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1254-2017 高填方地基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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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0.1高填方地基的设计应根据使用要求,结合原场地工程测 量及岩土工程勘察成果,确定原场地地基和填筑地基的处理范 围、处理方法、质量控制及技术要求。 3.0.2高填方地基应根据使用功能,结合原场地地基和填筑地 基的工程特点,按表3.0.2进行工程建设场地分区。

    5.U.2高填方地基应根据使用功能,结合原场地地基和填筑 基的工程特点,按表3.0.2进行工程建设场地分区。

    照明标准表 3. 0. 2 建设场地分区

    3.0.3高填方地基设计前应完成下列工作:

    1搜集填方场地的区域地质、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气象 地震及地质灾害、水土保持、环境评价、矿产压覆等已有资料 以及场地拟建建(构)筑物的上部结构及地基基础设计资料等: 2踏勘现场,调查、分析场地环境情况和现场施工条件 了解场地邻近建(构)筑物使用效果和工程经验: 3根据场区地形地貌特征及拟建建(构)筑物规模、荷载 等工程特性,在工程建设和规划用地范围内进行工程测量与岩土

    3.0.4高填方地基填筑前,应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场地进行原场

    3.0.4高填方地基填筑前,应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场地进行原场

    地地基处理和填筑地基处理的现场试验或试验性施工,确

    3.0.5工程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程测量应准确反映场地地形、地貌和场地环境状态; 2采用首级平面、高程控制点(网)的一级导线和二等水 准测量,应与国家高一级或同级控制点(网)相联测; 3平面测量宜根据工程规模采用建设场地独立坐标系统: 4工程测量成果应满足工程建设的总平面规划、建设用地 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要求。 3.0.6原场地勘察应查明原场地的地形地貌、工程地质和水文 地质条件,分析和评价岩土工程问题,为工程现场试验、设计、 施工提供依据。 3.0.7原场地岩土工程勘察阶段应与高填方工程各设计阶段要 求相适应,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一般场地的勘察可分为初步勘察和详细勘察两个阶段; 2对于工程地质条件特别复杂、有特殊要求的场地,尚应 进行施工勘察; 3对于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填筑施工可能弓起水文地质条 件变化或引起设计方案重大调整,以及工程使用期可能出现严重 湿陷等工程危害的场地,应进行专项的水文地质勘察。 3.0.8高填方地基设计与施工应包括原场地地基、填筑地基 边坡、排水、检测、检验及监测等工程内容。 3.0.9原场地地基处理设计与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原场地地基处理设计与施工应包括原场地地表土的处理 原始地形边坡及坡面处理、填挖交界过渡段处理、软弱土层处 理、特殊土处理等; 一盾场地中专左的出济土洞竺不自地质及地活宝宝声绝

    3.0.8高填方地基设计与施工应包括原场地地基、填筑地基、

    1原场地地基处理设计与施工应包括原场地地表土的处理、 原始地形边坡及坡面处理、填挖交界过渡段处理、软弱土层处 理、特殊土处理等; 2原场地中存在的岩溶、土洞等不良地质及地质灾害应综 合分析埋置位置、形态大小、稳定性以及水文地质条件等,并应

    结合当地经验进行处理。

    3.0.10高填方地基设计与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填方地基建设场地的设计及施工应根据所在区域的规 划、地势设计和工程用途,并应与地质灾害治理同步进行; 2高填方地基建设场地的设计及施工宜一次完成;分期完 成时,应避免后期的原场地处理、边坡工程及排水工程施工对前 期工程的影响; 3高填方填筑地基应按地基变形控制设计,并应进行地基 稳定性验算; 4高填方填筑地基边坡坡型和坡比应根据填料的物理力学 性质、工程地质条件、工况条件及边坡坡顶稳定影响区域内的使 用荷载等进行稳定性计算,并应结合工程经验分析确定; 5高填方填筑地基在施工期间应进行地基变形监测;并应 依据监测结果验算地基和填筑地基的整体稳定性。 3.0.11高填方地基应分层填筑、分层压(夯)实、分层检验, 且处理后的高填方地基应满足密实、均匀和稳定性要求。 3.0.12原场地地基和填筑地基应对填筑过程和施工完成后的地 基变形进行监测。对重要的建(构)筑物或对沉降有特殊要求的 填筑地基和边坡工程应进行长期监测。 3.0.13高填方地基质量检验和验收应按分部工程、分项工程进 行质量检验和验收,划分标准宜符合表3.0.13的规定。

    表3.0.13高填方地基工程项目划分

    3.0.14高填方地基上建(构)筑物的建造时间、顺序及加荷速 率的安排应根据填筑完成后地基的实测沉降趋势,结合拟建工程 的变形控制要求确定,且不得少于1个雨季的自然密实期。 3.0.15高填方地基工程及其周边场地应采取措施防止水土流 失、引发次生灾害和环境影响。 3.0.16高填方地基工程位于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及以上地区的 填筑地基,应进行抗震设计。

    4.1.1工程测量和勘察阶段应根据项目规划和设计、施工要求

    1工程测量应在岩土工程勘察前进行; 2工程测量范围应为已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范 围,环境复杂时宜扩大测量范围: 3工程测量应设置平面和高程控制点(网),首级平面、高 程控制点,埋设永久性测量标志: 4初步勘察阶段应根据场地规划设置测量控制网,并宜进 行比例为1:1000~1:2000的地形测量; 5详细勘察阶段应按设计要求或采用20m×20m方格网进 行地形图测量,比例宜为1:500~1:1000; 6对工程测量范围内的沟、坑、塘等地形变化较大区域宜 进行比例为1:100~1:200的平面测量和间距20m~40m的部 面测量; 7对排水构筑物应测量其位置、沟底和沟顶高程、结构断 面尺寸,并应根据设计要求绘制断面图。 4.1.3原场地岩土工程勘察应符合下列规定: 1收集场地内总平面规划和地形测量资料; 2根据拟建场地工程建设分区及填筑地基相应设计阶段的 要求确定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勘察方案; 3勘察范围应根据本规范第3.0.2条建设场地分区确定 场地附近存在影响工程安全的不良地质作用时应护天。

    4.1.5原场地水文地质勘察应根据水文地质条件和复杂程度查 明场区地下水的补给、径流、排泄条件及地下水理深、动态变化 及与地表水体的相互联系等水文地质条件,并应提出地下水和地 表水处理的建议。 4.1.6 场地遇有下列条件之一时,为复杂水文地质条件场地: 1 岩溶发育地区; 2含水层多且含水岩组变化大; 3地下水补给、迁流、排泄条件复杂或地下水位存在明显 异常等; 4地质构造复杂,岩体透水性强: 5有较高的承压水头和承压含水层分布,

    4.2.1平面、高程控制点(网)测量精度和布设应符合下列 规定: 1首级控制点(网)测量精度应根据工程规模,平面宜采 用四等或一级导线,高程采用二等水准;加密及独立地段的平 面、高程控制点(网)可采用一、二级导线和三等水准,并应与

    高一级或同级控制点(网)联测; 2平面控制使用全球导航卫星系统测量方法时,首级网应 为四等或一级全球导航卫星系统网,加密网应为一级或二级全球 导航卫星系统网; 3首级平面、高程控制点(网)宜沿沟谷轴线及其延长线, 间距宜为200m~400m;平面控制网的布网精度应符合1:500 比例尺地形图测量精度的要求; 4高程控制点(网)的布置宜与平面控制点(网)的布置 相结合,并可利用相应平面控制点作为高程控制点或单独布设高 程控制点。

    4.2.2控制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初步设计阶段测量应建立适用于场地建设、设计阶段的 永久性首级控制网,首级控制网的等级应根据工程规模、控制网 的用途和精度要求合理选择; 2施工图设计阶段测量应布设满足精度要求的加密网,并 可越级布设或同等级扩展; 3控制测量应满足工程建设的定位要求,精度应满足场地 建设不同阶段的测量要求; 4控制点应布设在沟谷延长线上,并应埋设作为场地永久 生平面、高程控制点的标石(基岩标);每条延长线上两端应各 设置(2~3)个永久性标石,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的基准 标石。

    4.2.3高程控制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程系统应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或1956年黄海高程 系统; 2高程控制网内复核精度应达到相应水准测量等级的要求: 3施工图设计阶段高程控制测量应以二等水准网作为首级 高程控制网,其他等级宜布设三~五等水准测量,

    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个测区同一比例尺,宜采用一种基本

    3土石方开挖工程测量放样应测放出设计开挖轮廓和填筑 工程区域,并应采用明显标志加以标记,点位限差应符合表

    4土石方开挖施工过程中应标明高程和开挖轮线,接近 竣工时应及时测量场地分区轮廓线和高程;土石方开挖后,应及 时测绘地形图或断面图,对有地质缺陷的部位应详细测绘。 5施工过程中应定期测算已完成的工程量,并应以不大于 20m×20m方格网测量计算成果为依据。 4.2.6施工测量资料整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次测量放样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整理测量放样记录、放 样计算数据资料、测量放样通知单、测量放样交样单或测量检查 成果表,并应按工程项目或工程部位归档保存; 2每次测量工作完成后应及时将地形图、断面图、工程量 计算表及外业数据资料整理保存; 3单项工程竣工后应及时整理竣工测量记录、竣工图表及 使用的设计图纸和测量技术总结。 4.2.7工测量应随施工的进展逐步汇集资料。单项工程完工 后,应进行竣工验收测量,施测精度不应低于施工测量放样的精 度;竣工测量的部位应事先与设计、监理、施工管理单位协商确 定。竣工测量资料宜包括下列内容: 1开挖底面的比例尺为1:200~1:500竣工地形图或高程 平面图; 2填筑地基的竣工图测量,关键部位开挖的竣工纵、横断 面图; 3地下工程开挖、衬砌或支护结构竣工断面图; 4地下水过流部位或隐蔽工程的形体,各种主要孔、洞的

    5变形监测设备理设、安装; 6边坡及支挡结构的立面图和平面图等竣工测量的项目

    。3.1初步勘察阶段应符合下

    4. 3 岩土工程勘察

    1初步查明场地主要的地层结构、地质构造、地震烈度、 工程地震特征,填方区岩土特性和软弱层的分布,场区土层冻结 深度和冰冻期; 2初步查明挖方区料场填料的工程性质、风化程度、石料 可挖性、土石储量和土石比例; 3初步查明岩溶和其他可能存在的不良地质体的分布范围 和规模,并判定地表岩溶和地下岩溶的分布及形态;对不良地质 作用、特殊性岩土、边坡稳定性应作出初步分析、评价及处理 建议。

    4.3.2详细勘察阶段应符合下列规定:

    1查明填方区域的地层分布、不良地质作用、岩土层的物 理力学性质指标,软弱地层、岩溶发育的位置与规模,并应作出 稳定性评价,对地基处理提出建议; 2对挖方区填料应进行详细分类和评价,并提供填料的土 石比例及相应的工程技术参数;开挖至设计高程后应查明地面下 有无软弱地层、岩溶与土洞及其他不良地质作用,评价其工程 影响,并应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3查明场区内可液化地层、断裂破碎带分布,进行填方场 地环境工程地质评价和地质灾害预测,提出不良地质作用的防治 和监测措施建议; 4边坡区应查明岩土层分布情况及影响边坡稳定的工程地 质问题,提供边坡稳定分析及计算所需的物理、力学参数; 5对可能采用的地基处理措施,应提供地基处理设计、施 工的岩土特性参数,并应分析地基处理时对工程环境影响的有关

    问题。4.3.3场地工程勘探线(点)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填筑区勘探线可按工程范围和建设场地分区,沿地形坡向、沟谷走向等布置,勘探线(点)间距可按表4.3.3确定,并应满足原场地地基处理、填筑地基的变形计算与边坡稳定性计算的要求。表4.3.3勘探线(点)间距勘探线(点)间距(m)勘察边坡用地区边坡稳定影响区等级建(构)筑物区场地平整区填筑区挖方区填筑区挖方区甲级10~2030~5030~5050~100《岩土工程50~100乙级20~3050~8050~80100~150勘察规范》100~150丙级30~50150~200GB 5002180100150~200注:勘探线(点)布置应考虑后期详细勘察时的勘探点布置。2每个地貌单元和不同地貌单元交接部位应布置勘探点:对发现暗河、暗沟、断层破碎带、溶洞、岩溶洼地、岩溶漏斗、地表塌陷、落水洞、溶槽及溶蚀破碎带、冲(溶)沟等地质条件复杂的地段应适当加密钻孔。3挖方区填料和料源勘察应按山体坡度和基岩出露情况布置勘探线,并应根据地质条件及物探成果合理布置钻孔。4对场区内岩溶漏斗、岩溶洼地、地表塌陷和断层破碎带均应布置钻孔,钻孔数量应根据岩溶漏斗、岩溶洼地、地表塌陷和断层破碎带的分布范围确定,并应满足查明充填物及岩溶的发育情况要求。4.3.4钻探和原位测试应符合下列规定:1控制孔与一般钻孔在平面上宜均匀分布,挖方区钻孔深度可从该处地势设计高程起算;2勘察等级为甲级、乙级工程控制钻孔不宜少于勘探孔总数的1/4:丙级工程宜占1/6,岩溶突出部位宜占1/3,且每个15

    地貌单元宜设控制钻孔: 3钻孔深度应满足查明地基稳定性和控制沉降计算深度要 求,查明地质构造的钻孔深度按实际需要确定; 4挖方区填料勘察的钻孔深度应根据实际地质情况确定, 并宜进入地势设计高程以下3m,尚应满足判明填料情况要求; 君溶勘察钻孔的深度应穿透表层岩溶发育带; 5应根据地层厚度确定标准贯入孔或动力触探孔试验深度; 静力触探孔应测试至主要压缩层或潜在滑移面深度以下,且宜布 置在土层较厚地段: 6填筑边坡稳定性分析所用的参数应通过室内相似条件下 的密度、剪切试验以及现场大型密度、剪切等试验确定。 4.3.5岩土、水取样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取样孔、并在平面上应均匀布置,数量不应少于勘探点 总数的1/6~1/3; 2钻孔岩土取样深度小于10m时,取样间距为1.5m;取 样深度为10m~15m时,取样间距为2.0m~2.5m,每一岩土层 必须取样; 3遇地下水的钻孔宜量测地下水位,并取水样进行化验: 确定对混凝土和金属的腐蚀性

    4.3.6室内土工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岩样应进行常规物理性质试验和力学性质试验,对于 特殊岩土尚应进行判别指标和强度指标试验; 2填筑地基边坡稳定性计算所采用的参数选取应符合本规 范第7.2.1条的规定; 3深厚软弱土层,应提供次固结系数和固结试验取得的各 级压力下相应的e力数值; 4对用于场区各类细粒土填料,应进行击实试验,巨粒士 和粗粒土的密度试验应按本规范附录A的要求进行,颗粒分析 试验应按本规范附录B的要求进行

    4.4.1水文地质测绘的比例尺及范围应根据勘察阶段

    4.1水文地质测绘的比例尺及范围应根据勘察阶段、工程特 和场地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程度确定

    2水文地质调查应符合下列规

    1根据区域水文地质条件,分析工程完工后区域水文地质 条件改变可能引起的环境地质、水土保持和地质灾害问题,并应 作出评价: 2内容应包括区域地形地貌、地层岩性、地质构造、水文 气象、植被分布等及其与水文地质条件的关系,区域水文地质特 征,地下水的赋存条件与分布规律,地下水的水质、水量及其补 给条件与运动规律,含(透)水层和隔水层的理藏与分布特征: 地下水的赋存条件复杂时应进行水文地质分区; 3搜集和分析区域自然地理、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包括 勘探成果及水井资料; 4水文地质资料缺乏的地区应进行区域水文地质调查,重 点地段可采用简易勘探手段验证。 4.4.3水文地质物探应根据被探测对象的物性特征,采用有效 方法综合探测,关键点位及典型地段的探测成果应经钻探或其他 手段验证。

    4.4.5水文地质勘察应符合下多

    1查明场区地下水的类型、补给来源、排泄条件、历年最 高地下水位、近3年~5年最高地下水位,确定水位变化幅度 并应实测地下水位,设置长期观测孔; 2调查场区附近的河流、水系、水源及水的流向、流速 流量,10年、15年、20年一遇的水位和历年最高洪水位及其发 生时间和没范围; 3当地下水可能浸湿基础时,应根据其理藏特征采取有代

    表性的水样进行腐蚀性分析,评价地下水对混凝土、金属材料有 无腐蚀性;冻土地区应评价地下水对土的冻胀和融陷的影响,

    1查明岩溶地区的水文地质条件,对工程场地存在的岩溶 文地质问题进行分析评价,为工程设计和施工提供处理建议。 2勘察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岩溶地貌发育特征及与邻近河流之间的关系,可能出 现渗漏的低邻谷高程、距离,河弯捷径长度,本河流 裂点及下游排泄基准面高程、距离等; 2)新构造运动特点及其对岩溶发育的控制作用,褶皱、 断裂性质及空间展布情况;岩溶特征、规模、分布、 发育规律,岩溶洞穴类型、规模、充填物及其空间分 布规律,延伸性及贯通性,岩溶发育随深度的变化情 况等; 3)相对隔水层的岩性组合特征、厚度、延伸分布及其封 闭条件; 4)岩溶含(透)水层的类型及其富水性、透水性,水补 给源、补给方式和渗流条件、形式; 5)岩溶水流动系统的边界和水文地质结构特征、水动力 特征,地下水水位、流量、水质的动态变化规律,地 下水分水岭位置、高程; 6)对岩溶渗漏及建筑物区渗透变形问题进行评价,提出 防渗处理建议。 3水文地质物探应采用综合物探的方法,探测内容应包括 下水位、岩溶通道及隔水层理深等。 4水文地质勘探钻孔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钻孔布置应兼顾观测网与数值模拟的需要,相对隔水 层被断层切割或相变为可溶岩的地段、强岩溶渗漏带 应布置控制性钻孔; 2)河间地块、河湾地带等可疑渗漏带应布置勘探部面,

    边坡水文地质勘察应符合下列

    1查明边坡地段的水文地质条件,研究分析地下水对边坡 稳定性的影响,为工程边坡设计、施工提供水文地质资料。 2勘察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含(透)水层、相对隔水层的岩性、厚度、渗透性 及空间分布特征; 2)地下水补给、径流和排泄条件,各含水层地下水位及 其动态变化规律,地表水与地下水的水力联系; 3)地下水出露情况,主要包括:泉井类型、出露高程、 涌水量及其动态变化,勘探人工洞和天然洞穴内地下 水的出渗情况、变化规律及其与周边地质环境的关系; 4)分析评价地表水和地下水活动可能产生的冲刷、溶解、 软化、潜蚀、静水压力和动水压力的变化等对边坡稳 定性的影响: 5)分析评价降水入渗、泄水等对边坡稳定性的影响 3水文地质物探应根据场区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确定 4水文地质勘探部面及勘探点的布设应与工程地质勘察结 合;勘探点深度和间距应满足水文地质测试、试验和监测的 要求。 5水文地质试验应视边坡具体情况采用现场压水试验或注 水试验测定边坡岩土体的渗透性,试验组数可根据需要确定

    5.1.1原场地地基变形、稳定性不能满足填筑地基和拟建建 (构)筑物地基要求时,应对原场地地基进行处理, 5.1.2原场地地基处理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5.1.1原场地地基变形、稳定性不能满足填筑地基和拟

    1设计内容应包括场地环境保护、防止水土污染和流失, 以及地表土、软弱土和岩溶地基处理等; 2应考虑场地排水、截水、防洪等设施的综合利用; 3 明确施工中周围环境和水土保护措施; 4提出进行环境和水质监测要求和控制目标, 5.1.3施工过程中应设置地下水监测点并进行监测

    5.2.1 原场地地基处理工程中的环境保护设计应符合下列 规定: 1结合原场地地基处理区域环境防护现状,因地制宜、合 理布局,并与周边环境和景观相协调; 2减少破坏原始地貌、天然林、人工林及草地; 3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减少施工产生的废弃土; 4考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缩短临时占地使用时间; 5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禁止取土、挖砂 采石。 5.2. 2 防止水土污染和流失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水沟渠排出的水不得直接排放到饮用水源、农田、鱼 塘中;

    5.2.3原场地地表土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2.原物 1 应根据弃土量设定弃土场,并应采取环境和水土保护 措施; 2 清除地表土后地面应进行压()实处理; 3污染土的清除厚度宜根据实际状况确定。 5.2.4高填方地基工程因开挖、排弃、堆填改变原场地及周边 环境条件时,应根据地形、地质、水文条件、施工方式等,采取 兰挡、削坡、护坡、截排水等环境和水土保护措施。 5.2.5土方开挖形成的坡面应采取防止雨水径流由坡面或沟头 进入填筑地基的措施。

    5.3.1原场地地基处理设计应综合考虑场地条件、填筑厚度、 高填方地基使用功能、周边环境等要求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并 应结合现场试验确定地基处理方法。

    5.3.2原场地地基处理初步设计时,可

    1土层厚度小于3m时,可采用压(夯)实换填法;土层 享度大于6m时,可采用强夯置换法或复合地基法。换填材料宜 选用块石、碎石等透水性强的材料,填料最大粒径不宜大于 400mm,并应小于分层填筑厚度的2/3。 2土层厚度大于3m、小于6m时,可采用强夯置换法。 3对新近填土和破碎带的松散岩土可采用强夯法。 4当原场地为单向倾斜且基岩面坡度大于10%时,应在挖 填零线以上部分按坡比1:10~1:8开挖成斜面。挖填零线低于 场地设计标高不应小于3m。回填部分可采取分层压(夯) 实法。 5当场地设计标高以下3m内存在不稳定的石芽、石笋及 大块孤石时,可破碎摊铺后采用压(夯)实法处理。 533原始坡面与填筑地其接合处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填筑区内原场地坡比大于1:5时,应在场地设计标高下 4m内沿顺坡方向开挖高宽比为1:2的台阶,每步台阶高度宜为 0.5m~1.0m,宽度宜为1.0m~2.0m,顶面宜向台阶内倾斜, 坡度宜为1%~2%; 2台阶部位宜使用粗粒土料或土夹石混合料分层回填并宜 采用强法处理(图5.3.3);当使用细粒土料分层填筑时宜采 用振动碾压法处理:

    图5.3.3接坡强夯处理示意

    3接合处压(夯)实指标宜符合表5.3.3的规定。

    主:1强夯收锤标准:点夯最后两击的平均夯沉量应小于50mm; 2压实系数入c为土的实测干密度pd与最大干密度pdimax的比值;细粒土的最大 千密度宜采用标准击实试验法确定

    1过渡段在场地设计标高下3.0m内挖方界面应按坡比 1:10~1:8开挖成斜坡;

    1:2开挖成台阶,每步台阶高度宜为0.5m~1.0m; 3对于场地设计标高下0.6m~8.0m内的填料和压(夯) 实法应与填筑区相同;填料为粗粒土料和土夹石混合料时可采用 冲击压实法、强夯法处理,填料为土夹石混合料或细粒土料时可 采用振动碾压法、冲击压实法处理; 4填挖交界面过渡段处理的压()实指标应符合本规范 表5.3.3的规定。 5.3.5当场区溶洞或土洞对工程有影响时,应根据下列条件选 取处理方法: 1洞体大小、高度、理藏深度、洞体形状、洞体分布特征: 2顶板厚度及破碎程度以及覆盖层岩性与分布; 3充填物性质、充填厚度、密实程度、水流冲蚀稳定性; 4地下水位、地下水流及间歇性; 5抗震设防烈度,地震断裂及裂隙发育情况; 6工程场地分区或建(构)筑物情况,填筑厚度,填料与 填筑方法等。 5.3.6当无当地可靠经验时,溶洞和岩溶裂隙宜采用下列方法 进行处理: 1当洞体直径小于2m且围岩稳定、顶板完整时,宜采用 填塞或跨越等处理方法;当洞体直径大于2m,小于5m,且围岩 稳定、顶板完整时,可采用梁、板或拱等跨越结构进行处理,跨 越结构应具备稳定的支撑条件; 2对于顶板薄、直径大于5m的溶洞,可清除顶板后采用 分层回填级配良好的块石、碎石进行强夯法处理或调整建筑物的 平面位置; 3溶洞围岩不稳定、风化较严重、顶板破碎或位置重要时, 可采用注浆加固或清爆填塞、强夯等处理方法

    5.3.7对工程有影响的土洞可按下列方式处理:

    1对理深不大于3m的土洞,可挖除塌落的松散土和软士 回填级配良好的块石、碎石进行强夯法处理;地下水丰富时应讠

    置排泄通道; 2对理深大于3m的土洞,可通过钻孔,灌入砂、砾石或 细石混凝土,并辅以强夯法处理: 3对重要建筑区域可采用桩基础,桩应穿透土洞到基岩的 顶部或进人良好持力层。 5.3.8岩溶漏斗、岩溶洼地应根据场地分区和充填土层厚度, 可采用下列不同能级的强夯法处理: 1当充填物厚度不大于5m时,宜采用强夯单击夯击能为 2000kN·m~3000kN·m,夯击击数可按最后两击的平均夯沉 量小于或等于50mm控制; 2当充填物厚度大于5m、小于或等于8m时,宜采用强夯 单击夯击能为3000kN·m~4000kN·m,击击数可按最后两 击的平均夯沉量小于或等于50mm控制; 3当充填物厚度大于8m时,宜采用强夯单击击能为 4000kN·m~6000kN·m,夯击击数可按最后两击平均夯沉量小 于或等于100mm控制。 5.3.9落水洞可按下列要求采取过滤层处理: 1清理洞体周围及洞体内的草皮、树根、植被士和松动的 岩体; 2自洞底至洞口宜采用由大到小逐级不同粒径的碎石填筑 形成过滤层; 3在洞顶洞径范围内可采用单击夯击能为2000kN·m~ 3000kN·m的强夯法处理; 4洞口表层填料的不均匀系数应大于10,曲率系数宜为 1~3,含泥量不应大于5%,最大粒径不宜大于200mm; 5在洞口周围外延5m范围内宜铺设土工布,在土工布上

    1清理洞体周围及洞体内的草皮、树根、植被土和松动的 岩体; 2自洞底至洞口宜采用由大到小逐级不同粒径的碎石填筑 形成过滤层; 3在洞顶洞径范围内可采用单击夯击能为2000kN·m~ 3000kN·m的强夯法处理; 4洞口表层填料的不均匀系数应大于10,曲率系数宜为 1~3,含泥量不应大于5%,最大粒径不宜大于200mm; 5在洞口周围外延5m范围内宜铺设土工布,在土工布上、 下表面宜分别铺设厚度为200mm的砂砾石保护层

    业标准《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和相关标准的规定。 5.4.2原场地地基处理质量检验应采用钻探取样、动力触探 静力触探及载荷试验等原位测试方法和室内土工试验等。

    业标准《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和相关标准

    5.4.3对用于质量检验的探坑或重型动力触探孔等,检验后应 及时填实恢复。

    5.4.3对用于质量检验的探坑或重型动力触探孔等,检验后应 及时填实恢复。

    6.1.1填筑地基设计前应取得下列资料:

    6.1.1填筑地基设计前应取得下列资料: 1当地气象、地形、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防洪、建设总 本规划和社会经济等基本资料; 2分期施工或改(扩)建工程,应具备已建高填方工程现 状及使用情况等资料; 3土石方料源勘察资料; 4施工条件和地方工程经验等资料。 6.1.2填筑地基应结合地势设计、建设场地分区对土石方填筑 和地基压(夯)实以及质量检验和监测等进行设计。 6.1.3填筑地基施工应建立现场试验室,对填筑材料取样,进 行填料性质、颗粒分析、击实等试验。 6.1.4填筑施工过程中应保证观测仪器理设与监测工作的正常 进行,保护埋设仪器和测量标志完好。

    6.2.1填筑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6.3.1填筑地基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绘制填筑区平面图和断面图、挖填方分区图、土石方调 配图,并应提供挖填土石方工程量等; 2确定挖填方分区平面及竖向分层剖面的纵横坐标、平整 标高、纵横坡度、边坡坡形和坡比,以及填方区地基填筑的压实 系数等指标。

    .2填筑地基的松铺系数宜通

    1根据填筑厚度确定边坡坡形和坡比; 2巨粒土料、粗粒土料和土夹石混合料的粒径、级配;细 粒土料的最大十密度和最优含水量: 3分层填筑厚度和松铺系数: 4分层压(夯)实施工方法和施工参数等; 5质量检验项目、方法、数量和频率,以及质量控制指标

    ,上层点夯位置应布置在下层四个夯点中

    厚度; 4工作面搭接部位强夯法处理分层厚度不宜大于4m,其强 夯施工参数及夯实指标宜符合表6.3.6的规定

    3.6工作面搭接处理强夯参数及地基

    :点夯最后两击的平均沉量不应大于5

    3.7压(夯)实处理施工环境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前,应对振动、噪声和扬尘对周围环境等造成的影 及风险进行评估,并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2应采取措施,做好施工期排水

    6.4.1填筑地基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6.4.1填筑地基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巨粒土、粗粒土和土夹石混合填料分层压(夯)实质量 检测应采用现场干密度试验,试验坑的直径宜大于3倍最大填料 粒径,且不应小于1.0m; 2填料粒径大于38mm时,应在填筑地基深度内挖探坑采 用灌水法检测干密度;填料粒径小于38mm时,可采用灌砂法 或环刀法检测压()实系数; 3对干密度检验的试验坑、动力触探试验和标准贯人试验 孔等,检验后应及时回填压(夯)实。 6.4.2填筑地基采用同一填筑材料、施工方法和参数的检验项 目在各建设场地分区不应少于3点,并应符合表6.4.2的

    表 6.4.2质量检验项目、范围及频数

    6.4.3当检验指标未达到设计要求时,应进行两组以上的复检。 当复检指标达到设计要求时,可仅处理不合格区域;当复检指标 乃未达到设计要求时,应对检验划定的不合格范围重新处理,直 到合格。

    6.4.3当检验指标未达到设计要求时有色金属标准,应进行两组以上的复检。 当复检指标达到设计要求时,可仅处理不合格区域;当复检指标 仍未达到设计要求时,应对检验划定的不合格范围重新处理,直 到合格。 6.4.4 填筑地基监测宜包括下列项目: 1 填筑地基顶面沉降监测: 2 填筑边坡坡面位移监测: 3填筑地基分层沉降监测; 4填筑地基内部水平位移监测

    .4填筑地基监测宜包括下列工

    填筑地基顶面沉降监测; 2 填筑边坡坡面位移监测; 3填筑地基分层沉降监测: 4填筑地基内部水平位移监测

    城市道路标准规范范本7.1.1高填方地基工程的边坡包括填筑前的原始边坡和因填筑

    听形成的挖方边坡和填筑边坡。

    7.1.2边坡工程设计前应进行下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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