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JG 37-2017 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应用工程技术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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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再生骨料混凝土透水石
oreparedbyrecycledaggregate 以建筑废物再生骨料、水泥以及必要时添加的天然骨料为主要 原料,加入适量的外加剂或掺合料,加水搅拌后成型,经养护而成的 透水砖。
以建筑废物再生骨料、水泥以及必要时添加的天然骨料为主要 原料,加入适量的外加剂或掺合料,加水搅拌后成型,经养护而成的 透水砖。 2.0.26再生骨料混凝土植草砖concretegrassplantingbrick preparedbyrecycledaggregate 以水泥和集料(含再生骨料)为主要原材料,用于专门铺设在人 行道路、停车场和护坡等,具有植草孔,能够绿化路面及地面工程的 砖或空心砖。 2.0.27再生骨料混凝土路缘石concretecurbspreparedby recycledaggregate 以水泥和密实集料(含再生骨料)为主要原料,经振动法、压缩 法或其他能达到同等效能之方法预制的铺设在路面边缘、路面界限或 导水用缘石。
2.0.26再生骨料混凝土植草砖concretegrassplanting
preparedbyrecycledaggregate 以水泥和集料(含再生骨料)为主要原材料装饰装修标准规范范本,用于专门铺设在人 行道路、停车场和护坡等,具有植草孔,能够绿化路面及地面工程的 砖或空心砖。
recycledaggregate
recycledaggregate 以水泥和密实集料(含再生骨料)为主要原料,经振动法、压缩 法或其他能达到同等效能之方法预制的铺设在路面边缘、路面界限或 导水用缘石。
aggregate mixture
2.0.29建筑废弃物块石笼gabionpreparedbyconstruction& demolitionwasteblock
作为生态格网结构的一种产品形式,装填有建筑废弃物中碎混凝 土块、废砌块或废砖块的,主要用于防止河岸堤防、构造物或构筑物 受到水流冲刷的一种笼状工程产品
2.0.30再生骨料轻质隔墙条板recycledaggregatelightweight
掺用再生骨料制作而成的轻质的隔墙条板
3.1.1在满足安全和环保要求的前提下,设计应在建筑工程、市政工 程、水务工程、景观工程等建筑物、构筑物、铺设物中适宜部位,优 先采用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 3.1.2建设工程项目同时横跨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水务工程和景观 工程中两个类别或以上的,其再生产品的应用,则应同时满足本规程 相应章节的规定要求。 3.1.3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的性能参数,应符合其产品标准及其他有 关规范的规定。 3.1.4建设工程项目设计图纸中,应注明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在该项 自中的应用情况。 3.1.5再生骨料混凝土应用于建设工程中,应符合现行《混凝土结构 设计规范》GB50010规定。 3.1.6再生骨料砂浆或砌体块材类再生产品应用于建设工程砌体结 构时,应符合现行《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规定。 3.1.7用于生产本规程所称“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或简称“再生 立品”)的原材料中,均须直接含有建筑废弃物,或含有建筑废弃物 经再处理(或再加工)而成的物料。 3.1.8作为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中原材料的再生骨料,不得使用具有 亏染性或腐蚀性的建筑废弃物制成 3.1.9再生骨料混凝主结构及构件的承载力和变形要求,应满足现行 相关工程技术标准的规定。 3.1.10再生骨料混凝土如用于建筑结构的关键构件和重要部位,应
3.1.1在满足安全和环保要求的前提下,设计应在建筑工程、市政工 程、水务工程、景观工程等建筑物、构筑物、铺设物中适宜部位,优 先采用建筑废充物再生产品
3.1.2建设工程项目同时横跨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水务工程和景观 工程中两个类别或以上的,其再生产品的应用,则应同时满足本规程 相应章节的规定要求。
3.1.2建设工程项目同时横跨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水务工
3.1.3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的性能参数,应符合其产品标准及其他有 关规范的规定
3.1.3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的性能参数,应符合其产品标准及其他有 关规范的规定。 3.1.4建设工程项目设计图纸中,应注明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在该项 目中的应用情况。
3.1.4建设工程项目设计图纸中,应注明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在证 且中的应用情况。
设计规池ⅡGD50010规定。 3.1.6再生骨料砂浆或砌体块材类再生产品应用于建设工程砌体结 构时,应符合现行《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规定。 3.1.7用于生产本规程所称“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或简称“再生 产品”)的原材料中,均须直接含有建筑废弃物,或含有建筑废弃物 经再处理(或再加工)而成的物料。 3.1.8作为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中原材料的再生骨料,不得使用具有
3.1.9再生骨料混凝主结构及构件的承载力和变形要求,应满足现行
相关工程技术标准的规定
3.1.10再生骨料混
3.2.1在建设工程中主要采用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的品名、标准及主 要参数要求,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3.2.2再生骨料混凝土的耐久性设计,应符合现行《混凝土结构设计 规范》GB50010和《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GB/T50476规定 再生骨料混凝土用于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的混凝土结构时,其耐久 性应符合表3.2.2的规定。
表3.2.2再生骨料混凝土耐久性基本要求
注:1氯离子含量是指氯离子占胶凝材料总量的百分比。对于市政工程,作为非主干道 的水泥路面所用再生骨料混凝土的氯离子含量不应超过1.50%: 2素混凝土构件的水胶比及最低强度等级可不受限制; 3有可靠工程经验时,二类环境中的最低混凝土强度等级可降低一个等级; 4当使用非碱活性骨料时,对混凝土中的碱含量可不做限制。 5表中“环境类别”参见现行《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规定
注:1氯离于含革是指氯离于占胶规材科总革的目分比。对于币政上栏 的水泥路面所用再生骨料混凝土的氯离子含量不应超过1.50%; 2素混凝土构件的水胶比及最低强度等级可不受限制; 3有可靠工程经验时,二类环境中的最低混凝土强度等级可降低一个等级; 4当使用非碱活性骨料时,对混凝土中的碱含量可不做限制。 5表中“环境类别”参见现行《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规定
C15。再生骨料混凝土用于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其强度等级应符合以 下要求:
1当纵向受力钢筋采用HPB300、HRB335、HRBF335钢筋时,不应 低于C25; 2当纵向受力钢筋采用HRB400、HRB500、HRBF400、HRBF500钢 筋时,不应低于C30; 3承受重复荷载的钢筋混凝土构件,再生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 于C35。
低于C25; 2当纵向受力钢筋采用HRB400、HRB500、HRBF400、HRBF500钢 筋时,不应低于C30; 3承受重复荷载的钢筋混凝土构件,再生混凝强度等级不应低 于C35。 3.2.4再生混凝主强度等级应按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确定。其立方 本抗压强度标准值确定方法,与普通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确 定方法相同。 3.2.5仅掺用1类再生粗骨料的再生混凝土,其受压和受拉弹性模量 Ec可按现行《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采用。掺用II类、IⅡ 类再生粗骨料的再生混凝的受压和受拉弹性模量Ec宜通过试验确 定;在缺乏试验资料时,再生粗骨料取代率为30%、100%的再生混凝 土弹性模量可按表3.2.5采用。当再生粗骨料取代率介于30%和100% 之间时,再生混凝土弹性模量可按线性插值,
2当纵同受力钢肋米用HRB400、 筋时,不应低于C30; 3承受重复荷载的钢筋混凝土构件,再生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 于C35。 3.2.4再生混凝土强度等级应按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确定。其立方 本抗压强度标准值确定方法,与普通混凝主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确 定方法相同。
3.2.4再生混凝土强度等级应按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确定。其立方
3.2.4再生混凝主强度等级应按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确定。其立方 本抗压强度标准值确定方法,与普通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确 定方法相同
Ec可按现行《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采用。掺用II类、Ⅲ 类再生粗骨料的再生混凝土的受压和受拉弹性模量Ec宜通过试验确 定;在缺之试验资料时,再生粗骨料取代率为30%、100%的再生混凝 土弹性模量可按表3.2.5采用。当再生粗骨料取代率介于30%和100% 之间时,再生混凝土弹性模量可按线性插值
表3.2.5再生混凝土的弹性模量(10N/mm
3.2.6再生混凝土的剪切变形模量Gc可按相应弹性模量值的40%采 用;再生混凝土泊松比Vc可按0.2采用。 3.2.7再生混凝土的温度线膨胀系数αc、比热容c和导热系数入宜 通过试验确定;当缺之试验条件或技术资料时,可按现行《混凝土结 构设计规范》GB50010和《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取值。
4建筑工程中再生产品的应用
4.1.1应用于建筑工程的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主要包括再生骨料
4.1.1应用于建筑工程的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主要包括再生骨料
4.1.2设计应根据建筑废弃物再生产
将其应用于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等各类建筑工程的相关部 位。
水工设施或景观设施时,分别按本规程第5、6、7章有关规定执行。
4.2再生骨料混凝土、砂浆的应用
4.2.1再生骨料混凝土适用于抗震设防类别为内类、丁类的房屋建筑, 可用于乙类房屋建筑,不可用于甲类房屋建筑。进行再生骨料混凝王 房屋建筑抗震设防设计时,应按现行《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GB50223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和抗震设防标准。
4.2.2不应将再生骨料混凝土用于以下建筑工程部位:
1超过200m超高层建筑的核心筒、剪力墙、框架柱等竖向构件。 2转换染、转换柱。 3预应力混凝土构件
4.2.3不宜将再生骨料混凝土用于以下建筑工程部位:
1超过150m超高层建筑的核心筒、剪力墙、框架柱等竖向构件。 2钢管混凝土柱内充混凝土。
3跨度超过18m的大跨度梁。 4大跨度网架、网壳、架、拱、索等的混凝主支座
4.2.4再生骨料混凝土用于建
1再生骨料混凝土结构的安全等级和设计使用年限,应符合现行 《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50153规定。 2再生混凝土结构应根据设计使用年限和环境类别进行耐久性 设计。 3再生混凝土结构应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计算及正常使用极 限状态验算。 4再生混凝土结构设计,应符合节省材料、降低能耗与保护环境 的要求。 5再生混凝土结构设计,应考虑施工技术水平以及实际工程条件 的可行性。
4.2.5再生骨料砂浆适用于各类建筑工程中的一般抹灰砂浆、砌年 浆和地面砂浆,但不宜用于地面面层
【砂浆的品种选用应根据设计和施工等要求确定 2不同品种或不同规格的砂浆不应混合使用。 3再生骨料砂浆较为适用于有保温和隔声等特殊要求的场合。 4再生骨料砂浆不宜用于有防水、防潮、或者震动较大要求的场 合。 5再生骨料砂浆不宜用于有拉毛、水刷、王沾等装饰施工工艺要
求的场合,也不宜用于有耐磨、耐酸、放射线以及自流平等施工工艺 的场合。
4.3砌体块材类再生产品的应用
类再生产品非承重墙体适用部位及其最低
注:1地面以下或防潮层以下宜采用实心砖或预先将孔灌实的多孔砖
2轻质或超轻质非烧结工程余土砌块(砖)不宜用于与室外土壤直接接触的墙体部位, 3非承重型再生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的强度等级:MU3.5、MU5、MU7.5、MU10 4.3.4砌体块材类再生产品应用时,应采用预拌砂浆。砂浆强度等级 应符合现行《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规定。 4.3.5砌体块材类再生产品非承重墙体所采用砌筑砂浆或抹灰砂浆 分为M5、M7.5和M10三个等级,并应与砌体具有良好的匹配性和粘 结性。 4.3.6以砌体块材类再生产品为非承重墙体的建筑工程的平面设计, 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平面宜简洁方正,少凹凸转折。转折处尺寸应符合基本模 数和砌块(砖)的尺寸要求。
4.3.6以砌体块材类再生产品为非承重墙体的建筑工程的平面设计, 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平面宜简洁方止,少凹凸转折。转折处尺寸应符合基本模 数和砌块(砖)的尺寸要求,
2砌体排列宜整齐且有规律性,避免通缝;砌体排列应上下错缝, 搭接长度不宜小于被搭接砌块长度的1/3。布置应以大规格砌体为主 其占砌体总数宜在70%以上;辅助砌体长度不应小于100mm。 3砌体墙体尺寸应按砌块(砖)和砌体的标志尺寸进行标注(详 图除外)。墙体标志尺寸应符合1M模数。 4砌体墙体的窗间墙宽度宜为200mm的整数倍,并不应小于 600mm;当窗间墙宽度小于600mm且其后面又无横墙时,应设计成混 疑土窗间墙。
4.3.7砌体块材类再生产品非承重墙体的隔热,
1外墙的传热系数,应按具备国家认定资质的质检机构所提供测 定值采用;如无此值,可按砌体块材类再生产品参数选用。 2为提高外墙隔热性能,可采用下列单一或组合措施: (1)采用厚度不小于200mm的轻质外墙,或采用厚度不小于 200mm的多排孔空心砌块砌筑外墙。 (2)在外墙的内侧或外侧涂抹一定厚度的保温砂浆 (3)采用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板、岩棉板、玻璃棉板等保温材料 与砌体块材类再生产品一起,组成复合墙体
1应根据建筑物使用功能,确定墙体厚度和隔声标准等级,并使 之符合现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规定。 2为提高墙体隔声性能,可采用下列措施: (1)提高砌块(砖)密度或增加墙体厚度。
(2)降低砌块(砖)的孔洞率,或在其孔洞内填塞吸声材料 (3)加强墙体所理设管道、管线的孔洞或缝隙的密封处理。 (4)对于双层墙的构造,应避免出现“声桥”
1砌体墙体的防火性能,可按砌体块材类再生产品自身参数选 用。 2砌体块材类再生产品用于不同墙体时的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 《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500016规定
4.3.10砌体块材类再生产品非承重培
1建筑物外墙和潮湿环境的隔墙,应作防水设计。 2需作防水设计的墙体与楼地面交接处如存在被水浸泡可能时: 应先将楼面混凝土凿毛,再现浇高度不小于200mm、厚度同隔墙的C20 混凝土坎
1应满足第4.3.12条关于高厚比要求,还应满足建筑热工、节 能、隔声及门窗安装等要求。 2外墙、楼梯间墙厚度(不含抹灰层,下同)不应小于190mm, 住宅分户墙厚度不应小于140mm,其余内墙厚度不应小于90mm 4.3.12砌体块材类再生产品非承重墙体的高厚比,应满足表4.3.12 规定。当砌体墙体高度超过该规定限值时,应在墙体适宜位置加设钢 筋混凝土圈梁或增加墙体厚度。
砌体块材类再生产品非承重墙体高度限值
注:对于上端为自由端的墙体的高度限值,应将表中相应数值乘以0.65。
4.3.13砌体块材类再生产品墙体转角处和纵横墙交接处,应在沿墙 高度每隔600mm设拉结钢筋,其数量为每120mm墙厚不少于1根直径 mm的钢筋;或采用焊接钢筋网片,理入深度从墙的转角或交接处算 起:对实心砖墙每边不小于500mm,对多孔砖墙和砌块墙不小于 700mm。 4.3.14砌体块材类再生产品非承重墙体应与钢筋混凝土柱或剪力墙 拉结。 4.3.15砌体块材类再生产品非承重墙体的顶端与梁或楼板之间,可 采用斜砌实心砌块连接。 4.3.16砌体块材类再生产品非承重墙体的构造柱设置,应符合下列 规定: 1宽度大于2m的墙体洞口的两侧和长度超过2.5m的独立墙体的 端部,应设钢筋混凝土构造柱。 2墙体的长度超过5m时,宜设钢筋混凝土构造柱
4.3.13砌体块材类再生产品墙体转角处和纵横墙交接处,应在沿墙 高度每隔600mm设拉结钢筋,其数量为每120mm墙厚不少于1根直径 6mm的钢筋;或采用焊接钢筋网片,埋入深度从墙的转角或交接处算 起:对实心砖墙每边不小于500mm,对多孔砖墙和砌块墙不小于 700mm。
4.3.15砌体块材类再生产品非承重墙体的顶端与梁或楼板之间,可 采用斜砌实心砌块连接
4.3.16砌体块材类再生产品非承重墙体的构造柱设置,应符合 规定: 1宽度大于2m的墙体洞口的两侧和长度超过2.5m的独立墙位
4.3.16砌体块材类再生产品非承重墙体的构造柱设置,应符合下列
规定: 1宽度大于2m的墙体洞口的两侧和长度超过2.5m的独立墙体的 端部,应设钢筋混凝土构造柱。 2墙体的长度超过5m时,宜设钢筋混凝土构造柱
3构造柱的构造做法应符合相关要求。
构造柱的构造做法应符合相关要求
作为自由端的墙体顶面,均宜设置圈梁、配筋带。 1.3.18砌体块材类再生产品非承重墙体遇下列情形之一,宜设置过 梁:(1)跨度大于600mm的门窗洞口的顶面;(2)洞口的上部砌体 高度小于洞口跨度1/2时
4.3.19砌体块材类再生产品非承重墙体不应直接挂贴石材等重
面层或吊挂空调设备等重物;当无法避免时,所有通过钢质构配件承 担的石材或吊挂设备荷载均应由主体结构和楼层间混凝土圈梁或砌 块间混凝土构造柱承担,而不应由砌块(砖)承担。所用钢质构配件 宜为不锈钢。
4.3.20在砌体块材类再生产品墙体中留槽洞及埋设管道(管线)时, 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在截面长边小于500mm的承重墙体、独立柱内埋设管线 2不宜在墙体内穿行暗线或预留、开凿沟槽及孔洞;当无法避免
4.3.20在砌体块材类再生产品墙体中留槽洞及理设管道(管线)时, 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在截面长边小于500mm的承重墙体、独立柱内埋设管线 2不宜在墙体内穿行暗线或预留、开凿沟槽及孔洞;当无法避免 时,应采取必要的措施或按消弱后的截面验算墙体的承载力。砌块砌 本孔洞预留时,其周边尚应采取可靠的防裂、防渗措施。 3对受力较小或未灌孔的砌块砌体,可在墙体内竖向孔洞内设置 管线。
可采用锤击式尼龙锚栓直接固定内
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规定
4.4板材类再生产品的应用
4.4.1板材类再生产品主要指再生骨料轻质隔墙条板。其生产、试验 及技术参数应符合现行《建筑用轻质隔墙条板》GB/T23451有关规 定。 4.4.2再生骨料轻质隔墙条板主要用作工业、居住与公共建筑的非承 重内隔墙,也可用作阳台分户板、阳台栏板与非承重管道并壁等
4.4.2再生骨料轻质隔墙条板主要用作工业、居住与公共建筑的非承 重内隔墙,也可用作阳台分户板、阳台栏板与非承重管道井壁等。
5市政工程中再生产品的应用
5.1.1应用于市政工程的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主要包括有再生骨料 混凝土、再生骨料砂浆、块材类再生产品和其他再生产品。 5.1.2根据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的不同性能、参数及特点,可将再生 产品应用于道路工程、给排水工程、电气工程、燃气工程等各类市政 工程附属设施及相关部位
5.2再生骨料混凝土、砂浆的应用
5.2.1再生骨料混凝主不宜用于桥梁结构、隧道结构、城市快速路及 主干路路面面层等主体受力结构中。 5.2.2市政工程中再生骨料混凝土的适用场合(部位)及其常用强度 等级,宜符合表5.2.2规定。
表5.2.2再生混凝士的适用部位及其常用强度等级
5.2.3再生骨料混凝主在应用于道路路面铺筑时,设计安全等级及相 应的设计基准期、目标可靠指数和目标可靠度,以及各安全等级路面 的材料性能和结构尺寸参数,宜符合现行《城镇道路路面设计规范》 CJJ169有关规定
5.2.4再生骨料混凝土在应用于次王路、支路以下的城市道路和小区
道路铺筑时,应保证有足够的强度、耐久性、表面抗滑性、耐磨性和 平整度。
《工程施工废弃物再生利用技术研究》GB/T50743。
《工程施工废弃物再生利用技术研究》GB/T50743。
级,宜符合表5.2.6规定
2.6再生骨料砂浆的适用部位及其常用强
5.3块材类再生产品的应用
5.3.1块材类再生产品作为砌体或铺设物,适用于市政工程中的道路 工程、给排水工程、电气工程和燃气工程等有关部位。 5.3.2市政工程中块材类再生产品的适用场合(部位)及其常用参数
5.3.2市政工程中块材类再生产品的适用场合(部位)及其常用参数
5.3.2市政工程中块材类再生产品的适用场合(部位)及其
要求,宜符合表5.3.2规定。表5.3.2块材类再生产品的适用部位及其常用参数类品名适用部位常用参数别人行步级砌体、基础砖胎模、护坡等强度等级:MU3.5、MU5、再生骨料砌块(砖)部位MU7.5、MU10、MU15、MU20。再生骨料混凝土小人行步级砌体、基础砖胎模、护坡等强度等级:MU3.5、MU5、型空心砌块部位MU7.5、MU10、MU15、MU20。再生骨料承重混凝人行步级砌体、基础砖胎模、护坡等强度等级:MU15、MU20、砌体土多孔砖部位MU25。块材再生骨料非承重混侧石砌体,检查井、管沟、电缆沟,强度等级:MU5、MU7.5、类凝土多孔砖基础砖胎模等部位MU10。烧结工程余土空心侧石砌体,检查井、管沟、电缆沟,强度等级:MU5、MU7.5、砌块(砖)基础砖胎模等部位MU10非烧结工程余土砌侧石砌体,检查井、管沟、电缆沟等强度等级:NS3.5、NS5、块(砖)部位NS7. 5再生骨料混凝土路人行道、自行车道、景观道路(绿道)、面砖停车场、广场等市政工程的路面部位人行道、自行车道、景观道路(绿道)、再生骨料混凝土透广场等市政工程的路面部位;绿化小水砖区的围护部位。铺设景观道路(绿道)、广场、停车场等抗压或抗折强度等级等主物块再生骨料混凝土植市政工程的路面部位;绿化小区、绿要参数详见附录A。材类草砖化护坡的围护部位;河岸及海岸的水工部位。机动车道、人行道、自行车道、立交、再生骨料混凝土路地铁、广场等道路交通工程的路缘部缘石位。
5.4其他再生产品的应用
5.4.1应用于市政工程的其他再生产品,主要包括市政填筑用再生粗 骨料、市政填筑用再生细骨料和水泥稳定再生骨料混合料。其适用于 市政工程中的道路工程、给排水工程、电气工程和燃气工程等有关部 位。 5.4.2市政工程中其他再生产品的适用场合(部位)及其常用参数要 求,宜符合表5.4.2规定。
5.4.2市政工程中其他再生产品的适用场合(部位)及其常用参数要 求,宜符合表5.4.2规定。
其他再生产品的适用部位及其常用参数
5.4.3市政填筑用再生粗骨料、市政填筑用再生细骨料主要可用于城 市次干路、支路和小区道路的路基填筑,不宜用于城市主干路。 5.4.4市政道路工程中水泥稳定再生骨料混合料的应用,宜按现行 《城镇道路路面设计规范》CJI169执行。
6水务工程中再生产品的应用
6.1.1应用于水务工程的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主要包括再生骨料混 疑土、再生骨料生态混凝土、再生骨料砂浆、块材类再生产品和其他 再生产品
用于水资源利用及供水保障工程、防洪减灾工程、水污染治理工程、 河道整治工程及水土保持工程等各类水务工程
6.1.4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应用于水务工程中配套建设的小型建
6.2再生骨料混凝土、生态混凝土和砂浆的应用
6.2.1再生骨料混凝主可用于合理使用年限为50年的水工建筑物混 疑土结构,包括堤坝护岸、泵站、水闸、隧洞、挡墙、箱涵、基坑和 基础工程等。 6.2.2再生骨料混凝土不宜用于遭受高速水流空蚀的部位或化学侵 独性环境中。若应用不可避免,则必须通过试验论证。 6.2.3采用再生骨料混凝主的水务工程,其防洪标准、级别应根据工 程其体情况,按现行《防洪标准》GB50201及相关标准确定。 6.2.4用于水务工程的再生骨料混凝土,应符合现行《水工混凝土结 构设计规范》SL191的相关规定,并满足下列要求: 1用于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再生骨料混凝土的耐久性基本要求,宜
6.2.1再生骨料混凝主可用于合理使用年限为50年的水工建筑物混 凝土结构,包括堤坝护岸、泵站、水闸、隧洞、挡墙、箱涵、基坑和 基础工程等。
6.2.2再生骨料混凝土不宜用于遭受高速水流空蚀的部位或
2.4再生骨料混凝土的耐久性基本要求
注:1当混凝土中加入优质活性掺合料或能提高耐久性的外加剂时,可适当减少最小水泥
用量。 2桥梁上部结构及处于露关环境的梁、柱构件,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低于C25 3氯离子含量系指其占水泥用量的百分率。 4水工混凝土结构的水下部分,不宜采用碱活性骨料 5炎热地区的海水水位变化区和浪溅区,混凝土各项耐久性基本要求宜按表中规定适 当加严。 2用于素混凝土结构的再生骨料混凝土的耐久性基本要求,可按 表6.2.4适当降低。 3再生骨料混凝土可用于抗渗要求为W2、W4、W6、W8四级的混 凝土结构。根据建筑物开始承受水压力的时间,也可以利用60d或 90d龄期的试件测定抗渗等级。 6.2.5再生骨料混凝土应用于水下防护时,护砌厚度及其基础理深应 按现行《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规定设置。 6.2.6再生骨料生态混凝土,适用于水利生态混凝土护坡、护岸及其 他生态修复工程,并应符合现行住态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CECS361
40mm,针片状颗粒含量不宜大于15%,逊径率不宜大于10%,含泥(砂) 总量不宜大于1%
6.2.8用于水上护坡、护岸时,再生骨料生态混凝土防护表面覆土厚 度不宜大于20mm
6.2.9再生骨料砂浆可用于砌筑水工浆砌石挡墙、浆砌石护坡、浆砌 石排水沟及沉沙池等。
6.3块材类及其他再生产品的应用
6.3.1再生骨料砌块(砖)、再生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再生骨 科非承重混凝土多孔砖、再生骨料承重混凝土多孔砖、烧结工程余土 空心砌块(砖)和非烧结工程余砌块(砖)等砌体块材类再生产品 可根据具体情况,应用于堤防护坡、护岸、管沟和水工建筑物非承重 墙体等处
疑土植草砖和再生骨料混凝土路缘石等铺设物块材类再生产品,适用 于水务工程中的堤顶人行道和景观园路等处
6.3.3建筑废弃物块石宠可应用于水务工程中堤防、路基防护和水士 保持等工程。
.3.4 十 用制拌水工建巩物的灌泵泵液,其最人 粒径不宜大于1.5mm。其制拌应符合现行《水工建筑物水泥灌浆施工
技术规范》SL62的规定。 6.3.5市政填筑用再生粗骨料和市政填筑用再生细骨料可根据实际 情况,应用于堤防护坡、护岸和管沟的垫层铺设
技术规范》SL62的规定。
7景观工程中再生产品的应用
7.2再生骨料混凝土、砂浆的应用
7.2.1再生骨料混凝土用于景观水景、水池构件等涉水防渗部位的, 除应符合现行《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相关规定外,其抗 渗及抗硫酸盐等级尚应满足表7.2.1的规定:
表7.2.1混凝土抗渗性能抗硫酸盐侵蚀性能的等级划分规定
7.2.2现场配制的再生骨料砂浆性能指标应符合表7.2.2的规定:
2.2现场配制的再生骨料砂浆性能指标要
7.3块材类及其他再生产品的应用
7.3.1冉生骨料砌块(砖)、再生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再生骨 料非承重混凝土多孔砖、烧结工程余土空心砌块(砖)和非烧结工程 余土砌块(砖)等砌体块材类再生产品,可根据具体情况,应用于景 观工程中构筑物、室外围墙、景墙、园路、道路、广场和花树池等处 7.3.2再生骨料混凝土路面砖、再生骨料混凝土透水砖、再生骨料混 凝土植草砖和再生骨料混凝土路缘石等铺设物块材类再生产品,适宜 用于景观工程中地面工程、广场、停车场、园路、人行道和登山道等 处。 7.3.3建筑废弃物块石笼适用于水景护岸、矮墙和花池等处。此类再 生产品厂家应持有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品技术认可文件。 7.3.4应充分利用建筑废弃材料中块料、碎料作为碎石垫层和碎砖垫 层及三合土或四合土垫层,用于园路、人行道、停车场、广场的地面 垫层。垫层厚度不应小于100mm,且宜符合现行《建筑地面设计规范》
7.3.4应充分利用建筑废弃材料中块料、碎料作为碎石垫层和碎砖垫 层及三合或四合垫层,用于园路、人行道、停车场、广场的地面 垫层。垫层厚度不应小于100mm,且宜符合现行《建筑地面设计规范》
GB50037有关规定。
7.3.5在设计利用建筑废弃材料中块材干垒或砌筑矮墙、碎花铺地 时,应标明材料品种、规格及墙体的高度、宽度,并验算其稳定性和 材料的耐磨性能
7.3.5在设计利用建筑废弃材料中块材干垒或砌筑矮墙、碎花铺地 时,应标明材料品种、规格及墙体的高度、宽度,并验算其稳定性和 材料的耐磨性能
8.1.1对于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施工单位应根据已经施工图审查且 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开展施工。 8.1.2进入施工现场的各类再生产品应附有出厂合格证,并应进行进 场复检。复验方式采用见证送检,复验比例不低于5%。其中,块材 类再生产品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3.1.3区分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在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水务工程和 景观工程中的不同应用情况,采取相应不同的施工质量及验收标准 3.1.4主方工程施工前应进行挖、填方的平衡计算,综合考虑主方运 距较短、运程合理和同一工程中不同子项目的合理施工程序等,做好 土方平衡调配,减少对外运土量和重复挖运
3.1.1对于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施工单位应根据已经施工图审查且 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开展施工。 8.1.2进入施工现场的各类再生产品应附有出厂合格证,并应进行进 场复检。复验方式采用见证送检,复验比例不低于5%。其中,块材 类再生产品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8.1.3区分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在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水务工程和 景观工程中的不同应用情况,采取相应不同的施工质量及验收标准 8.1.4主方工程施工前应进行挖、填方的平衡计算,综合考虑主方运 距较短、运程合理和同一工程中不同子项目的合理施工程序等,做 土方平衡调配,减少对外运土量和重复挖运
距较短、运程合理和同一工程中不同子项目的合理施工程序等,做好 土方平衡调配,减少对外运土量和重复挖运
8.1.5在组织日常施工和开展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针对建筑废弃物
8.2砌体块材类再生产品砌筑施工
3.2.1不同品种的块材类再生产品砌体不得在同一建筑楼层混砌。 8.2.2块材类再生产品砌体组砌方法应正确,内外搭砌,上下错缝 3.2.3砌筑首皮块材类再生产品前,应清除砌筑部位所残存的砂浆 杂物等,校核放线尺寸并试排。
8.2.3块材类再生产品砌体应分次砌筑,每次连续砌筑高度
5m:待前次砌筑的砂浆终凝后方可继续砌筑:日砌筑高度不宜大于
2.4m。砌至接近梁、板底时,应留一定空隙,间隔不少于7天后再补 彻;补砌采用斜砌挤紧,斜砌倾斜度宜为60°,砌筑砂浆应饱满。 3.2.4砌体块材类再生产品的砌筑施工,宜按现行《砌体结构设计规 范》GB50003、《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和《混 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建筑技术规程》JGJ/T14有关规定执行。
8.3再生骨料混凝土施工
8.3.1再生骨料混凝土拌合物在运输和浇筑过程中严禁加水。
8.3.1再生骨料混凝土拌合物在运输和浇筑过程中严禁加水。
能满足强度要求的拌合物以及用于非承重结构的拌合物,也可采用插 捣。
8.3.3再生骨料混凝土浇筑后应加强早期养护施工组织设计标准规范范本,养护时间以及养护方 法应符合施工方案要求
8.3.3再生骨料混凝土浇筑后应加强早期养护,养护时间以及养护方
8.3.4再生骨料混凝土用于
8.4再生骨料砂浆施工
3.4.1再生骨料砂浆配合比设计应符合现行《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 程》JGJ/T98,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8.4.2再生骨料砂浆采用拌合站预拌时,应符合现行《预拌砂浆应用
8.4.2再生骨料砂浆采用拌合站预拌时,应符合现行《预拌
电梯标准规范范本技术规程》JGJ/T223和《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
....- 生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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