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3(J)_T 295-2019既有住宅建筑综合改造技术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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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北地标,既有住宅建筑综合改造技术规程2019

    为适应老年人的生活需求,考虑老年人的身体机能及行动特 点而进行的功能性和设施改造

    工验收资料、前期使用及改造情况等相关技术资料,并进行现场 查勘。

    3.0.3既有住宅建筑综合改造不应破坏原建筑的结构安

    地选择改造效果明显、投资成本合理、对住户正常生活影响小的 方案。

    3.0.5既有住宅建筑改造应优先选用多项改造防水标准规范范本,可结合老旧

    3.0.5既有住宅建筑改造应优先选用多项改造,可结合老旧小区 改造同步实施。

    3.0.6既有住宅建筑配套设施改造应结合实际情况,合

    上地下空间,改善居民生活环境。 3.0.7既有住宅建筑综合改造不得采用国家及河北省明令禁止和 淘汰的设、产品和材料

    4.1.1 综合改造前应首先进行安全性评估,若存在安全问题,应 先进行加固改造。 4.1.2既有住宅建筑综合改造诊断评估应先收集既有建筑基本信 息,对建筑改造的基本条件进行诊断,根据建筑现状确定综合诊 断方案,通过现场调查、资料查阅、检测检验、模拟计算等手段 开展评估,对各项评估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得出诊断评估结论

    4.1.1 综合改造前应首先进行安全性评估,若存在安全问题,应 先进行加固改造。 4.1.2 既有住宅建筑综合改造诊断评估应先收集既有建筑基本信

    4.1.1 综合改造前应首先进行安全性评估,若存在安全问题,应

    4.2.1当既有住宅建筑的工程图纸资料不全时,应对建筑的结构 布置、结构体系、构件材料强度、混凝土构件的配筋、结构与构 件几何尺寸等进行检测,当工程复杂时,应绘制工程现状图 4.2.2应对既有住宅建筑的使用历史进行调查,包括建筑物设计 与施工、用途和使用年限、历次检测、维修与加固、用途变更与 改扩建、使用荷载与动荷载作用以及遭受灾害和事故情况。 1.2.3既有住宅建筑的加固改造和增层改造工程相应的检测项目 宜符合表 4.2.3 的规定。

    表4.2.3既有住宅建筑加固改造和增层的检测项目

    注:表中,√表示应做项目,△表示选做项目

    4.2.4建筑结构安全性能可根据建筑功能、建筑物后续使用年限 要求,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及《民 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的要求进行检测鉴定,确定其 结构安全性能等级,并依据《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鉴定的 房屋安全等级判断是否改造: 1建筑物鉴定为Asu或Bsu级的房屋,可进行改造: 2建筑物鉴定为Csu或Dsu级的房屋,可进一步评估其适 修性,对适修性较好的房屋可先对结构进行加固,再进行改造; 对适修性较差的房屋,不宜改造:

    3对建筑物按《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鉴定 为Dsu级的房屋,再按《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鉴定,对 鉴定结果为C级或D级的房屋,不宜改造。

    4.2.5既有住宅建筑节能诊断应包括下列内容:

    4.2.5既有住宅建筑节能诊断应包括下列内容: 1 供暖、空调能耗现状的调查; 2 室内热环境的现状诊断: 建筑围护结构的现状诊断: 集中供暖系统的现状诊断(仅对集中供暖住宅建筑)。 4.2.6 既有住宅建筑节能诊断前,应收集下列资料: 1 建筑及供暖系统的设计施工图、计算书及竣工图; 2 建筑装修和改造资料; 3 历年修(维修改造)资料; 所在地城市建设规划和市容要求: 5 供暖系统运行记录及3年以上能源消耗量。 4.2.7 既有住宅建筑应根据其供暖和空调能耗现状调查统计结 果,为节能评估报告提供下列内容: 1 既有住宅建筑供暖能耗: 2 既有住宅建筑空调能耗, 4.2.8 既有住宅建筑室内热环境诊断应调查、检测下列内容并将 结果提供给节能评估报告: 1室内空气温度; 2室内空气相对湿度:

    3外围护结构和热桥等易结露部位的内表面温度: 4居民对室内温度、湿度的主观感受等。 4.2.9围护结构节能诊断应根据建筑物现状、围护结构现场检查 和热工性能计算与检测的结果等对其热工性能进行判定,并为节 能评估报告提供下列内容: 1 建筑围护结构各组成部分的传热系数; 2建筑围护结构可能存在的热工缺陷状况; 3建筑耗热量指标。 4.2.10 供暖系统诊断时,应对下列内容进行现场检查、检测、计 算并将结果提供给节能评估报告: 1 锅炉效率、单位锅炉容量的供暖面积; 2单位建筑面积的供暖耗煤量(折合成标准煤)、耗电量和 水量; 3根据建筑耗热量、耗煤量指标和实际供暖天数推算系统的 运行效率; 供暖系统补水率; 5 室外管网输送效率; 6 室外管网水力平衡度、调控能力: 7室内供暖系统形式、水力失调状况和调控能力。 4.2.11 既有住宅建筑节能诊断后,应出具节能评估报告,并应包 括供暖空调能耗、室内热环境、建筑围护结构、集中供暖系统现 状调查和诊断的结果,初步的节能改造建议和节能改造潜力分析。 4.2.12节能诊断涉及的检测方法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居住建筑节

    能检测标准》JGJ/T132执行。

    4.2.13当既有住宅建筑的适老化设施较差时,应分析其原因、改 造意愿和改造方向进行可行性评估。 4.2.14当既有住宅建筑的适老化设施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适 老化设施较差: 1 既有住宅建筑的出入口不满足无障碍设计要求; 2既有住宅建筑内未采用防滑地面,楼梯无扶手或扶手老 化,户内无应急呼叫系统等; 3二层及二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无电梯。 4.2.15 既有住宅建筑加装电梯的可行性评估应包括下列内容: 1 业主改造意愿调研; 2加装电梯对建筑结构、消防、日照、楼间距、外部使用空 间等的影响; 3既有住宅建筑场地的供电能力。

    4.2.16 当既有住宅建筑缺之无障碍设施时,应对室内外设施进行 无障碍改造。 4.2.17 当既有住宅建筑的建筑设施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宜进行改 造: 1 楼梯扶手等安全设施严重老化或损坏; 2管道、电气设备及线路老化; 3管材采用现行禁止使用管材或存在跑漏破损现象;

    4.2.16当既有住宅建筑缺之无障碍设施时,应对室内外设施进行 无障碍改造。

    4 光纤到户无统一规划; 5 设备能耗过大: 6 业主需求增加或改善的室内设施。 4.2.18 当既有住宅建筑的室外设施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宜进行改 造: 1 缺乏停车设施; 2 缺之安防设施: 3 缺乏电动汽车充电设施: 4 管道、电气设备及线路破损老化严重; 业主需求增加或改善的室外设施

    4.3.1 既有住宅建筑单项诊断后,应出具单项改造评估报告。 1.3.2 既有住宅建筑综合改造诊断评估报告应综合各单项诊断评 估报告之间的关联性后进行编制,

    4.3.1既有住宅建筑单项诊断后,应出具单项改造评估

    1 项目基本情况: 2 诊断依据和诊断方法: 3t 诊断过程和结果; 4评估结论与改造建议。

    5结构加固改造5.1一般规定5.1.1结构加固改造设计应综合考虑结构现状和建筑改造需求,做到安全、适用、绿色、经济。5.1.2既有住宅建筑加固改造应结合改扩建、节能改造、设施改造、适老化改造等进行一体化设计与施工。5.1.3既有住宅建筑加固改造宜采用结构与装修一体化设计、施工,新增部分宜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5.1.4加固改造所用建筑材料的性能指标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5.2地基与基础加固5.2.1当无法搜集地质勘察资料或资料不完整,不能满足加固设计要求时,应进行重新勘察或补充勘察5.2.2对既有住宅建筑地基基础加固采取的施工方法,应保证新、旧基础可靠连接,基坑回填应达到设计密实度要求。5.2.3外扩结构的基础应按新建工程基础设计,应防止对原地基基础造成不利影响,应满足新旧基础变形协调要求。5.2.4当地基或桩基的水平承载力不满足要求时,可作下列处理:1:基础顶面、侧面无刚性地坪时,可增设刚性地坪:2沿基础部增设基础梁,将水平荷载分散到相邻的基础10

    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建造在斜坡上的建筑,尚应验算其稳定 性。

    5.2.6既有住宅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时,天然地基承载力可计

    筑长期压密的影响,并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规定的方法进行验算,

    5.2.7加固后的既有住宅建筑地基基础使用年限,应满足加固后

    5.2.8当既有住宅建筑增层工程进行地基基础加固时,应对

    物在施工期间及使用期间进行沉降观测,直至沉降达到禾

    准《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技术规范》JGJ123和《建筑地基处理 技术规范》JGJ79有关规定执行。

    5.3.1既有住宅建筑的加固应根据鉴定结果经综合分析后确定, 分别采用房屋整体加固、区段加固或构件加固,加强整体性、改 善构件的受力状况、提高综合承载能力和抗震能力。 5.3.2多层砌体住宅建筑抗震承载力不满足要求时,可选择下列 加固方法:拆砌或增设抗震墙、修补和灌浆、面层或板墙加固、 外加柱加固、包角或镶边加固、支撑或支架加固。

    5.3.1既有任宅建筑的加固应根据鉴定结果经综合分析后确 分别采用房屋整体加固、区段加固或构件加固,加强整体性 善构件的受力状况、提高综合承载能力和抗震能力。

    加固方法:拆砌或增设抗震墙、修补和灌浆、面层或板墙加固、 外加柱加固、包角或镶边加固、支撑或支架加固,

    固方法: 1当墙体布置在平面内不闭合时,可增设墙段或在开口处增 设现浇钢筋混凝土框形成闭合: 2当纵横墙连接较差时,可采用钢拉杆、长锚杆、外加柱或 外加圈梁等加固; 3楼、屋盖构件支承长度不满足要求时,可增设托梁或采取 增强楼、屋盖整体性等措施: 4当圈梁、构造柱设置不符合鉴定要求时,应增设圈梁、外 加柱; 5当预制楼、屋盖不满足抗震鉴定要求时,可增设钢筋混凝 土现浇层或增设托加固楼、屋盖

    1当墙体布置在平面内不团合时,可增设墙段或在开口处增 设现浇钢筋混凝土框形成闭合: 2当纵横墙连接较差时,可采用钢拉杆、长锚杆、外加柱或 外加圈梁等加固: 3楼、屋盖构件支承长度不满足要求时,可增设托梁或采取 增强楼、屋盖整体性等措施: 4当圈梁、构造柱设置不符合鉴定要求时,应增设圈梁、外 加柱; 5当预制楼、屋盖不满足抗震鉴定要求时,可增设钢筋混凝 土现浇层或增设托梁加固楼、屋盖。 5.3.4钢筋混凝土住宅建筑抗震加固时应根据建筑的实际情况选 择加固方案,分别采用提高结构构件抗震承载力、增强结构变形 能力、改变结构体系和增加结构耗能能力的方案。 5.3.5钢筋混凝土构件有局部损伤时,可采用细石混凝土修复; 出现裂缝时,可灌注水泥基灌浆料等补强。 5.3.6对于不符合鉴定要求的女儿墙、出屋顶烟等易倒塌伤人 的非结构构件,应予以拆除或降低高度,需要保持原高度时应力 固。 5.3.7墙体、楼板开洞应根据其受力特征、洞口位置和大小进行 受力分析,采取增设洞口边缘构件或其它补强加固措施。

    土现浇层或增设托梁加固楼、屋盖。 5.3.4钢筋混凝土住宅建筑抗震加固时应根据建筑的实际情况选 择加固方案,分别采用提高结构构件抗震承载力、增强结构变形 能力、改变结构体系和增加结构耗能能力的方案。

    择加固方案,分别采用提高结构构件抗震承载力、增强结构 能力、改变结构体系和增加结构耗能能力的方案。

    5.3.6对于不符合鉴定要求的女儿墙、出屋顶烟窗等易

    的非结构构件,应予以拆除或降低高度,需要保持原高度时 固。

    5.3.7墙体、楼板开洞应根据其受力特征、洞口位置和大小 受力分析,采取增设洞口边缘构件或其它补强加固措施,

    5.3.7墙体、楼板开洞应根据其受力特征、洞口位置和大小进行

    5.3.8加固或新增构件的布置,应消除或减少不利因素

    部加强导致结构刚度或强度突变

    加强导致结构刚度或强度突变。

    5.3.9既有住宅建筑改造应对所有承载力不足的结构构件进行加

    固,对裂损构件进行修补,对新旧结构间可能出现的差异沉降进 行控制和妥善处理,

    5.3.10既有住宅建筑加固改造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伤原结构构件: 2发现原结构或相关工程隐蔽部位的构造有严重缺陷时,应 会同加固设计单位采取有效处理措施后方可继续施工: 3对可能导致的倾斜、开裂或局部倒塌等现象,应预先采取 安全措施。

    5.4.1既有住宅建筑增层前,应根据建设单位的增层目标和

    5.4.1既有住宅建筑增层前,应根据建设单位的增层目标和建筑 物本身状况,在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前提下,进行综合技术经济 分析和可行性论证。

    5.4.2既有住宅建筑增层应以检测和鉴定结果作为结构设计的依

    居。当建筑物需要加固时,应做加固设计。根据具体情况,宜先 加固后增层。

    5.4.3既有住宅建筑的增层设计,应根据建筑物的功能要求

    有建筑的现状和潜力、增层设计使用年限、抗震设防烈度、场地 地质条件、检测鉴定结果和规划要求等因素综合考虑。

    连接的外套增层、分离或相连接的室内增层及地下增层等。

    连接的外套增层、分离或相连接的室内增层及地下增层等。

    合理分隔,并减少使用于扰,卫生间、厨房等房间应上下对 宜保留具有地方特色的建筑风格,使新旧部分互相协调

    5.4.6增层后结构应具有合理的刚度和承载力,避免因刚度突变

    5.4.6增层后结构应具有合理的刚度和承载力,避免因刚度突变 形成薄弱部位,对可能出现的薄弱部位应采取措施,并应对建筑 进行整体计算。

    5.4.7采用新旧结构完全脱开的外套结构增层时,建筑物新

    分与原建筑物的水平净距应满足抗震缝(地震区)或伸缩缝(非 地震区)的要求。竖向净距应考虑新增建筑物的沉降影响。

    5.4.9直接在原建筑物上增层时,宜采用轻质高强材料和装配式 建造方式。

    6.1.1既有住宅建筑节能改造应根据国家及河北省现行有关居住

    6.1.1既有住宅建筑节能改造应根据国家及河北省现行有关 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要求,因地制宜地开展全面的节能改造 分的节能改造。

    毛应符合河北省现行有关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实施部 分节能改造后的建筑,其改造部分的性能或效果应符合河北省现 行有关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

    6.1.3既有住宅建筑进行节能改造时,宜同步实施对建筑围

    沟的改造和供暖系统的全面改造。当不具备对建筑围护结构和供 爱系统实施全面改造的条件时,应优先选择对室内热环境影响大 节能效果显著的环节实施部分改造。

    0.1.4既有住宅建筑节能改造应制定和实行严格的施工防火安全 管理制度。外墙改造采用的保温材料和系统应符合国家及河北省 现行有关防火标准的规定。

    6.1.5既有住宅建筑节能改造时,有条件可进行超低能

    造,并满足《被动式超低能耗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3(J/T 273 的能耗指标。

    6.2围护结构节能改造

    6.2.1外墙节能改造时,应优先选用外保温技术,并应

    6.2.1外墙节能改造时,应优先选用外保温技术,并应与建筑的 立面改造相结合。当外保温无法施工或需保持既有住宅建筑外貌 时,可采用内保温技术。

    6.2.2外墙节能改造应符合以下要求

    1外墙改造时宜对门窗洞口四周墙面、女儿墙、不封闭阳台 栏板及外挑构件等热桥部位采取隔断热桥措施: 2保温层与基层墙体及各构造层之间的粘结或连接必须牢 固,不应脱层、空鼓和开裂。粘结强度和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 求和相关标准的规定; 3不同基体材料交接处、容易碰撞的阳角及门窗洞口转角处 等特殊部位的保温层应采取防止开裂和破损的加强措施: 4外墙管线、空调外机架、防盗护栏、燃气热水器烟道等附 着物和各种孔洞应有专项节点设计; 5采用内保温技术时,应进行内保温设计,并对混凝土梁 柱等热桥部位进行结露验算,施工前制定施工方案。

    外走廊隔墙等公共部位满足消防蔬散安全距离要求时应进行 处理。

    6.2.4严寒地区既有住宅建筑入口处应增设门斗或采取其他防寒 猎施。

    6.2.5有条件时,宜对封闭阳台进行节能改造。封闭阳台的顶层 阳台顶板、首层阳台底板、阳台栏板等改造后的传热系数不应大

    阳台顶板、首层阳台底板、阳台栏板等改造后的传热系

    于 1.6W/ (m: K)

    6.2.6门窗节能改造应提高门窗的保温性能和气密性,并综 虑安全、隔声、通风等性能要求。

    6.2.7既有住宅建筑外窗改造时,可根据既有建筑具体情况,采

    6.2.8节能改造选用的外窗应具有良好的密闭性能。其气密性等

    6.2.11既有住宅建筑屋面节能改造的施工准备工作及节能改造 普施应符合《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JGJ/T129中的规 定。

    6.2.12屋面避雷设施、天线、烟道、天沟等附属设施应有专项

    6.2.13既有住宅建筑楼板下部为非采暖空间或室外时,应对该楼 板进行节能改造。

    5.2.14穿越楼板直接接触室外空气的各种金属管道,应采取断热 桥措施。

    6.3.1对热源或热力站、室外管网、室内系统等的节能改造,应 符合国家标准《供热系统节能改造技术规范》GB/T50893的要求。 6.3.2当室内供暖系统为垂直单管顺流式时,应改为垂直单管跨 越式或垂直双管系统,不宜改造为分户水平循环系统。 6.3.3室内供暖系统改造时,应进行散热器配置及水力平衡复核 验算,并采取措施解决水力失调。 6.3.4室内供暖系统应设置室温控制装置及分户热计量装置,并 应符合行业标准《散热器恒温控制阀》GB/T29414及《供热计

    6.3.4室内供暖系统应设置室温控制装置及分户热计量装置,并 应符合行业标准《散热器恒温控制阀》GB/T29414及《供热计 量技术规程》JGJ 173 的规定。

    6.4.1既有住宅建筑改造应结合所在地区的自然条件,选用适宜 的可再生能源技术。 6.4.2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应采用集成技术,当采用太阳能时,集 热系统宜与建筑屋面节能改造一体化设计。 6.4.3既有住宅建筑满足条件时,宜设置太阳能热水系统,应满

    6.4.1既有住宅建筑改造应结合所在地区的自然条件,选用适宜 的可再生能源技术。

    6.4.4在既有住宅建筑上增设或改造太阳能热水系统或太阳

    全性要求。6.4.5安装太阳能集热器的建筑部位,应设置防止集热器损坏后部件坠落伤人的安全设施。6.4.6太阳能热水系统应采取防冻、防结露、防过热、防电击、防雷、防霉、抗风、抗震等技术措施,太阳能热水系统中所使用的电气设备应装设短路保护和接地故障保护装置。6.4.7安装在建筑物上的太阳能集热器、支架和连接管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规定。6.4.8当既有住宅建筑改造采用地源热泵系统时,应进行全年冷、热负荷计算,根据空调负荷特点、现场条件等确定地理管配置方案,并对土壤热平衡分析,当全年冷热累计取热量和释热量不平衡时,应采取热量平衡措施。6.4.9当既有住宅建筑改造采用空气源热泵系统时,空气源热泵系统形式应根据建筑物规模、所在地区气象条件、能源状况及当地能源政策等,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19

    7.1.1 既有住宅建筑适老化改造应满足设备系统功能有效、运行 安全、维修方便等基本要求,并应为相关设备预留合理的安装位 置。 7.1.2 既有住宅建筑加装电梯应结合建筑实际情况,因地制宜进 行设计,并遵循建筑功能和交通组织合理、结构安全、对环境影 响最小的原则,

    7.1.1 既有住宅建筑适老化改造应满足设备系统功能有效、 安全、维修方便等基本要求,并应为相关设备预留合理的安 置。

    7.2.1 楼地面宜采用防滑材料。卧室与起居室(厅)不宜有高差, 厨房、卫生间、阳台与相邻空间地面高差不宜大于15mm。 7.2.2 起居室、卧室及卫生间等主要功能房间宜增设紧急救助报 警装置。

    7.2.3更衣、换鞋和存放助老辅具的空间宜设置座凳和助力扶手

    1 应增设燃气泄漏报警器; 2 燃气灶具应选用自动熄火保护装置。 7.2.5 卫生间的适老化改造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配置坐便器、淋浴器、洗面台三件卫生设备; 2 浴盆和坐便器旁宜安装扶手,淋浴位置应至少在一侧墙面

    安装扶手,并设置坐姿淋浴的装置; 3热水供应系统宜增设防烫伤措施,冷热水管应有明显标 识; 4水龙头或淋浴器宜改造为杠杆式单把龙头,宜采用恒温 阀; 5宜采用坐便器,坐便器高度不宜低于0.40m;浴盆外缘高 度不宜高于0.45m,其一端宜设可坐平台:宜采用软管淋浴器, 与喷淋头相连的金属软管长度不宜小于15m

    /.2.0 阳合的适老化改适直付合下别规定: 1 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不宜低于1.10m; 2宜设置便于老年人操作的低位晾衣装置。 7.2.7 门窗的适老化改造宜符合下列规定: 1户门宜改造为平开门,门扇宜向外开启,并采用横执杆式 把手; 2户门不宜设置门槛,户内外地面高差不宜大于15mm; 3 卧室门宜采用横执杆式把手,宜选用内外均可开启的锁 具; 4 厨房和卫生间的门扇宜设置透光窗; 5卫生间的门宜能从外部开启,宜采用可外开的门或推拉 门; 6门窗五金件不应有尖角,应易于单手持握或操作,外开窗 宜增设关窗辅助装置。

    7.2.8开关、插座的适老化改造宜符合下列规定:

    1居室的顶灯、长过道的照明宜采用双控开关两地控制; 2 照明开关宜选用带夜间指示灯的宽板翘板关,开关高度 宜距地1.10m; 3 卧室至卫生间的走道墙面宜增设嵌装脚灯,脚灯距地宜为 0.40m; 4电源插座宜改造为安全型电源插座,居室的电源插座高度 距地宜为0.60m~0.80m。

    7.3.1 出入口适老化改造宜符合下列规定: 应按照无障碍出入口改造设计,宜采用平坡出入口; 出入口应留有轮椅回转空间; 3 出入口上方宜增设雨篷: 4 出入口宜设置推拉门或平开门,设置平开门时应设闭门 器; 5出入口的地面、台阶、踏步和轮椅坡道均应选用防滑、平 整的铺装材料,妥善组织排水,防止表面积水。

    整的铺装材料,妥善组织排水,防止表面积水。 7.3.2公用走廊适老化改造宜符合下列规定: 1公用走廊内部以及与相邻空间的地面应平整无高差,不应 设置门槛;当高差不可避免时,可改造为无障碍坡道并同时设置 警示标识,坡道坡度不宜大于1:12; 2走廊地面应选择耐磨、防滑、防反射的材料; 3墙面1.80m以下不宜有影响通行及疏散的突出物。

    7.3.2公用走廊适老化改造宜符合下列规定:

    7.3.3楼梯、扶手适老化改造宜符合下列规定:

    7.3.3楼梯、扶手适老化改造宜符合下列规定: 1楼梯踏步前缘突出物应铲除。楼梯踏步宜采用防滑材料, 当踏步面层设置防滑、示警条时,防滑、示警条不应突出踏面; 2出入口台阶及坡道两侧应增设连续扶手,扶手宜选用防 滑、热惰性指标好的材料: 3扶手高度应为0.85m~0.90m,扶手直径宜为40mm,扶 手端部宜水平延伸不小于0.30m,末端宜向内拐到墙面,或向下 延伸不小于0.10m。

    用功能等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规范的要求,不应影响周边有日照 要求的建筑

    规范规定挪移管线或采取电梯基础跨接等措施保证地下管线的止 常使用。

    7.4.3加装电梯宜优先选用无障碍电梯,有条件时宜选用可容纳 担架的电梯。

    7.4.5电梯并道和电梯控制柜不应紧邻卧室,无法避免时应采取

    7.4.5电梯并道和电梯控制柜不应紧邻卧室,无法避免

    隔声、减震的构造措施。 7.4.6既有住宅建筑外部加装电梯时应处理好加建部分与既有建 筑之间的防水构造,避免屋顶及外墙渗水;电梯井道底坑及首层 电梯入口,应采取可靠的挡水防水措施 7.4.7当加装电梯与公共楼梯间外墙连接时,疏散楼梯、疏散走 道的净宽不应降低原楼梯间蔬散条件。 7.4.8加装的电梯并道围护结构及连接部分应为不燃材料,并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相关规定。 7.4.9加装电梯的运行速度不宜大于1.5m/s,电梯门应采用缓慢 关闭程序设定或加装感应装置

    隔声、减震的构造措施。

    7.4.10既有住宅建筑加装电梯应结合使用要求和原有建筑的既 有条件,在尽量不改变原有建筑的结构形式和不破坏原建筑基础 的原则下进行。 7.4.11加装电梯的结构形式原则上宜选用质量轻、施工便捷的结 构,可采用钢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等。 7.4.12当加装电梯位于既有建筑外部时,增设部分结构与主体结 构的连接应考虑与主体结构的变形协调及对主体结构的影响,选 择合理的连接方式。 7.4.13当加装电梯位于既有住宅建筑外部且与主体结构无连接 时,对于高度大于24m的住宅建筑,外加电梯不应采用单跨框架 结构;对于高度不大于24m的住宅建筑,外加电梯不宜采用单跨 框架结构。

    寸,对于高度大于24m的住宅建筑,外加电梯不应采用单跨框架 洁构;对于高度不大于24m的住宅建筑,外加电梯不宜采用单跨 框架结构。

    7.4.14当加装电梯位于既有任宅建筑外部时,宜单独设置基础。 如需将电梯的基础置于原有基础上,应考虑对原有基础的影响; 当增设电梯位于既有住宅建筑内部时,电梯基坑的设置不宜破坏 原有基础的防水层,不得损环原有基础。 7.4.15加装电梯需对原结构墙体作局部开洞处理时,应对原结构

    7.4.15加装电梯需对原结构墙体作局部开洞处理时,应对原结构 的相关部位进行局部承载能力验算,并采取相应的补强加固措施

    7.4.15加装电梯需对原结构墙体作局部开洞处理时,应对原结构

    7.4.16加装电梯需核实小区变压器供电能力。 7.4.17当加装电梯影响楼梯平台水表、电表、燃气表、消防箱、 弱电分线箱等既有设备的设置和使用时,应对受影响的既有设备 和管线进行改造。 7.4.18当既有住宅建筑内部配电系统不能满足电梯用电要求时 电梯可采用外部专用回路供电。 7.4.19 既有住宅建筑加装的电梯配电箱应安装在靠近电梯附近 的公共区域,并设置独立的电能计量表。 7.4.20 加装电梯的供电线路不得敷设在电梯井道内,不得沿外墙 明敷设。除电梯专用的线路外,并道内不得装设与电梯无关的设 备、电缆等。 7.4.21电梯井道内应设置检修照明设备。 74.22由梯轿厢内应设置可与住宝小区值班场所通讯的应急呼

    7.4.23 加装电梯应进行防雷接地设计,宜与原建筑防雷接地系统 连接。

    7.4.24电梯的基本要求、正常使用条件、各机构和电气设备工作 时产生的噪音应满足《电梯技术条件》GB/T10058的要求。 7.4.25电梯的安全要求及保护措施应满足《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 规范》GB7588或《安装于现有建筑物中的新电梯制造与安装安 全规范》GB28621的要求。

    8.1.1 既有住宅建筑配建设施的配建水平应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 应。 8.1.2 建筑外立面改造,应注重建筑形式与周边建筑风格相协调 不宜增加无实际功能的纯装饰性构件建筑节能

    8.2.1既有住宅建筑综合改造前,宜先进行建筑物外立面的管线 保护和改造。

    8.2.4每幢住宅的总电源进线应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或剩余电流 动作报警装置。除壁挂分体式空调电源插座外,其他套内电源插 座回路应设置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8.2.8既有住宅建筑室内公共空间应采用防滑、耐磨损、易清洁 的装修材料。

    8.2.9既有住宝建筑单元入口处宜增设信报箱,单元入口无条件

    8.2.9既有住宅建筑单元入口

    8.2.10既有住宅建筑室内设施经诊断评估后,存在严重

    坏、跑漏破损、不符合现行国家规定等情况给排水图纸,应按现行国家标准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及河北省相关标准进行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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