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第一篇 建筑设计.pdf
- 文档部分内容预览:
3.0.3居住建筑通过采用增强建筑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和提高采暖、空调设备能效比 的节能措施,在保证相同的室内热环境指标的前提下,与未采取节能措施前相比,采暖、空 调能耗应节约50%。 4.0.3条式建筑物的体形系数不应超过0.35,点式建筑物的体形系数不应超过0.40。 4.0.4外窗(包括阳台门的透明部分)的面积不应过大。不同朝向、不同窗墙面积比的 外窗,其传热系数应符合表4.0.4的规定
不同朝向、不同窗墙面积比的外窗传热系数
4.0.7建筑物1~6层的外窗及阳台门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外窗 空气渗透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GB7107规定的Ⅲ级;7层及7层以上的外窗及阳台门的气 密性等级,不应低于该标准规定的Ⅱ级。 4.0.8围护结构各部分的传热系数和热情性指标应符合表4.0.8的规定。其中外墙的传 热系数应考虑结构性冷桥的影响,取平均传热系数,其计算方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核电厂标准规范范本部分的传热系数K[W/(m.K)]和热情性指
当屋顶和外墙的K值满足要求,但D值不满足要求时,应按照《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 93第5.1.1条来验算隔热设计要求,
5.0.5计算出的每栋建筑的采暖年耗电量和空调年耗电量之和,不应超过表5.0.5 日数列出的采暖年耗电量和按空 日数列出的空调年耗电量限值之和。
建筑物节能综合指标的限值
6.0.2居住建筑当采用集中采暖、空调时,应设计分室(户)温度控制及分户热(冷) 量计量设施。采暖系统其他节能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 主建筑部分)》JGJ26中的有关规定。集中空调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旅游旅馆建筑 热工与空气调节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中的有关规定。
民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J133
2.2.1图书馆建筑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2.2.1的规定。
图书馆建筑照明的照度标准值
4.3.3照度标准不应低于表4.3.3的规定。
4.3.3照度标准不应低于表4.3.3的规定。
主要房间平均照度标准(1x)
7.2.2学校用房工作面或地面的平均照度不应低于表7.2.2的规定,其照度均匀度不应 低于0.7。 7.2.3教室黑板应设黑板灯。其垂直照度的平均值不应低于2001x。黑板面上的照度均 匀度不应低王0.7
7.2.2学校用房工作面或地面的平均照度不应低于表7.2.2的规定,其照度均匀度 0.7。 7.2.3教室黑板应设黑板灯。其垂直照度的平均值不应低于2001x。黑板面上的照 不应低王0.7.
当确有困难时,可充许三级楼板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小于或等于85dB,但在楼板构造上应预留 可能名件
4.2.1不同房间围护结构的空气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4.2.1的规定
注:当确有困难时,可充许一般教室与教室之间的楼板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小于或等于85dB,但在楼 板构造上应预留改善的可能条件。 2产生噪声的房间系指音乐教室、舞蹈教室、琴房、健身房以及有产生噪声与振动的机械设备的房间。
5.1.1病房、诊疗室室内允许噪声级,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病房,诊疗室隔墙、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5.2.1的规定
空气声隔声标准 表5.2
注:当确有困难时,可允许病房的楼板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小于或等于85dB,但在楼板构造上应预留改 盖的可能条件
5.2.2病房与诊疗室楼板撞击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5.2.2的规定。
主:当确有困难时,可允许病房的楼板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小于或等于85dB,但在楼板构造 善的可能条件
官的允许噪声级,应符合表6.1.1的规定
6.2.2客房楼板撞击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6.2.2的规定
6.2.2客房楼板撞击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6.2.2的规定。
注:机房在客房上层,而楼板撞击隔声达不到要求时,必须对机械设备采取隔振措施。当确有困难时,可 充许客房与客房间楼板三级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小于或等于85dB,但在楼板构造上应预留改善的可 能条件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一87
3.1.4严禁将幼儿生活用房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3.6.5楼梯、扶手、栏杆和踏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并应在靠墙一侧设幼儿扶手,其高度不应大于0.60m。 二、楼梯栏杆垂直线饰间的净距不应大于0.11m。当楼梯井净宽度大于0.20m时,必须 采取安全措施。 三、楼梯踏步的高度不应大于0.15m,宽度不应小于0.26m。 四、在严寒、寒冷地区设置的室外安全疏散楼梯,应有防滑措施。 3.6.6活动室、寝室、音体活动室应设双扇平开门,其宽度不应小于1.20m。疏散通道 中不应使用转门、弹簧门和推拉门。 3.7.2严寒、寒冷地区主体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应设挡风门斗,其双层门中心距离不应小 于1.6m。幼儿经常出入的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距地0.60~1.20m高度内,不应装易碎玻璃。 四、不应设置门坎和弹簧门。 3.7.4阳台、屋顶平台的护栏净高不应小于1.20m,内侧不应设有支撑。 3.7.5幼儿经常接触的1.30m以下的室外墙面不应粗糙,室内墙角、窗台、暖气罩、窗 口竖边等棱角部位必须做成小圆角。 《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一86 2.1.1学校校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三、学校主要教学用房的外墙面与铁路的距离不应小于300m;与机动车流量超过每小时 270辆的道路同侧路边的距离不应小于80m,当小于80m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 五、校区内不得有架空高压输电线穿过。 3.3.7化学实验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四、实验室内应设置一个事故急救冲洗水嘴。 5.3.2教学用房窗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二、教室、实验室靠外廊、单内廊一侧应设窗。但距地面2000mm范围内,窗开启后不应 影响教室使用、走廊宽度和通行安全。 五、二层以上的教学楼向外开启的窗,应考虑擦玻璃方便与安全措施。 6.3.5室内楼梯栏杆(或栏板)的高度不应小于900mm。室外楼梯及水平栏杆(或栏板) 的高度不应小于1100mm。 楼梯不应采用易于攀登的花格栏杆。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67一89 3.1.3六层及六层以上办公建筑应设电梯。建筑高度超过75m的办公建筑电梯应分区或 分层使用。 3.1.7走道
简结构的回廊式走道净宽最小值同单面布房走道
二、走道地面有高差时,当高差不足二级踏步时,不得设置台阶,应设
道地面有高差时,当高差不足二级踏步时,不得设置台阶,应设坡道
《科学实验建筑设计规范》JGJ91一83
3.1.5基地应避开噪声、振动、电磁干扰和其他污染源,或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对科 学实验工作自身产生的上述危害,亦应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止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3.2.6使用有放射性、爆炸性、毒害性和污染性物质的独立建筑物或构筑物,在总平面 中的位置应符合有关安全、防护、疏散、环境保护等规定。
《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JGJ41一87
3.1.3文化馆设置儿童、老年人专用的活动房间时,应布置在当地最佳朝向和出入安全 方便的地方,并分别设有适于儿童和老年人使用的卫生间
《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2一9
3.1.6锅炉房、冷却塔等不宜设在客房楼内,如必须设在客房楼内时,应自成一区,并 应采取防火、隔声、减震等措施。 3.2.3卫生间。 四、卫生间不应设在餐厅、厨房、食品贮藏、变配电室等有严格卫生要求或防潮要求用 房的直接上层。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一88 3.1.6营业部分的公用楼梯、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室内楼梯的每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40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6m,踏步宽度不应小 于0.28m; 二、室外台阶的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5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30m; 3.1.11设系统空调或采暖的商店营业厅的建筑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四、营业厅与空气处理室之间的隔墙应为防火兼隔声构造,并不得直接开门相通。 3.2.10联营商场内连续排列店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二、饮食店的灶台不宜面向公共通道,并应有良好排烟通风设施; 四、各店铺的隔墙,吊顶等的饰面材料和构造不得降低商场建筑物的耐火等级规定,并 不得任意添加设计规定以外的超载物。 3.3.3食品类商店仓储部分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根据商品不同保存条件和商品之间存在串味、污染的影响,应分设库房或在库内采 取有效隔离措施; 二、各种用房地面、墙裙等均应为可冲洗的面层,并严禁采用有毒和起化学反应的涂料。
3.1.6锅炉房、冷却塔等不宜设在客房楼内,如必须设在客房楼内时,应自成一区,并 应采取防火、隔声、减震等措施。 3.2.3卫生间。 四、卫生间不应设在餐厅、厨房、食品贮藏、变配电室等有严格卫生要求或防潮要求用 房的直接上层。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8:
《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64—8
2.0.2饮食建筑严禁建于产生有害、有毒物质的工业企业防护地段内;与有碍公共卫生 的污染源应保持一定距离,并须符合当地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规定。 2.0.4在总平面布置上,应防止厨房(或饮食制作间)的油烟、气味、噪声及废弃物等 对邻近建筑物的影响。 3.2.7就餐者专用的洗手设施和厕所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二级餐馆及一级饮食店应设洗手间和厕所,三级餐馆应设专用厕所,厕所应男 女分设,三级餐馆的餐厅及二级饮食店饮食厅内应设洗手池;一、二级食堂餐厅内应设洗手
池和洗碗池; 四、厕所应采用水冲式。 3.3.3厨房与饮食制作间应按原料处理、主食加工、副食加工、备餐、食具洗存等工艺 流程合理布置,严格做到原料与成品分开,生食与熟食分隔加工和存放,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副食粗加工宜分设肉禽、水产的工作台和清洗池,粗加工后的原料送入细加工间避 免反流。遗留的废弃物应妥善处理; 二、冷荤成品应在单间内进行拼配,在其入口处应设有洗手设施的前室; 三、冷食制作间的人口处应设有通过式消毒设施; 四、垂直运输的食梯应生、熟分设。 《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38一99 3.1.4图书馆宜独立建造。当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必须满足图书馆的使用功能和环境要 求,并自成一区,单独设置出入口。 4.1.8电梯并道及产生噪声的设备机房,不宜与阅览室毗,并应采取消声、隔声及减 振措施,减少其对整个馆区的影响。 4.2.9书库内工作人员专用楼梯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0.80m,坡度不应大于45°,并应 采取防滑措施。 4.5.5300座位以上规模的报告厅应与阅览区隔离,独立设置。 《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25一2000 4.2.10档案库每开间的窗洞面积与外墙面积比不应大于1:10,档案库不得采用跨层或 跨间的通长窗。 5.7.1档案馆的外门及首层外窗均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设施。 《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JGJ124一99 3.0.2设有火化间的殡仪馆宜建在当地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并应有利于排水和空气 扩散。 5.3.2悼念厅的出入口应设方便轮椅通行的坡道。 5.5.6骨灰寄存用房应有通风换气设施。 6.1.1殡仪区中的遗体停放、消毒、防腐、整容、解剖和更衣等用房均应进行卫生防护。 6.1.3消毒室、防腐室、整容室和解剖室应单独为工作人员设自动消毒装置
池和洗碗池; 四、厕所应采用水冲式。 3.3.3厨房与饮食制作间应按原料处理、主食加工、副食加工、备餐、食具洗存等工艺 流程合理布置,严格做到原料与成品分开,生食与熟食分隔加工和存放,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副食粗加工宜分设肉禽、水产的工作台和清洗池,粗加工后的原料送入细加工间避 免反流。遗留的废弃物应妥善处理; 二、冷荤成品应在单间内进行拼配,在其入口处应设有洗手设施的前室; 三、冷食制作间的人口处应设有通过式消毒设施; 四、垂直运输的食梯应生、熟分设。
《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38一99
《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25一2000
6.1.7火化区内应设置集中处理火化问废弃物的专用设施。 6.2.5骨灰寄存区中的祭悼场所应设封闭的废弃物堆放装置。 6.2.6设封闭的废弃物堆放装置。
6.2.5骨灰寄存区中的祭悼场所应设封闭的废弃物堆放装置。 6.2.6设封闭的废弃物堆放装置。 《汽车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J60一99 3.2.2汽车进站口、出站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二级汽车站进站口、出站口应分别独立设置,出站口宽度均不应小于4mm; 2汽车进站口、出站口与旅客主要出入口应设不小于5m的安全距离,并应有隔离措施 3汽车进站口、出站口距公园、学校、托幼建筑及人员密集场所的主要出入口距离不应 小于20m; 4汽车进站口、出站口应保证驾驶员行车安全视距。 《港口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J86一92 2.2.5客运站的站前广场、站房和客运码头应配套设置。站前广场、站房和客运码头应 布置在沿江或沿海城市道路的同一侧。 4.0.3客、车滚装船码头应设置安全、方便的旅客和车辆上、下船设施。在码头附近 设置乘船车辆的专用停车场。停车场的停车规模,不应小于同时发船所载车辆数的一倍。 5.1.4站房应设置保障旅客安全和方便的上下船廊道,且应设置方便残疾人使用的相应 设施。 5.6.3出境和入境用房的布置,必须避免联检前的旅客及行包与联检后的旅客及行包接 触混杂。
《汽车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J60一9
《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规范》GB50226一9
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一
3.2.1.4库址内车行道与人行道应严格分离,消防车道必须畅通。 3.2.8汽车库库址的车辆出入口,距离城市道路的规划红线不应小于7.5m,并在距
口边线内2m处作视点的120°范围内至边线外7.5m以上不应有遮挡视线障碍物。 4.1.6汽车库内坡道严禁将宽的单车道兼作双车道。 4.2.13地下汽车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并不应设有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间或存放 的库房。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49—88
2.2.2医院出入口不应少于二处,人员出入口不应兼作户体和废弃物出口。 2.2.4太平间、病理解剖室、楚毁炉应设于医院隐蔽处,并应与主体建筑有适当隔离。 户体运送路线应避免与出入院路线交叉。 3.1.4电梯 一、四层及四层以上的门诊楼或病房楼应设电梯,且不得少于二台; 当病房楼高度超过24m时,应设污物梯。 3.1.6三层及三层以下无电梯的病房楼以及观察室与抢救室不在同一层又无电梯的急诊 部,均应设置坡道,其坡度不宜大于1/10,并应有防滑措施。 3.1.14厕所 三、厕所应设前室,并应设非手动开关的洗手盆。 3.4.11儿科病房 五、儿童用房的窗和散热片应有安全防护措施。 3.5.120床以上的一般传染病房,或兼收烈性传染病者,必须单独建造病房,并与周 围的建筑保持一定距离。 3.5.3传染病病房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平面应严格按照清洁区、半清洁区和污染区布置。 二、应设单独出入口和入院处理处。 三、需分别隔离的病种,应设单独通往室外的专用通道。 四、每间病房不得超过4床。两床之间的净距不得小于1.10m。 五、完全隔离房应设缓冲前室;盟洗、浴厕应附设于病房之内;并应有单独对外出口。 3.7.3放射科防护对诊断室、治疗室的墙身、楼地面、门窗、防护屏障、洞口、嵌入体 和缝隙等所采用的材料厚度、构造均应按设备要求和防护专门规定有安全可靠的防护措施。 3.8.2核医学科的实验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分装、标记和洗涤室,应相互贴邻布置,并应联系便捷。 二、计量室不应与高、中活性实验室贴邻
三、高、中活性实验室应设通风柜,通风柜的位置应有利于组织实验室的气流不受扩散 污染。 3.8.4核医学科防护三、照相机室应设专用候诊处;其面积应使候诊者相互间保持1m 的距离。 3.17.1营养厨房严禁设在有传染病科的病房楼内。 3.17.4焚毁炉应有消烟除尘的措施。
3.1.2疗养院建筑超过四层应设置电梯。 3.1.5疗养院主要建筑物的坡道、出入口、走道应满足使用轮椅者的要求。 3.2.1疗养院疗养员活动室必须光线充足,朝向和通风良好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一1999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
3.1.1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 3.3.2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 3.3.3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 3.4.3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的上层。并均应有 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3.6.2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其 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3.6.3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m。 3.7.2阳台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 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3.7.3低层、多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的阳台栏杆 净高不应低于1.10m。 3.9.1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 4.1.2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 不应小于1m。 4.1.3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 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 0.175m。扶手高度不应小于
.90m。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楼梯栏杆垂直杆件 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 4.1.5楼梯井净宽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4.1.6七层及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以上的住宅必 须设置电梯。 注:1底层作为商店或其他用房的多层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 面高度超过16m时必须设置电梯。 2底层做架空层或贮存空间的多层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 面高度超过16m时必须设置电梯。 3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住宅时,跃层部分不计层数。其顶层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 筑物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超过16m时,可不设电梯。
5.90ml。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入于0.50m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l。楼梯栏杆垂直杆件 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 4.1.5楼梯井净宽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4.1.6七层及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以上的住宅必 须设置电梯。 注:1底层作为商店或其他用房的多层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 面高度超过16m时必须设置电梯。 2底层做架空层或贮存空间的多层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 面高度超过16m时必须设置电梯。 3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住宅时,跃层部分不计层数。其顶层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 筑物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超过16m时,可不设电梯。 4住宅中间层有直通室外地面的出入口并具有消防通道时,其层数可由中间层起计算 4.2.1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栏杆净高,低层、多层住宅不应低于1.05m, 中高层,高层住宅不应低于1.10m,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 0.11m。 4.2.3住宅的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敬楼梯平台的下部时,应采取设置雨罩等 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 4.2.5设置电梯的住宅公共出入口,当有高差时,应设轮椅坡道和扶手。 4.4.1住宅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内。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对采光、通风、日照、防 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 4.5.1住宅建筑内严禁布置存放和使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物品的商店、车间和仓库 并不应布置产生噪声、振动和污染环境卫生的商店、车间和娱乐设施。 4.5.4住宅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开布置。
4.2.1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栏杆净高,低层、多层住宅不应低于1.05m, 中高层,高层住宅不应低于1.10m,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 0.11m。 4.2.3住宅的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敬楼梯平台的下部时,应采取设置雨罩等 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 4.2.5设置电梯的住宅公共出入口,当有高差时,应设轮椅坡道和扶手。 4.4.1住宅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内。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对采光、通风、日照、防 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 4.5.1住宅建筑内严禁布置存放和使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物品的商店、车间和仓库 并不应布置产生噪声、振动和污染环境卫生的商店、车间和娱乐设施。 4.5.4住宅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开布置,
《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81
3.2.5居室不应布置在地下室。
3.5.3宿舍最高居住层的楼地面距人口层地面的高度大于20m时,应设电梯
3.5.3宿舍最高居住层的楼地面距人口层地面的高度大于20m时,应设
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2一99
4.3.1老年人居住建筑过了应具备轮椅、担架回旋条件,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户室内 门厅部位应具备设置更衣、换鞋用橱柜和椅凳的空间。 2户室内面对走道的门与门、门与邻墙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50m,应保证轮椅回旋 和门扇开启空间。 3户室内通过式走道净宽不应小于1.20m。 4.3.3老年人出入经由的过厅、走道、房间不得设门坎。 4.5.1老年人居住建筑的起居室。卧室,老年人公共建筑中的疗养室、病房,应有良好 朝向、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4.8.4供老人活动的屋顶平台或屋顶花园,其屋顶女儿墙护栏高度不应小于1.10m;出 平台的屋顶突出物,其高度不应小于0.60m。 5.0.8老年人专用厨房应设燃气泄漏报警装置。 5.0.9电源开关应选用宽板防漏电式按键开关。 5.0.11老人院床头应设呼叫对讲系统、床头照明灯和安全电源插座。
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程》JGJ
注:县级及县级以上的政府机关与司法部门电力弱电技术、方案,必须设无障碍专用厕所
6.1.1居住区道路进行无障碍设计应包括以下范围 1居住区路的人行道(居住区级); 2小区路的人行道(小区级); 3组团路的人行道(组团级); 4宅间小路的人行道。
6.2.1居住区公共绿地进行无障碍设计应包括以下范围: 1居住区公园(居住区级); 2小游园(小区级); 3组团绿地(组团级); 4儿童活动场。 7.1.2公共建筑与高层、中高层居住建筑人口设台阶时,必须设轮椅坡道和扶手。 7.1.3建筑入口轮椅通行平台最小宽度应符合表7.1.3的规定。
7.1.2公共建筑与高层、中高层居住建筑人口设台阶时,必须设轮椅坡道和扶手。 7.1.3建筑入口轮椅通行平台最小宽度应符合表7.1.3的规定,
7.2.5坡道在不同坡度的情况下,坡道高度和水平长度应符合表7.2.5的规定。 坡道高度和水平长度 表7.2.5
7.3.1乘轮椅者通行的走道和通路最小宽度应符合表7.3.1的规定。 轮椅通行最小宽度
7.4.1供残疾人使用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用自动门,也可采用推拉门,折叠门或平开门,不应采用力度大的弹簧门
2在旋转门一侧应另设残疾人使用的门; 3轮椅通行门的净宽应符合表7.4.1的规定
4乘轮椅者开后的推拉!和平开!,在!门把手一侧则的墙面,应留有不小于0.5m的墙面宽 度; 5乘轮椅者开启的门扇,应安装视线观察玻璃、横执把手和关门拉手,在门扇的下方应 安装高0.35m的护门板; 6门扇在一只手操纵下应易于开启,门槛高度及门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大于15mm,并应以 斜面过渡。 7.7.1在公共建筑中配备电梯时排水标准规范范本,必须设无障碍电梯。 7.8.1公共厕所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应符合表7.8.1的规定。
....- 相关专题: 建筑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