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51217-2017 通信传输线路共建共享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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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参与传输线路共建的单位

    2. 0.10 所有方

    施工标准规范范本共享的传输线路中拥有所有权的单位。 2.0.11 共享方 sharingparticipator

    传输线路共享中获得使用权的单位

    传输线路共享中获得使用权的单位 .0.12维护管理方 maintenance administrator 负责传输线路运行维护管理的主体单位。

    传输线路共享中获得使用权的单位 .0.12维护管理方 maintenance administrator 负责传输线路运行维护管理的主体单位。

    2.0.12维护管理方

    传输线路运行维护管理的主体

    3.0.1共建共享传输线路路由的选择应符合通信网络规划,并应 结合水文、气象、地理、地形、地质、交通、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名胜 古迹、电磁环境、环境保护、投资效益等因素综合比较选定,线路建 设应考虑保护当地文物、自然水系、湿地、基本农田、森林和其他保 护区。

    3.0.4传输线路的共建共享规划应充分考虑各方的网络安全、业

    3.0.5通信管道共建应1

    3.0.5通信管道共建应以城市发展规划和通信建设总体 依据,并应根据各方发展需求,进行总体规划和建设;管道主 划应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实施建设宜与相关的市政建设同步

    3.0.6通信管道共建应统一规划设计、统一审批、统一建设。管 道共建各参建方应明确管道段落的起点、建设路由、管孔数、管 孔规格、段长、人(手)孔设置、材料和工期安排

    3.0.6通信管道共建应统一规划设计、统一审批、统一建设。管

    4杆路共建共享技术要求

    4.1.1共建杆路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信线路工程设计规

    4.1.1共建杆路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信线路工程设 范》GB51158的有关规定,并应考虑杆路最终可架挂的光缆 杆路建筑规格应按杆路所经过地区的气象负荷区的气象条件 杆上架挂光缆的负荷进行设计。

    4.1.2路由的选择应满足共建各方的业务发展需求

    各方应明确共建杆路的起点、杆路长度、杆路路由、光缆条数、光 缆类型、芯数、光缆安装位置、主要材料筹备方式和工期安排

    于0.4m,杆高宜按安装2层或3层光缆吊线设置

    4.2杆路共享一般要求

    4.2.1拟新建杆路路由走向上或顺路附近已有杆路时,应首 虑共享该杆路。

    虑共享该杆路。 4.2.2选择共享杆路时,应选择其路由近捷、地形及环境较好、杆 线路由固定、建筑质量良好、施工及维护方便的杆路,并应避免选 择需要进行大量整治、改造的杆路。

    选远摔共学杆路的,应选择其路由近提、地形及环境教好、不 线路由固定、建筑质量良好、施工及维护方便的杆路,并应避免选 择需要进行大量整治、改造的杆路。 4.2.3选定在原有杆路上架挂光缆时,应复核杆路容量、建筑强 度,当不符合要求时,应通过技术改造来满足要求。 4.2.4架挂光缆后,不应对原杆路缆线的使用和运行产生影响

    在已有光缆吊线上增加光缆时,不符合要求的光缆挂钩应更换,施 工时应注意保护已有光缆,不得与已有光缆发生扭绞、挤压

    5通信管道共建共享技术要求

    5.1.1共建管道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信管道与通道工程 设计规范》GB50373的有关规定; 5.1.2在通信管道共建时,应研究分路建设的可能性,并应满足 各方的需求和管道网络的灵活性。 5.1.3通信管道内管孔应预先划分各方使用区域、预留区域和共 享区域,

    管群的组合型式统一确定,并应一次性铺设完成。 5.1.5共建通信管道管孔容量较大时,管道埋设应根据各利 情况做出相应的调整。

    5.1.6新建野外长途主干管道时,主建方应与参建方合

    5.1.7共建管道时应以管孔为单位区分,塑料管材可采用不同颜 色识别,也可采用其他易于识别的方式。 5.1.8在对现有管道进行改、扩建时,应对原有的人(手)孔及原

    5.1.7共建管道时应以管孔为单位区分,塑料管材可采用不

    5.1.8在对现有管道进行改、护建时,应对原有的人(手)孔及原 有光(电)缆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有光(电)缆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5.2通信管道共享一般要求

    5.2.1当剩余管道子孔数大于2孔时,应开放共享。当剩余管

    5.2.1当剩余管道子孔数大于2孔时,应开放共享。当剩余管 道子孔数小于或等于2孔时,可采用微管、微缆、纺织子管等新技 术实现共享。

    5.2.2共享管道各方敷设管道光缆时应做好人(手)孔清淤、管子

    封堵等工作,并应在每一个人(手)孔两端挂光缆标志牌。

    5.2.3施工时应对现有光缆采取保护措施,并应避免对现网造成 影响。

    5.3通信管道共建共享技术其他要求

    .3.1管孔内径大的管材应放在管群的下方和外侧,内径小的管 材应放在管群的上方和内侧。各方的具体占位应协商确定,一方 宜占用管群的同一侧。

    5.3.2共建管道时,主建方与参建方应协商确定管材的材

    置,可采用共用人(手)孔或分设人(手)孔两种方式。有条件时宜 采用分设方式,且宜以建筑标准的人(手)孔为主。

    5.3.4共享方应根据共建共享协议,办理相关管道段落共享 手续。

    5.3.4共享方应根据共建共享协议,办理相关管道段落共享

    6.1光缆共建技术要求

    5.1.1共建光缆设计传输线路防强电、防雷及其他防护均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通信线路工程设计规范》GB51158的有关规定。 6.1.2长途线路网光缆、本地线路网光缆、接入网光缆宜共建。 光缆共建原则上同一路由各方光缆应分开建设并有明显区分标 志,也可采用同缆分纤的方式。

    6.1.3各方应明确共建光缆段落的起点、长度、路由、光

    织设计单位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并应经参建方共同会审通过后 方可组织实施。光缆共建部分宜由主建方负责组织设计、施工、监 理和验收

    6.1.6共建直埋光缆时,各方应相互配合,共同确定工程规

    6.1.6共建直理光缆时,各方应相互配合,共同确定工程规

    其他缆线进行保护,不宜穿越其他缆线;当不可避免时,应从

    其他缆线进行保护,不宜穿越其他缆线;当不可避免时,应从其上 方穿越,并应采取保护措施

    6.1.10管道光缆同沟同并敷设时,应错开光缆接头位置。

    6.1.11建设海底光缆时宜采用共缆分纤的共建方式。

    6.1.11建设海底光缆时宜采用共缆分纤的共建方式。

    6.2光缆共享技术要求

    6.2.1光缆芯数12芯以上时,纤芯资源宜预留30%以上备用纤 芯,多余纤芯资源应开放共享。 6.2.2共享方在满足需求和安全的前提下,应采用共享方式获取 光缆资源。

    6.2.3长途线路网光缆、本地线路网光缆、接入网光缆宜进行共 享,共享时应对光缆进行纤芯分配,明确共享范围。 5.2.4光缆的光纤共享时,光缆所有方应提供光缆光纤测试资料 和光缆引接条件。

    6.2.3长途线路网光缆、本地线路网光缆、接入网光缆宜进行

    6.2.4光缆的光纤共享时,光缆所有方应提供光缆光纤测试资料 和光缆引接条件。

    7.1.1共享光缆线路应在已建的光缆网络上进行施工,施工前应 需充分了解原光缆网络的运行情况,并应确定具体引接点,制订光 缆施工方案,应避免对运行的光缆网络产生中断影响。 7.1.2施工安装过程中,应对隐蔽工程作检查和记录,工程结束 后应对光缆线路工程做准确完整的竣工资料。 7.1.3在挖掘光缆线路的沟(坑)时,当发现理藏物,特别是文物 古墓应立即停止施工,并应保护现场,在未得妥善解决之前,施工 单位等不得在该地段内继续作业。 7.1.4施工单位应严格制订安全措施、严密组织、精心施工、保证 安全、文明生产

    7.1.5在机房进行光缆安装施工时,施工单位应对机房进线

    .2.1传输线路共建共享项目应进行专门验收。 2.2共建共享各方对传输线路验收时应采取相同的验收标准, 各方验收标准不一致造成的验收困难,应以设计方案为基础协 商解决,并应在验收报告中予以说明

    7.2.4验收所需的抽检数量和样本选取可按现行国家标准《

    7.2.5验收应由主建方根据要求组织开展验收工作,各参建方应 参与验收。

    7.2.5验收应由主建方根据要求组织开展验收工作,各

    8.1.1共建共享的通信传输线路维护应满足各方的维护要求

    8.1.1共建共享的通信传输线路维护应满足各方的维护要

    8.1.3共建共享的通信传输线路的维护工作应由相关各方协商

    8.1.3共建共享的通信传输线路的维护工作应由相关各方协下 确定维护管理模式和维护管理方,并应协商制定维护管理流程 手册。

    8.1.4维护管理方在对共建共享的通信传输线路进行

    8.1.5共建共享各方在执行各自设备和设施的维护工作时,应告 知维护管理方或所有方。在维护工作过程中,不应影响通信传输 线路的安全性能和使用功能

    维修并通知共建共享各方,共建共享各方应在规定时间响应配合

    8.2.1共建共享的通信传输线路维护的工作内容应包含杆路、管 道、光缆的维护。 8.2.2共建共享的通信传输线路维护应按日常巡检维护和专业 维护两个方面作业。

    工程建设及维护档案资料管理

    8.3.1共建共享的通信传输线路建成验收后应建立完善的维

    8.3.1共建共享的通信传输线路建成验收后应建立完善的维护 档案资料,维护管理方或所有方专人管理,应保证维护档案资料在

    通信传输线路使用期间的完整、连续和准确

    8.3.2维护档案资料应包含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2 设计文件和图纸。 3施工记录和工验收资料。 4运行检查维护情况及记录,包括日常巡检记录、专业维护 记录、隐患处理记录等。 8.3.3维护管理方应妥善保管并及时更新共建共享通信传输线 al

    8.3.3维护管理方应妥善保管并及时更新共建共享通

    各的维护资料。共建共享各方可根据需要查阅通信传输线路的维 户资料。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产格程度不 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 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通信管道与通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373 《通信线路工程设计规范》GB51158 《通信线路工程验收规范》GB5117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专输线路共建共享技术

    《通信传输线路共建共享技术规范》GB/T51217一2017,经任 房城乡建设部2017年1月21日以第1446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规范制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 国通信传输线路建设共建共享的实践经验,同时参考了国内多部 法规、规范标准,多家单位和相关专家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为便于共建共享各方、设计、施工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 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通信传输线路共建共享技术规 范》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 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本 条文说明不具备与规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 解和把握规范规定的参考。

    杆路共建共享技术要求 (23) 4.1杆路共建一般要求 (23) 4.2杆路共享一般要求 ( 23 ) 通信管道共建共享技术要求 (24) 5.1通信管道共建一般要求 ( 24 ) 5.2通信管道共享一般要求 ( 24 ) 5.3通信管道共建共享技术其他要求 ·· (24 ) 光缆共建共享技术要求 ( 25 ) 6.2光缆共享技术要求 (25) 维护 ( 26 ) 8.1一般规定 (26 )

    近年来,我国通信事业迅猛发展,固定通信和移动通信方式给 人民群众生活、工作带来很多方便。同时,大规模的建设带来了通 信设施重复建设的问题。2008年9月,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国资 委发布了《关于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紧急通知》(工信部 联通【2008]235号),明确了土地、能源和原材料的消耗,保护自然 环境,减少通信重复建设,提高通信基础设施利用率,大力推荐通 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要求。在通信传输线路方面,主要集中杆 路管道,光缆的共建共享。结合具前的发展状况,有必要对通信 传输线路的供建事进衍总,制规范以指导通信传输线露具 建共享工作的有效开展。 本规范主要围绕共建共享通信传输线路的特点编写,与非共 健乐享迹信传瑜织路嫂设亲样遵循的种摄术瘦求本再聲述习 于共建共享通信传输线路涉及多个建设方,各建设方又有各自不 同的情况,所以强调共建共享通信传输线路建设要统一需求、统一 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统一验收,明确主建方,以利于共建共 享的实施

    于共建共享通信传输线路涉及多个建设方,各建设方文有各自不 同的情况,所以强调共建共享通信传输线路建设要统一需求、统 规划、统一标准、统建设、统一验收,明确主建方,以利于共建共 享的实施

    3.0.1共建共享应充分考虑其他杆路、管线,合理布局,节 空间。

    4.1杆路共建一般要求

    4.1.2杆路共建分为“杆路共建、光缆自建”和“杆路共建、光缆共 建”两种方式。新建杆路时,各方在杆路上需各自安装吊线且原则 上按该杆路建设初期光缆数量设置。

    上按该杆路建设初期光缆数量设置。 4.1.3新建杆路时,光缆吊线安装在杆路上端,为将来杆路共享 预留条件。 4.1.4无穿钉眼的水泥杆应采用吊线抱箍方式,有穿钉眼的水泥

    4.1.3新建杆路时,光缆吊线安装在杆路上端,为将来杆路

    4.1.3新建杆路时,光缆吊线安装在杆路上端,为将来杆路共享 预留条件。

    4.1.4无穿钉眼的水泥杆应采用吊线抱箍方式,有穿钉

    .1.4无穿钉眼的水泥杆应采用吊线抱箍方式,有穿钉眼的水泥 开或木杆宜用穿钉方式,

    4.2杆路共享一般要求

    4.2.1同路由新建杆路指在聚居区内已有杆路同一道路、非聚居 区已有杆路500m范围内同路由方向新建杆路。 4.2.3应复核原杆路上拉线强度,确定是否增加拉线或用更高程 式的钢绞线更换:对电杆杆身损坏或电杆高度不能满足要求且无 法采用接杆方式时应予以更换。如因拉线过多以致再增加拉线有 困难时,可用比原来拉线高一级程式的钢绞线来更换原有部分拉 线,亦可考虑采取杆根石护墩或水泥护墩建筑等其他加固措施

    敷设光缆及新增吊线敷设光缆。每条架空光缆均应挂标志牌,至 少每隔200m挂一处光缆标志牌,在起始杆、分支杆、引上杆、引入 杆等处均必须挂光缆标志牌

    5.1通信管道共建一般要求

    5.1.2在终期管孔容量较大的宽阔道路上,当规划道路红线之 距离大于或等于40m时,应在道路两侧建设通信管道或通道;当 小于40m时,通信管道应建在用户多的一侧,并根据需要预留运 路管道。

    孔位置有次序布放光缆。对于重要干线等光缆应处于管群的中 部,基站等引人光缆尽量处于管群外部

    5.2通信管道共享一般要求

    5.2.1微管、微缆参照现行行业标准《通信用气吹微型光缆及光 纤单元》YD/T1460的规定,与微缆配套使用的微管的外径在 7.0mm~12.0mm之间,最大不得大于16mm。

    通信管道共建共享技术其他要

    5.3.3特殊环境下,人(手)孔达不到标准要求,可纵向或横向 整尺寸,并单独计算其强度、配筋。

    6光缆共建共享技术要求

    ZJM0标准规范范本6.2光缆共享技术要求

    6.2.1光缆芯数12芯以下时,光缆可不共享;如同一中继段一次 性共享20芯以上的光纤时,则应考虑20%的备用纤芯。 6.2.3光缆原则上从主建方的相关机房弓引接,如光缆路由太长或 者跳接太多可能导致光纤衰耗偏大,参建方光缆也可应就近连接 至局站、光缆终端设备,不建议采用中途掏接的方式完成网络的联 通。所有方与共享方应共同确定合理、可行的技术方案,以利于后 期施工及维护。

    6.2.4由于光纤性能与厂家、产品批次、使用年限、敷设务

    素有关,随着使用年限增加,光纤的各项参数会发生变化,有的甚 至失效报废。因此,供共享的光纤必须经过检测,对规定的指标参 数必须有明确的描述

    8.1.4共建共享的光缆进行维护作业、网络割接、故障处理等

    作,各方严禁操作责任范围以外的设施。 (1)不应影响他方设备的正常运行,如发生问题必须立即向对 方通报,以便相关问题的协调处理。 (2)共享设施进行光缆割接时,所有方应事先告知共享方,共 享方应及时予以回复,与共享方协商确定共建共享设施施工组织 方案,便于共享方做好相关设备系统倒换、调纤等准备工作。 (3)共享方对自有设施进行光缆割接、网络优化时,应事先告 知所有方,所有方应及时予以回复,协商确定共享方自有设施施工 组织方案特种设备标准规范范本,并负责做好施工现场配合工作。 (4)共享方完成自有设施的光缆割接、设备系统倒回等维护工 作,恢复正常后,应及时告知所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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