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DB21∕T 2885-2017: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 文档部分内容预览:
2.1.11 供暖度日数(HDD18)heatingdegreedaybased on18℃ 一年中,当某天室外日平均温度低于18℃时,将该日平均 温度与18℃的差值乘以1d,并将此乘积累加,得到一年的供暖 度日数。
2.1.2空调度日数(CDD26)
一年中,当某天室外日平均温度高于26℃时,将该日平均 温度与26℃的差值乘以1d综合管廊标准规范范本,并将此乘积累加,得到一年的空调 度日数。
2.1.3计算供暖期天数(Z)
采用滑动平均法计算出的累年日平均温度低于或等于5℃C的 天数。计算供暖期天数仅供建筑节能设计计算时使用,与当地法 定的供暖天数不一定相等。
2.1.4计算供暖期室外平均
tureduringheatingperiod
2.1.5建筑物体形系数(S)
建筑物与室外大气接触的外表面积与其所包围的体积的比 直。外表面积中,不包括地面和不供暖楼梯间内墙和户门的 面积。
在计算供暖期室外平均温度条件下,为保持室内设计计算温 度,单位建筑面积在单位时间内消耗的需由室内供暖设备供给的
2.1.7围护结构传热系数(K)
在稳态条件下,围护结构两侧空气为单位温差时,在单位时 间内通过单位面积围护结构的传热量
受保温类型、主断面传热系数以及结构性热桥等因素影 修正系数
2.1.9外墙平均传热系数(Km)
ficient of building envelope
该朝向外窗洞口总面积与同朝向的外墙总面积(包括 口面积)之比。
2.1.14空调冷(热)水系统耗电输冷(热)比(EC(H)Ra)elec
2.1.15计算集热器总面积(A,z)calculation forgross collector
指单栋住宅全楼所有用户均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供应生活热 水,太阳能保证率满足标准要求时,所需设置在屋面的太阳能集 热器的总面积计算值。
2.2.3暖通空调系统
2.2.4给水排水系统
j 太阳能热水系统集热效率,无因次: CTP 家用太阳能热水系统能效系数,无因次。
3气候子区与室内外热环境计算参数
3.0.1根据辽宁省各地不同的供暖度日数(HDD18)及空调度日 数(CDD26)范围,可将辽宁地区划分为两个气候区。辽宁省城 市气候子区及分区依据见表3.0.1
1辽宁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气候
主要城镇气候区属及建筑节能计算
4建筑与围护结构热工设计
4.1.1建筑群的总体布置,单体建筑的平面、立面设计和门窗 的设置,应考虑冬季利用日照并避开冬季主导风向,夏季组织好 自然通风,并有利于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应用 4.1.2建筑物朝尚宜南北向或接近南北向。建筑物不应设有三 面外墙的房间,主要房间宜避开冬李主导风向。 4.1.3居住建筑的体形系数S不应大于表4.1.3规定的限值 当体形系数天于表4.1.3的限值时,必须按照本标准第4.3节的 要求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体形系数大于表4.1.3的限值时,必须按照本标准第4.3 求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表4.1.3居住建筑的体形系数S限值
4.1.4居住建筑的窗墙面积比M不应大于表4.1.4规定的限 直。当窗墙面积比大于表4.1.4的限值时,必须按照本标准第 4.3节的要求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权衡判断 时,各朝向的窗墙面积比最大值不得比表4.1.4中的对应值 大0.1。
表4.1.4居住建筑的窗墙面积比M限值
注:1表中的“北”代表从北偏东小于60°至北偏西小于60°的范围;“东、西” 代表从东或西偏北小于等于30至偏南小于60°的范围;“南”代表从南偏 东小于等于30°至偏西小于等于30°的范围: 2外门的洞口面积计入窗墙面积比; 3凸窗的窗面积按洞口面积计算; 4封闭阳台的窗墙面积比按下列规定计算: 1)阳台不供暖时,按隔墙上的窗(含门)的面积计算窗墙面积比: 2)阳台供暖时,按封闭阳台的外窗(含门)的面积计算窗墙面积比
4.1.5居住建筑外墙保温设计方案应经技术经济比较确
励采用保温性能好、施工工艺合理的新型墙体保温系统。常用建 筑材料热物理性能及计算参数见本标准附录H
筑材料热物理性能及计算参数见本标准附录H。 4.1.6楼梯间宜供暖。建筑出入口处应设过渡空间或双道门等 防寒措施。 4.1.7居住建筑宜积极利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太阳能执水
4.1.6楼梯间宜供暖。建筑出入口处应设过渡空间或双道门等 防寒措施。
系统的设置应符合《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 GB50364的要求,并与建筑一体化设计
注:1坡屋面与水平面的夹角大于45°按外墙计,小于等于45°按屋面计; 2 供暖房间与室外直接接触的透明外门应按阳台门计; 3 分隔供暖与非供暖空间的楼板,应按非供暖地下室顶板计: 4 屋顶透明部分传热系数限值同外窗: 5 周边地面和地下室外墙的保温材料层不包括主壤和混凝士地面
4.2.2建筑其他围护结构部位的传热系数不应大手表4.2.2中
的限值,且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时亦应符
4.2.2其他围护结构传热系数限
注:1变形缝两侧墙体做内保温时,每一侧墙体的传热系数不应天于表中限值的 规定;
2当变形缝内沿高度和顶边水平方向填满保温材料,且缝边水平和垂直方向
2当变形缝内沿高度和顶边水平方向填满保温材料,且缝边水平和垂直方向 填充深度均不小于1000mm时,可认为达到限值要求
围护结构传热系数K应符合
1外墙和屋面的K值应为考虑了热桥影响后计算得到的平 均传热系数,应按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计算确定。 2门窗的K值应为主体部分(包括透明玻璃和非透明门芯 板)和窗(门)框等的整体传热系数,外窗的K值可按照本标 准附录D取值。
3分隔供暖、非供暖空间的楼板与隔墙及变形缝墙的K值 按主断面传热系数确定。 4周边地面是指室内距外墙内表面2m以内的地面,周边 地面及与土壤接触的地下室外墙只需计算保温材料层的热阻,周 边地面及非周边地面的当量传热系数应按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 取值。
4.2.4平屋顶供暖房间的屋顶透明部
总面积的5%,坡屋顶供暖房间的屋顶透明部分作为采光 屋顶透明部分面积不应超过所在房间面积的10%
1东向、西向和北向不应设置凸窗。 2当设置凸窗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凸窗凸出(从外墙外表面至凸窗外表面)不应大 于400mm; 2)凸窗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该朝向外窗的传热系数限值 的85%; 3)凸窗的不透明顶板、底板、侧墙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 外墙的平均传热系数限值。 .2.6阳台和室外平台的热工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阳台下列部位的传热系数应符合本标准第4.2.1条对外 墙和外窗的限值规定: 1)敬开式阳台内侧的外墙和外门窗: 2)封闭阳台的阳台外墙(栏板)与阳台门窗: 3)不供暖封团阳台与直接相通房间之间设置的隔墙和 门窗。 2与室外空气直接接触的阳台底板及顶板的传热系数应分 别符合本标准第4.2.1条对外挑楼板及屋面的限值规定。 3下部为供暖房间的室外平台的传热系数应符合本标准第 ,2.1条对屋面的限值规定
1楼梯间、封团外廊等套外公共空间与室外连接的开口处 应设置门或窗,外门应具有自动关闭功能且该门和窗的热工性能 不应低于主体建筑外窗或外门的要求。 2无论楼梯间和其他套外公共空间是否供暖,其外围护结 沟热工性能均不得低于主体建筑外围护结构的要求。
不应低于主体建筑外窗或外门的要求。 2无论楼梯间和其他套外公共空间是否供暖,其外围护结 构热工性能均不得低于主体建筑外围护结构的要求。 4.2.8外窗(包括封闭阳台外窗)、开式阳台的阳台门(窗 应具有良好的密闭性能,其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国家标准《建筑 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7106 中规定的7级。
应具有良好的密闭性能,其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国家标准《建筑 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7106 中规定的7级。
4.2.9居住建筑外窗的实际
面面积的1/20,并应采取可以调节换气量的措施。居住建筑宜 选用窗式或墙式微量通风换气系统,有条件的宜选用有余热回收 功能的换气系统,以降低建筑物空气换气耗热量
1外保温的外墙和屋顶应减少混凝土出挑构件、屋顶突出 物等,否则应采取有效的隔断热桥的保温措施,防止墙体及屋面 内表面结露。 2外墙采用外保温时,外门窗的安装宜靠近外墙主体部位 外侧,否则外门窗外侧周边墙面应进行保温处理。外门窗与墙体 之间的缝隙,应采用高效保温材料填充,并作防水密封处理,不 得采用普通水泥砂浆补缝。 3变形缝墙应采取保温措施,并应在保温层外做有效的防 水封闭处理。当变形缝内填充保温材料时,应沿高度和顶边水平 方向填满,且缝边水平方向、垂直方向填充深度均不应小于 1000mm,且填充材料应与变形缝两侧墙体有效结合。 4建筑热桥部位均应进行保温处理,以保证热桥部位的内 表面温度不低于冬李室内空气设计温湿度条件下的露点温度
4.3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4.3.1当居住建筑的体形系数不大于本标准第4.1.3条规定的限值,窗墙面积比不大于本标准4.1.4条规定的限值,且围护结构各部位热工性能参数均符合本标准第4.2.1条、第4.2.2条规定的限值时,可直接判定该设计建筑物的耗热量指标符合本标准。4.3.2条的规定。当体形系数、窗墙面积比及4.2.1条中围护结构各部位热工性能参数中有任意一条不满足本标准规定的限值时:应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4.3.2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应以建筑物耗热量指标为判据。居住建筑的建筑物耗热量指标不应大于表4.3.2规定的限值。表4.3.2辽宁省主要城镇居住建筑的建筑物耗热量指标限值气候建筑物耗热量指标9H(W/m)城镇区属3层(4~8)层≥9层抚顺、抚顺县、清原、新宾、铁岭、铁岭县、西丰、铁法、开原、昌图、17. 415.014. 1康平本溪、本溪县、桓仁15.213. 112.2沈阳、新民、法库、辽阳、辽阳县、I (C)15. 113. 112.1灯塔阜新、阜新县、彰武、北镇、黑山、15.013. 012.1义县、北票、建平、建昌、凌源、喀左鞍山、海城、凤城、宽甸、岫岩、盘14.812.711. 9锦、盘山、台安营口、大石桥、盖州16.114.213. 2朝阳、朝阳县16.114. 113. 1II (A)锦州、葫芦岛、凌海、绥中、兴城15.513.612.7丹东、东港、庄河15.213.412.4大连、长海、瓦房店13. 111. 310.215
物耗热量指标应按下列公式计
式中:qH 建筑物单位建筑面积的耗热量指标(W/m); qHT 折合到单位建筑面积上单位时间内通过建筑围护 结构的传热量(W/m); qINF 折合到单位建筑面积上单位时间内建筑物空气换 气耗热量(W/m?); qH 折合到单位建筑面积上单位时间内建筑物内部得 热量,取3.8W/m。
4.3.4折合到单位建筑面积上单位时间内通过建筑围护结构的 传热量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4.3.4折合到单位建筑面积上单位时间内通过建筑围护结构的
QHT=HA+QHW+QHd+Hme+QH
式中:qH 折合到单位建筑面积上单位时间内通过外墙的传 热量(W/m); qHw 折合到单位建筑面积上单位时间内通过屋面的传 热量(W/m?); qHd 折合到单位建筑面积上单位时间内通过地面和地 板的传热量(W/m?); qHnc 折合到单位建筑面积上单位时间内通过外窗(门) 的传热量(W/m?); qHy 折合到单位建筑面积上单位时间内通过非供暖封 闭阳台的传热量(W/m)。
4.3.5折合到单位建筑面积上单位时间内通过外墙的传热量应 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Ha 折合到单位建筑面积上单位时间内通过外墙的传 热量(W/m); t一 室内计算温度,取18℃;当外墙内侧为不供暖楼 梯间、封闭外廊和其他与室外接触的不供暖空间
时,取12℃; te 供暖期室外平均温度(℃),根据本标准第3.0.3 条中的表3.0.3确定; Eqi 外墙传热系数的修正系数,根据本标准附录F中 的表F.0.1确定; Kmai 外墙平均传热系数[W/(m·K)],根据本标准 附录B的规定计算确定; Fi 外墙的面积(m),根据本标准附录G的规定计 算确定; A 建筑面积(m),根据本标准附录G的规定计算 确定。
4.3.6折合到单位建筑面积上单位时间内通过屋面的传热量应 按下列公式计算:
中:qHW 折合到单位建筑面积上单位时间内通过屋面的传 热量(W/m?); Ewi 屋面传热系数的修正系数,根据本标准附录F中 的表F.0.1确定; Kwi 屋面传热系数[W/(m·K)]; Fwi 屋面的面积(m),根据本标准附录G的规定计 算确定。 3.7折合到单位建筑面积上单位时间内通过地面和地板的传 量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4.3.7折合到单位建筑面积上单位时间内通过地面和地板的传 热量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折合到单位建筑面积上单位时间内通过地面和地 板的传热量(W/m); 地面和地板的传热系数LW/(m·K)],地面的 传热系数根据本标准附录C中的表C.0.3确定
地板的传热系数按主断面的构造计算确定,当地 板为与室外空气直接接触的架空或外挑楼板时, 外表面换热阻R取0.04(m:K)/W,当地板为 一般不供暖地下室楼板时,R.取0.06(m: K)/W; te一一当为地面及直接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 时,取供暖期室外平均温度(℃);当为一般不供 暖地下室顶板时,取5℃; F一一地面和地板的面积(m),根据本标准附录G的 规定计算确定。
4.3.8折合到单位建筑面积上单位时间内通过外窗
.8折合到单位建筑面积上单位时间内通过外窗(门)的 量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Cmi = 0. 87 X 0. 70 X SC
4.3.9折合到单位建筑面积上单位时间内通过非供日
的传热量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Cmei = (0. 87 X SCw) X (0. 87 X 0. 70 XSCN)
中:qHy 折合到单位建筑面积上单位时间内通过非供暖封 闭阳台的传热量(W/m): Kmci 分隔封闭阳台和室内的墙、窗(门)的平均传热 系数LW/(m?.K); Famci 分隔封闭阳台和室内的墙、窗(门)的面积 (m2); Si 阳台的温差修正系数,根据本标准附录F中的表 F.0.2确定; Ityi 封闭阳台外表面供暖期平均太阳辐射热(W/m), 根据本标准附录E中的表E.0.1确定; Fmci 分隔封闭阳台和室内的窗(门)的面积; Cmci 分隔封闭阳台和室内的窗(门)的太阳辐射修正 系数; SCw 外侧窗的综合遮阳系数,按本标准附录D中的 D.0.3条的规定计算; SCN 内侧窗的综合遮阳系数,按本标准附录D中的 D.0.3条的规定计算。
4.3.10折合到单位建
量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可以简化为下列公式: 楼梯间及外廊不供暖时:
可以简化为下列公式:
0.66Vc qINF=Pk An
2楼梯间及外廊供暖时:
0.656Va qINF= Pk A.
武中:qINF 折合到单位建筑面积上单位时间内建筑物空气换 气耗热量(W/m); Cp 空气的比热容,取0.28Wh/(kg·K); ? 空气的密度(kg/m),取供暖期室外平均温度te 下的值; 换气次数,取0.5h一; 换气体积(m3),根据本标准附录G的规定计算 确定; 6 空气换气耗热量系数(W/m),根据本标准表 3.0.3确定; Vo 建筑体积(m3),根据本标准附录G的规定计算 确定; 空气换气耗热量修正系数,根据表4.3.10的规定 确定。
3.10空气换气耗热量修正系数
5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节能设计
5.1.1供暖系统和集中空气调节系统的施工图设计,必 一个房间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以合理硕 容量和管道规格
5.1.1供暖系统和集中空气调节系统的施工图设计,必须对每
择,可根据资源情况、环境保护、能源效率及用户对供暖票 承受的能力等综合因素,经技术经济分析比较确定。应积机 余热、废热及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在条件具备时 源热泵技术,提高一次能源利用效率。
5.1.3居住建筑集中供暖热源形式选择,应符合以下原
1以热电厂和区域锅炉房为主要热源;在城市集中供热范 围内时,应优先采用城市热网提供的热源。 2技术经济合理的情况下,宜采用热、电联供系统。 3在工厂区附近时,应优先利用工业余热和废热。 4有条件时应积极利用可再生能源及清洁能源供暖。当采 用可再生能源受到气候等因素的影响无法保证时,应设置辅助 热源。 5集中锅炉房的供热规模应根据燃料确定。采用燃气时 供热规模不宜过大;采用燃煤时,供热规模不宜过小。 5.1.4居住建筑的集中供暖系统,应按热水连续供暖进行设计 5.1.5居住区内的配套公共建筑供暖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5.1.5居住区内的配套公共建筑供暖系统设计应符合下
1供暖系统形式可根据其使用性质、供热要求经技术 较确定。 2公共建筑的供暖系统应与居住建筑分开,并应具备人 制和计量的条件
3用热规律不同的执用户,在供暖系统中宜实行分时分区 调节控制。 5.1.6当居住建筑采用电供暖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当地电力充足和供电政策支持。 2建筑所在地无法利用其他形式的能源。 3采用电蓄热方式供暖,并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4由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供暖,以电加热作为补充, 并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5.1.7集中供暖和集中空调系统,必须设置热计量装置,并满 足下列规定 1热源和换热机房应设置热量计量装置,居住建筑应以楼 为对象设置热量表。 2当热量结算点为楼栋或者换热机房设置的热量表时,分 卢热计量应采用用户热分摊的方法确定。在同一个热量结算点 内,用户分摊方式应统一,仪表的种类和型号应一致。 3当热量结算点为每户安装的户用热量表时,可直接进行 分户热计量。 4居住建筑的公共部分应单独设置热计量装置。 5热量表应具备数据通信和远传功能 6热计量(热分摊)装置的设置应按现行国家行业标准 《供热计量技术规程》JGJ173和相关辽宁省地方标准执行。 5.1.8居住建筑室内主要供暖和空调设施应设置室温自动调控装置 5.1.9热水供暖管道的材质和壁厚:应根据其工作温度、工作 压力、使用寿命、安装方式及环保性能等因素,经分析和技术经 济比较后确定,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 5.1.10集中供热系统应有可靠的水质保证措施。
3用热规律不同的热用户,在供暖系统中宜实行分时分区 调节控制。
5.2热源、热力站及热力网
5.2.1当地没有热电联产、工业余热和废热可资利用,应建设 以集中锅炉房为热源的供暖系统
工况下热效率目标值和限定值
:1以水煤浆为燃料的锅炉热效率指标,限定值应达到锅炉设计热效率,目标 值按照表中热效率目标值执行: 2 以轻油、重油以外的液体燃料为燃料的锅炉热效率指标,限定值应当达到 锅炉设计热效率,目标值按照表中液体燃料热效率目标值执行; 3 以天然气以外的气体燃料为燃料的锅炉热效率指标,限定值应当达到锅炉 设计热效率,目标值按照表中天然气热效率目标值执行
热锅炉产品额定工况下热效率和电
烧机的锅炉宜按中压供气设计。燃用液化石油气供气压力较高 般为30kPa~100kPa。当缺少锅炉设计数据时建筑技术交底,可参照表
表5.2.4燃烧器的额定供气压力(表压kPa)
5.2.5锅炉房的总装机容量QB,应按下列公式确定
锅炉房的总装机容量QB,应按下列公式确定:
式中:QB 锅炉房的总装机容量(W); Q 锅炉负担的供暖设计热负荷(W); 室外管网输送效率,一般取0.93。 5.2.6 独立建设的燃煤集中锅炉房中,锅炉的容量和台数应按 下列原则合理配置: 1单台锅炉的容量不应小于14MW。 2 燃煤锅炉房的锅炉台数,宜采用2~3台,不应多于 5台。 3在低于设计运行负荷条件下多台锅炉联合运行时,单台 锅炉的运行负荷不应低于额定负荷的60%。
式中:QB 锅炉房的总装机容量(W); Qo 锅炉负担的供暖设计热负荷(W): 1 室外管网输送效率,一般取0.93。
5.2.7燃气锅炉房的设计不锈钢标准,应符合下列规
....- 相关专题: 地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