定和不间断供气,因此,压缩天然气加气站的生产用电、 生活用电的负荷属于“三级负荷”。但该站消防系统和自控系统 的用电负荷为“二级负荷”,宜采用两回线路供电,当采用两回 线路供电有困难时,可由一回6kV及以上专用的架空线路供电 也另设燃气或燃油发电机等自备电源。作为日以间断供应用户 气源的压缩天然气储配站,与压缩天然气加气站的情况相同。 9.1.2压缩天然气储配站作为不能间断供应用户的气源时,对 供气的安全可靠性要求较高,因此,其生产用电负荷、消防用电 负荷和自控系统用电负荷均属“二级负荷”。“二级负荷”的电源 要求从供电可靠性上完全满足燃气供气安全的需要,当采用两回 线路供电有困难时,可由一回6kV及以上专用的架空线路供电, 也可另设燃气或燃油发电机等自备电源。 9.1.3本条是在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 范》GB50058的基础上,结合压缩天然气工程的特点和工程实 践制定的。由于爆炸危险环境区域范围的确定影响因素很多,设 计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加以分析确定,
9.2.2本条对罩棚、有封闭外壳的撬装工艺设备和压缩机室、
以满足防静电要求,故不需再设置专用的防静电接地装置沥青路面标准规范范本, 9.2.5加气、卸气车辆或金属容器与接地装置连接的金属导体 应连接良好,不能中断。 9.2.6跨接用金属导体连接时,不应影响法兰的紧固和管道的 密封性,并尽可能避免或减小电化学腐蚀。
10仪表、自控与通信
10.1.3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燃气组分、发热量、密度、含水 量、含硫量及其他有害杂质含量定期进行检测。燃气组分、发热 量、密度的变化通常是由进站天然气气质的变化引起,应在气源 变化时进行检测;含水量、含硫量则应重点对脱硫、脱水后的指 标进行检测,以保证压缩天然气的质量。 10.1.4本条规定用于压缩天然气和压力大于4.0MPa天然气压 力测量的压力表,正常操作压力值不应超过其测量范围上限值的 1/2;以区别于现行行业标准《石油化工自动化仪表选型设计规 范》SH/T3005中“测量压力大于4.0MPa时正常操作压力应 为量程的1/3~3/5”的规定。 10.1.5安全泄气孔用于压力表拆卸时高压气体泄压
10.2.1工艺过程控制系统、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紧急切断 系统是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自控系统构成的基本内容。与天然气输 配管道相连接的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对输配系 统影响较大,宜作为数据采集监控系统的远端站对其运行状况进 行监控
10.3.1本条对要求设置视频监控系统和周界入侵报警系统压缩 天然气供应站的规模作出了规定,在实现对设施运行的远程监控 的同时,保证厂站安全。
10.3.1本条对要求设置视频监控系统和周界入侵报警系统压缩 天然气供应站的规模作出了规定铝合金标准规范范本,在实现对设施运行的远程监控 的同时,保证厂站安全。
....- 天然气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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