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第四篇 勘察和地基基础.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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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拟建工程场地或其附近存在对工程安全有影响的岩溶时,应进行岩溶勘察。 5.2.1拟建工程场地或其附近存在对工程安全有影响的滑坡或有滑坡可能时,应进行专 门的滑坡勘察。 5.3.1拟建工程场地或其附近存在对工程安全有影响的危岩或崩塌时,应进行危岩和崩 塌察。 5.4.1拟建工程场地或其附近有发生泥右流的条件并对工程安全有影响时,应进行专门 的泥石流勘察。 5.7.2在抗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大于6度的地区进行勘察时,应划分场地类别,划分对抗 震有利、不利或危险的地段。 5.7.8地震液化的进一步判别应在地面以下15m的范围内进行;对于桩基和基础埋深大 于5m的天然地基,判别深度应加深至20m。对判别液化而布置的勘探点不应少于3个,勘探 孔深度应大于液化判别深度。 5.7.10凡判别为可液化的土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
的规定确定其液化指数和液化等级。 勘察报告除应阐明可液化的土层、各孔的液化指数外,尚应根据各孔液化指数综合确定 场地液化等级
环境标准《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GBJ112一87
2.3.1进行膨胀土场地的评价,应查明建筑场地内膨胀土的分布及地形地貌参 工程地质特征及土的自由膨胀率等指标综合评价。必要时,尚应进行土的矿物成位 他试验
《湿陷性黄士地区建筑规范》GBJ25一90
2.1.1工程地质勘察工作应查明下列内容,并应结合建筑物的要求,对场地、地基作出 平价及地基处理措施的建议。 一、黄士地层的时代、成因。 二、湿陷性黄土层的厚度。 三、湿陷系数随深度的变化。 四、湿陷类型和湿陷等级的平面分布。 五、地下水位升降的可能性和其他工程地质条件。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一2002
4.1.1一级边坡工程应进行专门的岩土工程勘察;二、三级边坡工程可与主体建筑勘察 并进行,但应满足边坡勘察的深度和要求;大型的和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的边坡宜分阶段勘 察;地质环境复杂的一级边坡工程尚应进行施工察。 4.1.3边坡工程勘察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I在查明边坡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的基础上,确定边坡类别和可能的破坏形式; 2提供边坡验算稳定性、变形和设计所需的计算参数值; 3评价边坡的稳定性,并提出潜在的不稳定边坡的整治措施和监测方案的建议; 4对需进行抗震设防的边坡应根据区划提供设防烈度或地震动参数; 5提出边坡整治设计、施工注意事项的建议; 6对所勘察的边坡工程是否存在滑坡(或潜在滑坡)等不良地质现象,以及开挖或构筑的 适宜性做出结论;
勘察和地基基础2地基设计2.1一般规定《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一20023.0.2根据建筑物地基基础设计等级及长期荷载作用下地基变形对上部结构的影响程度,地基基础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I所有建筑物的地基计算均应满足承载力计算的有关规定;2设计等级为甲级、乙级的建筑物,均应按地基变形设计;3表3.0.2所列范围内设计等级为丙级的建筑物可不作变形验算,如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仍应作变形验算:(1)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小于130kPa,且体型复杂的建筑;(2)在基础上及其附近有地面堆载或相邻基础荷载差异较大,可能引起地基产生过大的不均匀沉降时;(3)软弱地基上的建筑物存在偏心荷载时;4)相邻建筑距离过近,可能发生倾斜时;5)地基内有厚度较大或厚薄不均的填土,其自重固结未完成时。可不作地基变形计算设计等级为丙级的建筑物范围表3.0.2地基承载力特征值60 ≤ fak80 ≤ fak100 ≤ fak130 ≤ fak160 ≤ fak200 ≤ fak地基主要力fak (kPa)<80<100<130<160< 200<300情兄各土层坡度(%)≤5≤5≤10≤1010 ≤≤10体承重结构、框架结构(层数)≤5≤5≤5≤6≤6≤7吊车额定5 ~ 1010 ~ 1515 ~ 2020 ~ 3030 ~ 5050 ~100起重量(t)建筑单跨单层排厂房跨度≤12≤18≤ 24≤ 3030 ≤≤30类型架结构(m)(6m 柱吊车额定3 ~ 5距)起重量(t)5 ~ 1010 ~ 1515 ~ 2020 ~ 3030 ~ 75多跨厂房跨度≤12≤18≤ 24≤ 30≤ 30≤30(m)高度(m)≤30≤ 40≤ 50≤75≤100建筑高度(m)≤15≤20≤ 30≤ 30≤ 30类型水塔容积(m)500 ~≤ 5050 ~ 100100 ~ 200200~300300~5001000第10页
注:1地基主要受力层系指条形基础底面下深度为3b(b为基础底面宽度),独立基础下为1.5b,且厚度均 不小于5m的范围(二层以下一般的民用建筑除外)。 2地基主要受力层中如有承载力特征值小于130kPa的土层时,表中砌体承重结构的设计;3表中砌 本承重结构和框架结构均指民用建筑,对于工业建筑可按厂房高度、荷载情况折合成与其相当的民用建筑 层数; 4表中吊车额定起重量、烟窗高度和水塔容积的数值系指最大值。 4对经常受水平荷载作用的高层建筑、高笃结构和挡土墙等,以及建造在斜坡上或边坡附近的建筑物 和构筑物,尚应验算其稳定性; 5基坑工程应进行稳定性验算; 6当地下水埋藏较浅,建筑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存在上浮问题时,尚应进行抗浮验算。 3.0.4地基基础设计时,所采用的荷载效应最不利组合与相应的抗力限值应按下列规定 1按地基承载力确定基础底面积及埋深或按单桩承载力确定桩数时,传至基础或承台底 面上的荷载效应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荷载效应的标准组合。相应的抗力应采用地基承载 力特征值或单桩承载力特征值。 2计算地基变形时,传至基础底面上的荷载效应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荷载效应的准 永久组合,不应计入风荷载和地震作用。相应的限值应为地基变形充许值。 3计算挡土墙土压力、地基或斜坡稳定及滑坡推力时,荷载效应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 下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但其分项系数均为1.0。 4在确定基础或桩台高度、支挡结构截面、计算基础或支挡结构内力、确定配筋和验算 材料强度时,上部结构传来的荷载效应组合和相应的基底反力,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荷 载效应的基本组合,采用相应的分项系数。 当需要验算基础裂缝宽度时,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荷载效应标准组合。 5基础设计安全等级、结构设计使用年限、结构重要性系数应按有关规范的规定采用 但结构重要性系数。不应小于1.0。 5.1.3高层建筑伐形和箱形基础的理置深度应满足地基承载力、变形和稳定性要求。位 于岩石地基上的高层建筑,其基础理深应满足抗滑要求。 5.3.1建筑物的地基变形计算值,不应大于地基变形充许值。 应采用地基承载力特征值或单桩承载力特征值。 5.3.4建筑物的地基变形充许值,按表5.3.4规定采用。对表中未包括的建筑物,其地 基变形充许值应根据上部结构对地基变形的适应能力和使用上的要求确定
2有括号者仅适用于中压缩性土; 3l为相邻柱基的中心距离(mm);Hg为自室外地面起算的建筑物高度(m); 4倾斜指基础倾斜方向两端点的沉降差与其距离的比值; 5局部倾斜指砌体承重结构沿纵向6~~10m内基础两点的沉降差与其距离的比值。 5.3.10在同一整体大面积基础上建有多栋高层和低层建筑,应该按照上部结构、基础与 地基的共同作用进行变形计算。 10.2.9下列建筑物应在施工期间及使用期间进行变形观测: 1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物:
2复合地基或软弱地基上的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建筑物; 3加层、扩建建筑物; 4受邻近深基坑开挖施工影响或受场地地下水等环境因素变化影响的建筑物; 5需要积累建筑经验或进行设计反分析的工程
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一
6.1.1山区(包括丘陵地带)地基的设计,应考虑下列因素: !建设场区内,在自然条件下,有无滑坡现象,有无断层破碎带; 2施工过程中,因挖方、填方、堆载和卸载等对山坡稳定性的影响; 3建筑地基的不均匀性; 4岩溶、土洞的发育程度; 5出现崩塌、泥石流等不良地质现象的可能性; 6地面水、地下水对建筑地基和建设场区的影响。 6.3.1压实填土包括分层压实和分层夯实的填土。当利用压实填土作为建筑工程的地基 持力层时,在平整场地前,应根据结构类型、填料性能和现场条件等,对拟压实的填土提出 量要求。未经检验查明以及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压实填土,均不得作为建筑工程的地基持力 。 6.4.1在建设场区内,由于施工或其他因素的影响有可能形成滑坡的地段,必须采取口 的预防措施,防止产生滑坡。对具有发展趋势并威胁建筑物安全使用的滑坡,应及早整治 方止滑坡继续发展。
《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J25一90
3.1.2建筑工程的设计措施,可分为以下三种: 一、地基处理措施:消除地基的全部或部分湿陷量,或采用基础、桩基础穿透全部湿陷 性土层。 二、防水措施: 1.基本防水措施:在建筑物布置、场地排水、屋面排水、地面防水、散水、排水沟、管 道敷设、管道材料和接口等方面,应采取措施防止雨水或生产、生活用水的渗漏。
2.检漏防水措施:在基本防水措施的基础上,对防护范围内的地下管道,应增设检漏管 内和检漏井。 3.严格防水措施:在检漏防水措施的基础上,应提高防水地面、排水沟、检漏管沟和检 井等设施的材料标准,如增设卷材防水层、采用钢筋混凝土排水沟等。 三、结构措施:减小建筑物的不均匀沉降,或使结构适应地基的变形。 3.4.1当地基不处理或仅消除地基的部分湿陷量时,结构设计应根据地基湿陷等级或地 基处理后的剩余湿陷量。建筑物的不均匀沉降、倾斜和构件脱离支座等不利情况,采取下列 吉构措施:一、选择适宜的结构体系和基础型式。 二、加强结构的整体性与空间刚度。 三、预留适应沉降的净空。 3.6.1地基计算应包括承载力、湿陷变形、压缩变形和稳定性计算。 《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GBJ112一87 3.3.1场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二、避开地裂、冲沟发育和可能发生浅层滑坡等地段; 三、坡度小于14°并有可能采用分级低挡土墙治理的地段; 四、地形条件比较简单,土质比较均匀、胀缩性较弱的地段; 五、尽量避开地下溶沟、溶槽发育、地下水变化剧烈的地段。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
8.2.7扩展基础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2对矩形截面柱的矩形基础,应验算柱与基础交接处以及基础变阶处的受冲切承载力; 3基础底板的配筋,应按抗弯计算确定; 4当扩展基础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小于柱的混凝土强度等级时,尚应验算柱下扩展基础顶 面的局部受压承载力。
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一2
8.4.5梁板式伐基底板除计算正截面受弯承载力外,其厚度尚应满足受冲切承载力、受 剪切承载力的要求。 8.4.7平板式基的板厚应满足受冲切承载力的要求。 8.4.9平板式伐板除满足受冲切承载力外,尚应验算距内筒边缘或柱边缘h。处伐板的受 剪承载力。 当筏板变厚度时,尚应验算变厚度处筏板的受剪承载力。 8.4.13梁板式筏基的基础梁除满足正截面受弯及斜截面受剪承载力外,尚应验算底层柱 其纯面的产压我五
层建筑箱形与筏形基础技术规范》
5.2.2箱形基础的高度应满足结构承载力和刚度的要求。 5.2.4箱形基础的底板厚度应根据实际受力情况、整体刚度及防水要求确定,底板厚度 下应小于300mm。底板除计算正截面受弯承载力外,其斜截面受剪承载力应符合要求。 5.2.5箱形基础底板应满足受冲切承载力的要求。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一2002
8.5.9身混凝土强度应满足桩的承载力设计要求。 8.5.10对以下建筑物的桩基应进行沉降验算: 1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物桩基; 2体型复杂、荷载不均匀或桩端以下存在软弱土层的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建筑物桩基; 3摩擦型桩基。 桩基础的沉降不得超过建筑物的沉降充许值,并应符合本规范表5.3.4的规定。 8.5.18柱下桩基独立承台应分别对柱边和桩边、变阶处和桩边联线形成的斜截面进行受 剪计算。当柱边外有多排桩形成多个剪切斜截面时,尚应对每个斜截面进行验算。 8.5.19当承台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低于柱或桩的混凝土强度等级时,尚应验算柱下或桩上 承台的局部受压承载力。 10.1.6人工挖孔桩终孔时,应进行桩端持力层检验。单柱单桩的大直径嵌岩桩,应视岩 生检验桩底下3d或5m深度范围内有无空洞、破碎带、软弱夹层等不良地质条件。 10.1.8施工完成后的工程桩应进行竖向承载力检验。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一94
4.1.4桩身混凝土应符合下列要求: 4.1.4.1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得低于C15,水下灌注混凝土时不得低于C20,混凝土预制 桩尖不得低于C30; 5.2.1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桩基,当桩周土层产生的沉降超过基桩的沉降时,应考虑桩 侧负摩阻力。 5.2.14.1桩穿越较厚松散填土、自重湿陷性黄土、欠固结土层进入相对较硬土层时; 5.2.14.2桩周存在软弱土层,邻近桩侧地面承受局部较大的长期荷载,或地面大面积堆 载(包括填土)时;
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
9.1.3基坑开挖与支护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支护体系的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和选型; 2支护结构的强度、稳定和变形计算; 3基坑内外土体的稳定性验算; 4基坑降水或止水雌幕设计以及围护墙的抗渗设计; 5基坑开挖与地下水变化引起的基坑内外土体的变形及其对基础桩,邻近建筑物和周边 环境的影响; 6基坑开挖施工方法的可行性及基坑施工过程中的监测要求。 9.1.6土方开挖完成后应立即对基坑进行封闭,防止水浸和暴露,并应及时进行地下结 构施工。基坑土方开挖应严格按设计要求进行,不得超挖。基坑周边超载,不得超过设计荷 载限制条件。 9.2.8支护结构的内支撑必须采用稳定的结构体系和连接构造,其刚度应满足变形计算 要求。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一99
3.1.4支护结构设计应考虑其结构水平变形、地下水的变化对周边环境的水平与竖向变 形的影响,对于安全等级为一级和对周边环境变形有限定要求的二级建筑基坑侧壁,应根据 周边环境的重要性、对变形的适应能力及土的性质等因素确定支护结构的水平变形限值。 3.1.5当场地内有地下水时,应根据场地及周边区域的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 周边环境情况和支护结构与基础型式等因素,确定地下水控制方法。当场地周围有地表水汇 流、排泻或地下水管渗漏时,应对基坑采取保护措施。 3.1.6根据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设计要求,基坑支护应按下列规定 进行计算和验算: 基坑支护结构均应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的计算,计算内容应包括: (1)根据基坑支护形式及其受力特点进行土体稳定性计算; (2)基坑支护结构的受压、受弯、受剪承载力计算; (3)当有锚杆或支撑时,应对其进行承载力计算和稳定性验算
2对于安全等级为一级及对支护结构变形有限定的二级建筑基坑侧壁,尚应对基坑周边 环境及支护结构变形进行验算。 3地下水控制计算和验算: (1)抗渗透稳定性验算; (2)基坑底突涌稳定性验算; (3根据支护结构设计要求进行地下水位控制计算。 8.1.4当基坑底为隔水层且层底作用有承压水时,应进行坑底突涌验算,必要时可采取 水平封底隔渗或钻孔减压措施保证坑底土层稳定
2对于安全等级为一级及对支护结构变形有限定的二级建筑基坑侧壁,尚应对基坑周边 环境及支护结构变形进行验算。 3地下水控制计算和验算: (1)抗渗透稳定性验算; (2)基坑底突涌稳定性验算; (3)根据支护结构设计要求进行地下水位控制计算。 8.1.4当基坑底为隔水层且层底作用有承压水时,应进行坑底突涌验算,必要时可采取 水平封底隔渗或钻孔减压措施保证坑底土层稳定。 《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GB50086一2001 1.0.3锚喷支护的设计与施工,必须做好工程的地质勘察工作,因地制宜,正确有效地 加固围岩,合理利用围岩的自承能力。 4.1.11对下列地质条件的锚喷支护设计,应通过试验后确定: 1膨胀性岩体; 2未胶结的松散岩体; 3有严重湿陷性的黄土层; 4大面积淋水地段; 5能引起严重腐蚀的地段; 6严寒地区的冻胀岩体。 4.3.1喷射混凝土的设计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15;对于竖并及重要隧洞和斜并工程,喷 射混凝土的设计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喷射混凝土1d龄期的抗压强度不应低于5Mpa。钢纤 维喷射混凝土的设计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其抗拉强度不应低于2MPa。不同强度等级喷射 混凝土的设计强度应按表4.3.1采用
锅炉标准规范范本《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GB500862001
喷射混凝上的强度设计值(MPa)
4.3.3喷射混凝士支护的厚度,最小不应低于50mm。最大不宜超过200mm。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
3.2.2破坏后果很严重、严重的下列建筑边坡工程,其安全等级应定为一级: 1由外倾软弱结构面控制的边坡工程; 2危岩、滑坡地段的边坡工程; 3边坡塌滑区内或边坡塌方影响区内有重要建(构)筑物的边坡工程。 破坏后果不严重的上述边坡工程的安全等级可定为二级。 3.3.3永久性边坡的设计使用年限应不低于受其影响相邻建筑的使用年限。 3.3.6边坡支护结构设计时应进行下列计算和验算: 1支护结构的强度计算:立柱,面板,挡墙及其基础的抗压、抗弯、抗剪及局部抗压 战力以及锚杆杆体的抗拉承载力等均应满足现行相应标准的要求; 2锚杆锚固体的抗拔承载力和立柱与挡墙基础的地基承载力计算; 3支护结构整体或局部稳定性验算。 3.4.2一级边坡工程应采用动态设计法。 3.4.9下列边坡工程的设计及施工应进行专门论证: 1超过本规范适用范围的建筑边坡工程; 2地质和环境条件很复杂、稳定性极差的边坡工程; 3边坡邻近有重要建(构)筑物、地质条件复杂、破坏后果很严重的边坡工程; 4已发生过严重事故的边坡工程; 5 采用新结构、新技术的二、二级边坡工程。
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02
3.0.5按地基变形设计或应作变形验算且需进行地基处理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应对处理 后的地基进行变形验算。 3.0.6受较大水平荷载或位于斜坡上的建筑物及构筑物,当建造在处理后的地基上时, 立进行地基稳定性验算。 6.1.2强夯置换法在设计前必须通过现场试验确定其适用性和处理效果。 11.1.2水泥土搅拌法用于处理泥炭土、有机质土、塑性指数I,大于25的粘土、地下水 具有腐蚀性时以及无工程经验的地区,必须通过现场试验确定其适用性。 《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J25一90 4.1.2湿陷性黄土地基的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对甲类建筑应消除地基的全部湿陷量或穿透全部湿陷性土层。 二、对乙、丙类建筑应消除地基的部分湿陷量。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一2002 7.2.7复合地基设计应满足建筑物承载力和变形要求。对于地基土为欠固结土、膨胀土 显陷性黄土、可液化士等特殊土时,设计时要综合考虑土体的特殊性质,选用适当的增强体 和施工工艺。 7.2.8复合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应通过现场复合地基载荷试验确定,或采用增强体的载荷 试验结果和其周边土的承载力特征值结合经验确定
7.2.7复合地基设计应满足建筑物承载力和变形要求。对于地基土为欠固结土 湿陷性黄土、可液化土等特殊土时,设计时要综合考虑土体的特殊性质灭火系统标准规范范本,选用适 和施工工艺。 7.2.8复合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应通过现场复合地基载荷试验确定,或采用增引 试验结果和其周边土的承载力特征值结合经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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