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1276-2018 煤炭企业总图运输设计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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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dustrial site
用于布置与煤炭企业生产直接相关的生产设施及其配套公共 设施、铺助生产设施、交通运输及综合利用设施等的各类场地。工 业场地一般位于矿田或井田内,而厂区一般指独立选煤厂或矿区 辅助附属企业。
为满足煤炭企业生产需要设置的临时存放掘进研石、选煤) 排出歼石的场地。
field general layout
以煤炭资源赋存条件、自然条件和外部建设条件为依据药品标准,协调 并田划分及开拓部署,对矿区及矿井煤炭企业的地面生产设施、辅 助生产设施及行政生活建筑统筹安排、合理布局
intensive land use
intensivelanduse
在有限的建设用地上,通过合理的平面布局,最大限度地提高 工业用地的利用率和单位面积投人产出率。具体措施包括合理功 能分区、优化工艺流程、采用联合建筑及标准厂房、提高容积率等
在正常生产条件下,为避免污染物长期排放对周边人员造成 健康影响而设定的自产生有害因素车间的边界到居住区边界的最 小距离。
2.0.7安全防护距离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危险源在发生火灾、爆炸、有毒气 体泄漏时,为避免事故造成防护目标处人员伤亡而设定的最小 距离
防止着火建筑的辐射热在一定时间内引燃相邻建筑,便于消 防扑救的间隔距离。
为煤炭生产直接服务的企业和设施,包括矿山救护和 施、机电设备修理设施、机电设备租赁站、器材供应站、中 站等,
2. 0.11 综合利用企业
以煤炭企业的产品或副产品为原料的生产及综合利用企业 包括砾石电厂、瓦斯电厂、石砖厂等
2.0.12 计算水位
calculated waterleve
根据防护对象的重要程度确定防洪标准,并推算出该标准计 算断面的最高水位为设计水位。设计水位加上雍水高度和浪高: 即为计算水位
2.0.13主要建(构)筑物
受到破环后对煤矿生产及人身安全产生重大影响及造成重 损失的建(构)筑物,包括提升、通风、供电、消防供水、通信 非放等相关的建(构)筑物
2. 0. 14 截水沟
floodditch
为保证场地安全、预防洪水灾害而修筑的沟渠,在遇到 害时能够起到泄洪作用,提高抵御洪水侵害的能力。排洪氵
计应满足保护对象防洪标准的要求
2. 0. 16 未利用土地
还未利用的土地,包括难利用的土地。该类土地一般需要治 理才能利用或可持续利用。包括荒草地、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 土地、裸岩石砾地、田坎和其他等
用于控制场地填方质量的一项重要指标,指填方区经压实实 际达到的干密度与由击实试验得到的试样的最大干密度的比值。
3.0.1场址选择应符合区域工业布局及城乡总体规划的要求,并 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矿区总体规划相协调。 3.0.2场址宜选择在未利用土地区域,并应避开基本农田,不占 或少占耕地。
3.0.1场址选择应符合区域工业布局及城乡总体规划的要
件、自然条件、占地拆迁以及经济、社会、人文等各种因素进行深人 的调查研究,满足土地利用、环境及文物古迹保护等政策法规要 求,并应进行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
3.0.4矿井工业场地应与井田开拓相协调,减少井上下煤
1 应在米掘场和排土场的地表境界安全距离以外; 2 应考虑采掘场爆破空气冲击波、地震波、飞散物的影响; 3 应结合露天矿开采工艺及采区划分综合技术经济比较 确定。
备维修和器材供应、综合利用等方面的协作,并应充分依托当地城 镇基础设施和生活服务设施。
3.0.8在满定升拓部者合理前提下,场址选择在本开出范伟或
利用项目,场址选择应统筹规划布局、集约用地,并应实现
3.0.10下列地段和地区不应选为场址: 1 国家规定的文物、古迹、风景区、各类自然保护区的核 心区; 2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3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制定的政策法规所规定的保护或限制 性区域; 4堤坝决溃时不能确保安全的地段; 5对飞机起落、电台通信、电视传播、雷达导航和重要的 文、气象、地囊观察以及重要军事设施等规定的影响范围内。 3.0.11JV级自重湿陷性黄土、厚度大的流沙、Ⅲ级膨胀土和采空
4.1.1总体布置应与城镇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产业规划相协 调,应有利于企业与城镇、工业园区、相邻企业等统筹布局、相互依 托,避免重复建设。
4.1.2矿区及煤炭企业总体布置应结合所在区域的社会级
4.1.3地面总布置应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矿区或并田内煤炭企
13地面总布置应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矿区或并田内煤炭 煤炭深加工及转化企业、综合利用企业、公用设施、辅助企 政公共建筑及生活设施。
4.1.4地面总布置应有利于分步实施,近期建设项自宜集中布
4.2.1各场地或建(构)筑物之间应满足防火间距、卫生防护距离 及安全防护距离的要求,当防护距离要求数值不一致时,应取较大 值。防护带宜利用既有的绿地、水域、山岗等未利用土地。 4.2.2卫生防护距离应依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 影响评价结论
家现行标准《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和 民用爆破物品储存库安全规范》GA838的有关规定。洞库
土库安全防护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下及覆土火药、炸药仓 库设计安全规范》GB50154的有关规定,
4.2.4危险品储存库距露天爆破作业点边缘的距离应按现行国 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的有关要求核定,且不应小 于300m
4.2.4危险品储存库距露天爆破作业点边缘的距离应按
采掘场边坡稳定验算后确定。当开采深度小于200m时,安全距 离不宜小于最大开采深度;当开采深度大于200m时,安全距离不 宜小于200m
4.2.6露天采掘场地表境界距外部
不应小于1000m;距高速公路用地外缘不应小于200m;距国 道、县道的公路用地外缘不应小F100m,距乡道不应小于50 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外缘不应小于200m;距公路隧 方和洞口外不应小于100m。铁路、公路及附属设施应在露天 场爆破安全警戒线以外,
4.2.7露天煤矿排土场境界距.T.业场地、外部铁路、公路
4.2.7露天煤矿排土场境界距.1.业场地、外部铁路、公路用地界 的安全距离宜大于排土场边坡高度的1.5倍。必要时,安全距离 应经排土场边坡稳定验算后确定。
4.2.8研石周转场地与其他设施安全距离应符合下列规
1距外部铁路、公路的距离不应小于40m,当地上堆排时还 不应小于排弃高度的1.5倍; 2与进风井井【1的距离不应小于80m; 3与木材堆场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4.2.9工业场地距地表塌陷区边缘的安全距离应经塌陷边坡勘 探和稳定性分析确定,且不应小于15m。 4.2.10工业场地用地边界与铁路线路之间应设安全保护区,范 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应分 别为:高速铁路20m,其他铁路15m。
于表4.2.11的规定。工业园区或大型物流园区宜在公路一侧建 没,与国道、省道的控制区距离不应小于50m,距县道、乡道的距离 不应小于20m。
工业场地与外部公路边界安全防
注:当表中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技术标准为高速公路时应按高速公路安全防 护距离执行。
4.2.12工业场地距输送石油天然气输气管道的安全距离不应小 于50m,与管道附属设施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100m。露天采掘场 距输送石油天然气输气管道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200m,与管道附 属设施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500m,与管道专用隧道的安全距离不 应小于1000m。城镇燃气管道的管网安全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
及可燃或易燃易爆液(气)体储罐的安全间距不应小于杆塔 .5倍,与直理地下的甲、乙类液体储罐和可燃气体储罐的间 应小于杆塔高的75%。
不得侵人电力线路保护区,地面建构筑物与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 距离不应小于表4.2.15的规定。埋地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地下 电缆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m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 区域,江河电缆一般不应小于线路两侧各100m(中、小河流一般不
应小于各50m)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表 4. 2.15架空电力线路安全距离
4.2.16进风井井口、压缩空气站、氮气制备站、变电所及行政生 活建筑等对空气有洁净要求的建(构)筑物与产生粉尘污染的车间 卫生防护距离不宜小于30m,当处于不利风向时不宜小于50m。 4.2,17加油站应位于工业场地的边缘并便于加油车辆进出。加 油站至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 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的有关规定,其中柴油加油设备 与主要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不应小于25m。 4.2.18撬装式加油装置的加油站应单独建站,装置周围应设置
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的有关规定,其中柴油加油设备 与主要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不应小于25m, 4.2.18撬装式加油装置的加油站应单独建站,装置周围应设置 防撞设施,与主要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不应小于50m
4.2.18撬装式加油装置的加油站应单独建站,装置周围应设置 防撞设施,与主要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不应小于50m。
4.3.1矿井工业场地地面设施宜集中布置。主井工业场地、副井 工业场地和风井场地分散设置时应有便利的公路交通条件。回风 井位于主副井工业场地时,宜布置在主导风向的下风侧。
4.3.1矿井工业场地地面设施宜集中布置。主井工业
1应满足场地与采掘场、排土场安全距离要求,靠近首采区 并兼顾后期; 2场地不宜布置在排土场的下风向; 3在尚未开发的矿田内,不宜布置永久性生产或生活设施 当确实需要时,应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群矿选煤厂应依托生产规模较大矿并并靠近产能中心,
应具有方便的外运条件; 2矿井选煤厂、筛选厂宜与矿井工业场地联合设置,辅助附 属设施宜集中布置; 3矿区选煤厂宜位于各矿并原煤运输流向的交点上,并应有 便利的外运条件; 4用户选煤厂的工业场地宜与所属企业联合设置场地,行政 管理、辅助设施应与所属企业统一设置及管理; 5中心选煤厂应位于矿区外交通条件便利处。
4.4.1矿区辅助企业与设施应根据矿区生产和建设的需要、所在 地区社会协作条件,统筹规划,分期建设。 4.4.2除地面爆炸材料库外,矿区辅助企业与设施宜在靠近主要 服务用户、交通运输方便的地点集中布置。 4.4.3矿山救护队的位置和规模应根据矿并的分布和矿区的交 通条件确定。矿山救护队与服务矿并的距离应保证行车时间不超
报分用户 文通运撤方使的地点集中布直 4.4.3矿山救护队的位置和规模应根据矿并的分布和矿区的交 通条件确定。矿山救护队与服务矿井的距离应保证行车时间不超 过30min。
通条件确定。矿山救护队与服务矿并的距离应保证行车时间不超 过30min。
4.4.4消防站的布局应根据地面设施布置和矿区交通条件
优先利用城镇既有设施,且应保证消防队接到出动指令 n到达事故现场
1矿区宜集中建设矿区机电设备维修设施,当矿区规模较小 时,可与生产规模较大的矿井机电维修间合并建设; 2矿区机电设备维修设施应符合相关的环保要求,并应设在 居住区、工业企业及相关设施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3矿区机电设备维修设施与邻近设施的距离应满足卫生、防 火、防振、噪声等相关要求。
4.4.7矿区爆炸材料库的布置和规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4.4.7矿区爆炸材料库的布置和规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煤炭 工业矿区总体规划规范》GB50465的相关规定。爆炸材料库库址 还应得到当地公安部门的批准,
4.5.1综合利用设施应按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统筹规 划与煤炭资源相关的项目。
4.6.1露天煤矿外部排土场宜位于采掘场最终境界以外,并宜靠 近采掘场。采掘场与排土场应满足安全距离。分期(分区)开采的 矿山可在远期开采境界内设置排土场,但应与外部排土场进行技 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4.6.2排土场宜统一规划,分期实施。
1排土场不宜设在容易形成泥石流的山谷中; 2外部排土场宜设在工业场地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和生活水源的下游; 3排土场不应对局部水文造成不良影响,不应诱发不良地质 现象。
歼石周转场的选址和处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一般工业
歼石周转场的选址和处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一般工业
固体废物储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的有关规定 量不应超过矿并正常生产期间 3 年的使用要求。
4.7.2每座矿并宜设一个研石周转场,其选址应符合
1 研石周转场的设置不得污染水源: 2 不得设置在表土10m以内有煤层的区域; 3 不得设置在有漏风的采空区上方的沉陷范围内; 4 沿山坡、沟谷排放时,应防止诱发滑坡或研石被地表水冲 刷流失; 5应选择在便于运输、堆存和以后综合利用的地点;配套建 设的矿并、选煤厂应共用研石周转场,相邻矿并有条件时可联合设 置石周转场。
4.7.3研石周转场宜与邻近企业协作或利用城镇现有的同类废 料场。
5.1.1总平面布置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现行土地政策和法规,节约 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 5.1.2用地主要控制指标应符合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并应 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系数不应低于30%; 2 场地利用系数不应小于60%: 3行政及公共建筑用地面积不应超过工业场地总用地面积 的7%; 4绿地率不应超过20%。 5.1.3总平面布置应在总体布置指导下,根据项目建设要求和煤 炭工程建设标准进行布置。地面设施应按生产性质、协作关系等 因素划分功能区并集中布置。 5.1.4工业场地总平面布置应根据地形、地质、水文、气象等自然 条件,结合生产工艺流程、外部运输和工业场地竖向布置等要求, 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功能分区应明确、合理; 2应满足工艺流程和使用功能要求,主要物流应短捷、顺畅, 宜人、货分流; 3应紧合理、整齐美观、相互协调,建(构)筑物等设施宜采 用集中、联合、多层布置,场区外形宜规整; 4主要建(构)筑物应避开不良工程地质地段; 5分期建设的工程,近期项自目宜集中布置,预留场地宜布置在 近期建设场地以外;当近、远期工程生产工艺联系密切不宜分开时, 可在近期场地内预留,预留场地内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
条件,结合生产工艺流程、外部运输和工业场地竖向布置等要求, 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功能分区应明确、合理; 2应满足工艺流程和使用功能要求,主要物流应短捷、顺畅, 宜人、货分流; 3应紧合理、整齐美观、相互协调,建(构)筑物等设施宜采 用集中、联合、多层布置,场区外形宜规整; 4主要建(构)筑物应避开不良工程地质地段; 5分期建设的工程,近期项自宜集中布置,预留场地宜布置在 近期建设场地以外;当近、远期工程生产工艺联系密切不宜分开时, 可在近期场地内预留,预留场地内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
6改建、建项自应对已有场地和设施充分利用、合理改造, 并应减少改建、扩建工程施工对生产的影响: 7散发烟气、粉尘等污染物较大的生产区或设施,应布置在 场区的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要求洁净环境及人员生活等设施 应位于场地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8建(构)筑物朝向应结合风向、日照、地势等因素确定; 9宜统筹规划建筑空间和场区整体形象。 5.1.5选煤厂与煤矿位于同一个场地时,其辅助生产设施、行政 公共建筑、动力公用设施宜联合设置。 5.1.6 场区的通道宽度应结合下列因素确定: 1 通道两侧设施的防火、安全与卫生间距; 2 运输线路、工程管线、绿化布置; 3 竖尚设计; 4 施工、安装与检修; 应急救援、人流疏散。 5.1.7 煤炭企业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还应符合本标准 表5.1.7的规定。 5.1.8煤炭企业主要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1.7 的规定。当建(构)筑物之间有卫生或安全要求时,应符合本标准 第4.2.1条规定。 1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有 凸出的燃烧构件,则应从基巧出部分的外缘算起。 2以下情况防火间距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1)相邻建筑间采取防火墙外墙、较低建筑屋顶无天窗且屋 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h、控制相邻面外墙的门窗洞口面 积与位置或采用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按规定设置
的规定。当建(构)筑物之间有卫生或安全要求时,应符合本标准 第4.2.1条规定。 1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有 凸出的燃烧构件,则应从基凸出部分的外缘算起。 2以下情况防火间距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1)相邻建筑间采取防火墙外墙、较低建筑屋顶无天窗且屋 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h、控制相面外墙的门窗洞口面 积与位置或采用防火门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按规定设置 防火卷帘等措施;
表5.1.7煤炭企业主要建(构)筑物防火间距表16生产或储分存物品的主要建(构)筑物名称编火灾危险号[2)(3)(4) (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1(22性类别房瓦斯发电站建筑、抽采瓦斯(1)12121512 141412131213142550泵房、蓄电池充电间、煤气站储量甲(2)1220V201212151512 1515121212≤10t1315152550仓库汽油库及其油泵房、灌油间、发油间储量>10t(3)1520201515152020151520201515151520203050艺仓库氧气充填间(4)121215.010131013121210101212 1013101312122525通风机房及风门间主副井井口房或井楼、单层、[5]12121510131312101212101310121015井架、井塔、原煤输送多层厂房栈桥和地道、转载点、翻车机房、筛分车间、受煤坑、配电室、干燥车间、露天矿破碎站及高层(6)131513131513丙15机头站、分流站原煤储煤场、柴油加单层、多层[7]12101212101313215仓库油站、油脂库、原煤装车仓、原煤半地下煤仓、浮选药剂库高层813151513 13131.3315
②当建筑物占地面积的总和小于或等于2500m,且来取成组布置时,组内建筑物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4m; ③与单台蒸汽锅炉的蒸发量小于或等于4t/h,或单台热水锅炉的额定热功率小于或等于2.8MW的燃煤锅炉房的防护距离不 应小于6m
2)行政及公共建筑、居住建筑为一类高层民用建筑(建筑高 度大于27m的住宅); 3)表5.1.7中第Ⅱ、N、V、M、组的厂房、仓库为高层 厂房。 3除高层厂房(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厂房)和甲类厂房外, 其他类别的数座厂房占地面积之和小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 防火规范》GB50016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充许建筑面积(按其中 较小者确定,但防火分区的最大充许建筑面积不限者,不应超过 10000m)且成组布置时,当厂房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7m时,组内 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当厂房建筑高度大于7m时, 组内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4表5.1.7中未列入的厂房、仓库、民用建筑应按现行国家 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及有关专业标准确定其防火 间距。 51位王特殊 平面布置应链合相
5.1.9位于特殊工程地质地区的建设项自,总平面布置应
5.1.10总平面布置应尊重当地民族风俗习惯。
单独物地应刀别订 2 改建、扩建的项目还宜列出企业原有的有关技术经济 指标; 3 局部或单项改扩建的项目主要指标可视具体情况决定
5.2.1并口与工业场地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进风井井口宜位于工业场地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回风 并并口应位于场地边缘,且宜位于工业场地常年主导风向的下 风向:
2总平面布置应以主、副井为中心进行功能分区; 3矿井机电设备维修间、器材供应设施与副井交通的布置应 联系方便; 4井口周围应留有满足井简施工及生产检修要求的 场地; 5井口房周围20m范围内不得布置有烟火作业的建筑和 设施; 6回风斜井并口或平碱口35°扩散角、出并方向30m的扇 形区域内不宜布置重要的建(构)筑物
5.2.2通风机房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通风机房及扩散器周围20m以内不得布置有烟火作业的 建筑和设施; 2矿井通风机站的扩散器出口与进风井口、压缩空气站吸气 口的距离不应小于30m; 3高瓦斯矿并通风机站的扩散器出口与进风井口、压缩空气 站吸气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4通风机房及扩散器与提升机房、变电所(不包括风机的配 电室)、行政公共设施的距离不应小于30m。
2.3瓦斯抽采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面泵站距离井口、王要建筑物和居住建筑不得小 于50m; 2地面泵站和站房周围20m范围内,严禁堆积易燃物和有 明火; 3地面泵站周围必须设置栅栏或围墙,与泵房间距不应小 于10m; 4 瓦斯发电站宜位于瓦斯抽采站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 风侧。
道路连接,但不应设在井口房
5.2.5无轨胶轮车库与检测间应布置在与副并并口交通联系方便的地方,车库前应布置临时停车与检测场地,觉度应满足车辆转弯要求并不应小于8m5.2.6矿并采用无轨运输时,地面应设无轨胶轮车加油设施。加油站宜设置在场地边缘,平面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的有关规定。5.2.7井下制冷站距离进风并口不得小于50m,且应位于夏李主导风向的下风向。5.3露天矿5.3.1地面固定式破碎站或半移动式破碎站宜布置在靠近采掘场原煤的出人沟附近位置。5.3.2结合煤流的方向,选煤厂或筛选厂宜布置在对外交通便利地带。5.3.3储煤场宜布置在对工业场地污染较小的位置。储煤场与室外变配电装置、机电设备维修车间等建筑物的距离不宜小于30m;在不利风向时,不宜小于50m。储煤场周围宜设绿化隔离带及抑尘挡风设施。5.3.4机电设备维修设施宜集中布置,洗车车间宜布置在该场地入口附近。5.3.5材料库(棚)、设备库、配件库与机电设备维修、卡车保养设施的位置应便于材料和配件的运输和取用。5.3.6组装场的位置应便于大型设备进出。5.3.73充气、加油、加水装置应布置在生产运输车辆主要出人沟[附近。5.3.8油库宜布置在相对独立位置,便于油料的运人并宜减少至用户的距离。运量较大的油库,有条件时宜设置铁路专用线。油库总平面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的有关规定。:21:
5.4.1选煤厂工业场地总平面布置应结合地形、工程地质条 件、工艺要求及运输条件等进行综合比较后确定,并应符合下列 规定: 1应合理利用地势,沿物料流程从高到低布置主要生产 车间; 2主要建(构)筑物应布置在工程地质条件较好地段。
规定: 1应合理利用地势,沿物料流程从高到低布置主要生产 车间; 2主要建(构)筑物应布置在工程地质条件较好地段。 5.4.2选煤厂铺助生产、行政公共建筑应与所配套矿并或依托的 自标用户设施联合设置,总平面应与之协调。 5.4.3储煤场、事故煤泥沉淀池、煤泥晾十场等应按全年风向频 率布置在对工业场地污染最小的位置,与进风并口、提升机房、矿 并机电设备维修间、办公楼、压缩空气站吸气口、室外变配电装置 距离不宜小于30m,在不利风向位置时,不宜小于50m
布置在对工业场地污染最小的位置,与进风井口、提升机房 机电设备维修间、办公楼、压缩空气站吸气口、室外变配电装 离不宜小于30m,在不利风向位置时,不宜小于50m
4.4浓缩车间的布置宜符合下列规定:
1主厂房、浓缩池、煤泥沉淀池等车间宜按标高从高到低依 次布置; 2浓缩车间宜靠近主厂房煤泥水出口一侧; 3泵房宜布置在靠近主厂房·一侧。 5.4.5场地内的煤泥堆放场宜布置在通风、日照良好的位置。 5.4.6介质库或介质制备车间应靠近主厂房布置,并宜设置回车 场地。
1主厂房、浓缩池、煤泥沉淀池等车间宜按标高从高到低依
1浮选药剂站和油脂库可联合设置,并应独立成区; 2浮选药剂站宜位于距浮选车间较近一一端的工业场地边缘, 并且地势较低、运输方便的地段; 3浮选药剂站不应建在其他建(构)筑物全年最大风频的上 风侧,以及经常散发火花和有明火火源的建(构)筑物下风侧
.4.8化验室宜与选煤厂综合楼联合设置,并应布置在
静处,有单独的出人口。
静处,有单独的出入口。 5.4.9销售煤样室宜布置在装车仓重车出[1端附近
5.4.9销售煤样室宜布置在装车仓重车出[1端附近。
5.5.1爆炸材料库址选择除应符合场地选择一般要求外,尚应符 合下列规定: 1危险品仓库区应设在偏僻地带或边缘地带,不应建在城市 或重要保护设施或其他居民聚居的地方及风景名胜区等重要自标 附近;
5.5.2爆炸材料库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危险性建筑物之间、危险性建筑物与其他建筑物之间的最 小距离应根据规模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让安 全规范》GB50089及《小型民用爆破物品储存库安全规范》GA 838的有关规定; 2同一类的危险性建筑物和库房宜集中布置,并应根据各储 存库的危险等级和计算约量并结合地形特点布置,以有利于安全、 运输和装卸作业; 3危险性或计算药量较大的建筑物宜布置在边缘地带或有 利于安全的地带,不宜布置在出入口附近: 4应将危险性建筑物与非危险性建筑物分开布置,两个危险 生建筑物之间不宜长面相对布置,储存库区运输主十道纵坡不宜 大于6%; 5值班室宜布置在安全地带,朝向库房面可建设防护屏障或 利用自然屏障相隔,自然屏障应具备有效阻挡危险品储存库爆炸 冲击波的作用;覆土库区值班室应避开任一储存库的正前方,洞库 的值班室应偏离洞库轴线不小于70°; 6运输道路不应在其他危险性建筑物的防护区内穿行通过; 7未经铺砌的场地均宜进行绿化,并以种植阔叶树为巨。在
危险性建筑物周围25m范围内,不应种植针叶树或竹子。危险性 建筑物周围8m范围内宜设防火隔离带
5.6机电设备维修设施
5.6.4无轨胶轮车修理设施、汽车维修设施应与其车库
置,并应有相应的车辆停放和破损车斗、轮胎堆放等室外场地
标准《煤炭工业露天矿机电设备修理设施设计规范》GB/T51068 的有关规定
5.7.1材料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5.7.1材料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大、中型矿井的材料仓库应布置在靠近铁路、道路等运输 方便的地段,并应便于与副井井口及机修车间联系; 2库区可设置装卸站台,铁路站台宽度不应小于3m,站台宜 高出铁路轨面1.1m; 3应将储存物品性质相似的库房合并建筑,采取多层建筑或 增加库房层高,使用多层装配式货架等分类储存; 4材料库可独立成区建筑管理,库区内应有回车场地和消防通道。 5.7.2油脂库应布置在场地边缘,并宜与材料库成区布置。
1室外作业场地及堆场应按不同类别相对集中布置,并应 走输、装卸及管理
5.8.2材料堆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靠近主要用户,运输线路应短捷; 2适应机械化装卸作业; 3易散发粉尘的堆场应布置在场区边缘地带,并宜位于场区 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4易燃及可燃材料堆场宜布置在场区边缘,并应远离明火及 散发火花的地点; 5坑木堆场边缘与进风井口的距离不得小于80m: 6支护材料场应有消防通道;受条件限制设置消防通道确有 困难时,应加强消防设施。 5.8.3有露天作业或储存要求的车间周围宜设置露天作业场
5.8.3有露天作业或储存要求的车间周围宜设置露
地和露天堆场有色金属标准,专用场地面积宜取对应服务建筑面积的2倍~ 3倍。
5.8.4工业场地内不宜设置露天储煤场:必须设置露
时,储煤场与其他区域间应设置绿化带或采取抑尘措施:在储煤场 堆煤边界外侧3m~5m处应设明沟,并应设沉淀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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