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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一93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一93
涂料标准规范范本用户室内燃气管道的最高压力(表压MPa)
7.2.3在城镇供气管道上严禁直接安装加压设备。 7.2.4当供气压力不能满足用气设备要求而需要加压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加压设备前必须设浮动式缓冲罐。缓冲罐的容量应保证加压时不影响地区管网的压力 工况; (2)缓冲罐前应设管网低压保护装置; (3)缓冲罐应设贮量下限位与加压设备联锁的自动切断阀; (4)加压设备应设旁通阀和出口止回阀。 7.2.10燃气引入管不得敷设在卧室、浴室、地下室、易燃或易爆品的仓库、有腐蚀性介 质的房间、配电间、变电室、电缆沟、烟道和进风道等地方。 7.2.11燃气引入管进入密闭室时,密闭室必须进行改造,并设置换气口,其通风换气次 数每小时不得小于3次。 7.2.13燃气引入管穿过建筑物基础、墙或管沟时,均应设置在套管中,并应考虑沉降的 影响,必要时应采取补偿措施。 7.2.17暗设燃气管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2)暗设的燃气管道的管槽应设活动门和通风孔;暗设的燃气管道的管沟应设活动盖板 并填充于沙; (3)管道应有防腐绝缘层; (4)燃气管道不得敷设在可能渗入腐蚀性介质的管沟中;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一9
6.6.2设置在室内的单瓶供应系统气瓶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气瓶与燃具的净距不应小于0.5m; (2)气瓶与散热器的净距不应小于1m,当散热器设置隔热板时可减少到0.5m; (3)气瓶不得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通风不良的场所。 6.6.3单瓶供应系统的气瓶设置在室外时,应设置在专用的小室内, 6.6.6当瓶组供应系统的气瓶总容积小于1m时,可将其设置在建筑物附属的瓶组间或 专用房间内,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建筑耐火等级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的不低于"二级 没计的规定; (2)应是通风良好,并设有直通室外的门; (3)与其他房间相邻的墙应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4)室温不应高于45℃,并不应低于0℃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
7.3.2由管道供应燃气的用户,应单独设置计量装置。 7.3.3用户计量装置的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2)严禁安装在卧室、浴室、危险品和易燃物品堆存处,以及与上述情况类似的地方; (4)安装隔膜表的工作环境温度,当使用人工煤气和关然气时,应高于0℃;当使用液化 石油气时,应高于其露点。 7.3.4燃气表的安装应满足抄表、检修、保养和安全使用的要求。当燃气表装在燃气灶 具上方时,燃气表与燃气灶的水平净距不得小于30m。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一9
《城镇燃气设计规池》UBU028一9 7.4.1居民生活使用的各类用气设备应采用低压燃气。 7.4.2居民生活用气设备严禁安装在卧室内。 7.4.5燃气灶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燃气灶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厨房内,利用卧室的套间或用户单独使用的走廊作厨房 时,应设门并与卧室隔开; (2)安装燃气灶的房间净高不得低于2.2m; (3)燃气灶与可燃或难燃烧的墙壁之间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隔热措施;燃气灶的灶面边缘 和烤箱的侧壁距木质家具的净距不应小于20cm;燃气灶与对面墙之间应有不小于Im的通道。 7.4.6燃气热水器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房间或过道内,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3)平衡式热水器可安装在浴室内; (5)房间净高应大于2.4m; (6)可燃或难燃烧的墙壁上安装热水器时,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隔热措施。 7.4.7燃气采暖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采暖装置应有熄火保护装置和排烟设施; (2)容积式热水采暖炉应设置在通风良好的走廊或其他非居住房间内,与对面墙之间应 有不小于1m的通道; (3)采暖装置设置在可燃或难燃烧的地板上时,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隔热措施。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
7.5.1公共建筑用气设备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专用房间内。 公共建筑用气设备不得安装在卧室和易燃、易爆物品的堆存处。 7.5.2公共建筑用气设备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2)用气设备与可燃或难燃的墙壁、地板和家具之间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隔热措施 7.5.3公共建筑用气设备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一9
7.7.1燃具燃烧所产生的烟气应排出室外。 7.7.2安装生活用的直接排气式燃具的厨房,应符合燃具热负荷对厨房容积和换气次数 要求。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7.7.3浴室用燃气热水器的给排气口应直接通向室外。排气系统与浴室必须有防止烟气 歸的措施。 7.7.4公共建筑用厨房中的燃具上方应设排气扇或吸气罩。 7.7.5用气设备的排烟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不得与使用固体燃料的设备共用一套排烟设施; (2)当多台设备合用一个总烟道时,应保证排烟时互不影响; (3)在容易积聚烟气的地方,应设置防爆装置; (4)应设有防止倒风的装置。 7.7.6高层建筑的共用烟道,各层排烟不得互相影响。 7.7.7当用气设备的烟图伸出室外时,其高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烟图离屋脊小于1.5m时(水平距离),应高出屋脊0.5m; (2)当烟离屋脊1.5~3.0m时(水平距离),烟可与屋脊等高; (3)当烟图离屋脊的距离大于3.0m时(水平距离),烟图应在屋脊水平线下10°的直 ; (4)在任何情况下,烟图应高出屋面0.5m; (5)当烟图的位置临近高层建筑时,烟图应高出沿高层建筑物45°的阴影线; (6)烟出口应有防止雨雪进入的保护罩。 7.7.8用气设备排烟设施的烟道抽力应符合下列要求: (1)热负荷30kW以下的居民用气设备,烟道的抽力不应小于3Pa; (2)热负荷为30kW以上的公共建筑用气设备,烟道抽力不应小于10Pa; 7.7.11烟道排气式热水器的安全排气罩上部,应有不小于0.25m的垂直上升烟气导管 直径不得小于热水器排烟口的直径。热水器的烟道上不应设置闸板。 7.7.12居民用气设备的烟道距难燃或非燃顶棚或墙的净距不应小于50mm;距易燃的顶
朋或墙的净距不应小于250mm。 7.7.13有安全排气罩的用气设备不得设置烟道闸板。 无安全排气罩的用气设备,在烟道上应设置闸板,闸板上应有直径大于15mm的孔。 7.7.14烟图出口的排烟温度应高于烟气露点15℃以上。 7 7 15 烟向出口应设署风幅或甘仙防例风壮置
.7.15烟图出口应设置风帽或其他防倒风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一1999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
3 采暖、通风和空调设备
6.2.2设置集中采暖系统的普通住宅的室内采暖计算温度,不应低于表6.2.2的规 室内采暖计算温度 表6.2.2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一95
5.2.10设计中应提出对锅炉房、热力站和建筑物入口进行参数监测与计量的要求。锅炉 房总管,热力站和每个独立建筑物入口应设置供回水温度计、压力表和热表(或热水流量计) 补水系统应设置水表。锅炉房动力用电、水泵用电和照明用电应分别计量。单台锅炉容量超 过7.OMW的大型锅炉房,应设置计算机监控系统
8 IN HER: 0.0056(14+aZL) V Z0 24g·A At
5.3.5当系统供热面积大于或等于5方m时应将200~300mm管径的保温厚度在表5.3.3 最小保温厚度的基础上再增加10mm。
1.8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应按下式确
换热系数(a)和换热阻值(R)
3.3.4幼儿园的散热器必须暗装或加防护罩。 3.3.11有冻结危险的楼梯间或其他有冻结危险的场所,应由单独的立、支管供暖。散热 器前不得设置调节阀。 3.4.11地板辐射采暖加热管的材质和壁厚的选择,应按工程要求的使用寿命、累计使用 时间以及系统的运行水温,工作压力等条件确定。 3.5.2采用燃气红外线辐射采暖时,必须采取相应的防火、防爆和通风换气等安全措施 并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安全、防火规范的要求。 3.5.4燃气红外线辐射器的安装高度,应根据人体舒适度确定,但不应低于3m。 3.5.9允许由室内供应空气的厂房或房间,应能保证燃烧器所需要的空气量。当燃烧器 所需要的空气量超过该房间的换气次数0.5次/h时,应由室外供应空气。 3.7.4低温加热电缆辐射采暖和低温电热膜辐射采暖的加热元件及其表面工作温度,应 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规定的安全要求。 根据不同使用条件,电采暖系统应设置不同类型的温控装置。 绝热层、龙骨等配件的选用及系统的使用环境,应满足建筑防火要求。 3.8.17采暖管道必须计算其热膨胀。当利用管段的自然补偿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补 偿器。 3.8.20当采暖管道必须穿过防火墙时,在管道穿过处应采取固定和防火封堵措施,并使 管道可向墙的两侧伸缩。 3.9.1新建住宅热水集中采暖系统,应设置分户热计量和室温控制装置。 对建筑内的公共用房和公用空间,应单独设置采暖系统和热计量装置。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一1
6.2.4集中采暖系统中,用于总体调节和检修的设施,不应设置于套内。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一199
6.4.1厨房排油烟机的排气管通过外墙直接排至室外时,应在室外排气口设置避风和防 污染环境的构件。当排油烟机的排气管排至竖向通风道时,竖向通风道的断面应根据所担 负的排气量计算确定,应采取支管无回流、竖井无泄漏的措施,
6.4.3无外窗的卫生间,应设置有防回流构造的排气通风道,并预留安装排 置和条件。
6.4.5最热月平均室外气温高于和等于25℃的地区,每套住宅内应预留安装室 位置和条件。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一95
2.0.1电力负荷应根据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及中断供电在政治、经济上所造成损失或影 响的程度进行分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为一级负荷: I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亡时。 2中断供电将在政治、经济上造成重大损失时。例如:重大设备损坏、重大产品报废, 用重要原料生产的产品大量报废、国民经济中重点企业的连续生产过程被打乱需要长时间才 能恢复等。 3中断供电将影响有重大政治、经济意义的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例如:重要交通枢 纽、重要通信枢纽、重要宾馆、经常用于国际活动的大量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等用电单位中 的重要电力负荷。 在一级负荷中,当中断供电将发生中毒、爆炸和火灾等情况的负荷,以及特别重要场所 的不允许中断供电的负荷,应视为特别重要的负荷。 二、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为二级负荷: 1中断供电将在政治。经济上造成较大损失时。例如:主要设备损坏、大量产品报废 连续生产过程被打乱需较长时间才能恢复、重点企业大量减产等。 2中断供电将影响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例如:交通枢纽、通信枢纽等用电单位中 的重要电力负荷,以及中断供电将造成大型影剧院、大型商场等较多人员集中的重要的公共 场所秩序混乱。 三、不属于一级和二级负荷者应为三级负荷。 2.0.2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 损坏。 3.0.2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必须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 中
2.2.2选择导体截面,应符合下死
2.2.2选择导体截面,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线路电压损失应满足用电设备正常工作及起动时端电压的要求; 二、按敷设方式及环境条件确定的导体载流量,不应小于计算电流; 三、导体应满足动稳定与热稳定的要求; 四、导体最小截面应满足机械强度的要求,固定敷设的导线最小芯线截面应符合表2 的规定。
固定敷设的导线最小芯线截面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一94
2.0.5露天或半露天的变电所,不应设置在下列场所: 一、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 二、挑檐为燃烧体或难燃体和耐火等级为四级的建筑物旁; 三、附近有棉、粮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集中的露天堆场; 四、容易沉积可燃粉尘、可燃纤维、灰尘或导电尘埃且严重影响变压器安全运行的场所。 4.2.1室内、外配电装置的最小电气安全净距,应符合表4.2.1的规定。
2.0.5露天或半露天的变电所,不应设置在下列场所: 一、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 二、挑檐为燃烧体或难燃体和耐火等级为四级的建筑物旁; 三、附近有棉、粮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集中的露天堆场; 四、容易沉积可燃粉尘、可燃纤维、灰尘或导电尘埃且严重影响变压器安全运行的场所。 4.2.1室内、外配电装置的最小电气安全净距,应符合表4.2.1的规定。
1、外配电装置的最小电气安全净距(mm)
每拨高度超过1000m时,表中符号A项数值应按每升高100m增大1%进行修正。B、C两项数值应 加上A项的修正值
4.2.6配电装置的长度大于6m时,其柜(屏)后通道应设两个出口,低压配电装置两个 出口间的距离超过15m时,尚应增加出口。 6.1.1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高压配电室、高压电容器室和非 燃(或难燃)介质的电力变压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低压配电室和低压电容器室的 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屋顶承重构件应为二级。 6.1.2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室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一、变压器室位于车间内; 二、变压器室位于容易沉积可燃粉尘、可燃纤维的场所; 三、变压器室附近有粮、棉及其他易燃物大量集中的露天堆场; 四、变压器室位王建筑物内:
五、变压器室下面有地下室。 6.1.5民用主体建筑内的附设变电所和车间内变电所的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室,应设置容 量为100%变压器油量的贮油池。 6.1.7附设变电所、露天或半露天变电所中,油量为1000kg及以上的变压器,应设置容 量为100%油量的挡油设施。 6.1.8在多层和高层主体建筑物的底层布置装有可燃性油的电气设备时管材标准,其底层外墙开 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防火挑檐。多油开关室和高压电容器室均应设有防止 油品流散的设施。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一94(2000年局部修订
2.0.2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一类防雷建筑物: 一、凡制造、使用或贮存炸药、火药、起爆药、火工品等大量爆炸物质的建筑物,因电 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二、具有0区或10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 三、具有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 亡者。 2.0.3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一、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 物。 二、国家级的会堂、办公建筑物、大型展览和博览建筑物、大型火车站、国宾馆、国家 级档案馆、大型城市的重要给水水泵房等特别重要的建筑物。 三、国家级计算中心、国际通讯枢纽等对国民经济有重要意义且装有大量电子设备的建 筑物。 四、制造、使用或贮存爆炸物质的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 和人身伤亡者。 五、具有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 身伤亡者。 六、具有2区或1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 八、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06次/a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及其他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 建筑物
九、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3次/a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 2.0.4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一、省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及省级档案馆。 二、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12次/a,且小于或等于0.06次/a的部、省级办公建 筑物及其他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 三、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6次/a,且小于或等于0.3次/a的住宅、办公楼等 般性民用建筑物。 五、根据雷击后对工业生产的影响及产生的后果,并结合当地气象、地形、地质及周围 环境等因素,确定需要防雷的21区、22区、23区火灾危险环境。 六、在平均雷暴日大于15d/a的地区,高度在15m及以上的烟图、水塔等孤立的高建 筑物;在平均雷暴日小于或等于15d/a的地区,高度在20m及以上的烟图、水塔等孤立的高 建筑物。 3.1.1各类防雷建筑物应采取防直击雷和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和本规范第2.0.3条四、五、六款所规定的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尚应采 取防雷电感应的措施。 3.1.2装有防雷装置的建筑物,在防雷装置与其他设施和建筑物内人员无法隔离的情况 下,应采取等电位连接。 3.3.5二类防雷建筑物利用建筑物的钢筋作为防雷装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三、敷设在混凝土中作为防雷装置的钢筋或圆钢,当仅一根时,其直径不应小于10mm。 被利用作为防雷装置的混凝土构件内有箍筋连接的钢筋,其截面积总和不应小于一根直径为 10mm钢筋的截面积。 四、利用基础内钢筋网作为接地体时,在周围地面以下距地面不小于0.5m,每根引下线 所连接的钢筋表面积总和应符合下列表达式的要求:
六、构件内有箍筋连接的钢筋或成网状的钢筋,其箍筋与钢筋的连接,钢筋与钢筋的连 接应采用土建施工的绑扎法连接或焊接。单根钢筋或圆钢或外引预埋连接板,线与上述钢筋 的连接应焊接或采用螺栓紧固的卡夹器连接。构件之间必须连接成电气通路。 3.3.10类防雷建筑物高度超过45m的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建筑物,尚应采取以下 防侧击和等电位的保护措施:
二、应利用钢柱或柱子钢筋作为防雷装置引下线; 三、应将45m及以上外墙上的栏杆、门窗等较大的金属物与防雷装置连接;四、竖直敷 设的金属管道及金属物的顶端和底端与防雷装置连接。 3.4.10类防雷建筑物高度超过60m的建筑物,其防侧击和等电位的保护措施应符合本 规范第3.3.10条一、二、四款的规定,并应将60m及以上外墙上的栏杆、门窗等较大的金属 物与防雷装置连接。 5.1.1接闪器应由下列的一种或多种组成: 一、独立避雷针; 二、架空避雷线或架空避雷网; 三、直接装设在建筑物上的避雷针、避雷带或避雷网。
6.1.4在工程的设计阶段不知道信息系统的规模和具体位置的情况下,若预计将来会有 信息系统学校标准,应在设计时将建筑物的金属支撑物、金属框架或钢筋混凝土的钢筋等自然构件、 金属管道、配电的保护接地系统等与防雷装置组成一个共用接地系统,并应在一些合适的地 方预埋等电位连接板。 6.4.1当电源采用TN系统时,从建筑物内总配电盘(箱)开始引出的配电线路和分支线 路必须采用TN/S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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