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第二篇 建筑防火.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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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1.5建筑高度不超过24.0m,藏书量超过10万册但不超过100万的图书馆、书库,耐 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6.1.6建筑高度不超过24.0m,建筑层数不超过三层,藏书量不超过10万册的图书馆 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但其书库和开架阅览室部分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 《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JGJ41一87 4.0.2文化馆的建筑耐火等级对于高层建筑不应低于二级,对于多层建筑不应低于三级 《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GJ58一88 7.1.2任何等级电影院的放映室均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 《汽车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J60一99 5.1.2公路汽车客运站的耐火等级,一、二、三级站不应低于二级,四级站不应低于三 级。 《港口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J86一92 6.0.2各级港口客运站的站房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 《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JGJ124一99 7.1.1殡仪馆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规范》GB50226一95 8.1.1各型铁路旅客车站的站房、站台雨蓬及地道、大桥的耐火等绷均不应低于二级。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一2001 3.0.1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轻危险级 2中危险级 I级 Ⅱ级 3严重危险级

    4.2.6下列场所应采用设置快速响应早期抑制喷头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货品堆积高度等于或大于4.5m的仓库危险级I级、Ⅱ级仓库; 2货品堆积高度等于或大于3.5m的仓库危险级Ⅲ级仓库; 3储存发泡类塑料与橡胶的仓库危险级Ⅲ级仓库。

    .2.9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有下列组件、

    1应设有酒水喷头,水流指示器、报警阀组、压力开关等组件和末端试水装置出口标准,以 及管道、供水设施; 3应设有泄水阀(或泄水口)排气阀(或排气口)和排污口; 4干式系统和预作用系统的配水管道应设快速排气阀。有压充气管道的快速排气阀 入口前应设电动阀。 4.2.10防护冷却水幕应直接将水喷向被保护对象;防火分隔水幕不宜用于尺寸超过 15m(宽)×8m(高)的开口(舞台口除外)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一87 (2001年局部修订)

    2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5.4.1总蒸发量不超过6t、单台蒸发量不超过2t的锅炉,总额定容量不超过1260kVA、 单台额定容量不超过630kVA的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以及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 开关等,可贴邻民用建筑(除观众厅、教室等人员密集的房间和病房外)布置,但必须采用 防火墙隔开。 上述房间不宜布置在主体建筑内。如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时,应采取下列防火措施: 一、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的场所的上面、下面或贴邻,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 不低于3.00h的隔墙(包括变压器室之间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当必须 开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 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的隔墙,应设防火墙。 二、锅炉房、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靠外墙的部位,并应在外墙上开门。首层外墙开口 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0m的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1.20m的窗间墙。 三、变压器下面应有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多油开关、高压电容器室均 应设有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5.4.2存放和使用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严禁附设在民用建筑内。 住宅建筑的底层如设有商业服务网点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隔墙和耐火极 限不低于1.00h的难燃烧体楼板与住宅分隔开。 商业服务网点的安全出口必须与住宅部分隔开。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一95(2001年局部修订

    4.1.2燃油、燃气的锅炉,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 关等宜设置在高层建筑外的专用房内。 除液化石油气作燃料的锅炉外,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高丢建筑或裙房内时 其锅炉的总蒸发量不应超过6.0t/h,且单台锅炉 蒸发量不应超过2.0t/h;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总容量不应超过1260kVA,单台容量不 立超过630kVA,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4.1.2.1 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采用无门窗洞口的耐火

    极限不低于2.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当必须开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 4.1.2.2锅炉房、变压器室,应布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并应设直接对外的 安全出口。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不燃烧体的防火挑檐。 4.1.2.3变压器下面应设有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变压器、多油开关室 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4.1.2.4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 4.1.3柴油发电机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4.1.3.1柴油发电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 开。 4.1.3.2柴油发电机房内应设置储油间,其总储存量不应超过8.0h的需要量,储油间应 采用防火墙与发电机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 4.1.3.3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 4.1.5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在首层或二、三 层;当必须设在其他楼层时,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4.1.5.2一个厅、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4.1.5.3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1.5.4幕布和窗帘应采用经阻燃处理的织物。 4.1.5A高层建筑内的歌舞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 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 艺场所(以下简称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宜靠外墙设置,不应布 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和尽端,其最大容纳人数按录像厅、放映厅为1.0人/m其他场所为0.5 人/m计算,面积按厅室建筑面积计算;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隔墙和1.00h的楼 板与其他场所隔开,当墙上必须开门时应设置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当必须设置在其他楼层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4.1.5A.1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 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4.1.5A.2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00m; 4.1.5A.3一个厅、室的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当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小于50m,可设置 个出口; 4.1.5A.4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1.5A.5应设置防烟、排烟设施,并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

    4.1.5A.6疏散走道和其他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应设置发光疏散指示 标志。 4.1.5B地下商店应符合下列规定: 4.1.5B.1营业厅不宜设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 4.1.5B.2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 4.1.5B.3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1.5B.4当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且防火墙上不得 开设门窗洞口; 4.1.5B.5应设防烟、排烟设施,并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 4.1.5B.6疏散走道和其他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面上,应设置发光疏散指 示标志。 4.1.6托儿所、幼儿园、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设置在高层建筑内,当必须设置在 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二、三层,井应设置单独出入口。 4.1.7高层建筑的底边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不应 布置高度大于5.0m、进深大于4.0m的裙房,且在此范围内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 楼梯间的出口。 4.1.10高层建筑使用丙类液体作燃料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4.1.10.2中间罐的容积不应于1.0m°,并应设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单独房间内 该房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4.1.11当高层建筑采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作燃料时,应设集中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并应符 合下列规定: 4.1.11.2总储量超过1.0m、而不超过3.0m的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应独立建造,且与 高层建筑和裙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 4.1.11.3在总进气管道、总出气管道上应设有紧急事故自动切断阀。 4.1.11.4应设有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

    4.1.5A.6疏散走道和其他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应设置发光疏散指示 标志。 4.1.5B地下商店应符合下列规定: 4.1.5B.1营业厅不宜设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 4.1.5B.2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 4.1.5B.3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1.5B.4当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且防火墙上不得 开设门窗洞口; 4.1.5B.5应设防烟、排烟设施,并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 4.1.5B.6疏散走道和其他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面上应设置发光疏散指 示标志。 4.1.6托儿所、幼儿园、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设置在高层建筑内,当必须设置在 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二、三层,井应设置单独出入口。 4.1.7高层建筑的底边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不应 布置高度大于5.0m、进深大于4.0m的裙房,且在此范围内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 楼梯间的出口。 4.1.10高层建筑使用丙类液体作燃料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4.1.10.2中间罐的容积不应大于1.0m°,并应设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单独房间内 该房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4.1.11当高层建筑采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作燃料时,应设集中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并应符 合下列规定: 4.1.11.2总储量超过1.0m、而不超过3.0m的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应独立建造,且与 高层建筑和裙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 4.1.11.3在总进气管道、总出气管道上应设有紧急事故自动切断阀。 4.1.11.4应设有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

    《汽气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一97

    4.1.1车库不应布置在易燃,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的生产装置区和贴存区内。 4.1.2汽车库不应与甲,乙类生产厂房。库房以及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组合建造 当病房楼与汽车库有完全的防火分隔时,病房楼的地下可设置汽车库。 4.1.3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应为单层。独立建造

    4.1.1车库不应布置在易燃,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的生产装置区和贴存区内。 4.1.2汽车库不应与甲,乙类生产厂房。库房以及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组合建 房楼与汽车库有完全的防火分隔时,病房楼的地下可设置汽车库。 4.1.3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应为单层。独立建造

    当停车数量不超过3辆时,可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IV类汽车库贴邻建造,但应采用防 火墙隔开。 4.1.4I类修车库应单独建造;Ⅱ、Ⅲ、IV类修车库可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物的首层或与其贴邻建造,但不得与甲、乙类生产厂房、库房、明火作业的车间或托儿所、 幼儿园、养老院、病房楼及人员密集的公共活动场所组合或贴邻建造。 4.1.6地下汽车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喷漆间,充电间、乙炔间和甲、乙类物品贴存 室。 4.1.7汽车库和修车库内不应设置汽油罐、加油机。 4.1.8停放易燃液体,液化石油气罐车的汽车库内,严禁设置地下室和地沟。 4.1.10车库区内的加油站、甲类危险物品仓库、乙炔发生器间不应布置在架空电力线的 下面。

    8.1.2铁路旅客站房严禁设置易燃。易爆及危险品的存放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一87(2001版

    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m)

    注:1两座建筑相邻较高的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2相邻的两座建筑物,较低一座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屋顶不设天窗、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 低于1h,且相邻的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小于3.5m。 3相邻的两座建筑物,较低一座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开口部位设有防火门 窗或防火卷帘和水幕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小于3.5m。 4两座建筑相邻两面的外墙为非燃烧体如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当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不 超过该外墙面积的5%,目门窗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5%

    主:1两座建筑相较高的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2相邻的两座建筑物,较低一座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屋顶不设天窗、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 低于1h,且相邻的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小于3.5m。 3相邻的两座建筑物,较低一座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开口部位设有防火门 窗或防火卷帘和水幕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小于3.5m。 4两座建筑相邻两面的外墙为非燃烧体如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当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不 超过该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5%。

    4.2.1高层建筑之间及高层建筑与其他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的 规定。

    高层建筑之间及高层建筑与其他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表 4.2.1

    注: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当外墙有突出可燃构件时,应从其突出的 部分外缘算起。

    (编者注:4.2.2条、4.2.3条、4.2.4条的情况

    4.2.5高层建筑与小型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和化学易燃物品库房 距,不应小于表4.2.5的规定

    高层建筑与小型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 和化学易燃物品库房的防火间距

    注:1储罐的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物最近的储罐外壁算起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直埋时,本表的防火距离

    建筑防火4.2.6高层医院等的液氧储罐总容量不超过3.00m时,储罐间可一面贴邻所属高层建筑外墙建造,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4.2.7高层建筑与厂(库)房、煤气调压站、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和城市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7的规定。高层建筑与厂(库房、煤气调压站等的防火间距表4.2.7防火间距(m)一类二类名 称高层建筑裙房高层建筑裙房一、二级20151513丙类厂(库)房三、四级25202015耐火等级一、 二级15101310丁、戊类厂(库)房三、 四18121510进口压力0.005~<0.1520151513煤气调压站(MPa)0.15~≤0.3025202015 进口压力0.005~<0.151513136煤气调压箱(Mpa)0.15~≤0.3020151513液化石油气气化<3045404035站、混气站30 ~ 50 5045 4540总储量(m)城市液化石油气供≤153025 2520应站瓶库≤102520 2015《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一974.2.1车库之间以及车库与除甲类物品库房外的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的规定。车库之间以及车库与除甲类物品的库房外的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表4.2.1防火间距(m)汽车库、修车库、厂房、库房、民用建筑耐火等级车库名称和耐火等级一、二级三级四级一、二级101214 汽车库、修车库三级121416停车场6810注:」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算起,如外墙有凸出的可燃物构件时,则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停车场从靠近建筑物的最近停车位置边缘算起。2高层汽车库与其他建筑物之间,汽车库,修车库与高层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规定值增加3m。3汽车库。修车库与甲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规定值增加2m。第16页

    建筑防火4.2.5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车库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甲类物品运输车的车库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与厂房、库房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表4.2.1的规定值增加2m。4.2.6车库与易燃,可燃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6的规定。车库与易燃、可燃淹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的防火间距表4.2.6防火间距(m)汽车库、修车库总贮量(m)停车场名称二级三级1 ~ 5012 1512 易燃液51 ~ 200152015 体储罐201~1000202520 1001~50002530255~ 250121512可燃液251 ~ 1000152015体储罐1001~50002025205001~25000253025≤1000121512 水槽式可燃气体储罐1001~100001520 15>100002025201 ~ 30182018液化石31 ~ 200202520油气储罐201~500253025>500304030注:1防火间距应从距车库最近的储罐外壁算起,但设有防火堤的储罐,其防火堤外侧基脚线距车库的距离不应小于10m。2计算易燃、可燃液体储罐区总贮量时,1m的易燃液体按5m的可燃液体计算。3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与车库的防火间距按本表规定值增加25%。第17页

    建筑防火4.2.8车库与甲类物品库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8的规定。车库与甲类物品库房的防火间距表4.2.8总贮量(t)防火间距(m)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名称二级三级≤51520153、4项>5202520 甲类物品库房≤1012 15121、2、5、6 项>101520154.2.9车库与可燃材料露天、半露天堆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9的规定。汽车库与可燃材料露天、半露天堆场的防火间距(m)表4.2.9总贮量(t)防火间距(m)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名称二级三级一、10~500152015稻草、麦秸、芦苇等501~1000020252010001~2000025302510~500101510棉麻、气求、化纤、百货501 ~ 10001520151001~5000202520 1000~5000686煤和焦碳> 5000810810 ~ 5000101510筒仓5001~20000152015粮食10 ~ 5000152015席穴囤5001~2000020252050~1000m3101510木材等可燃材料1001~10000m3152015第18页

    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

    6.0.2消防车道穿过建筑物的门洞时,其净高和净宽不应小于4m;门垛之间的净宽不应 小于3.5m。 6.0.8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车道。 6.0.9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3.5m,道路上空遇有管架、栈桥等障碍物时,其净高不 应小于4m。 6.0.10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回车道或面积 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供大型消防车使用的回车场面积不应小于15m×15m。 消防车道下的管道和暗沟应能承受大型消防车的压力。 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

    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其净宽和净空高度均

    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长度和建筑面积表

    注:1重要的公共建筑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商店、学校、食堂菜市场如采用一、二级耐火等 级的建筑有困难,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2建筑物的长度,系指建筑物各分段中线长度的总和。如遇有不规则的平面而有各种不同量法时,应 采用较大值。 3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增加一倍。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可 按该局部面积一倍计算。 4托儿所、幼儿园及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应独立建造。当必须设置在其他建筑内时,宜设置独 立的出入口。

    5.1.1A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放唤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 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下 简称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宜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 墙部位,不应设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当必须设置在建筑的其他楼层时,尚应符合下 列规定: 一、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 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二、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 三、应设置防烟、排烟设施。对于地下房间、无窗房间或有固定窗扇的地上房间,以及 超过20m且无自然排烟的疏散走道或有直接自然通风、但长度超过40m的疏散内走道,应设 机械排烟设施。 5.1.3地下、半地下建筑内的防火分区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 不应大于500m。 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充许建筑面积可增加到1000m。局部设置 时,增加面积应按该局部面积的一借计算。 5.1.3A地下商店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营业厅不宜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且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 诸存物品属性的商品; 二、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且建筑内部装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规定时,其营业厅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充许建筑 面积可增加到2000m。当地下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时,应采用防火墙分隔,且防火墙 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 三、应设置防烟、排烟设施。防烟、排烟设施的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工程 防火设计规范》GB50098的规定执行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一95(2001年局

    5.1.1高层建筑内应采用防火墙等划分防火分区,每个防火分区充许最大建筑面积,不 应超过表5.1.1的规定。

    注:1设有自动灭火系统的防火分区,其充许最大建筑面积可按本表增加1.0倍;当局部设 系统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2一类建筑的电信楼,其防火分区充许最大建筑面积可按本表增加50%

    5.1.3当高层建筑与其裙房之间设有防火墙等防火分隔设施时,其裙房的防火分区充许 最大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500m,当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充许最大建筑面积可 曾加1.0倍。 5.1.4高层建筑内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走廊、开楼梯、自动扶梯、传送带等开口部位 时,应按上下连通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其充许最大建筑面积之和不应超过本规范第5.1. 条的规定。 5.1.5高层建筑中庭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当超过一个防火 分区面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5.1.5.1房间与中庭回廊相通的门、窗,应设自行关闭的乙级防火门、窗。 5.1.5.2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应设乙级防火门或耐火极限大于3.0h的防火卷帘 分隔。 5.1.5.3中庭每层回廊应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1.5.4中庭每层回廊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一97 5.1.1汽车库应设防火墙划分防火分区。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 5.1.1的规定。 5.1.4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其防火分区最大充许建筑面积不应超过 500m。 5.1.5修车库防火分区最大充许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000m,当修车部位与相邻的使用有 机溶剂的清洗和喷漆工段采用防火墙分隔时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超过4000m

    汽车库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

    1开式、错层式、斜楼板式的汽车库的上下连通层面积应叠加计算,其防火分区 充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规定值增加一倍。 2室内地坪低于室外地坪面高度超过该层汽车库净高1/3且不超过净高1/2的汽车 或设在建筑物首层的汽车库的防火分区最大充许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500m。 3复式汽车库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按本表规定值减少35%

    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3899

    6.2.2图书馆基本书库、非书资料库,藏阅合一的阅览空间防火分区最大充许建筑面积 当为单层时,不应大于1500m;当为多层,建筑高度不超过24m时,不应大于1000m;当建 筑高度超过24.00m时,不应大于700m;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书库,不应大于300m。 6.2.3珍藏本书库、特藏库,应单独设置防火分区。 6.2.4采用积层书架的书库,划分防火分区时,应将书架层的面积合并计算。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49—

    4.0.3综合医院建筑的防火分区三、防火分区内的病房、产房、手术部、精密贵重医疗 装备用房等,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h的非燃烧体与其他部分隔开

    4.0.5旅馆建筑内的商店、商品展销厅、餐厅、宴会厅等火灾危险性大、安全性要 能区及用房,应独立划分防火分区或设置相应耐火极限的防火分隔,并设置必要的

    5.1.1博物馆藏品库区的防火分区面积,单层建筑不得大于1500m2,多层建筑不得大于 1000m,同一防火分区内的隔间面积不得大于500m。陈列区的防火分区面积不得大于2500m 一防火分区内的隔间面积不得大子1000m

    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JGJ124—9

    7.2.3殡仪馆内骨灰寄存用房的防火分区隔间最大充许建筑面积,当为单层时不应大于 300m;当建筑高度在24.0m以下时,每层不应大于500m;当建筑高度大于24m时,每层不 立大于300m。

    8.1.3综合型铁路旅客车站房内非铁路用房应与旅客车站用房严格划分防火分区。

    7.1.1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基础上或钢筋混凝土的框架上。 7.1.4防火墙上不应开门窗洞口,如必须开设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并应能自行关 闭。 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穿过防火墙。 7.2.1在单元式住宅中,单元之间的墙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非燃烧体,并应砌至 屋面板底部。 7.2.3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附设在居住建筑中的托儿所、幼儿园,应用耐火极限不 低于2.0h的不燃烧体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隔开,当墙上必须开门时 应设置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7.2.5三级耐火等级的下列建筑或部位的吊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25h的难燃烧 体。 一、医院、疗养院、托儿所、幼儿园; 二、三层及三层以上建筑内的楼梯间、门厅、走道。 7.2.11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固定灭火装置的设备室(如钢瓶间、泡沫液间) 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h的隔墙和1.5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隔 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一95(2001年局部

    5.2.2 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2.00m ;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

    5.1.6汽车库、修车库贴邻其他建筑物时,必须采用防火墙隔开。 设在其他建筑物内的汽车库(包括屋顶的汽车库)修车库与其他部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 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2.00h的不燃烧体楼板分隔,汽车库、修车库的外墙门、窗、 洞口的上方应设置不燃烧体的防火挑檐。外墙的上、下窗间墙高度不应小于1.2m。防火挑檐 的宽度不应小于1m,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5.1.7汽车库内设置修理车位时,停车部位与修车部位之间应设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 的不燃烧体隔墙和2.00h的不燃烧体楼板分隔

    5.1.10自动火火系统的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应采用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 约不燃烧体楼板与相邻部位分隔。 《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25一2000 6.0.5档案库内严禁设置明火设施。档案装具宜采用不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制成。 《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38一99 6.2.1图书馆基本书库、非书资料库应用防火墙与其毗邻的建筑完全隔离,防火墙的耐 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一88 4.1.4综合性建筑的商店部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50h的非燃烧体楼板与其他建筑部分隔开;商店部分的安全出口必须与其他建筑部分隔开。 《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J9124一99 7.2.4殡仪馆骨灰寄存室与毗邻的其他用房之间的隔墙应为防火墙。 《科学实验建筑设计规范》JGJ91一93 5.2.1科学实验建筑中有贵重仪器设备的实验室的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 非燃烧体。

    《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25一

    6.0.5档案库内严禁设置明火设施。档案装具宜采用不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制成。 《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38一99 6.2.1图书馆基本书库、非书资料库应用防火墙与其毗邻的建筑完全隔离,防火墙的耐 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一88 4.1.4综合性建筑的商店部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50h的非燃烧体楼板与其他建筑音 商店部分购安全出口必须与他建筑部分隔进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一95(2001年局部修订

    3.1.2除地下建筑外,无窗房间的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除A级外,应在本规 范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一级。 3.1.5消防水泵房、烟机房、固定灭火系统钢瓶间、配电室、变压器室、通风和空调机 房等,其内部所有装修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3.1.6无自然采光楼梯间、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顶棚、墙面和地面均应采用A级 装修材料。 3.1.13地上建筑的水平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门厅其顶棚装修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 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王B.级的装修材料

    3.1.15A建筑内部装修不应减少安全出口、疏散出口或疏散走道的设计疏散所需净宽度 和数量。 3.1.18当歌舞厅、卡拉0K厅(含具有卡拉0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 桑拿浴(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下简 称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四层及四层以上时,室内装修的 顶棚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级的装修材料:设置在地下一层时 室内装修的顶棚、墙面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级的装修材料。 3.2.3除第3.1.18条的规定外,当单层、多层民用建筑需做内部装修的空间内装有自动 灭火系统时,除顶棚外,其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表3.2.1规定的基础上降低 级;当同时装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顶棚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 表3.2.1规定的基础上降低一级,其他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不限制。 3.4.2地下民用建筑的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门厅,其顶棚、墙面和地面的装修材料应 采用A级装修材料。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一95(2001年局部修订

    8.1.3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排烟设施: 8.1.3.1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 8.1.3.2面积超过100m,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 8.2.2采用自然排烟的开窗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8.2.2.1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2.00m,合用前室 不应小于3.00m。 8.2.2.2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每五层内可开启外窗总面积之和不应小于2.00m。 8.2.2.3长度不超过60m的内走道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走道面积的2%。 8.2.2.4需要排烟的房间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面积的2%。 8.3.1下列部位应设置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 8.3.1.1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8.3.1.2采用自然排烟措施的防烟楼梯间,其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前室。 8.3.1.3封闭避难层(间) 8.3.3层数超过三士二层的高层建筑,其送风系统及送风量应分段设计

    8.3.4剪刀楼梯间可合用一个风道,其风量应按二个楼梯间风量计算,送风口应分别设 置。 8.3.5封闭避难层(间)的机械加压送风量应按避难层净面积每平方米不小于30m/h计 算。 8.3.7机械加压送风机的全压,除计算最不利环管道压头损失外,尚应有余压。其余压 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8.3.7.1防烟楼梯间为40Pa至50Pa。 8.3.7.2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封闭避难层(间)为25Pa至30Pa。 8.4.4排烟口应设在顶棚上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且与附近安全出口沿走道方向相邻边 缘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0m。设在顶棚上的排烟口,距可燃构件或可燃物的距离 不应小于1.0m。排烟口平时关闭,并应设置手动或自动开启装置。 8.4.9排烟管道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安装在吊顶内的排烟管道,其隔热层应采用不 燃烧材料制作,并应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150mm的距离。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一87(2001年局部修订)

    3.5火灾直动报警装置

    10.3.1建筑物的下列部位应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一、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设备室、贵重物品库房,每座 占地面积超过1000m的棉、毛、丝、麻、化纤及其织物库房,设有卤代烷,二氧化碳等固定 灭火装置的其他房间,广播、电信楼的重要机房,火灾危险性大的重要实验室; 二、图书、文物珍藏库、每座藏书超过100万册的书库,重要的档案、资料库,占地面 积超过500m或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m的卷烟库房;三、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观众厅, 有可燃物的吊顶内及其电信设备室,每层建筑面积超过3000m的百货楼、展览楼和高级旅馆 等。 注:设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的建筑,应在适当部位增设手动报警装置。 10.3.1A建筑面积大于500m的地下商店应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10.3.1B下列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一、设置在地下、半地下; 二、设置在建筑的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 10.3.2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甲类厂房和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漏报警装置

    9.4.1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除面积小于5.0m的厕所、卫生间外,均应 自动报警系统。 9.4.2除普通住宅外,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火灾 警系统: 9.4.2.1医院病房楼的病房、贵重医疗设备室、病历档案室、药品库; 9.4.2.2高级旅馆的客房和公共活动用房; 9.4.2.3商业楼、商住楼的营业厅,展览楼的展览厅; 9.4.2.4电信楼、邮政楼的重要机房和重要房间;9.4.2.5财贸金融楼的办公室, 票证库; 9.4.2.6广播电视楼的演播室、播音室、录音室、节目播出技术用房、道具布景; 9.4.2.7电力调度楼、防灾指挥调度楼等的微波机房、计算机房、控制机房、动力 9.4.2.8图书馆的阅览室、办公室、书库; 9.4.2.9档案楼的档案库、阅览室、办公室; 9.4.2.10办公楼的办公室、会议室、档案室; 9.4.2.11内走道、门厅、可燃物品库房、空调机房、配电室、自备发电机房; 9.4.2.12净高超过2.60m且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 9.4.2.13贵重设备间和火灾危险性较大的房间; 9.4.2.14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9.4.2.15电子计算机房的主机房、控制室、纸库、磁带库。 9.4.3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4.3.1财贸金融楼的办公室、营业厅、票证库; 9.4.3.2电子计算机房的主机房、控制室、纸库、磁带库; 9.4.3.3面积大于50m的可燃物品库房; 9.4.3.4面积大于500m的营业厅; 9.4.3.5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9.4.3.6性质重要或有贵重物品的房间。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一9

    9.0.7除散开式汽车库以外的I类汽车库、Ⅱ类地下汽车库和高层汽车库以及机械

    体汽车库、复式汽车库、采用升降梯作汽车疏散出口的汽车库,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6一91 5.3.1大、中型博物馆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港口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J86一92 6.0.8一、二、三级港口客运站及国际客运站的行包仓库,应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规范》GB50226一95 8.2.3特大型、大型铁路旅客车站的软席候车室、贵宾候车室、售票票据库、行包库及 记电室等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相应设置消防控制室。当综合型站房的非站房部 分设有消防控制室时,应与旅客站房分别设置。 《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25一2000 6.0.3特级、甲级档案馆的档案库、缩微用房、空调机房等房间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设 施。 《自动喷水火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一2001 6.2.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报警阀组。保护室内钢屋架等建筑构件的闭式系统,应设 虫立的报警阀组。水幕系统应设独立的报警阀组或感温雨淋阀。 6.2.5雨淋阀组的电磁阀,其入口应设过滤器。并联设置雨淋阀组的雨淋系统,其雨淋 闵控制腔的入口应设止回阀。 6.2.7连接报警阀进出口的控制阀,宜采用信号阀。当不采用信号阀时,控制阀应设锁 定阀位的锁具。 6.2.8水力警铃的工作压力不应小于0.05MPa,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在有人值班的地点附近; 2与报警阀连接的管道,其管径应为20mm,总长不宜大于20m。 6.3.1除报警阀组控制的喷头只保护不超过防火分区面积的同层场所外,每个防火分区 每个楼层均应设水流指示器。 6.3.2仓库内顶板下喷头与货架内喷头应分别设置水流指示器。 6.3.3当水流指示器入口前设置控制阀时,应采用信号阀。 6.5.1每个报警阀组控制的最不利点喷头处,应设未端试水装置,其他防火分区、楼层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一200

    6.2.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报警阀组。保护室内钢屋架等建筑构件的闭式系统,应设 独立的报警阀组。水幕系统应设独立的报警阀组或感温雨淋阀。 6.2.5雨淋阀组的电磁阀,其入口应设过滤器。并联设置雨淋阀组的雨淋系统,其雨淋 阀控制腔的入口应设止回阀。 6.2.7连接报警阀进出口的控制阀,宜采用信号阀。当不采用信号阀时,控制阀应设锁 定阀位的锁具。 6.2.8水力警铃的工作压力不应小于0.05MPa,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在有人值班的地点附近; 2与报警阀连接的管道,其管径应为20mm,总长不宜大于20m。 6.3.1除报警阀组控制的喷头只保护不超过防火分区面积的同层场所外,每个防火分区 每个楼层均应设水流指示器。 6.3.2仓库内顶板下喷头与货架内喷头应分别设置水流指示器。 6.3.3当水流指示器入口前设置控制阀时,应采用信号阀。 651每个报整润组控制的最不利占喷头处应设未端试水装置其他防小分区楼后

    的最不利点喷头处,均应设直径为25mm的试水阀。 6.5.2未端试水装置应由试水阀、压力表以及试水接头组成。试水接头出水口的流量系 数,应等同于同楼层或防火分区内的最小流量系数喷头。未端试水装置的出水,应采取孔口 出流的方式排入排水管道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一87(2001年局部修订)

    4 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5.3.1公共建筑和通廊式居住建筑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2个,但符合下列要求的可 设一个: 一、一个房间的面积不超过60m,且人数不超过50人时,可设一个门;位于走道尽端的 房间(托儿所、幼儿园除外)内由最远一点到房门口的直线距离不超过14m,且人数不超过 80人时,也可设一个向外开启的门,但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40m。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 疏散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其建筑面积不大于50m时,可设置1个疏散出口。 二、二层或三层的建筑(医院、疗养院、托儿所、幼儿园除外)符合表5.3.1的要求时 可设一个疏散楼梯

    设置一个疏散楼梯的条件

    三、单层公共建筑(托儿所,幼儿园除外)如面积不超过200m且人数不超过50人时, 可设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四、设有不少于两个疏散楼梯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公共建筑,如顶层局部升高时,其 高出部分的层数不超过两层,每层面积不超过200m,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时,可设一个楼 梯,但应另设一个直通平屋面的安全出口。 5.3.4剧院、电影院、礼堂的观众厅安全出口的数自均不应少于两个,分区可分别设 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6.1.12.3人员密集的厅、室疏散出口总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00m 计算。

    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GJ58一88

    7.2.5后台应有不少于两个直接通向室外的出口。 7.2.6乐池和台仓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7.2.5后台应有不少于两个直接通向室

    建筑防火《汽车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J60一997.2.2汽车客运站内候车厅安全出口必须直接通向室外,室外通道净宽不得小于3m。7.2.5楼层设置候车厅时,疏散楼梯不得少于两个,疏散楼梯应直接通向室外,室外通道净宽不得小于3m。4.2安全疏散距离和出口宽度《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一87(2001年局部修订)5.3.8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一、直接通向公共走道的房间门至最近的外部出口或封闭楼梯间的距离,应符合表5.3.8的要求。安全疏散距离表5.3.8房间至外部出口或封闭楼梯间的最大距离(m)位于两个外部出口或楼梯间之间的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名藍称房间房间耐火等级耐火等级二级三级四级一、二级三级四级托儿所、幼儿园25202015医院、疗养院35302015 学校35302220其他民用建筑40 352522 2015注:1敬开式外廊建筑的房间门至外部出口或楼梯间的最大距离可按本表增加5.00m。2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本表规定增加25%。二、房间的门至最近的非封闭楼梯间的距离如房间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应按表5.3.8减少5.00m;如房间位于袋形走道或尽端时,应按表5.3.8减少2.00m。楼梯间的首层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出口,当层数不超过四层时,可将对外出口设置在离楼梯问不超过15m处。三、不论采用何种形式的楼梯间,房间内最远一点到房门的距离,不应超过表5.3.8中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从房门到外部出口或楼梯间的最大距离。5.3.10剧院、电影院、礼堂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观众厅的疏散内门和观众厅外的疏散外门、楼梯和走道各自总宽度,均应按不小于表5.3.10的规定计算。第34页

    有等场需要的入场门,不应作为观众厅的疏散门

    5.3.11体育馆观众厅的疏散门以及疏散外门,楼梯和走道各自宽度,均应按不小 11的规定计算。

    表中较大座位数档次按规定指标计算出来的疏散总宽度,不应小于相邻较小座位数档次按其最多 数计算出来的疏散总宽度

    5.3.12学校、商店、办公楼、候车(船)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民用建筑中的楼 梯、走道及首层疏散外门的各自总宽度,均应根据疏散人数,按不小于表5.3.12规定的净宽 度指标计算。 5.3.14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观众厅的入场门、太平门不应设置门槛能源标准,其宽度不应小于 1.40m,紧靠门口1.40m内不应设置踏步。 太平门应为推门式外开门。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室外疏散小巷,其宽度不应小于3.00m

    楼梯门和走道的净宽度指标(m/百人)

    三:1每层疏散楼梯的总宽度应按本表规定计算。当每层人数不等时,其总宽度可分层讨算,下层楼梯的 总宽度按其上层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 2每层疏散门和走道的总宽度应按本表规定计算; 3底层外门的总宽度应按该层或该层以上人数最多的一层人数计算,不供楼上人员疏散的外门,可按 本层人数计算; 4录像厅、放映厅的疏散人数应根据该场所的建筑面积按1.0人/m计算;其他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 所的疏散人数应根据该场所建筑面积按0.5人/m计算。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一95(2001年局部修订

    6.1.5高层建筑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供暖标准,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 散距离应符合表6.1.5的规定

    6.1.9高层建筑内走道的净宽,应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高层建筑首 层疏散外门的总宽度,应按人数最多的一层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首层疏散外门和走 道的净宽不应小于表6.1.9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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