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1179-2016 煤矿井下煤炭运输设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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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2.1井下煤炭运输可选用输送机运输、轨道矿车运输、自溜 输及水力运输等方式

    4.2.2煤矿井下煤炭的主要运输方式分类,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 的规定。

    4.2.2煤矿并下煤炭的主要运输方式分类,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

    4.3.1 输送机运输机型的选用钢丝绳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选用输送带为织物芯或钢丝绳芯的普通带式输送机; 2 可选用输送带为织物芯或钢丝绳芯深槽式带式输送机; 3 可选用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 井下运输环节中短距离、过渡转载或煤仓上配煤,可采用 刮板输送机。 4.3.2输送机运输倾角应根据输送物料特性选取,并应符合下列

    4.3.2输送机运输倾角应根据输送物料特性选取,并

    规定: 1普通带式输送机向上运行倾角不宜大于18°,向下运行倾 角不宜大于16°; 2深槽带式输送机向上运行倾角不宜大于28°,向下运行倾 角不宜大于24°; 3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向上运行倾角不宜大于18°,向 下运行倾角不宜大于12°; 4刮板输送机向上运行倾角不宜大于15°,向下运行倾角不 宜大于20°。也可按定型设备特性选取。

    4.4.1当井下运输大巷方向、运输距离、装载点数量与位置多变, 矿并两翼生产不均衡,不同煤种的煤层需分采分运或井下不宜采 用带式输送机时,煤炭运输可采用轨道矿车。采用轨道矿车运输 谋炭时,应根据矿井地质条件、开拓部署、运距、运量等具体条件选 用下列牵引方式: 1机车牵引可选用下列车型: 1)矿用架线式电机车; 2)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 3)防爆柴油机车。 2绞车牵引可选用下列车型: 1)缠绕式绞车; 2)无极绳绞车。 4.4.2轨道矿车运输方式应根据运量、运距、坡度和环境要求,选 机车和矿车;新建或改建的矿井,对运行7t及其以上机车或3t 及其以上矿车的轨道,应选用不低于30kg/m的钢轨。各牵引方 式下的运行倾角和运行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机车牵引矿车的运行坡度不应大于5%0; 2采用缠绕式绞车作斜巷串车提升时,斜巷运行倾角宜为

    7°~25°; 3无极绳绞车牵引矿车运输时,运行倾角不宜大于12°; 4除井底车场和采区车场的空、重车线外,不得采用自 运行。

    3无极绳绞车牵引矿车运输时,运行倾角不宜大于12°; 4除井底车场和采区车场的空、重车线外,不得采用自溜 运行。 4.4.31 倾斜并巷采用轨道串车提升运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倾斜井巷内应设置能阻止运行中断绳、脱钩的车辆跑车 的防护装置; 2在各车场应设置能防止带绳车辆误入非运行车场或区段 的阻车器; 3在上部平车场入口应设置能控制车辆进入摘挂钩地点的 阻车器; 4在上部平车场接近变坡点处,应设置能阻止未连挂的车辆 滑入斜巷的阻车器; 5在变坡点下方大于1列车长度的地点,应设置能防止未连 挂的车辆继续下滑跑车的挡车栏; 6在各车场应设置甩车信号装置; 7本条第1款~6款挡车装置应为常闭型,并应在运行的车 辆通过时再打开。

    4.5.1在开采倾斜、急倾斜煤层时,采区上、下山运输可采用自溜 运输;小型煤矿也可根据上、下山的倾角采用自溜运输。 4.5.2作为自溜运输的倾斜巷道倾角宜为25°~45°,当井下开拓 需要时,也可设大于45°~90°的溜煤眼,且应同时采取防堵、防砸 等措施。当有煤尘飞扬时,宜采取抑尘措施。 4.5.3自溜运输溜槽的断面和倾角,应根据煤流的特性、煤量及 流速要求确定

    4.5.4自溜运输长度应根据开拓布置、运量及运输溜槽的施工安

    装等因素确定,溜煤速度宜控制为1.0m/s~1.5m/s,其上口卸

    宜设300mm×300mm算子,其出口下料处宜设置控制闸门或 合煤机。

    4.6.1水力采煤矿井或水力采煤采区的井下煤炭运输宜采用水 力运输,在采区上山或分区上山、分区集中巷宜采用明槽水力运 输,在大巷至井底宜采用管道水力运输。

    4.6.3管道水力运输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输煤管道应根据输送煤灰的粒径、运量、运距、物不 衣皮成 最小输送速度等因素综合确定,且管道直径不宜小于粒径的2.5 倍~3倍; 2管路连接宜采用焊接方式,需要时宜在管内加设耐磨套垫 或加厚管壁。在弯道的两端和直管,宜每隔100m~150m设一组 法兰盘连接,在管道转弯、变坡等易发生堵塞的地点和直管段,宜

    每隔30m~50m设置带有快速接头的检查孔; 3宜设置管道监测计量装置。 4.6.4明槽转为管道水力运输方式时,应设置煤水制备系统,制 备的煤水应直接进入煤水仓。管道水力运输方式转为旱运时,应 设置脱水系统脱水。

    :0:煤小自米用层 节装置,当采区储量少或对标高损失要求较严时,可采用压吸式可 吸入式煤水仓。排细煤泥时宜选用吸人式煤水仓。

    4.6.6煤水仓设置宜符合下列规定:

    1宜设置能容纳适量水或煤水的缓冲设施; 2压入式煤水仓附近宜设置溢流仓; 3煤水仓、溢流仓的容积宜按不小于0.5h的煤水排出量 设计。

    5.0.1并下煤炭运输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适应矿井开拓布置; 2应适应井下煤炭运输量不均衡的特点,并应合理选择生产 不均匀系数和设备能力的富余系数; 3当井下开采采用分采分运方式时,煤炭运输系统应满足其 输送要求; 4运输系统应简单、环节少、效率高、安全可靠,并应实现煤 炭运输机械化、自动化、连续化; 5条件适宜的大、中型矿井,应选用带式输送机连续运输 系统; 6煤炭运输、转载过程中应减少煤的破碎及降低粉尘; 7应方便设备的运输、安装和检修。 5.0.2井下煤炭运输应设置先进可靠的监控系统与安全保护 装置。 5.0.3井下煤炭运输系统应与主提升运输系统相衔接,并应符合 下列规定: 1主立井采用箕斗提升时,应设并底煤仓,煤仓下口应设向 箕斗装载的系统设备。主立并采用矿车提升时,应由相应的操车 设施操作矿车进入罐笼提升。 2主斜井与主平碱采用带式输送机或矿车串车运输时,宜采 用连续运输方式,需要时可设井底缓冲煤仓。 3大巷带式输送机与主斜井带式输送机直接搭接运行时,其 输送能力应相适应。 4井底煤仓的有效容量应适应井下煤炭运输量与主提升运

    输能力不均衡缓冲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煤矿立井井筒 碉室设计规范》GB50384的有关规定。

    5.0.4并下采用带式输送机运输系统时,其输送能力应符合下列

    1采区内只有一个采煤工作面时,采区上、下山输送机的输 送能力不应小于采煤工作面运输巷运输机的输送能力;当采区内 有一个以上采煤工作面同时生产时,可根据具体条件计算上、下山 输送机能力。有条件时,可在采煤工作面运输巷与上、下山之间设 置缓冲煤仓或溜煤眼。 2运输大巷带式输送机的输送能力,当有采区煤仓时,应按 采区设计生产能力及工作制度计算确定;当无采区煤仓时,不应小 于采区上、下山或工作面运输巷煤炭运输机的输送能力。 5.0.5采用新道矿车运煤时.运输大巷或右门与输送机上下山

    之间应设采区煤仓。采区煤仓的设置及容量应符合现行国家

    (煤米区车场和响室设订

    5.0.6煤炭运输系统中,当设有采区煤仓和井底煤仓时,宜在仓

    顶设置相应的卸料和受料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固定式矿车卸煤时,应设置翻车机碉室及翻车设备; 2采用底卸式、侧卸式矿车卸煤时,应设置卸载站; 3采用带式输送机卸煤时,应在输送机头部卸载段设置机头 护罩,需要时还可设置筛分破碎装置; 4煤仓上口宜设置300mm×300mm的铁算子; 5煤仓下口应设置控制闸门或给煤设备。 5.0.7水力运输系统可选用明槽水力运输和管道水力运输,并可 再由管道水力运输转为旱运

    6.1.1带式输送机的选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带式输送机工 设计规范》GB50431的有关规定。

    6.1.2采用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运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使用阻燃输送带; 2 巷道内应有充分照明; 3 应装设驱动滚筒防滑保护、堆煤保护和防跑偏装置; 4 应装设温度保护、烟雾保护和自动酒水装置; 5在主要运输巷道内安设的带式输送机,应装设输送带张紧 力下降保护装置和防撕裂保护装置;并应在机头和机尾处设置防 止人员与驱动滚筒和导向滚筒相接触的防护栏; 6倾斜并巷中使用的带式输送机,上运时应同时装设防逆转 装置和制动装置;下运时,应装设制动装置; 7带式输送机巷道中行人跨越带式输送机处应设过桥; 8带式输送机应加设软启动装置,下运带式输送机应加设软 制动装置。

    6.1.3带式输送机的输送量,可按普通带式输送机深槽式带立

    输送机及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的相应公式计算。深槽式带式 送,宜满负荷运行。

    ,1.4当大巷运输采用带式输送机运输时,其运输能力可按下式 算:

    式中:Q大巷带式输送机高峰小时运输量(t/h);

    6.1.7带式输送机拉紧装置宜设于稳定运行工况下输送带张

    最小处。当布置需要时,拉紧装置也可设于带式输送机头部,但在 倾斜输送时不宜设于中间倾斜段上。巷道倾角较大且条件适合 时,宜采用重载车式拉紧装置。

    6.2.1开采倾斜、急倾斜煤层,因条件限制不宜使用带

    开采倾斜、急倾斜煤层,因条件限制不宜使用带式输送机

    或自溜运输时,采区上、下山运输、短距离煤流转载和煤仓的 可采用刮板输送机。

    6.2.3输送机的基本参数,应根据煤的特性、粒度组成、含水量 输送机输送量、长度、倾角及人料点情况等确定。 6.2.4刮板输送机中部槽有效装载面积,可按下式验算:

    5.2.3输送机的基本参数,应根据煤的特性、粒度组成

    F Q 3600VYy

    5.2.5刮板输送机单台运输距离不宜大于300m,需要时也可按 下式进行功率核算:

    式中:P 刮板输送机电机功率(kW); 运输距离(m); qo 一 每米长度上的刮板链质量(kg/m); qL 每米长度上的物料质量(kg/m); β一 刮板输送机运行倾角,向上为“十”,向下为“一”; K 刮板输送机输送系数,单机驱动可取1.25,多机驱动 可取1.30; V一一刮板链速度(m/s),常用定速为0.86m/s; 7 传动装置效率,可取0.85。

    5.3.1选用矿车时,应根据运距、运量合理确定矿车类型,并宜按

    6.3.1选用矿车时,应根据运距、运量合理确定矿车类型

    表 6. 3. 1 选取。

    6.3.2矿车配备数量应根据运输系统、运距、运量和列车组成数 量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固定式矿车运煤时,应按使用地点,以排列法计算所 需矿车数量; 2采用底卸式、侧卸式矿车运煤时,应根据运输量和矿车周 转率,计算需用矿车数量; 3运煤矿车备用数量可为使用数量的10%~15%

    1瓦斯矿并进风为全风压通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内,使用架线 电机车的巷道应使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2高瓦斯矿井进风为全风压通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内,应使用 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或矿用防爆柴油机车; 3使用架线电机车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沿煤层或穿过煤层的石门应砌碴或锚喷支护; 2)有瓦斯涌出的掘进巷道的回风流,不得进入有架线的巷 道中; 3)应采用碳素滑板或其他能减小火花的集电器; 4)架线电机车应装设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4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和瓦斯喷出区域中,在全风压通风

    的主要风巷内使用机车运输时,应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 机车或矿用防爆柴油机车; 5井下煤炭运输使用电机车及防爆柴油机车牵引时,应配备 防爆监控和安全保护装置。当柴油机车在运行过程中发生柴油机 产生的高温或火花等危险情况时,应及时报警,并应同时自主停止 发动机运行; 6列车的制动距离不得超过40m。 0.4.27 机车牵引列车组成和机车台数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车台数应根据全矿并或水平投产时或达产时不同的要 求确定。应按初期所需台数配置机车,并应按后期所需台数选择 共电设备和配套设施。机车的在籍台数可按工作台数1.25倍 确定; 2电机车列车组成应按重列车上坡启动、牵引电机温升和重 列车下坡制动三个条件计算,并应取其最小值作为列车组成; 3电机车工作台数可按下式进行计算:

    kk2Ab(ti +t2) N= ng60th

    kik2Ab 160L+ 60Tng U

    0.04147~ qzgwz +(wy十α)g qi +n(q+ q)

    式中:1 列车制动距离(m); g 重力加速度,g=9.8m/s; Uo 列车制动前运行速度(km/h); q 矿车装载质量(t); qz 一 电机车的制动质量,为电机车的全部质量。有制动矿 车时还应包括制动矿车的全部质量(t); qi 电机车质量(t); q 每列矿车的质量(t); W2 制动时的黏着系数,撒沙时取0.17; Wy 重列车运行阻力系数; 运行巷道坡度(%)

    6.5.1选用绳牵引绞车运输时,除应符合本规范第4.

    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次串车提升的终端荷重不得大于矿车连接器的允许 强度; 2倾斜井巷上端的过卷距离,应根据巷道倾角、设计载荷、最 大提升速度和实际制动力等参量计算确定,并应有1.5倍的备用 系数;

    3串车提升的各车场应设置信号酮室及躲避石

    串车提升的各车场应设置信号酮室及躲避酮。

    6.5.2倾斜巷道提升运输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次提升量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Q, 次提升量(t); Qb 每班提升量(t); ty 提升循环所需时间(s); Tb 每班工作时间(h); k一 提升不均衡系数,可取1.25。 2 提升一次串车数量Z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Zx 次串车数量(辆) 矿车装载质量(t)。

    kQbty Qy 3600T.

    区上、下山采用无极绳绞车牵引的无极绳运输,应符合下列规定: 1无极绳单段运距不宜超过2000m,也可根据选用设备的技 术性能确定; 2无极绳运输的运行倾角应符合本规范第4.4.2条第3款 的规定; 3运输线路弯道处的转角不应大于60°,弯道平面曲率半径 应大于40m。中、小型矿井水平或低坡度起伏的巷道轨道运输,水 平曲率半径不应小于9m,但弯道处不得有变坡,且不宜设道岔。 多区间系统运行时,在车组摘挂钩处应设置坡度不大于3%的水 平段,水平段的长度应大于车组长度5m; 4在轨道的水平曲线和竖曲线段,应有可靠的导绳、压绳、托 绳装置; 5无极绳绞车牵引运输应设有机械化摘钩装置。

    6.5.4无极绳绞车牵引的无极绳运输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6.5.4无极绳绞车牵引的无极绳运输布置,应符合下列

    1无极绳运输宜采用双轨运输方式。当运量小、运距短时 可采用拉串车的单轨运输方式; 2水平运输时,无极绳绞车房应设在重车运行方向的终端 顷斜运输时,无极绳绞车房宜设在倾斜巷道的上方。 6.5.5无极绳运输能力可按下式计算:

    3600qz Q= tG

    式中:Q 运输能力(t/h); 挂车间隔时间(s);当采用自溜或机械方法摘挂钩时 取25s,自动摘挂钩时取20s~22s,人工推车时取40s; Z 成组矿车数(辆); 矿车装载质量(t)

    6.6.1水力有压输送煤水比宜取1:2~1:4,并应以要求的流

    6.6.1水力有压输送煤水比宜取1:2~ 一1:4,并应以要求的流 速、流量及扬程等因素选用相应的煤水泵和煤水管路。

    7.1.1并下煤炭运输系统应根据各环节设备的功能要求,选用相 应的辅助设备。

    7.1.1井下煤炭运输系统应根据各坏 级备的动能要求,远用 应的辅助设备。 7.1.2井下煤炭运输系统中,可选用下列辅助设备: 卸载设备; 给煤设备; 3 计量设备; 输送带接头装置、质量检测装置; 5 破碎设备与除铁器、斜巷提升跑车防护装置及煤仓防堵设 施等其他辅助设备

    1当带式输送机头部向煤仓卸煤或转载至下一台带式输送 机时,可采用头部溜槽直接卸煤; 2当带式输送机中部向煤仓卸载或转载至其他输送机时,可 用犁式卸料器或卸料小车卸煤。 7.2.2犁式卸料器或卸料小车卸煤均可采用电动或手动操作,并 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卸料设备应与带式输送机的运行倾角相适应; 2 带式输送机的运行速度不宜大于2.5m/s; 3 采用卸料器卸煤的带式输送机应采用硫化接头输送带。 7.2.3当向井下较大直径煤仓卸煤或向多个并列布置的井底煤 仓内配煤卸煤时,可选用配仓刮板输送机卸煤

    7.2.4当井下煤炭运输采用固定式矿车,其受料点为溜

    7.2.4当井下煤炭运输采用固定式矿车,其受料点为溜煤眼或煤

    7.2.4当井下煤炭运输采用固定式矿车,其受料点为溜煤眼或煤 仓时,可设置单车、双车翻车卸煤。翻车机与其相关的阻车器、推 车机应实现自动化联动控制,并应具备连锁闭塞性能。 7.2.5当并下煤炭运输采用底卸或侧卸式矿车时,应布置相应的 卸载设施

    仓时,可设置单车、双车翻车卸煤。翻车机与其相关的阻 车机应实现自动化联动控制,并应具备连锁闭塞性能。

    7.2.5当并下煤炭运输采用底卸或侧卸式矿车时,应布置相应的 卸载设施

    7.3.1溜煤眼或煤仓下口应设置给煤设备,给煤量小时,可采用 闸门;给煤量大时,可采用给煤机, 7.3.2给煤设备与受煤设备之间宜设过渡缓冲溜槽。 7.3.3给煤设备宜设置专用安装检修平台。

    7.3.1溜煤眼或煤仓下口应设置给煤设备,给煤量小时,可采用 闸门;给煤量大时,可采用给煤机。

    7.4.1当运输系统中带式输送机的输送量需要进行动态计量 宜选用电子秤。

    7.4.2计量设备宜设于带式输送机无淋水、煤尘少、振动小的

    输送带接头装置、质量检测装置

    7.5.1煤炭运输系统中带式输送机应配备输送带接头装置;应根 据使用输送带的型号、规格与结构特性选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整芯输送带和不能使用硫化接头的场合应使用机械搭扣 接头; 2各类分层输送带和钢绳芯输送带应选用硫化器硫化接头; 3钢丝绳牵引输送带可根据具体情况与输送带使用要求采 用硫化或搭扣方式,并宜采用连接钢条连接;牵引钢丝绳接头可采 用丝与丝或股与股相接方式,接头处的绳径增加不应大于10%~ 15%。

    7.5.2在带式输送机的适当位置宜设输送带质量检测装

    7.6.1倾斜并巷采用串车提升运输时,井巷内应设置有常闭式跑 车防护装置,井巷上部相应安装有阻车器与挡车设施。 7.6.2并下煤仓结构可采取防堵措施,需要时还宜加设料仓振动 器或空气炮等破拱设备。

    7.6.2并下煤仓结构可采取防堵措施,需要时还宜加设料仓振动 器或空气炮等破拱设备。 7.6.3需要时,底煤仓上口可设置破碎设备和除铁器,

    8.1.1井下开拓部署应满足煤炭运输线路巷道、车场、碱室的计 置及运输设备的运输、安装条件,井下煤炭运输线路布置应体现 统简单、煤流顺畅、节能高效、便于施工的原则,并应避免反向运车 和巷道碉室重复设置

    8.1.2井下煤炭运输线路巷道、车场、室宜布置在稳定的岩 或煤层中,应避开活动断层、强含水层、松软岩层和有煤与瓦斯穿 出危险的煤层

    安装,应同时满足行人、通风、排水、安全救援、管线布置、设备安装 检修及施工等要求。

    家标准《煤矿巷道断面和交岔点设计规范》GB50419、《煤矿井底 车场设计规范》GB50535、《煤矿井底车场碉室设计规范》GB 50416、《煤矿采区车场和碱室设计规范》GB50534、《煤矿斜井井 简及碉室设计规范》GB50415、《煤矿立井井筒及碱室设计规范》 GB 50384的有关规定。

    8.2.1并下采用轨道矿车运输时并底场,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并底车场形式应根据开拓方式、货载运量、井筒提升方式、 并底车场巷道所处围岩条件等因素,经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立并采用箕斗提升,固定式矿车运输时,宜采用环形式车场,底卸 式矿车运输宜采用折返式与环形相结合方式。斜井采用带式输送

    机提升、大巷为轨道运输时,井底车场可根据条件选择环形或折 返式。 2井下轨道矿车运输时空、重车线路应设有单侧人行道,人 行道宽度不应小于1m。当空、重车线一侧设有通过线时,除通过 线一侧应设有人行道外,在空、重车线一侧也应设置人行道。底卸 式矿车空、重车线和掘进煤固定矿车空、重车线并列布置时,应设 双侧人行道。

    1应根据采区巷道、采区生产能力和服务年限、运输方式和 类型、地质构造、围岩性质、瓦斯及水文等综合因素进行采区车场 方式的布置,并应设置在稳定岩层内,宜选择锚喷支护方式。 2上部车场可采用双道变坡线路布置方式;中部车场宜采用 电车场,甩车场布置宜采用双道起坡,下部车场采区装车站的设 置:当大巷采用固定式矿车运输时,装车站空、重车线存车线有效 长度可各为列车长的1.25倍;当采用底卸式矿车运输时,装车站 形式应与并底车场的布置形式相协调,其空、重车线有效长度可各 为1列车长加5m。

    3各相关车场设置的安全保护装置应符合本规范第4.4.3

    4采区车场的人行道布置,在综采矿井从巷道道渣起 1.6m高度内,人行道侧宽度不应小于1.0m,其他矿并不应小于 0.8m;摘挂钩段单道布置时应设两侧人行道,双道布置时应设 中间人行道及一侧人行道,中部车场一侧人行道可设在低道侧: 下部车场的一侧人行道可设在高道侧。中间人行道宽度不应小 于1.0m。 5信号碉室,上部平车场宜设置在分车道岔人行道侧,上部 甩电车场和中部车场宜设在分车道岔岔心相对的上(下)山巷道侧: 下部车场宜设在起坡点高道侧。上部车场为甩车场时,中部车场 及下部车场应设躲避碉室,上部车场甩车场和中部车场宜设在轨

    道上山人行道侧,下部车 点附近入行道一侧。

    8.3.1带式输送机巷道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带式输送机与巷道侧帮的支护、管线、设施之间的距离 不应小于500mm,带式输送机机头、机尾与巷道侧帮的支护、管 线、设施之间的距离,应满足设备检修的需要,并不应小 于700mm; 2大、中型矿井带式输送机巷人行道宽度不应小于1.0m,小 型矿井不应小于0.8m

    1综采矿井运输大型设备时,轨道运输设备与巷道侧帮的支 护、管线、设施之间的安全间隙不应小于500mm;与巷道顶部的支 护、管线、设施之间的安全间隙不应小于300mm。 2其他矿井轨道运输设备与巷道的支护、管线、设施之间的 安全间隙不应小于300mm。 3双轨运输巷道两股道列车之间的安全间隙不应小 于200mm。 4采区装载点两股道列车之间的操作空间不应小 于700mm。 5矿车摘挂钩点两股道列车之间的操作空间不应小 于1000mm

    3.3巷道的曲率半径应符合下

    2输送机运行时,应按输送机的结构特性要求设置。 8.3.4井下水力运输明槽自溜运输的巷道坡度应控制在15°以 下;当巷道坡度为15°~25°时,人行道和溜槽之间应加设挡煤板或 挡墙,挡煤板或挡墙的高度不得小于1m;当巷道坡度超过25°时, 应采用封闭溜槽。

    8.4.1井下煤炭运输系统中可设置溜煤眼、并底煤仓及相关碱 室,其布置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煤矿采区车场和碱室设计规 范》GB50534、《煤矿斜井井筒及碱室设计规范》GB50415、《煤矿 立井并筒及碱室设计规范》GB50384、《煤矿并底车场碱室设计规 范》GB50416的有关规定。 8.4.2溜煤眼位置应根据工作面运输巷运输方式、装载碱室位 置、围岩条件及大巷或采区运输巷与装载碱室相互关系等因素经 比较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溜煤眼宜选用圆形直立式,条件特别时可选用倾斜拱形式 或倾斜圆形式; 2溜煤眼的有效容量应按合理平衡工作面运输巷运输和大 巷或采区运输巷运输能力确定; 3斜溜煤眼宜采用耐磨材料铺底,其倾角不宜小于60。 8.4.3 溜煤眼可选用混凝土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或锚喷结构。 8.4.4 开采急倾斜煤层的上山采区,采用溜煤眼运输应符合下列 规定: 溜煤眼的上口应有防止坠落的措施; 2 溜煤眼应采用完全支架支护,需要时还应采取防砸、防堵 措施; 3 溜煤眼的下口应设置给煤设备。 8.4.5井底煤仓位置应根据大巷运输方式、装载碱室位置、围岩 条件及装载带式输送机巷与装载碉室相互连接关系等因素经比较 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井底煤仓宜布置在围岩稳定、无不良地质构造的非含水层 层位中;

    茶件及装载带式输送机巷与装载碱室相互连接关系等因素经比较 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井底煤仓宜布置在围岩稳定、无不良地质构造的非含水层 层位中; 2井底煤仓宜选用圆形直仓,其直径与高之比宜为1:3~ 1:4;

    3煤仓上口应设300mm×300mm孔眼的铁算子; 4煤仓应设有防砸、防堵措施; 5布置两个及以上的井底煤仓时,煤仓间应留有岩柱,其大 小应由煤仓所处围岩的岩性确定,但净岩柱不应小于其中最大煤 仓掘进直径的2.5倍; 6并底煤仓的有效容量应按合理平衡主运输和提升能力 确定; 7分 斜煤仓应采用耐磨材料铺底,其倾角不宜小于60°。 8.4.6溜煤眼与煤仓可设煤位指示信号,并应与控制系统连锁。

    白砂糖标准,1.1并下煤炭运输设备及其辅助设备的电气设备选用,应符合 表 9.1. 1的规定。

    表9.1.1并下煤炭运输设备及其辅助设备的电气设备选用

    9.1.2井下煤炭运输电气设施的装备标准,应与矿井整体电气设 施的装备标准相适应,并应与本矿井其他电气设施相互兼容。

    匝的装备标准相适应电气标准规范范本,并应与本矿井其他电气设施相互兼容

    9.1.3井下煤炭运输电气设施应具备可扩展性。

    9.1.3并下煤炭运输电气设施应具备可扩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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