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50357-2018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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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 富、历史建筑集巾成片、能够较莞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周和历 史风貌,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历史地段。
人类在历史上创造的具有价值的不川移动的实物遗存,包括 地面、地下与水下的古遗址、舌建筑、古墓葬、石窟寺、石刻、 近现代史迹及纪念建筑等。
管材标准2.0.6文物保护单位0
地下文物集中分布的地区:由城市人民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 公布为地下文物埋藏区。地下文物包括理藏在城市地面之下的古 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等、
2.0.8历更文化名城保规划
8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toriccity 以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协调保护与建设发展为的,以确定 保护的原则、内容和重点:划定保护范围.提出保护措施为主要 内容的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中的专项规划
反映城镇历史文化特征的自然环境与人工环境的整体面貌和 景观。
经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定保护价值,能够反 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
除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外,具有一定建成历史:对历史 地段整体风貌特征形成具有价值和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
反映历史风貌的占并、围墙、不阶、铺地、驳屋、占树名 木等。
对保护项国及其环境所进行的科学的调查、勘测、评估、登 录、修、维修、改善、利用的过程
preservation
preservation
对文物舌迹的保护方,包括日常保养、防护加固、现状修 整、重点修复等。
2. 0. 15 维修
refurbishmeni
refurbishmen
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的不改变外观特征的维护和加固
对建筑物、构筑物采取的不改变外观特征,调整、完善内部 布局及设施的保护方式
2. 0. 17 整治 rehabilitatio
2. 0. 17 整治
为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风貌完整性的保持、建成环 镜品质的提升所采取的各项活动
3.1.1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应包括下列内容: 城址环境及与之相互依存的山川形胜: 历史城区的传统格局与历史风貌: 3 历史文化街区和其他历史地段; 4需要保护的建筑,包括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已登 已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传统风貌建 筑等; 5历史环境要素; 6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优秀传统文化 3.1.2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必须分析城市的历史、社会、经 济背景和现状,体现名城的历史价值、科学价值、艺术价值和文 化内涵。 3.1.3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坚持整体保护的理念:建立历 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与文物保护单位三个层次的保护 体系。
1 城址环境保护; 2 传统格局与历史风貌的保持与延续: 历史地段的维修、改善与整治: 4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修。
3.1.6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划定历史城区、历史
和基他历史地段、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和地下文生
1.7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优化调整历史城区的用地 功能.调控人口容量:疏解城区交通改善市政设施等。 规划的分期实施及管理建议
3.1.7历更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优化调整历史城区的用地性质
3.1.8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对地下文物理藏区保
内的道路交通设施建设、市政管线建设、房屋建设、绿化建设 以及农业活动等提出相应的管控措施,不得危及地下文物的 安全。
1.9历史城区应明确延续历史风貌的要求
31:9历支城区应明拥延续实历支税的安求。
2.1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划定历史城区范用:川根 中需要划定环境协调区,
3.2.2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划定历史文化街区的
界线,保护范围应包括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对未列为 历更文化街区的历史地段,可参照历史文化街区的划定方法确定 保护范围界线
3.2.3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中: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 没控制地带的界线:应以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具体界线为基本 依据
3.2.3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中: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
3.2.4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当划定历史建筑的保我
。历史文化街区内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应为历更建筑本身: 文化街区外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应包括历史建筑本身和必望 设控制地带。
3.2.5当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与文物保护单位的化
和建设控制地带出现重叠时,应坚持从严保护的要求:应按更为 严格的控制要求执行。
要素提出保护措施。对城址环境提出管控要求。
力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对体现历史城区传统格局特征 公廓、空间布局、房史轴线、街巷肌理、重要空间节点等 户措施、并应展现文化内在关联
3.3.2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对体现历史城区传统格局特征
的城坦轮廓、空间布局、历史轴线、街港肌理、重要空间 提出保护措施·并应展现文化内在关联
3.3.3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运用城市设计方法,对
史城区历更风貌特征的整体形态以及建筑的高度、体量、风格、 色彩等提出总体控制和引导要求。并应强化历史城区的风貌管 理.延续历史文脉,协调景观风貌
3.+.1历史城这区应保持或延续原有的道路格局:保扩有价值的 卷系统:保特特色街的原有空间尺度和界面。 3.4.2历更文化名城应通过完善综合交通体系:改善历更城区 的交通条件。历史城区的交通组织应以疏导为主,应将通过性的
3.+.1历史城这应保持或延续原有的道路格局,保扩有价值的
的交通条件:历史城区的交通细织应以疏导为主,应将通过性的 交通十路、交通换乘设施、大型机动车停车场等安排在历史城区 外围
3.4.3厉史城区应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步行和自行车
.3厉史城区应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步行和自行车交通:
选择合适的公共交通牟型.提高公共交通线网的覆盖率;宜结合 整体交通组织.设置自行不和行人专用道、步行区.湾造人性化 的交通环境
管理制度:采取分散、多样化的停车布局方式。不宜增建 动车停车场
3.+.5历史城区内道路及交叉『1的改造.应充分考虑
3.4.6历史城区内道路、桥梁、轨道、公交、停军场、
历史城区内道路、桥梁、轨道、公交、停车场、加油站
交通设施的形式应满足历更风貌的管理要求,对现有风貌, 的交通设施应予以整治
3.5.1历史城区内应积极改善市政基础设施,与用地布局、道
3.5.2历史城区市政设施建设应与历史城区整体风貌相协调。
3管线宜采取地下敷设的方式,当受条件限制需要采用架 空或沿墙敷设的方式时,应进行隐蔽和美化处理; 4当在狭窄地段敷设管线无法满足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安 全间距要求时,可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以满足管线安 全运营管理要求。
3.6.2历史城区必须健全防灾安全体系
业:不得保留或设置二、三类工业用地,不管保留或设置 业用地。当厉史城区外的污染源对历史城区造成大气、水 节等污染时,应提出治理、调整、搬迁等要求。
候特征、雨水管渠系统、防洪设施现状和内涝防治要求等综合 分析后确定:非应与城市竖向规划、防洪规划相协调
2构成历史风貌的历史建筑和历史环境要素应是厉史存留 的原物; 3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面积不应小于1hm; 4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的文物保护单位、厉更建 筑、传统风貌建筑的总用地面积不应小于核心保护范围内建筑总 用地面积的60/。 4.1.2历更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确定保护的目标和原则:严格 保护历史风貌,维持整体空间尺度,对街区内的历史街巷和外围 景观提出具体的保扩要求。 4.1.3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达到详细规划深度要求。历史 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对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提出分类保 护与整治要求。对核心保护范围应提出建筑的高度、体量、风 格、色彩、材质等具体控制要求和措施,并应保护历史风貌特 征。建设控制地带应与核心保护范围的风貌协调,至少应提出建 筑高度、体量、色彩等控制要求 4.1.4历史文化街区增建设施的外观、绿化景观应符合历史反 貌的保护要求。 4.1.5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包括改善居民生:活环境、保持 江b征结佳绘文化d突
4.1.3历文化街区保规划应达到详细规划深度要求。历史
4.1.6厉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中的道路交通、市政厂程
4.2.1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界线的划定和确切定位应符 合下列规定: 1应保持重要跳望点视线所及范围的建筑物外观界面及相 立建筑物的地边界完整: 2应保持现状用地边界完整: 3应保持构成历史风貌的自然景观边界完整 4.2.2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界线的划定和确切定位应符 合下列规定: 1应以重要跳望点视线所及范围的建筑外观界面相应的建 筑用地边界为界线: 2应将构成历史风貌的的然景观纳人,并应保持视觉景观 的完整性: 3应将影响核心保护范围风貌的区域纳人,宣兼顾行政区 划管理的边界
4.2.3厉更文化街区内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
4.3.1应对历史文化街区内需要保护建筑物、构筑物的位置 息、建造年代、结构材料、建筑层数、历史使用功能、现状使目 功能、建筑面积、用地面积进行逐项调查统计。 4.3.2历史更文化街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与整治方式应 欲合 表 4. 3. 2 的规定
文化街区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单
4.3.3应对历史文化街区内与历史风貌相冲突的其他环境要素 进行整治、拆除。
物采取拆除重建的方式时,应符合历更风貌的保护要求;当采取 拆除不建的方式时,宜多增加公共开放空间,提高历史文化街区 的宜居性
4.3.5应对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历史环境要素进行调查统计.提
3.5应对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历史环境要素进行调查统计 分类保护措施。
4.4.1宜在历史文化街区以外更大的空间范围内统筹交通设施 的布局:历史文化街区内不应设置高架道路、立交桥、高架轨 道、客货运枢纽、大型停车场、大型广场、加油站等交通设施 地下轨道选线不应穿越历史文化街区。
4.4.2历史文化街区宜采用行静化的交通设计,门结合保护的
4.4.3历史文化街区应优化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环境提富公共
4.4.4厉史文化街区内的街道宜采用历更上的原有名称
通道的设置应符合历史风貌的保护要求,道路的整修宜采用传统 的路面材料及铺砌方式。
4.5.1历史文化街区内宜采用小型化、隐蔽型的市政设施:有 条件的可采用地下、半地下或与建筑相结合的方式设,其设施 形式应与历史文化街区景观风貌相协调
4.5.1历史文化街区内宜采用小型化、隐
和污水截流设施,粪便污水应经化粪池处理后排放
4.5.3工程管线种类和敷设方式应根据需求及道路宽度
尺寸等因素综合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市政工程管线应以地下敷设方式为主,各称工程管线不 宜在垂首方向上重叠直理敷设: 2排水管道官选用强度高、接口可靠、便于在狭窄场地施 工的管材; 3当历史文化街区的街巷宽度受到限制以及不符合管线安 全防护要求时,不应新建高压、次高压燃气管线; 1热力管线宜采用直埋敷设:建筑改造应预留出热力管线 走廊; 5电力、通信管线宜采用地敷设方式,因条件限制可采 打架空或沿墙敷设方式,并应进行隐蔽化处理。 4.5.4当街巷狭窄,管线敷设受到空间限制时,可采取提高管 线强度和承载能力、加强管线保护等适宜性工程措施,并应合理 调整管线净距,满足丁程管线的安全、检修等要求。
4.5.5在有条件的街巷:宜采用综合管廊、管沟的方式敷设工 程管线
4.6.1历史文化街区宜设置专职消防场站,并应配备小型、适 用的消防设施和装备,建立社区消防机制:在不能满足消防通道 及消防给水管径要求的街巷内,应设置水池、水缸、沙池、灭火 器及消火栓箱等小型、简易消防设施及装备。
4.6.2在历史文化街区外围宜设置环通的消防通道
5文物保护单位与历史建筑
5.0.1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0.2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依据文物保护规划和文物保护 的相关规定,对文物保护单位提出必要的保护措施,
5.0.1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了应对其有一定历更价低、科字价值、艺不价值的延巩物 构筑物进行全面普香、整理、确定:并应提出列入历史建筑保折 名录的建议
构筑物进行全面普查、整理、确定,并应提出列入历史建筑保护
5.0.+应科学评估历史建筑的历史价值、科学价值、艺
以及保存状况提出历史建筑的场地环境、平布局、立而形 武、装饰细部等具体的修缮维护要求:所有修维护、设施漆加 或结构改变等行为均不得破环历史建筑的历史特征、艺术特征、 空间和风貌特色
管控要求,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应在 高度、体量、立面、材料、色彩、功能等方面与历史建筑相协 调,并不得影响历史建筑风貌的展示
5.0.6历史建筑应保持和延续原有的使功能:确需改变功能
J,应保护和提示原有的历史文化特征,并不得害历史建年 全
保护规划应对历受建筑周边各类建设程选址提止要求,
5.0.7保护规划应对防受建筑周边各类建设L程选址提
应避开历史建筑;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实施原址保护并 提H必要的厂程防扩措施
5.0.8保护规划应加强对文化线路、文化景观、丁业遗
类型遗产历史文化价值的研究:根据遗产特点提出针对性的保折 措施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标准
本次修订认真落实国家有关城乡文化遗产保护新的政策要 求,借鉴国际遗产保护领域新的理念和方法,并且总结提炼新世 纪以来保护实践经验,以切实提高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科学 性和可操作性
1.0.2本标准涵盖了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
根据《巾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 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 详细规划。伯本标准所指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是城市总体规 划的专项规划,应单独编制:并将保护的原则、内容、措施、开 发强度、各种建设控制要求、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要求、核 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要求,以及其他有必要的内容纳 入城市总体规划。 历史文化街区无论所在地的城市是否已被列为历史文化名 城,均应单独编制保护规划,其规划深度应”达到详细规划深 度,并可作为该街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文物保护单位是历更文化名城的重要组成部分:文物保护单 位的保护规划应符合《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相头 规定。 在公布的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之外,不少城市仍然保存着历史 城区、历史地段、文物古迹等主富遗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纳 入保护体系加以保护,以利于城市文化的继承和发展:针对这些 遗存编制保护规划是必要的,方法上可以参照本标准。 1.0.3保护规划必须遵循保护历史真实载体、保护防史环境 合理利用永续发展的原则。首先,传承文化遗存真实的全部信息 是我们的职责。真实性是定义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 史建筑等一切文化遗产的基本因素。认识遗存具有的历史文化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 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 关细规划。伯本标准所指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是城市总体规 划的专项规划,应单独编制:并将保护的原则、内容、措施、开 发强度、各种建设控制要求、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要求、核 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要求防水标准规范范本,以及其他有必要的内容纳 入城市总体规划。 历史文化街区无论所在地的城市是否已被列为历史文化名 城,均应单独编制保护规划,其规划深度应达到详细规划深 旺并可作为这往乓的控制性详细顿
1.0.3保护规划必须遵循保护历史真实载体、保护历
内社会、经济、文化、自然、习俗等因素长期综合作用的产物 在承载着突出历史文化价值的同时,也发挥着城市的基本功能 因此:不能将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发展割裂开来:不能采用博 物馆冻结式的保护式,应古为今用:积极探索适宜的利用方 式。应改善人居环境质量:提升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研设施的水 平:满足居民对现代生活的需求,增强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 感,不断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0.6遗产保护和利用之间是相互依赖、相互促进的整体关系。
保护规划应在充分研究和认识遗产价值的基础::有针对性地提 山保护与利用措施水电站标准规范范本,制定科学的利用方式和合理的使用强度,以 可持续的利用方式实现遗产永续传承
的推移,认识视角不断拓宽.理解深度也会不断深化:在保护规 刘的研究过程,我们可能对现有遗存的遗产价值产新的认 识也可能会发现之前未列人保护名录,却有价值的新的遗存 此:保护规划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这些新发现的遗存列人保 护名录.不断丰富和完善名城的历史文化内涵和保护体系:制定 相应的保护指施
1.0.9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发展应本看共谋、共建、共享的 原则,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发展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应当 衣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加强公众参与的深度 和产度:广泛征求有关部门、相关专家的意见:充分征询居民和 利益相关者的意愿:对多城历史文化价值的认知和制定科学合理 的保护措施是有意义的, 1.0.10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除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 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 村保护条例》及本标准的规定和要求外,还需同时执行其他相关 标准规范的规定:如现行国家标准《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 范》(GB50220、《城市二厂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消 防规划规范》(B51080等。 上述规范与本标准出现矛盾时:警如在历史文化街区的消 防、排水等方面出现冲突·应在本标准保护要求的前提下:针对 实际情况开展专项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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